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征对象的认定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人员。


  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


  烈属是指烈士遗属。享受政策的人群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为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是指因风、火、水、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二、关于优惠政策执行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选择其一适用优惠政策。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的税额以损失扣除财产残值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限。


  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先按第一条规定减征税额,减征后的余额再按第二条规定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经营所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不适用《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办理程序


  (一)税收减免备案


  符合《通知》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也可提供相关资料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备案。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即可作为其他税务机关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二)备案地点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连续性(连续3个月以上)劳务报酬所得的,向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向经营管理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处以上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除上述情形外,在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备案资料


  残疾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孤老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乡(镇)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烈属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烈士证书中没有载明的人员,还需提供乡(镇)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应当在遭受自然灾害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四)减征税额办理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的,预扣预缴时备案即可减征税额。同时取得上述两项以上所得的,选择其中一项所得按规定备案办理减征税额事项。


  纳税人预扣预缴时没有享受或者没有足额享受的,可以在纳税年度当年追补减征,也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或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政策享受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退税的,在汇算清缴或者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受灾年度当年取得来源于灾区的应税所得在预缴和扣缴时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在受灾年度的次年经营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前办理。


  2019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为止。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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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9]21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税[2018]18号)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19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如下:


  1.青岛市一念慈善基金会


  2.青岛市环境卫生协会


  上述单位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2019年至2023年五个年度。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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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9
文号:青财税[2019]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9]22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认定条件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的条件。


  二、工作程序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填写《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的区(市)税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为提高政务服务质量,确保“一次办好”,资料报送方式可以选择电子方式(见附件2)、书面报送或者邮寄方式。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资料纸质件或电子版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


  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资料纸质件或电子版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后,名单将由确认单位分别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网站和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进行发布。


  三、时间安排


  非营利组织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时间:次年4月底前。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时间:次年5月底前。


  四、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日常监管,对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税[2018]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官网暂未发布附件)


  1.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网上报送操作说明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汇总表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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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9
文号:青财税[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9]23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青岛市2019-2021年享受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予以公布,并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青岛市2019-2021年享受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所属
1青岛第一粮库市直
2青岛第二粮库市直
3青岛第三粮库市直
4青岛营海国家粮食储备库市直
5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直
6青岛市崂山区粮油总公司崂山区
7青岛市崂山区军队粮油供应站崂山区
8青岛市城阳区粮食收储中心城阳区
9青岛市黄岛区军粮供应站西海岸新区
10青岛市黄岛区粮食储备库西海岸新区
11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粮食收储中心西海岸新区
12青岛西海岸新区泊里粮食管理所西海岸新区
13青岛市黄岛区大场粮食管理所西海岸新区
14胶南市六汪粮食管理所西海岸新区
15青岛西海岸新区王台粮食管理所西海岸新区
16胶南市隐珠粮食管理所西海岸新区
17青岛鑫良谷物有限公司西海岸新区
18青岛即墨市粮食储备库即墨区
19即墨市军队粮油供应站即墨区
20青岛胶州储备粮管理中心胶州市
21胶州市军队粮油供应站胶州市
22胶州市胶良粮食收储中心胶州市
23平度市粮食储备库平度市
24平度市军粮供应站平度市
25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
26青岛莱西军粮供应站莱西市
27青岛莱西市城区粮库莱西市
28莱西市粮食储运站莱西市
29青岛莱西市金谷粮油有限公司莱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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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3
文号:青财税[2019]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8]18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青财税[2019]22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自2019年12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财政、税务部门要与民政、人社、教育、卫生计生等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及时掌握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全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权限,共同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条件及工作程序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符合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填写《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的区(市)税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审核汇总后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后,名单将由确认单位分别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网站发布。


  三、时间安排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两次。


  非营利组织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上半年为4月30日,下半年为11月30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时间:上半年5月底前,下半年12月底前。


  四、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日常监管。对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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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30
文号:青财税[2018]1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青财税[2018]8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青财税[2018]18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1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各区(市)财政、税务部门要与民政、人社、教育、卫生计生等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及时掌握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全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权限,共同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程序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填写《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上报市主管税务机关,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汇总后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税务机关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于每年的5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定期公布。


  三、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日常监管。对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0]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8日


  附件1


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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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8
文号:青财税[2018]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鲁政办字[2019]2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涉企信息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系统(山东)是全省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工作平台,由面向社会公众的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协同监管门户构成。


  第三条 公示系统(山东)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与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称“省信用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融合,实现与各级行政机关信息共享。


  第四条 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省政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有关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示系统(山东)的运行管理,牵头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核查机制。必要时,可由第三方实施专项评估。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第二章 涉企信息归集与公示


  第六条 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


  (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五)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


  (六)企业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年报、即时信息、自主承诺信息;


  (七)股权冻结等司法协助信息;


  (八)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


  (九)税务部门的欠税走逃纳税人信息;


  (十)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数据格式规范要求,健全完善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


  第八条 涉企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


  第九条 涉企信息的归集实行“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企业对其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涉企信息应在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各级行政机关统一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接收信息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级行政机关将涉企信息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的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其中,“双公示”信息通过省信用平台共享交换至公示系统(山东)。


  实行“双告知”、“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的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协同监管门户,实现涉企信息的互联共享。


  省有关部门已实现全省涉企信息集中的,由省有关部门统一推送至公示系统(山东)。中央驻鲁单位无法提供信息的,可以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协同监管门户实行账户分级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账户使用管理和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涉及行政机关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涉企信息共享与应用


  第十三条 公示系统(山东)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向公众提供免费信息查询、信息订阅和自动生成信用报告服务。


  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被查询企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其选择不公示的涉企信息。


  第十四条 支持社会各方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公示系统(山东)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鼓励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企业信用衍生产品。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协同监管门户或后台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归集、信息统计查询和数据共享。


  各级行政机关共享涉企信息,应当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从协同监管门户共享相关涉企信息,主要满足于本部门工作需要,公示系统(山东)未公示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协同监管门户,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双告知”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将本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推送至协同监管门户,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将公示系统(山东)、省信用平台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十八条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可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向协同监管门户推送“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抽查检查结果自动推送至公示系统(山东),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依托公示系统(山东),完善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导航等功能模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经查询公示系统(山东)申请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


  第二十二条 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支持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和清算组备案,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申请书》和报纸样张。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省信用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公众提交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


  第四章 涉企信息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行政机关实行统一授权管理,按流程设置系统登录、信息访问和应用权限。


  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和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十六条 涉企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公示信息失效、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将更正的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提供信息不准确、不及时,或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涉企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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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鲁政办字[2019]2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停机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将于2020年1月20日开始进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二阶段)升级工作。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0日17时开始,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自助办税终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3日6时,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和自助办税终端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2020年2月1日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业务对外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二、升级上线内容


  2020年2月1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在本阶段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试点运行为业务重点,新增个人年度自行申报、扣缴单位集中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功能,同时为提升纳税服务体验,新增意见反馈、税收政策及解读、热点问题、办税指南等功能。


  三、登录网址变更特别提醒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访问地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


  已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的纳税人,打开APP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已下载安装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纳税人,打开扣缴客户端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为不影响相关业务办理,建议纳税人提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手机APP端里面的“个人中心—银行卡”填报本人银行卡信息,以便进行账户核验。


  (二)其他未列明事项,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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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八)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三)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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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川办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税函[202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纳税缴费服务平稳有序开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首要任务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认清肩负的责任使命,将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办税服务厅是税务部门直接面向纳税人的窗口,也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区域。春节假期结束后,纳税人办税需求逐步上升,疫情防控态势依然严峻。各级税务机关要时刻保持疫情防控警惕性,尤其对辖区内各办税服务厅要做好重点防控工作。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办税厅疫情发生


  (一)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防护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办税服务厅,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在办税服务厅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税办发[2020]8号)要求,主动联系当地疾控部门,根据专业指导,科学有效采取办税服务厅消毒、进厅人员体温监测控制、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凡是在办税服务厅一线工作人员,必须配备充足防护用品,做好人身防护。设置在政府服务中心的,根据政府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做好防范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非接触”办税方式引导。一是利用微信、微博、鲁税通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转发推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方式办税。二是办税服务厅要在入口显着位置、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区域公布办税提示,引导其运用电子税务局等网上“非接触”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对必须到厅的纳税人,优先引导至自助办税区,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涉税业务。三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错峰申报引导,采取主动预约方式,引导纳税人错峰申报。必要时,启动办税服务厅限流措施,控制到厅办税人数。要严格执行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四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畅通业务办理电话咨询、网络咨询、鲁税通征纳沟通平台咨询等渠道,安排业务骨干和专职咨询人员值守,引导纳税人通过电话等非接触方式咨询业务问题,减少纳税人到厅咨询次数。


  (三)合理安排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时间和人员。疫情防控期间,各办税服务厅上班时间应与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保持一致。若政务服务中心上班时间早于企业复工时间,各县(市、区)要保证一个主要办税服务厅正常上班。在2020年2月9日省内各类企业复工之前,各县(市、区)除主办税服务厅外,其他厅的人工窗口暂不开放。各地要根据业务量,合理安排人员轮班、轮岗,在满足到厅纳税人业务办理需求前提下,尽量精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防止交叉感染。对于入驻办税服务厅的服务厂商运维人员,也要根据业务办理需求尽量精简,并对其上岗安排提前做好通知。办税服务厅不开放时,要做好纳税人网上申请业务的后台办理和业务衔接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办税服务厅上班时间和业务办理安排要及时告知纳税人。


  三、严格落实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应对水平


  (一)加强日常巡检管理。省局将依托纳税服务监控指挥平台,每日对办税服务厅运行情况进行视频监控和电话连线调度,轮巡全省办税服务厅落实各项防控工作要求情况,对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随时通报全省。市局也要通过视频监控、电话监测等方式,加强日常监控。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要落实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控管理。要配足、配强导税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二)实行每日报告制度。以县为单位,逐级报送各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情况,各市局汇总本地情况后每日17:00前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报送内容包括:各办税场所开放情况(厅数量、窗口数、上岗人数)、是否有疫情发生、每日防护用品投放情况、消毒情况、突发事件(办税服务厅拥堵、办税系统故障)等情况。与办税服务厅有关疫情,无论涉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或是纳税人、缴费人,都要第一时间报告省局。


  (三)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结合这次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人员感染、厅内拥堵等突发情况,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重大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疫情预防、应对、处置流程及要求。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细化本地应急处置方案,进一步明确各流程、各环节责任分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和办税服务人员健康安全、办税服务厅稳定有序。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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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31
文号:鲁税函[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关于“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对于列入名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二、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三、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主申报车船税的,减免税代码为“5112129901”。


  四、各地财政、税务、银保监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纳税人和相关保险机构的宣传辅导力度,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并积极对接当地有关部门,主动获取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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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0-02-12
文号:川财税[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办税提示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6日,青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要求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策略,群防群控、稳防稳控,防止疫情输入、蔓延、输出,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办理税费业务的场所,也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青岛市税务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办税服务厅通风、消毒等工作。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建议您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等“非接触式”途径,减少现场办税次数,以避免人员聚集到办税服务厅造成交叉感染。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请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在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既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浏览。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欢迎拨打青岛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以直接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选择免费邮寄送达。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您需要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请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选择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也可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下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办理,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为方便您办理补退税,请您提前在系统中关联本人的一类银行卡帐号。


  三、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社保缴费,缴费人需在街保中心办理缴费核定后,可通过以下三种“非接触式”方式办理:


  (一)微信缴费


  1.微信公众号。关注“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方“微服务”中“社保缴费”,输入参保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核对无误后,在线缴费即可。


  2.微信“城市服务“缴费。缴费人打开微信--支付--腾讯服务“城市服务”,选择热门服务“社保”--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保缴费,输入参保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核对无误后,在线缴费即可。


  (二)网上银行缴费


  缴费人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的网上银行进行缴费,其中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可绑定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等银行卡进行缴费。具体操作指南可在“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中查找。


  (三)电子税务局缴费


  已经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缴费人,可通过青岛税务局网站(http://qingdao.chinatax.gov.cn/)首页进入电子税务局,或直接输入青岛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系统网址(https://sbf.qingdao.chinatax.gov.cn/)登录办理。


  四、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如果您需要办理新建商品房交易或者存量房交易涉税业务,请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特色业务”→“房地产交易”,录入不动产登记收件回执号,根据提示办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如确需到现场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请按照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市政务服务大厅(或各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通知要求办理。


  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全力配合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预祝全市纳税人、缴费人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祥和幸福的春节!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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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市监通告[2020]11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企业登记“零见面”审批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号)精神,进一步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经研究决定,疫情期间全省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办”,实行企业(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等业务“零见面”审批,暂停线下窗口现场办理企业登记、备案业务,做到“网上办、免费寄、零见面、办成事”。现通告如下:


  一、办理路径。企业可通过登录省、市政府官网或政务服务网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官网“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业务。


  二、办理程序。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自然人实名认证→上传相关材料→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企业登记部门”)进行材料指导→上传经过电子签名的登记材料或寄递经过签名或加盖相关印章的纸质申请材料→企业登记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登记→向企业免费寄递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辅助服务。在进行“零见面”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就近到提供企业登记窗口服务业务的审批服务大厅、企业登记代办服务的银行网点,进行相关业务咨询或通过自助服务设备进行自助服务;也可以通过各市企业登记部门的业务咨询电话或该部门官网互动交流平台进行咨询。对确需到窗口现场通过帮办代办服务办理企业登记业务的,可提前拨打本企业所属登记机关业务咨询电话,了解相关情况,并预约办理,以减少人员聚集现象、减少等待时间。


  四、咨询服务。可通过省、市政府官网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查询企业登记相关事宜。“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首页下方链接了全省各级企业登记部门的咨询电话,可点击查看相关企业登记部门的业务或技术咨询电话,并进行相关咨询。


  五、有关要求


  (一)鼓励采取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应采取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方式申请各类登记业务,以缩短登记时间。


  (二)做好实名认证。企业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务必根据系统提示,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对未进行实名认证的自然人进行实名认证。


  (三)倡导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现有各类企业均已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爱山东”APP已嵌入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可下载该APP对本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管理和应用。


  暂停企业登记线下窗口现场服务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线下窗口现场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敬请关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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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3
文号:鲁市监通告[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发[2020]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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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鲁政办发[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发[2020]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稳定职工队伍


  1.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2.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3.支持鼓励各类灵活用工信息平台发挥作用。畅通用工信息供需对接机制,缓解企业用工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


  二、减轻企业负担


  4.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优化退税服务。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民营小微企业创业载体为租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各区、市政府)


  三、加大金融支持


  8.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信用贷款占比、无还本续贷占比,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推动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9.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0.降低企业首贷门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积极开展首贷培植推进工作。各银行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根据企业需求,优化办理流程,为其恢复生产经营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民营经济局)


  11. 加大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力度。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担保补助等政策效应,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投放。支持中小企业用足用好转贷引导资金、外贸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政策,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2.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增加租赁额度,缓收或减免租金,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完善政策执行


  13.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1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15. 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通过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


  16.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17.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对企业存量订单面临的违约和纠纷情况提供政策咨询;对企业新签立的订单提供咨询服务,减少贸易风险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18. 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一业一策”精准扶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经营模式,化危为机,众志成城,共克时艰。(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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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3
文号:青政办发[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围绕做好“六稳”工作,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2月4日下午,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从加大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强化要素保障、支持科技创新、优化提升服务六个方面,梳理出台17条政策措施。



关于积极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加大金融支持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第一条 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余额稳中有升。严格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期间信贷政策,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资金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严禁各银行机构抽贷、断贷、压贷。


  第二条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采取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第三条 提供个性化金融扶持。对各银行机构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一律纳入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符合贴息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按政策要求给予最高标准贴息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担保费率不超过0.8%,取消反担保要求。充分运用数字金融“一贷通”融资平台的“101”模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快、更便捷的融资渠道。


  第四条用足用好政策性银行贷款。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对接,落实应急专项贷款20亿元,年利率3.3%。


  减轻企业负担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税费


  第五条 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个月房租免收、4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根据其减免费用总额,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助。


  第六条 减免中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对纳入国家、省、市物资统购统销的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先缴后返3个月(2020年1月-3月)生产增值税。对因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由企业提出税款缴纳延期申请,依法办理延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各级政府、国有企业要依法履约,避免形成新的拖欠。


  稳定职工队伍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强化要素保障 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通行证


  第十条 加强煤电油气供应。强化产运需监测协调,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好煤炭供应工作。进一步加大电煤调运储备力度,全力做好电力稳发和热力稳供。加强对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医疗及防护消杀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对天然气的运行调需和产销衔接,全力保障油及天然气稳定供应。


  第十一条 保持物流畅通。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省道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发放通行证,确保生活必须品、大宗物品和原料进得来、产品出得去。


  支持科技创新 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


  第十二条 加强防疫药品及相关产品研发和技术攻关。支持医疗机构积极开展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诊断与治疗创新品种临床研究,推动创新医疗器械、创新药尽快进入临床应用,支持医药类企业加快抗病毒药物、检测试剂研发和排产。


  第十三条 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应用。深入实施大数据行动计划,鼓励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共享、互动互用,联合开展筛选排查、物资调配等智能应用研发。支持互联网医院建设,推动医疗人工智能关键技术研发及产品示范。


  优化提升服务 深入推广“一网通办”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第十四条 建立专班推进机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问题。针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生活保障物资等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深入推广“一网通办”,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减化流程,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诉求。


  第十五条 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绿色通道,优化流程,对列入2020年度预算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将预算内投资优先向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传染病防治急需的项目倾斜。


  第十六条 优化行政执法行为。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十七条 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解决企业用工、商业合作等法律风险和纠纷。


  本政策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中小微企业,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济南市遵照执行。


济南市委办公厅

济南市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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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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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20]3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


  为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将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集中梳理,并在法定权限内提出部分减免政策。现就相关税费政策明确如下:


  一、支持疫情防治机构主要政策


  1.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疾病控制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按规定免征各项税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减轻相关企业及个人负担主要政策


  3.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型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4.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5.企业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对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财政性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7.对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8.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9.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0.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我省境内申请注册用于预防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费。


  11.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可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1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鼓励支持捐赠主要政策


  1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对于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规定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优化相关资格认定程序


  16.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根据需要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17.疫情防控期间,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填报《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后,随时公布名单。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原则,认真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和个人减轻负担。同时,要密切关注上述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


  在此期间,国家出台新的税费减免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民政厅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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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2
文号:鲁财税[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字[2020]1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外贸”政策措施,有效应对中美经贸摩擦,推动全省外贸稳中提质,根据省委、省政府推动“六稳”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


  深耕日韩欧盟市场,大力开拓“一带一路”市场,力保美国市场。确定我省出口潜力较大的重点市场,实行“一国一策”,支持企业开展经贸促进活动、建设国际营销服务网络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二、支持企业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在全国范围内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等中介组织,建立全省应对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开展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系列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案件辅导,针对相关行业、企业搭建法律服务平台。帮助受中美互相加征关税双重影响的企业申请关税排除,完善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工作机制,把对美依存度50%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进行跟踪调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三、加强对外贸企业的运行监测和分析


  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预警响应、协调应对工作机制,加强1700家外贸企业运行动态监测,逐步扩大样本企业数量,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重点骨干企业订单情况、经营困难、政策诉求等进行动态跟踪监测。探索建立商务、海关、税务、金融、口岸、信保等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研判走势、建立预案。(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口岸办、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四、扩大服务贸易规模


  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拓展离岸服务外包贴息范围至23个重点领域。创建国家中医药、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对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企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在中日韩合作框架下,建立我省与日韩服务贸易合作机制。(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有关市政府)


  五、积极扩大进口


  扩大十强产业相关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增加紧缺能源资源及日用消费品进口;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多元化进口渠道。积极争取原油进口配额,稳定扩大原油进口。发挥海关查验作业指定监管场地作用,扩大肉类、冰鲜水产品等一般消费品进口,打造东北亚水产品加工及贸易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市建设汽车整车进口口岸,适时增加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数量。(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有关市政府)


  六、大力发展跨境电商


  推动青岛、威海、济南、烟台国家级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落实好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无票免税,按照4%确定应税所得率,并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免税收入优惠政策。推动潍坊、日照、临沂等市开展跨境电商“1210”保税进口业务。将跨境电商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实施差异化的通关措施。推动省内有实力的大型物流企业依托国家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在主要出口市场建设公共海外仓。(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有关市政府)


  七、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加快发展


  用好“采购地申报、口岸验放、一体化通关”政策,支持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临沂工程物资市场加大外贸主体引进培育力度,加强市场采购贸易信息互联互通,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规模。推动有条件的内外贸结合市场争取列入国家新一批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省商务厅、青岛海关、省税务局,有关市政府)


  八、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出口


  充分利用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援外合作大项目带动大型成套设备及技术、标准和服务出口。支持外贸企业对接境外经贸合作区,合理布局产业链,利用原产地规则,开展境外加工组装,拓展海外市场。加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规划引导,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鼓励企业与央企、跨国公司以联合投资、第三方市场合作等方式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汇聚资源做大做强,提升产业内外协同发展和出口带动效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九、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政策落地


  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争取“全球维修及再制造”等试点在我省落地。在综合保税区积极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四自一简”“先出区、后报关”“集中汇总纳税”等26项已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贸易便利化举措在我省落地。(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十、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落实口岸收费清单公示制度,深入开展口岸涉企收费监督检查,防止口岸收费反弹。公开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作业时限,推进海运口岸作业各环节无纸化,不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果。深化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两步申报”改革。推广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十一、加快推进中日韩通关便利化合作


  推动威海、青岛、烟台与韩国仁川、釜山、平泽建立“多港联动”合作机制,探索中韩信息互换、跨境电商、外检内放、AEO互认创新合作,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促进国际物流组织协同化和陆海空运输模式多样化。推进青岛海关、济南海关与日本大阪海关建立关际合作机制,实现中韩、中日“多港联动”物流与通关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市政府)


  十二、加快出口退税速度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退税电子化。严格执行一类出口企业和新旧动能转换企业2个工作日、出口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优先进行退税审批。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对于提出无纸化申报申请的企业,税务机关按照无纸化退(免)税申报管理。对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企业,提交变更管理类别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十三、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依托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平台,建立“鲁贸贷”融资支持机制,通过信用保险、风险补偿等手段,降低和化解银行贷款风险,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和引导省内外贸企业充分利用“山东省融资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融资对接。坚持“本币优先”,落实好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稳步推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开展;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手续,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出口信用”服务和特色金融服务项下“信保贷”等金融产品。对相关金融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给予财政奖励,扩大船舶、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口岸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


  十四、加大对出口信保的支持力度


  提高对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比例。支持企业购买海外买方资信报告,帮助企业甄别国别风险、市场动向、买家资质,防范贸易风险。适当提高重点市场风险容忍度,扩大国别承保金额。增加涉美涉税重点地区的信用额度,在风险对价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保险费率。对小微外贸企业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支持,推动小微外贸企业“无升有,小升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十五、防范化解失业风险


  将中美经贸摩擦涉及我省企业纳入就业监测范围,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和失业风险预警。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面向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各类重点群体,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通过组织企业内部挖潜、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组织相近行业工种岗位招聘等方式,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转岗就业。稳步提升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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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4
文号:鲁政办字[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19]36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3日



山东省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境内开采并销售或自用原煤、洗选煤及洗选煤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资源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煤炭资源税。


  第三条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计税依据为应税煤炭销售额。


  第四条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煤炭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纳税人能提供运输发票的允许扣除相关运输费用,不能提供运输发票的不得扣除运输费用。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洗选副产品是指除精煤以外的中煤和煤泥等其他副产品,不包括煤矸石。


  (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第五条 山东省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4%。


  第六条 洗选煤折算率由各市财税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将洗选煤折算率报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税收优惠


  (一)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衰竭期煤矿,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者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煤矿。


  (二)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纳税人开采的煤炭,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第八条 税收征管


  (一)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原煤和洗选煤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外购的已税原煤可按照购买价款抵扣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煤炭价格实行集团统购统销的,以集团对外销售价格为准。


  (四)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规定缴纳资源税。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2019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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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3
文号:鲁财税[2019]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要求,对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上一年度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二)2019年新注册登记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的;


  (三)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免税期限


  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2月起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当月期间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在5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核准后,在5月20日前完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5月1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可在11月10日前补报,经核准符合免税条件的,已缴纳税款抵缴以后月份应缴税款,无法抵缴的,可申请退税。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大厅提出免税申请,免税申请应包括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4.疫情期间财务报表或资金证明。


  (三)核准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的受理机关。


  对纳税人提交的房产税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提出初核意见,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转交,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核准。


  对纳税人提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五、其他事项


  纳税人享受该政策时应使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税代码(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代码为0008011607、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代码为0010011607)。其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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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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