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8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和我省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实际情况,现决定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其余大气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二、水污染物的税额。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已经涵盖了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对决定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税额及项目数的适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1-29
文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作如下修改:


   一、将“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文件要求”修改为“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


   二、将“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210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修改为“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207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


   三、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税务登记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修改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四、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税务登记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删除,新增“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事项。


   五、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税务认定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删除,税务认定类事项修改为16项。


   六、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申报纳税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修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新增“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申报纳税类事项修改为30项。


   七、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预约办理类“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删除,“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修改为发票办理类,发票办理类事项修改为15项,预约办理类事项修改为16项。


   八、将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税务登记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修改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九、将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税务登记类“《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删除,新增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事项。


   十、将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税务认定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删除。


   十一、将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申报纳税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修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新增“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事项。


   十二、将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预约办理类“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删除, “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修改为发票办理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1月19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2016年4月6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18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公告》修正)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从2016年4月6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的前提下,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全省国税系统所辖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或者选择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207个事项纳入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具体如下:


   1.税务登记类6项事项,具体包括:扣缴义务人登记、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2.税务认定类16项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包括11项)、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


   3.发票办理类15项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发票核定、普通发票核定、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普通发票核定调整、发票发放、发票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发票真伪鉴别、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4.申报纳税类30项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小汽车消费税申报、电池消费税申报、涂料消费税申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其他类消费税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5.优惠办理类120项事项,具体包括:相关优惠备案117项(其中增值税优惠备案59项、消费税优惠备案7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51项)、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


   6.证明办理类2项事项,具体包括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7.预约办理类16项事项,具体包括: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纳税人跨县(区)迁出、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续签、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8.宣传咨询类2项事项,具体包括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


   具体通办业务事项及对应的办理方式见附件1。


   二、省内通办的方式


   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业务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网上办理


   1.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可通过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包括网上申报系统、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系统、机动车销售发票系统、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工会经费代征系统)、移动办税平台、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货运发票开票子系统、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分别办理。


   2.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先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以下手续:


   (1)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CA(包括金税盘、税控盘)的领用手续。


   (2)通过移动办税平台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需下载“湖北国税移动办税平台”APP,申请开通纳税人端,取得验证码并开通移动办税功能。


   (3)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货运发票开票子系统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控设备发行手续。


   (4)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纳税申报业务的,如需缴纳税款,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进行划缴。


   (二)办税服务厅办理


   除网上办理外,纳税人也可选择全省国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业务,按规定提交相关涉税资料,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后进行办理,或者辅导纳税人自助办理。


   纳税人选择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纳税申报业务的,如需缴纳税款,也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进行划缴。


   三、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省内通办业务中,涉及到领取有关证明、税务文书等事项的,可以在网上自行打印,也可申请主管国税机关邮寄,或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涉及到发票、税务证件等实物领取的,可申请主管国税机关邮寄,也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方式办理涉税事项的,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实时查询办理状态;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的,可向全省任何一个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查询办理状态,办税服务厅应当及时为纳税人办理涉税查询,并告知纳税人。


   五、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齐相应纸质资料并进行扫描或拍照,将其电子影像作为电子附件通过相应的系统进行提交,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请办理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由接收资料的国税机关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六、纳税人通过省内通办办理预约办理类事项的,应通过网上或者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凭预约单及相关纸质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事项。


   七、纳税人存在欠税、未申报、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或者是非正常户的,不纳入涉税事项省内通办,应回税务登记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处理完上述情形后,可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1.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2.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名称及其地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近期发布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涉税事项办理效率,我省对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功能进行优化调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作了12处修改,现将修改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1.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税务认定类“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删除,税务认定类事项修改为16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改进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


  2.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申报纳税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修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新增“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申报纳税类事项修改为30项。


  湖北省网上办税服务厅新增了定期定额户申报和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功能,纳税人可以登录湖北省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申报缴税业务。


  3.将省内通办业务范围中预约办理类“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删除,“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修改为发票办理类,发票办理类事项修改为15项,预约办理类事项修改为16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审批,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地点。此外,湖北省网上办税服务厅对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功能进行了优化,“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等四个事项由预约办理变为即时办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1-19
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当量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环保税法和湖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湖北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计算核定。


  第四条 纳税人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月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计算核定。湖北省污水排放系数取值0.8。


  第五条 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


  1.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月)÷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够提供实际月


  用水量的:


  污染当量数=实际用水量(吨/月)×污水排放系数÷


  污染当量值


  3.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和实际用水量的:


  依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当量数》(附件2)所附《湖北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数表》(表1)、《屠宰加工业水污染物当量数表》(表3)规定计算污染当量数。


  病床数大于20张的医院按照环保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规定计算污染当量数。


  (二)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当量数


  根据环保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当量数》(附件2)所附《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2),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污染当量数=实际养殖畜禽数量(头、羽、只/月)÷污染当量值


  (三)非金属露天矿山粉尘污染当量数


  1.非金属露天矿山爆破粉尘污染当量数,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当量数》(附件2)所附《非金属露天矿山爆破当量数表》(表4)特征指标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非金属矿堆场粉尘污染当量数,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当量数》(附件2)所附《非金属矿堆场粉尘污染当量数表》(表5)特征指标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四)其他堆(料)场粉尘污染当量数,参照非金属矿堆场粉尘污染当量数确定。


  第六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以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作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二)适用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直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


  1.餐饮业


  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2.其他行业


  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污染当量数×特征指标(床、台、张、个、条、支等)×单位税额


  其中,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的单位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第七条 兼营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应按照每一行业分别计算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


  第八条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定方式备案,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如实反映排污情况,并对备案事项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供的核定方式备案资料后,依据本办法核定应税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十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核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纳税人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依据核实情况进行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最终确定的核定结果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年核定,按季申报。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通过技术改造、更新设备等措施,符合环保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条件,不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符合变更条件的,通知纳税人自变更后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3-1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纳税人办税便利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结合我省实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二、《清单》所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44个事项(见附件1);《清单》所列“一次不用跑”办税事项,其中:国税机关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46个事项;地税机关共有报告类、申报类、备案类3大类45个事项(见附件2)。


  三、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积极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服务方式,实现纳税人“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


  四、纳税人可通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hb-n-tax.gov.cn)、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hb-l-tax.gov.cn)查阅《清单》所列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五、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2湖北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6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结合我省实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编制了《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2018年4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


   人民群众到政府机关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给予充分肯定的一项“放管服”措施。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湖北省国税、地税系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举措,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项郑重承诺,是一项刀刃向内的改革。


   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具体内容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的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清单》所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44个事项,其中,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清单》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共计43个。


   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在网上办理,无须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清单》所列“一次不用跑”办税事项,其中:国税机关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46个事项;地税机关共有报告类、申报类、备案类3大类45个事项。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的实现方式


   公告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要积极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服务方式,实现纳税人“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


   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实行动态调整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局将根据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清单》,并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3-26
文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办纳税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或办理“两证整合”后,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指国税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新办纳税人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实行一次性集中办理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三、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包括: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共11类涉税事项。各类事项的具体内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四、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对象。国税机关主要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三类新办纳税人服务套餐。


  五、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办理流程及提供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套餐


  1.办理流程: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


  2.所需资料:


  (1)《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下同)。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填报)。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4)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5)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6)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提供)。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发票专用章印模。


  (9)公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套餐


  1.办理流程: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发票票种核定→领购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


  2.所需资料:


  (1)《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一式二份)。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一份,属于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填报)。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4)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5)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6)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提供)。


  (7)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发票专用章印模。


  (9)公章。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服务套餐


  1.办理流程: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发票票种核定→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


  办税服务厅对新办个体工商户可先核定不超过月增值税起征点金额的定额发票用量。需使用增值税税控发票的新办个体工商户套餐式服务办理流程比照增值税小规模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套餐办理。


  2.所需资料:


  (1)《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一式二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3)办税人员是业主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人员是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发票专用章印模。


  六、新办纳税人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可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一次性集中办理服务套餐中的全部事项,也可以选择先行办理服务套餐中的部分事项,其余事项待有需要时再行办理,或者在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后,通过网上申请办理。


  七、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0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针对目前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多、办理周期长的痛点,为进一步推进办税便利化,压缩办税时间,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的相关规定,制发本《公告》,将新办纳税人可能涉及的11个办税事项,整合成一个办税流程,把新办纳税人多次填表、多个流程、多次跑路转化为一次填表、一次流转、一次跑路,自2018年5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确保新办纳税人开业办税无障碍。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相关定义


  一是《公告》新办纳税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或办理“两证整合”后,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二是《公告》所称“套餐式”服务是指国税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新办纳税人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实行一次性集中办理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三是《公告》明确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内容包括: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等11类涉税事项。各类事项的具体内容,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二)明确套餐类型


  《公告》将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对象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三类,并按新办纳税人的不同类型,国税机关提供三类服务套餐。


  (三)明确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


  《公告》中规定,新办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服务套餐办理流程为: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


  新办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套餐办理流程为: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发票票种核定→领购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


  新办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服务套餐办理流程为:登记信息确认→实名办税信息采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授权(委托)划缴协议→发票票种核定→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发票领用。


  同时,《公告》明确了三类新办纳税人办理套餐式服务所需携带资料。并采取多表填报为一次填报的集成方式,将《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安装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6张表单整合成一张《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综合表》,简化纳税人资料填报,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四)明确办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考虑到纳税人办税习惯等存在差异,《公告》规定新办纳税人在具体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可结合实际经营需要,选择一次性集中办理服务套餐中的全部事项,也可以选择先行办理服务套餐中的部分事项,其余事项待有需要时再行办理,或者在网上办税服务开户后,通过网上申请办理。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8-20
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结合武汉实际,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编制了《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二、《清单》所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具体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60个事项(见附件1)。《清单》所列“一次不用跑”办税事项,具体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88个事项(见附件2)。


  三、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积极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自助办税等多种服务方式,实现纳税人“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


  四、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在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2.武汉市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对《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91号)等3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3目、第六项第1目和第2目中的“经营额”修改为“经营额、所得额”。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30%,或者被核定为未达起征点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将第五条、第八条删除;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


  将第三十四条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首段修改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汇总申报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附件1中的“国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四条和附件2《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清单》删除。


  三、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将第五条、第十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九条中的“国税部门”修改为“税务机关”。


  五、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第四条修改为“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海关缴款书逾期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将第十三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十七条中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六、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冠名发票印制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第七条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一条中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修改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


  将第三条中的“(2013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附后)”删除。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总机构集中印制冠名发票的,发票实物配送完成后,发票印制厂家应将各分支机构签收的明细验收清单送交总机构汇总签收。明细验收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发票印制厂家留存,一联交总机构留存,一联分支机构留存。汇总验收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由发票印制厂家留存,一联由总机构留存,一联由总机构报省税务局备案。”


  在第七条后新增一条“本公告所称冠名发票是指由湖北省税务局监制的冠名普通发票”作为第八条。


  将附件3《2013年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发票印制厂家及联系电话》删除。


  七、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棉纺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第二条、第八条中的“国税部门”修改为“税务机关”,将第六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四条修改为“企业购进籽棉生产皮棉的,可结合省税务局发布的耗用籽棉生产皮棉的扣除标准核定计算进项税额”。


  八、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一项中的“毛茶和精制茶的标准”修改为“毛茶的标准”。


  将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三条删除。


  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第二条、附件二《适用成本法企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九、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修改为“省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十、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段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一、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首段修改为“为规范全省增值税核准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二、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第二条修改为“《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印制手续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联网售票管理中心到省税务局集中办理”。


  十三、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的“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将第三条中的“地址:www.hb-n-tax.gov.cn”删除。


  将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审批部门”列中的“湖北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四、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第三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五、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六、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首段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一条修改为“一、在办税服务厅办理流程


  纳税人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提交资料: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将第二条中的“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修改为“湖北省网上税务局”。


  将第二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三条中的“委托代征”修改为“委托代开”。


十七、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一目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总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件)一式二份。”


  将第一条第一项第二目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分总机构应将其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总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备案表》一式二份。省内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将其上级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办理汇总纳税信息备案时,需填报《备案表》一式二份。”


  将第一条第二项第一目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在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后30日内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信息变更备案时,总机构、分总机构、分支机构需填报《备案表》一式二份。”


  将第二条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将附件1《湖北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附件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附件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删除,新增附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十八、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九、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第十一条中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将第三条第四款、第六条、第十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五条修改为“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省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


  二十、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十一、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第二条修改为“《清单》所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43个事项(见附件1);《清单》所列“一次不用跑”办税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80个事项(见附件2)”。


  将第三条中的“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


  将第四条修改为“纳税人可通过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阅《清单》所列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将第五条修改为“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将附件1《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附件2《湖北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中的“受理税务机关”列删除。


  将附件1《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中的“(共5大类144个事项)”修改为“(共5大类143个事项)”。


  将附件1《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序号为28、29的事项名称分别修改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将附件1《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序号为108的事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删除。


  将附件2《湖北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中的“(国税共5大类46个事项;地税共3大类45个事项)”修改为“(共5大类80个事项)”。


  将附件2《湖北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序号为21的事项名称修改为“代开增值税发票(适用于签订“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将附件2《湖北省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序号为75的事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删除。


  二十二、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粗砂和铁砂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99号)第一条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三、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地税发〔2005〕223号)印发的《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删除。


  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十四、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12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十五、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社会保险费征管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173号)附件一《社会保险费征管执法文书式样》、附件二《社会保险费征管执法文书使用说明》中的文书标题“地方税务局”改为“税务局”,文书字轨号“地税”改为“税”。


  将文书式样1、2、5、7、15、16及其使用说明中的“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六、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劳务报酬所得”删除。


  增加第四条为: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其经营收入的0.5%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附征个人所得税。


  将原第四条调整为第五条,“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原第五条调整为第六条。


  二十七、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地方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中的“主管地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二十八、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三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二十九、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第三项中的“当地地税部门”修改为“当地税务部门”。


  三十、将《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文书式样>的通知》(鄂地税发〔2017〕54号)附件中的文书标题“地方税务局”改为“税务局”,文书字轨号“地税”改为“税”。


  三十一、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将第十六条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述税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公告作相应调整并重新公布。省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新税务机关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必要性


2018年以来,湖北省税务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坚定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努力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服务举措的不断创新,对税务机关的制度建设质量以及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规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有必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对省税务机关制定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修改。为了便利纳税人遵从税法,规范税收执法依据,将修改的内容以及修改后的文本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31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修订内容。修订的主要方面如下:


一是变更机构名称。例如,将《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是调整执法依据。例如,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二条修改为“省内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优化完善征管服务流程。例如,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第一条进行修改。


三、《公告》的效力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湖北省范围内实施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特定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特定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确认或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注销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纳税申报、退税、发票业务、税收优惠、税收证明等。


  二、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高税收遵从风险行业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人像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税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五、办税服务厅现场开展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特定法定代表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税务机关现场采集其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因身体状况等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特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持纳税人登记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附件1)办理实名事项,并配合税务机关完成实名信息验证。


  六、采取互联网方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的,通过“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税务实名认证服务和移动办税平台进行,办税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需上传身份证件信息,并通过人像识别认证后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系统同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互联网方式目前仅支持持有居民身份证的人员身份信息采集。


  七、已通过身份信息采集比对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八、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的特定涉税事项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信息验证时,税务机关通过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将其身份证件上的人像信息或者已采集的人像信息与实时人像信息进行自动比对,验证通过后,保存其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及行为记录。


  九、纳税人已采集的实名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人未及时变更办税人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办税人员(不包括法定代表人)提供的个人声明(附件2)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十、湖北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及特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十一、附件1《授权委托书》、附件2《个人声明》,可以通过湖北省网上税务局下载。


  十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个人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在全省范围内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八大类154个事项实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登记类28个事项,具体包括:临时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登记、变更登记、工商信息变更确认、建筑业项目登记、不动产项目登记、房屋情况登记、土地情况登记、车船情况登记、变更建筑业项目登记、变更不动产项目登记、房屋情况变更登记、土地情况变更登记、车船情况变更登记、注销建筑业项目登记、注销不动产项目登记、房屋情况注销登记、土地情况注销登记、车船情况注销登记、跨区税源登记、自然人信息登记、停业登记、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二、税务认定类14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汇总缴纳消费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申报方式备案、简并征期认定、简并征期取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非居民企业认定、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


  三、发票办理类16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发票核定、普通发票核定、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普通发票核定调整、发票发放、发票验旧、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发票认证、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发票真伪鉴别、专用发票代开、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挂失(损毁)报备、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四、申报纳税类65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成品油消费税申报、小汽车消费税申报、电池消费税申报、涂料消费税申报、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申报、其他类消费税申报、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A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B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12万)、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A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B表)、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汇总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税费申报、资源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申报(预征)、房产税申报、车船税申报、印花税申报、耕地占用税申报、定期定额户分月汇总申报、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代扣代缴及代收代缴申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发包(出租)情况报告、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外贸企业免退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申报错误更正、申报作废、简易申报、打印纳税证明单、打印免税证明单、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变更、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一般征收开票及滞纳金(加罚款、利息)开票、简易申报开票、预缴税费开票、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凭证转开。


  五、优惠办理类16个事项,具体包括: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消费税优惠备案、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房产税优惠备案、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资源税优惠备案、契税优惠备案、印花税优惠备案、车船税优惠备案、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六、证明办理类3个事项,具体包括:《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税收完税证明开具。


  七、预约办理类10个事项,具体包括: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纳税人跨县(区)迁出、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预约定价安排续签、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


  八、宣传咨询类2个事项,具体包括: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


  九、省内通办可采取网上通办和办税服务厅通办两种方式进行办理。网上通办通过CA登录湖北省网上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通办可就近到全省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具体通办业务事项及对应的办理方式见附件。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试行省内通办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省办税事项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前期测算及我省实际情况,现将试点行业部分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今后省级税务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或调整适用全省试点行业(产品)的扣除标准。


  二、除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已发布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以外,其他农产品加工行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以下方法执行。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初核后,报市(州)税务机关复核,经省级税务机关研究、复核确定扣除标准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及时通知纳税人核定结果,并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统一采用投入产出法。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干制香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湖北省试点行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选择适用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各市、州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9%。各市、州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开始执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湖北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湖北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166号)和湖北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按照国税、地税机构改革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规定,我们对《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166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三份文件进行了清理,对原文件中的有效条款继续按原规定保留执行,原已失效作废条款予以删除,并统一以公告形式重新发布。


  二、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中,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分类规则及比例标准不变。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文规定,将原“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文字调整为“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决定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洪山区所辖4个行政村移交东湖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意见》(武国税发[1999]200号)等23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洪山区所辖4个行政村移交东湖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意见》(武国税发[1999]200号)第一条中的“分局”改为“税务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分局”改为“税务局”。


  二、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夏区郑桥村等移交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后有关税务事项的通知》(武国税发[2000]141号)第一条中的“国税分局”修改为“税务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的“分局”修改为“税务局”。


  三、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将江夏区佛祖岭村等移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国税函[2005]189号)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第四条中的“区局”修改为“税务局”。


  四、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三条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将第二条中的“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将“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的文件精神”修改为“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的文件精神”。


  将第三条中的“地址:http://wuhan.hb-n-tax.gov.cn”删除。


  将附件《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审批部门”列中的“国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五、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 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将《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的公告》(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二条修改为“《清单》所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159个事项(见附件1);《清单》所列“一次不用跑”办税事项,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5大类87个事项(见附件2)。”


  将第三条中的“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全市各级税务机关”。


  将第四条修改为“市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并在官方网站公布。”


  将附件1《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附件2《武汉市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中的“受理税务机关”列删除。


  将附件1《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中的“(共5大类160个事项)”修改为“(共5大类159个事项)”。


  将附件1《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序号为34的事项名称修改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将附件1《武汉市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序号为121的事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删除。


  将附件2《武汉市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中的“(共5大类88个事项)”修改为“(共5大类87个事项)”。


  将附件2《武汉市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序号为23的事项名称修改为:“代开增值税发票(适用于签订“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将附件2《武汉市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清单》序号为79的事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删除。


  六、将《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退税操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59号)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七、将《武汉市税务局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联合控管的通知》(武地税发[2013]9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中的“协助税务部门发放《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涉税事项提醒单》(附件2)”删除。


  将附件2删除。


  将附件3修改为附件2。


  八、将《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41号)第二条删除。


  将第三条修改成第二条。


  将第四条修改成第三条。


  将附件删除。


  九、将《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综合征收率计征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2016]41号)前序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第二条第一款“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4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2.6%附征个人所得税。”修改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附征个人所得税。”


  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建筑安装业征收率“2.6”修改为“1.5”。


  十、将《市地税局关于明确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等级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08]90号)第六条、第七条删除。


  十一、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2015]52号)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将第八条修改为“税务稽查部门依据规定进行清算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稽查部门可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


  将附件1、附件4、附件5表头中的“区地方税务局”删除。


  将附件4中的“以及《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删除。


  将附件5中的“、《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等”删除。


  将附件5中的“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十二、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函[2017]26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十三、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2011]10号)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一、十二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的规定,对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转让存量房和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转让非住宅存量房的,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管理,房管部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四)关于个人离婚析产和无偿受赠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离婚析产和无偿受赠房屋属于不征税范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规定办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手续;”


  将第三条中的“地方”删除。


  将附件删除。


  十四、将《关于贯彻执行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6]25号)删除第四条第三款。


  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将第五条中的“地税部门”改为“税务部门”。


  营业税条款失效。


  十五、将《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印花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0]120号)中的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地税”改为“税务”。


  十六、将《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2]64号)第四条中的“市局”修改为“各区局”。


  将附件1《各区局编码对照表》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十七、将《市地方税务局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契税减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09]156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删除。


  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契税纳免税申报表》删除。


  将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中的“地税契税征收窗口”修改为“税务征收窗口”。


  将第三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地税”修改为“税务”。


  将附件1 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将“附件2、被拆迁人申请契税减免需提供的资料”删除。


  十八、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的通知》(武地税发[2004]196号)第一条修改为“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市税务局与国土资源管理局对单纯土地转让的土地增值税实行“联合控管、属地征收”的方式征收。”


  将第二条删除。


  将第三条修改为“土地增值税控管程序:土地转让成交后,土地交易部门告知纳税人到区税务局办理纳(免)税手续。税务人员在审核申报表并与有关资料核对后,确定应纳税额,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税款。国土资源管理局依据纳(免)税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将第四条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将第五条中的“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十九、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地税发[2013]85号)首段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公平税负,防止税收流失,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第一条删除。


  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附件6”修改为“附件3”。


  将第三条修改为“对单位转让存量房依法需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按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请,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原件,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需免征土地增值税或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人员当场办理,纳税人可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纳(免)税证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区地税局”修改为“区税务局”。


  将第四条第二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第四条第四款中的“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武汉市税务局”。


  将附件6中的“鄂地税发[2012]127号”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将“鄂地税函[2013]166号”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二十、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武地税函[2014]35号)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源分类管理。各局要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管理对象,对2011年以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理,对已清算项目与未清算项目进行分类管理。”


  将第四条第四款删除。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项目清算档案。主管税务机关在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成后,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后续管理,做好资料存档备案工作,为清算后续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将第六条删除。


  二十一、将《市地税局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22号)首段中的“市地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将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将《武汉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实施办法》中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地税”修改为“税务”。


  将《武汉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实施办法》中第四章第十五条中的“市地税”修改为“市税务”。


  将《武汉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实施办法》中第五章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将《武汉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实施办法》中第六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将《武汉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实施办法》中第七章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对于存量房交易按《关于做好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一网受理,一窗办结”工作的通知(试行)》(武土资规发[2018]109号)文的规定办理 ”。


  将《武汉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实施办法》中第八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九章第三十二条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二十二、将《市地税局 市房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和信息技术评估存量房交易申报计税价格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地税发[2011]123号)第十条“或人民政府”删除。


  将第十二条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


  将附件2《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争议处理申请表》中的“地税部门”修改为“税务部门”。


  二十三、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武地税发[2014]8号)的第一条修改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有关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承受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单独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列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区税务局税务征收窗口在受理审核房屋征收契税减免申请过程中,必须使用《房屋征收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核实被征收人申报的房屋征收信息与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相一致后,方可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地税”修改为“税务”,“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现将我市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它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


  (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9%。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新洲、黄陂、江夏区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6%、8%。


  (三)单纯土地转让为10%。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普通住房预征率标准执行。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开始执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税发[2012]140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鄂地税函[2013]66号)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的公告

为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发票管理有关工作,现就启用湖北省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通用普通发票,是指由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监制的通用普通发票。


  二、自2018年7月16日起,湖北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


  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湖北省税务局”字样。


  新的发票监制章和通用普通发票式样见附件。


  三、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附件《湖北省道路客运发票》式样中的发票监制章修改为新的发票监制章;《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第三条中的“《湖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征》”修改为“《湖北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


  特此公告。


  1.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


  2.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通用普通发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

image.png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通用普通发票式样

  1.湖北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定长)式样

image.png

2.湖北通用机打发票(定长网络版)式样

image.png

3.湖北客运出租车发票式样

image.png

4.湖北公路内河旅客运输发票式样

image.png

  5.湖北公路内河旅客运输发票(带条码)式样

image.png

  6.湖北通用机打发票(委托代开)式样

image.png

  7.湖北通用机打发票(网络版)式样

image.png

  8.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

image.png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

image.png

  10.湖北出口货物(劳务)发票式样

image.png

  11.湖北通用定额发票(佰元版)式样

image.png

  12.湖北通用定额发票(伍拾元版)式样

image.png

  13.湖北通用定额发票(贰拾元版)式样

image.png

  14.湖北通用定额发票(拾元版)式样

image.png

  15.湖北通用定额发票(伍元版)式样

image.png

  16.湖北通用定额发票(贰元版)式样

image.png

  17.湖北通用定额发票(壹元版)式样

image.png

  18.湖北门诊医疗收费发票(二联)式样

image.png

  19.湖北门诊医疗收费发票(三联)式样

image.png

  20.湖北住院医疗收费发票(三联)式样

image.png

  21.湖北住院医疗收费发票(四联)式样

image.png

  22.湖北过路过桥通行费统一发票式样

image.png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7-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工商(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市局各部门:


  现将《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16日



  武汉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分为依申请简易注销和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两种方式。依申请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经营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登记程序;依职权注销,是指对具备特定情形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依据法定职责注销。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可以自己选择依据本办法申请简易注销。


  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港澳台个体工商户,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对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注销信息传给税务部门。


  第四条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指导、督查工作。各区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各区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局(以下简称


  “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基层所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第五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对经审查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的,登记机关实行“审核合一”制度,应当当场准予注销登记,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确因条件限制等原因无法打印填报《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的,可以书面申请书的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中需载明个体工商户注册号(或统一信用代码)、注销原因、营业执照缴回情况等内容,并由经营者以及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现场办理的,可免于提交;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书》(与申请表合二为一)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或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职权办理注销登记,实行强制退出:


  (一)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三)个体工商户被登记机关依法定情形吊销营业执照而不主动申请注销的;


  (四)被登记机关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连续满二年,经营者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且经实地核查未在登记的经营场所经营的;


  (五)经营者已经通过其他方式稳定就业或因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营业执照其他情形。


  第九条 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对情形相同、适用程序一致的可以批量办理,逐户归档。


  第十条  对于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机关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发布拟依职权注销公告,公告期60日。公告期满后,登记机关对经公告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或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并将公告内容留存至该个体工商户档案。


  对拟依职权注销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依职权注销。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遗失或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登记机关门户网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二条  被依职权注销的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经营者申请撤销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撤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在20日内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撤销注销登记,准予撤销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恢复为存续状态。原字号已经被他人合法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字号。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其债权债务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武汉市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操作规范

  2.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


  3.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现场检查表


  4.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审核表


  5.撤销依职权注销个体工商户申请表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3-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武政规[2018]2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打造国内一流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牢记“四个着力”殷殷嘱托和“四个切实”重要要求,围绕“三化”大武汉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聚焦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的痛点难点,对标国际国内一流营商环境,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精准发力,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把我市打造成全国审批服务最优和营商环境最好城市,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营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一)持续深化“三办”改革。建立健全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2018年9月底之前再取消一批含金量高、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行政权力事项。推进政务服务“一门一网一次”改革,优化再造服务流程,进一步精简环节,完成企业开办“时间减半”和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减半”目标。完善政务服务体系,全面落实“三个全集中”“两个全入驻”。2018年8月底之前,实现省市政务服务网全面对接。2018年底之前,全市不低于90%的政务服务事项入驻综合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行政审批全流程电子证照应用率不低于60%。(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之前)


  (二)简化企业证照办理程序。推进“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扩大涉企证照整合范围,逐步推动“照后减证”。对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不再单独核发社保登记证。优化新开办企业银行开户流程,企业合规的开立账户申请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压缩企业开办时间,2018年8月底之前将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4个环节办理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2019年6月底之前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对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国际货运代理、二手车市场经营者、二手车销售企业备案改革为企业在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后,通过接收工商部门数据推送或者商务、工商系统数据对接共享,商务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达到企业“不用办”的目标。(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之前)


  (三)缩减项目报建审批时限。采用多审合一、多评合一、多验合一等方式,整合办理流程,实现工业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的目标。报建审批事项中涉及兜底条款所要求的前置条件全部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告知承诺审批制,建立以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约束、全程靠前服务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模式,实行“先建后验”。开展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统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评价评估,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进一步优化完善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现投资项目全部依托市政务服务“一张网”开展在线审批。(牵头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市民防办、市气象局;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之前)


  (四)优化企业税务服务。升级完善网上办税系统,加强推广应用服务。改进税收优惠备案方式,实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创新发票服务方式,推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建立健全实名办税制度,加强信用管理,防范领用、代开发票等各类涉税风险。优化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内容,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准备时间;小微企业财务报表实行按季报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的应用,不断优化平台服务功能。(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五)完善企业不动产登记。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加快实施“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为大客户、工业企业提供流动窗口服务,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2018年底之前实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2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实体经济企业的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鼓励基础条件好的区对部分登记业务实行即时办结。严格依法依规编制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材料申请目录、登记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加快推进房屋交易、登记、纳税信息跨部门共享。大力推进不动产数据整合,推动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权籍一体化调查,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牵头单位:市国土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着力搭建政商交往制度化平台,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深入开展市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千名局级干部联系服务千家企业”、“万名处科级干部联系服务万家小微企业”等活动,定期联系走访企业,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乱收费、吃拿卡要以及随意摊派、故意刁难、漠视企业利益等行为。将服务企业列入单位绩效考评、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工商联,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营造开放便利的投资贸易环境


  (一)扩大市场开放。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一律开放,不得设置对外地经营者不平等、消除或者减少经营者之间竞争的市场准入条件。全面规范市场准入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环节外一律取消,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名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设置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市场准入障碍。全面开放招标投标行业市场,除涉密和特定重大技术工程外的招标限制一律取消,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民防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二)完善招商引资及项目落地机制。大力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完善招商引资政策,加强招商项目策划与宣传,增强企业投资信心。及时制订发布招商引资政策导向目录,加大产业项目的招商力度,不断优化招商引资项目结构。建立招商引资项目源头核查机制,加强与产业政策、规划土地、环保衔接,提高招商引资签约项目质量。强力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工作,启动“先建后验”试点,实行前移窗口、提前介入、容缺审批,强化要素保障,实现往年签约项目开工2/3、当年签约项目开工1/3、往年开工产业项目投产2/3的目标。及时发布重大生产力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投标等信息,供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及在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三)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参与中国(湖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及推广运用,2018年底之前全市覆盖率达到70%,2020年底之前实现全覆盖。强化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关协作,纵深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大通关建设,2018年继续压缩货物通关时间1/3。扎实推进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的试点工作,依托汉口北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设立湖北外贸新业态综合试验区,培育外贸新业态融合发展的新模式。(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之前)


  (四)规范发展中介服务。健全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全部中介服务“入市交易”,建立全市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中介服务监管机制。严禁垄断、联合抬价等行为,坚决取缔依托行政机关提供强制服务、收取高额费用的“红顶中介”。加强中介服务“限时、限费”管理。试行中介组织对同一对象相同性质的评估报告通行通用制度,凡是类似功能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可合并的一律合并,进行一次性集中评价,对符合资质条件的评审机构作出的资产、信用等级等评定互通互认,不再重复评估、审计并收费。(牵头单位:市审改办、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五)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及时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合同签订等信息。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深入实施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制度,细化并动态调整《武汉市创新产品目录》。规范运行政府集中采购交易系统,推动建设覆盖全部政府采购项目的电子交易平台。健全完善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六)加强招投标管理。整合建立市、区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监督平台,年内基本实现90%以上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建立招投标综合监管、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依法依规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行为,进一步优化流程,实现保证金按时间节点自动退还。规范招标投标投诉受理机制,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不断加大查处力度。(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农委、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民防办,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四、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一)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黑恶势力、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制假侵权等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发展稳定的行为。坚持依法稳妥处理涉企案件,合理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问题,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安心干事创业。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合法规范。(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金融工作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二)强化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企业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集中查处、公布一批侵犯产权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依法加大股东权利保护力度,加强对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职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模式,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建立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商业纠纷解决平台、制度建设,完善诉讼与调解对接、仲裁与调解对接、公证与调解对接机制。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市场化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调解服务。对调解不成的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通过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以及速裁机制分流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工商联、武汉仲裁委办,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推进破产制度体系建设。依法审理各类破产案件,助力提升破产法治化水平,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破产案件,全力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积极探索根据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推动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推动完善破产重整、和解机制,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积极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相互衔接机制。(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行业领域全面建立信用记录,将信用信息及时归集市信用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建立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和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切实加强守信者激励和失信者惩戒。组织开展多种类诚信主题活动,增强社会诚信意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旅游委、市金融工作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五、营造高水平的产业发展环境


  (一)提高网络服务水平。加快移动宽带网络建设,开展5G网络试验,全年建成5G试验基站200个以上。推广窄带物联网示范应用,全面建成三环以内重点区域无缝覆盖的窄带物联网(NB-IoT)网络,2018年底之前累计建成NB-IoT基站1万个以上。逐步推出中速率物联网(eMTC)商用业务,推动NB-IoT在公共服务和工业制造等领域落地应用。加快武汉工业互联网国家顶级节点(中部)建设。加强公益无线网络(WiFi)运维管理,降低热点离线率,确保全市公益WiFi质量。实施提速降费计划,实现千兆引领、百兆过半目标,大幅度降低互联网接入资费水平,严肃查处电信运营企业违规收费行为,取消流量漫游费,确保今年流量资费降幅30%以上,推动家庭宽带降价30%、中小企业专线降价10%—15%。建立企业增强网络覆盖的申请机制,切实提升产业园区、大型活动通信网络保障水平。(牵头单位:市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之前)


  (二)提升交通物流服务水平。完善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功能,建设多式联运的集疏运体系,促进各种运输方式高效衔接转换。推进武汉新港港口功能建设,拓展汉欧班列线路、全货机国际航线,完善铁水联运通道,巩固加密江海直达、东盟四国、日韩等集装箱品牌航线,开发近洋直达航线,培育物流大通道。深化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和公路货运、城市配送车辆标准化,扩大电动汽车在城市配送领域中的应用,推广集装箱化、厢式化和带托盘运输。落实国家、省关于高速公路通衢卡电子支付用户通行费优惠、扩大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范围等相关政策。扩大物流监管信息开放度,加强综合运输信息、物流资源交易、电子口岸和大宗商品交易等平台建设,加强数据合作、交换和共享。(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之前)


  (三)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流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覆盖面,实施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千企百亿”三年行动计划,每年支持1000家小微企业,新增小微企业贷款100亿元以上,努力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融资成本有效降低。推广小微企业创新信贷产品,在全市开展“科保贷”业务。开展“专利+保险+财政”的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纳税信用贷、小额保证保险贷款等业务,用好、用活、用足财政增信补贴政策及央行货币政策工具。发展天使基金、并购基金、产业基金等多种基金形式,建立覆盖企业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全生命周期的基金支持体系。推进企业债券融资和境外发债。创新企业发债品种,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实行企业上市“一站式”受理督办。(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六、营造完善的公共服务环境


  (一)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对引进的世界级产业科学家、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海归”人才和职业经理人,在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关措施。继续实施“百万大学生留汉创业就业工程”,落实大学生落户、安居、见习、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大学毕业生等群体租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大学毕业生保障性住房,高标准建设青年城、青年苑。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大医院积极探索设立国际医疗部或者建立外籍人士专业医疗服务窗口。加大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我市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保障工作力度,确保“有学上”。在外籍人士集聚区域增设外籍人员子女学校1—2个,为外籍及海外人才子女就学提供保障。鼓励支持市属高校争创省级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和特色专业。大力发展法务、财务、税务等中介服务,增加高质量社会服务供给。(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优化用能报装服务。取消普通客户用电用水用气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合并现场勘查与方案答复、外部工程施工与竣工检验、合同签订与装表接通环节。压缩办理时限,用电报装中供电方案答复、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装表接电五个环节办理时限压缩至居民7个工作日、其他低压1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38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53个工作日。用水报装办理在无欠费和违章用水行为且资料齐全时,1个工作日内完成报装登记,登记后7个工作日内上门查勘,施工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试压验收,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并网通水。用气报装办理时限在资料齐全时压缩至5个工作日,小型工商客户、普通工商客户安装通气时限在施工条件具备后分别压缩至1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优化用能报装收费,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产权属于经营企业的,其安装和运行维护支出一律纳入企业成本。供水供气供电企业应当严格实行设施工程建设安装费明码标价、定期成本公示制度,除工程建设费及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相关费用外,一律不得以报装费、接驳费、初装费等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供水供气供电企业垄断、相互串通、操纵工程建设费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管委;责任单位:武汉供电公司、市城投公司、市水务集团、市燃气热力集团,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8年12月)


  (三)加强企业用工服务。集中举办公益招聘活动,积极为企业搭建完善的人岗对接平台。大力开展跨地区招聘活动,在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建立劳务输出基地,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及时发布武汉就业景气指数及分析报告,为企业用工提供参考。扎实开展企业用工指导,大力开展“百名就业专员服务千企”活动。根据企业用工节奏和缺工岗位(工种),提前做好人力资源储备,引导各类院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基地,为企业定向输送毕业生。打好社保降费率、缓缴社保费、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和技能提升补贴等“组合拳”,努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设立100个创业之家,就近为创业者提供智力支持、能力提升和资源对接等创业辅导服务。完善027创服网(创业武汉网)和创业武汉微信平台,提供便捷有效的线上创业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七、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的保障机制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亲自研究部署推动本区、本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根据本意见明确的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结合工作实际,研究提出细化配套政策措施。要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写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推进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承担制订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改革举措落实情况等任务,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协调机制,加强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多渠道多载体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在线服务专栏,加大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的总结推广力度,推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互促互进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考核评估。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迅速核实情况、及时彻底整改、反馈整改结果。对接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及相关政策,建立完善全市“标准量化、综合排名、定期通报、末位约谈”的营商环境考核体系。加大专项督查力度,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市政务督查范围。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或者进展缓慢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5日


  附件:武政规[2018]2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9-05
文号:武政规[2018]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对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湖北通用机打发票


  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委托邮政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4%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三条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关于零散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武政规[2017]6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9日


武汉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招商引资“一号工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的企业(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其中,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除外。受奖企业须在本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三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2亿元人民币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新引进的制造业项目(企业),亩均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人民币,且亩均年度营业收入超过8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五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在汉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者等值人民币),管理武汉市域以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财务、运营、营销等功能性机构,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功能性机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企业设立的功能性机构,给予4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六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以及国内外高等院校或者知名科学研究机构与相关企业合作,在汉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为产业研发机构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七条 自企业在本市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人民币,且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年度起,连续2年按照其实际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八条 自企业首个纳税年度起3年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成员,单个企业人数不超过10人)对本市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达到一定标准时,给予每人4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资金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预算。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上年度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市招商、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招商引资奖励措施。


  附件:武政规[2017]64号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2-19
文号:武政规[2017]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 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