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财规[2018]12号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了《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18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然缴入市级国库,由市级返还50%。自2019年起,市级不再统筹分配使用上述三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


二、各区(市)支持残疾人事业资金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自2019年起,市级不再按项目给予区(市)补助。


三、2018年,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2018年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逾期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以前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欠缴、补缴、减免等事宜仍按原政策执行,补缴的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受理。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20日



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相关部门应在相关信息查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前款所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时,应提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下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等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用人单位安置残疾职工认定情况通知书》。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核确定后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供给同级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一条 保障金实行按年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缴并追缴保障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实行属地征缴,按规定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保障金作为市、区(市)级收入管理,中央、省驻青和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属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其他缴入相应区(市)级国库,市级不再统筹分配使用。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征收的保障金,按照征收总额的5%纳入省级收入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保障金应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


第十六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多缴保障金的,可向征收机关申请退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市税务、财政、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相关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在信息共享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及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支出。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康复和托养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托养康复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重度残疾人护理支出。


(七)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级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有关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预决算公开要求,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事业相关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残联教就字[2004]150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青岛市财政局     2018-08-21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什么资金?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残疾人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应如何计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前款所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四、每年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时间是什么时候?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


  五、什么情况下申请减免保障金?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六、保障金的使用方向是什么?


  保障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及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支出。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康复和托养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托养康复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重度残疾人护理支出。


  (七)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七、违反保障金管理相关规定如何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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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0
文号:青财规[2018]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发改高技[2016]707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为集成电路企业出具所得税优惠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有关精神,我省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以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为明确相关流程,方便企业办理,现将我省为集成电路企业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相关材料


  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财税[2015]6号文件具体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企业有关材料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合规审查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受理截止时限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由受托第三方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核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第三方机构核查意见,对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相关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于每年4月底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三、企业办理减免所得税


  相关集成电路企业凭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管理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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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1
文号:鲁发改高技[2016]7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现将机构改革后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边线使用大写汉语拼音“SHANDONGSHUIWU”微型字母组成,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山东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名称。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普通发票统一调整名称为:山东通用机打发票、山东通用手工发票、山东通用定额发票、山东汽车客运发票。


  三、发票监制章式样、普通发票票样、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附件《山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发票监制章式样


  2.普通发票票样


  3.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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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国家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成立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后,执法职权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承继,执法主体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


  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成立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内的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5号,邮政编码:250002。


  四、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5号,邮政编码:250002,举报电话:0531-12366、82613775。网络举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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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事项“一次办好”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全省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编制了《行政权力事项“一次办好”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涉税事项“一次办好”,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涉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调整、流程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权力事项“一次办好”清单


  2.公共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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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青岛市税务局派出机构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下设的派出机构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挂牌成立。为确保税收业务平稳有序运行,现就青岛市税务局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自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承继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尚未办结的事项由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继续办理。


  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地点: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号鲁邦广场C座,邮编:266034。


  三、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承继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行政、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邮编:266071。


  四、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负责青岛市税务局以及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交办的税费违法案件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等工作。


  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邮政编码:266071。


  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4号,邮政编码:266001。


  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邮政编码:266071。


  五、行政相对人等对青岛市税务局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青岛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分局不再以青岛市税务局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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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撤销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2018年8月25日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正式关闭,赋权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前湾保税港区和高新区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管职能。为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平稳划转,最大限度降低给纳税人办税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停止办理涉税业务时间


  (一)2018年8月17日17:00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停止受理纳税人的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已经受理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由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继续完成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退税条件的,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在2018年8月28日前办理完毕。


  (二)2018年8月17日17:00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停止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和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开具业务。对于已经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和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纳税人应于2018年8月20日前到商业银行完成税款缴纳。


  (三)2018年8月24日17:00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停止办理各项税款缴库业务。


  二、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已征收税款的退税业务划转安排


  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撤销后,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已征收的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由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承接。


  已在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三、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前湾保税港区、高新区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税场所


  2018年8月27日起,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前湾保税港区、高新区税务局部分办税服务厅开设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窗口,专门受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纳税人可以在以下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image.png

四、注意事项


  (一)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和车辆购置税申报(特殊业务)已经纳入同城办税业务范围,纳税人可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合理选择有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业务。


  (二)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4日,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仅可办理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在此期间,纳税人如需采用除POS机刷卡外其他缴税方式缴税,可以选择到崂山区、城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由此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妥善安排涉税事项办理时间。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划转工作中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业务办理衔接、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虚假涉税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还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部门将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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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挂牌成立。县(区)级新税务机构将于近期挂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规范化简称为“淄博市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承继原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由原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税地址设在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48号,同时设柳泉路办公区,地址为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28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挂牌成立。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挂牌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由原国税负责的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地税负责的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公告》的生效日期?


  《公告》所列事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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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附件: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修改为:


  附件: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酒的制造(行业代码:C151)


  白酒制造(C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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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png

删去原附件 “一、植物油加工(行业代码:C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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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中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持政府批准文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修改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持政府批准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修改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修改为“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对部分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涉及税务机关名称变更、适用对象变化的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例如将文件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适用对象已经注销的条款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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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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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布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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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淄博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淄博市、县(区)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县(区)两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如,市税务机关挂牌后,新的市税务机构就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此时县(区)级税务机关尚未挂牌,因而暂不适用《公告》。县(区)级税务机关挂牌时,适用规则类推。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县(区)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县(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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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现将枣庄市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中央驻鲁和省直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缴费期限


  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2017年度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2018年10月31日前。


  五、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联审核确认为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社会平均工资指枣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六、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也要进行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七、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申报时应当提交《枣庄市(枣庄市___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八、减免缓缴政策


  (一)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九、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十、政策咨询


  用人单位对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当地残联。


  特此通告。


  附:


  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地点


  滕州市:滕州市平行路2号5802612


  市中区:市中区兴华路中段残联大楼3327209


  薛城区:常庄镇薛前路薛城区残联4481636


  峄城区:峄城区中医院内残联大楼7712913


  台儿庄区:台儿庄区金光路与广进路交叉口13306376399


  山亭区:山亭区玄武路9号残联院内8818375


  市直: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新城民生路366号残联窗口3168635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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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挂牌成立。县级新税务机构将近期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规范化简称为“枣庄市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承继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由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枣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山东省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山东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九、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税地址设在枣庄市光明大道2155号、3285号。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挂牌成立。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挂牌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由原国税负责的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地税负责的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五、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六、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山东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山东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一、《公告》的生效日期?


  《公告》所列事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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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image.png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布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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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枣庄市各区(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新税务机构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枣庄市各区(市)税务局挂牌后,办公地址见附表。


  特此公告。


  附件:


  1 枣庄市各区(市)税务局办公地址


  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枣庄市各区(市)税务局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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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枣庄市各区(市)新税务机构已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各区(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各区(市)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区(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新税务机构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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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挂牌成立。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规范化简称为“东营市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承继原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由原东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东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办税地址设在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57号,同时设府前大街办公区,地址为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76号。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挂牌成立。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挂牌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由原国税负责的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地税负责的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东营市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公告》的生效日期?


  《公告》所列事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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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期限可延长至季度。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印花税核定数额或比例。”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在申报缴纳当期税款时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扣减。”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对部分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涉及税务机关名称变更的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将文件中的“东营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等涉及地税名称的文字进行了修改或删除。例如将“东营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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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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