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0]3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11
文号:鄂政办发[2020]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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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1日



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促进商业消费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应对疫情对商贸流通行业的不利影响,推动商业消费提质扩容,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本减负纾困(牵头单位: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一)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商贸流通行业纳税人缴纳2020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依法减征或免征。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


  (二)支持银行提供更多分期还款方案供商贸流通企业选择;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贷款本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给予企业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并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期限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


  (三)引导金融机构用好用足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加大对商贸流通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断降低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成本。对于系统对接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或通过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持续帮助供应商应收账款融资的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四)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增信力度,适当提高银行贷款风险容忍度,提升对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的增值服务;当纳入新型政银担合作的业务出现信贷风险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公司、银行、当地政府,按照协议约定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二、营造消费环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在保障公共安全、不影响交通通行、不侵害他人利益、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在指定时间段和特定区域,允许餐饮企业室外开设桌餐及“外摆位”,允许临街店铺出店占道经营,允许大型商超临时占道促销。


  (六)对出于消费需要的临时性停车实施包容性管理,其中,对20∶00至次日凌晨1∶00的停车不罚款、不罚分。


  (七)鼓励公务接待进餐企,提振餐饮消费信心;倡导个人消费、美食品鉴进门店。


  (八)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下调平台服务费,下调幅度不低于50%或将费率降至10%以内。


  三、提振汽车消费(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责任单位:湖北银保监局、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大力发展消费金融,推进汽车、家电等行业的消费信贷发展,稳步扩大个人消费贷款范围;2020年全省消费金融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度。


  (十)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


  (十一)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免征和二手车交易增值税优惠政策。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十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鄂产新车销售的支持政策。


  四、促进家电消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鼓励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及电商平台开展覆盖城乡的智能、节能家电和通讯产品以旧换新促消费活动。


  (十四)鼓励各市州择优确定一批家电龙头企业,实施以旧换新优惠政策,旧货折款明码标注。


  五、扩大扶贫消费(牵头单位:省总工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扶贫办,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鼓励各级工会组织在2020年按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优先通过“扶贫832平台”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鼓励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通过“扶贫832平台”购买比例不低于当年消费农副产品总额的15%。


  (十六)及时将对口帮扶贫困地区的财政资金拨付到所帮扶地区。


  (十七)鼓励贫困地区农产品进商超实行零门槛;倡导商超开设扶贫产品销售专区专柜。组织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参加中国食品博览会、楚菜美食博览会,免除本省企业2020年展位费。


  (十八)统筹推进大宗生活物资储备库、冷库、冻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大宗农产品流通现代化水平,提高大宗生活物资应急保供能力。


  六、激励企业创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发放消费券,重点支持餐饮、商超、百货等商贸流通行业;鼓励大型电商平台依法发行定向消费券,开展商品(服务)预售活动,向平台商户提供增信等金融服务。


  (二十)鼓励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打折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盘活资金链,促进商品和服务消费。


  (二十一)简化促销活动报备审批手续,对经常举办商业促销活动的商场,实行一次报备;对同一场地举办相同内容的多场次促销活动的,实行一次许可。


  (二十二)鼓励利用各类空间(设施、门店等)资源发展商贸流通业,在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改扩建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已确定的重大项目,应纳入当地“十四五”规划。


  (二十三)鼓励在商贸流通领域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主动引导消费需求;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留足发展空间,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一禁了之。


  七、优化监管服务(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药监局、省烟草专卖局;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十四)允许使用统一标识的快递三轮车开展市内配送业务。对临时停靠的快递配送车辆,只要不涉及疫情防控、公共安全,采用提示、指导、告诫等方式予以包容处置。


  (二十五)简化申请零售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审批时间压缩至2天以内。简化烟草经营审批手续,实行许可证网上申请、审批,在权限范围内切实放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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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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