粤工商[2017]20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商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发文时间:2017-08-30
文号:粤工商[20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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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务主管部门、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7]54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统一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重要意义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是指,在全面实施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将涉企证照事项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即能达到预定可生产经营状态。涉企证照事项是指涉及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


  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对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集约的市场准入新模式,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创设的制度性成本,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重塑营商环境广东优势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协作、全力以赴,确保我省“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如期实施。


  二、统一规范“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一)统一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1.改革时间。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统一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改革内容。在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再整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申领企业备案登记;在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基础上,再整合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的除外)。


  3.登记机关。改革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换发营业执照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直接依法核发、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4.登记信息公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上公示。


  (二)做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


  1.登记规范衔接。“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以及营业执照样式不变,与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相同。


  2.改革前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衔接。改革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个体工商户按照“两证整合”模式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无需重新申办“多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与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对接。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原营业执照失效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对个体工商户不强制换照,未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1月1日后原营业执照继续有效,相关涉企证照事项按原有方式继续办理。


  (三)协同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


  1.信息共享方式。商务、检验检疫部门等采用国家统一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暂未实现本系统全省信息归集的,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各地共享平台进行对接,由各地共享平台将数据分发至相关业务部门。


  2. 原备案管理信息采集。依托省网上办事大厅开发“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备案管理信息申报相关应用。对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原产地证申领企业备案登记等需要采集的管理信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后,自行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补充申报。省网上办事大厅通过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动将工商登记信息与企业补充申报的信息进行关联,无需重复填报信息、重复提交材料,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由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审定或确认接收。


  3.信息化保障。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息中心)牵头制定信息共享相关技术方案,各相关部门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信息中心)负责开发完善省网上办事大厅“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备案管理信息申报相关应用、升级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配合。原证照应用部门要及时做好与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的信息对接,确保“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四)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互通互认。


  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和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避免在新旧证照衔接中给企业带来不便。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不再要求其提供被整合证照;对企业凭原证照、备案回执办理的许可、备案等,相关部门不要求企业因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原证照登记、备案手续。被整合涉企证照事项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既可到原证照事项管理部门办理信息更新手续,也可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更新相关信息。


  三、强化“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保障


  各地有关部门要向当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统筹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的人财物和信息化专项经费保障,确保一线窗口服务力量、设施配置、地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与改革需求相适应。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改革合力。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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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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