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鲁财会[2019]14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省财政厅已完成了山东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现就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山东省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指从事下列具体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2019年4月20日至6月30日。


  长期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


  会计人员应根据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省财政厅将对连续3年个人信息(包括继续教育)未更新的人员进行清理。


  三、采集方式和流程


  信息采集采用会计人员网上填报本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和区县财政部门网上审核确认的方式。


  (一)会计人员登陆山东省财政厅网站(http://czt.shandong.gov.cn/),点击右下角“山东会计管理”专题页面,“进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根据说明和提示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


  (二)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人员登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管理端,根据申报人员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网上审核。


  (三)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化原则,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没有工作单位或尚未参加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持证人员自主决定在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采集信息。


  四、其他要求


  (一)信息采集内容是按照全国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旨在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名、会计人才选拔等工作提供信息检索和核查,实现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和继续教育等“零跑腿”服务。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发动宣传,让广大会计人员充分了解信息采集的重要性,确保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和分析会计队伍现状,制定有针对性工作措施,不断提高为会计人员服务的水平和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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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15
文号:鲁财会[2019]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用户体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相关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一)自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青岛市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1.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含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跨区迁移、注销(含简易注销)、纳税人归类登记(含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成品油纳税人归类等)。


  2.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含变更领票人、份数调整、最高开票限额调整)、领用、冲红、验旧、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代开作废、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


  3.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4.申报征收类: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含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事项。


  (二)自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客户端版)、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手机税税通、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将暂停提供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费)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纳税人端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申报、大厅申报;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1日8时起,青岛市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青岛市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正式上线运行,“青岛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四、业务办理重要提示


  (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1.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所需发票。


  2.为不影响发票系统停机期间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18日零时至25日17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3.请成品油经销企业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及时下载成品油库存。


  (二)请纳税人按时完成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因申报比对不符造成税控盘被锁死的,请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资料,完成核实处理工作,对经核实可以解除异常的进行解锁操作。2019年10月25日17时前未完成解锁操作的,将不能正常开具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后,除特定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抵扣凭证,即使已经通过扫描认证,仍需要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签名确认发票用途,特定企业在办税服务厅勾选确认。原扫描认证的一般纳税人请尽量选择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认证。


  (四)10月份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征缴期,系统停机升级期间,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客户端版)将暂停提供服务,办税服务厅可正常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缴纳业务,请广大缴费人合理安排时间,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缴费业务带来影响。


  五、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影响。


  (二)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青岛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门户网站、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三)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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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会协[2019]87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强制转所手续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员:


  为了更好的规范转所,服务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号)、《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鲁会协[2018]1号)的具体要求,本着合规、稳妥、公正、公开的原则,经研究,明确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强制转所手续和流程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我会提交书面强制转所申请。


  二、我会收到注册会计师投诉5日内,向会计师事务所询函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的原因,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询函之日起7日内将具体原因及证明材料上报我会,逾期视为同意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


  三、自询函之日起满1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第四条“1、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2、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省注协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的;3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4、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5、未按照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妥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的;6、未履行会员义务的;7、省注协认为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规定的情形外,我会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


  四、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我会依据相关部门处理结果再行办理。


  五、为了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协会将组织人员进行专项调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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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鲁会协[2019]8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2020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为做好2020年度青岛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时间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按年度征缴,2019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为2020年度的集中缴费期。


  二、缴费标准


  (一)居民养老保险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年缴费档次统一设定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12000元16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等缴费困难人员。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员,由政府按最低标准(100元)代缴;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


  (二)居民医疗保险


  2020年度,我市成年居民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62元,二档和少年儿童缴费每人每年395元,在校大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三、征管模式


  自2019年1月1日起,青岛市范围内原由社保部门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采取由人社部门、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种、应缴费额等明细信息,税务机关依据人社部门、医保部门传递的信息完成社保费征收的模式。


  集中缴费期内,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继续保持“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的管理方式。


  四、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和费款核定后,可通过银行扣款(批扣)、银行查询缴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缴费(电子税务局、手机税税通APP、自助办税机)、服务大厅缴费(社保大厅的税务窗口、政府综合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完成社保费的缴纳。具体操作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宣传材料。


  目前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银行为:青岛银行、交通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上述银行各网点均可以办理。其中: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已开通网上及手机银行办理业务。


  五、咨询方式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12333”“青岛医保”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3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事宜可关注微信公众号“青岛税务”了解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6。


  六、其他事宜


  (一)采取银行扣款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居民应将应缴费额及时足额存入已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账户中,并及时关注扣款情况,避免因扣款不成功影响社保待遇正常享受。


  (二)采取其他方式缴纳社保费的居民应在2019年12月20日前及时足额缴纳2020年度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避免因缴费不及时影响社保待遇正常享受。


  (三)因征管模式改变,特此告知广大居民,智慧人社APP现已不能进行核定缴费,需持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街保中心办理核定缴费手续。


  特此通告。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保局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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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2019年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为贯彻执行该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青岛市辖区范围内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适用。


  二、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计算征收


  对建筑施工和市政(拆迁)施工过程中排放的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扬尘产生量系数和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确定。


  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当承担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责任,按规定向施工工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应在施工工期内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能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的,可以在施工工期内按次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三、关于施行时间


  《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列明的修改事项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余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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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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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二、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会同财政厅制定。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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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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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的通告

为维护纳税人权益,便于纳税人查询及核对申报记录,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将于2019年11月1日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网页版(以下简称“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正式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查询渠道


  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进入方式:


  (一)输入网址:https://its.sichuan.chinatax.gov.cn,直接进入。


  (二)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或输入以下网址:http://sichuan.chinatax.gov.cn)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即可进入。


  (三)在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用户登录”界面点击“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请注意不要选择“自然人登录”)按钮即可进入。


  (四)进入四川省电子税务局首页后,在【个性服务】-【个人所得税专区】下点击“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按钮即可进入。


  二、功能概述


  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后,自然人纳税人可便捷地查询本人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并可就不实申报信息提起申诉。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首页的【四川税务特色应用】使用以下功能:【申报记录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申诉记录查询】。


  (一)申报记录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在线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及以后年度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


  (二)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本功能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及以后年度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及纳税明细记录。


  对存在异议的申报记录,纳税人可通过页面上【申诉】按钮发起异议申诉,申诉成功的申报记录不参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计算。


  (三)申诉记录查询


  纳税人提起申诉后,可通过本功能在线查询纳税明细申诉记录的处理进度和处理情况。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诉真实性责任由纳税人承担,请纳税人核实收入情况后,谨慎提起申诉。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记录涉及个人隐私,请纳税人在输入密码、查询等环节注意自身数据安全,并在业务办理完成后及时退出系统。


  (三)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地办税服务厅相关通知。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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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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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现就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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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组织申报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现创新发展,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19]91号,以下简称《补助办法》),现组织开展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一)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2018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2018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2018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2018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二)补助标准


  1.符合上述条件的2018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2018年度较2017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2.符合上述条件的2018年度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2018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3.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流程


  1.联合工作机制。根据《补助办法》,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60%,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补助剩余部分,各自承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部分中,市级承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比例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拟与省级联合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补助工作的市,请务必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报送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备案,且拟与省级联合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补助工作的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补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符合条件企业开展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


  2.申报组织。省科技厅、省税务局已根据2017-2018年度研究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相关数据,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关信息进行了初步测算,现反馈给你们(附件3)。请参考却不局限于反馈的信息,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3.审核推荐。各市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务必于2019年11月12日前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和《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申请表》(一式六份),正式行文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由所在市汇总上报。各市、县结合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安排本级预算资金。


  (二)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此次申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将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政策作为支持企业创新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指定专人负责,根据《补助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指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补助政策。同时,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避免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推荐信息不实。申请财政补助的企业需对所提报的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联系方式:丛培虎  刘玉国  0531-66777329


  政策咨询:省科技厅高新处  0531-66777036


  省财政厅科教处  0531-82669901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0531-85656356


  附件:


  1.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2.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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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上线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体验,维护纳税人权益,便于纳税人查询及核对申报记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已于2019年11月1日上线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线内容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便捷地查询本人2019年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和纳税信息,并可就不实申报记录提起争议申诉。


  (一)申报记录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及以后年度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和缴税信息。


  (二)收入纳税明细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查询本人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及以后年度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记录。


  同时,提供争议申诉功能,纳税人可以对存在争议的纳税明细记录,通过页面下方的“申诉”按钮发起争议申诉。


  (三)争议申诉记录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在提起申诉后,可通过此功能查询本人发起的争议申诉的处理进度和处理情况。


  二、功能渠道和操作说明


  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功能访问渠道:


  (一)输入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访问青岛市电子税务局


  (二)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查询”——“个税申报记录查询”按钮,进入查询功能。


  具体功能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三、注意事项


  (一)争议申诉真实性责任由纳税人承担,请纳税人如实核实自己收入情况后,谨慎提起申诉。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涉及个人隐私,为保证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安全,建议纳税人在输入密码、授权和查询等环节注意信息保护,完成业务办理后应及时退出系统。


  (三)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我局门户网站和全市各办税服务厅相关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服务和便利。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5日


  附件:青岛市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查询操作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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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征求《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的通知

尊敬的广大纳税人:


  为了公平企业税收负担,体现资源从价计征改革目标,科学合理地确定石灰石资源计税价格,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我局起草了《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三个文件,现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请广大纳税人在12月18日前(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枣庄市税务局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枣庄市税务局将根据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公告进一步作出修改完善。


  附件:


  1.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x


  2.关于《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docx


  3.关于《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石灰石原矿计征资源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docx


  联系电话:枣庄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8166307  8662786


  联系人:王锦峰  徐晓曼


  电子信箱:swjxuxiaoman@zz.shandong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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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上线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人发票使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1月20日上线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基本公共服务。


  二、仅需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自愿选择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同时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开具发票。


  四、需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退税勾选等操作,但未申领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税务UKey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五、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及其操作手册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http://qingdao.chinatax.gov.cn/bsfw2019/xzzx/)。


  六、各办税服务厅为您提供公共服务平台的咨询服务;您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公共服务平台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拨打12366-9-1咨询公共服务平台有关登录、安装、操作及使用环境配置等问题。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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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眉山税务局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指南

眉山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集中征缴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缴费人可以通过各商业银手机APP,银行柜面、电子税务局及各学校、乡镇(街道)、社区(村)代缴。为帮助广大缴费人顺利办理居民医保退费业务,保障应退费款及时退付,维护缴费人权益,现将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指南提示如下。


  一、办理方式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费业务的受理工作由税务部门采取线下渠道受理,并进行退费销号的方式办理。


  二、退费范围


  (一)缴费人死亡退费。缴费人在集中征缴期内完成缴费后,但尚未进入待遇享受期,发生死亡的。


  (二)重复参保退费。缴费人在集中征缴期内完成缴费后,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前,因征地、就业或户口迁移等原因,在本地或其他统筹地区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户口已迁移至统筹地区外的。


  (三)经办错误退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经办过程中错录或误录险种、档次和资助人员类别等情形,导致缴费人参保缴费信息错误的,一律实行先退费再重缴。凡退费重缴的,由医保部门通过“特殊缴费业务交互”方式重新推送参保登记信息实现缴费。


  三、退费时限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重复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未享受退费年度医疗保险待遇的须于保险年度的3月1日前申请退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后死亡的,其亲属须在退费年度的6月30日前申请退费;


  (三)其它情形的退费业务,须在医疗待遇享受起始时间开始前申请退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受理不含2019年4月1日移交前退费申请。逾期不予以受理。


  四、退费规则


  (一)当期保险费必须全额退费,不允许申请差额退费。


  (二)参保人当期所缴保险费中有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一并退费,也可只申请退补充医疗保险;不允许只退基本医疗保险,保留补充医疗保险。


  五、退费流程


  (一)受理环节。税务部门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对《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及提交的资料进行核验。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退费申请人,符合要求的,资料原件由税务部门建档保存,同时填入《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衔接清册》,与退费申请人报送的资料复印件一并定期传递同级医保部门。


  1.《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为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表证单书,其中申请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单位(个人)编号、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退费内容、退费申请理由为必填项,受理后由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


  2.《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衔接清册》用于税务部门与医保部门衔接退费业务时进行台账记录,为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实现退费功能后录入退费信息提供原始资料。


  3.退费申请时应收回缴费人原始缴费凭证,原始缴费凭证留存税务机关。无原始缴费凭证的应附情况说明。


  4.退费申请时应提供退费人退费账户资料,包括银行账户、账号等信息。


  (二)退费环节。医保部门按照同级税务部门交互的《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衔接清册》,核实退费人申请拟退费年度医疗待遇享受情况。对已经记录了医保个人权益的缴费人,由医保部门通过线下方式退费,并将退费情况在《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衔接清册》进行记录,定期将原件传递同级税务部门。医保部门留存复印件。


  缴费人退费后需要再次缴纳退费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的,由于税务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暂未实现作废后重新缴纳本年度保险费的功能,为此,需医保部门通过“特殊缴费业务交互”方式重新推送参保登记信息实现缴费。


  (三)退费销号。医保部门定期传递已将款项退付缴费人的清册,税务部门对已退付情况在《社会保险费退费业务衔接清册》上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待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实现退费功能后进行退费销号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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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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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近期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暂停办理的通告

广大社会保险缴费人:


  为做好年底社会保险费的权益记录、对账等相关工作,实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经各险种统筹层级对应的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商定,现将近期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保费业务暂停办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经省税务局与省人社部门商定,自2019年12月27日00:00时起暂停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纳业务办理,2020年1月1日00:00时起恢复办理相关业务。请广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于2019年12月26日24:00时前申报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人社部门推送的“特殊缴费业务交互”)。机关事业单位其余险种,经市税务局、人社局、医保局商定,已于2019年12月20日00:00时起暂停办理相关业务,2020年1月1日00:00时起恢复办理相关业务。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经省税务局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定,自2019年12月27日00:00时起暂停全省(除成都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缴纳业务办理,2020年1月1日00:00时起恢复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193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部分,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后能正常享受政府补贴与个人账户计息,请广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于2019年12月26日24:00时前完成本年度(2019年度)费款缴纳。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经市税务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商定,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时间由2019年12月20日延长至2020年1月10日。自2019年12月29日12:00时起暂停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纳业务办理,2020年1月1日00:00时起恢复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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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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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关于四川省纳税人办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合作,为全省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免费送达”服务。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从即日起至3月31日24:00,四川省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


  全省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网上办理发票申领、发票代开业务:1.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2.关注“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访问“办税服务”功能;3.下载“四川税务”手机APP(可通过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首页二维码扫码、“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APP下载”菜单、苹果应用商店等渠道下载)。在提交发票业务办理申请时,选择邮寄方式领取,四川邮政将免费为您邮寄,让您足不出户领取发票。


  温馨提示:建议您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尽量选择“非接触式”办税途径,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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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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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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