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9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启用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联动申报功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有关要求,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税系统)启用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联动申报功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系统在线完成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后,可根据系统提示选择进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申报界面,确认提交后完成附加税费网上申报,网上办税系统将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与纳税人签署扣款协议的账户上扣缴附加税费。
网上办税系统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联动申报功能启用后,纳税人仍可通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厅办理附加税费申报。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通告如下: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变更除外);
3.报验登记;
4.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5.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7.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8.证件遗失、损毁管理。
上述业务,纳税人可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任何一方办理,完成涉税信息采集和业务处理后,视同双方税务机关共用办理完毕该项业务,纳税人不需要再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
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通告如下: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变更除外);
3.报验登记;
4.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5.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7.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8.证件遗失、损毁管理。
上述业务,纳税人可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或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任何一方办理,完成涉税信息采集和业务处理后,视同双方税务机关共用办理完毕该项业务,纳税人不需要再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
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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