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16]1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市地税系统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1-29
文号:青地税发[20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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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全市地税系统201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9日


全市地税系统2016年工作要点


  2016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税收各项改革的攻坚之年。全市地税系统要紧紧围绕实现税收现代化的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全省地税、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突出“互联网+税务”引领支撑作用,立足管理增收、科技增收、打击违法增收,促进征管体制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金税三期”信息化改革,深入落实征管工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规范、国地税合作规范,巩固和加强法治建设、队伍建设、文化建设,忠实履行党建责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努力开创“十三五”时期青岛地税良好开局。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履行组织收入职责


  (一)加大营业税管理力度。1.做好待拆迁安置项目税源摸底,确保已拆迁安置项目营业税足额入库。2.加强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跨区域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管理。3.研究银行金融新产品管理措施,加大银行业营业税核查力度。


  (二)深化所得税管理。1.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提高汇算清缴质量,确保预缴比例不低于70%,汇缴申报率不低于98%.2.进一步深化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3.进一步做好资本项目个人所得税征管。4.建立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风险监控平台。


  (三)加强财产行为税管理。1.建立全市经营性房屋出租价格参照标准,强化房屋出租税收管理。2.深化房土两税动态管理,提高税源信息登记质量,规范税源核查程序,提高核查质量。3.实行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预警管理,制定工程造价预警线,实现规范化清算。4.成立土地增值税清算团队,开展重点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复审,提高清算质效。5.获取国土部门未批先占耕地信息,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6.结合省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适时调整核定比例,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7.建立存量工业用房地计税价格参考标准,规范存量工业用房地交易税收管理。


  (四)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水平。1.深化非居民税源管理,重点抓好股息、租金和财产收益扣缴;深化与国税局合作,争取常设机构下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实现突破。2.延伸反避税管理,建立和完善关联企业反避税风险指标体系,对重点集团和重点行业实行集中攻关。3.编写《个人跨境税源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分类梳理发布跨境个人所得税核查风险点,提升个人跨境税源管理水平。4.建立国际税收团队集体会商攻关机制,成立反避税案件调查及会审、国际税务管理重点政策案例研讨、“走出去”服务管理、国际情报交换及税收协定执行等专业团队。


  (五)加大欠税清理力度。明确清欠目标,制定清欠计划,落实清欠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新增欠税余额明显下降。


  (六)做好收入统筹调度。1.做好收入预测,摸清税源底数,加强与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组织收入合力。2.完善收入质量考评体系,加强对关键税种、关键环节、关键时期风险疑点的核查和整改工作,防范执法风险,提高收入质量。3.深化税收核算,梳理分析新系统核算口径,修改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操作手册,完善税收会计监督工作机制。


  二、推进征管体制改革


  (七)探索建立与征管改革相适应的地方税收管理体系。1.成立落实征管体制改革课题小组,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消费税等进行课题研究。2.根据总局总体部署和全国试点情况,出台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意见。


  (八)建立分级分类专业化税源风险管理模式。1.改革人盯户的税收管理专管员工作方式,实施由单人盯户管理向团队风险管理、由单科室单人各事统管向多科室多人分类专业化管理、由一级属地管理向规模分级管理、由事前人工被动应对管理向事后信息化主动风险管理转变。2.逐步建立分级分类风险管理的税收管理体制,实施扁平化税收管理,减少区(市)机关管理层级;明确两级风险任务管理中心,实施“轧口管理、统一推送”;对重点税源大户纳税评估工作,实行分级应对实施。3.实施市局及各基层局分级分类实体化税收管理改革,统筹改革税收风险管理及大企业管理职能,加强全市大企业分级分类风险管理;实现由业务政策上传下达、政策解释向税源流失风险管理、日常涉税行为事项风险管理转变。4.优化整合基层局分级分类税收管理资源,调整征科部门职责;集中重点税源大户管理,加强大企业分类管理;调整税源管理部门职责,打破区域管理方式;统筹管理组织收入。


  (九)推进风险管理。1.推进风险识别精细化管理,优化完善风险指标,规范风险识别流程,细化风险任务筛选。2.推行标准化风险应对,规范风险应对文书及底稿模板;建立风险任务抽查复审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升风险应对质量。3.落实《税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实行风险管理事项统筹管理;落实《关于设置任务中心加强工作任务统筹管理的通知》,实行市局和基层局基础管理事项统筹管理。


  (十)提升大企业税法遵从度。1.夯实大企业数据管理基础工作,做好税收快报、税收收入异常变动分析、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工作,及时采集和上报企业电子财务数据等各类涉税信息。2.做好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监管试点工作,适时选择部分市级定点联系企业,开展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工作。3.探索大企业个性化服务措施,及时处理大企业涉税诉求,继续对青啤集团等市级定点联系企业开展遵从合作协议谈签及执行等工作,帮助大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不断提升大企业税法遵从度。


  (十一)深化第三方信息采集利用。1.推进涉税信息采集目录化管理,实现政府部门和互联网涉税信息采集的常态化;构建第三方涉税信息大数据仓库。2.做好涉税信息增值应用,优化完善第三方信息智能应用平台功能,深化重点数据应用,打造第三方涉税信息“拳头”产品。3.落实税收协助机制,推进协税护税社会化进程。


  (十二)加强国地税合作。1.落实总局《国税、地税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加强联合登记、联合培训、联合宣传、联合户籍清理、联合税源调查、联合税收分析等。2.创新国、地税合作项目,搭建“国、地税合作信息化平台”,全面共享涉税信息。3.深入推进国地税委托代征,规范代征范围、职责分工、票据使用和责任界定,通过落实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举措,解决办税“多头跑”、执法“多头查”、资料“多头报”、政策“多口径”等问题。


     三、服务和促进供给侧改革


  (十三)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1.落实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落实好支持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3.落实好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4.落实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范围扩大、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等优惠政策。


  (十四)推进简政放权。1.修订发布市、区两级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制定《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2.规范税务行政审批行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事项受理、办理进展和结果。3.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增加网上办税服务项目,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大部分涉税业务。


  (十五)服务“一带一路”企业。1.加强对“走出去”企业服务与管理,依托第三方信息,夯实管理基础,探讨建立“互联网+走出去”管理服务平台。2.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加强国外涉税信息研究,形成境外税收服务指南。


  (十六)深化数据分析运用。1.建立数据质量监控体系,确保数据标准统一,准确完整。2.加强涉税信息的整合共享,实现互联网、第三方、金税三期等数据一体化存储和利用。3.建立大数据分析利用机制,完善数据查询分析功能,重点做好纳税人“一户式”查询系统升级开发工作。4.按照经济→税源→税基→税收的逻辑顺序,重点做好经济质量分析、税源变动分析、政策效应分析和专题性、课题性分析报告,为市委市政府和各级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四、实施“互联网+税务”


  (十七)实施“互联网+申报缴税”。1.实现纳税人网上申报所有税种,网上推送催报催缴信息。2.改造pos机刷卡缴税和网银缴税系统,探索实现多种缴税方式,方便纳税人缴税。


  (十八)实施“互联网+网上办税”。1.实现网上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关联企业报表、重点税源报表、税控发票开具数据;实现财务报表国地税一家报送两家共享,减轻纳税人负担。2.巩固在线开具发票和房地产项目、建筑业项目管理、合同上传、以房源控税源等系统功能,通过互联网委托代征税款功能,改版网上办税厅,为纳税人提供统一、准确、清晰的办税指引。3.加快建立网上税务行政审批办理平台,在实现窗口现场办理的同时,全面实现网上集中预受理和预审查。


  (十九)实施“互联网+信息服务”。实现纳税人一户式查询系统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升级改造税企连线系统,实现税企间零距离、点对点交流;开通纳税信用等级情况互联网查询功能。


  (二十)实施“互联网+移动税务局”。1.升级改造移动端办税服务、涉税查询、微办税功能;创建虚拟移动办公系统,实现异地稽查数据查询、业务流程操作以及现场强制执行扣款开具税票等功能。2.实现移动互联办税服务系统的资讯、互动、办税、查询、维权等功能,以微信应用系统为主要实现方式,让纳税人易于接受、乐于使用。


  (二十一)实施“互联网+大数据云应用”。升级改造互联网涉税信息监控平台,实现涉税信息自动抓取、碎片化处理和自动传输,丰富数据资料;升级改造第三方信息智能应用平台,实现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综合应用;完善涉税数据基因图谱系统开发应用,充分发挥涉税数据资源对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的促进作用;利用互联网“爬虫技术”和“垂直搜索引擎”,采集企业披露信息,为税收征管提供依据。


  (二十二)实施“互联网+自然人体验”。1.巩固12万元以上高收入个人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多处所得网上申报、纳税人通过网上学堂学习相关税收业务知识、自然人利用网银缴纳税收等功能。2.开发“互联网+纳税人体验”的移动互联服务项目,深化个人明晰申报数据应用。


  (二十三)实施“互联网+社会协作”。加强与国税、房土、海事、工商、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有效发挥税收数据的社会作用。


  五、确保“金税三期”平稳运行


  (二十四)做好双轨上线基础工作。1.做好税库银(TIPS)上线切换工作。2.做好系统参数、基本代码、岗责流程等数据初始化工作,科学设置金税三期各系统初始变量值,使金税三期各应用系统能够顺畅运行。2.迁移登记、申报、征收、票证、发票、定税、欠税多缴等基础信息、期初信息及历史信息数据,为新旧系统业务衔接和延续提供支撑。3.搭建预生产和生产基础环境,做好基层局客户端准备。4.加强内部培训考核,组织上线师资和全员培训,确保全员熟练使用本岗位软件,实现新旧系统操作层面平稳过渡。5.实施代征代扣系统、房产土地管理系统、股权转让系统、手续费支付系统、土地增值税清算系统、外籍个人管理系统等特色软件改造、联调、测试工作。6.确定表证单书,做好系统改造、表单准备等工作。7.加强社会引导,公告新版减免税指引、申报表及制式表单,做好社会宣传、通告和纳税人培训等工作。8.做好数据投放录入及环境开放工作。


  (二十五)做好单轨双轨运行工作。1.制定运行方案,确保3月1日双轨运行、5月1日单轨运行。2.建立问题处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方案,在双轨阶段进行全面测试、验证、演练的基础上,确保金税三期单轨顺利上线运行。


  六、巩固和加强治税地税建设


  (二十六)妥善应对税务复议和应诉。1.制定《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和解办法》,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收争议主渠道作用。2.建立并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制定《推行公职律师具体方案及管理办法》,建立公职律师办公室,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加大公职律师锻炼培养力度。3.落实税务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和行政复议诉讼衔接机制。


  (二十七)开展税收标准化执法。1.落实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税款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纳税检查等执法行为。2.建立并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将重大税务行政许可、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重大税务行政强制等执法纳入法制审核范围,履行法制审核程序。3.建立重大执法行为说明理由制度,推行说理式文书,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4.落实《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制订税款核定征收指导意见,明确税款核定涉及的执法裁量权。


  (二十八)规范税收政策制定、解读和答复制度。1.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公开听证制度,增强税收政策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税收政策解读机制,增强政策执行的合法性、统一性和确定性。3.建立完善基层政策业务请示问题清单管理制度,对基层提出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限时予以答复。


  (二十九)创新稽查选案方式。开发智能化随机选案系统,科学设置选案指标,对集成数据进行预处理形成稽查案源信息,推行定向选案和不定向选案,实现随机抽查与精准打击相结合的选案方式,体现执法公平性。


  (三十)推动稽查痕迹化管理。1.依托电子档案系统和智能化管理平台,实现对稽查各环节全过程节点的计算机管控和痕迹化管理。2.细化稽查工作底稿,逐项核实记载风险点排查情况,实现各业务环节工作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建立电话催告、强制执行等电子档案记录,实行台账管理。3.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实现快速取证、全程记录,通过互联网设备和网络通讯技术,推进电子取证工具使用。4.加强管理指导,实现对执法过程的全方位、动态化、过程式管控。


  七、优化纳税服务


  (三十一)加强办税厅管理。1.按照纳税人户数、大厅规模和税款缴纳等情况,制定办税厅管理标准和指标,对办税服务厅实行分级分类管理。2.全面梳理办税厅内部风险点,加强对办税服务厅涉税事项办理的风险管理。


  (三十二)升级12366热线。1.优化需求管理,建立纳税人需求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动态管理机制,为纳税服务和税收决策提供参考。2.优化知识库管理,规范12366知识库运维,拓展知识库应用范围,不断提升涉税咨询服务的规范性和统一性。3.实现12366知识库与首问责任制平台对接,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系统。4.优化团队管理,按照首席专家、一级坐席、二级坐席等级别,实行话务员等级管理,分级实施绩效考核,建成一支既精通税收业务,又精通服务热线业务的专家团队。


  (三十三)落实便民办税措施。1.开展新一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着力解决办税中的难点、堵点特别是办税服务厅排长队问题。2.对纳税人急办事项,试点反向预约机制。3.扩大自助办税终端功能,增加自助办税终端设备,方便纳税人自助办税。4.逐步实现纳税人主动发起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进度查询、网上预约等服务,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办税排长队问题。5.实行纳税服务难点、焦点问题月度汇报制度,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难点、焦点问题。6.建立廉租房、低保等个人纳税信息核实联动机制,实现地税、民政、社保等部门间信息互传,减少纳税人往返次数。7.在办税服务厅开设无线网络。


     八、加强干部队伍管理


  (三十四)深化党建工作。1.按照“支部建在科(处)上”的要求,组织基层党支部换届,落实“一岗双责”。2.制定规范化党支部建设标准,加强“党员活动室标准化”建设,开展“一个支部一个特色”活动。3.搭建“微党校”信息平台,通过网络、手机微信等方式,实现党课教育全覆盖、无缝隙。4.围绕“税徽闪烁党旗红”党建品牌,完善系列子品牌创建活动,规范品牌创建方法步骤,逐步形成两级党建品牌,适时命名表彰。5.开展“机关连基层”结对活动,了解基层情况,总结基层经验,完善制度措施。


  (三十五)强化干部队伍建设。1.制订关于加强干部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2.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机制,做好领军人才、专业库人才、专业资格人才及高学历人才培养,打造橄榄型人才结构。3.完善人才使用机制,推进“数字人事”建设,准确把握干部能力特长,做到“人适其岗”。4.加大人才激励力度,在外出培训、评先树优、干部选拔等方面向其倾斜。5.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让基层有更多选人用人自主权。6.完善干部日常管理机制,加强职务与职级并行、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规范个人事项申报、出国及请休假、干部档案和工资管理等工作。


  (三十六)提升地税文化软实力。1.完善青岛地税核心价值理念,积极开展主题宣讲等活动,引导税务干部在本职岗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深入推进文明创建活动,确保全系统1个全国文明单位、14个省级文明单位全部复审合格,力争使更多基层税务所跨入市级文明单位行列。3.加强地税文化建设的总体筹划,推进文化场地建设,为开展传统教育、传承税务精神、宣传税收工作、展示地税形象提供必要阵地。4.办好《青岛地税》杂志,加强主题策划,优化核心栏目,提升理论高度和思想深度,增强期刊的指导性、知识性和可读性。5.进一步发挥文体小组作用,推动全系统文体活动蓬勃开展,为干部职工强身健体、陶冶情操、锤炼素质提供平台。6.注重典型带动,积极培树、宣扬一批具有时代特征和税务特色的先进典型,挖掘“闪光点”,传递正能量。7.加强税收宣传,提高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税务报》《大众日报》等主流媒体的上稿数量和质量。9.加强舆情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提高舆情防范意识。


  (三十七)重视人文关怀。1.落实好“双百”困难干部职工帮扶制度,每年“七一”“春节”前后,分别走访100名困难党员、100个困难家庭,帮助解决实际困难。2.合理设计查体项目,关心干部职工身心健康。3.开展健康培训,采取定期举办心理知识讲座和咨询辅导等形式,加强心理疏导。4.改善职工工作生活环境,加大职工宿舍、食堂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5.积极开展走访慰问、扶贫济困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完善市局大病救助办法,帮助解决实际困难。6.利用好职工互助险,及时为干部办理理赔工作。7.完善老干部服务保障机制,继续开展老干部支部“五好”创建活动,加强老干部文化建设,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


  (三十八)加强群团组织建设。1.健全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完善制度,形成党建带工建、团建、妇建的工作格局。2.不断改善工、青、妇工作环境,加强工、青、妇的阵地建设。


  九、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九)履行主体责任。1.进一步理清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边界,制定重点工作事项责任清单,明确标准要求和完成时限;落实市局党委听取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开展廉政谈话等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2.加强廉政教育,强化常规教育,突出警示教育,开展重要时间节点教育,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发挥网上廉政教育基地作用。3.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开展明察暗访,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问题。


  (四十)落实好监督责任。1.完善监督机制,制定清单式监督责任落实标准,建立一体化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经常性抓早抓小措施,形成督考一体的责任落实评价机制,形成监督合力。2.突出监督重点,以日常监督为主,突出重大节日、重要岗位、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强化纪律执行、作风建设、制度落实和上级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情况监督,坚决维护纪律严肃性和组织权威。3.改进监督方式,围绕深化“三转”,理清职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探索“互联网+监督执纪问责”新模式,提升信息化监督水平。4.提升监督能力,加强业务素质能力培训,优化监督资源配置使用,组建专业化办案队伍,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可靠支撑。


  (四十一)加强作风建设。1.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贯彻“三严三实”要求,巩固已有成果,防止“四风”问题反弹。2.组织对全系统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方面问题“回头看”,建立长效机制。3.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加强纪律建设。


  十、规范系统内部管理


  (四十二)加强绩效考核工作。1.优化考评分类,继续对基层局、市局机关实行分序列考核;对部分职能专一和人员相对较少的单位和部门,探索单独考核机制。2.全面整合上级考评指标,以减负为导向,市局能够承担的不下发基层;减少定性指标数量,机考指标比例达40%以上。3.制定《个人绩效工作任务考评办法》,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严格控制“满分率”,拉开评分差距。4.完善绩效讲评及预评估机制,结合当期绩效考评结果,分析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实现持续改进。5.制定《绩效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明确文件资料、制度办法、数据台账等相关材料日常管理规范,实现自动归集、网上考评、实时查验。6.搭建重点工作推进会议平台,了解掌握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下步工作计划,协同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题,确保把重点工作任务抓出效率、抓出质量。


  (四十三)加强执法督察工作。1.加强制度建设,细化完善执法督察、经济责任审计及巡视工作手册,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复审抽查制度和问责机制等规章制度。2.推广“互联网+执法督察”系统,对接“金三”,深挖掘、精分析税收疑点数据,通过影印系统,实行全过程网络留痕管理。3.完善风险指标体系,整合廉政和执法两个风险防控平台预警指标,覆盖税收执法各个主要环节和重点事项。4.加强重点执法督察,在做好年度重点执法督察工作基础上,充分利用风险防控平台,开展好日常督察工作。5.建立立体化督察内审体系,将执法督察、巡视检查、财务审计等资源信息关联起来,发现问题及时推送,形成立体化监督体系,有效推动执法责任制落实。


  (四十四)加强巡视检查工作。1.认真学习中央新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制定《2016年巡视工作方案》。2.强化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扩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抽查核实范围,抓早抓小抓预防。3.扩大信息来源,向各地方政府、纪委检察部门开展函询调查,在网上设置电子意见箱,广泛征求纳税人和基层干部的意见建议。


  (四十五)加强审计工作。1.认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领导干部坚持“离前必审”。2.积极探讨利用财务电算化核算系统,开展网上日常财务审计监督。3.积极参与全系统重大财务事项审计,审计采购程序的公开情况。4.注重与外部审计部门的配合,核实反馈有关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和规范。


  (四十六)规范财务管理。1.编写《财务管理文件汇编》,为全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提供政策指引,提升工作质效。2.健全固定资产管理长效机制,推进精细化管理。3.梳理政府采购流程,提升专业化采购能力。4.优化财务内部管控机制,提升防范财务风险水平。5.切实服务基层,助力提升全系统财务管理工作效率。


  (四十七)加强税收科研工作。1.充分认识经济新常态格局、关注税收热点难点,选好课题,努力打造税收科研精品。2.完善专业资料库,拓宽信息交流平台,做好科研资料推介工作。3.加强与兄弟省市和高等院校的合作交流,营造良好学术研究氛围,提高基层理论研究水平。


  (四十八)优化行政管理。1.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第一批“互联网+税务”试点示范工作任务的通知》精神,制定“互联网+安全节能”试点示范实施方案,做好示范推广工作。2.完善“互联网+督查督办”管理系统,实现由人工督办向智能督办转变,提高工作质效。3.研发“互联网+行政管理”办公系统,集成会议管理、公车管理、维修管理、接待管理、库房管理等5大功能模块,实现会议室、公务用车等事项的在线申请和管理。4.推进新版地税门户网站上线,加强内部网站建设,不断优化完善,力争在总局网站评比中走在全国前列。5.在公文制发文档案一体化的基础上,探索推行收文、发文档案一体化,实现随办随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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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可见,两税关于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否包括所辖行政村,规定不完全相同。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作出解释:

  首先,该文指出了地方反映两税具体征税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但是在答复中却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评判,没有明确指出两税具体征税范围不一致,恰恰相反,在第一条中其强调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并未指出两税所称建制镇有何区别。笔者认为,此文件意在表明两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是一致的,均为镇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行政村。具体来说:

  从两税的立法背景来看,两税原本为一个税种。其开征可追溯至1951年8月,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的房屋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称为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内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合并到工商税中。1984年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时,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但由于当时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实施土地使用权流转,导致土地使用税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出台前,并未开征。直至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为1988年9月27日《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扫清了制度障碍。故两税原本就是由一税而来,两税的具体征税范围应当一致。

  从两税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建制镇的目的来看,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建设有了很大发展,一方面国家为开发建设这些地区,花了大量投资,另一方面,企业应该为国家筹集资金作出贡献,加快四化建设,故将建制镇纳入两税的征税范围。同时因房屋可能坐落于农村,而房产税本身没有表述为“城镇房产税”,为了避免对农村的房产也征收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文作出特别说明,明确房产税的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制定本条例。同时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中也明确指出,为了控制乱占滥用耕地,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发布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用经济手段加强对耕地的管理。而城镇非农业土地使用中的浪费现象仍然存在。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故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因此土地使用税自诞生之日起,就对农村土地和城镇土地作出了明确划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专门对城镇土地使用权课征的税种,其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的土地,也就没有必要在国税地字[1988]15号文中画蛇添足,将建制镇所辖行政村排除在外。

  至于国税发[1999]44号文第二条,只是为解决实际执行中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划定操作困难的问题,而作出的授权条款。过去,房产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程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程序由省一级政府直接划定即可;现在,统一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的划定程序,均由省一级税务机关提方案,省一级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一条款并未改变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土地使用税还需在镇政府所在地这一基本范围内课征,而如前所述镇政府所在地只能包括城镇土地,不包括农村土地,换言之,划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仍需要在镇政府所在地的范围划定,不能超越和突破该范围,否则将显然违背国税地字[1988]15号文的规定。

  三、甲企业应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及至本案,笔者认为,甲企业在行政村建设养殖场不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具体来说:

  其一,如前述,土地使用税的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与房产税的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应当一致,不包括所辖行政村,故A县多个建制镇的所辖行政村不属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

  其二,从税收法定原则来看,《税收征管法》第三条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扩大税收征税范围。国税地字[1988]15号文将划定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限定在镇政府所在地,A省政府将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扩大到所辖全部行政村,不具备合法性。

  其三,从立法目的来看,对于企业而言,使用地理位置好的土地,可以节省运输费用、流通费用等,有利于提高生产率,从而得到较高级差收入;使用地理位置差的土地,所得的级差收入就低。这种级差收入的高低,与企业本身经营好坏无直接关系,而是由于土地位置的好坏所形成的。因此,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大、中、小城市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四个档次制定高低不等的适用税额,目的之一即为利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本案中,如果将建制镇所辖的全部行政村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会导致对落后的行政村也征税的结果,不仅违背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立法目的,而且让穷困的地区和发达的地区承担同等税负,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其四,从国税发[1999]44号文例外条款来看,其明确规定“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林牧渔业用地”。本案中,退一万步讲,按照A税务机关的观点,建制镇的具体征税范围包括所辖全部行政村,但行政村的农林牧渔业用地也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甲企业在行政村建设养殖场从事家禽养殖活动,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农林牧渔业用地,也不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结语

  近年来,土地使用税等小税种的税企争议愈发凸显,企业对小税种的合规管理切不可麻痹大意。如果因对法律理解不一致产生争议,企业应当审慎应对,探求立法本意,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依法依规陈述申辩,并及时向税务律师寻求法律救济和专业支持。


中国居民境外收入征税:监管背景、常见问题与申报指南

目录

  第一篇:背景——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一、淡薄的意识VS紧张的氛围

  二、宽松的征管VS严格的征管

  第二篇:知识——中国居民境外收入纳税的常见问题

  一、哪些境外收入需要交税?

  二、境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境外炒股、投资收益可以像境内一样免税吗?

  三、在境外已经交过税了,还要在国内再交一遍吗?

  四、长期生活在国外,税务局为什么还会要求申报中国境外所得?我该怎么办?

  五、只有境外的高额金融账户才会被关注?

  第三篇:实务——中国居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

  一、应对指南:过去没交税,现在接到税务局通知或提醒后,如何处理?

  二、长期规划:未来的海外收入怎么办?

  三、重要提示:请于今年6月30日前申报去年的境外收入情况

  四、结语

  2025年3月,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核查,“依法对取得境外收入未申报的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追缴金额从12万余元至140万余元不等。除官方公布的案例外,很多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陆续接到税务机关的短信、电话通知或个人所得税APP提示,被提醒对2022至2024年的境外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和说明,并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和补缴。

  本文结合近期国内针对中国居民境外收入征税的实务现状,从“为什么交税、交哪些税、何时交税、如何申报交税、如何应对税务通知”几个方面为中国纳税人提供境外所得税申报指引。

  第一篇:背景——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从多年前加入CRS信息交换体系,获取海外收入信息,到2024年底彭博社发文称“中国开始对超级富豪的境外投资收益进行大规模征税”,再到2025年3月,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核查,再到多地居民收到税务局的短信、电话,许多纳税人产生了疑惑:“对海外收入征税,为何是现在?”

  实际上,中国对税务居民的全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直存在。之前未引起大家重视的原因有二:淡薄的意识、宽松的征管。

  一、淡薄的意识VS紧张的氛围

  中国税务居民的全球收入需要向税务局缴纳税款的明确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境内收入交税和境外收入交税的最大区别在于,境内很多收入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换言之,到手的钱已经是交过税的钱;而境外收入大多需要主动申报。

  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许多纳税人存在“不需要代扣就无需交税、在境外交了税无需再向境内申报、我是境外人士就无需申报”等错误观念;部分纳税人知道海外收入需要申报纳税,但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境外收入税务局不知道、税务局不找我就不用申报、别人不交我也不交”等错误思想。

  不断严格的征管环境使得过去的淡薄意识突然转变成现在的紧张氛围。

  二、宽松的征管VS严格的征管

  过去,我国在海外税收征管方面较为宽松,一方面是由于(1)税务局无法全面掌握中国纳税人在海外的资产情况,另一方面是由于(2)即使掌握了境外资产情况,也无充足的人力和成熟的方式分析上述信息,并快速、高效得出是否需要征税的结论。

  针对这一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疏通中国税务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获取渠道、不断增加税务征管的人力与效率。通过不断努力,严格开展海外税收征管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一)畅通信息获取渠道——境外征税的信息来源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推出的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通过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增强全球税务透明度,打击跨国逃税行为,其核心流程包括金融机构尽职调查、数据采集及国家间自动交换。

  中国自2018年起参与年度信息交换,自此,中国居民的海外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源源不断地交换回国内。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20个国家和地区加入该框架,其中包括笔者律师团队非常熟悉的新加坡、香港、新西兰、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开曼群岛等低税率地区,其中许多地区与中国开展了信息交换合作。

  遵照CRS规则,中国税务机关可借助信息交换机制获取居民个人在境外金融机构持有的账户关键信息,包括: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账户号码、年末余额或净值、公历年度内取得的利息、股息收入及金融资产转让所得等。这些信息一般由境外开户金融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再经由对方国家税务机关与中国税务机关进行交换。有信息报送义务的主体涵盖银行、券商、保险、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

  CRS的实施,使得税务机关能够更精准地探测到居民个人海外账户和金融资产持有情况,从而有效识别境外收入,为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撑。

  (二)不断加强人才培养及信息分析能力建设

  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不断加强对涉外税务人才的培养,同时借助各类信息分析系统、工具有效增强了对中国居民海外收入的信息整理、分析、处理能力。

  现阶段,中国税务部门对海外收入征税的经验正在不断丰富,随着经验的积累、系统的升级、人才的增多,税务局的征管效率和水平将不断增强。

  第二篇:知识——中国居民境外收入纳税的常见问题

  一、哪些境外收入需要交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需要缴纳税款的境外收入包括:

  1. 境外综合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2.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境外财产租赁所得(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境外财产转让所得

  (1)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

  (2)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

  (3)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 境外偶然所得等。

  结合团队最近处理的境外申报案件,中国税务居民本轮税务应对中比较常见的境外收入有:

  (1)境外金融账户资金利息;

  (2)境外金融账户投资股票取得的股息;

  (3)境外金融账户买卖股票(包括美股、港股等)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即炒股收益);

  (4)出售虚拟货币取得的收益;

  (5)投资于境外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等。

  即使上述收益于境外取得并且在境外已经缴纳相关税款,中国税务居民也需要就这些收入在国内进行纳税申报,抵扣境外税款后将差额部分向税务局补缴。

  二、境内外税收政策差异——境外炒股、投资收益可以像境内一样免税吗?

  我国税务规则对中国居民的境内投资、理财收益有较多的免税政策,比如在境内炒股、在境内投资理财,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免税。许多纳税人在国内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产生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持有股票超过一年还可以免除股息红利分配的所得税。上述情况并不是因为我国不针对股票转让、股息红利、投资理财征税,而是因为我国为了鼓励相关投资,免掉了投资者对上述境内收入的税款。

  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0号)第一条指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指个人直接从境内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但上述税收优惠仅限境内投资,并不能类推适用境外股票(包括美股、港股)买卖、境外投资理财、存款利息获得的收益。

  对于在境外股票市场投资产生的收益,无论当地是否要求对此类收益纳税,都需要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确定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而国内税法中对于股票投资的免税优惠仅针对在上证、深证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转让海外市场的股票所得并不适用此项免税优惠政策。因此,就需要按规定在国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笔者律师团队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发现,税务机关在提醒境外所得申报时,通常仅要求纳税人就自己的境外收益进行自查和申报,并不会替纳税人对境外收入的具体内容、纳税义务进行判断,往往需要个人自行判定并申报。

  而针对每一项来源于不同国家的不同类型的收入,按照中国大陆税法的要求,具体是否应该交税、应该怎样交税、应该怎样计算和抵扣等问题,非专业人士对此往往并不是十分清楚,有时无论是工作人员还是纳税人个人,对此都不能准确地进行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聘请专业指导和协助报税,从而得到更为准确、具体的分析、判定和计算。

  三、在境外已经交过税了,还要在国内再交一遍吗?

  很多人认为我已经按照境外的税法规定完税,就不需要在国内再交一遍了。其实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即使已在境外根据当地的规定完税,在国内仍然需要进行申报。但对于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以进行抵免。这里需要注意,并不一定全额都可以抵免,也是需要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出相应的抵免限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予以抵免,超过部分则结转到以后年度抵免。

  结合团队的工作经验,在抵免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提交已在境外纳税的各项凭证,同时可能涉及材料翻译等工作,如果收入种类较为复杂,拟定专门的说明材料帮助税务局梳理情况也可以有效提升申报效率、增加申报准确度。需要注意的是,纳税凭证的获取、整理、提交、翻译均需要满足抵扣条件并且尽量清晰准确,材料提交的范围也需要重点把握,防止负面影响的出现。若境外收入较多、种类较全,建议委托专业税务人员办理。

  四、长期生活在国外,税务局为什么还会要求申报中国境外所得?我该怎么办?

  (一)长期生活在境外,也有可能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近两年,笔者律师团队也接到了很多长期居住在境外的客户案例,其在中国境内的居住时间不满183天,也同样被要求在国内申报境外所得。

  实际上,即使长期生活在国外,并未在中国居住满183天,也仍然有可能因为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构成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居住,从而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被认定为拥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中国税收居民需要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长期居住境外的人士能否申请豁免向中国税务局申报交税?

  笔者律师团队建议,如果不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除了需要满足境内居住少于183天的条件外,还应该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评估自己的境内身份(如户籍)、境外身份(如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经济利益联系(如主要收入产生地)、家庭情况(如主要家庭成员居住地)情况。

  经评估后,若纳税人可能满足非税居民身份,则可以申请取得境外居住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居民身份,同时,评估两国/地区间的税收协定内容,申请在境内以非居民身份适用税收协定待遇。

  对于税收居民的认定特别是境内外双重身份的情况,通常涉及境内外的不同税法的规定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适用,而非简单地基于在国内的居住天数是否超过183天来确定,其中涉及很多细节的专业分析和判断。因此,如果考虑自己可能已经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或希望确定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以便作出未来的整体规划,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税务师的协助和支持。

  实践中,笔者律师团队也向很多具有多重身份并在境内外取得各种复杂收入类型的纳税人提供了税收居民身份分析、税收居民身份申请、境内外纳税义务对比、身份规划及财富传承规划等服务。

  五、只有境外的高额金融账户才会被关注?

  从目前的公开案例及团队操办的案例来看,通过CRS信息交换并接到税务机关提醒的纳税人的境外账户,并没有很高的金额门槛。例如,湖北、山东、上海、浙江四地税务机关同步开展核查,追缴金额从12万余元至140万余元不等,大、小金额的账户均有涉及。

  此外,虽然境外金融机构在整理CRS信息时存在金额门槛,但CRS交换的金额起点‌主要取决于账户类型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实践中并不一致,例如,香港作为CRS参与地区,对非居民账户的申报标准为:若账户持有人为非香港税务居民,且账户余额在申报年度最后一日超过600万港币,或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点曾超过600万港币,需进行申报。德国则规定:若账户持有人为非德国税务居民,且账户余额在申报年度最后一日超过100万欧元,或在该年度内任何时间点曾超过100万欧元,账户信息将被申报至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BZSt),并交换至其税务居民所在国。

  综上所述,CRS机制下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申报门槛虽因国家/地区及账户类型存在差异(如香港600万港币、德国100万欧元的高净值账户标准),但从近年案例看,即使境外账户余额未达当地申报门槛,若存在交易异常、资金来源不明或与境内经济关联紧密等风险特征(如湖北追缴12万元案例),仍可能触发税务机关通过CRS信息开展穿透式监管。对高净值人群而言,其海外资产规模通常远超申报阈值,自然成为税务机关优先关注对象;但实务中,持有中小额境外账户的纳税人近期也收到了税务局稽查的电话和信息。因此,并非只有大额资产才会被关注,只不过金额较大的账户可能会被税务机关优先关注或检查。

第三篇:实务——中国居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指南

  一、应对指南:过去没交税,现在接到税务局通知或提醒后,如何处理?

  如果已经接到税务机关电话或短信的通知,建议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员开展以下工作:

  1. 对境外资产和收益进行自我分析和评估。通常需要梳理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购买的基金理财、保险等,同时与金融机构沟通提供相关对账单、流水、年度报告等资金证明。

  2. 确定境外收入是否完税。如果已经在境外完税,需进一步确认完税金额并取得相关完税凭证。

  3. 确定境内应税所得,并预估应缴税额、往期滞纳金等。在此过程中,需要对取得的境外收入按照国内税法应适用哪类所得、是否具有纳税义务、是否适用境内同类收入的税收优惠、是否涉及税收协定的优惠、境外已缴纳的税额是否可以抵免、如何抵免等专业评估和计算。

  4. 与税务机关沟通确认申报金额,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情况说明。特别是对于收益类型或金额有分歧的情况下,需要与税务机关就具体适用的政策进行专业、有效地沟通和协商,并严谨地撰写相关说明材料,避免给以后带来税务风险。

  5. 尽早完成纳税申报并完成缴款。

  如果提醒或通知涉及2024年以前的收入申报情况,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本金的同时,可能还会被征收滞纳金(每日万分之五)、罚款或信用惩戒,但若及时主动补缴税款,或符合首次违法且及时改正,在缴清税款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和免除罚款、惩戒。

  未按期申报的风险后果

  1. 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年化约18.25%)。

  2. 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偷税行为(如伪造账簿、虚假申报等),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逃税罪。

  3. 信用惩戒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符合特定标准的纳税人将被列入失信名单,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中国”等平台公示信息,并联合相关部门实施限制出境、高消费、担任企业高管等惩戒措施。

  若境外收入金额较多或境外收入种类较为复杂、跨越多个年度,建议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专业人士会协助对境内外资产和收入进行全面的梳理和评估,结合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对纳税义务及申报的细节进行详细准确的分析和判断,同时,对比税务机关掌握的数据,协助与税务机关的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确定收益类型、收益金额后协助纳税人计算并确定应缴税款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二、长期规划:未来的海外收入怎么办?

  从长远来看,对海外收入的严格征管并非阶段性举措,而是跨境税源常态化监管的开始。因此,建议有海外收入的高净值个人应尽早着手,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充分了解自己所持有的海外资产及可能产生的收入情况及境内外纳税义务,一方面,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完整梳理境外身份情况、收入情况及证明材料,准确判定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可以考虑转变境外资产性质及纳税结构在合规框架内选择低税甚至免税资产,降低海外资产的税务负担。

  三、重要提示:请于今年6月30日前申报去年的境外收入情况

  许多纳税人已经接到了税务局要求其自行梳理、申报2022-2024年收入的通知。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也就是说,对于2024年取得的境外所得,需要在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对于2022年、2023年的境外所得,如果存在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自纳税申报期限届满(次年6月30日)将按日加征滞纳金,需要尽早完成申报,以降低滞纳金的数额。

  申报流程

  (一)委托专业机构申报

  1. 评估是否可以适用双边协定

  2. 分析收入情况

  3. 制作分析材料

  4. 准备抵扣材料

  5. 计算缴税金额

  6. 按照(三)中的申报流程完成申报

  优势:申报准确、通过率高、节省申报人时间,在申报过程中同时帮助客户梳理第二年的申报要点并提供资产纳税法律税务建议。

  (二)自行申报

  可自行按照(三)中申报流程完成申报。

  (三)境外所得的申报流程

  1. 申报时间

  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2. 申报方式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官网或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境外所得需手动录入。

  3. 申报流程

  线上申报流程

  第一步:登录系统

  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官网或个人所得税APP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模块。

  第二步:填报综合所得计税信息

  (1)境内收入:系统自动预填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境内综合所得数据,可直接引用;

  (2)境外收入:需手动填写境外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金额需与境外完税凭证折合成人民币后的金额一致;

  (3)费用扣除:逐项填写专项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房贷利息)及其他免税收入,系统自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步:填报其他项目所得计税信息

  若存在境外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转让所得等,需分别填写对应栏次。例如境外房产租金收入需填入“财产租赁所得”,并附报租赁合同及租金流水。

  第四步:税款计算

  系统自动生成应纳税额,自行确认,确认无误后提交申报。

  第五步:补税或退税

  如需补税,通过银联、支付宝等方式缴纳,退税申请提交后由税务机关审核处理。

  线下申报流程

  若无法通过线上渠道申报,可携带以下材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第一步:准备纸质申报表

  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可在税务局官网下载或办税厅领取)。

  第二步:准备收入凭证

  境外工资薪金(劳动合同、工资单及银行流水);股息红利(境外企业分红决议、券商对账单);财产转让(交易合同、评估报告及资金交割凭证)。

  第三步:准备完税证明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原件及翻译件(需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第四步:准备其他材料

  居民身份证明(如护照、居住证);境外税收居民身份声明(若涉及多国所得);委托代理书(如需他人代办)。

  第五步:现场提交申报并缴款

  纳税人或代理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申报表及资料清单--提交材料并填写申报表,税务人员审核后开具《税收缴款书》--纳税人凭《税收缴款书》至银行缴纳税款,或通过POS机、电子税务局完成支付--税务机关留存申报表及材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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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境内外税期不一致怎么办?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但很多国家的纳税年度并不是公历年度,比如,日本的纳税年度为每年4月1月至次年3月31日。如果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年度与境内纳税年度不一致,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特别是针对取得综合所得需要汇算清缴的情况,无论在税额的计算还是已缴税额的抵免过程中,均需要按照规定确认计税收入并进行相应的抵免。

  四、结语

  近年来,国内很多人申请到了海外身份,甚至已经取得了其他国家的国籍,但其生活、工作的重心仍在国内,在境外又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比如房产、股票等,也有很多人长期生活在国外,境内外都有资产和收入,随着对于境外所得征税管理的日趋严格和完善以及CRS信息交换的不断加强,居民个人境外账户、个人境外资产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等都有可能被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

  境外收入的纳税问题,在实际情况中往往较为复杂,特别是在涉及主要经济中心、不同的身份属性(国籍、绿卡等)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等情况时,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纳税身份的判定及究竟该由哪一国优先征税更不是简简单单就能确定的,往往还需要复杂的协商过程,也不排除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对于个人来说,除税务问题外,资产与收入的合规性来源亦可能成为需要关注的重点。

  因此,无论是否已经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提醒,对于境外收入的税务问题都应高度重视。随着税务监管的不断加强及国际间的协作,对境内外收入的合规申报要求必然会越来越严格和精准,切不可心存侥幸,为自己带来更大的风险。

  当然,即使接到税务机关的提醒也不必过于恐慌,可以在第一时间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以最快的速度、积极的态度、专业的判断及时处理,最大限度降低额外的税款滞纳金的负担,尽早予以处理和解决。

  对于境外有大额收益,或者可能构成境内外多重税收居民身份的高净值个人而言,面临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建议提前聘请专业律师、专业税务师协助确认境内外的所得税纳税义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税收居民身份和财产、收益进行合理规划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