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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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服务,增进征纳理解,助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改革”专项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6]174号)和积极落实省局“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实践活动要求,在前期潍坊试点基础上,省局确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组织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走基层、到企业、进税户,深入了解纳税人所思所想,所盼所忧,重点解决平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服务措施,促进征纳关系更加和谐,促进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进一步增强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帮企业解忧,为经济把脉,更好的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真正问需于纳税人,满足纳税人最现实、最迫切的涉税需求,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排查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化问题整改,优化纳税服务,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坚持以促进改革为指引,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改革,以助力改革落地倒逼规范管人管事,不断完善依法办事长效机制。坚持统筹兼顾,专项活动开展要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相结合,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结合,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结合,注重形成整体合力,不增加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负担。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问需求”调研走访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走访座谈活动,走访座谈要做到“三问”: 


一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了解纳税人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情况和享受情况,以及地税机关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问税收执法服务情况。重点了解税务机关的日常执法、管理、服务是否规范,纳税人是否满意,以及纳税人的意见建议。 


三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深入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开展“优服务”改革创新活动。在深入开展调研走访 


的基础上,以解决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为切入点,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导向,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工作: 


一是优化服务措施。要根据走访情况与调查问卷反馈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查找出哪些是共性问题,哪些是个性问题,并分别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整改措施。本级能够解决的,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本级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协调解决,确保条条有人抓、件件不落空、事事见实效。 


二是优化工作机制。要坚持目标倒逼和问题顺推相结合,建立问题推送与处理反馈闭环工作机制。针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问题根源,研究问题解决方法,通过总结提炼,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弥补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不断提升服务质效,防范执法风险。 


三是优化服务创新。各单位要结合调研走访中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结合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依托信息化手段,运用“互联网+”思维,加强服务理论和服务技术创新,不断改进完善服务方式方法。 


(三)开展“促发展”政策落实活动。各级地税部门在“问需求”、“优服务”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的向企业和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改进工作、促进发展的意见建议。 


一是促进企业发展。要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把适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送上门,把能够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信息送上门,把对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上门。同时,要帮助企业分析经济形势,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利用税银互动机制,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积极探索其他促进企业发展的方式方法。 


二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针对调研走访中了解到的行业发展、税源变化以及制约经济发展的资金、市场、结构、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和信息,深入思考、积极出谋划策,以市、县为单位,及时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经济运行、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和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三、活动步骤 


(一)调查走访(5月20日至6月20日)。各市局、县(市、区)局因地制宜进行集中走访调查活动。具体活动步骤如下: 


各市局、县(市、区)局要从当地企业中选择不低于30户企业进行走访,其中各级领导班子走访户数不少于10户,其他人员走访对象与户数由所在局(分局、所)自行确定。走访企业要有代表性,涵盖大、中、小、微型企业,其中对当地经济发展影响大、财政贡献多、安置就业带动性强的企业必须走访。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办税服务厅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 


走访座谈过程中,要发放《致全省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一封信》(附件一)、《山东地税“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调查问卷》(附件二)和其他相关政策宣传资料。 


(二)整改落实(6月20日至7月10日)。各市局、县(市、 


区)局应将走访座谈过程中收集到的问题、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类,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优化整改方案,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同时,汇总填写《纳税人意见建议征集及办理反馈情况统计表》(附件三)、《走访台账》(附件四)。 


(三)总结提高(7月10日至7月31日)。各市局、县(市、区)局要深化应用活动成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市、县局要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认证分析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的专题报告,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活动结束后,还要因地制宜的开展持续性工作,特别是对于活动中发现的需要长时间解决的问题,要做到跟踪研究、跟踪问效、跟踪解决,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各市局要总结好本系统活动开展情况,填写《事项统计表》(附件五),于7月31日前将活动总结报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是纳税服务工作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重要体现,是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十三五”发展良好开局的重要举措,是作为省局“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深入企业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提升税收服务水平。通过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更好地了解税情民意、增进征纳理解,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开展工作创新,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扎实开展,务求实效。各市局、县(市、区)局负责同志要带头深入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加强统筹兼顾,处理好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关系,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按照活动要求和步骤,扎实开展好“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系列活动。要充分运用信息、简报、宣传栏等载体加强内部经验交流,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网站等渠道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人物、典型事例加强宣传,切实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赢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活动取得更大的效应。各地要充分利用前期开展“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活动和“纪律行动”的成果,做好结合,提高活动质效。 


(三)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各市局、县(市、区)局所有参与走访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不得接受纳税人礼品和宴请;要合理安排好走访纳税人的时间和地点,轻车简从,不得增加基层和纳税人负担。入户走访时态度要真诚谦和,解答纳税人问题要依法依规,不得随意答复、乱开口子。 


附件:1.致全省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一封信 


2.山东地税“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调查问卷 


3.“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纳税人意见建议 


征集及办理反馈情况统计表 


4.“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走访台账 


5.山东地税“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事项统计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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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 这家企业如此“大方”为哪般?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数据显示,2025年上半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22.8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4.74万亿元。企业间借款是企业融资方式之一,也是税收监管的重点事项。笔者近期接触的某案例中,A公司向银行贷款5.2亿元后再借给4家企业且不收利息,而是独自承担了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A公司如此“大方”的同时,与利息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明显失当,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

  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

  A公司为大型民营企业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和物业商业管理,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在市中心核心路段自建自持一栋商业中心,该商业中心除A公司自用外还向外出租,该部分租金收入每年高达4000多万元。按照上述业务模式,A公司每年的利润应相当可观,但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近年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一直为0。

  税务机关对A公司进行风险筛查,发现企业财务报表中同时存在大额的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其他应收款,每年财务费用高达1700多万元。企业的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虽然保持一致,但根据收入明细表与发票数据交叉比对发现,A公司除了申报租金收入外,并未申报其他收入。

  税务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以自持物业为抵押,向Z银行贷款5.2亿元后,分别向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无偿借出资金,截至检查所属期末,其余额分别为2.1亿元、2亿元、1.4亿元、0.2亿元,但向Z银行支付的巨额利息却全部由A公司承担,因此导致会计利润出现亏损。据此推测,A公司存在向外借出款项,未申报利息收入的涉税风险。

  企业集团间的无偿借款可免缴增值税

  税务机关进一步实地调查发现,L集团公司成立于2016年,B公司与A公司同为L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L集团公司已将企业集团名称以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换句话说,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属于企业集团内关联方关系。

  C公司为L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2021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并未登记在企业集团中,因此C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D公司为陈某妹夫黄某2022年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黄某与陈某虽存在姻亲关系,但A公司与D公司的董监高名单并未有现实中的重合,也并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或同一控制下的关联关系,从D公司为B公司供应商以及业务链条来看,无法直接判定D公司与B公司为关联企业。因此,A公司与C公司属于其他关联关系,与D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案例中,由于A公司、B公司、L集团公司属于同一集团,故A公司无偿向L集团公司、B公司借出款项,按照政策规定可免缴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服务。A公司与C公司、D公司不属于同一集团,因此,其无偿向C公司、D公司借出款项,A公司需按照借款天数与当期利率标准确定应税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关联交易需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间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实质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提供有偿服务。因此,该行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情形,无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但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结合A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加权平均数额,向银行贷款金额及借出时点等要素研判,A公司与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向关联方无偿借出款项的规模,已超过其向银行贷款的5.2亿元贷款总额,且资金流转呈现快进快出特征。这表明A公司除了将从银行的贷款金额全额借给关联方外,还将部分自有的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

  案例中,A公司承担了该笔银行贷款的利息,但其资金实际由关联方使用,与A公司自身取得收入无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故A公司承担5.2亿元银行贷款的利息费用,应当作纳税调增处理。

  对于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关联方,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第三十八条明确,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A公司将自有结余资金借给L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等关联方,应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在检查期内实际税负相同,即A公司与其关联方均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减半征收及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且该交易未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则该笔借出款项原则上可不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但若存在实际税负差异(如一方为小微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交易为无息借款、利率低于市场水平,即使法定税率一致,税务机关仍有权按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利息收入,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企业应留存借款合同、利率定价依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比资料等,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和定价的公允性。

  案例中,A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实际税负存在差异,税务机关可依照6号公告对A公司向关联方借出款项进行特别纳税调整,A公司需补缴相应税款并缴纳利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A公司经特别纳税调整所补缴的税款及缴纳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特别纳税调整后,A公司可向关联方补开发票,取得发票的关联方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利息支出。

@学生家长,子女开学后——记得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又到一年开学季。近期,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12366北京中心)数据显示,不少纳税人咨询开学季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细节。作为学生家长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不要忘记一个重要事项——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更新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实现了从年满3岁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覆盖,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中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和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作为家长,更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也有所不同。

  “幼升小”阶段

  今年9月,张先生的女儿进入小学一年级学习。前段时间,张先生在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开学季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推文,致电12366北京中心,咨询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事项。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等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其中,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上述规定执行,即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也就是说,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属于学前教育阶段。子女升入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虽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不变,但是因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纳税人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

  张先生可以通过三步,新增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后,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子女信息”栏中,点击“选择子女”,选中已添加的子女后,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具体来说,“当前受教育阶段”选择“义务教育”,并填写具体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开始时间”填写小学入学年月。“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填写预计的子女小学毕业时间;或暂不填,待毕业时再填报。第三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扣除比例”和“申报方式”,确认无误后提交。

  笔者提醒,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小升初”与“初升高”阶段

  近期,12366北京中心还接到不少电话,咨询孩子“小升初”与“初升高”时,在个人所得税App内具体如何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笔者提醒,孩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这种情况下,家长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孩子从初中升入高中,学历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阶段变为高中阶段教育;这种情况下,家长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选择“高中阶段教育”并填写入学信息,不可直接修改原记录。

  举例来说,假设王女士的儿子今年从某市实验小学毕业,进入该市某初中学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教育阶段未发生变化,仍然属于“义务教育”。王女士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修改相关信息即可。

  王女士具体可分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年度选择“2025”,找到需要修改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第二步,根据其儿子初中毕业时间重新选择“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第三步,因王女士的儿子从小学升入初中,学校有改变,还需要修改“就读学校”信息,修改完成后点击“确认修改”。

  再如,假设赵女士的女儿今年9月升入普通高中学习,在个人所得税App中要如何操作呢?因初中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则属于高中阶段教育,这种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赵女士需要在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

  笔者提醒,子女教育阶段有变化的,纳税人应及时修改相关教育信息。其中,纳税人需要在原有信息基础上修改的,主要是子女由小学升初中或转学换校等情况;此时,纳税人无须新增信息,只需要在原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记录中进行修改即可。纳税人需要新增一条信息的,主要是子女由幼儿园升入小学、初中升入高中、高中升入大学专科/本科、后续升入硕士研究生等情况;此时,纳税人不可以直接修改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新增一条教育阶段信息。

  研究生教育阶段

  实务中,家长大多比较了解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是有的家长易忽略本科、研究生阶段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笔者提醒,研究生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不同。

  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国发[2023]13号文件等规定,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高等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如果接受非全日制教育,属于其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根据国发[2018]41号文件规定,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例如,李某今年大学本科毕业,考取了某高校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他的父亲之前一直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现在还可以继续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在个人所得税App原有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基础上新增一条信息,相关操作步骤与“幼升小”阶段类似。如果子女考取了非全日制研究生,属于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再如,钱女士工作3年,考虑到职业发展,想进一步提升自我、拓宽视野,考取了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由于钱女士接受的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教育,属于继续教育,应由钱女士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钱女士可以通过三步进行操作。第一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依次点击“办&查”—“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选择扣除年度“2025”,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第二步,在“继续教育类型”栏次中选择“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后,根据界面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即可。

  笔者提醒,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如果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由纳税人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是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