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鲁财税[2019]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科技创新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以下简称“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年度,因执行现行标准而多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申请办理抵缴或退税。


  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现行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满当年,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前,纳税人暂按现行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取消的企业,自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所属年度起不再执行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对被取消资格年度因执行50%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而少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于公布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首个申报期,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五、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26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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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7
文号:鲁财税[2019]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18]29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各市税务部门要与民政、教育、卫生计生等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及时掌握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全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管理。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权限,共同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


  二、明确认定管理程序


  (一)填报资料。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填写《山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和《非营利组织上年度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见附件2),并提供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要以附件1所列顺序进行装订,按照A4纸尺寸装订整齐、牢固。


  (二)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三)联合审核。各级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和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申请进行联合审核确认,并于每年5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定期公布。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件有关要求,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三、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税收风险管理、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后续管理方式,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再具备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复核。经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公布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由其所在地的市级税务部门开展核查,及时报告省级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经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程序,由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自行确定。


  四、材料报送时间、地址及联系方式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上半年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4月30日,下半年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材料报送时间,由各地财政、税务部门自行确定。


  材料报送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英雄山路155-1号1618室),联系电话:0531-85656277。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税[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非营利组织上年度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表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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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10
文号:鲁财税[2018]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创新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出部分失信企业救济途径,建立防范和减少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原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的“鼓励探索信用修复制度,建立自我承诺、主动纠错、信息公示的信用修复机制”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且不在经营异常名录里的,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一)企业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补报并公示了企业年报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企业因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企业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公示了更正后的相关企业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之日起3年内已办理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责任分工


  (一)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机关登记的、实施信用修复企业所提交材料的初审。


  (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出是否移出决定。


  三、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应当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提交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在新的经营场所办公的证明材料;


  5.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二)拟办初审。受理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申请事项和证明材料受理初审。符合条件的,即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理由。经办人员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受理人员应当填写《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移出审批表》,经本局分管负责人审核后,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报省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系统开通使用后,登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完成初审。


  (三)审批决定。省市场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的决定,并反馈初审部门。


  (四)信息公示。同意移出的,省市场监管局将移出信息记于企业名下,连同《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五)立卷归档。初审部门应当将相关证明材料一并立卷归档保存。卷宗保管及查阅,按照企业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申请移出审批表》;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4.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公示截图;


  5.更正相关信息的公示截图;


  6.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企业不在经营异常名录的公示截图;


  7.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时在公示系统没有其他黑名单记录的公示截图;


  8.新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在新的经营场所办公的证明材料。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是服务企业实现轻装上阵的迫切需要,是保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有效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增加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


  (二)严格依法履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实施意见精神,严格审核企业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确保适用范围准确、材料完备,修复工作经得起法律法规、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要加强对信用修复企业的后续监管,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信用监管及本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的宣传解读工作,提升政策措施的社会知晓度。要让申请信用修复的企业掌握《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内容,充分认识不守承诺的严重后果,确保信用修复效果。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增进诚信守法意识。要督促失信企业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修复自身信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本意见自2018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1.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


  2.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审批表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受理通知书


  6.反馈意见书


  7.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书


  8.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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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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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工作要求,切实保护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冒用他人身份证信息办理注册登记违法行为,我省定于2019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


  实行企业登记身份管理实名验证后,申请人在我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营业单位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前,需先行对下列人员验证身份信息,实名验证通过后方可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业务。


  企业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董事、监事、经理、个体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委托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暂不纳入上述身份管理验证对象范围。


  相关自然人进行实名验证,需登录山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sd.gov.cn)或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mr.shandong.gov.cn)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在登记注册APP下载栏目,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针对线下窗口提交方式)或“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认证签名APP”(针对无纸全程电子化方式) 进行身份验证。为进一步降低被冒用身份的风险,请相关申请人根据实际需要,在APP上科学设定“办理有效期”。在办理完成登记业务后,及时在APP上关闭“参与登记注册”选项,防范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骗取登记注册。


  因技术问题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个人身份无法通过系统验证的,相关自然人应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登记机关,由窗口业务人员通过现场人工验证并记录业务台账等方式完成实名验证。


  特此公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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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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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经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19年5月14日起,济南市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是指购买方取得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经过验证,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有奖活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二、有奖发票的范围


  2019年5月14日起济南市住宿业、餐饮业、商业三类行业和加油站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普通发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票面金额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含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50元以下;


  (二)红字普通发票;


  (三)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五)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六)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普通发票;


  (七)受票方为单位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三、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可通过支付宝APP中的“发票管家-发票摇奖”模块,扫描或手工录入发票信息,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中奖奖金将直接存入中奖者的支付宝余额。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官网提前告知开奖日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一)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二)购买方为个人的;


  (三)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四)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除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购买方可以通过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网站及微信公众号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四、奖项设置


  第一次开奖共设置五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10元,四等奖5元,五等奖2元。


  第二次开奖,试点期间每月开奖一次,一等奖1个,奖金30万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3个,奖金各1万元。试点结束后,按照山东省有奖发票工作要求执行。


  五、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097号)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等方式给付。


  六、第二次开奖兑奖时,中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后,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


  七、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领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兑奖时,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兑奖。


  九、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兑奖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十、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十一、本通告自2019年5月14日起执行。


  十二、本通告由济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济南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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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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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山东省(不含青岛)范围内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的,自然人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依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三、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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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推行“跨区迁移”网上自助办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跨区市迁移有关事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56号)相关文件规定,青岛市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推行“跨区迁移”网上自助办理功能,纳税人可在网上自助办理跨区迁移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功能概述


  为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跨区迁移难的问题,按照“多证合一”改革后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税务同时变更的原则,青岛市税务局开发了网上办理功能,对已经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机关变更的纳税人,无需到税务机关上门申请,发票无需进行现场缴销,可以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跨区迁移功能办理迁移事项。该功能由纳税人全程在网上办理,凡符合即时办结条件、不存在相关未办结事项的,可直接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实现将登记信息、税费种信息、税收优惠资格、发票信息、申报累计数据等,一次性同步迁移到主管税务机关。


  二、办理渠道


  纳税人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办税身份,点击左侧菜单栏:特色业务—跨区迁移,按照相关提示即可。


  三、注意事项


  (一)该功能目前支持以下纳税人办理网上跨区迁移:


  一是无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二是有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设备的纳税人。


  (二)对持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网上跨区迁移功能将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服务和便利。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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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一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机器、设备等。对采取短信推送方式提供交付服务的,不得收取短信费。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严格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并明确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项目、内容,公开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捆绑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并依法依规保护用户的商业信息。


  四、已在青岛市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及运营商名单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image.png

此次公示为已在我市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未备案且未公示的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在我市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五、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服务商在青岛市的服务和备案资格,涉及税务干部的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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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19]44号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国家高新区、黄三角农高区: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2016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至2019年其高企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3.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时间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认定办”)集中受理各市、各国家高新区和黄三角农高区推荐报送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7月2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10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次。


  三、申报程序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2.注册填报。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3.网上提交。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系统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省认定机构,完成网上填报。


  4.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并本着“与认定条件紧密相关”的原则,尽量精洁、扼要,跟认定条件无关的附件材料如科技人员的学历证书等一律无需提报,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2。按照属地原则,国家高新区外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内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所在高新区科技部门,企业还须妥善留存一份纸质申报材料备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5.材料审核。科技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申报材料中知识产权、近三年项目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情况、2018年度的科技活动人员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客观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附件3,装订在申报材料首页)。现场核实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加强与当地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6.汇总推荐。各市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须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推荐汇总表(各一式四份)以及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份)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省认定办,同时将企业上报的认定申请纸质材料存档一份备查;推荐函及推荐汇总表连同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四、有关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联合工作机制,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积极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同时,要建立健全与当地安监、环保、质监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确保推荐认定申请企业和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认定办法》有关要求。


  2.省认定机构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经核实选择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其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将视同无效申报处理。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4.《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鲁科高字〔2012〕122号)中涉及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认定机构将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另行部署综合审查工作。


  5.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源头培育和对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并做好“十三五”以来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总结,具体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情况、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并于2019年6月20日前将总结电子版发至hanshaohua shandong.cn。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科技部门(联系方式见附件1)。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联系方式:刘玉国  0531-66777329


  省认定办联系方式:省科技厅高新处  0531-66777036


  省财政厅税政处  0531-82669724


  省税务局所得税处  0531-85656277


  附件:


  1.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4.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


  5.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6.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7.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8.中介机构声明书


  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山东省科技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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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8
文号:鲁科字[2019]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在线获取和重置功能升级上线的通告

为充分保障系统安全,进一步优化办税体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系统)将于5月31日前上线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在线获取和重置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线内容


  主要内容为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可以实现在线获取和重置,具体功能为:新办企业可由扣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实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后,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模块选择单个企业来获取申报密码。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存量企业可由扣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实名登录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后,通过【个人中心】-【企业办税权限】模块选择单个企业来重置申报密码。具体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此次升级仍保留线下办理渠道,扣缴单位的办税人员,在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的授权下,可前往办税大厅获取或重置申报密码。


  二、注意事项


  为确保功能上线后广大纳税人能够及时办理相关业务,请纳税人参照上述内容,及时了解和熟悉新功能操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服务和便利。


  特此通告。


  附件:扣缴客户端申报密码在线获取和重置功能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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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实行备案管理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是指除纳税人自建以外、由第三方建设供纳税人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运营者(以下简称“平台运营者”)为青岛市所辖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应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备案。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资料


  平台运营者为青岛市所辖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向青岛市税务局备案以下资料:


  (一)平台运营者基本情况


  1.运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平台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填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登记表》(附件1)。


  2.已在该平台注册的青岛地区用户清单,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等信息。


  3.平台运营者在青岛市内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项目,包括免费服务项目、收费服务项目及价格等,并提供包含以上内容的标准合同范本。


  4.平台运营者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以及自愿接受相关行业监管的书面承诺,填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登记承诺书》(附件2)。


  (二)平台技术方案


  平台技术方案应包括业务需求分析、系统总体技术架构及功能设计、系统详细设计及实现;电子签章技术实现方案;电子发票数据存储技术架构设计及实现;应用、数据、网络安全设计及实现;数据存储及业务处理可靠性设计等;灾备设计及实现。


  (三)平台管理方案


  平台管理方案应包括研发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签章管理制度、电子发票数据管理制度(数据生成、数据传递与分析、版式文件生成、交付及管理、数据迁移、数据移植等)、系统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系统运维管理规定、技术支持服务等)。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流程


  (一)报送备案资料


  平台运营者应当将纸质备案资料加盖印章后报送至青岛市税务局,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青岛市税务局按规定签收。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发布备案信息


  经核实备案资料完整、有效的,青岛市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平台运营者相关信息,供我市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


  备案联系电话:0532-83931812。


  特此通告。


  附件:


  1.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


  2.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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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的公告

为规范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应用,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根据《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等文件,现将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第一批,17家)公告如下:


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免费项目收费项目
51发票平台山东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与企业财务系统对接,与企业业务系统对接;
批量维护商品、客户信息、批量开票、定时开票;
通过公众号将发票推送给受票方;
发票存储、托管服务等发票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百望云百望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及邮件推送等服务电子发票系统软件自建费用
电子发票系统软件租用费用
短信推送服务
电子发票系统运维服务费
运营服务
瑞宏网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根据纳税人提出的定制化开发需求,系统开发、实施、服务费用
票易通供应链协同平台上海云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提供财税信息化咨询服务
提供财税信息化系统建设(二次开发、接口集成等)
提供设备托管等运维服务
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存储系统开发、系统升级、系统对接、系统联调测试、业务和技术7*24小时热线支持、系统运维、安全防护、网络专线及服务器资源等
云票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海南高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系统对接,定制化,技术改造等服务
慧票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万物通(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定制开发收费
云存储
百望发票云(山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山东百望九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电票短信推送
电票存储费
电票证书费
定制开发维护费
用友电子发票运营平台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系统对接开发
现场实施
电子发票平台搭建开发
中穗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定制开发
税控设备代采购
云服务费
税控设备托管费用
合力中税电子发票云服务平台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自购、自建平台
定制化开发
租用平台
中科云链电子发票云服务平台北京中科云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自购、自建平台
宁波百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宁波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存储代收短信费
定制开发
服务托管
优易票成都优易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ERP接口定制开发
微信公众号对接
官方查询系统定制开发
电商API接口开发
财务凭证接口开发
盟度电子发票平台北京盟度知汇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消费者申请开票手机端程序(定制)
客户端打印二维码插件费用(定制)
业务系统接口发开费用及其他个性化需求定制开发费用
维护服务费
泰易开票通云服务平台上海容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税控盘托管服务
税控服务器托管服务
开发实施费用
泰易平台使用费用
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页上手工开具电子发票,免费提供板式文件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服务。增值型(电票助手);提供扫码开票、批量开票、手机APP开票等便捷开票方式。
提供企业发票版式文件存储服务。
提供7*12小时线上线下售后服务;提供财税咨询服务。
定制型;提供扫码开票、批量开票、手机APP开票等便捷开票方式;
提供微信公众号开票对接服务;
提供根据用户需求定制开发,提供系统开发运维服务;
提供业务系统对接服务。提供独立的发票管理后台,管理票据服务。提供定制集团版的多个税号管理服务平台。
提供不定时电票/税务等方面培训和售后工作。
提供不定期的平台/接口/软硬件升级更新服务。
增值型(票通宝);提供扫码开票、批量开票、手机APP开票/微信/支付宝扫码开票等便捷开票方式;提供企业发票版式文件存储服务
提供硬件设备票通宝或开票服务器替代电脑;
提供独立的发票管理后台,管理票据服务。
提供不定时的电票/税务等方面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
提供7*12小时线上线下售后服务;提供财税咨询服务。

一、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平台。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纳税人在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过程中,如遇到违规收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费用,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情况,可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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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19年第1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广祥茂纺织有限公司(913702033342153943)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19]90125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6月5日对你单位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我局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贾崇水,电话提示为空号。到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通山路11号621户以及登记生产经营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楼2单元2203户实地核实,上述地址为虚假地址。


(二)你单位为商贸企业,购入货物品名为“皮棉”,对外开具货物品名为“梭织布、棉布、面料”,不具备生产企业的经营能力,没有加工费用发生,销售货物与购进货物品名背离。


(三)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和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账号694727688)进行查询,该账户仅记载从下游企业取得的货款858244.50元,与其他下游单位无款项往来的记录。同时也未记载与上游单位的款项往来记录。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进销货物品名严重背离,仅与下游三个单位存在小额银行交易记录,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向宜春市李太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万年县金戈服装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开具的3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32527895.76元,税额5529742.30元。对你单位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间从金乡县亨通皮棉销售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取得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419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1710552.34元,税额5422371.46元。合计虚开发票748份,虚开金额74238448.10元,税额10952113.76元。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青岛市税务局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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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社局 青岛市扶贫办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开发办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5号)精神,现就青岛市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政策范围及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的下列人员,可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政策标准及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申请程序


  1.申请。采取纳税人申请和大数据比对相结合的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失业登记的人员(含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下同),符合条件的分别由扶贫协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不需提交申请。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失业登记的人员,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线网上申请模块后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申请。纳税人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失业人员提交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


  2.审核认定。申请人通过青岛就业网或现场提交申请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复审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涉及就业创业证信息可通过全国查询系统(http://jyjc.mohrss.gov.cn)核实。


  3.结果反馈。经认定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标记,并及时反馈申请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等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政策范围及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二)政策标准及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第2年及以后年度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申请程序。


  1.申请。采取大数据比对和现场申请相结合方式进行。申请单位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线网上申请模块后,申请单位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申请。申请单位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其中,招用人员属于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的,还需提交就业创业证原件。


  申请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2.审核认定。申请单位通过青岛就业网或现场提交申请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复审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结果反馈。经认定后,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加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标记,并及时反馈申请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人员等将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


  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个体经营者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税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的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有关信息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填报增值税减免税额。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按季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免税额”栏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将差额部分填入减免税额栏次,扣减个人所得税。上述减免税额的累计额,不得超过年度减免税限额。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单位享受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的,留存《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税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的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有关信息查询登记失业人员信息。


  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减征增值税税额。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在“减:减免所得税额”栏(《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栏)。上述减免税额的累计额,不得超过核定年度减免税总额。


  (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衔接。对既符合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也符合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的人员,享受两项政策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2019年1月1日前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3年期满。对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企业招用人员既可适用本通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纳税人已享受本通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创业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印制,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青岛市税务局将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和单位相关信息及时传送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或其他途径,协助税务部门查询有关信息。扶贫部门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等有关信息。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创业证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及时将协查结果通报税务机关。


  (五)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社局

青岛市扶贫办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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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二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机器、设备等。对采取短信推送方式提供交付服务的,不得收取短信费。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严格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并明确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项目、内容,公开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捆绑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并依法依规保护用户的商业信息。


  四、已在青岛市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及运营商名单(第二批)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image.png

此次公示为第二批已在我市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未备案且未公示的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在我市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五、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服务商在青岛市的服务和备案资格,涉及税务干部的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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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发[2019]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缴费负担实质性下降,及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再下调50%,调整后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05%、0.1%、0.18%、0.23%、0.28%、0.33%、0.4%、0.48%,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在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我市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进行缴费清算。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将制定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工伤待遇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此之前,养老和工伤保险待遇暂按照上年度我市原口径平均工资口径进行计算。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在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我市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100%,核定缴费基数;公布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进行缴费清算。


  四、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其他险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五、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市、各区(市)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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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6
文号:青政办发[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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