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18]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的二十条意见
发文时间:2018-06-11
文号:鲁国税发[201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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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


  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以来,全省国税系统牢固树立“山东发展人人有责,动能转换人人尽责”的大局意识,以强烈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立足自身职能,主动对接服务,有力地助推了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为深入贯彻实施《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全面推动“放管服”改革与新旧动能转换精准对接,经省局研究,推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20项措施,努力实现纳税服务再优化、再创新、再突破。


  一、以政策引领新旧动能转换


  1.编印政策指引


  统一编印分行业、分类型的《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和解读宣传手册,根据政策适用企业、行业,结合纳税人实际需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解读宣讲。


  2.开展专项辅导


  发放联系卡,分行业、分类型由专人提供24小时政策咨询;12366热线开通专键,办税服务厅设置专岗,官方网站开设专栏,专项解答新旧动能转换税收政策;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新媒体开展专题宣传,丰富纳税人政策获取渠道。


  3.实施精准对接


  筛选确定留抵税额退税名单,各级税务机关依分工与新旧动能转换企业一对一对接政策落地;与科技、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及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等清单,依托清单信息对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4.减轻备案负担


  新旧动能转换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留存备查。


  二、以服务助推新旧动能转换


  5.申报纳税集成办


  为新旧动能转换企业提供网上办理更正申报功能;增值税申报表网上填报一表集成;利用发票数据实现增值税申报表自动辅助填报;税企间财务报表自动转换一键报送;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种和地方附加税费一体化申报缴税;在法定缴税期限内,纳税人自主选择网上缴税扣款时间。


  6.发票领用即时办


  对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发票用量按需领用,一次最高可领取三个月发票用量;实行发票领用网上申请、邮寄配送;初次领用发票在首次办理涉税业务的同时即时办结。


  7.出口退税加速办


  在总局规定的基础上,对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出口退税再提速,一类出口企业2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企业办理时间压缩50%;取消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环节;精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8.税源登记网上办


  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实现网上开具、网上报验、自主反馈和进度查询。


  9.服务套餐定制办


  针对新旧动能转换企业,拓宽“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的业务范围,提供个性化“套餐式”服务,实现全部业务最多跑一次和主要业务一次不用跑。


  10.绿色通道优先办


  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绿色通道”,对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开展双向预约、全程导税服务,办理涉税业务实行优先办、加速办、全能办。


  11.涉税资料无纸办


  将所有新旧动能转换企业纳入“无纸化”办税范围,实现申报纳税、涉税备案、出口退税等办税资料的无纸化报送。


  12.证明材料一次办


  对于各类征管软件中已有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新旧动能转换企业重复报送;已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办理业务不需提供身份证明。


  13.自助办税专属办


  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园区、重点经营场所、重点企业等区域,设置24小时自助办税终端,实现“贴近式”的自助办税服务。


  14.纳税信用平台办


  依托“银税互动”平台,针对新旧动能转换企业需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纳税信用相关特色金融服务产品;推广退税信用贷款,帮助企业快速获得融资支持。


  15.征纳互动诚信办


  主动帮助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开展税收风险评估,对存在风险的企业及时提醒,预防、化解企业纳税风险;与新旧动能转换企业签署“互信协议”,无上级交办、信访举报的,原则上不作为税务稽查、纳税评估重点。


  三、以机制保障新旧动能转换


  16.建立信用评价豁免机制


  对新旧动能转换企业非主观故意发生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逾期申报、漏缴税款等行为,在纳税人改正后,暂不降低信用评价级别。


  17.建立团队服务机制


  领导联系行业,成立领导挂包服务团队,与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对接,根据重点行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服务机制、措施,帮助重点行业对接税收优惠政策;团队服务项目,成立业务专家服务团队,立足研究新旧动能转换专门政策,明确解读口径、操作指南,为重点项目政策落实提供智力支持。


  18.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主动对接发改委、经信委等“十强”产业主管部门,了解相关行业发展重点和企业发展需求,提供宣传辅导等税收服务;对接环保、民政等部门,为办理涉税业务的企业提供相关部门常规业务办理指南,指引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业务。


  19.建立容缺办理机制


  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办理涉税业务时,非关键性材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可先行受理、办结或流转,同时一次性告知需事后补正的资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由企业进行缺件承诺并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资料。


  20.建立容错问责机制


  对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工作中因先行先试等出现的失误错误,要采取容错纠错处理;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工作落实中,对只部署不检查、只安排不行动的,对回避矛盾、被动应付,贯彻落实不坚决、不彻底的,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的要找准症结,分清责任,严肃问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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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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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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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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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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