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办税要求,统一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成都市范围内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相一致,房产税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1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税发〔1993〕1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州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9年9月11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现就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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