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升纳税服务质效,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的有关规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实名办税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进行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发票领购人、税务代理人以及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身份信息采集内容


  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三、身份信息采集方式


  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或者手机税税通进行实名认证,也可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认证。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以下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证件和资料,以便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及发票领购人的(应为金税三期系统中已记录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以及代理公司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临时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以及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原身份证件。


  四、具体办理流程


  (一)纳税人登陆网上办税系统或手机税税通进行实名认证的,填写相关信息后,网页自动跳转至银联界面进行认证,认证通过的,将信息返回实名办税系统,实名认证完毕。


  (二)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的,受理人员登陆“青岛国税实名办税系统”,对办税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及影像信息进行采集和比对,同时验证纳税人联系方式是否正确。


  (三)如果纳税人已经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了实名信息认证,可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者网上办税系统、手机税税通,将办税人员与纳税人进行关联,关联后视同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已经进行实名认证。


  五、实名办税实施步骤


  (一)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或信息确认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未经身份信息采集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并明确告知其需先进行身份信息采集,日后方可正常办理其他涉税业务。


  (二)自2017年11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未进行身份信息采集的需先进行实名认证,通过后方可办理涉税业务。


  六、其他事项


  (一)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并结合实际情况纳入诚信管理。


  (二)纳税人更换办税人员、办税人员联系方式变更或授权(代理)行为到期、终止的,纳税人应及时办理实名办税信息变更,确保办税人员信息准确,以免耽误正常办税。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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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25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鲁政办字[2017]8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省政府决定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停止征收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二、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即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的1%调整为0.5%。


  三、自2017年6月1日起,停止征收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道路清障费,普通公路道路清障由社会机构进行,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自2017年6月1日起,将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内河船闸过闸费,转为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规范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压缩“三公”经费、会议费、劳务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合理分担减费降负成本。对必需的相关经费,同级财政要予以保障,确保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需要。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清理规范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切实“停”到位、“减”到位、“转”到位,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规定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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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22
文号:鲁政办字[2017]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地税个函[2017]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发布后,纳税人不断反映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仍存在征税标准不统一问题。为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征管,确保税负公平,现就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的有关要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6]13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8]56号)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对房屋出租应缴纳税收实行综合征收率的做法已失去法律效力。(原综合税率规定:个人出租商铺、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1%)


二、对自然人纳税人出租房屋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严格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税率减按10%;个人出租非住房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请各市局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统一的政策标准执行,切实规范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管理,省局将督导检查并实行问责。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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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27
文号:鲁地税个函[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地税发[2016]7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好《“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规划》实施方案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加强山东地税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国家税务总局和山东省关于推进依法治税的决策部署,以税收法定、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依法行政、简政放权、从税收工作实际出发为原则,坚持完善制度、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改革导向,促进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税务机关,为实现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严格依法组织收入。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相关法律。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强化税源分析,科学预测税收收入,建立健全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依法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开展税收收入质量考核评价,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发挥税收职能。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依法制定、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机制,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储备,落实公告解读机制,落实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制度,建立政策集中答疑等税收政策协调机制,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着力构建政策全链条管理机制。


  3.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重点强化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对已经取消、调整的审批(备案)项目,严禁继续审批(备案)或变相操作;积极研究制订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积极参与政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共同推进“三证合一”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的经验,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探索完善对“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


  4.推进地税机关及其部门职能职责规范化。适应当前行政改革、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带来的实际变化,按照“三定”规定调整方案,开展新一轮地税机关职能职责界定,推进组织架构理顺、职能职责界定、管理规范及工作流程的梳理,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避免职能交叉与重叠,相应调整完善人力资源配置。对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权责清单调整事项的更新和公开工作。


  三、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5.加强地方税收立法调研和完善协调机制。积极服务地方税收立法,提出立法意见和建议,开展地方税收领域内的立法调研,做好涉税立法、税制改革及地方税体系构建的调研论证工作,向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政府提出税收立法合理化建议,配合政府立法数据库建设。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重点关注房地产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税制改革,评估相关政策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的影响,做好政策储备。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调整工作。


  6.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制度。定期反馈报告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容易引发涉税争议、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上位法不一致或与同位阶法之间不协调的税收政策,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及时推动调整。落实完善基层请示问题清单管理制度,回应基层关切,对基层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并限时答复。


  7.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众参与度,落实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和制定过程中征求意见要求,进一步研究健全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咨询、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机制。探索税收制度建设基层联系点制度。


  8.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未按照“三统一”程序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加大合理性审查力度,增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防范制度性风险。完善合规性评估机制,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世贸规则合规性进行审查。加大备案审查力度,把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审查制度。


  9.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制度。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订或废止。对现行有效、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分别形成清单并公布,确保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实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与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文件目录及文本。


  10.推动《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修订。按照地方立法新机制,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适应地方税收共治新要求,适时推动《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修订,争取出台《实施细则》。


  四、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1.建立和落实重大决策程序。科学确定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和机关内部重大决策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主体、承办机构、内容、时限等要求,确保决策制定科学、程序正当、责任明确。


  12.完善公众、纳税人参与机制。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13.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地税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充分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并由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14.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会议集体讨论,由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5.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五、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6.改革税收行政执法体制。科学划分省、市、县三级地税执法队伍的执法权限。强化省、市局统筹、协调和指导职责,省、市局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进一步优化基层地税机关岗责体系,加快推进执法力量下沉,适度提高一线人员的比例,满足一线执法工作需要。


  17.加强税收执法主体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定期对地税执法主体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告。完善税务执法人员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发放税务检查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建立执法人员退出机制,定期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进行清理。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发挥其积极作用。


  18.推进税收业务和内部管理规范化。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国地税合作工作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巡视工作规范、税务稽查规范、督察审计规范等,优化完善山东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规范,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规范化建设,形成全省统一的税收业务和内部管理标准,使法治地税建设在基础扎实、标准规范、组织有力、衔接有效的轨道上推进。


  19.完善税收执法程序。根据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山东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探索扩大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领域,逐步规范税款征收、行政强制等方面的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促进执法公平公正。


  健全税收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文书送达等制度规定。建立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范围、标准、审核部门和程序,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点加强县级执法机构和基层税务所(分局)执法活动的法制审核。健全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完善公安派驻税务部门联络机制。修订和规范税收执法文书。


  建立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托现有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执法行为全面纳入系统管理,及时、客观地记录和跟踪税收执法活动。加强税收执法档案管理,留存执法信息。在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文书送达等现场执法环节,在办税服务厅等重点场所,配备执法记录设备,实时记录备查,客观反映执法过程。


  20.创新税收执法方式。深入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确保稽查执法公正公平公开。统筹进户执法工作,规范进户执法事项,减少不必要的纸质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


  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总结试点经验,推广使用重大税务行政处罚说理式文书,逐步实现重大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常态化。


  建立和实施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搭建全省地税行政执法案例库,发布对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执法程序、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案例,便于执行层参照查办同类案件,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探索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推进跨区域国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


  21.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建设电子税务局,2017年基本实现网上办税。深入推进信息管税,研究建立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等改革需要的信息系统。深入推广应用执法360系统(税收执法引导与风险提醒系统),加强税收执法过程中的执法引导、动态监控和疑点预警功能,强化执法疑点的推送和整改,切实规范执法行为。继续完善应用好税收风险管理系统、税收征管质量评价系统等。依法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加强数据管理,保障信息安全。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2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做好税收政策法规公开,逐步推行税收执法公示制度,扩大纳税服务公开范围,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正确处理政务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依法做好涉税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据权力清单,主动向社会全面公开地税工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与纳税人切身利益相关的税收核定、减免税、行政处罚结果、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等信息的公开。


  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机制。规范依申请公开对外答复和内部办理机制。落实新闻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涉税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拓展政务公开渠道,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打造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做好依申请公开和网站信息发布等工作。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监督。


  23.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建立税收权力全程制约机制。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和税收个案批复制度,建立完善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推进执法360系统的升级完善,推广应用税务总局内控监管平台,形成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的信息化防控体系。


  24.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各级地税机关党组应当切实履行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党风廉洁建设负总责。加强层级监督,重点强化省、市两级监督职能。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巡视、督察内审、督查、监察、风险管理等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做到各有侧重、资源共享、成果共用,形成监督合力,保证监督效果。严格执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


  25.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落实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制度,依法保障纳税人监督权利。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高度重视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监督作用,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


  26.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相关制度规定,依托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实行常态化责任追究。推进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时效性和程序性。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建立和执行被问责人员申辩、核查、救济制度,规范重新任用机制。


  七、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27.加强纠纷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利益表达和协商沟通等机制,引导和支持纳税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探索建立涉税纠纷预警机制,收集、分析和归纳纠纷信息,及时研判纠纷隐患,制定纠纷应对措施。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及时解决。有关答复和解释应当合法规范、口径一致。


  28.完善复议应诉工作机制。配合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改革,建立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推动地税机关相应负责人出庭应诉,倡导主要负责人带头出庭应诉、分管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落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书面报告上级局和同级政府。支持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尊重并执行生效裁判,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探索建立应议、应诉工作指引。


  29.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入研究税务行政和解调解制度,实现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相互协调。推进信访办理法治化,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落实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30.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理念。认真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领导干部日常学法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至少安排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省以下地税机关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讲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31.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把宪法、法律作为地税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健全税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充分利用山东地税网络教育学院、山东地税政策法规服务支撑平台等平台,积极探索运用案例指导、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创新方式,提高学法热情,提升培训效果。


  32.加强税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全面实施“七五”普法。在国家宪法日、税收宣传月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活动。依托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山东地税杂志、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和方式,实现税法宣传常态化、多样化。开展青少年税法宣传教育,在校园普及税法知识。着力抓好税收法治文化基地和税收普法教育基地建设。


  33.健全纳税激励惩戒机制。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应用范围,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工作,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


  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强化稽查工作职能,提高对税收违法行为打击的精准度。定期通报和曝光重大税收违法典型案件,提请相关部门,在投融资、工程招投标、出入境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增强税法威慑力。强化税收执法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34.促进税收社会共治。依靠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税收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依托地方税收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增强涉税信息获取能力,提高信息应用水平。依法实施涉税中介行业监督管理,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鼓励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坚决整治“红顶中介”,促进涉税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35.建立健全地税机关法制机构。合理界定法制机构职责,突出税收法制工作主业。加强法制机构力量配备,强化法制机构人员保障,省局应当配强专业力量,市局应当配足专职人员,2017年县级地税机关均配置1名法制专职工作人员,到2020年省、市、县三级地税机关普遍建立税收法制骨干人才团队,中心税务所等基层单位设置1名法制员。


  36.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各级领导干部这个 “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地税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地税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坚持依法行政、促进依法治税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逐步建立和实行地税机关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37.加强税收法治人才培养和使用。落实相关岗位人员法律执业资格管理要求,加大对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录用力度,鼓励地税干部考取法律执业资格。结合总局税务领军人才、专业人才和省局法治骨干人才选拔等工作,建立法治骨干人才库。通过法治集中培训、案例研讨、参与省局阶段性重点工作等形式,对法治骨干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充分发挥其在合法性审查、复杂疑难案件应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


  38.健全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各级地税机关普遍聘用法律顾问,制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按照新修订的山东省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推进公职律师工作,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以地税系统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税收业务骨干参加的法律服务专家团队,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十、组织保障


  39.探索创新依法治税体制机制。加强党组对法治地税建设的领导,各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推进依法治税第一责任人职责,鼓励主要负责人分管法治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规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尽其职的法治建设工作机制。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法要求。参与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按照总局要求选择基层税务机关开展依法治税综合试点。


  40.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落实好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依法治税工作,统筹推进法治地税建设重点任务。


  41.建立法治地税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县(市、区)以上(含)地税机关每年1月10日前,应当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法治地税建设情况,报告应当通过地税机关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42.加强宣传总结工作。广泛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重点做好具有山东地税特色的创新性、破题性工作总结推广,促进法治地税建设,形成山东地税法治品牌。


  43.认真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完善评价标准,修订山东地税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实施方案及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开发应用示范基地在线评价验收软件,增强评价验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省局命名全省税务系统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并择优向总局推荐全国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候选单位。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44.加强考核督促。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落实本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将重要工作任务纳入绩效考核,确保依法治税工作取得扎实成效。2017年,省局组织开展1次法治地税建设任务推进情况督导调研,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对法治地税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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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30
文号:鲁地税发[2016]7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现对《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2.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3.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7年2月20日


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


  第三条 在山东省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四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五条 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税款解缴、报表报送以及提供相关信息等工作,并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报人员的联系方式和变更情况。


  第六条 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原件进行审核: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购置的新机动车尚未注册登记的,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进口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


  (三)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提供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附件1)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附件2)。


  第七条 保险机构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相关信息资料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身份证照类型、纳税人身份证照号码、号牌号码、号牌颜色、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类型、发动机号、品牌型号、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使用性质、燃料种类、排气量、核定载客人数、整备质量等基本信息录入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承保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系统)。由交强险业务系统自动计算纳税人应纳的车船税税额,并打印在保险单相应栏次内。


  新购车辆尚未挂牌的,不需录入号牌号码和号牌颜色。


  购买交强险前已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保险机构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上述车辆的基本信息、完税凭证原件上载明的完税凭证号(例如:票证字轨[3位]+鲁地证+号码[8位])和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然后将完税凭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出具税收完税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登记地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出具税收完税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是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第八条 以下车辆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机构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机动车行驶证及相关认定依据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一)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


  (二)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最后一位登记编号为红色的“警”字)作为认定依据;


  (三)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


  (四)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以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作为认定依据;


  (五)临时入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书作为认定依据;


  (六)外国驻华使领馆车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号牌(号牌中有“使”、“领”字样)作为认定依据;


  (七)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以纳税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作为认定依据。


  第九条 以下车辆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机构应根据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减免税证明》进行免(减)税认定,同时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减免税证明号、出具该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名称等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在减免税证明上填写保险单号码,将减免税证明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存档备查。


  (一)没有车辆专用号牌的外国驻华使领馆车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


  (二)公共交通车辆;


  (三)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其他车辆。


  第十条 对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辆,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保险机构应根据车型目录不代征、减半代征车船税,但应将车辆的基本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向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含有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发票备注栏中应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对纳税人确需另外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于次月20日以后,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到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附件1),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完税证明》的第一联(收据)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第二联(报查)和保险单复印件由地方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代收代缴车船税款未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之前,因交强险保险单录入错误等原因需要退税的,无论交强险保险单是否生效,由保险机构批改后退税。


  代收代缴车船税款向地方税务机关解缴后,纳税人办理退保业务的,由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结报手续后,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申请退还自发生情况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款缴库退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在投保交强险时没有足额缴纳车船税或未提供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原件或减免税证明,保险机构不得将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后向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诉,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附件3)。


  第十六条 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山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支付到位。


  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免费向其提供车船税宣传资料。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及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与保险监管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定期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并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收车船税。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险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其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结报车船税款,同时报送投保车辆相关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构的检查。


  保险中介机构不能按本办法规定代收车船税并按要求结报税款的,保险机构应及时中止委托其办理交强险业务。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不依法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登记地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保险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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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20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地税函[2017]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力度,促进全省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切实减轻创新创业企业税收负担,推动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促进创业创新。各市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精心谋划部署,把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作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专人负责具体抓的工作机制。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税政、征管、纳税服务、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税收政策落实责任制的要求,制定具体有效的政策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备案享受和后续管理等工作,确保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全面落实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实现应知尽知


  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税务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等载体,广泛、深入地宣传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附注填报要求以及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规定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各市局要通过纳税人学堂举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专题培训班,面对面辅导纳税人准确掌握研发费优惠政策。重点选取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有研发活动的企业, 发放《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告知书》(见附件),采取“点对点”服务,结合优惠政策落实要求,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规范研发费用归集,进一步增强纳税人落实优惠政策的主动性。同时,各市地税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办税服务厅、12366纳服热线等岗位税务人员的培训,规范政策答复口径,保证政策解释权威准确。


  三、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应享尽享


  各市地税部门要加强与科技、经信、财政部门的工作协调与配合,主动获取发生研发活动企业信息,摸清企业研发活动底数,提高政策宣传、落实的针对性。要加强与创业服务中心、创业孵化基地等的对接,强化宣传、解读税法,引导新兴产业企业和有技术条件的科研院校广泛开展研发活动。要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积极配合科技、财政部门对企业研发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促进符合条件的企业主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市地税部门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度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得影响企业享受优惠当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企业符合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四、优化纳税服务,畅通办税渠道


  各市地税部门应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提高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为企业及时、准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提供便利条件。同时,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审批或增加备案资料。全面实行涉税事项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对由纳税人发起的涉税事项,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执行,避免纳税人 “多次跑”现象的发生。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实行限时办结制,并公开服务标准和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企业及社会的监督。各级地税部门对纳税人反映的相关问题和投诉,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


  五、加强督促检查,做好效应分析


  各市地税部门要定期对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政策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评,切实加大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同时,要建立有研发活动企业台账,台账应记录有研发企业名称、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未享受优惠政策原因、地税部门政策宣传、辅导等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市地税部门要及时做好数据统计和政策评估工作,强化政策效应分析,查找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改进与完善,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对完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及操作事宜向省局(企业所得税处)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告知书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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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21
文号:鲁地税函[201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涉税资料,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有关涉税资料实行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将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国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内部传递与共享,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重复报送。


  二、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信息采集、信息变更和清税申报。


  (二)外出经营管理。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和核销。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涉税申请。具体指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五)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六)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合并分立报告、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各类事项的采集受理机关详见附件《涉税事项一次采集清单》。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涉税事项一次采集清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2日



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是深化国税、地税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行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积极探索实践,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征管信息化为依托,对部分涉税信息实行国税、地税一次采集,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确定了6类17个涉税业务事项实行国税、地税一次采集。包括:税务登记、外出经营、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涉税申请、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等。


  (二)在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一次采集清单》中,对涉税信息一次采集的具体事项和报送采集机关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可根据要求只向负责信息采集的国税、地税机关报送资料。


  (三)目前,在民政、编办、司法等部门登记发证的市场主体,仍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手续。在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一次采集清单》中,对“五证合一、两证整合”纳税人与其他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业务进行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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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4-12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的公告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4号公告)规定,确定潍坊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10%核定征收。

 

  2.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90%核定征收。

 

  3.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45%核定征收。

 

  4.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2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5%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60%核定征收。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90%核定征收。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90%核定征收。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9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潍地税函[2005]47号)、《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地税函[2009]6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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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31
文号: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2016年第1号公告印发,以下简称《办法》)修订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六)项、第六十三条废止。


  二、《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五)项修订为:加计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三、《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订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加转让环节税金计算。其中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本公告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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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19
文号:青岛市地税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地税函[2017]6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受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2017年第21号)文件,为及时落实相关文件要求,统一和规范延期缴纳税款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第二条要求,青岛市辖区内(不含市南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征科处转报资料,由征科处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市局征科处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市局征科处对延期缴纳税款代办转报情况应分别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税收征管业务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及市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受理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函[2017]44号)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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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12
文号:青地税函[2017]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水利建设基金专项收入征收率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额1%调整为0.5%。

 

一、纳税期限为按月申报的纳税人

所属期6月起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率已经自动调整为0.5%,按正常方式填写计税依据申报即可。

 

二、纳税期限为按季申报的纳税人

在申报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中会自动带出征收率为1%和0.5%的两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条目,请自行分割计算属期为4-5月、6月两段实缴增值税额(消费税额),分别填写在征收率为1%和0.5%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税依据栏。具体操作流程可下载操作说明查看。

 

上述操作只适用于所属期为2017年第2季度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2017年第2季度以后属期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将恢复一条征收率(0.5%)的申报方式。

 

附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季申报操作说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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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称《通知》),现将销售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解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称《通知》)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明确了用于农产品抵扣的销售发票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销售发票和《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同时,废止了与现行制度规定不相符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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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8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税务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了21个涉税信息采集共用事项,分别以四种形式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现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可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任何一方办理,完成涉税信息采集和业务处理后,视同双方税务机关共用办理完毕该项业务,纳税人不需要再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的业务事项:

 

  (一)设立登记;

 

  (二)变更登记(不包括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变更纳税人名称);

 

  (三)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四)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五)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六)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七)证件遗失、损毁管理;

 

  (八)《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报验。

 

  二、纳税人可先行到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任何一方办理,完成涉税信息采集和业务处理后,仍需要再到另一方税务机关办理的业务事项,已向一方提供的纸质资料无需向另一方税务机关重复报送:

 

  (一)变更登记(变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变更纳税人名称);

 

  (二)注销登记;

 

  (三)停业登记;

 

  (四)复业登记;

 

  (五)《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核销。

 

  三、纳税人先到国税机关办理,再到地税机关办理的业务事项,已向国税机关提供的纸质资料无需向地税机关重复报送: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缴销;

 

  (三)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

 

  (四)定期定额户调整定额;

 

  (五)增值税附加税费的申报;

 

  (六)消费税附加税费的申报。

 

  四、纳税人仅需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单方提供纸质资料,无需向另一方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的业务事项:

 

  (一)财务报表;

 

  (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本通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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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6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同城办税”业务事项一览表的通告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加快推行同城通办”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给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就近纳税、便捷纳税”的服务,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结合纳税人的需求,进一步拓展了同城办税的业务范围,共计六大类、108个事项,现统一发布“同城通办”业务事项一览表。


  一、 同城通办业务概念


  同城通办指的是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本一览表业务内容时,可以不受经营地点和所属税务机关的限制,就近选择全市范围内的任一国税办税服务厅(暂不含车购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按照业务要求受理后,对即办事项进行即时办结,对流转业务实行受理转办,纳税人提交的纸质资料经电子档案系统扫描后就地归档。


  二、 同城通办业务事项


序号  类别  事项 


1 一、税务登记(14项)

(一)单位纳税人登记 


2 (二)个体经营登记 


3 (三)临时税务登记 


4 (四)组织临时登记 


5 (五)补充信息采集(适用于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需采集各项补充信息) 


6 (六)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 


7 (七)信息变更(适用于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发生生产经营地址、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信息事项变更) 


8 (八)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适用于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以外信息的) 


9 (九)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适用于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变更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以外信息的) 


10 (十)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1 (十一)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2 (十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 


13 (十三)银税协议维护业务 


14 (十四)外出经营证明缴销 


15 二、认定管理(18项) (一)税(费)种认定 


16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7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8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9 (五)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0 (六)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1 (七)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22 (八)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3 (九)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4 (十)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25 (十一)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6 (十二)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7 (十三)特殊教育学校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8 (十四)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29 (十五)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30 (十六)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 


31 (十七)非居民企业认定 


32 (十八)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33 三、纳税申报(55项)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34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35 (三)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36 (四)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37 (五)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38 (六)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39 (七)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40 (八)电池消费税申报  


41 (九)涂料消费税申报  


42 (十)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43 (十一)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44 (十二)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45 (十三)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46 (十四)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47 (十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 


48 (十六)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49 (十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50 (十八)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1 (十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52 (二十)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53 (二十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54 (二十二)车辆购置税申报(有车购税征收业务的国税机关实施通办) 


55 (二十三)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有车购税征收业务的国税机关实施通办) 


56 (二十四)车辆购置税申报(特殊业务)(有车购税征收业务的国税机关实施通办) 


57 (二十五)定期定额户分月(季)汇总申报 


58 (二十六)委托代征报告 


59 (二十七)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60 (二十八)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61 (二十九)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62 (三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63 (三十一)申报错误更正 


64 (三十二)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准则) 


65 (三十三)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小企业会计准则) 


66 (三十四)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企业会计制度) 


67 (三十五)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68 (三十六)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村集体经济组织) 


69 (三十七)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商业银行企业会计准则) 


70 (三十八)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证券公司企业会计准则) 


71 (三十九)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保险公司企业会计准则) 


72 (四十)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民间非营利组织) 


73 (四十一)财务报告报送与信息采集(农民专业合作社) 


74 (四十二)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 


75 (四十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 


76 (四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合同款项支付情况备案 


77 (四十五)一般征收开票(限银行扣税划缴税款的方式) 


78 (四十六)预缴开票(限银行扣税划缴税款的方式) 


79 (四十七)呆账税金开票(限银行扣税划缴税款的方式) 


80 (四十八)缴纳欠税(限银行扣税划缴税款的方式) 


81 (四十九)转开税收完税证明 


82 (五十)纳税凭证转开作废(限转开此纳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办理) 


83 (五十一)单笔交易处理(限税银扣款出现异常时,查询交易状态) 


84 (五十二)重发扣款(限税银联网扣款失败,重新发起) 


85 (五十三)银行端、POS机缴税凭证处理(限作废已开具的银行端缴税凭证,作废POS机(联网划卡)扣款失败记录和重新发起扣款) 


86 (五十四)增值税预缴申报 


87 (五十五)延期申报申请 


88 四、税收优惠(6项) (一)增值税优惠备案 


89 (二)消费税优惠备案 


90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91 (四)税前扣除备案 


92 (五)职工名册采集 


93 (六)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94 五、凭证管理(11项) (一)发票领用 


95 (二)发票退票(限领用原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 


96 (三)发票验(交)旧 


97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包含建筑服务业,建筑服务业范围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 


98 (五)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99 (六)代开发票作废(限代开原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 


100 (七)完税证明开具 


101 (八)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102 (九)代开增值税红字发票(限代开原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 


103 (十)发票领用信息重写 


104 (十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申请(非首次申请) 


105 六、宣传咨询(4项) (一)涉税信息咨询 


106 (二)表证单书领取 


107 (三)宣传资料发放 


108 (四)涉税违法信息查询 


  三、同城通办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不实行同城通办,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业务事项。


  1.非正常状态。


  2.注销状态。


  3.有未处理的欠缴税费记录。


  4.有未处理的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二)青岛市国税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纳税人的需求,不定期调整更新“同城通办”业务事项一栏表,发布到青岛国税门户网站(http://www.qd-n-tax.cov.cn)。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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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9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地税办发[2017]3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实行涉税业务“容缺受理”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效、优化服务环境,尽可能方便纳税人办税,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地税系统推广实行涉税业务“容缺受理”。


  一、“容缺受理”的涵义


  以征纳互信为基础,对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提交的核心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而非核心资料欠缺但不影响事后核查的,可由地税机关先行受理,进行办结或流转,并一次性告知需事后补正的资料、时限,由纳税人进行缺件承诺并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资料的办税模式。


  二、“容缺受理”的适用范围


  1.“金三”系统中登记状态为“正常”,且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的纳税人。


  2.办理存量房交易、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业务的自然人。


  三、“容缺受理”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容缺受理”应当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以依法行政为前提,防范税收风险,规范和统一税收执法行为,做到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


  (二)便民高效原则。要做到手续简便、程序清晰,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办税环境,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


  (三)部门协作原则。加强部门协作,建设便捷高效的数据共享平台,充分利用部门之间信息交换,实现与不动产登记、民政、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应用,拓宽涉税资料来源渠道,为“容缺受理”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


  四、“容缺受理”的流程


  (一)资料预审。前台导税人员受理涉税业务,对纳税人资料进行初审,发现资料不齐全,但可以“容缺受理”的,征询纳税人意见后,进入“容缺受理”程序。


  (二)缺件承诺。前台工作人员提供《涉税业务容缺资料补齐承诺书》,明确业务容缺的资料、补齐资料的时限,纳税人和前台工作人员分别签字。未能按期补齐资料的,要明确人员进行提示、提醒。


  (三)业务办理。办税人员对签订《涉税业务容缺资料补齐承诺书》的纳税人发放“二次优先卡”,先行受理现有资料进入涉税办理流程,并在《容缺受理涉税事项登记簿》做好登记备案。


  (四)资料补齐。纳税人补充资料时,可不必重新叫号,凭“二次优先卡”由导税员引导到原业务受理窗口或“容缺受理”专门窗口办理资料补齐 手续。办税人员要及时在《容缺受理涉税事项登记簿》做好登记备案。


  五、“容缺受理”的要求


  (一)正确认识重要意义。“容缺受理”变传统的“材料齐全并受理”为“边补充材料边受理”,是提高纳税服务质效的重要举措,可有效降低因资料或相关手续不全导致反复办、来回跑、长久拖的问题,体现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


  (二)完善配套制度。一是建立“容缺受理”登记销号制度,及时记录容缺业务受理及后续办理情况。二是建立“容缺诚信”制度。各地要积极探索与纳税信用评价的结合举措。同时,对未能遵守承诺的纳税人,要根据承诺协议,暂停其业务办理,并不再提供“容缺受理”服务。三是建立办税资料临时变动审议制度,对因上级部门要求或某项工作有特别要求需要增减办税资料的,须与法规、税政、纳税服务部门沟通确认后,方可对受理资料进行相应调整。四是探索推行缺件报送有效举措。要积极与快递公司协调,建立“地税专邮”通道,或借助电子影像系统,建立微信群、QQ群等实现电子传输打印,代替二次“跑路”,最大程度便利纳税人。


  (三)加强管理监督。要加强对“容缺受理”事项的跟踪和监督,建立事项跟踪档案,定期抽查“容缺受理”业务进展情况。对只管初次受理、后续不催不问、超期不做处理等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并纳入考核,确保工作有始有终,按期办结。各地可根据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和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和规范“容缺受理”工作制度、流程,确保业务更好地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向纳税人宣传“容缺受理”的业务内容和流程,引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遵从“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容缺受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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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27
文号:鲁地税办发[2017]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地税函[2017]2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落实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保障退役士兵依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出台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等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山东省政府每年都下发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全面准确地落实好这些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政策,是全省各级地税部门的职责和义务。


  (一)切实落实好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专项地方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我省下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14]16号)明确: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以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60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政策原定执行到2016年12月31日。2017年4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续这一政策至2019年底。在国家有关正式文件下发之前,各级地税部门仍依原规定办理涉税事项,待国家新的文件下发后,即改按新政策执行,并做好相应调整工作。


  此项税收优惠要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各级地税部门不得擅自对其实施变相审批,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规定以外的其他备案资料。


  (二)落实好与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的普惠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有些普惠性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如:增值税起征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等。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其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有关文件下发后,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落实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落实好鼓励企业发展增强吸纳退役士兵就业能力的优惠政策。一是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作用。二是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增强企业稳定吸纳就业能力。三是落实好支持企业改制和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有关政策,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以便更多增加就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已下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好34号文件,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充分享受到这一优惠。


  二、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各级地税部门要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改进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支持和促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维护好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


  (一)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1.梳理推送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省局组织了梳理与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形成《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见附件),通过外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和内网“山东地税政策法规服务平台”发布,为纳税人查询和各级地税部门遵照执行提供便利。


  2.大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各级地税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做好《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的宣传工作,通过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发布,媒体宣传、办税服务厅滚动屏播放,印发宣传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扩大政策影响,为退役士兵了解相关优惠政策提供方便。


  3.开展专题培训活动。各级地税部门要与民政、社保、财政等部门以及当地驻军、武装部等单位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充分利用纳税人学堂等阵地,联合开展退役士兵税收政策、办税流程、税收优惠专题培训活动,为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辅导等服务。


  4.摸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情况。6月中旬前,各市局要组织所辖各级地税部门对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重点统计享受到税收优惠退役士兵的人数和优惠税额,充分掌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确保把国家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5.做好税收业务问题答疑工作。省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税收业务问题答疑,抽调专家和业务骨干组成了答疑工作组。各级地税部门在落实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过程中遇有疑问,可逐级提报,需要省局统一明确答复的,省局将及时组织集中答复。


  (二)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为退役士兵享受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1.切实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地税部门要依据《山东地税税收执法规范》,认真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应用执法360系统,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禁损害包括退役士兵在内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14]18号),实施税收检查事先备案制度,减少进户执法次数。对于能够通过约谈解决的问题,直接通过约谈解决,一般不使用实地核查手段。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事项调查外,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重复进户开展税收检查、税务审计和纳税评估。


  2、优化纳税服务措施。落实“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能够即时办结的即时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要进一步压缩办结时限,不断提高办税效率。凡能通过计算机网络办理的事项,要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办理。为退役士兵创业提供预约办税服务,通过微信平台、电话、网站等渠道进行预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安排骨干人员进行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政策咨询服务台,提供退役士兵涉税咨询;设立“退役军人优先”标志牌,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减少环节、提高效率的原则,为退役士兵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3.实施涉税业务“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报送,退役士兵办理登记、优惠、证明开具等事项时,实行资料一次采集、多部门共享,不得要求重复报送、采集,减轻资料报送负担。实施涉税业务“容缺办理”,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在办理涉税业务时,携带资料不全但属于不影响程序流程、事后核查情形的,可实行先予以办理、缺失资料事后补齐的“容缺办理”方式。


  4.实施针对退役士兵创办企业的个性化服务。各级地税部门要通过专项需求调查等形式,多渠道获知退役士兵创业及经营服务涉税需求,并及时进行分析整理、统筹规划,为退役士兵在税收政策咨询、培训辅导、税收风险防控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个性化服务。在申报征收、欠缴税款、信用等级评价、税收风险、汇算清缴等方面,通过短信、微信等渠道提供“一对一”提醒服务,帮助退役士兵规避税收风险。建立诉求快速响应机制,拓宽12366热线、税务网站、微信平台等退役士兵涉税诉求渠道,确保件件有回复,事事有回声;进一步压缩诉求响应时间,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充分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5.给予信用高等级待遇红利。对退役士兵创办的企业被评为纳税信用A、B级的,各级地税部门要启动“银税互动”工作模式,积极主动与银监、金融部门协调对接,及时提供贷款、融资税收信用证明服务,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货款信用,让退役士兵创业享受到最大化的信用红利。


  (三)增强管理服务透明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各级地税部门在落实政策开展服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放管服”各项规定办理涉税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确保管理服务到位。要充分听取退役士兵的意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取得退役士兵的理解和支持。对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做到一视同仁,营造公平的创业就业税收环境。在工作中要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切实做好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双公示”工作。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定额情况,要依法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我省是驻军大省、兵员大省,也是退役士兵安置大省,能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特别是在当前时期,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各级一定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高度重视,各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必须敢于担当,勇担责任,务必将省委、省政府和省局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对外,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加强此项工作的具体措施。同时,积极配合民政等其他部门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内,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互相补台,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政策落实和纳税服务工作做好。


  (三)强化督促,确保工作成效。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市局要按月向省局报送相关工作落实情况。省局拟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督导检查工作计划,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工作落实不力,存在明显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各地在落实促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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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5
文号:鲁地税函[2017]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地税函[2017]2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持续推进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自2017年5月3日起,省局开始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以下简称“风险提示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风险提示服务是地税机关依据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财务会计信息、备案资料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等建立企业所得税政策遵从风险指标体系,并将其内嵌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在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表填报、正式申报纳税前,对其申报数据实施扫描,并将扫描结果和疑点信息及时推送纳税人,指导纳税人正确理解、遵从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减少纳税风险。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提示服务,是落实“放管服”重要举措之一,是科学构建事中事后管理机制的需要。这将有利于地税机关将有限征管资源从大量基础性、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为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和推行分类分级管理创造条件、赢得空间,并推动地税机关实现有效精准纳税服务,增强简政放权成效,也将有助于纳税人遵从税法,履行义务,降低办税成本,减少纳税风险。各市地税机关充分认识推广使用风险提示服务的重要意义,建立由所得税管理部门牵头,征管、信息中心、纳税服务等部门参加的风险提示服务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统筹工作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辅导,提升服务水平


  各市地税机关要组织基层税务干部、纳税服务前台和“12366”热线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加强对操作流程、服务内容和辅导视频等的相关培训,确保纳税人咨询得到及时满意答复。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运用宣传片、培训会等各种形式,做好服务内容、具体操作的宣传与风险指标的宣传解读,引导纳税人自愿选择接受服务。要突出宣传重点,向纳税人讲清楚,风险提示服务是地税机关推出的一项便民措施,也是纳税服务的升级之举,不改变纳税人依法自行计算和申报应纳税额、享受法定权益、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三、严肃工作纪律,建立问题反馈机制


  风险提示服务是地税机关提供的一项服务措施,是否选择接受服务,是纳税人的自愿行为。各市地税机关严禁强制纳税人接受服务,也不得以提供此项服务为名,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各市局应将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纳税人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于6月26日前通过notes报送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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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5-11
文号:鲁地税函[2017]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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