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等服务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结合大连实际情况,现将提供建筑劳务等税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收管理


1、大连市行政区划内纳税人到外省、市或者在本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机构所在地在外省、市的纳税人(以下简称外地纳税人)到大连市行政区划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持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外地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大连市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老项目,凡在2016年5月1日仍未完工的,纳税人应持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二、关于跨县(市、区)开发房地产业务的税收管理


大连市行政区划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凡未在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在项目所在地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地产项目,应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管证》,到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2016年4月30日前未售完的老项目也比照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1)取得预收款时,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2)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时,应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增值税发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机构所在地自行开具,不能自行开具的,预缴增值税款后可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关于出租不动产的税收管理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大连市行政区划内但不在同一县(区、市)的,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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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3
文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宁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切换期间车辆购置税业务涉税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征收管理系统上线及新旧系统切换的公告》(2016年第9号)的工作安排,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将于2016年7月8日在辽宁省国税系统正式上线运行,2016年6月28日至7月8日需要进行新旧系统切换,切换期间车辆购置税办税服务厅(及自助办税网点)将停止办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各项涉税业务。为做好新旧系统切换相关工作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的影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车购税业务时间安排


2016年6月28日起,原车购税系统停止使用,各税务机关暂停办理车购税相关涉税业务。


二、恢复办理车购税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6年7月8日起,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正式启用,税务机关恢复办理车购税相关涉税业务。


三、车购税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一)为避免系统停用给办理车购税纳税人带来不便,纳税人办理车购税退税、转账业务须在2016年6月28日前到当地车购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根据车购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购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自购买、进口或是取得之日起60日内。在2016年6月28日前购置车辆的纳税人需尽快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车购税纳税申报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产生滞纳金。


因新旧系统切换可能为各位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在系统停用期间,纳税人如有疑问或咨询车购税相关业务问题的,请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特此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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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4
文号:辽宁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市电信企业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规定,现将大连电信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大连电信企业是指,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大连市电信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五家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分支机构暂不填写报送《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五、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并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七、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大连市电信企业汇总纳税机构名单


2.政策解读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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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5
文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市邮政局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规定,现将大连市邮政局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连市邮政局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发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业务,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大连市邮政局(以下简称总机构),按月汇总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各分支机构按月将上月增值税销售情况填报《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2),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四、各分支机构传递到总机构的进项税额,总机构应按月汇总抵扣。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六、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宜,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大连市邮政局及各分支机构名单(略)


2.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3 政策解读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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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5
文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政发[2016]4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日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我省现行财政体制,省政府决定在保持现有省市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比照中央做法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确保省市既得利益。既要保证省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下降,又要保障市以下既有财力水平,保持目前省市财力格局大体不变。


(二)维持现行支出责任不变。在保持现有省市财力格局不变的前提下,省市应继续按照现有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各自职责,分灶吃饭,积极做好财政保障工作,确保财政经济平稳运行。


(三)注重调动地方积极性。适当提高市以下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调动市以下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四)简化程序安全运行。简化税收征管、资金入库等技术层面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过渡方案安全有效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省返还和市上缴基数,确保省市既有财力不变。


(二)将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全部作为市以下固定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


(三)省对市四项税收(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房产税100%)形成的财力实行总额分成,由市向省上解财力。


(四)各地区现行一市一率上解省财力比例不变。


(五)其余财政管理体制继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同步实施,即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和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展等情况,研究是否适当调整。


四、相关要求


各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本方案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研究制定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平稳过渡方案,进一步理顺市以下的收入划分,不得借财政体制调整集中财力,保障地方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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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02
文号:辽政发[2016]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将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实行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业务,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机构),按月汇总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六、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宜,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名单


2.政策解读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 文件出台背景、意义


为加强大连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税收管理,便于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增值税汇总纳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本公告。


二、适用范围


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三、文件内容重点


(一)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业务,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大连天途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机构),按月汇总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并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所列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六)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宜,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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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15
文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大连市税收执法实际,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3日


关于《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统一税务行政处罚标准,促进大连市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等文件的要求,经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发布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对行政管理对象的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其幅度的权限。其行使正确与否不但关系着行政机关的廉洁、公正形象,更关系着行政管理对象的切身利益;同时,也直接影响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实现法的公平和正义等法律授权目的能否实现。


近年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在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为更好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经过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结合大连市税收工作实际,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发布的意义


《公告》的发布,将对大连市税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进程起到推动作用。通过细化裁量权标准,使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宽泛的幅度具体化,促进税收执法的规范、统一。一是可以防止执法人员在“合法”外衣的保护下不作为或者乱作为,保护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通过统一国、地税行政处罚标准,对涉税处罚“一把尺”裁量,保障大连市税务系统执法的公正公平;三是可以使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恰当、合理的处罚,该轻罚的不加重,不该罚的不处罚,该重罚的不徇私,从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税法遵从度;四是可以使行政处罚在阳光下运行,加大全社会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力度,从而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促进阳光、诚信、高效、服务、廉洁政府建设。


三、《公告》的制定原则


《公告》遵循以下三方面原则,一是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三是处罚幅度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为适应大连市税收执法实际,处罚基准为压缩处罚空间但不凝固空间,大部分处罚标准阶次仍保留了必要的处罚幅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执法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裁量。一些税收违法行为虽然表面上相似或相同,但当事人违法的主观动机、违法手段、悔过态度、补救表现、以及行政处罚的承受能力等方面均相差很大。在此情况下,不区分违法情节、千篇一律地规定一个僵化的处罚标准,既不符合基层执法实际,也不利于实现公平、公正,反而会造成新的处罚不公,影响到税法遵从度的提高。出于此考虑,为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公正,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在深入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保留了必要的处罚幅度。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全篇分为八章五十六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共三条),就裁量权基准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等内容作出规定;第二章至第七章(共四十九条)规定为“税务登记”(共七条)、“账簿管理”(共四条)、“完税凭证和发票管理”(共十九条)、“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共一条)、“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共十五条)、“纳税担保”(共三条)等;第八章为附则(共四条)。


相关附件: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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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3
文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国税发[2016]142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643号)规定,省局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1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以下简称税负分析),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全面夺取营改增“第三场战役”的胜利,现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税负分析和整体运行情况分析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6]643号)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跟踪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以下统称四大行业)税负增减变化情况。按照四大行业26个小行业口径,细分一般纳税人类型,逐行业逐户统计应税销售收入、实现税款、税负增减变化等数据指标,准确反映各行业的税负变化。


(二)继续跟踪已试点的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现代服务业运行情况和原增值税行业减税情况,掌握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后对各个行业的税负影响。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税负分析工作有序进行,省局成立税负分析领导小组。省局副局长常秀娟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国、地税货物和劳务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税负分析领导小组负责税负分析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出现的问题,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税负分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组织、协调税负分析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国、地税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负责按照税务总局部署,组织协调税负分析工作有序推进;负责纳税人身份界定、样本企业选取、纳税申报等原始数据准确性的审核;配合征管科技和信息技术部门做好技术实现工作,编写税负分析数据平台业务需求,研究解决信息化工作中涉及的政策口径问题,负责税负分析报表数据合理性的审核;按月对营改增运行情况和行业税负情况进行分析,撰写税负分析报告;二手房交易税收增减情况分析。


(二)征管科技部门、信息中心负责税负分析数据平台的开发和运行维护;对税务总局统一编写的税负分析脚本进行验证和完善,完成本地化改造;按月利用原始数据生成税负分析表,对税负分析表的逻辑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收入规划核算部门发挥专业税收收入分析的优势,积极参与税负分析工作,提供经验借鉴;负责利用税负分析结果,开展税收收入变化分析、预测。


四、成立专业团队


为实现税负分析报表数据准确,分析报告透彻,更好发挥税负分析作用,在税负分析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设立专业组。利用业务和技术部门懂业务、熟悉技术的优势,针对税负分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对税负偏离度较大的行业结合大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对营改增政策效应进行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一)综合税负分析专业组


综合税负分析专业组由货物和劳务税部门及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联系人:谭润森、刘鹏


主要任务:1.通过采取系统自动校验和人工核实相结合的方式,对已完成的身份界定结果进行复核,重点确保样本企业和一般纳税人身份界定的准确性。身份界定工作应持续进行,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实现对全部试点纳税人的人工实地核实。2.建立定期校验机制,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修正身份界定结果,保持身份界定结果的长期准确性。3.辅导各市填报纳税申报表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4.对营改增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此项工作由综合税负分析专业组负主要责任,其他专业组配合。


为保证税负分析高效有序进行,综合税负分析组下设3个分析小组。


1.建筑业、房地产业税负分析小组


小组成员:岳一铭、陈坚、陈永辉、邱朋义、雷明、李喜强、赵旭


小组联系人:岳一铭


工作任务:指导各市完成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身份界定工作;辅导各市填报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并复核;对建筑业、房地产业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2.金融保险业税负分析小组


小组成员:赵梓旭、高超、张子怡、青岩、白长宇


小组联系人:赵梓旭


工作任务:指导各市完成金融保险业纳税人身份界定工作;辅导各市填报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并复核;对金融保险业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3.生活服务业税负分析小组


小组成员:杨帆、单平、赵记岩、高伟光、李长伟


小组联系人:杨帆


工作职责:指导各市完成生活服务业纳税人身份界定工作;辅导各市填报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并复核;对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的税负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


(二)征收管理专业组


征收管理专业组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相关人员组成。


成员:谢亦丰、王若凡


联系人:谢亦丰


主要任务:对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审核。通过完善和优化电子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界面友好、操作简便的申报系统,提升用户体验,减轻填报负担。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则,对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逻辑校验,对填写不准确、不规范的数据项,及时提示纳税人更正,通过技术手段尽量降低错误申报数据对税负分析的影响。


(三)技术支持专业组


技术支持专业组由信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成员:牟军、王希、李邀、于莹、陆鹏


联系人:牟军


主要任务:实现税负分析脚本的稳定性。通过采取集中办公的形式,集中骨干力量攻关,对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税负分析脚本进行功能和数据准确性验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脚本稳定,确保生成的税负分析表项目齐全、逻辑正确、数据准确,全面真实反映申报结果。


税负分析工作由税负分析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根据各专业组的职责下发指令,接收指令的专业组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派发工作任务。下级专业组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总结经验,及时反馈。各专业组之间意见不一致时,及时向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反馈,由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五、工作安排


(一)开展纳税人身份界定“回头看”。抽调市、县(区)征管、办税服务厅、信息中心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人力,利用金税三期启动前的时间窗口,省、市、县(区)三级联动,对前期税负分析相关数据进行再审核、再校验,对营改增纳税人的身份界定统一进行验证,力求数据精准,为税负分析夯实基础。


(二)“包干式”开展申报辅导。各县(区)局要组织业务骨干成立纳税申报辅导小组,分区域包干、责任到人,逐户辅导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细致梳理纳税申报表填报中的问题,分类做好填报辅导,使纳税人准确掌握报表各项指标,尤其是《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有关指标的数据口径和表间逻辑关系,帮助纳税人准确完整填报。特别是对一般纳税人及样本企业,税务人员要“手把手”辅导财务人员填写税负分析测算表和进项税额结构表,确保申报数据的质量。


(三)组建纳税服务志愿者服务队。为了拓宽纳税服务渠道,丰富纳税服务内容。各市成立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纳税人组成的纳税服务志愿者服务队,在各办税服务厅义务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辅导纳税申报表填报。利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优势,发挥行业专家引领作用,依靠税政人员熟悉政策的便利条件,建立分行业纳税人微信群、QQ群,解答纳税人遇到的共性问题,搭建纳税人之间沟通交流平台。


(四)严格把好数据质量关。系统中涉税数据的准确是高质量完成税负分析工作的前提条件,各县(区)局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基础信息采集工作,保证数据采集无误。一是严把税务登记信息录入关。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要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录入系统前保证所有信息的准确。二是严把税种登记鉴定关。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为纳税人鉴定税种时,要核对纳税人是否有兼营行为,保证征收品目无遗漏。三是严把纳税人身份界定关。确保纳税人身份界定精准。四是严把新办营改增一般纳税人登记关。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准确确定一般纳税人身份。


(五)开展申报数据质量监控工作。为了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尤其是税负分析测算表和进项税额结构表的数据准确性,由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征管科技处和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撑,开发申报数据监控软件,对营改增纳税人申报数据进行监控。一是在网上申报系统加载验证公式,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时自动审核税负分析测算表、进项税额结构表等申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保证申报数据的初步准确。二是增加申报数据验证模块。在金三系统决策1包中增加申报数据实时监控模块,实现主管税务机关按日监控税负分析测算表和进项税额结构表的验证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核实,更正纳税申报。


(六)下放税负分析平台查询功能。为了提高税负分析工作效率,将金三决策1包中的税负分析平台生成的报表查询功能下放至各市,方便各市自行开展申报数据与中间表的核对工作,确保生成的结果表数据准确,逻辑性强。


(七)构建“三位一体”大分析格局。迅速贯彻落实6月28日王军局长讲话精神,深刻认识领会税负分析工作重要意义,在确保“开好票”、“报好税”的同时,深入开展试点运行情况分析、细致开展试点行业税负分析、深入做好改革试点效应分析,构建“三位一体”的大分析工作格局,客观反映改革成效,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精准采取改进措施,更好地夯实改革基础。


六、工作要求


税负分析是一项全局性工作,既涉及纳税人,同时又涉及系统内部各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各级税务机关要上下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营改增税负分析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税务部门要把税负分析工作做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靠前指挥,相互协作。各牵头部门要勇于担当,发挥责任部门的主体作用。其他部门要主动沟通、互相配合。各专业组的相关人员要主动作为,积极工作。各部门在人员上优先安排,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市要按照省局模式成立由一把手负责的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和税负分析专业组。与省局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和税负分析专业组相对应,在省局税负分析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税负分析专业组下达的任务。


省级以下税负分析领导小组及税负分析专业组,负责辅导本局工作人员做好纳税人身份界定、纳税申报等基础性工作。县(区)局负责对本地区纳税人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把关;对纳税申报的填报质量负主体责任。各市局负责对本地区所有县(区)局税负分析资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确保上报税负分析结果准确无误。


(三)及时总结经验。各级税负分析团队在日常工作中要及时总结先进的经验和做法,通过研讨交流的形式,相互借鉴,形成合力,逐步完善税负分析工作。


(四)优化发票领用。针对7月份增值税发票需求量将大幅增加的情况,各单位要提前制定预案,保障发票窗口和自助终端的票种、票量齐全充足。通过增设窗口、增配自助终端、提供网上预申请、运用二维码技术采集、完善信息系统功能、简化操作流程等方式提高发票发放和代开发票效率,缓解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


(五)加强督查考核。省局将针对税负分析工作的关键点和薄弱环节,在全省范围内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对各地税负分析工作开展情况按照营改增绩效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六)开展深度合作。各单位要积极开展与地方税务局的深度合作,加大办税服务资源整合力度,统筹利用双方办税场所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增进纳税人办税便利的获得感。不断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充分利用地税部门熟悉营改增行业特点的优势,交流四大行业管理经验,积极争取各地地税部门派驻干部深度参与营改增培训、税负分析测算、风险管理防控等工作,以“兄弟之心”合力促进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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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11
文号:辽国税发[2016]1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1号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使用问题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工程(三期) ”优化版推广上线工作要求,我局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全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表样见附件1至附件11)。 


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网报系统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采取窗口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到我市地税机关任一办税服务厅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从大连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办税指南”栏目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自行填写后按规定进行申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08号)中附件1-1、附件1-2、附件1-3、附件1-4、附件1-8、附件1-9、附件1-10,《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告》(大地税告[2013]21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生产经营所得及减免税事项有关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通告》(大地税告[201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6.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7.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8.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9.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10.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11.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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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7
文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地税发 [2016]211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的通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参照2015年大连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现就调整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8 17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自2016年8月1日起,用于计算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数限额为17350元。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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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7
文号:大地税发 [2016]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财税[2016]430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对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及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目、税率和计征方式 


我省纳入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品目共计42个,其中,14个资源品目属于《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的矿产品,由省政府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28个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矿产品,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中,铁矿等39个资源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粘土等3个资源品目资源税继续从量计征。 


我省资源税税目及适用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详见附件1、2)执行。 


二、计税依据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额);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或精矿的销售数量(包括视同销售数量)。 


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三、税收优惠 


(一)对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目前充填开采涉及的矿种主要为金矿、铜矿、铅锌矿、铁矿、磷矿等。 


(二)对大、中型开采企业所属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纳税人开采的矿产品,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使用。 


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矿山减税项目时,应将主管部门公示或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矿企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有关资料包括剩余可采储量、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的比例、剩余服务年限以及进入衰竭期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在矿石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但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矿石资源可采储量增加而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减税政策。 


纳税人初次申报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应将主管部门公示或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矿企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关资料以矿企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出具,内容包括充填开采设计的充填工艺、矿产品产量、实施周期和预期效果等。 


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明确。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资源税应当由纳税人按规定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并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决定。 


(二)原矿销售额与精矿稍售额的换算。 


1.以精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矿产资源,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2.以原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矿产资源,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销售(或者视同销售)精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折算率=(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3.以金锭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金矿,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金精矿(或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精矿(或原矿)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金锭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金锭单位价格/(精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金锭耗用的精矿数量/金锭数量 


(三)外购已税原矿扣减。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精矿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不能准确核算外购原矿或金精矿的购进金额,一律视同自采原矿加工精矿或金锭予以计征资源税),在确认精矿计税销售额时,可扣减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外购已税原矿混合销售。 


计税销售额=当期原矿销售额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2.外购已税原矿混合加工精矿销售。 


(1)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 


计税销售额=当期精矿销售额*折算率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2)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 


计税销售额=当期精矿销售额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换算比 


3.外购已税金精矿混合加工金锭销售。 


计税销售额=当期金锭销售额一当期外购金精矿的购进金额*换算比 


五、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继续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要跟踪分析改革运行情况,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附件1:14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2. 28种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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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6
文号:辽财税[2016]4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开展严禁税务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专项治理自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89号)文件要求,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清理涉税中介文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再清理、再规范、再整改。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未规定“需提交(供)”“须附送”“可附送”各类鉴证报告等要求的,一律不得在贯彻执行中擅自添加这方面要求,已自行添加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对相关文件重新修订或宣布废止。


  二、核查违规收取各类鉴证报告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包括税务所、办税服务厅)一律不得超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向纳税人收取鉴证报告(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三、核查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行为。各级地税机关要以“严”的要求和“实”的措施,对落实税务人员“五个禁止”和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再次进行全面核查。全体税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涉税中介机构的就业情况。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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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沈地税稽便函[2016]5号 沈阳市地税局稽查管理处关于对稽查局检查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不断接到各稽查局检查中涉及查退税款,在制作检查报告、处理决定书以及如何与属地征管局协调退税方面存在问题的反映。市局高度重视,对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检查退税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退税程序问题


各稽查局检查结束存在检查退税情况的,应填制《稽查局查退税款事项通知书》(退税涉及多个税种的,可以在通知书上自行添加),加盖公章后送达属地征管局综合科,由各征管局综合科按照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二、退税案件的案卷制作问题


对于检查退税案件,检查人员在制作检查报告时,应详细、完整的书写检查过程、退税依据及退税金额。对土地增值税检查退税的,还应明确征管局的审核情况及是否已经办理完退税手续。检查结束,只有查退税款的,应制作《税务稽查结论》。同时,要填制《稽查局查退税款事项通知书》送达属地征管局办理退税。


三、其他要求


各稽查局要主动与征管局沟通,加强协调。各征管局应积极配合稽查局工作,及时为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稽查局查退税款事项通知书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9日



稽查局查退税款事项通知书


地方税务局:


根据市局年度税务检查的工作部署,我局对你局管辖的 (纳税人识别号: )涉及的所有地税税种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已结案,现将有关退税事项通知如下:


我局检查后最终认定,应退该纳税人 税 万元。请你局依据我局检查认定的查退税款金额,按照规定程序为该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 稽查局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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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9
文号:沈地税稽便函[20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宁省地方税局关于纳税人如何操作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申报相关事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的在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申报操作事宜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7月上线,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等税种的申报模式有所改变,无需税务部门在您申报前事先进行税种认定。申报过程中,只需您主动自觉对税源信息进行维护,系统会自动生成自“纳税有效期起”以后的申报信息,然后即可申报缴纳。为了避免有的纳税人因为有以上税种的登记认定,而实际没有税源信息导致无法进行申报情况的发生,我们在三期优化版中已经删除了对原来认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使用税等税种。


  二、在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申报时,上述税种不会出现在“本期应申报”信息中,是否要申报,主要取决于您是否有需要申报的税源信息,如果有税源信息,就应该主动申报;如果没有税源信息,可以不用申报。需要申报的纳税人,首先要在三期优化版中进行税源登记(已经登记过的纳税人,并且税源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不用再次登记),然后自行进入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系统“电子报税—税费申报—全部申报表”的全部税种申报中查找相应税种进行申报。


  三、如果您发现申报成功后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税额有错误需要更正,请务必先作废申报,然后修改有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税源信息,保存后再重新进行申报。


  四、纳税人如果有税源而未进行申报的,属于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收违法行为,主管税务机关需进行相应的处罚,在补缴税款时,系统会自动产生滞纳金。


  五、纳税人如果有需要补缴往期应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应自行申报缴纳的),不能使用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进行补缴,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进行直接上门申报。


  六、金融保险业纳税人增值税按季征收的,如房产税等税种纳税期限为按月,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调整,将纳税期限改为按季。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按月申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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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3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的通告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扩大个人所得税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现就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申报范围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销前对注销当月扣缴税款进行申报。 


  二、关于申报基础信息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时,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所述个人的基础信息。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扣缴申报时,将变更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相关要求 


  由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请于8月31日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单位,请于9月30日前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dl-l-tax.gov.cn)办税服务模块中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下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V2.0.066安装包(大连地区多企业地税版),10月1日起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附件: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电话.xls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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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9
文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地税发[2016]230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紧抓东北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税收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突出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机制、服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不断加大鼓励创新创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快企业优化升级的工作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运作,不断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活力、增添动力,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最活跃的经济元素,是经济增长的生力军。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经济环境和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阻碍与挑战,需要通过加快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集民智、聚民资、用民力、惠民生,发掘经济增长潜力,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发挥民营经济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的积极作用,为我市经济发展、“两先区”建设集聚新动能。我们要深刻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运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主动作为、善于作为,以“马上就办”的工作作风、以敢于担当的创业精神,从工作实际出发,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政策落实到位、管理服务到位,精准施策、提质增效,为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为我市的经济振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精准发力,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扶持作用


  (一)鼓励科技创新,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


  1.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加快资源整合,助力民营经济做大做强


  7.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合并、分立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对符合条件的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将原企业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合并、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9.对符合条件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鼓励民间投资,保持民营经济增长动力


  10.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3.在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以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创业就业,夯实民营经济发展基础


  14.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 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5.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 200元。


  16.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 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8.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 000元。


  (五)扶持小微企业,壮大民营经济发展规模


  19.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放管结合,积极推进征管方式的转变升级


  (一)简政放权,深化改革,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推进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强化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日常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落实总局新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及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审批流程。


  2.推行权责清单制度。按照全市和上级税务机关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工作部署和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重新编制市、区(县)两级权责清单和流程图,主动向社会公开,实现“全面清权、简政放权、依法确权、公开晒权、规范用权”,降低民营企业涉税风险,减少税收征管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干扰。


  3.深入推进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范围,将办理范围由企业类纳税人推广到所有纳税人,探索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范围,减轻纳税人办证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


  (二)规范执法,转变方式,减轻民营经济发展负担


  4.全面推行统一征管规范。推行税收征管规范,统一全市范围内的办税资料、文书规范、执法标准,彻底解决“尺度不一、标准不同”的问题。


  5.严格控制随机抽查比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相关规定,建设和管理纳税人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方式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民营企业实施检查,每年对民营企业的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已查民营企业三年内不再列入抽查范围。


  6.严格规范进户执法工作。依法到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防止对民营企业多头执法,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7.联合开展稽查执法检查。列入国地税稽查共同名录库的民营企业,由国地税共同对纳税人联合实施税务稽查,增强稽查执法合作效能,防止重复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优化服务,全力营造便民惠商的征纳环境


  (一)着力打造优质服务平台


  1.全面提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积极融合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办税服务、投诉受理、需求管理、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六项功能,加快实现热线网线无线“三线”互通,将12366“听得见的纳税服务”提升为“能问、能查、能看、能听、能约、能办”的“六能”型综合办税服务平台,全方位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服务需求。


  2.深入整合国地税办税服务厅资源。在全市办税服务厅推行国税、地税互设窗口,在有条件的基层税务所推行共建办税服务厅,拓展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国地税联合办税窗口业务范围,推行“全职能”办税窗口,逐步使现有国税、地税办税服务厅成为联合对外提供办税服务的场所。


  (二)积极创新便捷服务方式


  3.推行“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规范为基础,实现纳税人基础办税流程、报送资料、办理时限等一次性电子化告知。


  4.进一步优化免填单服务。为有效解决纳税人填表难的问题,对专业性强的表证单书,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报送资料填写表证单书内容,打印出来交纳税人签字盖章确认后,税务机关代纳税人录入系统,提高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


  5.推进涉税业务“同城通办”。进一步拓宽同城通办范围,在现有同城通办事项基础上,新增同城通办事项,对非审批类的受理事项实现同城通办,使纳税人在全市任何地税机关办理同城通办业务,极大地方便纳税人。


  (三)不断优化个性服务举措


  6.增强预约办税服务功能。进一步拓宽预约服务渠道,实现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渠道享受预约办税服务;推行办税双向预约,发挥税务机关主动性,主动为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为纳税人合理筹划办税时间,节省办税时间和成本。


  7.提升延时办税服务质效。进一步完善延时办理提醒服务,预测纳税人需要等候时间,及时提醒纳税人预计办理时间,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是否继续等候办理;开展延时办理预受理工作,在纳税人无法继续等候延时办理结果时,服务窗口可以留存纳税人涉税资料及联系方式,待业务办理完结后,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使延时服务更贴近纳税人实际需求,不断提升办税体验。


  8.开通24小时自助办税。通过网上办税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自助语音”向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举报投诉、在线咨询、办税预约、信息查询等24小时自助办理服务,将传统线下办理的涉税事项拓展为线上线下均能办理,使纳税人办税更加便捷高效。


  (四)深入发掘服务经济潜能


  9.全面推进“税银互动”服务。着眼于破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积极与商业银行深入合作,使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全面实施“税银互动”服务,搭建“税银互动电子平台”,使企业在线即可申请贷款,促进企业诚信纳税的同时助力企业发展。


  10.创新开展“法律公益活动”。拓展纳税信用结果应用和守信激励形式,丰富服务内涵,组织开展“依法纳税·法律护航——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法律公益活动”,进一步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减轻企业法律成本,助推小微企业发展。


  11.实施“助创业促就业”综合服务。积极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拓展服务经济职能,借助众创空间的平台资源,帮助高校学生解决创业中遇到的信息沟通、入门知识、经营场所、起步资金等方面的难题,积极为高校学生就业牵线搭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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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5
文号:大地税发[2016]2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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