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工发[2018]49号 山西省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统一代征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21
文号:晋工发[201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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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税务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适用的通知》(晋政函[2018]10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成立后,具体承担所辖全省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现行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征缴管理,为工会组织履行维权服务职责提供充足的经费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范围为全省所有企业、非财政预算安排基本支出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财政预算安排基本支出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当地工会负责征缴。


  二、代征标准


  (一)计算基数


  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长期职工、临时职工)。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均计算在内。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具体标准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二)代征比例


  对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40%征缴工会经费,另外60%由基层工会留用,各级税务机关应监督缴费单位足额拨缴。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缴工会筹备金。


  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名单见附件1)在晋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5%征缴工会经费。


  中国铁路总公司山西省境内路局、段、站和各航空公司山西分公司,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5%征缴工会经费。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境内企业,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10%征缴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的缴费比例由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确定,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调整工会经费上缴比例的,从其规定。


  三、征收管理


  (一)申报缴纳期限


  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行按季征收,以一个季度为一个征收期,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缴费单位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按规定为其开具税收票证。


  因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在直接缴入国库后,需要在月末进行对账并及时划转资金,所以1-11月份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截止日为25日,12月份征缴截止日为20日。从征缴截止日次日至月末,各级税务机关不再办理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业务,如缴费单位确需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可到当地


  工会办理缴纳业务,并由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缴纳凭证。


  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开展筹建工作的下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仍未成立工会组织或者未筹建工会组织的,自期满6个月的次月起,税务机关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缴工会筹备金。


  (二)申报受理与审核


  缴费单位办理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申报缴纳业务时,应如实填写税务部门统一样式的申报表,同时一并报送当期全部职工工资发放表及其它与计算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相关的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相关性复核,资料齐全的,受理申报;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缴费单位补正。缴费单位在当期申报税收或其他非税收入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申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时需使用的,原则上不需重复提供。


  缴费单位对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提供资料的相关性复核,不改变缴费单位真实申报责任。


  (三)申报缴纳地点


  缴费单位一般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比照税收管辖范围执行)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在晋的省级分行(公司、局)或代行省级分行(公司、局)职能的金融保险证券机构,以本级和在晋


  分支机构(法人单位除外)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算基数,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在晋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应单独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不具备法人资格条件的,可以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由集团公司汇总缴纳,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采用集团公司汇总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集团公司需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一年度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名单,各级税务机关在每年1月15日前,将集团公司当年汇总缴纳分支机构名单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未列入当年汇总缴纳名单的分支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对集团公司总部不在我省境内的,其在我省境内的代行省公司职能的机构可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方式。


  四、退付业务


  缴费单位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多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可以抵顶以后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也可以申请退付。确需退付的,由各级对应的工会组织负责办理。


  (一)缴费单位填写《工会经费收入退还申请书》(附件2),同时提供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费凭证、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银行账户、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与多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有关的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确需办理退付业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工会经费收入退还申请书》上签章确认,交申请退费单位。


  (二)申请退费单位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工会经费收入退换申请书》提交所在地工会,所在地工会审核无误后签章确认,留存一联,其他两联分别返还缴费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同时由申请退费单位填写《工会经费返还(退库)结算单》并签字确认。工会组织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多缴纳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转账方式汇入缴费单位账户,办理完结退付事宜。


  五、处罚规定


  (一)应当按期申报和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对以“不按期或不据实申报、缴纳”等方式截留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催报催缴,并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按照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以其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为限,即滞纳金不超过本金。


  (二)缴费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移交同级工会组织,由工会组织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追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滞纳金减免规定


  缴费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期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应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向所在地上级工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上级工会组织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主管税务机关对应加收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滞纳金可予以减免。


  七、其他规定


  本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山西省总工会、原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就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制定印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缴费单位补缴以前年度欠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


  1、中国金融工会会员单位名单


  2、工会经费收入退还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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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可以享受什么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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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生效日期是2025年11月,选择按年缴纳保险费用1800元,可以全部在2025年汇算清缴时扣除吗?

  可以的。纳税人投保时可以选择按月或者按年缴费,按年缴费的纳税人在扣除限额内实际支出的年度保费可以在当年度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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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何判断我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第三条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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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的保单上没有税优识别码,是否可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的政策?

  答:不可以。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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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商业健康险的被保险人是我的父亲,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可以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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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抵扣个人所得税如何操作?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2025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标准申报”,核对个人基本信息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在“其他扣除项目”中找到“商业健康险”,点击“新增”,填入税优识别码和相关保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即可。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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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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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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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股权代持全攻略:四大法律禁区、七条风控铁律,一文说清“”借名持股“”的门道

  案例1: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年逾半百的老张在贸易行业深耕多年,与好友老李、老刘合伙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贸易公司。老李以劳务入股占股20%,老张出资6万元、老刘出资4万元,两人合计占股80%。

  创业初期公司业绩稳步上升,后老刘无心经营,老张便以8万元收购了老刘持有的40%股权,自此老张实际享有公司100%的股权。但出于个人考量,老张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是与老刘的妹夫李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李某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这100%股权,老张作为隐名股东在幕后实际操控公司。

  不料李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债,竟擅自将代持的100%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债权人孙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老张得知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收回股权。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与李某的代持协议虽有效,但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代持内情的情况下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工商登记,依法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老张不仅失去了辛苦打拼的公司股权,还陷入了无尽的维权困境。

  案例2:名义股东离婚引发的股权纠纷

  王先生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出资100万元持有公司40%的股权。为了隐藏个人资产,他找多年的好友陈某代持这部分股权,两人签订了《代持协议》并约定收益归王先生所有。

  几年后,陈某与妻子丁某感情破裂起诉离婚。丁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分割陈某名下这40%的股权。王先生得知后,拿出《代持协议》证明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但丁某坚称该股权是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陈某名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虽然王先生与丁某签订的《代持协议》有效,但这并不能抗拒丁某的诉求,丁某有权要求分割,王先生只能向好友陈某追讨损失。

  案例3:证据缺失导致股东资格不被认可

  宋某与王某是多年好友,两人于2023年共同出资500万元受让A公司40%的股权,并委托共同的朋友廖某代持。后廖某擅自将代持股权转让给张某,并完成了工商变更。

  得知消息后,宋某与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并确认自身股东资格。但涉及证据时,两人仅能提供《代持协议》的复印件且签名存疑,转账记录中也未注明款项用途。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宋某与王某不能充分证明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事实,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24年7月《新公司法》颁布实施,股权代持风险放大,纠纷案件持续增加。据相关机构统计,自2024年7月至2025年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股权代持纠纷案件同比大幅增长276%,其中,隐名股东面临极大的败诉或权益受损风险,85%以上的案件最终导致隐名股东“钱股两空”,或者被迫承担了巨额的连带债务。在其中的不少案件中,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明明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结果最终却依旧落得“钱股两空”,原因何在?如何防范?

  一、何为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通俗地说就是"借名持股",即:张三想投资一家公司当股东,但因为某些原因,比如身份敏感、不方便公开、想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等,他让他的一个好朋友李四代替自己出面去工商登记当股东,实际出钱和享受收益的都是张三。

  在这个关系里,实际出资人张三一般被称之为隐名股东,工商登记上显示的股东李四,则被称之为名义股东。如何约束规范两人之间的合作关系?通常情况下,张三会和李四会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约定双方的权责利。但是,代持关系本身存在诸多微妙之处,稍不注意即可能导致瑕疵,导致风险敞口的出现。

  二、国家法律对股权代持的规定

  2.1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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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的要求

  隐名股东是不是可以随意转变为真正的、可以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的股东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最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东会决议认可其实际出资人身份;

  2)过半数其他股东同意其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

  3)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代持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提出异议。

  换而言之,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之一,即便隐名股东想变身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也是无法达成的。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

  3.1特定类型企业代持无效

  如上所述,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上市公司、金融类企业的股权代持明确无效。内在逻辑如下:

  上市公司股权代持无效,原因在于其严重违背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透明,以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来作出投资决策。股权代持的存在使实际股权信息被隐藏,导致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可能引发市场欺诈、内幕交易等严重问题,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破坏证券市场秩序。

  金融类企业股权代持无效,则是基于金融安全与稳定的考量。在金融行业中,股权代持会使实际投资人脱离监管,可能导致资本不实、关联交易隐匿等状况,增加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金融企业股权代持,违反规定将面临严厉处罚。

  3.2特殊主体和行业代持无效

  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公务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包括投资公司持有股权。若公务员进行股权代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代持协议无效。

  失信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财产和信用状况已受限制。股权代持虽未直接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但若其通过代持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持行为无效。

  除以上之外,部分特殊行业,如军事、安防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业,我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的身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若不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股权代持进入这些行业,将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代持行为同样无效。

  3.3存在非法目的和损害公共利益的代持无效

  以逃避债务、洗钱、违法犯罪为目的的股权代持无效。这类行为存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能,代持行为无效。

  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股权代持同样无效。比如通过股权代持投资环境污染项目、危害公共健康的项目等,法律认定该类代持无效,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3.4股权存在问题的代持无效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在实践过程中,如果被代持股权本身存在问题的,代持行为也可能会被法律认定为无效,如代持已经注销公司的股权、代持未实缴且不可能实缴的"空壳"股权、代持虚构的股权等。

  四、股权代持的风险控制

  股权代持就像"把鸡蛋放在别人的篮子里",风险不小。如何做好股权代持?首先要明确代持股权的性质,如果是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签好、证据留足、各方知情,基本可控;但涉及上市公司、金融公司、公务员代持、非法目的的代持时,千万不能碰,法律不仅不保护,还有可能涉及牢狱之灾。

  针对普通公司的股权代持,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到位、做细致,切实保障各方合法利益。

  4.1签订完善的代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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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让公司和其他股东"知情"

  为避免后续隐名股东转换为显名股东时产生障碍,让公司其他股东知情非常重要,建议隐名股东可以让其他股东签署《知情同意书》,确认知道代持事实,并承诺未来配合隐名股东的身份转换、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可能,最好协调公司本身也在代持协议上盖章确认,这能大大降低未来"无法显名"的风险。

  4.3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建议隐名股东可提前与名义股东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未来达到某个条件时,名义股东将股权转回给实际出资人或其指定的人,这样即使名义股东未来不配合,实际出资人也有直接依据办理工商变更。

  4.4一定要防范名义股东的"身边人"

  在实际案例当中,因名义股东配偶或家人对股权代持不知情(或表现为故意不知情),导致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的案例不在少数。如果名义股东已婚或有直系家人,一定让其配偶或直系家人签署《知情确认书》,确认知晓代持事实,承诺不主张该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人财产,防止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配偶/家人主张分割代持股权的要求。

  4.5用"股权质押"锁住名义股东

  为杜绝名义股东肆意处置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这样名义股东就无法擅自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

  4.6一定保留完整的证据链

  在过往的诉讼案件中,因隐名股东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败诉的案例不少。因此,隐名股东一定要做好证据的保管工作,具体如下:

  1)代持协议原件:一定要是原件,复印件无效;

  2)出资凭证:一定是隐名股东的出资记录,最好为银行转账记录,且要备注"代XX出资"。如果涉及现金出资的,一定要做好纸质凭证记录和备注。

  3)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如验证报告、收款证明等;

  4)名义股东的书面授权、指示记录:一定要原件

  5)参与公司管理的证据:如参加股东会的记录、邮件往来等资料;

  6)分红收取记录:包括转账记录(备注分红)、现金收款书面记录等。

  4.7名义股东的风险防范

  对名义股东而言,代持股权也不是100%安全的,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在代持行为发生之前、签署协议时及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要做到:

  1)隐名股东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实际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避免卷入洗钱、诈骗等非法活动中,并在协议中明确前述事项的。

  2)协议中明确"按指示行事免责",因遵循实际出资人指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3)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出资担保或设立共管账户,防止其不按时出资导致你被债权人追责。

  4)约定单方解除权,如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公司债务风险过大时,名义股东可以在告知隐名股东的前提下,要求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