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现将机构改革后启用的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发票,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边线使用大写汉语拼音“SHANDONGSHUIWU”微型字母组成,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山东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二、新版普通发票名称。山东省税务局印制新版普通发票统一调整名称为:山东通用机打发票、山东通用手工发票、山东通用定额发票、山东汽车客运发票。


  三、发票监制章式样、普通发票票样、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附件《山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同时废止。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发票监制章式样


  2.普通发票票样


  3.普通发票名称及规格清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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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国家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成立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后,执法职权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承继,执法主体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继续有效。


  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成立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有效期内的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三、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5号,邮政编码:250002。


  四、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5号,邮政编码:250002,举报电话:0531-12366、82613775。网络举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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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事项“一次办好”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全省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编制了《行政权力事项“一次办好”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涉税事项“一次办好”,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涉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受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调整、流程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权力事项“一次办好”清单


  2.公共服务事项“一次办好”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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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青岛市税务局派出机构挂牌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青岛市税务局”)下设的派出机构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挂牌成立。为确保税收业务平稳有序运行,现就青岛市税务局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自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承继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管理部门尚未办结的事项由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继续办理。


  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地点: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号鲁邦广场C座,邮编:266034。


  三、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承继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行政、业务专用章停止使用。


  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点: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邮编:266071。


  四、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负责青岛市税务局以及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交办的税费违法案件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等工作。


  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邮政编码:266071。


  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德县路4号,邮政编码:266001。


  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邮政编码:266071。


  五、行政相对人等对青岛市税务局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青岛市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和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挂牌之日起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分局不再以青岛市税务局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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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撤销原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2018年8月25日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正式关闭,赋权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前湾保税港区和高新区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管职能。为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平稳划转,最大限度降低给纳税人办税造成的不利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停止办理涉税业务时间


  (一)2018年8月17日17:00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停止受理纳税人的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已经受理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由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继续完成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退税条件的,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在2018年8月28日前办理完毕。


  (二)2018年8月17日17:00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停止办理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和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开具业务。对于已经开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和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纳税人应于2018年8月20日前到商业银行完成税款缴纳。


  (三)2018年8月24日17:00起,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停止办理各项税款缴库业务。


  二、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已征收税款的退税业务划转安排


  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撤销后,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已征收的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由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承接。


  已在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以向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三、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前湾保税港区、高新区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税场所


  2018年8月27日起,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前湾保税港区、高新区税务局部分办税服务厅开设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窗口,专门受理车辆购置税相关业务,纳税人可以在以下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image.png

四、注意事项


  (一)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和车辆购置税申报(特殊业务)已经纳入同城办税业务范围,纳税人可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合理选择有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上述业务。


  (二)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4日,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重庆路办税厅仅可办理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辆购置税。在此期间,纳税人如需采用除POS机刷卡外其他缴税方式缴税,可以选择到崂山区、城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办理。由此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妥善安排涉税事项办理时间。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业务划转工作中所有涉及纳税人的事宜(如业务办理衔接、暂停服务等),税务机关将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途径,及时告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切勿相信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各类虚假涉税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还可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部门将竭诚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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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挂牌成立。县(区)级新税务机构将于近期挂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规范化简称为“淄博市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承继原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淄博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由原淄博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税地址设在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48号,同时设柳泉路办公区,地址为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28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挂牌成立。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挂牌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由原国税负责的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地税负责的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公告》的生效日期?


  《公告》所列事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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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部分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淄博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附件: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修改为:


  附件:部分企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酒的制造(行业代码:C151)


  白酒制造(C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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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去原附件 “一、植物油加工(行业代码:C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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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中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持政府批准文件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修改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在取得收入时持政府批准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修改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修改为“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对部分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涉及税务机关名称变更、适用对象变化的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例如将文件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将适用对象已经注销的条款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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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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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布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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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淄博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淄博市、县(区)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县(区)两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如,市税务机关挂牌后,新的市税务机构就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此时县(区)级税务机关尚未挂牌,因而暂不适用《公告》。县(区)级税务机关挂牌时,适用规则类推。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县(区)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县(区)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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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现将枣庄市2018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中央驻鲁和省直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四、申报缴费期限


  保障金实行按年缴纳。2017年度保障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2018年10月31日前。


  五、征缴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联审核确认为准。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的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社会平均工资指枣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六、申报缴纳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也要进行申报。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七、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申报时应当提交《枣庄市(枣庄市___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八、减免缓缴政策


  (一)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区)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九、违规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十、政策咨询


  用人单位对保障金申报缴款等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用人单位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当地残联。


  特此通告。


  附:


  各区(市)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地点


  滕州市:滕州市平行路2号5802612


  市中区:市中区兴华路中段残联大楼3327209


  薛城区:常庄镇薛前路薛城区残联4481636


  峄城区:峄城区中医院内残联大楼7712913


  台儿庄区:台儿庄区金光路与广进路交叉口13306376399


  山亭区:山亭区玄武路9号残联院内8818375


  市直: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新城民生路366号残联窗口3168635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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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挂牌成立。县级新税务机构将近期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规范化简称为“枣庄市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承继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由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枣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山东省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枣庄市国家税务局、枣庄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山东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九、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办税地址设在枣庄市光明大道2155号、3285号。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挂牌成立。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挂牌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由原国税负责的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地税负责的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五、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六、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山东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九、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山东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一、《公告》的生效日期?


  《公告》所列事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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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image.png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布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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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枣庄市各区(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新税务机构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七、枣庄市各区(市)税务局挂牌后,办公地址见附表。


  特此公告。


  附件:


  1 枣庄市各区(市)税务局办公地址


  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枣庄市各区(市)税务局办公地址

image.png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关于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枣庄市各区(市)新税务机构已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枣庄市各区(市)税务机构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各区(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各区(市)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区(市)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新税务机构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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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挂牌成立。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规范化简称为“东营市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承继原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由原东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东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东营市国家税务局、东营市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办税地址设在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57号,同时设府前大街办公区,地址为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76号。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挂牌成立。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公告》明确挂牌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由原国税负责的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地税负责的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东营市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公告》的生效日期?


  《公告》所列事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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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决定对《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东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税额较小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纳税期限可延长至季度。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印花税核定数额或比例。”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在申报缴纳当期税款时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扣减。”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涉及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对部分涉及机构改革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涉及税务机关名称变更的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将文件中的“东营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等涉及地税名称的文字进行了修改或删除。例如将“东营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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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工作和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东营市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税收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东营市、区县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每一级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如,市税务机关挂牌后,新的市税务机构就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此时县级税务机关尚未挂牌,因而暂不适用《公告》。县级税务机关挂牌时,适用规则类推。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税务机构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新税务机构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国税、地税机关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以委托代征工作为例,县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该协议仍处于有效期的,则该委托代征协议可以依法继续有效。


  (二)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税务机构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新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新税务机构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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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地税函[2011]14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因此,扣缴单位的当月税款应统一在次月15日内进行申报缴纳。


二、“当月税款当月申报”情况的处理。单位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当月进行申报缴纳,虽然保证了税款入库,但与税法规定原则并不相符。为统一税收政策,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除税法另有规定外,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的税款,其申报期限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规范。具体通过省局“大集中”系统设置限定条件,统一进行申报期限的规范调整。


三、关于9月份申报期扣缴义务人申报问题的处置。鉴于纳税申报期的调整,对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使用新的扣缴模板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于10月份征期进行申报。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填写9月份,以后申报纳税时,税款所属期的填写以此类推。上述扣缴义务人9月份可不做任何申报处置。


个别单位8月份工资9月份发放,且9月份当月已经做申报处理的,10月份发放工资时,可不做任何申报处置,待11月份征期再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税款所属期填写为10月份,以后申报纳税时,税款所属期的填写以此类推。


上述情形中,9月份申报时,已按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了税款的,属误收。对此,应由扣缴义务人提供按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的超缴税款明细及汇总数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做误收退税处理,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


四、关于完税证明的使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纳税人的重要资信证明,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广大群众在今后办理房屋购买、人才奖励、入户、子女出境经济担保等事项过程中,如需提供或审核一定期间内连续缴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对个人提交的2011年度完税证明记载内容缺少2011年8月(个别为9月)税款所属期缴税数据的情况,不视为该纳税人2011年8月(个别为9月)缴税行为中断。


五、切实做好相关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9月份是新旧税法的过渡期,时间点比较敏感,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纳税期限的规范调整工作,要通过召开视频会议、组织现场辅导、上门宣传等形式,按照省局的统一说明口径(附后),认真细致、一户不漏地做好对“当月税款当月申报”扣缴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针对这部分企业以及其他纳税人数较多、情况复杂的企业开展“面对面”的新扣缴模板操作辅导,确保9、10月份扣缴单位顺利申报和新税法的有效实施。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附件:关于规范扣缴单位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的说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个人所得税10月份纳税申报须知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


为使您及时、准确地办理10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我们特别就申报应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整理汇集。请您在办理10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前务必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以免影响您正常申报,谢谢!


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模板》中“所得期间”的填写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上述“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是指在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实际取得工薪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时,“所得时间”应填写实际发放工薪的月份时间。


上述“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理解为取得应税所得的当月、依据实际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应纳的税款,其申报缴纳时间应为实际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时,“所得时间”应填写实际取得应税所得的月份时间。


比如:某企业9月份工资、10月10日发放,按照上述规定,其扣缴税款的时间应为实际发放工薪的10月份(不是计提费用的9月份),其到税务机关(或网上申报)申报纳税时间应为11月15日前。申报纳税时,其“所得时间”应填写为“10月1日—10月31日”;10月份工资、11月份发放,则应于12月份申报,“所得时间”填为11月1日—11月30日。以后申报以此类推。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申报纳税时,“所得时间”与计入成本费用的时间不尽一致。对于计入成本费用当月月底能够完整计算该月工薪所得并实际发放工薪、同时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来说,其“所得时间”与计入成本费用的时间一致;对在计入成本费用次月实际发放工薪并扣缴税款的扣缴单位来说,其“所得时间”为实际发放工薪并扣缴税款的月份。


据此,扣缴义务人在10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缴纳的是9月份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模板》中“所得时间”应填写为“9月1日—9月30日”。


二、9月份发放工薪且当月已经申报纳税情形的处置


鉴于种种原因,部分扣缴单位8月份工薪9月份发放,且9月份当月已经做申报处理的,10月份实际发放工薪时代扣税款,但可不做任何申报处置,待11月份申报期再进行申报。申报时,所得时间填写10月1日—10月31日,以后申报时,所得期间的填写以此类推。


上述情形中,9月份申报时,已按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了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可就9月份当月发放的工薪按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重新计算应扣缴的税款和超缴的税款,并将计算结果连同《退税申请审批表》、缴税凭证(或当期银行划转税款存根)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2011年度完税证明的使用


因上述申报纳税期限的调整,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部分纳税人取得的2011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中,缺少所得时间(或税款所属时期)为8月份(9月份不作任何申报处置的情形下)或9月份(10月份不作任何申报处置的情形下)的数据。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对广大群众在今后办理房屋购买、人才奖励、入户、子女出境经济担保等事项过程中,如需提供或审核一定期间内连续缴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对个人提交的2011年度完税证明因本次申报纳税期限调整造成的记载内容缺少2011年8月份(部分为9月份)所得期间缴税数据的情况,不视为该纳税人2011年8月份(部分为9月份)缴税行为中断。


以上有关规定的文件依据,请登录山东地税局网站,查询《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鲁地税函【2011】142号)。


四、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申报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申报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报表也做了相应的修改,主要是调整了表内税率和计算规则。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所得税申报表(核定征收适用)增加两个栏次外,其他报表样式均未变动。上述报表于10月份正式发布运行。


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由于实行了双委托,日常不进行纳税申报,针对这部分纳税人,我们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按新税法规定对核定的税额统一进行了计算调整,税务机关以发布公告或发送定额调整通知书形式告知纳税人,纳税人也可直接向当地税负机关咨询税额调整情况。


为了方便您及时准确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和申报规定,我们将有关内容整理汇集,请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sdds.gov.cn)”查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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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1-09-26
文号:鲁地税函[2011]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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