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启用电子税务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精神,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利化纳税申报方式,现就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启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通告如下: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批量申报功能供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免费使用。


  二、本通告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税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等机构。


  三、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以下批量操作: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三)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四)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五)附加税(费)申报;


  (六)印花税申报;


  (七)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使用批量申报功能前,应进行以下操作: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采集。


  (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登录地址https://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进行自然人用户注册。


  五、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批量申报服务”模块可进行相关操作。


  本通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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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通告2019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


  2016年,依据《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结合山东实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发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2019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因此,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制定依据已废止,则该公告也应废止。


  二、主要内容


  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三、施行时间


  为保持与上位法的衔接,明确废止时间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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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政办发[2019]2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积极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腾退“僵尸企业”长期挤占的生产要素资源,推动我市存量变革和增量崛起,激发经济发展内生活力和长远发展动力,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广阔空间,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健全府院联动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提高“僵尸企业”处置质量和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市场化处置,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坚持法治化处置,依法有序出清“僵尸企业”。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通过合理运用公共政策,引导或强制“僵尸企业”依法退出。


  2.发挥政府行政职能作用。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和协调作用,推动金融机构和相关主体积极开展“僵尸企业”处置,防范和化解处置中遇到的各类风险和问题。要完善工作制度,优化政策环境,创新调控、监管、服务方式,为“僵尸企业”处置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坚持保护各方合理权益。处理好企业职工、各类债权人、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各方依法公平合理分担处置成本,保障“僵尸企业”处置稳妥有序、风险可控。同时着眼全局和长期利益,提高处置效率,防止因利益纠葛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


  (三)主要任务。构建务实高效的府院联动机制,为“僵尸企业”处置营造良好制度环境。研究完善政策支持机制和工作保障机制,强化政策引领,为“僵尸企业”处置打造快速高效的绿色退出通道。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司法保障,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自行清算、协议重组、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僵尸企业”稳妥有序退出。支持破产重整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二、政策措施


  (一)有序启动司法处置程序。根据省政府“僵尸企业”认定标准,摸清底数,分类确定处置方案。对符合处置条件的“僵尸企业”,由债务人或债务人的股东、开办单位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形成司法处置意见。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先易后难、难易结合的原则,推动“僵尸企业”进入司法处置程序。(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区县政府)


  (二)强化金融支持。用好现有不良资产处置平台,推进“僵尸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推动商业银行积极争取不良资产处置权限,依法合规扩大不良贷款核销规模,优化核销程序,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政策,及时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加大对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发放并购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并购票据和引入并购基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莱芜监管分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无产可破的案件受理和审理所需相关费用,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专项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中解决。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等税收支持政策,规范税款债权的申报工作,优化企业破产重整税收政策环境。(责任单位:市法院、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


  (四)支持建立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协商机制,探索破解担保圈有效措施。推动银行、证券、信托、金融租赁等金融领域的债权人成立相对统一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鼓励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积极参与破产程序,充分发挥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协调、协商作用,探索破解担保圈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僵尸企业”快速高效处置。(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莱芜监管分局)


  (五)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和履职保障。建立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机制,实施管理人动态管理;积极开展管理人履职能力培训,支持和推动管理人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支持管理人履行破产事务法定职责,支持、协助和配合管理人做好破产企业尽职调查、财产管理和处置、职工安置、信访维稳等工作。保障管理人依法收取报酬,充分发挥破产案件援助基金的积极作用。完善破产案件审理法律援助机制,有效降低“僵尸企业”司法处置成本。(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司法局)


  (六)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僵尸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出让收益优先用于职工安置。研究制定支持兼并重组后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的政策。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拖欠补缴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医保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七)支持有效开展土地再利用。“僵尸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可交由地方政府有偿收回。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可整体或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用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优化“简易注销”程序。认真落实国家部委简易注销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注销程序,提高注销便利程度。改革清算公告发布渠道,减少公告等待时间,对符合条件的“僵尸企业”豁免提交清算报告,解决破产或强制清算企业登记和税务注销难问题。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减少或取消现场办理环节,大幅降低退出成本。落实《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对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的,应予以办理。(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


  (九)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落实企业家保护政策。支持法院争取个人破产试点,借鉴外地司法实践经验,探索个人债务清理机制,重点解决因企业破产产生的企业家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企业家及相关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按照挽救企业与挽救企业家并重、保护企业价值与保护个人价值并行的理念,切实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落实企业家保护政策,提升“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社会价值。(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莱芜监管分局)


  (十)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严防逃废债风险,加大对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财务账簿、妨害清算、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等侵害企业及债权人利益的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力度,为“僵尸企业”处置创造良好条件。建立企业风险预警机制,对企业破产可能存在的欠薪、欠税、欠费、欠贷、欠息、涉诉、担保等各类风险,必须向属地政府通报情况,协调提前做好应对预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防范,严肃追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人民银行莱芜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莱芜监管分局、各区县政府)


  三、组织领导


  (一)健全领导机制。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强化法院与政府部门高效协作,为加快“僵尸企业”处置创造条件。成立联席会议制度,搭建“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常态化沟通协调平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复杂疑难问题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由工作牵头单位提交联席会议加以解决。


  (二)推动工作落实。“僵尸企业”是依法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要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以改革的思路破解发展难题,以创新的办法优化工作流程,协调配合好“僵尸企业”处置中政策措施制定落实。支持法院建立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增强破产审判力量。切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保障“僵尸企业”处置有序开展。加强宣传引导,为“僵尸企业”处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强化工作督导。要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围绕工作任务要求,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建立工作台账,跟踪推进情况,对工作推诿扯皮、开展不力的有关人员,按规定予以督导问责。


  其他低效和无效市场主体的处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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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07
文号:济政办发[2019]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关于公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要求,现将青岛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一)自2019年9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粉制品、软骨素、生物质压块、生物质天然气、生物质电力、浓缩果汁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上述扣除标准按照《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不含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附件1)执行;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的按照《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附件2)执行。


  2019年1-8月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仍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以购进棉花(皮棉、籽棉)等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棉纺纱、以购进鲜茶等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精制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按照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扣除标准按照本公告《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不含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附件1)执行。


  (三)本公告附件1、2所列的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除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的,原则上以后年度不再调整。


  二、其他事项


  (一)按照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按照《核定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核定扣除相关事宜。


  (二)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官网暂未公布)


  1.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除外)


  2.全市统一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购进农产品生产啤酒)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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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8
文号: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公告2019年第13号 关于发布《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早期政策——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公告2017年第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了明确和规范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工作内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doc


  2.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doc


  3.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doc


  4.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

2019年11月29日



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地热、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征税范围。


  第五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我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合理损耗率确定为17%。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六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所附《山东省水资源税(试点)税额标准表》执行。


  第八条 水资源税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税额标准。


  取用水行业分为:农业生产者、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特种行业、其他行业(包括工商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企业等)。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特殊用水类别包括: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地源热泵使用者、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九条 农业生产取用水量超过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的,超过部分由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水资源税。


  第十条 纳税人取用不同税额标准水资源的,应当分别计量不同税额标准水资源的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标准。


  第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按以下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超计划(定额)10%以内(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超计划(定额)10%-30%(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自2019年12月1日起,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三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跨省、市及县(市、区)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十四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五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度征收。对超过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分别提交取水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后,5个工作日内将取水许可证信息或取水许可证变更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第十八条 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转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参考历史平均取水(排水)量核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次年1月31日前核定下达纳税人取用水计划。纳税人需调整取用水计划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调整建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整建议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定下达工作。新增纳税人的取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用水建议之日起20日内核定下达。逾期不能核定下达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纳税人,并于10日内完成核定下达工作。


  纳税人应当在获得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取用水计划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第二十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出具“取用水量核定文书”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征税机制。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传递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由各市、县(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传递。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信息录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


  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和禁采区范围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开征水资源税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此前预缴或欠缴的水资源费,由原管理部门负责退还或追缴。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7年12月29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7]42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已于2019年11月30日执行到期。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根据上述80号和4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


  二、本公告与原6号公告的差异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已试行2年,并已执行到期。本公告主要内容与原6号公告基本保持了一致。主要调整的内容如下:


  一是将原6号公告发文部门中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二是原6号公告发布的管理办法已试行2年,本公告发布的管理办法不再标注“试行”。


  三是将原6号公告中“地方税务部门”的表述调整为“税务部门”。


  四是本公告只标注施行时间,而不再标注有效期。同时将原公告“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调整为“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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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水利厅公告2019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征对象的认定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人员。


  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


  烈属是指烈士遗属。享受政策的人群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为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是指因风、火、水、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二、关于优惠政策执行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选择其一适用优惠政策。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的税额以损失扣除财产残值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限。


  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先按第一条规定减征税额,减征后的余额再按第二条规定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经营所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不适用《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办理程序


  (一)税收减免备案


  符合《通知》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也可提供相关资料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备案。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即可作为其他税务机关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二)备案地点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连续性(连续3个月以上)劳务报酬所得的,向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向经营管理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处以上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除上述情形外,在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备案资料


  残疾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孤老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乡(镇)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烈属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烈士证书中没有载明的人员,还需提供乡(镇)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应当在遭受自然灾害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四)减征税额办理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的,预扣预缴时备案即可减征税额。同时取得上述两项以上所得的,选择其中一项所得按规定备案办理减征税额事项。


  纳税人预扣预缴时没有享受或者没有足额享受的,可以在纳税年度当年追补减征,也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或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政策享受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退税的,在汇算清缴或者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受灾年度当年取得来源于灾区的应税所得在预缴和扣缴时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在受灾年度的次年经营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前办理。


  2019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为止。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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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9]21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税[2018]18号)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19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如下:


  1.青岛市一念慈善基金会


  2.青岛市环境卫生协会


  上述单位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2019年至2023年五个年度。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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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9
文号:青财税[2019]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9]22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梳理及上网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认定条件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的条件。


  二、工作程序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填写《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的区(市)税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为提高政务服务质量,确保“一次办好”,资料报送方式可以选择电子方式(见附件2)、书面报送或者邮寄方式。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资料纸质件或电子版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


  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资料纸质件或电子版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后,名单将由确认单位分别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网站和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进行发布。


  三、时间安排


  非营利组织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时间:次年4月底前。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时间:次年5月底前。


  四、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日常监管,对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税[2018]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官网暂未发布附件)


  1.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网上报送操作说明


  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汇总表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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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9
文号:青财税[2019]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9]23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青岛市2019-2021年享受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予以公布,并执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3日


  附件:


青岛市2019-2021年享受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所属
1青岛第一粮库市直
2青岛第二粮库市直
3青岛第三粮库市直
4青岛营海国家粮食储备库市直
5青岛长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直
6青岛市崂山区粮油总公司崂山区
7青岛市崂山区军队粮油供应站崂山区
8青岛市城阳区粮食收储中心城阳区
9青岛市黄岛区军粮供应站西海岸新区
10青岛市黄岛区粮食储备库西海岸新区
11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粮食收储中心西海岸新区
12青岛西海岸新区泊里粮食管理所西海岸新区
13青岛市黄岛区大场粮食管理所西海岸新区
14胶南市六汪粮食管理所西海岸新区
15青岛西海岸新区王台粮食管理所西海岸新区
16胶南市隐珠粮食管理所西海岸新区
17青岛鑫良谷物有限公司西海岸新区
18青岛即墨市粮食储备库即墨区
19即墨市军队粮油供应站即墨区
20青岛胶州储备粮管理中心胶州市
21胶州市军队粮油供应站胶州市
22胶州市胶良粮食收储中心胶州市
23平度市粮食储备库平度市
24平度市军粮供应站平度市
25青岛天祥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平度市
26青岛莱西军粮供应站莱西市
27青岛莱西市城区粮库莱西市
28莱西市粮食储运站莱西市
29青岛莱西市金谷粮油有限公司莱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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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3
文号:青财税[2019]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8]18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青财税[2019]22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自2019年12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财政、税务部门要与民政、人社、教育、卫生计生等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及时掌握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全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权限,共同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二、认定条件及工作程序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符合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填写《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的区(市)税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审核汇总后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税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确认后,名单将由确认单位分别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网站发布。


  三、时间安排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两次。


  非营利组织报送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上半年为4月30日,下半年为11月30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时间:上半年5月底前,下半年12月底前。


  四、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日常监管。对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8]8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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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30
文号:青财税[2018]1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青财税[2018]8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青财税[2018]18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8年1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各区(市)财政、税务部门要与民政、人社、教育、卫生计生等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畅通的信息交换渠道,及时掌握非营利组织登记信息和活动开展情况,全面加强非营利组织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权限,共同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程序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填写《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其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对经青岛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上报市主管税务机关,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汇总后送青岛市财政局,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对经青岛市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各区(市)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意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各区(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税务机关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于每年的5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定期公布。


  三、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日常监管。对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非营利组织,要及时提请核准该非营利组织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0]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8日


  附件1


青岛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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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8
文号:青财税[2018]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鲁政办字[2019]21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涉企信息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系统(山东)是全省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工作平台,由面向社会公众的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协同监管门户构成。


  第三条 公示系统(山东)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与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称“省信用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融合,实现与各级行政机关信息共享。


  第四条 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省政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有关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示系统(山东)的运行管理,牵头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核查机制。必要时,可由第三方实施专项评估。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第二章 涉企信息归集与公示


  第六条 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


  (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五)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


  (六)企业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年报、即时信息、自主承诺信息;


  (七)股权冻结等司法协助信息;


  (八)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


  (九)税务部门的欠税走逃纳税人信息;


  (十)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数据格式规范要求,健全完善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


  第八条 涉企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


  第九条 涉企信息的归集实行“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企业对其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涉企信息应在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各级行政机关统一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接收信息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级行政机关将涉企信息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的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其中,“双公示”信息通过省信用平台共享交换至公示系统(山东)。


  实行“双告知”、“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的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协同监管门户,实现涉企信息的互联共享。


  省有关部门已实现全省涉企信息集中的,由省有关部门统一推送至公示系统(山东)。中央驻鲁单位无法提供信息的,可以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协同监管门户实行账户分级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账户使用管理和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涉及行政机关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涉企信息共享与应用


  第十三条 公示系统(山东)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向公众提供免费信息查询、信息订阅和自动生成信用报告服务。


  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被查询企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其选择不公示的涉企信息。


  第十四条 支持社会各方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公示系统(山东)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鼓励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企业信用衍生产品。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协同监管门户或后台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归集、信息统计查询和数据共享。


  各级行政机关共享涉企信息,应当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从协同监管门户共享相关涉企信息,主要满足于本部门工作需要,公示系统(山东)未公示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协同监管门户,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双告知”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将本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推送至协同监管门户,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将公示系统(山东)、省信用平台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十八条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可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向协同监管门户推送“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抽查检查结果自动推送至公示系统(山东),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依托公示系统(山东),完善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导航等功能模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经查询公示系统(山东)申请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


  第二十二条 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支持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和清算组备案,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申请书》和报纸样张。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省信用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公众提交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


  第四章 涉企信息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行政机关实行统一授权管理,按流程设置系统登录、信息访问和应用权限。


  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和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十六条 涉企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公示信息失效、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将更正的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提供信息不准确、不及时,或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涉企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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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31
文号:鲁政办字[2019]2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停机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将于2020年1月20日开始进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第二阶段)升级工作。现将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0日17时开始,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自助办税终端及办税服务厅将暂停办理登记、申报、缴款和退税等所有个人所得税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20年1月23日6时,WEB端、APP端、扣缴客户端和自助办税终端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恢复正常办理。


  2020年2月1日办税服务厅个人所得税业务对外恢复正常业务办理。


  二、升级上线内容


  2020年2月1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APP端及扣缴客户端在本阶段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试点运行为业务重点,新增个人年度自行申报、扣缴单位集中申报、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等功能,同时为提升纳税服务体验,新增意见反馈、税收政策及解读、热点问题、办税指南等功能。


  三、登录网址变更特别提醒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访问地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


  已下载安装个人所得税APP的纳税人,打开APP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已下载安装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纳税人,打开扣缴客户端即可在线升级至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无需重新下载安装。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为不影响相关业务办理,建议纳税人提前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或手机APP端里面的“个人中心—银行卡”填报本人银行卡信息,以便进行账户核验。


  (二)其他未列明事项,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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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八)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三)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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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川办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税函[202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纳税缴费服务平稳有序开展,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首要任务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认清肩负的责任使命,将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办税服务厅是税务部门直接面向纳税人的窗口,也是疫情防控的重点区域。春节假期结束后,纳税人办税需求逐步上升,疫情防控态势依然严峻。各级税务机关要时刻保持疫情防控警惕性,尤其对辖区内各办税服务厅要做好重点防控工作。


  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办税厅疫情发生


  (一)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防控防护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办税服务厅,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在办税服务厅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税办发[2020]8号)要求,主动联系当地疾控部门,根据专业指导,科学有效采取办税服务厅消毒、进厅人员体温监测控制、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凡是在办税服务厅一线工作人员,必须配备充足防护用品,做好人身防护。设置在政府服务中心的,根据政府服务中心统一安排做好防范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非接触”办税方式引导。一是利用微信、微博、鲁税通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转发推送《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致全省纳税人、缴费人的一封信》,积极引导纳税人选择非接触式服务方式办税。二是办税服务厅要在入口显着位置、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区域公布办税提示,引导其运用电子税务局等网上“非接触”方式办理相关业务。对必须到厅的纳税人,优先引导至自助办税区,由纳税人自行办理涉税业务。三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错峰申报引导,采取主动预约方式,引导纳税人错峰申报。必要时,启动办税服务厅限流措施,控制到厅办税人数。要严格执行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四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畅通业务办理电话咨询、网络咨询、鲁税通征纳沟通平台咨询等渠道,安排业务骨干和专职咨询人员值守,引导纳税人通过电话等非接触方式咨询业务问题,减少纳税人到厅咨询次数。


  (三)合理安排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时间和人员。疫情防控期间,各办税服务厅上班时间应与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保持一致。若政务服务中心上班时间早于企业复工时间,各县(市、区)要保证一个主要办税服务厅正常上班。在2020年2月9日省内各类企业复工之前,各县(市、区)除主办税服务厅外,其他厅的人工窗口暂不开放。各地要根据业务量,合理安排人员轮班、轮岗,在满足到厅纳税人业务办理需求前提下,尽量精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防止交叉感染。对于入驻办税服务厅的服务厂商运维人员,也要根据业务办理需求尽量精简,并对其上岗安排提前做好通知。办税服务厅不开放时,要做好纳税人网上申请业务的后台办理和业务衔接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各办税服务厅上班时间和业务办理安排要及时告知纳税人。


  三、严格落实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应对水平


  (一)加强日常巡检管理。省局将依托纳税服务监控指挥平台,每日对办税服务厅运行情况进行视频监控和电话连线调度,轮巡全省办税服务厅落实各项防控工作要求情况,对不落实、落实不到位的情况随时通报全省。市局也要通过视频监控、电话监测等方式,加强日常监控。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办税服务厅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办税服务厅负责人要落实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控管理。要配足、配强导税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二)实行每日报告制度。以县为单位,逐级报送各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情况,各市局汇总本地情况后每日17:00前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报送内容包括:各办税场所开放情况(厅数量、窗口数、上岗人数)、是否有疫情发生、每日防护用品投放情况、消毒情况、突发事件(办税服务厅拥堵、办税系统故障)等情况。与办税服务厅有关疫情,无论涉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或是纳税人、缴费人,都要第一时间报告省局。


  (三)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结合这次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充分考虑可能发生的人员感染、厅内拥堵等突发情况,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重大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疫情预防、应对、处置流程及要求。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细化本地应急处置方案,进一步明确各流程、各环节责任分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确保纳税人、缴费人和办税服务人员健康安全、办税服务厅稳定有序。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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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31
文号:鲁税函[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关于“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对于列入名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二、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三、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主申报车船税的,减免税代码为“5112129901”。


  四、各地财政、税务、银保监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纳税人和相关保险机构的宣传辅导力度,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并积极对接当地有关部门,主动获取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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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20-02-12
文号:川财税[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办税提示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近期,全国多个地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6日,青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下发《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要求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策略,群防群控、稳防稳控,防止疫情输入、蔓延、输出,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办理税费业务的场所,也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青岛市税务局将采取切实措施,做好办税服务厅通风、消毒等工作。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将通过“非接触式”途径,为您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建议您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手机APP、邮寄等“非接触式”途径,减少现场办税次数,以避免人员聚集到办税服务厅造成交叉感染。如果您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请您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进行预约。在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请自觉佩戴口罩,做好各种防护措施。不佩戴口罩或发现有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者,将暂不允许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自觉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既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


  一、常见涉税业务办理。青岛市电子税务局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见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详情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浏览。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欢迎拨打青岛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以直接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选择免费邮寄送达。


  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您需要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请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选择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办理,也可登录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下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办理,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为方便您办理补退税,请您提前在系统中关联本人的一类银行卡帐号。


  三、城乡居民社保缴费。如果您需要办理城乡居民社保缴费,缴费人需在街保中心办理缴费核定后,可通过以下三种“非接触式”方式办理:


  (一)微信缴费


  1.微信公众号。关注“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右下方“微服务”中“社保缴费”,输入参保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核对无误后,在线缴费即可。


  2.微信“城市服务“缴费。缴费人打开微信--支付--腾讯服务“城市服务”,选择热门服务“社保”--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保缴费,输入参保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核对无误后,在线缴费即可。


  (二)网上银行缴费


  缴费人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的网上银行进行缴费,其中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可绑定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等银行卡进行缴费。具体操作指南可在“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中查找。


  (三)电子税务局缴费


  已经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的缴费人,可通过青岛税务局网站(http://qingdao.chinatax.gov.cn/)首页进入电子税务局,或直接输入青岛电子税务局社会保险费系统网址(https://sbf.qingdao.chinatax.gov.cn/)登录办理。


  四、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如果您需要办理新建商品房交易或者存量房交易涉税业务,请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特色业务”→“房地产交易”,录入不动产登记收件回执号,根据提示办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如确需到现场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业务,请按照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市政务服务大厅(或各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通知要求办理。


  我们坚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在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的全力配合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预祝全市纳税人、缴费人度过一个健康平安、祥和幸福的春节!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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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市监通告[2020]11号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实行企业登记“零见面”审批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8号)精神,进一步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经研究决定,疫情期间全省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网办”,实行企业(含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等业务“零见面”审批,暂停线下窗口现场办理企业登记、备案业务,做到“网上办、免费寄、零见面、办成事”。现通告如下:


  一、办理路径。企业可通过登录省、市政府官网或政务服务网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官网“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申请办理企业登记业务。


  二、办理程序。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网上自然人实名认证→上传相关材料→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企业登记部门”)进行材料指导→上传经过电子签名的登记材料或寄递经过签名或加盖相关印章的纸质申请材料→企业登记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登记→向企业免费寄递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辅助服务。在进行“零见面”登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就近到提供企业登记窗口服务业务的审批服务大厅、企业登记代办服务的银行网点,进行相关业务咨询或通过自助服务设备进行自助服务;也可以通过各市企业登记部门的业务咨询电话或该部门官网互动交流平台进行咨询。对确需到窗口现场通过帮办代办服务办理企业登记业务的,可提前拨打本企业所属登记机关业务咨询电话,了解相关情况,并预约办理,以减少人员聚集现象、减少等待时间。


  四、咨询服务。可通过省、市政府官网公布的政务服务事项,查询企业登记相关事宜。“企业开办/注销‘一窗通’服务平台”首页下方链接了全省各级企业登记部门的咨询电话,可点击查看相关企业登记部门的业务或技术咨询电话,并进行相关咨询。


  五、有关要求


  (一)鼓励采取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应采取全程电子化登记的方式申请各类登记业务,以缩短登记时间。


  (二)做好实名认证。企业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务必根据系统提示,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对未进行实名认证的自然人进行实名认证。


  (三)倡导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现有各类企业均已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爱山东”APP已嵌入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可下载该APP对本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管理和应用。


  暂停企业登记线下窗口现场服务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线下窗口现场服务恢复时间将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敬请关注。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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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3
文号:鲁市监通告[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发[2020]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金融支持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稳定授信,银行机构要对其到期贷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2020年,省内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2.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低于去年同期0.5个百分点。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加大线上业务办理力度,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


  3.降低企业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客户疫情防控流动资金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业务,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降低对疫情防控相关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合作担保机构在疫情期间办理符合备案条件的小微企业担保项目,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给予续保。(山东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分工负责,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


  4.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应急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申请电话:400-651-0531,网上申请入口:http://www.smesd.com.cn),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通过省转贷平台和市县转贷机构共同让利,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费率由每日0.1%降低至0.08%以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5.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已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6.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省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省财政给予奖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配合)


  二、减轻税费负担


  7.减免相关税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省税务局牵头)


  8.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省税务局牵头)


  9.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降低运营成本


  1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省国资委牵头)


  11.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增逾期拖欠。(省国资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


  12.增设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各市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3.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群众生活保障物资生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创办企业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配合)


  1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的免费堆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加大稳岗力度


  16.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7.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对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且正常发放工资的中小企业,其正在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本意见到期后,可阶段性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8.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19.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高校毕业生到本省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级财政可适当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20.优化补贴办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个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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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鲁政办发[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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