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实行备案管理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是指除纳税人自建以外、由第三方建设供纳税人使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运营者(以下简称“平台运营者”)为青岛市所辖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应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备案。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资料


  平台运营者为青岛市所辖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向青岛市税务局备案以下资料:


  (一)平台运营者基本情况


  1.运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平台成立时间等基本信息,填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登记表》(附件1)。


  2.已在该平台注册的青岛地区用户清单,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等信息。


  3.平台运营者在青岛市内提供的电子发票服务项目,包括免费服务项目、收费服务项目及价格等,并提供包含以上内容的标准合同范本。


  4.平台运营者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以及自愿接受相关行业监管的书面承诺,填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备案登记承诺书》(附件2)。


  (二)平台技术方案


  平台技术方案应包括业务需求分析、系统总体技术架构及功能设计、系统详细设计及实现;电子签章技术实现方案;电子发票数据存储技术架构设计及实现;应用、数据、网络安全设计及实现;数据存储及业务处理可靠性设计等;灾备设计及实现。


  (三)平台管理方案


  平台管理方案应包括研发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电子签章管理制度、电子发票数据管理制度(数据生成、数据传递与分析、版式文件生成、交付及管理、数据迁移、数据移植等)、系统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服务管理制度(系统运维管理规定、技术支持服务等)。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流程


  (一)报送备案资料


  平台运营者应当将纸质备案资料加盖印章后报送至青岛市税务局,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青岛市税务局按规定签收。


  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发布备案信息


  经核实备案资料完整、有效的,青岛市税务局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平台运营者相关信息,供我市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


  备案联系电话:0532-83931812。


  特此通告。


  附件:


  1.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表


  2.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登记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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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的公告

为规范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应用,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根据《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等文件,现将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第一批,17家)公告如下:


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免费项目收费项目
51发票平台山东爱信诺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与企业财务系统对接,与企业业务系统对接;
批量维护商品、客户信息、批量开票、定时开票;
通过公众号将发票推送给受票方;
发票存储、托管服务等发票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百望云百望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及邮件推送等服务电子发票系统软件自建费用
电子发票系统软件租用费用
短信推送服务
电子发票系统运维服务费
运营服务
瑞宏网北京东港瑞宏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根据纳税人提出的定制化开发需求,系统开发、实施、服务费用
票易通供应链协同平台上海云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提供财税信息化咨询服务
提供财税信息化系统建设(二次开发、接口集成等)
提供设备托管等运维服务
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存储系统开发、系统升级、系统对接、系统联调测试、业务和技术7*24小时热线支持、系统运维、安全防护、网络专线及服务器资源等
云票儿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海南高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系统对接,定制化,技术改造等服务
慧票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万物通(山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定制开发收费
云存储
百望发票云(山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山东百望九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电票短信推送
电票存储费
电票证书费
定制开发维护费
用友电子发票运营平台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系统对接开发
现场实施
电子发票平台搭建开发
中穗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定制开发
税控设备代采购
云服务费
税控设备托管费用
合力中税电子发票云服务平台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自购、自建平台
定制化开发
租用平台
中科云链电子发票云服务平台北京中科云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自购、自建平台
宁波百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宁波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交付、存储代收短信费
定制开发
服务托管
优易票成都优易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ERP接口定制开发
微信公众号对接
官方查询系统定制开发
电商API接口开发
财务凭证接口开发
盟度电子发票平台北京盟度知汇科技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消费者申请开票手机端程序(定制)
客户端打印二维码插件费用(定制)
业务系统接口发开费用及其他个性化需求定制开发费用
维护服务费
泰易开票通云服务平台上海容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查询、打印和交付等基础服务税控盘托管服务
税控服务器托管服务
开发实施费用
泰易平台使用费用
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页上手工开具电子发票,免费提供板式文件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服务。增值型(电票助手);提供扫码开票、批量开票、手机APP开票等便捷开票方式。
提供企业发票版式文件存储服务。
提供7*12小时线上线下售后服务;提供财税咨询服务。
定制型;提供扫码开票、批量开票、手机APP开票等便捷开票方式;
提供微信公众号开票对接服务;
提供根据用户需求定制开发,提供系统开发运维服务;
提供业务系统对接服务。提供独立的发票管理后台,管理票据服务。提供定制集团版的多个税号管理服务平台。
提供不定时电票/税务等方面培训和售后工作。
提供不定期的平台/接口/软硬件升级更新服务。
增值型(票通宝);提供扫码开票、批量开票、手机APP开票/微信/支付宝扫码开票等便捷开票方式;提供企业发票版式文件存储服务
提供硬件设备票通宝或开票服务器替代电脑;
提供独立的发票管理后台,管理票据服务。
提供不定时的电票/税务等方面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
提供7*12小时线上线下售后服务;提供财税咨询服务。

一、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平台。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纳税人在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过程中,如遇到违规收取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费用,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情况,可向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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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送达公告2019年第17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决定对青岛广祥茂纺织有限公司(913702033342153943)的《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二处[2019]90125号)予以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6月5日对你单位2015年6月26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我局电话联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贾崇水,电话提示为空号。到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北区通山路11号621户以及登记生产经营地址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28号楼2单元2203户实地核实,上述地址为虚假地址。


(二)你单位为商贸企业,购入货物品名为“皮棉”,对外开具货物品名为“梭织布、棉布、面料”,不具备生产企业的经营能力,没有加工费用发生,销售货物与购进货物品名背离。


(三)经对你单位银行账户报告表和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银行账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账号694727688)进行查询,该账户仅记载从下游企业取得的货款858244.50元,与其他下游单位无款项往来的记录。同时也未记载与上游单位的款项往来记录。


你单位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税务登记信息不真实,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进销货物品名严重背离,仅与下游三个单位存在小额银行交易记录,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你单位上述行为都不符合正常企业经营行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以下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发生。


二、 处理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国税发[1996]210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2015年11月至2017年3月间向宜春市李太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万年县金戈服装有限公司等18家单位开具的3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32527895.76元,税额5529742.30元。对你单位2015年9月至2017年4月间从金乡县亨通皮棉销售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取得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419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虚开金额41710552.34元,税额5422371.46元。合计虚开发票748份,虚开金额74238448.10元,税额10952113.76元。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青岛市税务局

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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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社局 青岛市扶贫办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开发办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5号)精神,现就青岛市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政策范围及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的下列人员,可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政策标准及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申请程序


  1.申请。采取纳税人申请和大数据比对相结合的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失业登记的人员(含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下同),符合条件的分别由扶贫协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不需提交申请。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失业登记的人员,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线网上申请模块后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申请。纳税人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失业人员提交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


  2.审核认定。申请人通过青岛就业网或现场提交申请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复审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涉及就业创业证信息可通过全国查询系统(http://jyjc.mohrss.gov.cn)核实。


  3.结果反馈。经认定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标记,并及时反馈申请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等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政策范围及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二)政策标准及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第2年及以后年度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申请程序。


  1.申请。采取大数据比对和现场申请相结合方式进行。申请单位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线网上申请模块后,申请单位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申请。申请单位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其中,招用人员属于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的,还需提交就业创业证原件。


  申请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2.审核认定。申请单位通过青岛就业网或现场提交申请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复审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结果反馈。经认定后,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加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标记,并及时反馈申请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人员等将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


  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个体经营者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税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的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有关信息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填报增值税减免税额。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按季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免税额”栏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将差额部分填入减免税额栏次,扣减个人所得税。上述减免税额的累计额,不得超过年度减免税限额。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单位享受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的,留存《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税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的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有关信息查询登记失业人员信息。


  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减征增值税税额。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在“减:减免所得税额”栏(《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栏)。上述减免税额的累计额,不得超过核定年度减免税总额。


  (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衔接。对既符合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也符合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的人员,享受两项政策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2019年1月1日前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3年期满。对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企业招用人员既可适用本通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纳税人已享受本通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创业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印制,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青岛市税务局将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和单位相关信息及时传送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或其他途径,协助税务部门查询有关信息。扶贫部门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等有关信息。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创业证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及时将协查结果通报税务机关。


  (五)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社局

青岛市扶贫办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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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备案情况(第二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要求,本着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原则,方便纳税人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二、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含电子签章)、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不得巧立名目对基础服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搭售任何软硬件产品、机器、设备等。对采取短信推送方式提供交付服务的,不得收取短信费。


  三、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在提供服务时,应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严格区分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并明确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项目、内容,公开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捆绑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并依法依规保护用户的商业信息。


  四、已在青岛市税务局办理备案的第三方服务平台及运营商名单(第二批)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image.png

此次公示为第二批已在我市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未备案且未公示的第三方服务商不得在我市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五、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强制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情况的,可拨打12366进行投诉举报。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关服务商在青岛市的服务和备案资格,涉及税务干部的将依纪、依规、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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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发[2019]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缴费负担实质性下降,及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二)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再下调50%,调整后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05%、0.1%、0.18%、0.23%、0.28%、0.33%、0.4%、0.48%,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在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我市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进行缴费清算。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将制定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工伤待遇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此之前,养老和工伤保险待遇暂按照上年度我市原口径平均工资口径进行计算。


  (二)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在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我市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100%,核定缴费基数;公布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进行缴费清算。


  四、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其他险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五、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市、各区(市)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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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6
文号:青政办发[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字[2019]1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五、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征管规范。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确保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落到实处。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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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2
文号:鲁政字[2019]1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税函[2019]40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税函[2019]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规保障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


  (一)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税办函[2018]30号)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


  (二)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含)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的规定,做好实地核查工作;经依法依规审核、查验未发现异常的,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量”“增版”。


  二、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各单位要落实好增值税发票领用分级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工作。除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等文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采取纳入风险纳税人管理、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的限制措施,不得擅自扩大异常扣税凭证认定范围。


  三、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国税函[2017]158号)规定:“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范围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B级纳税人;主管国税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省局根据总局要求已扩大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凡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包含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各单位要按照《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国税函[2017]158号)和《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票e送”推行工作方案》做好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推行工作。


  四、扎实开展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纳税人规范发票开具使用行为;印制《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总局文件附件),在纳税人首次办理发票业务或办理“增版”“增量”业务时发放给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优化流程,保证纳税人高效率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加强对税控服务单位监管,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开票系统操作。对于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用问题和相关诉求,要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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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13
文号:济税函[2019]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核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残疾人认定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相关部门应在相关信息查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前款所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省设区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五、征收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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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晋工发[2018]49号 山西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的通知》(晋政函[2018]10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成立后,具体承担所辖全省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现行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征缴管理,为工会组织履行维权服务职责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范围为全省所有企业、非财政预算安排基本支出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财政预算安排基本支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当地工会负责征缴。


  二、代征标准


  (一)计算基数


  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长期职工、临时职工)。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具体标准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二)代征比例


  对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征缴工会经费,另外60%由基层工会留用,各级税务机关应监督缴费单位足额拨缴。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缴工会筹备金。


  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名单见附件1)在晋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征缴工会经费。


  中国铁路总公司山西省境内路局、段、站和各航空公司山西分公司,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征缴工会经费。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境内企业,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0%征缴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的缴费比例由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确定,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调整工会经费上缴比例的,从其规定。


  三、征收管理


  (一)申报缴纳期限


  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行按季征收,以一个季度为一个征收期,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缴费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按规定为其开具税收票证。


  因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在直接缴入国库后,需要在月末进行对账并及时划转资金,所以1-11月份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截止日为25日,12月份征缴截止日为20日。从征缴截止日次日至月末,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业务,如缴费单位确需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可到当地


  工会办理缴纳业务,并由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缴纳凭证。


  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开展筹建工作的下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成立工会组织或者未筹建工会组织的,自期满6个月的次月起,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缴工会筹备金。


  (二)申报受理与审核


  缴费单位办理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业务时,应如实填写税务部门统一样式的申报表,同时一并报送当期全部职工工资发放表及其它与计算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相关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相关性复核,资料齐全的,受理申报;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缴费单位补正。缴费单位在当期申报税收或其他非税收入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申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时需使用的,原则上不需重复提供。


  缴费单位对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提供资料的相关性复核,不改变缴费单位真实申报责任。


  (三)申报缴纳地点


  缴费单位一般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比照税收管辖范围执行)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在晋的省级分行(公司、局)或代行省级分行(公司、局)职能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以本级和在晋


  分支机构(法人单位除外)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在晋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应单独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不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可以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采用集团公司汇总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集团公司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一年度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名单,各级税务机关在每年1月15日前,将集团公司当年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名单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未列入当年汇总缴纳名单的分支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对集团公司总部不在我省境内的,其在我省境内的代行省公司职能的机构可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方式。


  四、退付业务


  缴费单位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可以抵顶以后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也可以申请退付。确需退付的,由各级对应的工会组织负责办理。


  (一)缴费单位填写《工会经费收入退还申请书》(附件2),同时提供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费凭证、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银行账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与多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的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确需办理退付业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工会经费收入退还申请书》上签章确认,交申请退费单位。


  (二)申请退费单位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工会经费收入退换申请书》提交所在地工会,所在地工会审核无误后签章确认,留存一联,其他两联分别返还缴费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同时由申请退费单位填写《工会经费返还(退库)结算单》并签字确认。工会组织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多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转账方式汇入缴费单位账户,办理完结退付事宜。


  五、处罚规定


  (一)应当按期申报和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对以“不按期或不据实申报、缴纳”等方式截留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催报催缴,并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按照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以其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为限,即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二)缴费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移交同级工会组织,由工会组织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追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滞纳金减免规定


  缴费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期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应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上级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上级工会组织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加收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滞纳金可予以减免。


  七、其他规定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山西省总工会、原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就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制定印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缴费单位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


  1、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名单


  2、工会经费收入退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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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1
文号:晋工发[2018]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自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开展有奖发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是指购买方取得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并经过验证,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有奖活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二、有奖发票的范围


  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住宿业、餐饮业、商业三类行业和加油站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普通发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票面金额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含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50元以下;


  (二)红字普通发票;


  (三)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五)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六)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普通发票;


  (七)受票方为单位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三、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支付宝APP进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


  第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开奖周期为一个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一)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二)购买方为个人的;


  (三)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四)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除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购买方可以通过山东省财政厅(http://czt.shandong.gov.cn)、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http://www.sd-n-tax.gov.cn)官方网站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四、奖项设置


  即开即奖共设置五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10元,四等奖5元,五等奖2元。


  定期摇奖共设置三个等级奖项:一等奖2个,奖金各30万元;二等奖5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10个,奖金各1万元。


  五、定期开奖中奖名单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由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电话通知中奖者并预约兑奖地点。兑奖地点详见公告附件《全省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


  六、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电话联系不到而无法预约兑奖地点的,中奖者一律到济南市设立的兑奖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进行兑奖。


  七、定期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全省各地市设立的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八、定期开奖兑奖时,中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后,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九、定期开奖的中奖者兑奖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十、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第二次兑奖。


  十一、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便利纳税人,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中奖奖金以电汇的形式转账给中奖者。


  十二、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十三、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十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全省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自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开展有奖发票活动。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是明确了有奖发票实施范围:2019年7月1日起山东省(不含青岛)住宿业、餐饮业、商业三类行业和加油站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增值税查验平台或税控系统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二是明确了不能参加开奖的普通发票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一)票面金额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含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50元以下;(二)红字普通发票;(三)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四)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五)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六)自开票之日起超过180天的普通发票;(七)受票方为单位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三是明确了有奖发票开奖方式及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实行两次开奖。


  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奖(包括单位和个人消费)。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支付宝APP进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共设置五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10元,四等奖5元,五等奖2元。


  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一)参与第一次开奖的;(二)购买方为个人的;(三)经过系统校验后的;(四)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定期开奖每月开奖一次。设置:一等奖2个,奖金各30万元;二等奖5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10个,奖金各1万元。


  四是明确了兑奖方式。即开即奖的,采取即开即兑方式,以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定期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全省各地市设立的有奖发票定期摇奖兑奖地点兑奖。


  为了便利中奖者,公布中奖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由12366纳税服务热线通过电话通知中奖者并预约兑奖地点。对于电话联系不到而无法预约的,中奖者一律到济南市设立的兑奖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历下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进行兑奖。


  五是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缴纳事项。奖金支付时,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中奖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便利纳税人,同时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操作流程


  (一)选择微信参与即开即奖的,关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进入微信公众号后点击“有奖发票”菜单进行摇奖。


  (二)选择支付宝参与即开即奖的,进入支付宝“发票管家”,点击“发票摇奖”功能菜单进行摇奖。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个人消费者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应妥善保管。


  (二)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税务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


  (三)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上传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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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字[2019]1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运作,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基金管理体制


  (一)改革基金设立机制。不再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政策审查委员会,取消基金设立环节的政府审批和政策性审查。确定合作机构、设立基金等事项,由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公司)自主决策。引导基金省财政出资部分作为新动能基金公司注册资本金,分期拨付新动能基金公司,专项用于设立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二)提高基金市场化运作水平。新动能基金公司专司引导基金运营管理,选聘高水平团队,独立开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自主建立投资决策、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等机制,确保实现政策目标。省级相关部门单位不干预基金日常经营,不参与基金投资决策,不指定具体投资项目。


  (三)完善基金评价监督体系。构建符合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特性,有利于政策目标与市场目标相平衡的绩效考核机制。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制定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从整体效能出发,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效果和管理效能进行科学评价。新动能基金公司负责参股基金绩效考核,按照基金政策目标和投资规律进行综合评价,不对单个投资项目进行考核。审计部门对政策性基金不作为财政专项资金审计。


  (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省级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政策制度设计、筹集和拨付引导基金,牵头组织开展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等。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基贷联动”放大基金投资效果。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基金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依法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企业登记信息,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便利。山东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协调做好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省审计厅负责对引导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降低基金设立门槛


  (五)优化基金架构。将“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级架构调整为“引导基金-子基金”两级,杠杆比例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通过加大引导基金让利幅度等措施,鼓励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扩大投资规模,放大政策效果。


  (六)调整基金设立规模。基础设施类、产业类和创投类基金设立规模,分别由不低于50亿元、30亿元、5亿元,调整为原则上不低于30亿元、10亿元、2亿元,具体设立规模由新动能基金公司与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七)降低基金管理机构门槛。申请设立基金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由不低于200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1000万元。创投类基金可视情况进一步降低。


  (八)适当提高引导基金出资比例。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调整为一般不超过25%;现代高效农业、现代海洋产业领域内基金及各类创投基金可以达到30%,省、市、县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放宽至50%。


  (九)放宽基金返投比例。将基金投资山东省的比例由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或70%,调整为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的1.5倍。基金所投资省外(含境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山东省、被省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山东省的,可视为省内投资。


  (十)放宽基金注册地限制。子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注册不受地域限制。


  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十一)设立项目基金。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省级引导基金联合市、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项目基金,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


  (十二)加大让利力度。自2019年起,基金在工商注册一年内投资的省内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其中不少于50%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注册满一年以后引导基金让利根据投资情况另行确定。对天使类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比例。


  (十三)实施财政奖励。自2019年起,基金工商注册两年内,对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70%(含)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基金管理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投资进度超过认缴规模50%(含)、小于70%(不含)的,按比例最高奖励100万元。


  (十四)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参股基金工商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十五)落实引导基金出资。省引导基金中市级出资统一委托新动能基金公司管理。各市要将引导基金市级出资部分纳入年度政府预算,并根据引导基金出资进度及时拨付新动能基金公司。


  四、优化基金发展环境


  (十六)建立项目筛选推介机制。新动能基金公司负责设立公开、动态的基金投资项目库。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应及时择优推荐项目;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按照标准在网上自主申报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筛选后纳入基金投资项目库。


  (十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大胆创新,在引导基金及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不追究决策机构、主管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责任。国有企业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出资部分适用上述规定。


  (十八)建立对接服务机制。加强省直部门、新动能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机构三方联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会同新动能基金公司,确定专门负责人和联系人,分别对接基础设施类、创投类和相关产业类基金,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基金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一对一服务。


  (十九)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和新动能基金公司定期召开会议,调度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督促基金加快投资。


  (二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新动能基金公司每季度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十强”产业牵头部门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每年向省政府提报引导基金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省政府已出资参与设立,并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体系的基金,可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省级政府出资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激励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4号)等现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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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3
文号:鲁政办字[2019]1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19]8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2018年度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一批名单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和《关于优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程序的通知》(青财税[2018]19号)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第一批名单公告如下:


  1.青岛市慈善总会


  2.青岛市市南慈善协会


  3.青岛市市北区慈善总会


  4.青岛市崂山区慈善总会


  5.青岛市李沧区慈善总会


  6.青岛市城阳区慈善会


  7.青岛市黄岛区慈善总会


  8.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9.青岛市即墨区慈善总会


  10.即墨市爱心养老基金会


  11.胶州市慈善总会


  12.青岛市城阳区鑫江慈善基金会


  13.青岛市赛轮金宇慈善基金会


  14.青岛市吉上卓锋慈善基金会


  15.青岛市奥利凯慈善基金会


  16.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


  17.青岛市光合慈善基金会


  18.青岛市青银慈善基金会


  19.青岛市恩马世兴慈善基金会


  20.青岛市润泽慈善基金会


  21.青岛市众绘爱心慈善基金会


  22.青岛市大德生公益基金会


  23.青岛市恒星汉学基金会


  24.青岛市森隆慈善基金会


  25.青岛市农商银行慈善基金会


  26.青岛市福慧慈善基金会


  27.青岛市凤凰慈善基金会


  28.平度市慈善总会


  29.莱西市慈善总会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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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8
文号:青财税[201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税[2018]18号)规定,经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2018年第二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公布如下:


  1.青岛心田慈善服务中心


  2.青岛市青银慈善基金会


  3.青岛市森隆慈善基金会


  4.青岛市恩马世兴慈善基金会


  5.青岛市四十人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上述单位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2018年至2022年五个年度。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免税手续。


  主管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具备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财税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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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统一简并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仅限按固定期限申报情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除部分行业外,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省外按月预缴的总机构,允许其省内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外,其余企业实行按季申报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三、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预缴(实行定期定额的,可与增值税的征期保持一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四、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7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税收征管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纳税人申报的相关税费种纳税期限(仅限于按固定期限申报情形)进行梳理,并统一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申报管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除部分行业外,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同时,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省外按月预缴的总机构,允许其省内分支机构按月预缴外,其余企业实行按季申报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三)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人“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预缴(实行定期定额的,可与增值税的征期保持一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


  (四)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申报缴纳。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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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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