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商发[2018]2号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1
文号:鲁商发[20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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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局、投促局、财政局、金融办、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7部门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1日



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为发挥总部机构在产业聚集、消费升级、人才吸引、资本汇集等方面的作用,引领总部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助推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鲁发[2017]2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部机构(企业)定义


  总部机构(企业)是指依法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主要包括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及职能总部。其中,职能总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包括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投融资等其中的一项或几项。


  二、总部机构(企业)认定标准


  (一)新设企业同时达到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机构(企业):


  1.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在山东省境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


  2.跨地区或跨境经营,在省外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企业,或经授权管理、服务的省外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


  3.注册资本2亿元及以上;


  4.连续经营一年以上,营业(销售)收入20亿元及以上,在山东省的年度缴纳税额5000万元及以上(年度缴纳税额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职能总部在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投融资等方面的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占公司业务收入、从业人员的50%及以上,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第1、2款要求,以及达到本条第一项第3、4款标准的50%,可给予奖励。


  三、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程序


  (一)基本原则及管理部门


  1.总部机构(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


  2.总部机构(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金融类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由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其余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财政、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


  (二)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山东省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证明;


  5.省外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6.上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7.信用承诺书(附件2);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申报资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交验相关原件。


  (三)审核流程


  1.企业申报。企业携带以上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到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认定。


  2.初审提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3.市级审核。市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集申报材料后,组织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等部门会商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将拟认定总部机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


  4.省级确认。省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齐各市申报材料后,组织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审核确认。


  5.社会公示。省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部门将拟认定的总部机构(企业)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部门联合行文公布总部机构(企业)名单。


  四、总部机构(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在政策实施期内新设的总部机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青岛市自行奖励)。


  (二)省、市、县(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总部机构(企业)的跟踪服务,积极创造宽松、公平的发展环境,在人才引进、税收优惠、出入境、贸易便利化、资金结算等方面研究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依法解决其在山东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欺诈、诚信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三)总部机构(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各地政府固定资产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各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服务。


  (四)各市、县(市、区)应积极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的总部机构(企业),可研究制定相应扶持奖励措施,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


  五、总部机构(企业)监督管理


  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的机构(企业),五年内迁离山东或者变更总部机构(企业)性质和职能的,收回补助和奖励所得。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认证资格和扶持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实施期限及解释


  (一)本规定自2017年9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山东省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申请表


  2.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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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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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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