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现就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套餐式”服务涵义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对新办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时,实行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二、“套餐式”服务对象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面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或办理“两证整合”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三、“套餐式”服务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包括以下14个涉税事项:


  登记信息确认、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个体工商户适用)、实名办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房土税源信息登记、发票票种核定(万元版及以下,25份及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万元版及以下,25份及以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四、“套餐式”服务流程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业务处理流程为:新办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交“套餐式”服务事项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反馈办理情况;纳税人根据提示携带相关资料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纳税人可登陆青岛市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查看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功能操作手册,青岛市税务局将根据升级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更新。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针对目前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多、办理周期长的痛点,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青岛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的相关要求,制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现结合工作实际,将房土税源信息登记纳入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并制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将新办纳税人涉及的14个办税事项整合成一个办税流程,把新办纳税人多个流程、多次跑转化为一次流转、只跑一次。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相关定义


  一是《公告》所称新办纳税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或办理“两证整合”后,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二是《公告》所称“套餐式”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对新办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时,实行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三是《公告》明确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包括: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个体工商户适用)、实名办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房土税源信息登记、发票票种核定(万元版及以下,25份及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万元版及以下,25份及以下)、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14个涉税事项。各类事项的具体内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二)明确服务流程


  《公告》中规定,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业务处理流程为:新办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交“套餐式”服务事项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反馈办理情况;纳税人根据提示携带相关资料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新办纳税人在具体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可结合实际经营需要选择一次性集中办理服务套餐中的全部事项,也可以选择办理服务套餐中的部分事项。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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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的办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的资料不完整,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区、市税务机关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登陆青岛市税务局官方网站查阅办税指南,了解《清单》所列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


  四、税务机关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青岛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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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青岛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进行计算确定。试点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采用成本法或参照法的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确定。


  二、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或多种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的,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按照不同货物所占价值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法见附件1。


  三、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1.试点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抵扣凭证全部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期初库存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原材料)进项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购入农产品适用税率或扣除率)×购入农产品适用税率或扣除率


  2.试点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抵扣凭证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期初库存农产品及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原材料)进项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购入农产品适用税率或扣除率


  3.试点纳税人外购农产品抵扣凭证混有本条第(一)款第1、第2项的,按照纳入核定扣除前上述两类抵扣凭证开具金额的比例分别计算。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分期转出计划,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于纳入核定扣除试点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全部转出。


  (三)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四、混合使用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试点纳税人,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时,计算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


  混合使用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试点纳税人,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当期销售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并填报《试点纳税人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计算表》(附件2)作为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由试点纳税人留存备查。


  当期销售货物耗用农产品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生产耗用的自制半成品数量/(当期生产耗用的自制半成品数量+当期生产耗用的外购的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数量)]


  五、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


  (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表》(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确定扣除标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核定结果,并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告。核定扣除结果尚未下达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六、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单一农产品原料或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农产品耗用数量归集方法


     2.试点纳税人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计算表


     3.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政策解读


  一、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文件的要求,青岛市税务机关对液态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及青岛市扩大试点的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为明确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相关原则及要求,根据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要求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本公告对青岛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进行了明确。青岛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进行计算确定。


  (二)本公告对“单产多”及“多产多”农产品耗用数量的归集方式进行了明确。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或多种农产品原料同时生产多种货物的,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按照不同货物所占价值比例进行分配。


  (三)本公告明确了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给出了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式。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四)本公告明确了混合使用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及外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试点纳税人,在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时,计算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应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


  (五)本公告对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的程序及核定扣除后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方式进行了明确。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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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青岛市范围内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公告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每月724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560元。


  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7640元,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920元。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岛市范围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作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和完善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为明确2018年及以后年度青岛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本《公告》主要目的是对青岛市实际提高安置残疾人退还增值税税限额标准予以明确。


  (二)为方便纳税人执行退税限额标准,公告规定了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岛市范围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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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青岛市范围内符合《通知》 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公告如下:


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 31日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每月640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和莱西 市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5800元。

二、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6]117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确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市南区、市 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和城阳区纳税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840元,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和莱西市纳税人安置的 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每月6200元。


三、今后山东省人民政府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安置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增值税限额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岛市范围内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发[2007]1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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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7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济南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挂牌成立。县区新税务机构将逐步挂牌。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规范化简称为“济南市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承继原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由原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济南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山东省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山东省国税机关、原济南市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办税地址设在济南市市中区经五路169号,同时设经七路办公区,地址为济南市经七路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办税地址设在济南市纬二路174号,同时在济南市花园路221号设办公区。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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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济南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济南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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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布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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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济南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济南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济国税公告2014年第2号)第一段修改为:“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我市适用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第一条修改为“一、本次公开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是济南市税务机关实施或受理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实施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条修改为“二、全市税务机关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条修改为“三、全市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积极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正文中“附件: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修改为“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解读和附件做相应修改。


  二、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段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对部分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涉及税务机关名称变更的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将文件中的“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等涉及国税、地税名称的文字进行了修改或删除。例如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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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济南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经信规[2017]2号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统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20号文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7]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为切实抓好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落实,我们研究制定了《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3日



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制造业有效投资,提高制造业供给质量和效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20号文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7]3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是指根据企业设备投入(仅限研发、生产和检测设备)和新增财政贡献情况,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奖补政策。


  第三条 实施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政策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青岛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在申报年上两个年度内取得了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企业在申报年上一年度设备投资额(指不含增值税的原值)达到500万元。


  第五条 奖补标准


  (一)企业综合奖补资金=企业设备投资额×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企业环比新增税收额×新增财政贡献奖补比例。


  其中,设备投资奖补比例不超过8%,新增财政贡献奖补比例不超过10%。


  设备投资额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年上一年度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部门提供的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及企业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核定。


  环比新增税收额为国税部门提供的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增值税入库额环比增量(环比新增税收额为零或为负数时,均以零计算)。


  (二)单户企业当年获得综合奖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按前款规定计算单户企业综合奖补资金达到300万元及以上时,均按300万元奖补。单户企业获得综合奖补资金的数额不超过设备投资额的12%。对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制造业项目的企业给予优先奖补。列入青岛市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名单的母公司,其符合申报条件的下属所有独立申报企业综合奖补金额总计不超过1000万元;如总计超过1000万元,则对其下属所有独立申报企业综合奖补金额进行等比例压缩。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奖补申请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发布年度综合奖补资金申报指南。


  (二)企业向所在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资金申请表》;


  2.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可提供复印件);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复印件;


  4. 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 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购置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明细表;


  6. 企业出具信用承诺书,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7. 企业允诺国税部门提供本企业申报年上一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及申报年上两个年度增值税入库额等相关材料的函;


  8. 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七条 材料审核


  (一)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并会同同级统计部门,核实或初步核实企业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真实性、设备投资额以及是否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其中,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核实企业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真实性,并根据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等材料,初步核实设备投资额;区(市)统计部门负责提供申报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定报库名单,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企业报送材料情况及所在区(市)定报库名单,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达到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标准、但未单独列入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定报库的企业,如其主营业务收入合并入母公司统计,且母公司整体列入青岛市统计口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定报库,企业可提供情况说明(需母公司出具并加盖母公司公章),并附申报年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需国税部门盖章),可视同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下同)。


  审核完毕后,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填写审核意见表,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国税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审核各区(市)提报的申请材料,进一步核实企业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真实性、是否有严重失信记录、设备投资额、环比新增税收额、是否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其中,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核实企业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的真实性,通过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对申请企业进行信用查询,确认是否有严重失信记录;市国税局负责提供申请企业申报年上两个年度增值税入库额、申报年上一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及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区(市)审核意见、企业提供的购置设备增值税发票和市国税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数据、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等情况,独立核定设备投资额;市统计局提供全市申报年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定报库名单,市经济信息化委进一步确认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三)对通过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企业,市经济信息化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计算企业奖补金额,并将拟给予奖补的企业名单及奖补金额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规定提出综合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


  第八条 资金拨付


  (一)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的综合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安排下一年度预算,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区(市)下达综合奖补资金。


  (二)区(市)财政部门收到综合奖补资金后按规定期限及时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综合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提出年度综合奖补资金预算建议;区(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完成推荐上报工作。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综合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组织实施综合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财政监督检查;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综合奖补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综合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国税局及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核定的设备投资额负责,企业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获得综合奖补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综合奖补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综合奖补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其失信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同时将失信信息录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并暂停该企业申报资格三年。


  第十五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定设备投资额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将其失信行为列入负面清单,同时将失信信息录入青岛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并暂停其所有专项资金申报、实施、决算、验收等材料鉴证资格二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企业如获得2013-2016年度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扶持,其贴息扶持项目验收通过后方可申请综合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青岛市先进制造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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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11-13
文号:青经信规[20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发[2017]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减轻我市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实行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企业新增不动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适当降低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2017至2018年,各区(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现行税额幅度内,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7年12月31日前,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扩大收费基金优惠政策免征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对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对国内植物检疫费等18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由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市财政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调整整合部分政府基金。从2017年3月1日起,将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逐步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对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市口岸办、市财政局,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


  7.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综合费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精简社会保险种类结构,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按照省有关部署要求,落实降低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研究实施工伤险费率浮动机制,依据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因工死亡人数等因素,定向下调企业工伤保险费,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下调至0.57%。落实困难企业临时性社会保险缓缴和减免滞纳金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适当调整企业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阶段性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超出国家规定缴存比例的,必须按规定降下来。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在一定幅度内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经济效益下降、支付能力不足、现仍发放住房补贴的企业,应下调住房补贴发放比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减轻建筑行业缴费负担。2017至2018年,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对大型或跨年度工程,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连续3年市场主体考核为A级且无工程款拖欠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上年度市场主体考核为A级的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可免予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市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凡是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等家庭服务事项的机构,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购买商业综合保险的,由注册地财政部门按保险缴费的50%,且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综合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


  11.鼓励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2017至2018年,对企业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发生的检验测试费用,市级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不超过10%(“千帆计划”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仪器管理单位的补贴标准为当年实际发生检验测试费用的10%,同一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对企业当年加计抵扣确认的研发费用给予最高10%的奖励补贴,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额为10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降低企业研发设计成本。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通过政府购买的形式,支持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面向本市企业、设计人才和社会公众提供工业设计相关的各类服务;支持国内外工业设计专家和机构,面向本市企业在职人员开展中短期工业设计培训;支持本市企业参加国内外著名的工业设计展览。(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降低企业技术设备引进成本。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等,给予进口贴息扶持;对列入省、市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按照我市支持外贸回稳向好有关政策,由各区(市)结合实际给予进口贴息扶持,鼓励企业引进适合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和设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政策。认定为国家或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项目的,列入青岛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名单,并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企业购买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意外和健康保险等科技保险系列产品,对保险公司发生的赔偿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进一步促进装备制造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财政奖补力度。年度内授权且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年度内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累计资助。依照《专利合作条约》(PCT)规则提交专利申请的项目,在取得国家检索之后1年内,资助1万元。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资助标准为:满5年的,给予1600元资助;满10年的,给予6000元资助;满15年的,给予13000元资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降低企业职业培训成本。通过举办各类企业培训班,提高企业家管理水平。提高“金蓝领”培训补贴标准,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对按规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4000至6000元的合理区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培训后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7.建立创新融资风险共担机制。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政策,支持企业购买专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对投保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和保费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内可享受保险费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获得3年的保险资助,第一年资助80%,第二年资助60%,第三年资助40%;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享受贴息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青岛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根据金融机构每年度对10个实体行业小微企业贷款额较上一年增量部分,分类按一定比例核算风险补偿金,最高核算比例不超过1%。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共担基金,对信用及信用放大贷款和政银保、政银担等合作提供增信和分担风险。(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农委,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培植壮大融资担保机构。探索由市财政、各区(市)政府及国有投资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市级再担保机构,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培育组建市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形成全市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生产等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农委,青岛银监局,各区、市政府)


  20.降低外贸企业收汇融资风险。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提高到不超过50%,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工具,有效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1.鼓励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市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20万元的补助。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给予30万元挂牌费用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负担。(市金融工作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降低参与政府采购企业的成本负担。取消政府采购合同预留尾款用作质保金的做法,全面推广政府采购信用担保业务,逐步以信用担保替代现金方式缴纳保证金,减轻中标(成交)企业负担。积极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引导各金融机构利用政府采购信用开发新型融资产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市经济信息化委,青岛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大政府工程款清偿力度。各区(市)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快对纳入政府债务的已逾期应付工程款的偿还进度,确保今年2月底前偿清,对于年内到期的应付工程款确保逐笔及时清偿到位。健全控制工程款拖欠的长效机制,各类新建政府投资类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来源,切实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各区、市政府,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企业优化产能支出


  24.全面落实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的,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做特殊性税务处理,对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的,可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承受方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降低企业能源利用改造成本。对新建、改造的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10万元/蒸吨的标准,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环保设施总投资额(包括工程土建、设备、建设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还包括在线监测投入)的60%。(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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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1-23
文号:青政发[201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挂牌成立。青岛市各区、市新税务机构将后续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青岛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岛市税务局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部门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单位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青岛市国税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青岛市税务局及其所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五、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暂以青岛市税务局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分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业务印章暂启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该印章办理除行政印章和征税专用章外的所有税费业务。


  六、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七、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八、青岛市税务局机构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青岛市国税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21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税费业务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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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接入标准规范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拓展“互联网+税务”应用,发挥税务机关与大企业集团信息化协同办税优势,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建设了网上办税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


  通过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建立大企业内部财税信息系统(包括财务软件、ERP系统、办税软件等)与税务机关网上办税系统之间的安全对接通道,实现大企业财税系统对办税功能的集成和涉税数据的集成共享应用。税务机关把纳税人相关的涉税数据推送给纳税人,帮助纳税人实现各类申报表智能生成、网上申报“零录入”、“一键申报”,切实提升申报数据质量和办税效率。为做好“税企直连”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现发布平台接入标准规范,并将有关对接要求通告如下:


  一、接入要求


  “税企直连”平台采取纳税人自愿接入的模式,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税企直连”接入程序和相关的技术支持,并在确保双方应用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对接工作。


  (一)接入纳税人条件


  “税企直连”平台适用于采取财务集中管理模式、财税信息化程度较高、且有意愿通过税企直连模式降低办税成本的大企业纳税人。


  (二)接入安全要求


  1.准备灌装税务数字证书的数字签名服务器。签名服务器实现“税企直连”通道和数据的安全,包括税企双向认证、传输数据加密、报文加签和验签等。大企业为自身和集团下属需要接入平台的企业申请办理税务数字证书。


  2.准备接入前置服务器。接入服务器需要安装税务机关提供的“税企直连”接入程序,实现准入控制、接口支持等。


  3.与税务机关签订安全协议。通过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合作内容、安全责任、税务数字证书应用要求等。


  (三)纳税人接入系统的改造要求


  纳税人负责自身财税系统的对接开发工作,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协同做好同步升级工作。主要包括:


  1.纳税人承担自身软件开发改造工作。纳税人需要按照对接标准规范和接口说明,开发或改造各税种申报表录入以及其它相关办税功能。申报表中应加载税务机关提供的表内、表间校验规则,对于不符合校验规则的申报数据将会被网上办税系统退回。


  2.纳税人承担自身软件的后期升级维护工作。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税收政策调整、申报表调整、征管系统升级改造等情况同步做好自身软件的升级改造工作。


  二、对接内容


  目前“税企直连”平台提供各主要税种的申报、财务报表申报、重点税源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税企沟通咨询等功能,平台向纳税人推送自身相关的进销项发票数据、申报初始化数据,并反馈申报纳税结果情况。税务机关将根据税收政策调整、征管系统升级情况等,及时对“税企直连”平台进行功能拓展和优化完善。


  三、接入流程


  有意愿接入“税企直连”平台的大企业,请首先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大企业管理部门联系,大企业管理部门联合信息技术部门对意向企业开展实地调研,核实纳税人是否满足对接条件,并明确对接需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大企业,由信息技术部门与大企业签订《“税企直连”平台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合作协议》、《税务数字证书授权使用协议》,提供“税企直连”接入程序、业务和技术报文规范、税务数字证书灌装等,并协助接入大企业完成相关的对接开发工作;对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由信息技术部门提供技术热线支持。


  四、接入标准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接入方案和标准规范,具体文档请从信息技术部门联系人处获取。


  1.《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接入方案》


  2.《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安全接入规范》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接入程序及接口规范》


  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大企业“税企直连”平台报文规范》


  特此通告。


  (联系方式:大企业管理部门83931530;信息技术部门83931352)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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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规[2018]12号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残联: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了《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18年,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然缴入市级国库,由市级返还50%。自2019年起,市级不再统筹分配使用上述三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区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同级国库。


二、各区(市)支持残疾人事业资金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自2019年起,市级不再按项目给予区(市)补助。


三、2018年,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2018年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逾期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以前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欠缴、补缴、减免等事宜仍按原政策执行,补缴的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受理。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8月20日



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相关部门应在相关信息查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用人单位跨省、市、县(市、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前款所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工作。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申报时,应提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上年度残疾职工工资发放凭证、下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等材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用人单位安置残疾职工认定情况通知书》。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审核确定后的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供给同级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一条 保障金实行按年申报缴纳。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缴并追缴保障金;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十三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实行属地征缴,按规定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保障金作为市、区(市)级收入管理,中央、省驻青和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属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其他缴入相应区(市)级国库,市级不再统筹分配使用。


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征收的保障金,按照征收总额的5%纳入省级收入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保障金应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


第十六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多缴保障金的,可向征收机关申请退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市税务、财政、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相关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应在信息共享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障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及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支出。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康复和托养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托养康复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重度残疾人护理支出。


(七)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级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有关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预决算公开要求,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事业相关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9日。市残联、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残联教就字[2004]150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青岛市财政局     2018-08-21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指什么资金?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残疾人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应如何计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前款所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四、每年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时间是什么时候?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


  五、什么情况下申请减免保障金?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六、保障金的使用方向是什么?


  保障金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及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支出。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康复和托养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托养康复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重度残疾人护理支出。


  (七)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七、违反保障金管理相关规定如何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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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0
文号:青财规[2018]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发改高技[2016]707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为集成电路企业出具所得税优惠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有关精神,我省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以进一步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为明确相关流程,方便企业办理,现将我省为集成电路企业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相关材料


  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财税[2015]6号文件具体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企业有关材料转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合规审查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受理截止时限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并由受托第三方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核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根据第三方机构核查意见,对符合财税[2015]6号文件规定相关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于每年4月底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三、企业办理减免所得税


  相关集成电路企业凭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管理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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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1
文号:鲁发改高技[2016]7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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