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夜间暂停服务及相关工作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青岛市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3日至30日进行金税三期原国税、地税系统并库工作。为最大程度方便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时享受个税改革红利,保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顺利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和预扣预缴税款业务,决定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在金税三期系统并库期间采取白天正常办理业务、深夜23时至次日7时暂停服务,其他时间正常办理业务。为确保系统顺利运行,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涉税业务办理时间。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暂停及恢复办理涉税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1月25日至30日期间,每日23:00至次日7:00,暂停办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用户注册、个人基础信息维护和专项附加扣除填写及申报等业务。个人所得税APP和WEB端、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等办税渠道也暂停对外服务。


  2019年1月25日至30日期间,每日7:00至23:00,正常办理上述业务。


  二、纳税人注意事项


  敬请广大纳税人和扣缴单位尽可能选择在1月24日前,或在1月25日-31日的7:00至23:00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的业务办理时段,完成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扣缴单位上传前期收集的本单位职工电子模板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本单位职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和网页)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扣缴客户端重新提交基础信息A表工作。


  敬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我局门户网站和全市各办税服务厅相关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和扣缴单位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服务和便利。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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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规定,2019年1月9日,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1号),为方便纳税人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一)市区:一级土地19.2元/平方米,二级土地12.8元/平方米,三级土地11.2元/平方米,四级土地9.6元/平方米,五级土地8元/平方米,六级土地6.4元/平方米,七级土地4.8元/平方米,即墨区建制镇、工矿区4元/平方米。


  (二)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一级土地8元/平方米,二级土地6.4元/平方米,三级土地4.8元/平方米,建制镇、工矿区4元/平方米。


  二、申报缴纳


  纳税人2019年第一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


  (一)实行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的纳税人,系统自动提示、计算各税款所属期应缴纳的税款。


  (二)未实行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对应的税额标准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纳税申报问题,可以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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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9]1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对我市各区域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做了规定。为做好具体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额标准按照省政府文件实施日我市的标准执行,土地等级标准按照各区市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复的现行土地等级范围执行。


  二、市内三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市区税额标准执行;三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青岛市县(市)税额标准执行;崂山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二级、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黄岛区和城阳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四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即墨区一级、二级、三级土地,分别比照“青岛市市区”的五级、六级、七级土地税额标准执行,建制镇、工矿区土地比照“青岛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税额标准执行。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309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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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9
文号:青财税[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等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青岛市辖区内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三)对同一开发项目中含有不同类别开发产品的,应按上述规定确定相应的计税毛利率。不能分别确定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另外,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二、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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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税发[2019]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诉办理效率,规范投诉办理流程,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结合实际,制定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相关问题,及时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中,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及时、注重调解、化解争议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得徇私、偏袒,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条 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全系统纳税服务投诉的组织办理工作,对投诉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总局上报投诉情况,向各区、市税务局进行通报;青岛市税务局办公室负责接收、转交纳税人通过信函、信访、外部门转办等方式提出的纳税服务投诉;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负责接收、转交纳税人通过12366热线、青岛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等方式提出的纳税服务投诉。


  各区、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含第三分局纳税服务科、高新区局第一税务所,下同)负责接收市局转办、受理本局办公室等其他部门接收、纳税人拨打本单位公开电话等途径的纳税服务投诉;负责对投诉案件进行转交或调查、处理;负责将调查处理结果对投诉人进行反馈和回访;负责向市局反馈处理结果;负责汇总统计并定期分析、报告本单位的纳税服务投诉工作情况。


  各区、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含第三分局纳税服务科,下同)负责受理和现场处理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提出的纳税服务投诉;负责调查、处理、回复纳税服务科转交的涉及第一税务所的纳税服务投诉;负责向纳税服务科反馈处理结果,对查处的投诉案件定期分析并报告。


  市局及各区、市税务局其他部门负责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纳税服务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及反馈。


  第四条 市局纳税服务处及各区、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应当设置纳税人权益保护岗,配备专门人员从事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工作,保障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第五条 纳税服务投诉是指纳税人对于青岛市税务系统或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效不满意,以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对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投诉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对服务态度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用语、行为举止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使用服务忌语的;


  (二)对待纳税人态度恶劣的;


  (三)行为举止违背文明礼仪服务其他要求的。


  第七条 对服务质效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工作人员办理涉税业务时,未能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回复涉税事项的;


  (二)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或者接受纳税人涉税咨询,按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而未能一次性告知的;


  (三)在涉税业务办理、纳税咨询、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方面,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


  (四)未按照办税公开要求的范围、程序或者时限,公开相关税收事项和具体规定,未能为纳税人提供适当的查询服务的;


  (五)违反纳税服务规范其他要求的。


  第八条 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是指纳税人认为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未依法执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侵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具体包括:


  (一)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擅自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的;


  (三)妨碍纳税人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


  (四)妨碍纳税人依法要求行政处罚听证、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请求行政赔偿的;


  (五)同一税务机关违反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事项实施超过1次纳税评估或者超过2次税务检查的;


  (六)违反规定强制纳税人出具涉税鉴证报告,违背纳税人意愿强制代理、指定代理的;


  (七)违反规定或者违背公开承诺,有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章 接收、受理与转办


  第九条 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应采取实名投诉。投诉可以采取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形式提出。


  第十条 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的,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名称)、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单位名称或者被投诉个人的相关信息及其所属单位;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纳税人通过电话或者当面方式提出投诉的,税务机关在告知纳税人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诉内容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投诉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受理:


  (一)投诉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二)纳税人进行实名投诉,且投诉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


  (三)纳税人虽进行匿名投诉,但投诉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投诉内容具有典型性。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投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通过一定方式向投诉人进行说明: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二)针对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投诉的;


  (三)投诉人就税务机关已处理完毕的相同事项进行投诉,经上级税务机关复核后维持原处理决定的;


  (四)投诉事实不清,没有具体诉求或者有效联络方式,无法核实办理的;


  (五)不属于本办法投诉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发起,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发起。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事项进行投诉的,纳税服务部门不予受理。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纳税服务部门可单独受理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投诉。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起纳税服务投诉的主要途径有:


  (一)电话途径:主要是12366热线及各区、市税务局对外公开电话等;


  (二)网络途径:主要是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青岛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等;


  (三)现场途径:主要是办税服务厅当面、办税服务厅意见箱或意见簿等;


  (四)转办途径:包括上级部门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等;


  (五)其他:包括信函、信访、本单位领导审批后的转办单等。


  第十六条 负责接收纳税服务投诉的岗位职责:


  负责接收纳税服务投诉,准确记录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相关信息及投诉事实,转交投诉受理岗;对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范围的投诉,告知投诉人不予接收及原因。


  第十七条 负责受理、转办纳税服务投诉的岗位职责:


  (一)市局纳税服务处纳税人权益维护岗:负责受理纳税服务中心通过12366热线系统转交的投诉,受理总局及市局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受理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接收的投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按被投诉对象或内容进行转办。


  (二)各区、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权益维护岗、科长岗:负责受理转办来自本单位对外公开电话、上级相关部门、本单位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按被投诉对象或内容进行转办。


  (三)各区、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科长岗:负责受理办税服务厅现场投诉。


  第十八条 收到投诉后,市局及各区、市税务局受理人员应首先判断投诉事项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范围: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纳税服务投诉范围、且属于本税务机关处理权限的投诉事项,应于接受投诉的当日予以受理;


  (二)纳税人的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税务机关的,应当由首诉税务机关牵头协调处理。首诉税务机关协调不成功的,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应遵照以下规则进行转办:


  (一)纳税人通过现场途径发起的纳税服务投诉,属于第一税务所职责范围的,由各区、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现场受理并办理,不属于第一税务所职责范围的,转交纳税服务科负责办理。


  (二)纳税人通过12366热线发起的纳税服务投诉,由12366热线咨询员将投诉有关内容录入12366热线系统,纳税服务处权益维护岗通过12366纳税服务平台投诉模块转交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


  (三)纳税人通过各单位公开电话、网络、转办、其他途径发起的纳税服务投诉,由接受岗位将投诉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等有关内容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投诉模块进行登记,并通过系统转交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


  (四)纳税人通过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起的投诉,应由纳税服务处权益维护岗通过12366纳税服务平台投诉模块转交相关单位或部门办理。


  第二十条 市局及各区、市税务局受理人员对于投诉要件不全的,应于接到纳税人投诉的当日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告知需要补正的要件,投诉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市局及各区、市税务局收到投诉后,未在纳税人提出投诉的当日做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转相关部门处理的,自纳税人提出投诉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局认为各区、市税务局应当受理投诉而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责令其受理。


  第四章 调查、处理和反馈


  第二十三条 调查和处理纳税服务投诉的规则:


  (一)市局纳税服务处负责对涉及青岛市税务局整体纳税服务工作的投诉进行调查;负责对同一投诉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税务机关的情况进行协调处理;负责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确认、回访、归档;负责对处理结果有问题的投诉事件发起重新调查。


  (二)各区、市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负责对涉及本单位办税服务厅工作或人员的投诉进行调查,投诉属实的需做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并告知本单位纳税服务科。


  各区、市税务局其他科(所)负责对纳税服务科转办的、涉及本部门职责或人员的投诉进行调查,投诉属实的需做出处理和整改意见,并告知本单位纳税服务科。


  各区、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负责对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责或人员的投诉进行调查,投诉属实的需做出处理和整改意见。


  (三)各区、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负责汇总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调查和处理结果,提报分管局领导进行审批;负责反馈和回访投诉人,并录入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调查处理纳税服务投诉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调查处理人员与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报至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另行确定负责调查处理的人员。投诉人要求保密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投诉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办结时限:


  (一)对办税服务厅现场接到的涉及办税服务厅的纳税服务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投诉人;


  (二)对受理的12366热线纳税服务投诉,以及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接受的纳税服务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审批、反馈、回访结果录入12366纳税服务平台,纳税服务处于1个工作日内进行归档;


  (三)对本单位办公室、上级单位转办以及其它渠道转来的纳税服务投诉,应在转办单位或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回复转办单位或部门;


  (四)对情况复杂的纳税服务投诉,经受理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并以适当形式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六条 特殊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办结时限:


  (一)涉及个人所得税的投诉,受理审查期限为0.5个工作日,其中,服务态度类的投诉、服务质效类中未履行一次性告知和未履行首问责任制的投诉、侵害权益类中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资料和妨碍纳税人行使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的投诉办结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二)涉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投诉,投诉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总局、市局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调查处理人员应对纳税人投诉的具体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投诉人、被投诉人的意见,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音视频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调查处理人员可以即时进行处理。


  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人相应处理;投诉事实不成立的,调查处理人员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对即时处理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人员事后应及时录入12366纳税服务平台投诉模块归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查:


  (一)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二)投诉内容不具体,无法联系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调查核实的;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第三十条 调查处理人员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属实或基本属实的,需草拟处理建议,并交由本单位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投诉事实不成立的,不予支持,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被投诉人应当按照责令改正要求的限期,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并自限期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改正结果书面报告做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三十二条 对投诉事实成立的,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及时联系投诉人进行赔礼道歉,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对投诉事项予以改正后,应通过适当途径向投诉人反馈改正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问题,同一单位或部门在一年内被投诉二次以上并均属实的,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针对投诉事项进行有效整改,必要时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建立窗口单位办税服务问题处理机制的通知》(青税函[2018]102号)进行处理,并将整改措施、处理决定等内容书面反馈市局纳税服务处。


  第三十四条 纳税服务投诉受理人员应根据投诉途径的不同,选择书面、电话、网络或信函方式告知投诉人相关处理结果,或者转交上级或其他单位(部门)告知纳税人。


  第三十五条 市局纳税服务处及各区、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在投诉事项办理结束后,由纳税服务投诉受理人员对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实名投诉人进行回访,市局纳税服务处定期对各区、市税务局反馈的投诉进行抽查回访。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市局、各区、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分析原因,并决定是否开展补充调查。


  第三十六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投诉事项,或者10人以上群体性投诉事件,应按照突发事项应急处理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一)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由相关部门在受理的第一时间向市局应急办公室汇报;


  (二)市局应急办公室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防止影响的产生和扩大。


  第三十七条 市局、各区、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周报制度,市局纳税服务处每周二通过12366纳税服务平台,统计上周全市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情况,包括纳税服务投诉数量统计情况、已受理的纳税服务投诉是否按期办结等,按照纳税服务投诉分类进行统计并上报总局。


  第三十九条 市局纳税服务处应当加强对各区、市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办理情况的组织与监督,定期将全市纳税服务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并将按照绩效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各区、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应当及时对纳税服务投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整理,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纳税服务投诉情况统计表》(附件)和投诉情况分析报告报送至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应按照总局要求,每半年向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送纳税服务投诉情况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市局及各区、市税务局应当充分发挥纳税服务投诉信息化系统的作用,使用12366纳税服务平台投诉模块统一处理纳税服务投诉,实现纳税服务投诉的自动获取、自动转办,进一步规范流程、强化监督,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质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解释。各区、市税务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13]77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投诉举报处置化解制度(试行)]的通知》(青地税发[2013]117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纳税服务投诉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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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青税发[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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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山东省内建筑企业跨青岛市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山东省内建筑企业,在青岛市设立的项目部(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及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2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统一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改进营商环境,积极支持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山东省内建筑企业跨青岛市的项目部。


  三、主要内容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山东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经营建筑企业,在我市设立的项目部(包括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及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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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源[2018]4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决策部署,完善股东股权交易税源管理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人股权转让税源管理


对企业法人持有的股权发生转让、赠与、继承、合并、分立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税源管控通过“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等涉税信息共享工作实施,即工商部门将办理的法人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名称、地址、变更前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后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日期等信息,通过“青岛市财源建设信息平台”实时传送税务部门,为税务部门征管提供支持。


二、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变更,应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完税凭证)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管理工作配合


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配合,全面做好涉税信息共享,发挥信息使用效益。同时,要认真做好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程序的宣传,杜绝“搭车核税”等问题,提高办事效率,为股权交易提供优良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4]7号)停止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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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6
文号:青财源[201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规范统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管理,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2月21日



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制定本办法。


  二、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国内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三、对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零售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将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出口免税”项下,小规模纳税人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项下。


  四、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逾期未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五、主管税务机关利用税务总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等相关数据,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六、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经商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条件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山东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可按照财税[2018]103号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明确申报要求


  《办法》第三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时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具体要求。


  (三)明确管理要求


  《办法》第四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逾期未申报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办法》第五条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利用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等相关数据加强免税管理。


  (四)明确实施时间


  《办法》第六条明确免税办法实施时间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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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停机的通告

为进一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3月31日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并库停机升级工作。期间,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办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自助办税终端等相关信息系统将同步进行停机切换,有关涉税(费)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2019年3月21日20:00至2019年3月31日24:00,全省(不含青岛)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税务驻社保缴费窗口、不动产(房产)交易中心涉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社保费业务及其它非税收入业务。


  为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合理安排办理税(费)事宜,全省(不含青岛)部分办税服务场所3月16日(周六)、17日(周日)正常办理税(费)业务,具体工作安排见各主管税务机关通知通告。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自行开具、作废(不含税务机关代开)。


  (二)增值税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抄(报)税。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勾选确认。


  (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集。


  (五)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APP端、网页端日间可正常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和报送业务,23:00至次日7:00暂停办理业务。


  (六)税(费)政策业务咨询。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4月1日8:00起,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并库版正式启用,全省办税服务场所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同时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微信办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自助办税终端等同步恢复使用。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敬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段,提前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车辆购置税申报纳税、出口退税、不动产交易、房屋出租纳税等涉税事项。


  (二)系统切换上线运行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较为集中,可能会出现办税拥堵、等候时间延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注意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


  (三)系统切换上线期间,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技术咨询请拨打96005656,政策咨询请拨打12366。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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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关于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的通知

省直管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医保局有关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系统征收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费。为方便各单位办理缴费业务,我局拟与各单位集中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签约单位


  本次签约范围包括所有参加省本级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但以下单位除外:


  (一)已与我局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的单位


  (二)驻地在青岛市和山东省以外地区的单位


  二、签约账户


  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当使用零余额账户签订委托划款协议;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使用基本存款账户签订委托划款协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视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账户签订委托划款协议。


  三、签约流程


  签约单位按以下流程完成委托划款协议签订工作:


  (一)领取协议书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各单位务必于2019年3月11日至15日期间选择到以下任意一处领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和《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式两份),领取资料时,务必向税务人员索取协议书编号。


  1.省人社厅政务服务大厅(43号税务征收窗口)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姚家东路与解放东路交叉口东南150米


  2.山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8楼807房间)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5号


  (二)凭协议书到本单位委托划款银行办理签约业务。各单位将领取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本单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协议书内容,在业务系统中维护好相关信息,并将盖章后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两份)退还给各单位。


  (三)交还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和协议书,完成税局端协议验证。各单位将填写完毕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两份)和开户银行盖章返还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一份)于集中培训时(培训时间、地点、批次另行通知)或培训前交还我局,由我局在“金三系统”中完成委托划款协议验证工作。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签订委托划款协议的必要性。目前,除委托划款协议缴费方式外,其他缴费方式均需要到税务征收窗口或银行网点现场缴费,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后,缴费单位将无需现场缴费。


  (二)关于是否与个人所得税委托划款协议重复的问题。我局与各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属于不同征收机构,各单位与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局签订的个人所得税委托划款协议无法在我局划转社会保险费,故需要与我局另行签订委托划款协议。


  (三)关于协议书号。请各单位在现场领取资料时,务必向税务人员索取协议书号,供填写《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相关栏次使用,协议书号禁止各单位自行编制填写。


  (四)关于代缴社会保险费。如果本单位使用其他单位账户缴纳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签订协议时,“纳税人银行账号”栏次填写代缴款账号,其他填写本单位相关信息。


  (五)关于单位名称变更问题。如果本单位现行使用名称与税务系统登记名称不一致,请使用本单位现行使用名称签约,但务必在协议书下方空白处备注税务系统登记名称。


  (六)关于驻地在青岛市和省外其他地区单位的签约问题。因该部分单位不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TIPS系统使用范围内,故暂不参加本次集中签约。该部分单位缴款方式另行通知。


  (七)关于签订协议电话咨询。请各单位务必在规定时间领取、签订、交还《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和《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如有问题,可拨打以下联系电话咨询。


  省人社政务服务大厅(43号税务窗口):0531-82617093


  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0531-82617080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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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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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友情提示

为做好2018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第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联申报


  (一)申报主体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关联申报:


  1.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


  2.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


  (二)申报时间


  需关联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即2019年5月31日前),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联关系


  根据4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1至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根据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42号公告第二条第1至5项关系的,不构成42号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四)申报方式


  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五)注意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2.请纳税人尽早登陆电子税务局及时完成关联申报,以免临近截止日期因网络拥堵等原因影响申报。


  二、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准备主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另外,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如出现亏损,则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1)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4.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二)准备与提供时间


  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2019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特殊事项文档:2019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纳税人准备好同期资料后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


  三、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提醒


  (一)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未准备同期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2017年第6号公告)第四条,将会被税务机关作为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的重点关注对象,根据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利息将加5个百分点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预约定价谈签意向。


  (二)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完备合理,披露充分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可以优先受理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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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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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自2019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我市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预缴办税渠道和缴税方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办税渠道


  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及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统一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人所得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系统)进行办理。目前ITS系统提供三种申报途径:


  (一)网页端申报


  请纳税人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我要办税”中的“个人所得税”或“税费申报及缴纳”的相应申报事项,即可跳转至ITS系统网页端进行申报;纳税人也可以直接登录青岛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https://its.qdds.gov.cn/)进行申报。具体功能操作和操作指引详见附件。


  (二)扣缴客户端申报


  1.纳税人可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无需登录)的右上角“下载”功能中的“办税软件”中下载扣缴客户端安装程序。2.通过扣缴客户端代理申报需要申领初始申报密码,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拨打电话85919292通过邮件进行获取。3.办税人员需要通过扣缴客户端“生产经营”模块进行代理申报。具体功能操作和操作指引详见附件。


  (三)办税服务厅办理


  纳税人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宜。


  为更好提升办税服务水平及办税效率,建议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或扣缴客户端进行申报。


  二、缴税方式


  ITS系统支持通过银联缴款、个人三方协议缴款等方式缴税,但不再支持企业三方协议方式缴税。其中纳税人在网页端申报时,可以通过银联在线支付或个人三方协议方式缴税扣税;在扣缴客户端进行代理申报时,可以通过个人三方协议方式缴税。具体功能操作详见附件。


  三、注意事项


  为确保您在4月征期内能够及时办理相关业务,还请参照上述内容,及时了解和熟悉新的办税渠道和缴税方式,妥善安排涉税业务办理时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技术服务问题可以拨打85919292咨询。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服务和便利。


  特此通告。


  附件:


  1.经营所得申报A表-WEB端操作指引


  2.经营所得申报A表-扣缴客户端操作指引


  3.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APP端用户操作手册V1.5


  4.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用户操作手册V1.5


  5.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用户操作手册V1.5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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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政策退库工作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青岛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支行、青岛市财政局研究确定,简化我市减税降费政策涉及应退税费的退库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库范围


  本次退库的范围包括: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已缴纳入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6税2费”)减征50%的部分。


  二、办理流程


  (一)“6税2费”减征50%政策的退库实行免申请、免填单服务,符合退库范围的纳税人无需填写或提供任何申请资料。


  (二)为确保应退税费准确退付到账,主管税务机关将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与您联系,核实确认原缴纳税费、应退税费、退库账户等信息。根据商业银行有关要求,退库收款账户应与原缴款单位(人)名称一致。


  (三)国库办理完成税款退库后,税务机关将通过微信、短信等多种方式将退库办理的结果告知您。


  三、服务方式


  为方便您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应退信息,青岛市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d-n-tax.g ov.cn:7663/portal/)开通“待确认应退税费查询”模块,您可以在实名登记后登陆查询待确认的应退税费额,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退库收款账户”信息的采集。


  如有疑问,您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或拨打青岛税务12366服务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


  感谢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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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相关精神,现将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可选择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劳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的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出口服务。


  二、开票方式


  出口企业发生出口业务时,可以选择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继续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发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发票开票系统,也可使用第三方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出口企业可自愿选择金税盘或税控盘进行开票。


  三、填开要求


  (一)税率的填写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0%”;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免税”;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出口企业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应该选择适用征税税率,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购买方各栏次的填写


  对于销售到境外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买方各栏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写,其中名称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于销售到国内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劳务及服务,购货单位各项目应完整填写。


  (三)其他栏次的填写


  单价栏、金额栏应以换算成人民币后的金额填列。如果出口企业以非FOB价格成交的,应将其换算成FOB价格后填列。备注栏应顶格填写“出口发票”四个汉字,并须注明出口业务的合同号、贸易方式、成交方式、原币金额、原币币种及适用汇率。


  四、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选择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前,应到主管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取和税控设备发行等操作。


  五、本通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本通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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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8]190号)规定: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前,由合并后对应的税务机关依法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办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号)和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税务部门代收。


  一、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税务部门缴纳,凭税收票据准予税前扣除;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税前扣除。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税务部门缴纳,凭税收票据准予税前扣除;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凭《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准予税前扣除。


  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二、缴纳时间


  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每年4月缴纳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每年10月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以税务部门规定为准。2019年4月的缴纳期限从4月1日至4月18日。


  三、缴纳方式


  缴费单位可采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qd-n-tax.gov.cn:7663/portal/)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网上申报的单位应在“所属期工资总额”的两条数据栏内分别录入2018年10月-12月和2019年1月-3月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系统自动计算应缴经费数,点击确认提交后完成缴费;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单位在申报表上填入所属期内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和千分之八的费率(2%×40%)进行申报。


  四、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特此通告。


青岛市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青岛市县级以上总工会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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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服务好居民企业履行纳税义务,降低办税成本,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在2019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一)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修订);


  2.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


  (1)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7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2.财务报表。


  上述(一)(二)款,采用电子申报方式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事宜


  为全面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部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及16张正式表单或填报说明。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等4张表单调整幅度较大,其余表单仅对样式或填报说明进行局部调整或优化。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为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在修订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简化了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表单和填报项目,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二)网上申报相关功能操作


  离线申报模板。青岛市电子税务局已开通网页申报,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申报缴税”即可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为保障填报顺利,提升填报数据准确性,青岛市税务局推出“离线申报模板”,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网站进行下载,在申报前进行预填验算,或按照操作说明填报完毕后导入网页申报,避免网页申报拥堵。


  减税提醒功能。企业登陆网页申报界面后,系统会判定其身份,对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千帆计划企业和非营利组织自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生成相关数据,并带出相应表单,提醒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报结束后,系统会弹出享受优惠事项及金额的提示。


  (三)风险提示服务


  2018年度汇算清缴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为企业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四)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


  为帮助企业做好年度纳税申报及相关资料报送工作,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青岛市税务局提供以下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1.培训辅导。青岛市税务局制作了关于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汇算清缴相关政策的培训视频,挂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纳税人学堂”,可供在线或下载收看。同时各区(市)税务局将于汇算清缴期间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辅导工作,企业可根据各区(市)税务局通告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参加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培训辅导。


  2.纳税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板块等渠道进行咨询,或通过青岛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实时咨询涉税问题。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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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南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上半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户:


  现将2019年度上半年济南市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收依据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


  (二)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


  (三)济南市总工会、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济工[2013]8号)。


  二、代收范围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私营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三、代收比例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通过税务部门缴纳至济南市总工会,60%部分由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划拨至本单位工会账户。


  (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通过税务部门向济南市总工会全额缴纳建会筹备金。待建立工会组织后,济南市总工会将按有关规定返还。


  四、代收方式


  (一)缴纳期限:缴纳单位于每年4月和8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4月份缴纳本年度1-6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工资总额参照本单位2018年度7-12月份实现的数据计算,并于4月15日前申报缴纳;8月份缴纳本年度7-12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工资总额参照本单位2019年1-6月份实现的数据计算,并于8月15日前申报缴纳。


  (二)缴纳方式:采用上门缴纳或网上缴纳方式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1)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纳;(2)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通过税务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自动从缴费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扣款后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五、代收经费的缓缴审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减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确因经营困难、连续3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级以上工会申请缓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县以上工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撤销、关闭和破产的单位,必须由缴费单位工会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撤销、关闭和破产清算的文件及相关复印件,报上级工会核销。


  六、处罚规定


  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工会依据《工会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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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总工会济南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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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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