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通知
发文时间:2016-08-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02

一、申报范围


1.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2013年通过认定和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至2016年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今后高企认定不再设复审环节);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必须先办理更名手续,再以变更后企业名称提出认定申请。


3.涉密企业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认定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并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两批,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国家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一式2份)及推荐汇总表(附件7,一式4份),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9月20日、10月14日,申请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安排两批。第一批更名申请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到8月23日,2013年通过认定(或复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务必参加第一批更名工作;第二批更名申请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到10月14日。更名材料按照《工作指引》要求装订,一式2份,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认定管理网络系统中填写完整后打印生成,由各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初审、汇总(汇总表见附件1)后统一报送。


三、申请材料


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清单见附件2。企业所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要对照《认定办法》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8项条件。


四、申报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网上注册。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登记。注册过的无需重新注册,可用注册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2.企业申报。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的填写、附件上传、打印(生成PDF文件)和提交工作。之后将书面申报材料(PDF文件首页做封面,书脊处由上至下打印主要技术领域及企业名称),按附件2的顺序和要求胶版装订成册(须保证书面材料与网上版本的一致性)。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高新区外企业上报所在市科技局,高新区内企业上报所属高新区管委会。


需扫描上传申报系统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人员情况说明,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附件5),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3.审核推荐。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做好服务,并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形成推荐意见,填报《申请认定企业推荐汇总表》并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后,按时将《申请认定企业推荐汇总表》及纸质申请认定材料报送省认定办。


五、工作要求


1.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将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指导与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应报尽报。同时,要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的培育服务,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提高申报质量。


2.各地应进一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商机制,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好上报申请材料的把关工作,确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


3.各地要加强组织申报过程的监管,确保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省认定办没有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相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的辅导工作,同时也不支持、不提倡各地委托或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4.各地应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动态管理,对采取的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及时上报省认定办。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情况汇总表


2.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情况及主要产品(服务)对应知识产权情况说明(参考提纲)


4.申报企业知识产权汇总审核表


5.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6.中介机构承诺书


7.《申请认定企业推荐汇总表》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