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社局 青岛市扶贫办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5-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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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和《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开发办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5号)精神,现就青岛市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一)政策范围及条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的下列人员,可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政策标准及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照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三)申请程序


  1.申请。采取纳税人申请和大数据比对相结合的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失业登记的人员(含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下同),符合条件的分别由扶贫协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相关数据推送给税务部门,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不需提交申请。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失业登记的人员,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线网上申请模块后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申请。纳税人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失业人员提交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


  2.审核认定。申请人通过青岛就业网或现场提交申请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复审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涉及就业创业证信息可通过全国查询系统(http://jyjc.mohrss.gov.cn)核实。


  3.结果反馈。经认定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加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标记,并及时反馈申请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等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政策范围及条件。青岛行政区域内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二)政策标准及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季)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第2年及以后年度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申请程序。


  1.申请。采取大数据比对和现场申请相结合方式进行。申请单位可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线网上申请模块后,申请单位可登陆青岛就业网等网办平台在线申请。申请单位须填写承诺书并提交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其中,招用人员属于在青岛行政区域外办理失业登记人员的,还需提交就业创业证原件。


  申请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2.审核认定。申请单位通过青岛就业网或现场提交申请后,由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自业务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报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复审并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结果反馈。经认定后,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在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加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标记,并及时反馈申请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将符合企业吸纳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人员等将相关信息传送青岛市税务局。


  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个体经营者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的,税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的享受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有关信息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无需留存资料备查。


  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填报增值税减免税额。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按季在《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减免税额”栏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如果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时,将差额部分填入减免税额栏次,扣减个人所得税。上述减免税额的累计额,不得超过年度减免税限额。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单位享受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的,留存《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税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的享受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有关信息查询登记失业人员信息。


  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减征增值税税额。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在“减:减免所得税额”栏(《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栏)。上述减免税额的累计额,不得超过核定年度减免税总额。


  (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衔接。对既符合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也符合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的人员,享受两项政策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2019年1月1日前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3年期满。对在2021年12月31日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企业招用人员既可适用本通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纳税人已享受本通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19]2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创业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印制,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三)各级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建立劳动者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青岛市税务局将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和单位相关信息及时传送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全国就业创业证查询系统或其他途径,协助税务部门查询有关信息。扶贫部门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或其他途径,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查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等有关信息。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就业创业证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有疑问的,可提请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协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部门及时将协查结果通报税务机关。


  (五)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社局

青岛市扶贫办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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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