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16]68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服务支持外贸发展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29
文号:鲁国税函[2016]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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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在全省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工作中切实发挥国税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出口退税质效,优化外贸发展环境,支持外贸经济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积极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


  按照“风险可控、企业自愿”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参与试点的出口企业在进行退免税申报以及申请办理退(免)相关证明时,不需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等,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进行审核、审批,实现出口退(免)税业务全程“网上办理”,切实减轻企业办税负担,方便企业办理退税,提高税务机关退税审核、审批的效率。


  二、全面实行出口退(免)税办税时间标准化


  在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基础上,对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受理、证明出具、审核、审批等事项涉及的所有环节进行标准化时间设定,实现出口企业办税流程规范化、办税时间标准化,以提高退税效率,加快退税进度。


  三、丰富完善高效便捷的退(免)税申报服务


  在深化应用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通过互联网申报和自动预审、反馈的基础上,同步开发推行网页版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系统,本着“自主选择、自愿使用”的原则,出口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网页方式进行申报,申报数据存储在云端,减少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客户端软件升级和海关商品代码库升级带来的繁琐,降低企业申报数据存储在本地发生数据灾难的风险,提高企业申报操作的便捷性,实现如影随行的退(免)税申报。


  四、深入推进“互联网+出口退税”


  升级《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退税提醒服务功能,进一步丰富完善提醒信息的种类,提高提醒信息的发送频率。开发推行《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的手机APP软件,实现企业对退(免)税申报、审核审批和退库信息的自主即时查询,做到退税办理透明化。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在线方式,提供出口退税政策的在线解读和出口退税知识库查询,丰富退税辅导的手段和内容,实现税企互动常态化、政策解读适时化话。


  五、不断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效率


  进一步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发函针对性,减少对涉税金额较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函数量,对经函调未发现问题的企业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且进货金额年度增幅不超过30%的不再发函,对出口到港澳台、东南亚、陆路毗邻国家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国家和地区的非必须函调类商品可不发函,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需发函调查的可在办理退(免)税后再行发函。回函地国税机关收到调查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延期复函


  六、大力支持新兴业态外贸企业发展


  根据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发展特点,全面落实国家政策,积极加强对企业的辅导,开通“绿色通道”,简化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加快退税进度,在退税计划内优先退税,根据企业申请可实行一个月内两次以上退税。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退税申报,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进行审核并办理退税,事后使用稽核发票信息进行复核。


  上述工作措施,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根据省局具体工作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并做好各项措施的跟踪问效和升级优化工作。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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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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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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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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