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每月11日、21日集中扣款。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承接原有缴费方式,同时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继续使用原社会保险费扣款账户缴费,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办理,缴费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或962218医保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咨询。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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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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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西藏自治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87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我区企业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保单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参加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期限及渠道


  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在申报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前需到社保(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和基本信息校验、变更;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在每月20日前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社保(医保)服务窗口或所属地社保(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及网上申报平台进行参保登记和基本信息变更。


  三、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缴费期限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发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五、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0月30日暂停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开始办理,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即可。申报缴纳业务移交税务负责,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身份认证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所属地经办机构(社保、医保)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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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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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四川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其他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企业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网厅等现有方式和渠道申报人员、工资等相关情况,经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四川E社保等现有方式和渠道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以通过单位批扣、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四川税务”手机APP)、银行代收代扣、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业缴费流程及渠道.doc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流程及渠道.doc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方便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现对《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将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四川省城乡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企业社会保险费目前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近期,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作出具体安排。按照相关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四川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征收范围


  1.四川省内的企业及其他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2.四川省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征收方式


  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方式征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或选择缴费档次,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费。


  (三)关于缴费渠道


  企业的缴费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批扣;二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三是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多种缴费渠道办理缴费。


  (四)关于其他事项


  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税务部门负责费款征收。缴费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可根据业务范围对应拨打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咨询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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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四川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扣协议变更


  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已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税务部门承接原代扣协议,并将企业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税银代扣协议。


  二、代扣协议核对


  原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了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0年11月10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以下简称“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办税服务厅(主要适用于无正常税务登记的企业)、“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只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四川税务”手机APP(只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完成信息核对。无信息或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上述渠道或开户商业银行重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或税银代扣协议。企业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新签或修改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时可选择“共用协议”“税款协议”“社保费协议”三种类型。


  三、关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用于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选择以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完成以下事项。


  1.选择税库银实时扣款的企业,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使用原用于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需新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使用不同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新签订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2.选择税库银批量扣款的企业,除完成上述事项外,还需完成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参数设置。


  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将共用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所有批扣”,并完成协议验证;使用不同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上述渠道将税款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税批扣”,将社会保险费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费批扣”,并完成协议验证。


  (二)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新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应根据是否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以及选择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的具体情况,通过上述渠道选定对应的批扣标志。


  (三)未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企业,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到开户商业银行办理缴费。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实现我省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平稳承接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代扣协议变更


  四川省税务局统一从省人社厅、省医保局或商业银行获取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签约数据,按开户商业银行对全省协议明细数据进行清理分类,交换到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核实和备案;商业银行回传代扣协议核实信息后,四川省税务局根据核实信息对代扣协议,按照不遗漏、不误转、缴费人名称和账户名称必须一致的协议转换规则,将企业代扣协议转换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转换为税银代扣协议。


  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是指实际扣缴人授权开户商业银行办理划缴税款(包括税收收入、由税务部门代收的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适用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际扣缴人可以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办税服务厅或开户银行签订。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前,税务部门将企业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代扣协议扣款账号同原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扣款账号进行比对,将账号比对一致的企业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用于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将账号比对不一致的企业代扣协议转换为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


  (二)代扣协议核对


  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了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对相关信息的核对渠道和时间要求,以及发现错漏后的处理方式。


  (三)关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式有: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以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缴纳(效率最高,为主要缴纳方式);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到开户商业银行缴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缴款书,到开户商业银行缴费。


  企业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新签或修改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时可选择“共用协议”“税款协议”“社保费协议”三种类型,操作时需准确选择批扣标志,否则将影响税款、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纳。


  新签订协议时,选择“共用协议”批扣标志有2个选项:所有批扣(可办理税款、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和批量扣款业务)、所有非批扣(可办理税款、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业务);选择“税款协议”批扣标志有2个选项:税批扣(可办理税款实时扣款和批量扣款业务)、税非批扣(可办理税款实时扣款业务);选择“社保费协议”批扣标志有2个选项:费批扣(可办理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和批量扣款业务)、费非批扣(可办理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业务)。


  选择“共用协议”或“税款协议”修改功能时,批扣标志有所有批扣、所有非批扣、税批扣、税非批扣4个选项,可通过修改批扣标志和完成协议验证,将共用协议和税款协议进行相互转换;选择“社保费协议”修改功能时,批扣标志只有费批扣、费非批扣2个选项,不能将“社保费协议”转换为“共用协议”或“税款协议”。


  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三、施行时间


  为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相关规定执行时间一致,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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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缴费人”)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提高征缴效率,方便广大缴费人缴费,税务部门提供了“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现将我省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办事指南等通告如下:


  一、上门缴纳


  (一)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在省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以及在市级、县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且参保经办机构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同一市(州)的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通过刷卡或三方协议扣款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在市级、县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但参保经办机构与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市(州)的企业,在其参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通过刷卡或三方协议扣款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参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


  (二)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企业可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出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或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企业开户行办理缴费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贵阳银行、四川天府商业银行、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缴费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所在县(市、区)无上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不能通过该商业银行办理缴费。


  (三)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贵阳银行各营业网点设置的自助柜员机办理缴费业务。


  (四)通过金融便民服务站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贵阳银行在各地金融便民服务站点、农金站部署的“惠农通”“裕农通”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等POS机查询缴纳社会保险费。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在各地金融便民服务站点部署的“村村通”POS机于11月上旬起提供查询缴纳服务。


  二、互联网渠道缴纳


  (一)企业可下载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其他资料-社保费管理客户端V1.0.052。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贵阳银行和四川天府商业银行提供的手机银行APP查询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委托银行代扣缴纳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原与商业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继续有效。请缴费人将费款及时、足额存入签约账户,税务机关将于每月下旬通知商业银行对缴费人签约账户进行扣费。


  四、办事指南


  上述缴费渠道的办事指南和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至附件6。


  五、咨询办理


  (一)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二)缴费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申报缴费遇到的系统故障等问题,可以通过拨打以下软件开发厂商服务热线、经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在线交流咨询解决:

image.png

特此通告。


  附件:


  1办税服务厅涉企社会保险费缴纳办事指南.doc


  2电子税务局涉企社会保险费缴纳操作手册.doc


  3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涉企社会保险费缴纳操作手册.doc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微信端操作指南.doc


  5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支付宝端操作指南.doc


  6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银行渠道缴纳办事指南.xls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起草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我省人社、医保和税务部门通过共同开展数据移交与清理比对、信息共享平台搭建、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部署、业务测试和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已具备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条件。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平稳有序,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按时完成交接任务,制定该公告。


  二、税务机关接收征收险种范围和时间?


  从2020年1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


  三、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征缴模式?


  缴费人仍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


  四、提供哪些缴费渠道?


  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上门方式包含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和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以及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互联网方式包含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渠道,以及商业银行提供的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


  五、什么时间施行?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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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6:00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具体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渠道及办事指南等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渠道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第12号通告)。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按本公告明确的征收期限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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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收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专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二、专票电子化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制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力度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宁波地区开展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为进一步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已在浙江省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


  二、本《公告》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收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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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人社发[2020]18号 北京市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职工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含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社会保险费核定


  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向所属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将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


  税务部门根据接收的应缴费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含当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款日详见灵活就业人员扣款日历(查询网址: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office/jsp/bsrl_qt/bsrl.jsp)。


  征收期限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三、缴费渠道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1.“税库银联网缴税”,即已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陆“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客户端”(以下简称“单位客户端”,下载地址:http://download.bjca.org.cn/download/sbgl.zip)完成申报并实现银行划款缴费。


  2.“银行批量扣款”,即已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由银行定期自动完成扣款缴费。


  3.“银行端现金缴税”,即已签订或未签订三方协议的企业,可登录“单位客户端”或到各区社保(医保)经办大厅设置的税务窗口,也可到综合办税服务厅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持此凭证至商业银行完成缴费。


  企业已经签订《北京市社会保险费银行缴费协议》的,无需另行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原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或其他方式缴费的企业,可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后通过“税库银联网缴税”或“银行批量扣款”方式缴费,在与税务部门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前可通过“银行端现金缴税”方式缴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渠道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继续使用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的缴费方式和缴费账号,每月由商业银行定时完成批量扣款。


  四、其他事项


  因各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9日起全面恢复办理,企业应于11月25日前办理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应于11月9日前在原缴费账号存入足额费款,并确保在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登记信息与扣款银行登记信息一致。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会保险咨询热线12333;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咨询热线12366。


  缴费人在下载、使用单位客户端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技术咨询服务热线40071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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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京人社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局发[2020]23号 天津市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2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业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于上月21日至本月19日内向主管税务局申报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按原有方式自行申报缴费。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单位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申报,使用三方协议扣款、银行临柜、办税服务厅刷卡等方式进行缴费。


  划转初期,灵活就业人员仍按照原渠道、原方式缴费。


  四、其他事项


  2020年11月20日,相关部门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请参保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在11月19日前办理缴费,2020年12月企业缴费业务于11月21日起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企业在办理社保登记、人员变动等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企业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2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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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津人社局发[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地税摇奖发票票种的公告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的通知》(辽地税函[2015]322号)要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对《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进行了换版,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对参与发票摇奖的发票种类做如下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增加《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参与摇奖,参与方式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发票摇奖办法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地税摇奖发票票种的公告的解读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4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地税摇奖发票票种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本公告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的通知》(辽地税函[2015]322号)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对《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进行换版,同时对参与发票摇奖的发票种类做出调整,并发布此公告。


二、本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答:本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目前使用的《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换版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并参加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摇奖活动。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可参与地税发票摇奖,参与方式及要求按《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发票摇奖办法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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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04
文号: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政发[2015]6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7日


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发展环境,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打造新引擎,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弘扬创业创新精神

  (一)宣传引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系列重要文件,解读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发展众创空间、优化财税政策、加强创业投资等扶持政策。通过开展多层次的创业创新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大力弘扬创新精神,树立创业典型,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牵头)


  二、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向社会公布保留事项。(省编委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配合)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初创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牵头)事业单位对初创企业开展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省物价局牵头,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配合)研究制定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推行受理单制度、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等措施。集中清理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审查、评价、评估等中介服务,向社会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省编委办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积极推行全省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严格执行《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督促指导市县完成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省编委办牵头,各级政府配合)


  (三)依法依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积极开展垄断案件违法线索核查工作,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和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并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对不属于垄断违法行为,但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开展“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电信服务、交通运输、水电气供应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教育服务、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汽车、家用电器等的虚假宣传行为,农资、建材、汽配、家具等的侵权和仿冒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省工商局牵头)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和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库。抓紧制定《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辽宁省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管理办法》,形成失信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建设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实现政府部门统一公示企业信息和实施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提供技术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共同牵头)


  (五)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39号),改造升级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和“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系统,组织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省工商局牵头)


  (六)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65号)要求,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除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以及市场主体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并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省工商局牵头)


  (七)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意见、电子营业执照技术方案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施方案,建设全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省工商局牵头)


  (八)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进“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省工商局牵头)


  (九)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组织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依托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全省小微企业名录,形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省工商局牵头)


  (十)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机制。建立面向创业创新的专利申请绿色通道,对亟需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优先审查;对在融资、合作等过程中需要出具专利法律状态证明的,优先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鼓励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投资的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对企业购买专利技术的交易额,从基金股份退出企业时政府所得的收益分配中给予补偿。(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牵头)


(十一)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打造以沈阳、大连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为基础,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为重要内容的专利交易体系。推进知识产权网上交易,与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衔接,建立包括专利确权、专利评估、专利托管、专利风险预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贷款担保、知识产权保险等内容的省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省知识产权局牵头,沈阳、大连市政府配合)


  (十二)完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制定快速维权工作流程,缩短审核申请材料时间、确权周期和专利侵权调处案件处理周期。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案件,审查合格后即予立案。推进知识产权维权区域合作机制,及时移交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深入企业开展现场办公,帮助企业解决专利纠纷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十三)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在专利权利纠纷处理过程中,当部分权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要依法加大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力度;行政机关能够自行采集的证据如专利文件、专利权属等,不再要求权利人提供。采取行政调解等多种途径解决非诉讼纠纷。(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十四)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等加入创业师资队伍,组建由优秀企业家、专家学者、各类名师大师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完善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牵头)


  (十五)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以事定人、以岗用人的选人用人制度。以市场化为导向,对专业技术强、工作急需的岗位,坚持专岗专用、特岗特用,向社会公布人才需求标准。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直接聘任等方式,使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国有企业。(省国资委牵头)


  (十六)完善省属企业考核机制。将科技创新指标纳入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列入分类指标并按照《辽宁省省属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产出,引导企业提高科技竞争力。(省国资委牵头)


  三、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十七)完善税收财政政策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国家各项税收政策,制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方案,加强政策宣传与执行,建立政策落实联动机制。升级纳税申报系统,完善申报自动计税功能,设置小微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立小微企业汇算清缴退税监控台账,开辟退税绿色通道;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共同牵头)统筹设立鼓励创业创新专项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保证奖励、补助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牵头)


  (十八)放宽政府采购准入条件,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人数、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置政府采购准入条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共同牵头)


  四、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十九)探索建立大众创新众筹平台。依法依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鼓励众创空间组织创新产品开展股权众筹,为创业创新提供融资服务。(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辽宁证监局配合)


  (二十)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切实做好保险服务工作。鼓励保险主体与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建立共同参与的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机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共同牵头)


  (二十一)加快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抵质押贷款评估值,建立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机制。设立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向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企业倾斜,提高资金支持的精准度,放大政策效果。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制度,确保基金使用透明化、科学化、制度化,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省发展改革委、省知识产权局同牵头)


  五、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二十二)建立健全创业投资引导机制。设立辽宁省创业投资基金。在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通过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若干只创业投资基金。积极与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接,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基金重点投向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推动企业快速成长。通过政府适度让利,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更多向创业企业成长的前端延伸,在做好创业投资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丰富创业投资基金的拟投项目选择,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三)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可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按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担保,担保费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补贴,并按照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创新金融产品,积极为创业创新企业融资提供支持。(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配合)


  (二十四)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吸引外资参与创业投资。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依法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登记管理模式,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做好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工作。(省外经贸厅、省工商局共同牵头)


  六、优化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二十五)加强创业孵化服务,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充分利用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以及传统文化街区等资源打造新型众创空间。鼓励设立劳模、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农村创新驿站等众创空间形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引入创业投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各市政府,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共同牵头)


(二十六)发展“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通过政府在收益分配中适度让利,鼓励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基金参与互联网孵化器建设。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优先支持省内企业和创业创新团队开发运营政务信息资源。(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共同牵头)


  七、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二十七)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推进创业教育培训。在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创新类课程,融入专业课程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到2020年,力争实现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生人数不低于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10%。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青年、返乡人员创业技能培训。(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科协共同牵头)


  (二十八)充分发挥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各级政府建设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要按照成本价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牵头)


  (二十九)发展第三方专业化服务。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创新服务实体,推动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发展。归属政府的基金投资收益,可按50%的比例分配给投资管理团队。(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十)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大力推进沈阳市依托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平台在创业创新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积极探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为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沈阳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示范城市建设,加强对大学生、复转军人、返乡创业群体、失业人员、妇女和残疾人等创业服务,促进创业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良性发展。(沈阳市政府牵头)


  (三十一)推动创业创新场所建设。将创业创新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供应。鼓励创业创新企业盘活存量用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建设众创空间,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经营性商品住宅外,可经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作为创业创新场所房屋,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按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依法出租或转让。(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八、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三十二)激发科技人员创业积极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由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约定分配,未约定的,从转让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比例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从事创业创新活动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牵头)


  (三十三)完善企业激励机制。积极探索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鼓励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项目收益分红权激励、科技成果入股等中长期激励办法,吸引和保留核心科技人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共同牵头)


  (三十四)鼓励在外辽宁籍工程技术人才回乡创业创新。实施“工程技术人才回归创业工程”,对“回归”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研发项目立项、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一步完善人才社会服务与保障机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牵头)


  (三十五)建立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贯彻落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级科研人员带领团队参与企业协同创新,并给予生活津贴补助。(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共同牵头)


  (三十六)为大学生创业创造便利条件。优先支持开展创业创新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创新。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延伸至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鼓励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参与普通高校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可将投资收益中归属政府部分的50%分配给投资管理团队。发展天使投资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牵头)


  (三十七)鼓励境外人才来辽创业。吸引各类海内外人才来辽创办科技型企业,简化外籍高端人才来辽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改革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工商局配合)


  (三十八)实施留学人才来辽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引导、吸引重点领域、行业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来辽创新创业,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在创办初始阶段予以重点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十九)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华创业、投资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等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提供便利。引进的高层次外籍人员及家属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为其换发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R字签证;需在中国工作或长期居留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为其签发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符合办理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未进入重点引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子女办理签证和居留手续,按照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规定执行。(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牵头)


  九、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四十)推动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基层人员创业。推动创业投资参与有条件的县、乡建设一批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为农村电商提供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等服务,可将政府收益的50%分配给投资管理团队。(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牵头)


(四十一)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大学生返乡创业计划,制定返乡人员创业扶持政策。鼓励设立各类返乡创业园,以土地租赁方式进行返乡创业园建设的,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建设方所有。做好返乡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各市政府,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服务业委、省卫生计生委共同牵头)


  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以沈阳市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为契机,学习借鉴其他省份的新举措新思路,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省政府将对贯彻落实工作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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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11-27
文号:辽政发[2015]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政办发[2016]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去库存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五大任务之一。去库存的重点是化解房地产库存,各地区要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已经出台的21条政策措施,进一步化解房地产库存,加快推进“十三五”时期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经济增长注入持续动力,推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会议精神,化解房地产库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县(市、区)政府是推动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开展本地区房地产库存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按月汇总分析四类库存变化情况,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力争用2—3年时间将房地产库存调整到合理水平。


  (二)各地区要下决心管控土地出让。通过认真实施“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对本地区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等做出统筹安排。尚未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的地区,在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前,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拟供地块出让方案。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节奏,减少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库存严重的地区,要暂停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可申请转换用途或调整商住比例。


  (三)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全面推进居住证制度。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积极探索农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和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机制。推动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农民工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四)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


  (五)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培育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库存商品房向社会出租。拓展住房租赁机构融资渠道,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鼓励各类闲置房源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供应。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体制。加大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制企业、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扩面力度,做到应缴尽缴。


  (七)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八)鼓励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及企业举办形式多样的房交会。市、县(市、区)政府对各类房交会给予相同的补贴、奖励等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地区可对农民进城购房给予补贴。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沈阳、大连市城区和郊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除沈阳、大连市外,其他地级市城区和郊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辽宁省境内其他地区的,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5%。


  (十)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到1.5%。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十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十三)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和闲置建筑改造为电商用房、“创客空间”等。允许从事电子商务、创新产业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


  (十四)清理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押金、监管资金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要坚决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


  (十五)进一步梳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审批流程。未按期限要求向社会公开或已公开但未在清单中的审批环节和收费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得实行审批或收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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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4
文号:辽政办发[2016]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地税函[2016]3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方便纳税人快速、便捷地获取规范、准确的税收业务办理指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要求,省局根据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作了““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为做好推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提高对推行“二维码”措施重要意义的认识


  推行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是贯彻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地措施,是提升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创新手段。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强宣传和运用,发挥方便纳税人办税的重要意义。


  二、“二维码”措施的业务内容


  目前,省局共梳理“地方适用事项”208项,包括税务登记2项,税务认定3项,发票办理8项,申报纳税26项,优惠办理169项。后期,省局将根据具体业务的变化定期对“地方适用事项”业务内容进行增减和修订。


  三、加强“二维码”措施的宣传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办税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宣传,办税服务厅人员和12366热线座席人员要主动引导纳税人扫描相应业务的二维码,帮助纳税人理解和使用二维码。


  (二)各地地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的导税台、咨询台和各办税窗口明显位置摆放印有二维码图标的指南,同时在资料取阅架上摆放宣传手册供纳税人查阅。


  (三)省局和市局机关要在地税网站等网上办税平台首页显示“二维码”一次性告知窗口(悬浮窗),纳税人点开链接后,可以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应业务。已开通手机App、微信和微博的单位,要通过这些渠道主动推送“二维码”。


  四、“二维码”的日常管理


  省局将根据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变化情况,适时更新“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将列入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和明察暗访内容。


  附件:(略)


  1.地方适用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及图标(为RAR文件,请自行下载解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78号)


  3.全国统一事项“二维码”一次性告知事项内容及图标(为RAR文件,请自行下载解压)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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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5
文号:辽地税函[2016]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地税函[2016]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定额发票式样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调整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120号)、《关于重新确定辽宁省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32号)精神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请,经研究,同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用保险费定额发票,现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5日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收取金额较小且固定的保险费时可使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052X。


  四、各市局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票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8日


  (对系统只发电子文件)


  (承办处室:发票所 承办人:高任俊 联系电话:024-232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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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08
文号:辽地税函[201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地税函[20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定额发票式样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关于调整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120号)、《关于重新确定辽宁省保险行业发票式样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32号)文件精神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申请,经研究,同意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使用保险费定额发票,现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月15日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在开展保险业务,收取金额较小且固定的保险费时可使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


  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按自用发票管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每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所使用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保险费定额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3092X。


  四、各地要做好对该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对系统只发电子文件)


  (承办处室:发票所 承办人:高任俊 联系电话:024-232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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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12
文号:辽地税函[20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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