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国税系统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等文件要求,我们清理规范了省、市、县三级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证明材料,编制完成了《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现予以公布。本次公布的清单,将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d-n-tax.gov.cn/)同步公布,并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9日

 

  附件1: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

 

  附件2: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国税系统行政许可事项证明清单公告》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等文件的要求,山东省国税局对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清理规范,编制了《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和《国税系统涉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现就有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本次清理的证明材料仅限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不涉及其他涉税事项。

 

  二、本次清理的证明材料仅限于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需申请人提供的由第三方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不涉及其它涉税办理要件。证明材料分为证照或制式证明材料、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两大类。其中:证照或制式证明材料,指由相关部门(单位)制发的书面材料(看做第三方出具),用途比较广泛的证照、文件、表格等,如身份证、户口本、入伍证、退役证等身份证明。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是指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需要第三方单独出具并加盖印章的材料(一般是对证照或制式证明材料进行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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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9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鲁建建管字[2017]15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函》(建办市函[2017]79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19日

 

山东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批准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的函》(建办市函[2017]798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建筑业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更加规范、更有活力的建筑业劳务市场;深化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改革,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构建更加和谐、更加明晰的建筑业劳务用工关系;深化建筑工人教育培训和考核鉴定制度改革,弘扬“齐鲁工匠”精神,培育一支更懂技术、更高素质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

 

二、改革内容

 

(一)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一律取消对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企业的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列入建筑市场监管事项。

 

 

(二)暂时保留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鉴于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为便于省内劳务企业出省承揽业务,我省仍然暂时保留建筑业劳务企业资质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已经取得以及拟申请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继续按现行有关管理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许可事项。各市、县(市、区)不得以省内取消劳务资质要求为由,停止受理劳务资质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

 

(三)发展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通过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鼓励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企业或注册个体工商户,推动发展一批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手工木工和装配式建筑施工等职业(工种)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可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当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其所从事的主要工种、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报送信息在本部门网站公开发布。

 

(四)采取多种灵活建筑劳务用工方式。赋予建筑业企业更多用工选择权,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作业能力和从业资格的劳务队伍或建筑工人,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赋予建筑工人更多务工自主权,建筑工人自主选择用工企业,既可以与劳务企业、专业作业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直接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引导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保有一定数量的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骨干技术工人队伍。

 

(五)明晰“三方”用工关系。按照“总承包负总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项目的建筑作业活动负总责,并依法承担全部用工责任;直接与建筑工人确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下同)对本企业的用工行为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负监督责任,对直接与建筑工人确立劳动关系的企业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行为负连带责任。

 

(六)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严格实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建筑工人工资。建立健全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信用信息等事项,发布建筑用工和求职信息,逐步实现全省互联互通。积极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条件,全面落实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管理责任,严格执行作业安全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各项规定,严厉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问题,加快推进危险岗位“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升工地宿舍和工地食堂设置保障水平。保障建筑工人的休息休假、民主管理、劳保福利、社会保险、职称评定、文化生活等合法权益。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保障对象,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型,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市民化,享受城镇化政策。

 

(七)完善建筑工人培训考核鉴定制度。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制度,采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师傅带徒弟等方式,对自有工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推广体验式教育基地建设,确保上岗前掌握应知应会技能,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发网上学习培训系统。完善建筑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术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调动建筑工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到2020年培育100万名职业化产业工人,中级工以上的建筑工人占比达到25%。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员,并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12月30日前将分管领导和负责人员名单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加大政策扶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协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当地“小微企业”管理,享受优惠发展政策;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专项资金对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建筑用工违法违规查处机制,加大检查督查力度,严肃查处不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不执行实名制管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和在培训考核鉴定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并记入诚信记录,实施信用惩戒。

 

(四)总结反馈工作经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工作进行跟踪调研、定期评估,及时总结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自2018年起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书面报送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本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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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19
文号:鲁建建管字[2017]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在山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平台等渠道办理,无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地国税机关应全面实现“全程网上办”。各地国税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等多种方式,在山东省国税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全程网上办”办税事项,形成本地国税局的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三、山东省国税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山东省国税局官方网站公布。四、本公告自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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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8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国税发[2017]8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干部学校、直属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3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增强国税部门公信力、执行力和治理能力。


  (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明确国税部门政务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加快推进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改革创新,注重精细化、可操作性,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新闻媒体为载体,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扩大公众参与,促进山东国税系统政务公开。


  (三)主要任务。贯彻落实“五公开”相关要求,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全面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规范纳税服务公开范围,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加强政务公开全过程管理,规范税收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强化政务公开组织保障,不断提升国税部门政务公开水平。


  (四)工作目标。到2020年,山东国税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迈上新台阶,公开内容覆盖税务行政权力运行全流程、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全过程、国税机关自身建设全方位,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更加公开透明赢得社会公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二、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


  (一)推进权力责任清单公开。进一步做好山东国税权责事项的梳理、清理规范和审核确认,形成山东省国税局基础权责清单,编制权责事项运行流程图,明确每个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统筹系统内权责清单推行工作,在全面公开山东国税机关权责清单的基础上,逐步推动市县国税机关公开权责清单。建立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责清单或权力运行流程图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策法规处牵头落实)


  (二)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公开。全面公开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指南,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予以公示,并及时做好动态调整。推进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办理进展等事项公开,提高税务行政许可办理透明度。做好行政许可决定的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对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许可部门等信息,各级国税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三)推进税务决策信息公开。对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征管改革、重大措施等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必经程序。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决策作出后,及时全面公开决策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处室落实)


  三、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


  (一)推进政策法规内容公开。主动公开国税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做好更新维护。全面公开促进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新出台的减税降负政策措施,以及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收优惠政策做好在网站发布、新媒体推送等工作,及时发布多边税收条约、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协定等国际税收协定。做好税收个案批复类文件公开,税收个案批复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由批复机关的办公室在本级政府公报、地税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国税网站上公布。(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二)推进政策落实情况公开。主动公开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公开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等落实情况、阶段成果和后续举措。公开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建立健全重大税收政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科学全面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处室落实)


  (三)推进政策清理情况公开。加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力度,形成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制定机关及时发布清理结果,方便社会公众查阅获取。及时在国税网站等平台上做好文件、条款的时效性标注。税务总局和省局不定期抽查政策清理情况。(政策法规处、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处室落实)


  四、完善税收征管及税收执法公开内容


  (一)推进征管改革措施公开。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加大对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相关措施的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及时发布国税地税联合办税、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等事项,重大修订事项提前在国税网站向社会公布,及时公布各项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会同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等处室落实)


  (二)推进税收数据信息公开。省局制定税收数据开放目录,优先推动民生保障、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税收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加大税收征管事项公开,主动公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各市、县国税机关及时发布欠税公告、非正常户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限期申报公告、限期纳税公告、委托代征公告等。(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牵头,会同相关业务处室落实)


  (三)推进税收执法信息公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税收执法信息,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主动表明身份,公开执法依据、处理结果等执法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稽查局要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相关事项,通过国税网站向社会发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事项清单。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出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国税机关,在案件复议诉讼期间届满或经复议讼诉最终确定效力后次月10日内,在国税局门户网站完成公布。(政策法规处、稽查局牵头落实)


  五、规范纳税服务公开范围


  (一)推进纳税人权利义务公开。积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重点宣传纳税人享有的申请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检举和取得赔偿等权利,使纳税人全面、准确了解其法定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关回避、听证等程序,保障纳税人在接受税收执法过程中的各项法定权利。(纳税服务处、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二)推进重大服务举措公开。加大公开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预约办税制、延时服务制和24小时自助办税等便民办税服务措施。对“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纳税服务规范、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出口退税工作规范等重大服务举措进行广泛宣传和深入解读。(纳税服务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三)推进办税服务公开。全面公开办税服务事项,编制发布办税指南,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措施,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依托纳税服务规范,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办税指南、表证单书、软件下载等信息内容。及时发布办税日历、办税地图及服务通知等,积极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拓展涉税查询功能,提供网站、客户端软件等多元化查询渠道,向社会公众提供发票信息、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等涉税信息查询服务。(纳税服务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六、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


  (一)推进机构职能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本级概况等信息。加强领导信息公开,及时发布领导照片、简介、履历、分管工作等信息内容。加大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在各级国税局机关网站上发布本级国税机关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直属单位、下一级国税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任职信息。做好对外联系电话公开,及时公开纳税咨询投诉、税收违法举报、税务干部违纪举报、政府信息公开等电话信息。(人事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二)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国税系统经批准的预算、决算及相关文字说明,包括收入支出预算表、收入支出决算表等。部门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款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做好“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公开的决算应当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财务处牵头落实)


  (三)推进其他政务信息公开。每年3月31日前在国税网站上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定期发布税收收入统计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做好涉税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制度、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公开。(办公室、采购办牵头落实)


  七、加强政务公开全过程管理


  (一)公文公开管理。各级国税机关拟制公文时,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办公室在对公文进行发文审核时,加强对公文公开属性的复核,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不公开理由的,办公室作退文处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处室落实)


  (二)会议公开管理。建立公众代表、专家、媒体、利益相关方等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将意见一并提交讨论。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议题,对邀请人员、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并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处室落实)


  (三)主动公开目录管理。全面梳理国税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2018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按照税务总局2017年底前发布的目录体系,全面完成本级主动公开目录体系修订工作,并动态更新,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各处室落实,办公室汇总发布)


  (四)政务公开动态管理。每年根据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不断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各级国税机关每年应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自查整改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抽查,对发现的应公开未公开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办公室牵头,各处室落实)


  八、规范税收政策解读


  (一)明确解读主体。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联合发文的,牵头起草单位负责做好解读工作。起草单位负责同志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要充分发挥各部门政策参与制定者和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阐释政策的作用,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各处室落实)


  (二)规范解读流程。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对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办公室作退文处理。对重大政策文件,要及时做好预期引导,同步发布解读材料,密切跟踪舆情,及时解疑释惑。(各处室落实)


  (三)细化解读内容。各级国税机关要着重解读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市场预期等重要政策,要善于运用媒体,做好沟通工作,准确传递政策意图,收集反馈信息,针对社会关切事项,做好政策解读,减少误解猜疑,稳定预期。(各处室落实)


  (四)丰富解读形式。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撰写解读文章、组织记者采访、发布新闻稿、开展在线访谈以及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对专业性较强的政策,要运用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各级国税机关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主要负责人每年对重要政策进行解读不少于1次。(办公室牵头,会同各处室落实)


  九、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一)明确回应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涉税舆情的回应工作。同时涉及国税、地税机关的,双方均为回应责任主体。对于重大涉税舆情,舆情发生地国税机关要依托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相关处室落实)


  (二)做好回应处置。建立健全涉税舆情监测、推送、分析研判、调查核实、回应反馈、评估等机制。分类处置涉税舆情,对建设性意见建议,对外公开吸收采纳情况;对群众反映的实际困难,对外公布研究解决的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发布调查处置情况;对公众不了解情况、存在模糊认识的,主动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对错误看法,及时发布信息进行引导和纠正;对虚假和不实信息,及时回应,并将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做好专项回应引导工作,重点围绕经济数据发布和经济形势、重大改革举措、重大督查活动、重大突发事件等,做好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办公室牵头落实)


  (三)提升回应效果。涉及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的涉税舆情,必须在5个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主要负责人必须带头主动发声,表明立场态度,持续发布权威信息。针对重大涉税舆情,建立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及时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发布准确权威信息。充分利用新兴媒体以及地税网站的互动功能,提升回应信息的到达率。通过购买服务、完善大数据技术支撑等方式,用好专业力量,提高舆情分析处置的信息化水平。(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十、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一)强化税务网站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网站管理制度,完善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站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规范网站信息发布流程,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准确及时发布信息,发挥网站在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与公众互动交流中的积极作用,使国税网站成为公众获取国税机关信息的第一来源。税务总局、省局网站发布的税收政策和要闻,各市、县国税机关网站应及时转载、链接,发挥税务网站集群效应。(办公室牵头落实)


  (二)发挥税务特色平台作用。完善和依托办税服务厅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告栏、宣传资料架等设施,公开办税信息,宣传税收政策。推进12366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税收知识库,衔接和整合热线和网站纳税咨询,2017年底前,按总局要求全面提供能听、能问、能看、能查、能约、能办的“六能”型服务。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利用税务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传播税务信息。利用各级国税网站定期发布税务公报、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供税务公报链接,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办公室、纳税服务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平台。在立足网站、“两微一端”等自有公开平台的基础上,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有新闻资质的商业网站等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推荐掌握相关政策、熟悉税收业务的专家学者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积极联系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十一、扩大社会公众参与


  (一)明确公众参与事项。围绕税收中心工作,细化公众参与事项范围,省局机关重点围绕年度计划、规范性文件、重要税收政策措施等决策事项,着力做好公众参与工作。市县国税机关重点围绕税收执法监管、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地,着力加强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参与。(各处室落实)


  (二)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涉及重大税收改革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决策,应通过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座谈、听证会、论证会、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列席会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充分了解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发挥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积极运用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做好政策措施执行的评估和监督工作。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予公布,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各处室落实)


  (三)完善公众参与渠道。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意见建议箱等,做好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加强纳税人需求征集工作,通过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纳税人座谈会、入户走访等方式收集纳税人需求。不断完善税务网站意见建议征集、公众留言办理、局长信箱等互动功能,依托新闻发布会、在线访谈、局长接访等形式,扩大公众参与面。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支持多渠道的信息发布和政民互动。(办公室、纳税服务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十二、强化政务公开组织保障


  (一)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并成立专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办事机构。将政务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明确一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和分管负责人工作分工应对外公布。(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处室落实)


  (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加强政务公开经费保障,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等。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各级国税机关应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紧密协作,指导协调主要媒体、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充分利用各媒体平台、运用全媒体手段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单位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办公室牵头落实)


  (三)加强政务公开教育培训。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政务公开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科目,加强对国税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政务公开教育培训,2018年底前对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轮训一遍。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按照税务系统人才库管理相关规定,将政务公开工作业务骨干纳入人才库管理,提高政务公开人员专业素质,提升工作水平。(办公室牵头,会同教育处、人事处落实)


  (四)强化政务公开考评问责。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等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通过第三方评估、民意调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调整优化政务公开的方式方法,评估结果要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每年至少对20%以上的下级国税机关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积极参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重要信息不发布、重大政策不解读、热点回应不及时的,进行严肃批评、公开通报;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办公室牵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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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8
文号:鲁国税发[2017]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国税函[2017]3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期,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决定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详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做好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取消工作


  逐步简并涉税事项及报送资料,是转变征管方式,落实“放管服”,有效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的重要措施,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和工作原则,逐项梳理本单位纳税人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对明确取消的报送资料不得再要求纳税人继续报送;对今后能够获取相关共享信息,可取消查验原件和提交复印件的,要及时告知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新的额外资料。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妥善处理工作衔接;要做好基层工作人员、纳税人的培训和政策宣传,确保落实到位。


  二、积极创新纳税人资料报送方式


  各地要结合落实“放管服”、“互联网+税务”等工作部署,积极创新纳税人资料报送方式,采用信息共享、无纸化办税等创新手段,逐步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复印件资料的报送种类和数量。要积极加快电子签章、身份识别等新技术应用,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在简化资料报送的同时,确保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电子信息和图像资料的法律效用。纳税人已签署税务电子签章协议,并启用电子签章办理无纸化业务的,相关纸质资料均不需要重复报送。


  三、加强工作督导


  各地要加强工作督导,全面了解纳税人体验,及时发现执行中的问题,确保整体工作完成进度,全面总结取得的工作成效,积极配合总局、省局开展的后续工作督导。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建议及工作开展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附件: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落实第一批取消事项清单


  2.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落实第一批取消资料清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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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27
文号:鲁国税函[2017]3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12366短信服务功能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满足纳税人多元化需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将于2017年12月11日起,正式开通12366短信服务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12366短信服务方式


  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系统,采取“点对点”单发或“点对面”群发的方式,向省内移动、联通、电信手机用户发送“12366”号码短信息。


  二、12366短信服务内容


  山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将根据纳税人需求和税收工作需要,逐步推出如下短信服务功能:


  (一)宣传咨询类。根据税收政策调整变化情况,向特定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推送;根据纳税人需求,将纳税人通过12366人工服务咨询的税收政策信息发送给纳税人。


  (二)涉税查询类。根据纳税人需求,将12366人工服务提供的发票流向、发票真伪、办税地址、对外公开电话等涉税查询信息发送给查询人。


  (三)办税提醒类。根据税收工作需要,对特定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办税事项的提醒。


  (四)辅助办税类。根据纳税人需求,对纳税人提交的网上预约办税、发票网络申领、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违法举报等涉税事项的受理或办理情况进行反馈。


  以上12366短信服务功能将分批推出,适时调整,不断优化。具体情况请咨询山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三、12366短信服务时间


  山东国税12366短信服务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


  四、12366短信服务资费说明


  12366短信服务属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国税机关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因通信技术原因,目前暂不开通“12366”号码短信受理功能,请不要向“12366”号码发送信息,以免造成通信资费损失。


  (二)12366服务短信仅作为咨询参考或友情提醒,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税机关将严格审核12366短信发送内容。为预防信息欺诈等不法行为,请纳税人在收到可疑12366短信时不予响应。


  (四)纳税人收到12366短信后如有疑问,可以拨打山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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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01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本市环境保护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二、申报日期


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2018年4月1日为按期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为保证首个征期顺利过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申报日期如下:


(一)原排污费缴费人


环境保护部门已将存量纳税人移交我局,原曾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缴纳排污费的纳税人,应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依法办理《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申报。


(二)新增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纳税行为时,应在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三、申报内容


纳税人需要填报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包括1张主表和《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4张附表,用于采集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申报税款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


A类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附表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四种不同应税污染物适用的《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


B类申报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


具体申报表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附件1)。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方式


青岛市地税局已经将环境保护部门传递污染源登记及排污许可证信息导入信息系统,纳税人进行修改、补充完成《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申报,具体操作指南详见《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操作手册》(附件2)。


(二)大厅申报方式


对不能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有虚假纳税申报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纳税人在申报过程中遇到业务问题,可拨打12366-2进行咨询;遇到软件操作的技术问题,可拨打电话85919292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2、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操作手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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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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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停止使用现有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以及计划启用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优化纳税服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经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将启用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开发的新版网上办税客户端软件,并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目前由青岛高校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新金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等服务商推广的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将于2018年8月31日停止使用。为做好新旧软件衔接工作,现将新旧软件切换计划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将启用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同时关闭现有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的注册开户程序。新版软件的功能将完全涵盖现有软件功能,并具有涉税软件集成、无纸化办税等特色功能。需要使用客户端软件的新开户纳税人必须注册使用新版免费客户端软件。


  二、自2018年9月1日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将关闭现有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接入通道,终止对现有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的支持,现有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将停止使用。使用现有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免费的网页版办税软件或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若使用网页版办税软件,请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网上办税厅实名登录后使用;若使用客户端软件,需要下载和安装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并按照软件操作说明进行注册和网上办税。


  三、自2018年4月1日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将逐步组织对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开展使用培训,确保新旧软件平稳过渡。


  四、在2018年8月31日前,使用现有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的纳税人可继续从客户端软件服务商处获得技术支持和服务。自2018年4月1日起,使用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技术支持热线(0532-85761188)统一获得技术支持和服务。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现有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的服务商不得与纳税人签订超过2018年8月31日的服务协议。对于已缴纳超过2018年8月31日服务费用的纳税人,服务商应根据纳税人的意愿退还纳税人剩余款项或与纳税人协商解决,确保纳税人权益不受损害。


  六、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开发和运维,统一提供热线技术支持,不收取纳税人任何费用,不搭载任何增值服务,不允许进行二次开发。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进行统一下载和升级服务,没有任何服务商进行代理并收取费用。纳税人在使用客户端软件过程中遇到的任何收费问题、技术支持和服务不到位问题,可通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热线电话12366进行投诉。


  请使用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的纳税人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确保新旧软件有序过渡,平稳衔接。新版网上办税免费客户端软件的正式启用事宜,请继续关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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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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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程网上办”业务事项一览表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深入推进“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给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体验,逐步推动“网上办为常态、网下办为例外”,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发布“全程网上办业务事项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给纳税人的网上办税提供明确的指引。


  一、 “全程网上办”的概念


  “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通过青岛国税的“税税通”网上办税厅、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青岛国税微信、青岛国税手机“税税通”、自助办税机等互联网办税通道(以下简称“互联网办税通道”)向税务机关开展涉税信息数据报送,查询业务办理结果以及开展快捷税企交互。


  二、 “全程网上办”业务类型和事项


  截止到2018年2月底,青岛市国税累计实现84项全程网上办业务事项(具体详见附件),其中包括:税务登记类5项、税务认定类17项、证明办理类2项、申报纳税类28项、优惠办理类4项、发票办理类13项、权益维护类6项、宣传咨询类7项、文明服务类2项。


  青岛市国税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纳税人的需求,不定期调整更新“全程网上办”业务事项一栏表,发布到青岛国税门户网站(http://www.qd-n-tax.cov.cn)。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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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3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发[2016]1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27号文件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当前,全省外贸形势复杂严峻,下行压力不断加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现就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用足用好省级和中央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加快转型升级。(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对2014年-2016年外贸发展政策措施开展第三方评估,对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


  2.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力度。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提高到50%。(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重点支持赊销期限在90天以上的长账期业务,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负责)


  3.调整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提高出口税收函调的质量和效率,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简化审批流程,确保及时足额退税。优化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提高出口退税一类企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先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办理出口退税,事后使用稽核发票信息复核。(省国税局负责)强化对出口货物的税收预警评估,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省国税局牵头负责)积极争取我省优势产品列入国家出口退税率调整目录,优化我省出口退税率结构,对国家目录明确的部分机电产品按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退税。(省国税局,省财政厅,济南海关、青岛海关负责)


  4.大力支持外贸企业融资。运用宏观审慎评估、差别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全面落实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允许中资和外资外贸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贸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等从银行间市场直接融资。(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加强银贸合作,通过实时发布外贸企业融资需求、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等形式,推动金融机构对有订单、有效益的外贸企业贷款,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质押、应收账款融资规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金融办、省商务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负责)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2017年年底前对企业发生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完善贸易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贯彻落实贸易融资项下风险分担与补偿各项工作。(省金融办牵头负责)


  二、综合施策降低企业成本


   5.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落实进出口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只减不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商务等涉及进出口部门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省物价局牵头负责)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省口岸办、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6.减免规范部分涉企收费。对企业参加“境外百展市场开拓计划”的自办展会和重点新兴市场展会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港口收费计费办法》,完善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建立港口收费举报制度,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查处乱收费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牵头负责)对电器电子产品出口符合政策条件的,免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化委、省地税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国税局负责)


  7.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6年,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统一降至18%。优化社会险种结构,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条件的市适当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落实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加快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


   8.建设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积极争取沂蒙革命老区、菏泽市、聊城市和东平县享受国家加工贸易中西部地区政策。(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负责)综合运用土地、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加工贸易向省内中西部地区转移。(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省内中西部地区要加大加工贸易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鼓励转移到省内中西部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发放固定资产贷款、银团贷款、并购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项目提供金融支持。(省金融办牵头负责)认定培育一批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9.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改造,进入关键零部件和系统集成制造领域,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加工贸易梯度转移腾退用地经批准可转变为商业、旅游、养老等用途。(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认定一批省级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10.完善加工贸易监管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实现加工贸易全程无纸化作业,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探索出境加工、服务外包等保税监管模式,引导加工贸易延长产业链。(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


  11.加快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十百千国际营销网络体系工程”,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自贸区市场认定10个山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在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出口市场建设100个分拨中心,支持1000家企业建设境外体验店和配送网点,融入境外零售体系。鼓励企业建立境外服务保障体系,支持重点企业建设汽车、机床、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船舶和海洋工程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及备件生产基地和培训中心。(省商务厅负责)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企业建设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提供信保和融资支持。(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分行负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与外贸企业合作,在重点出口市场为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融资和消费信贷支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负责)


  12.加快培育国际自主品牌。综合运用多方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国际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专利许可、体系认证和标准制定等国际自主品牌建设基础性工作。(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在匈牙利、印度尼西亚、韩国、美国、非洲等重点市场推动建设山东国际自主品牌常年展示中心。鼓励企业建设山东国际自主品牌的线上展示馆、线下体验店,打造面向海外推广山东国际自主品牌的线上公共服务平台。(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国际自主品牌宣传,举办“山东品牌环球行”活动,利用高层访问、国际会议、境内外展览会等多渠道加大山东国际自主品牌推介力度。(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启动“外贸品牌小镇”培育工程,在工程机械、通信设备、石油装备、轨道交通、纺织服装、农产品等特色产业较为聚集的区域,加快培育建设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贸品牌小镇。(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企业收购境外品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13.打造跨境电商发展高地。加快落实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建设“两大平台、六个体系”,构建五大发展机制,推进“四合一”发展模式。认定一批省级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复制推广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及青岛等12个国家级试点城市经验。加大对省级公共海外仓宣传推介,探索B2B2C扩大出口的新模式,提供一站式仓储配送服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完善山东特色的跨境电商信用保障机制。(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负责)继续开展“跨境电商进万企”专项行动,2016年推动1万家传统外贸企业上线经营。(省商务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负责)


  14.提升外贸综合服务功能。建立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授信风险补偿机制,提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综合服务能力。(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建立海关企业协调员对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机制,提高海关监管和服务效能。(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加快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赋予一类企业资质,优先办理退税。(省国税局负责)对中小微企业通过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形成的进出口数据单独统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继续开展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培育工作,推动符合条件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争取国家级试点。(省商务厅负责)


  15.加快“走出去”带动出口。大力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带动产品、技术、标准、服务出口。(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按照“整合资源、整体推介、错位融合,抱团出海”的发展模式,推动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牵头负责)积极争取山东“一带一路”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分行负责)


  16.提升外资对贸易的促进作用。落实好2016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山东之夜”签约项目,利用好香港山东周等资源平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外资投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鼓励外资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生产配套基地,提高引进外资质量。(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大力引进国际人才,实施“外专双百计划”和“一带一路”外国专家专项计划,畅通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复制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人才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负责)促进引资和引智相结合,培育新的外贸经营主体。(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完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努力打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投资环境。(省商务厅负责)


  17.提升园区贸易载体功能。提高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贸发展水平。(省商务厅负责)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产业优化升级,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积极争取在符合条件的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融资租赁企业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和国际转运拼箱试点,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18.实行积极的进口政策。完善进口贴息政策,调整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鼓励企业引进适合我省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设备。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和我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给予进口贴息扶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积极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支持具备条件的地炼企业争取原油使用和进口资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负责)推动符合条件的地炼企业开展进口原油加工贸易成品油复出口业务。(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积极推动港口码头、输油管线、仓储设施建设,有效解决进口原油接卸及运输瓶颈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支持建设成品油保税仓库。(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增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般消费品进口。发挥流亭机场进境免税店功能,引导境外消费回流。(省商务厅负责)


  四、改善外贸营商环境


   19.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山东电子口岸运维机制建设,丰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建设山东跨境电商单一窗口和青岛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单一窗口。积极改善通关便利化的技术条件,提高机检比例,进一步降低海关出口平均查验率,加强分类指导,对信用差的出口企业加大查验力度,推进“双随机”从货物查验向事后监管延伸。推动共享数据标准化和通关无纸化。全面优化关检合作“三个一”。(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推动全省欧亚班列有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进一步提升中韩“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工作效能。(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委托大型国有企业保管其非领导班子成员公务普通护照,为国有企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为外向型企业商务人员办理领事认证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商务旅行卡。(省外办负责)落实对韩国签证便利制度,对在中国工作的韩国公司内部流动人员,或在中国领土内设立业务并参与业务运行的韩国投资者,将首期居留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20.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持续开展外贸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进一步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外贸领域知识产权犯罪侦办力度。(省公安厅负责)加快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建设,推广应用山东农产品全产业链标准体系。(省商务厅、省农业厅,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及应急机制,有效遏止境外恶意注册、恶意诉讼等行为。(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贸促会,青岛海关、济南海关负责)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专利)资金,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负责)充分利用标准化、检验检测及认证资源,加强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综合应对工作(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外贸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外贸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1.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健全外贸工作督查和问责机制,实行月调度制度,每月定期通报各市外贸营商环境、重点工作进展和出口市场份额变动情况,开展外贸稳增长专项检查督导。(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加重视外贸工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地区要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措施,提高政策的精准度,抓好政策落实。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抓紧制定实施细则。要促进外贸创新发展,千方百计稳增长,坚定不移调结构,努力实现外贸回稳向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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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3
文号:鲁政发[2016]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地税系统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要求,我们按系统清理规范了省市县乡四级涉政务服务事项的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编制完成了《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现予以公布。同时,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dds.gov.cn)上进行公布。


我们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省级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和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sdds.gov.cn/art/2018/3/8/art_13619_2386816.html 


1.《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


2.《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


3.《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7日



关于《关于公布山东地税系统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山东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根据要求,在山东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山东省地税局对地税业务中的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梳理。梳理范围是上述权力事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最终形成了《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


二、制定目的


此项工作是山东省地税局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具体举措,通过全面梳理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涉税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中介服务项目和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山东地税系统执法服务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三、主要内容


(一)《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共涉及“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品测试报告”等5类中介服务项目,6个涉税事项,分别对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别、实施层级、设定依据、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时限等予以了明确,其中,“子项名称”与“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一致的,“子项名称”栏不再重复填写;“中介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根据市场调节价确定;“中介服务项目服务时限”由中介服务机构与企业协商约定。


(二)《山东省地税系涉政务服务事项证照或制式证明清单》共涉及“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证明办理、权益维护”等5类涉税业务,89个证照或制式证明材料,分别对证明材料、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要求出具的证明材料层级等予以了明确,其中,“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中“子项名称”与“项目名称”一致的,“子项名称”栏不再重复填写;“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层级”是指受理的地税机关层级。


(三)《山东省地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清单》共涉及“税务认定、申报纳税、优惠办理、权益维护、证明办理”等5类涉税业务,67个补充证明或再证明材料,分别对证明材料、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要求出具的层级等予以了明确,其中,“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中“子项名称”与“项目名称”一致的,“子项名称”栏不再重复填写;“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层级”是指受理的地税机关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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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7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各单位、各部门:


  为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纳税人办税便利化,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适用范围与政策调整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青岛市辖区内纳税人跨区(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适用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政策调整


  1.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2.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3.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跨区域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流程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填报


  从事跨区域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按照要求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CA用户可直接办理,非CA用户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未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在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时,还应一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


  (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国税机关通过信息系统将报验信息传递给地税机关。纳税人在青岛国税办税服务厅进行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可到任何一个国税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三)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纳税人在青岛国税办税服务厅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信息反馈时,可到任何一个国税办税服务厅进行办理。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回复,实行联合办税的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信息的处理


  青岛国税综合服务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推送至风险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组织应对。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重要意义。该项制度创新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既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也有利于促进经营地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协同开展事中事后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建立分管局领导为责任人、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国地税配合协作。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同时涉及国税、地税业务,需要双方密切配合。各单位应加强合作办税,为跨区域经营纳税人提供无差别的业务办理服务;同时,优化国地税流程衔接、完善信息互通共享,共同防止漏征漏管和税款流失。


  (三)提高跨区域税源管理水平。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所辖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情况的监控,及时做好经营地信息的接收及处理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跨区域经营涉税信息的比对、分析,有效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四)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辅导。各单位要做好办税服务厅人员培训,并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宣传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等渠道开展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其他部门要依照自身职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附件: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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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0-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用“项目管理系统”启用“金三”系统开具建筑业、房地产业网开发票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发票网开管理系统的通知》(鲁地税函[2014]21号),从2016年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将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的开具程序由原“山东地税网上申报系统”中的“项目管理”模块调整为使用“山东地税网络发票开具系统”(网址http://www.sdds-wskp.com)开具。


  特此公告。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4日


关于《停用“项目管理系统”启用“金三”系统开具建筑业、房地产业网开发票的公告》的解读


  由于目前使用“项目管理系统”开具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的办法,存在大量系统不流畅、预收款收据在外地无法提取公积金等问题,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发票网开管理系统的通知》(鲁地税函[2014]21号),经济南市地税局研究决定:从2016年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将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的开具程序由“项目管理系统”调整为使用“山东地税网络发票开具系统”(以下简称“网开系统”)开具。具体安排如下:


  一、主要新旧区别:


  新的房地产发票开具没有预收款收据的设定,对每笔收到预收款直接开具发票,一套房产销售存在多张发票;老的系统设定为每户房产销售每收一笔预收款开收据,收齐全款后企业将全部已开收据收回并给购房者换开一张发票。


  二、新旧转换时间:


  1、自2016年2月1日起,不再在老(项目管理)系统发售发票和收据,对已开部分收据但没有收齐全款的销售房屋设2月1日至4月30日为消化期,纳税人在消化期可继续使用老系统,如收据使用完毕后发票未使用完,将未使用完发票退回,启用新系统开票;如发票使用完毕后收据未使用完,将未使用完收据全部缴销,启用新系统开票。注意:新、老系统不可以同时使用。


  2、5月1日起老(项目管理)系统关闭,注意此前一定要把剩余的发票全部缴销或退回,否则老系统无法销号则新系统无法发售发票,开票无法向下进行。


  三、新旧转换操作:


  原有发票及收据在项目管理系统内缴销或退回完毕后,联系专管员作老系统开票资格的取消后,到办税大厅作资格转换,开通“网开系统”资格认定,在“网开系统”领取发票、开票。

  四、已开具未收齐全款的收据换开发票注意:房地产企业开票转换为“网开系统”后,对没收齐全款但已开具的销售不动产收据,可在“网开系统”中换开发票,将已换开的收据发票联收回,与新开具的对应发票存根一起装订备查。启用“网开系统”开票后,如在项目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发生需要作废的情况,纳税人须单独设帐簿记录,并将原收据、发票收回加盖作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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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04
文号: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条款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条、第七条条款废止。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经《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号公告)授权,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济南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一)[条款废止]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三)[条款废止]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四)[条款废止]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合并缴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缴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工程结算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六、[条款废止]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90%核定征收。


  七、[条款废止]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关于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通知》(济地税函[2005]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地税函[2004]298号)和《转发省[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的通知》(济地税函[2010]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5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解读


  一、印花税核定征收认定条件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参考不同行业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的纳税情况、缴纳印花税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情况、不同行业合同的签订情况等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本市不同应税项目的核定比例。


  本次以公告形式将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进行了重新发布,未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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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05
文号: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与往年相比,2017年度12万申报工作有三大变化:一是实现电子申报,由传统的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升级为网上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电脑PC端及手机APP完成申报,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去申报,省时省力;二是实现申报表预生成功能,通过电脑PC端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无需自行填写申报数据,只需对已生成的申报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或对未申报事项进行补充填写,即可完成申报,大大省去了以往查询数据、填写表格的麻烦;三是由原来的任职单位财务人员代理申报为主要形式,过渡到以个人自行申报为主要形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行纳税申报”,有效保护个人隐私。现将具体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期限。2017年度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依法履行自行申报手续。


  二、申报范围。2017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人在2017年中各项所得的合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含房屋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申报方式及流程


  (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


  1.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wsbs.sdds.gov.cn)”,通过“自然人”模块登录,根据操作提示进行申报。


  2.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二)山东地税移动办税APP申报


  1.纳税人下载安装山东地税移动办税APP(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山东地税”应用程序),进行用户注册及绑定用户。


  2.通过手机APP“涉税服务--个税12万申报”模块进行申报。


  3.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三)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申报


  (1)登录“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wssb.taxcloud.sdds.gov.cn)”,点击“自然人”模块,进行自然人注册登录后,在“税费申报”模块,选择12万申报表进行申报。


  (2)如需补缴税款,可通过银联扣缴税款。


  (四)自助办税终端申报


  1.首次申报的,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辖区地税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自然人登记。


  2.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的12万申报模块,根据操作提示进行申报及税款缴纳。


  (五)办税服务厅申报


  纳税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辖区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自然人登记并填写申报表,由办税服务厅进行报表录入,可通过签署税库银协议、银联等方式扣缴税款。


  (六)邮寄方式申报


  纳税人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七)委托申报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本单位财务人员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法律责任


  (一)未按期申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不如实申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申报结果应用


  依据有关规定,地税机关正在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体系,若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申报义务,将影响纳税人的信誉,对纳税人的金融、出行、差旅等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您在纳税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和问题,请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咨询,地税机关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


  1.登录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jinan.sdds.gov.cn)或济南地税手机APP“税收宣传--税收专题--个税12万申报专题”栏目查看相关资料;


  2.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电话;


  3.到济南地税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税收咨询。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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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章丘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章丘区于2016年9月14日经国务院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济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5号)批准“撤销县级章丘市,设立济南市章丘区”后,应执行不低于15%的计税毛利率。


  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9]37号)转发意见中“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确定”的规定,将开发项目位于章丘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为15%。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济地税发[2009]71号)第二条“开发项目位于章丘市的,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为10%”的相关规定废止,其他规定仍然有效。


  鉴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10%的计税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原则上不再做纳税调整。2017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应按照15%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并在第4季度预缴时一并调整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本公告有效期3年。


  本公告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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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2-29
文号: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水利局:


  为做好我市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财税[2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水资源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跨省、市及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对纳税人登记注册地与取水口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市)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登记注册地。水资源税的入库级次和收入划分办法将另行制定。


  二、关于地下水类别确定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根据《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的通知》(鲁水资字[2015]1号),青岛市辖区内地下水类别全部属于非超采区。


  三、关于无证取水户税收征管


  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无证取用水户的规范管理。2018年7月1日起,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力度


  实施水资源税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建设优美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水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征收管理较为复杂,各级财政、地税、水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落实工作责任制,及时向区(市)政府汇报改革试点情况,为改革试点运行提供组织保障。财政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与地税、水利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动态跟踪和分析评估,密切关注舆情,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确保水资源税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水利局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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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模式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创业成本,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现就在全市推行个体工商户“当场申报、当场发照”简易登记模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的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的要求,实行个体工商户“当场申报、当场发照”简易登记模式。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减少登记申请材料,缩短登记时间,最大程度降低创业成本,消除创业、创新顾虑,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三、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所(工商所)登记窗口提出申请。


  2、登记窗口工作人员采用身份证验证机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照片。


  3、申请人阅读《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知晓全部条款内容并当场签字确认。


  4、除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申请人无需预先申请名称核准登记,现场提供拟用字号,登记人员现场进行名称查询,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


  5、由申请人口述,登记人员录入经营范围、资金数额、联系电话等信息后,打印登记申请和审核所需的全部表单。


  6、申请人对申请表单进行核对,签字确认后,登记人员当场核准,当场发照。


  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经营范围属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申请人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2、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相关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但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需要在现场签署《承诺书》。


  4、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还需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5、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局、分局要成立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领导小组,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2、强化业务培训。各单位要建立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规范,集中组织对登记窗口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工作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确保改革顺利开展。


  3、确保数据质量。进一步完善现行登记系统,确保满足简易登记的需求;登记人员在录入申请人经营范围、联系电话、住所等关键信息时,应认真仔细审查核对,避免数据错误。


  4、积极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的宣传引导,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快速发展。


  六、施行时间及范围


  本意见自2017年3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29日。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参照执行。


  港澳台居民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仍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程序办理。


青岛市工商局

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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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工商企规[2017]1号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简化企业注销登记流程,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创业创新清障搭台。


  二、工作目标


  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减少申请材料,创新服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完善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力争做到简易注销改革有法可依、风险可控、方便企业、活跃经济,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便利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公开透明。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


  (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明晰各方责任,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改革适用范围。根据企业自愿申请,允许在青岛市登记的未开业(即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无债权债务(即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尊重企业自主权,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一般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股东之间存在纠纷并书面请求不予注销的;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投诉举报,未处理完结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创新简易注销程序。在现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制度框架内,针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1、创新公告形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依法在注销前应当公告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站)《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2、强化部门协作。在企业申请简易注销公告的同时,通过省级数据交换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3、简化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做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参照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修订版))。


  (三)加强社会信用监管。充分依托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的信息,加强对企业的社会监督。


  1、设置公示环节。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简易注销的企业,公告期内由登记机关同步将该信息归集到该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中,便于社会监督。


  2、启用异议制度。在规定的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同时将书面证明材料邮寄或当面送达相应登记机关,并对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设置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环节。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四)明晰各方责任义务。在创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同时,通过有效措施,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不因简易注销而弱化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注重事前审查。登记机关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企业进行检索审查,有警示、协助、冻结等不适宜使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不予受理。


  2.强化责任承担。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办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恢复企业主体资格,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完善失信惩戒。企业在简易注销程序中公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在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保障,明确职责分工;注重与法院、检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有序开展、落地生根。对改革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局。


  (二)完善制度措施。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内部工作流程及系统操作流程,编制企业简易注销告知单、材料清单、办事指南等材料,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实施保障。市局将及时与省局沟通,争取省局支持,改造升级登记业务系统,增加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和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自动提示功能,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应功能,做好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各单位切实强化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网络运行环境、办公设备、经办人员以及经费等保障工作。


  (四)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其深入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意义,使其全面掌握有关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相关软件操作,为实施改革试点工作打好基础。


  (五)注重宣传引导。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宣传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的政策和改革内容,提高此项工作的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关注的问题,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附件: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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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3-01
文号:青工商企规[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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