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京人社办发[2020]1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针对走流程中查找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强化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群众满意作为我们的价值追求。为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进政策落实到位


  (一)做好失业补助金办理进度告知。进一步优化失业补助金短信平台程序,及时向申领人推送业务经办进度信息;对于因银行卡原因申领失败的,协调16家代发银行,于次月5日提前进行一次补发。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出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政策。根据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精神,结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统计和测算数据,起草我市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三)推进我市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


  完成时限:2020年底


  (四)加强公益性岗位统筹。统一发布公益性岗位空缺信息、工资水平、人员条件;严格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录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加大公益性岗位的宣传,明确其托底性质。


  责任部门: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优化业务经办流程


  (五)简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流程。结合养老服务“办好一件事”,将办理流程向前、向后再延伸,以实现企业群众领取养老金时“只跑一次”甚至“零跑腿”为目标,研究提出职工退休流程优化再造方案。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关系处、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底


  (六)简化存档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协商银行网签协议或共享信息,进一步优化现场签订社保费代扣协议流程;在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增加“个人缴费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服务指南”,减少现场咨询环节;到现场办理存档并同时申请缴纳社会保险的个人,可直接签订缴费协议;开通网上办理变更扣款账户;每月15日对于缴费未成功人员发送提醒短信。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底


  (七)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清算(死亡清算),取消村(居)委会盖章环节。


  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八)解决社保“问题单”申请处理周期长问题。将业务经办产生的问题实行前台处理,减少问题单数量,提高问题解决效率。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九)调整企业职工退休视同工龄认定时间。推进从2020年10月起,各区养老保险行政部门每月确认两个月退休人员的信息(有条件的区可以不限于两个月),到2021年4月实现提前六个月确认相关信息。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人才服务中心


  完成时限:2021年3月


  (十)解决档案早于户口调京问题。起草档案便民利企若干措施,明确“因跨地区流动就业在公服机构存档、后办理户口进京人员的档案不再转回原籍,仅需将进京审批等材料归档”,规范全市人力资源服务公共服务机构经办流程。


  责任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就业促进处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一)优化职称申报服务。进一步简化职称申报程序,在职称申报工作中,取消档案部门盖章环节,实行网上申报、审核、缴费。加快升级改造证书管理系统,实行职称证书电子化。申报人无需补办证书,可根据需要随时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获取打印电子证书。利用证书管理系统,梳理历史数据,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开通职称证书网上查验服务。


  责任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市人事考评办公室


  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十二)优化“评标专家增选工作流程”。取消现场审核环节,减少申报材料,申请人可不再提供学历证件材料,不用准备业绩材料。减少人员见面,做到专家申报只跑一次。增加后台数据比对环节。


  责任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三)优化提升工伤服务。与劳鉴系统实现信息定时推送,自动完成工伤登记。实现工伤登记变更信息由劳鉴部门的业务系统自动推送到三险系统。核付通知单随劳鉴结果一同打印,工伤人员可直接进行辅助器具配置及更换,无需反复提供材料核验。实现企业工伤人员网申平台伤残待遇申领功能,系统实现一伤对应多次鉴定(包括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等鉴定类型)信息的自动接收等。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四)优化劳动能力鉴定服务。预约鉴定实行一人一时分段预约,减少伤病职工现场等候时间。专家提前半小时达到现场做好鉴定准备,现场快速查体缩短鉴定时间,减少人员聚集,提高鉴定效率。针对一些特殊鉴定群体,采用“互联网+鉴定”的工作模式开展劳动能力视频鉴定,对行动不便的重伤、重病职工开展上门鉴定服务。简化工作流程,压缩办理时限,不让群众跑冤枉路,实现一次鉴定最多“跑一次”。


  责任部门: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十五)提升群众投诉举报服务。统一规范劳动监察部门受理接听群众反映问题线索的标准。增加核实情况和安抚引导环节。将转办流程整合到办公系统中,实现二维码收到的诉求和部转办件网上直接转办,获取反馈办理结果。与12333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对接,将12333电话发现的问题线索直接转交区级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减少12345派单数量,提高群众获得感。拟对轻微违法行为制定清单,推行包容审慎执法处罚。


  责任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三、加强提升经办系统功能


  (十六)统筹失业保险金待遇申领。推进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网上申领。推动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实现全程网办。完善申请失业补助金未通过提示信息。推进经办机构、12333等政策咨询机构开通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查询功能。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局信息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


  (十七)优化技能提升行动系统功能。加快推进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管理平台与人力资源市场平台对接;建立新的培训系统和社保系统比对接口,加快比对进度。


  责任部门:职业能力建设处、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八)修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的录入信息修改需要层层审批流程。下放报修权限,减少审批层级,重建数据进入规则。


  责任部门: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十九)进一步完善社保网上服务平台功能。通过社保网上服务平台迁云升级,解决信息交换不流畅、运维时间过长、社保个人权益不能实时查询打印等问题。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二十)进一步解决“二次录入”问题。对三险系统进行改造,开发接收模块,批量接收各区公共服务中心的数据,避免二次录入。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二十一)解决各区养老保险审批行政部门“退休核准系统行政版”与社保中心的“四险系统”不对接问题。完成社保系统改造升级,实现社保系统数据能够实时更新。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十二)调整企业首次招用员工通过“e窗通”办理参保登记业务流程。同步建立应急预案,当企业首次招用员工通过“e窗通”增员不成功时,可通过不见面的方式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直接办理第一个员工增员业务。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十三)推进非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鉴定网上报名。加强与首信公司的业务对接,对鉴定职业参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报考流程,在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服务平台上实现网上报名;在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网上服务平台增加网上服务功能。


  责任部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四、加强数据信息共享


  (二十四)推动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通过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和“北京人社”APP等渠道实现线上办理;推进市就业失业子系统数据与优惠政策子系统实现个人基础信息、就失业登记信息的数据共享。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十五)取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社保卡同步业务。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二十六)全面优化兼职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认定、支付流程。将原有采用派号参保方式改为使用真实身份证号码参保,实现全程网办。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处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


  (二十七)加强退休人员死亡信息数据共享。切实推进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和市疾控中心每月实时共享数据,提升数据共享交互的时效性。


  责任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二十八)提升电子社保卡数据准确性。及时对入库数据不完整、人卡数据不一致、数据未实时同步等问题进行梳理完善。


  责任部门:市局信息中心


  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


  五、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二十九)实施政策审议“三同步”机制。既要“从逆向找问题”,更要“从正向消除问题”,切实抓好政策制定的“最初一公里”。出台新政策要征求经办部门和基层意见,可适当引导公众参与,推进政策制定、政策解读、经办流程“三同步”,一并上局党组会审议,实现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政策解读要清晰明了、通俗易懂,不能简单地将政策内容拷贝和粘贴,可采取小贴士、动画、问答等多种方式。要站在用户的角度,以企业群众的服务感受为出发点,设计经办流程。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局属各单位


  (三十)推进走流程常态化。抓好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持续开展线上线下走流程,往跨领域走、往基层走、往实地走,用脚步丈量一线。要以用户的服务感受为出发点,了解企业群众办事的便利化需求,深入了解业务经办的每一个环节,切实查找和解决问题。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局属各单位


  (三十一)强化督查督办机制。机关纪委、行风办要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弄虚作假、做样子、不解决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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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8
文号:京人社办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公告

一、办理参保缴费时间


  2021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2021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学生儿童每人每年325元;劳动年龄内居民每人每年580元;城乡老年人每人每年340元。


  三、缴费方式


  (一)银行代扣缴费方式


  北京市税务局分别于10、11、12月初委托个人选择的银行进行扣款,在银行代扣前请按照上述缴费标准保证缴费银行账户余额充足,扣款成功后进行短信提示,参保人手机号码发生变更请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所或学校办理。3个月内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未成功缴费,缴费期结束后不再进行银行代扣。


  (二)银行柜台缴费方式


  北京市税务局已联合12家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农商银行、中信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开通银行柜台缴费业务,银行代扣未成功以及无预留银行代扣账号参保人需携带身份证件、代缴人员需携带参保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件,于2020年11月9-13日、12月8-15日(工作日15:00前,双休日除外),前往各银行柜台办理现金缴费业务。


  (三)网上自助缴费方式


  10-12月每月20-23日6:00至22:00,24日6:00至18:00,参保人员可使用在医保信息系统留存的手机号码注册并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进行网上自助缴费。


  (四)免缴资格验审


  具备免缴资格的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将名单提供给市医保局,参保人员不需要提交相关证件办理免缴资格验审手续。


  四、温馨提示


  1.无意愿或不具备条件继续参加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请及时到参保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减员手续,避免扣款。


  2.参保缴费成功结果可于完成缴费次月5日后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http://rsj.beijing.gov.cn/csibiz/)”查询。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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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0]1979号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17年度第十三批、2018年度第十二批、2019年度第七批和2020年度第一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8]85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和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


  2.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3.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


  4.北京市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


北京市2017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三批)


  1.北京安防视音频编解码技术产业联盟


  附件2


北京市201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十二批)


  1.中国土地学会


  2.北京郎朗艺术基金会


  3.北京华育助学基金会


  4.北京龙门慈善基金会


  5.中国绿化基金会


  6.全国体育运动学校联合会


  7.中国原子能农学会


  8.北京锐捷公益基金会


  9.北京远洋之帆公益基金会


  10.北京杏霖健康公益基金会


  11.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12.北京电器电材行业协会


  13.中脉公益基金会


  14.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


  15.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


  附件3


北京市201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七批)


  1.北京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会


  2.北京宸星教育基金会


  3.北京企业技术中心创新服务联盟


  4.中关村联创军民融合装备产业联盟


  5.北京乐活社区服务中心


  6.北京家居行业协会


  7.北京土地学会


  8.中关村海华信息技术前沿研究院


  9.北京民合国际交流基金会


  10.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发展基金会


  11.北京美业公益基金会


  12.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会


  13.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


  14.北京爱心万里公益基金会


  15.北京富德公益基金会


  16.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


  17.中华文学基金会


  18.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


  19.北京腾景大数据应用科技研究院


  20.北京首善儿童肿瘤基金会


  21.北京国金黄金公益基金会


  22.北京市女建筑师协会


  23.中益老龄事业发展中心


  24.全联环境服务业商会


  25.中国技术创业协会


  26.北京联想公益基金会


  27.北京陈江和公益基金会


  28.北京教育装备行业协会


  29.中国击剑协会


  30.北京成长教育发展基金会


  31.北京华卫公益基金会


  32.北京万和公益基金会


  33.北京三知困难儿童救助服务中心


  34.北京高占祥文化艺术基金会


  附件4


北京市202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


  1.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2.北京市李桓英医学基金会


  3.北京卓越企业家成长研究基金会


  4.北京郭应禄泌尿外科发展基金会


  5.北京健康促进会


  6.北京汽车行业协会


  7.中诚公益创投发展促进中心


  8.北京阳光未来艺术教育基金会


  9.北京普通教育名师研究会


  10.北京为华而教公益发展中心


  11.北京资源强制回收环保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2.北京市紫禁杯教育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13.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基金会


  14.中关村集成电路材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15.北京宜信公益基金会


  16.铁路青少年发展捐助中心


  17.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18.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19.北京保安协会


  20.北京德诺公益基金会


  21.北京白求恩公益基金会


  22.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协会


  23.北京华商会


  24.北京横山公益基金会


  25.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26.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27.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


  28.中国医学基金会


  29.北京新阳光白血病关爱中心


  30.北京延河弘扬延安精神基金会


  31.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协会


  32.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33.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新创公益基金会


  34.北京健康管理协会


  35.北京市公安民警抚助基金会


  36.北京春苗慈善基金会


  37.北京世纪慈善基金会


  38.北京围棋基金会


  39.北京中央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


  40.北京慈弘慈善基金会


  41.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


  42.北京文物保护基金会


  43.北京新民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促进中心


  44.北京市律师协会


  45.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46.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


  47.北京同有三和中医药发展基金会


  48.北京美团公益基金会


  49.北京志愿服务基金会


  50.北京中道公益基金会


  51.北京大成企业研究院


  52.北京市长江科技扶贫基金会


  53.北京杨孙西公益基金会


  54.北京市银杏公益基金会


  55.中关村现代医药生产力促进中心


  56.北京服装学院教育基金会


  57.北京慈建公益基金会


  58.北京张其成中医发展基金会


  59.北京市雪上运动协会


  60.北京基业长青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61.北京元芯碳基集成电路研究院


  62.北京同心互惠社工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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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09
文号:京财税[2020]19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为了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对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统一。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本市(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


  邮箱:zcfgc@mail.hebei.chinatax.gov.cn


  2.邮递信件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意见”字样。邮编:050011。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税务执法实际,制定《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基准》。


  二、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与《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应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应当经过集体审议决定。


  三、《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本公告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15号)有效期满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京津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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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金监函[2020]186号 海南省开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规范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强化市场主导。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契机,统筹引资、引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尊重市场规律,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海南。


  第三条 加强政府指导。由省、市(县)各级金融工作部门会同同级市场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等相关单位,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运营加强指导,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市(县)政府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有效防范风险。完善风险预警监测、化解处置工作机制,利用监管科技手段,做好对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风险防控,做到“早发现,严打击”,有效防范出现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按照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海南省依法由境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海南省依法由境外的企业或自然人参与投资或设立并实际经营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第六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向符合相关规定的境内投资者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


  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企业”)。


  第二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和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金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


  第八条 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为符合该部门、该地区、该园区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登记注册。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出具推荐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申请出具推荐函时,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表》(附件1)或《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附件2);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人选名单、身份证复印件;


  (四)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


  (六)申请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九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下列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一)企业名称;


  (二)经营范围;


  (三)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四)增加或减少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


  (五)变更公司组织形式;


  (六)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分立或合并;


  (八)解散、清算或破产。


  第十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每半年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运作情况;


  (二)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三)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利润分配或清算撤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进行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时,需向银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汇出境外。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散、清算、注销、退出。


  第三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登记:


  (一)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推荐函,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三)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十四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管理”字样。


  第十五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具有至少2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二)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三)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四)在最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作为主办资金托管银行。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业务,也可按照相关规定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第四章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程序登记:


  (一)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市(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同级金融管理单位)、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为股权投资企业向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推荐函,并抄送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凭推荐函,依法予以登记注册;


  (三)在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四)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股权投资”字样。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境内人民币基金应当委托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在海南省设有分支机构且为二级分行级以上(含二级分行)的银行机构或具备资金托管能力和资质的券商作为项目资金托管人。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经过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部门认可的投资标的除外;


  (三)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四)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六)向非被投企业提供贷款或担保;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动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落户在重点产业园区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重点产业园区落地的地方优惠政策。相关部门应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在我省重点产业园区和投资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行业。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管理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认定海南省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才落户、购车购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和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重点产业园区管委会应出台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切实推进私募股权转让,充分发挥各交易场所的平台作用,依法合规地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托管、交易和退出提供服务。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国际仲裁院和各市(县)政府落实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防范打击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和海南省公安厅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事前信用核查、事中分类监管和事后联合奖惩的监管机制,开展联合监管和动态监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向社会公告,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海南证券期货业协会应完善行业协会运行机制,开展会员服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功能,督促引导会员规范运作、合法经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本省投资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对于经营情况良好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后续可探索实行更加便利的外汇收支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1、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申请表.docx


  2、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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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0
文号:琼金监函[2020]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选推荐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建局),有关建筑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鄂政办法[2020]13号),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研究决定加大对我省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原公布的2019年度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名单(鄂建办[2019]84号)基础上,增选推荐80家左右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增选企业享受《关于支持我省建筑业重点培育企业加快发展的通知》(鄂建办[2019]81号)相关支持发展政策,并纳入动态管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取得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列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1.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省直和武汉市企业2019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12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企业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仅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中央在鄂、省直和武汉市企业2019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建筑业产值超过5亿元以上,省内其它地区企业建筑业企业超过3亿元以上。


  2.近两年内获得过1次市(州)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


  3.从2018年1月至今,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4.未发生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和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5.未发生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6.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已办理企业信息登记,且按要求及时上报统计部门、住建部、省住建厅的各类统计报表。


  7.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填写《湖北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申请表》(附件1),向企业注册地的市级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在鄂和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一律不纳入重点培育企业名单。


  2.推荐。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和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对收到的企业申请进行综合考评,在规定名额内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附件2)。


  3.公示。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汇总拟推荐企业名单后,报省住建厅审查备案并发布公示。


  4.公告。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如公示无异议,由省住建厅发布公告。


  三、相关要求


  (一)2019年公布的重点培育企业继续有效,本次不需再申报。


  (二)如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均满足申请条件的,统一以母公司名义申请。如母公司被列为重点培育企业的,其下属满足申请条件的全资子公司均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三)满足申请条件的中央在鄂和省直企业请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申请表报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逾期将不再受理。


  (四)对于市州个别建筑业产值达不到基本条件,但在当地发挥龙头骨干作用或具有专精特色的企业,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可在名额限定内予以推荐。


  (五)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的重点培育工作,结合本地产业布局和企业发展实际,合理推荐本地重点培育企业名单,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和企业申请表一并报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人: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市场处胡彬彬、白金


  联系电话:027-87824421


  邮箱:423105814@qq.com


  附件:


  1.湖北省重点培育建筑业企业申请表


  2.推荐名额分配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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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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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5号--注册会计师参与反舞弊调查

舞弊,是企业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单独或共同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行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和演变衍生,舞弊形式随之不断产生新的变化且更具隐蔽性,致使审计风险进一步加剧。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时,需重点关注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舞弊。近年来,在财务报表审计之外,注册会计师更多的直接参与到反舞弊相关调查工作中。反舞弊调查,已成为会计师事务所重要的专项业务之一。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对舞弊风险的关注相比,反舞弊调查在应对措施等方面既与其有相似之处亦有自身独特的属性,注册会计师应予以特别关注。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为帮助执业人员准确理解反舞弊调查,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针对反舞弊调查相关的概念、程序以及报告内容,北京注协专项审计和非鉴证服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财务舞弊的产生


  舞弊是一种故意的行为,即一种主动意识下的行为。舞弊行为主体的目的是传递错误信息,从而达到其他既定目的。而错误是一种非故意行为,即一种被动意识下的错误信息传递,可能是因缺乏经验、行为失误或疏忽、认知偏差等造成。虽然从定义或特征上能够比较容易的对舞弊和错误进行界定,但实务中,仅通过形式判断某项财务报表的错报是由错误还是舞弊导致却并不简单,通常还需要对相应错报背后是否涉及舞弊链条展开调查。财务舞弊的产生,是压力/动机、机会和态度/合理化三个因素彼此作用,形成闭合链条的结果,有效控制舞弊链条中任意环节,都可降低发生财务舞弊的可能性。因此,当注册会计师在反舞弊调查过程中注意到舞弊风险因素时,可以考虑选择“舞弊三角”理论作为切入点,设计并执行适当程序。例如,考虑“压力/动机”因素时,从企业业绩增长需求、融资需求以及品牌效应需求等出发,了解管理层及普通员工受到的绩效压力,对于上市企业还应当充分考虑监管压力;考虑“机会”因素时,从企业自身的制度或内部控制出发,关注岗位设置是否“职责分离”,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是否完善,针对舞弊行为的惩戒措施是否到位等;考虑“态度/合理化”因素时,从企业的价值观出发,考虑管理层的经营发展理念、企业员工的工作量和薪酬的关系,以及管理层是否频繁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等因素。


  二、反舞弊调查业务的概念及类型


  目前,注册会计师参与的反舞弊调查业务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当公司发生舞弊案件或发现舞弊迹象时,注册会计师直接接受管理层、股东或执法机关等委托方的委托,通过调查公司财务、业务数据以及询问有关人员,分析舞弊严重程度以及公司是否由于舞弊遭受损害并评估相应金额,进而出具调查报告。注册会计师在开展该类业务时,主要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要求,确定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的工作计划、程序以及记录,同时明确注册会计师自身执业责任。因此,在业务开展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方充分沟通,确保委托方已经清楚理解拟执行的商定程序和业务约定条款。注册会计师向委托方提交的调查报告通常仅记录针对舞弊风险执行的程序、执行程序发现的事实,以及注册会计师针对调查结果给出的参考意见或建议,旨在为委托方提供进一步调查的方向。


  第二类,是当审计项目组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反舞弊调查组利用事务所内部法证专家的工作,进一步识别舞弊或舞弊嫌疑,并协助审计项目组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评估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以及重大错报的程度(包括金额和性质)。这种类型的反舞弊调查,可视为注册会计师基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的相关要求,利用法证专家的相关工作,以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为实现审计目的提供进一步支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法证专家并不能代替注册会计师发表相关意见;同时,如果注册会计师拟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不应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的工作。


  三、反舞弊调查的主要程序


  上述两类反舞弊调查业务依据的执业标准、涉及范围和目的存在一定差异。由于财报审计中的舞弊调查,是财报审计的一个组成部分,由财报审计程序统一计划和规范,实务中已经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参考。本提示仅针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承接反舞弊调查业务,从调查计划的制定、非现场调查程序以及现场调查程序等三个方面的主要程序予以阐述和介绍。


  注册会计师独立承接的反舞弊调查业务,主要依据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涉及的范围通常更加广泛,不仅仅针对舞弊事件导致的财务影响,还可能涉及法律合规层面的调查,最终将调查结果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委托方评估。


  (一)调查计划的制定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与委托方沟通所了解到的项目背景和基本信息等情况,制定初步调查计划。与财务报表审计中通常应当假定收入确认等存在特别风险的不同之处在于,调查计划以“疑罪从无”为前提。即在无确凿证据时,应当假定相关人员无舞弊行为。一般而言,当假定某人是实施舞弊行为的主体时,需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去支持该假定;而以“无辜”为假定前提时,此后调查程序中出现的任何异常情况均可作为推翻“无辜”假定的依据。从而可以通过异常现象,发现舞弊行为主体的动机、机会及借口,推进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后期的调查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调查程序中出现的任何异常状况,考虑是否有必要对调查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非现场调查程序


  反舞弊调查的初期,通常采用非现场调查方式。主要是先根据初步掌握的信息,从外围着手调查,同时提前导出有关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例如,从舞弊行为实施主体不易察觉的相关人员、部门或领域开始,随后逐步转向与舞弊行为实施主体关系更加密切的人员、部门或领域。采用这种形式的原因为:第一,增加调查程序的不可预见性,避免相互包庇、消灭或转移证据的情况发生;第二,避免其他人员效仿,使企业遭受更大损失;第三,做好相关财务数据及其他数据保全,避免数据遭恶意删除。非现场工作可以使得注册会计师迅速了解情况,并且有针对性地对调查计划作出调整。


  非现场调查一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


  1.查询公开信息或网络检索。包括但不限于被举报人、被举报内容涉及的背景(如适用),拟调查的公司的背景和行业相关的信息等,以获取更多背景信息为后期调查做铺垫。


  2.电话或视频访谈。在充分核实受访对象身份真实性的前提下,通过电话或视频方式访谈非核心财务、业务以及运营等部门的非核心员工,获取初步信息,并与已知信息进行比较,识别是否存在不一致或者异常情况。


  3.人物关系调查。例如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人员信息,通过工商信息查询平台或企业信息查询网站等能够获悉人物关系的途径展开调查,绘制人物关系网络(如投资关系、供销关系或雇佣关系等),寻找可能的突破点。


  4.分析、审阅和复核企业内部此前开展初步调查所形成的文档,与委托方沟通所了解的情况和信息进行比对,关注是否存在遗漏的细节。


  5. 针对已经取得的数据进行多维度分析,确定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三)现场调查程序


  通过非现场调查已经获取了一些证据或发现可疑迹象之后,即可进入现场调查阶段。一般来说,现场调查阶段的调查工作相对公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


  1.现场访谈


  现场访谈是现场调查过程中最为关键、也是最容易发现问题的程序,很多反舞弊调查的突破口,均来自于现场访谈。


  为保障现场访谈达到预期效果,通常至少应当考虑下列方面:第一是访谈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准备好访谈清单、涉及的相关文档,提前熟悉非现场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细节;第二是访谈对象不应局限于舞弊行为实施主体,还应考虑与其来往密切的有关人员,对舞弊行为实施主体进行访谈之前,通常应对与舞弊行为实施主体来往密切的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以便更加全面的了解情况和掌握信息;第三是访谈前对受访者做详细的背景调查(包括了解受访者的性格特点、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家庭背景及抗压能力等),如受访者为舞弊行为实施主体,还应事先掌握部分与其有关的舞弊证据;第四是在对舞弊行为实施主体进行访谈的过程中,考虑访谈技巧的运用。


  现场调查环节的访谈并不是一次或固定的几次,需要根据调查的进展来判断。当出现新的调查结论时,可能需要对同一受访者进行多轮访谈。通过访谈中发现的逻辑漏洞,识别舞弊风险因素和舞弊事项。


  2.审阅及调查文档


  审阅及调查文档,是现场调查的另一重要环节。现场调查阶段审阅及调查的文档,可以比非现场调查阶段更加细致、范围更加广泛,目的是发现文档中隐含的与舞弊相关的关键信息。实务中,通过审阅及调查文档,通常可以发现舞弊迹象或舞弊事实。


  现场调查阶段审阅及调查中应当重点分析的文档可能包括企业现行的各项政策、重大采购销售合同、银行资金流水以及与收入和费用支出相关的全部文件。很多情况下,也可以考虑调阅涉事人员的电子邮件和其他信息等。电子邮件由于其形式、存储介质以及隐私方面的特殊性,如拟审阅被调查公司特定人员的电子邮件,则应当提前与公司有关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特别调查委员会等)沟通,取得批准,必要时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将特定人员的电脑、便捷式移动设备中相关邮件、聊天记录等进行加密备份。检查时,可借助信息化检索的手段提高审阅的效率,必要时还可利用信息风险管理专家的工作。


  3.核实文档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对于审阅过程中涉及的一些重要文档,需要考虑文档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充分关注通过伪造文件的形式进行舞弊的可能性。对于外部文件,诸如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采购销售合同、报关单、运单以及发票等,尽可能与开具人、交易方或者相关监管机构进行信息核实;对于内部文件,通过细节检查、交叉检查或单独询问有关当事人,以辨别资料的有效性。


  4.实地走访


  调查过程中如识别出可疑的供应商或客户,可以对其进行背景调查并尽可能进行实地走访和访谈,以识别该供应商或客户是否真实存在,其业务规模是否与被调查公司的业务数据相匹配。在调查过程中,结合舞弊风险信号追溯到信息的源头以核实是否存在舞弊行为。


  由于舞弊行为可能是自上而下的串通,在查阅时可以考虑以下方面:第一,增加程序的不可预见性;第二,在取得有关方面(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授权、准许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对相关证据和数据予以备份,防止转移和灭失;第三,关注各种往来文件的上下文,如果舞弊行为涉及高级管理人员,很多时候文件中仅仅体现“同意”、“批准”以及“建议提交XX审阅”等字眼,由于文字较短容易被忽略。


  四、反舞弊调查报告的拟写


  反舞弊调查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执行调查程序,归纳、汇总调查发现后,提交给委托方的产品。


  (一)反舞弊调查报告的特征


  调查报告将详细说明调查的目的、执行的程序以及发现的事实,以便委托方了解所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反舞弊调查报告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准确、清晰。报告中涉及的所有物证、人物访谈记录以及计算的影响金额都应当准确;报告使用的语言应当清晰,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如果不是引用他人原话,切忌带有如“可能”“潜在”“或许”等语义含糊、带有推测成分的词汇。必要时,还应当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


  2.客观陈述。调查报告应当是基于调查程序的如实描述,即必须客观地对发现予以陈述,不掺杂注册会计师的观点、推断等主观判断。同时,如果基于相关要求,当某些证据或发现对委托方不利但与调查事件相关时,注册会计师不应当隐瞒。例如,注册会计师不应当隐瞒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委托方自身的内控缺陷或在合规性方面存在的问题等。


  3.相关性。调查报告中应记录与反舞弊调查相关事实和发现,与之无关的一般不应记录在内,以免对报告使用者造成误解。


  4.不发表鉴证意见或者提供保证。由于反舞弊调查并非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基于反舞弊调查发现的事实、获取的证据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意见。报告只是针对调查结果给出参考建议,旨在为委托方提供进一步调查的方向。


  (二)反舞弊调查报告的构成


  反舞弊调查报告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前言。主要介绍此次反舞弊调查的背景、委托方初步调查(如有)取得的进展、委托方引入注册会计师进行调查的目的等。


  2.执行的调查程序。说明注册会计师具体执行了哪些程序以及如何执行程序,是调查报告最为详细的部分之一。例如:具体查阅了哪些资料,访谈了哪些相关人员,调取了哪些人员的邮件往来以及记录、对邮件及记录的预处理和筛选,对数据做的分析工作等。


  3.调查结果汇总。调查结果汇总是注册会计师基于执行的调查程序,对各类发现所做的归纳总结。调查结果汇总应形成一定的层次和逻辑,能够让调查报告使用者清楚地了解调查的发现。


  4.调查结果详情。调查结果详情是对前述调查结果汇总的展开说明,是调查报告的重点部分之一。一般而言,注册会计师会在此部分对前述各项调查结果作详细叙述,绘制图表、罗列数据或是附上图片等。


  5.责任声明。责任声明,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对自身责任的解释和界定。注册会计师需要引导调查报告使用者正确利用调查报告所传递的信息,以免作出错误判断。责任声明的条款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反舞弊调查的范围与财务报表审计不一致,无法提供相同程度的保证。


  (2)调查报告中记录的有关当事人的陈述或观点均基于对陈述人的合理信赖。


  (3)前述所有的发现均基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的程序以及这些程序可能存在局限性,对这些发现的理解,不应超出注册会计师执行的程序及程序的局限性等。


  6.附件。附件的主要内容是在“调查结果详情”部分中,囿于篇幅及结构限制,无法直接附在其中的图表等。


  五、案例分析


  以下借助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深入的了解。


  (一)案例背景


  一家海外上市房地产集团下属的中外合资企业,接到员工的内部举报,声称该企业可能存在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对外借款等重大资金被挪用的舞弊风险。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协助相关司法机关及外部律师开展调查。


  对企业进行基本了解后,注册会计师注意到:虽然该合资企业由外方控股,但控股方的管理人员在日常经营及财务活动中不担任主要管理职位,合资企业的银行账户开立、网银办理、支票收付及公章使用等重要资金管控流程,均由小股东派遣的管理人员掌握。


  (二)注册会计师执行的程序


  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后,与该集团总部有关部门及外部律师团队紧密合作,针对资金挪用举报事件,执行了如下调查程序:


  1.建立与该举报员工的沟通渠道并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其发现的舞弊迹象以及挪用的资金的可能去向等,初步确定调查的方向。


  2.注册会计师在企业人员陪同下亲自到人民银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查询并打印企业开立账户清单,核实银行账户的完整性;同时,核实相关账户的开立时间和使用状态,对近期注销的账户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


  3.亲自到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含已注销账户的对账单),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流水的一致性,并关注银行账户在注销之前的流水是否存在大额异常交易;运用大数据分析并结合可视化工具,进行银行流水变动分析;对交易对手方为关联方的银行流水单独检查,关注有关交易是否存在采销合同、资金拆借合同或内部审批文件等;对于采销合同重点关注相应商品、服务或劳务的交付情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迟延交付的合理性等;对于资金拆借合同,重点关注交易的必要性、相关审批流程是否符合公司内部制度规范要求等。


  4.利用外部专家,对笔迹、公章等信息的一致性、真实性进行审验。


  5.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将函证结果与财务数据进行核对。


  6.梳理企业内部支持性文件,查找资金挪用途径及方式的相关迹象。


  7.经批准检查并备份相关人员的邮件等电子文件,追溯事件起因及实质。


  8.对管理层及员工分别安排单独访谈,查找内控缺陷,从关键环节分析舞弊形成的根本原因。


  9.分析交易的合理性。对异常交易的对手方实施背景调查或实地走访,以识别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在识别关联关系时,利用企业信息检索平台,基于平台数据构建异常交易双方的关系链条。在构建关系链条时,除了关注股权关系外,也关注双方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重叠,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的对外投资项目,以及双方在公开信息检索平台的联系方式是否相同或相似等。此外,在识别关联关系的程序中,咨询了外部律师的意见,例如企业在规避关联关系时,通常会有哪些操作或形式,核查时应当额外关注哪些迹象或事实等。


  (三)调查程序的发现


  通过上述调查程序,注册会计师发现如下事实:


  自20X4年至20X9年,在合资企业总经理、财务经理及出纳的合谋下,通过操作50余个银行账户,向小股东关联公司输送巨额资金,并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银行水单、定期存款存单等方式掩盖违规账外交易。上述小团体套取资金的行为,对该合资企业造成逾14亿人民币的巨额资金缺口。


  (四)关键风险点


  结合上述案例,反舞弊调查存在以下几点容易忽略的细节,在此特别提示:


  1.关注“业财数据”的一致性


  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一致性检查,在反舞弊调查中是非常关键的环节之一。对于本案例中的资金挪用事件,如果仅注重企业提供的财务信息而忽略资金流向、账户状态和使用状况等业务数据,将难以发现舞弊行为的踪迹。注册会计师通过分析银行存款的变动并依托外部函证、交叉对比每笔资金往来至企业的会计数据以及利用外部专家工作等程序,最终发现企业是基于伪造的银行对账单、银行水单、定期存款存单等凭证编造会计账目,以掩盖管理层挪用资金的事实。


  2.重视岗位的职责分离


  职责分离,是普遍运用的内部控制措施之一,但实务中这一点十分容易被忽略。本案例中,财务部的会计和出纳岗位职责重叠,正是造成资金挪用最大的漏洞之一。岗位职责重叠或者一人身兼多个关键职位,给舞弊的发生提供了更多机会。


  3.函证的完成度


  在函证过程中,无论是通过邮寄还是跟函,均需对函证全过程保持控制。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在核实由企业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应自行独立寄发询证函,而不应使用企业本身的邮寄设施或交由被调查企业代发。如果采用快递方式发送询证函,需要警惕企业通过快递员拦截询证函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在所发出的询证函上添加不易复制的特定标识,以便在收到回函时与事先留存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比对以辨别真伪。而在本案例中,由于管理层伪造了对账单、存单等通常作为替代测试的证据,如因函证无法收回而采用替代程序,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发现资金挪用行为。本案例中,注册会计师针对高风险的银行账户较多采用了“跟函”的方式,对整个函证全过程保持控制,掌握函证程序的实时进度并提高完成度,有效满足了调查的要求。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在反舞弊调查中,应保持审慎的职业态度,考虑使用不同的工具、方法,并充分利用信息化大数据技术,优化调查流程;全面检查被调查主体存在舞弊风险的业务活动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执行方;加强与高层、中层以及基层员工的沟通,对于存在举报人的项目,还应当与举报人保持密切沟通;对于容易忽略的领域保持必要的关注,甚至作为关键程序。通过调查发现舞弊链条中的异常情况,推动调查工作开展,达到履行注册会计师的职责,提高反舞弊调查质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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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2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20]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财税[2020]20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提示——依据陕财税[2023]13号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23年12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成新区、韩城市、各省管县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我们结合国家机构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调整,对现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20年10月14日



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同意陕西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是专项用于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专项收入,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两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部门征收,各级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单位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中列支,事业单位在销售税金中列支。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16项“地方教育附力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支出”相关科目。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50%上缴省级,由国库直接划解,就地缴入省国库。市与县(市、区)的分成比例由各市自行制定。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规定?将应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规定的,参照教育费附加有关规定执行。因预缴税款、技术性差错和其他原因造成多缴地方教育附加发生退库的,由税务机关按《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库。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任意扩大、缩小征收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文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7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由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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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4
文号:陕财税[2020]2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等规定,现对我市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硫化氢气(以下简称油气资源)纳税人应及时归集各开采地当期油气资源产量,据以计算各开采地当期销售额,并按规定向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其中:


  (一)开采地当期分税目销售额=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分税目产量/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产量)


  纳税人当期分税目总产量=∑各开采地当期分税目产量


  开采地按照井口所在区(县)级行政区划确定。开采地含硫量百分比可按照各区块平均含硫量确定。


  (二)纳税人开采油气资源符合《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前三种情形减征资源税的,开采地当期资源税优惠项目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销售额×(开采地当期优惠项目产量/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产量)


  (三)纳税人应当于每季度终了之日起20日内将上季度每月的油气资源涉税资料,包括油气资源销售额、各开采地油气资源产量、各开采地优惠项目产量、各区块天然气平均含硫量等信息报送开采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时,成本利润率参照上一年度《重庆统计年鉴》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对应行业相关数值确定。


  分行业成本利润率=分行业利润总额/分行业主营业务成本


  三、对《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减免税,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资源税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结合我市资源税征管实际,重庆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4条,主要明确了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硫化氢气(以下简称油气资源)资源税申报缴纳,确定了成本利润率,明确了优惠政策办理方式。


  (一)油气资源税申报缴纳相关问题。


  为规范油气资源税申报缴纳,确保纳税人顺利享受《资源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公告》第一条明确了纳税人油气资源税销售额计算分配方法、优惠项目销售额确定方法和资料报送。


  (二)明确资源税成本利润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授权,《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我市资源税成本利润率。


  (三)明确优惠政策办理方式。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纳税人申请享受我市《决定》第三条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办理方式。


  三、《公告》施行时间


  为与《资源税法》等上位法配套实施,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三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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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政办[2020]3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4日



河南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进一步降低我省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着力降低物流制度成本


  (一)完善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加快推进运输领域资质证照电子化,推动线上办理签注。优化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服务,进一步简化大件运输车辆过桥验算程序,2020年年底前建立普通干线公路桥隧技术状况数据库。(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科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建设源头治超信息监管平台,加大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力度,督促源头企业安装出口称重检测设备并接入源头治超信息监管平台。推进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百吨王”货车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实施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国省干线集中治理、农村公路限高限宽等措施,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实行公路治超“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开展货车生产企业产品一致性常态化监督管理,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监控,逐步淘汰各类不合规车型。(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黄牛带车”、暴力抗法、干扰执法等违法行为。依托“12315”投诉举报平台,加强对车辆通行、停车服务、道路救援等领域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道路货运市场收费行为。(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四)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停靠管理。加快郑州、许昌、安阳、济源等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建设进度,推广应用新能源配送车辆,鼓励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等集约化配送。坚持区分管理、精准管控,统一城市配送车辆外观标识,落实差异化通行措施,对新能源配送车辆给予更多通行便利。支持各地优化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补充完善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接卸场地内容,因地制宜建设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接卸场地。支持洛阳、濮阳、鹤壁等城乡高效配送试点城市在城乡配送网络建设、标准化示范创建、技术模式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到2021年年底,基本实现全省城乡配送当日达、次日达。(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负责)


  (五)推进通关便利化。提高铁路口岸通关时效,制定实施货物装卸、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落实航空口岸通关便利化措施。推进口岸作业环节无纸化,减少单证流转耗时。持续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和随附单证。进一步压缩海关申报前检验检疫、申报准备等作业时间,推进“两步申报”“两段准入”等通关改革,优化商品检验模式和转关货物管理,力争2020年全省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较2017年压减50%以上。(郑州海关、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深化铁路市场化改革。争取开展铁路市场化改革综合试点,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探索开展投融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绩效管理、运输组织等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货运场站、仓储等物流设施建设和运营。持续完善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灵活调整机制,及时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着力降低物流要素成本


  (一)保障物流用地需求。支持利用铁路划拨用地等存量土地建设物流设施。鼓励各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全方位保障物流用地。对国家及有关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和区域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冷链物流基地、示范物流园区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对未纳入重点保障范围的物流用地,指导各地加大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力度,通过盘活存量、配置增量予以保障。鼓励因地制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物流设施,提高国家物流干线网络集疏运能力。(省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二)加强物流用地考核。合理设置物流用地绩效考核指标,引导企业高效利用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的,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有偿使用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省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三)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物流企业的融资支持,鼓励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依托核心企业加强对上下游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物流企业主动对接中介机构,发行合适的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物流企业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发挥“信豫融”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作用,推广“信易贷”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国开行河南省分行负责)


  (四)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开发物流企业融资保证保险产品,为物流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聚焦物流企业在企业财产、货运损失、民事责任等方面的风险保障需求,开发综合保险产品,为物流企业提供综合保障。(河南银保监局负责)


  三、着力降低物流税费成本


  (一)落实物流领域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企业或个人购买挂车车辆购置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等税收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物流辅助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


  (二)降低公路通行成本。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实施高速公路货车差异化收费政策,引导车辆在拥堵路段、时段科学分流,进一步提高通行效率。加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后的路网运行保障,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三)降低铁路航空货运收费。推动优化中欧班列(郑州)运输组织,加强资源整合,实施郑欧国际货运班列“一干三支”铁海公多式联运示范工程,推动中欧班列多式联运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降低开行成本。大力推行大宗货物“一口价”运输,严格落实铁路专用线领域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落实铁路货运价格和收费管理规定,对部分货运杂费项目实行阶段性减半收费政策,运杂费迟交金收费费率由3‰降至1‰,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将机场货站运抵费归并纳入货物处理费。(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负责)


  (四)规范口岸收费。完善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并动态更新。推行口岸收费“一站式阳光价格”,提高收费透明度。引导和规范口岸运营单位等合理调整收费标准,鼓励采取包干方式收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郑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加强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监管。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及时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探索建立收费行为规则和指南。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制度,强化日常检查,依法查处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超标准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郑州海关,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六)推动物流信息开放共享。建立河南省多式联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力争2021年年底前实现部门、区域、方式间信息资源开放共享。鼓励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铁路、港口、航空等单位向社会开放与物流相关的公共信息,推动行业协会、物流枢纽、骨干企业信息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开放枢纽场站、运力调配、班线计划等数据资源,支持建设“互联网+”车货交易平台、网络货运平台等,推动物流供需和运输资源精准对接、有效集成。(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郑州海关、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负责)


  (七)降低货车定位信息成本。鼓励货车生产企业按规定对出厂货车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不得要求货车用户重复安装。落实国家有关货运车辆定位信息服务商收费规定,减轻货运车辆定位信息成本负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厅负责)


  (八)破除多式联运“中梗阻”。研究出台运输结构调整配套政策。探索制定国际陆路运输方式联运规则,支持多式联运经营人发起成立国际陆路联运与贸易发展联盟,积极开展联运提单交单结算业务。成立物流枢纽(园区)联盟,推进物流设施互联互通。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加快周口港中心港区、信阳港淮滨港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施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工程,力争2020年年底前新开工铁路专用线5条以上、建成投用铁路专用线5条以上。(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负责)


  (九)完善物流标准规范体系。建立我省多式联运标准体系框架,研发推广专业化联运装备,完善相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制定一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制(修)订。积极推进货车车型标准化,严格落实货运车辆、标准化托盘和包装基础模数等国家标准,鼓励省内货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多式联运运输装备研发生产,积极发展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置轴汽车列车、厢式半挂车。严格落实国家船型标准化有关政策,确保新建船舶符合标准。(省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负责)


  四、着力降低物流综合成本


  (一)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实施“1133”物流运行体系建设工程,加快十大物流通道、10个国家物流枢纽、30个区域物流枢纽和物流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联运配送三大网络建设,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物流运作体系。推动郑州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积极争创国家示范物流园区。加强县、乡、村共同配送基础设施建设,打造覆盖特色优势农产品分级、预冷、包装、运输、销售等各环节,产销密切衔接、利益紧密联结的供应链条。完善应急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加快补齐特定区域、特定领域应急物流基础设施短板,提高应急物流保障能力。(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二)培育骨干物流企业。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市场化兼并重组,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物流集成商,筹建中州航空,推动中原龙浩航空将主运营基地迁至郑州。支持传统物流企业向物流全链条服务商转型,推动铁路运输、邮政快递、网络货运平台等企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变。(省政府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提高现代供应链发展水平。加快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建设,探索仓配一体化、入厂物流、国际供应链、海外协同等物流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新模式、新路径,提升覆盖制造业采购、生产、销售和售后等环节的供应链服务能力。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打造一批跨行业、跨区域的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建设一批供应链协同、交易和服务示范平台、示范园区,实施一批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科研示范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负责)


  (四)加快发展智慧物流。支持物流园区和大型仓储设施等应用物联网技术,鼓励货运车辆加装智能设备,加快数字化终端设备普及应用。开展数字交通发展研究,推进省新一代国家交通控制网与智慧公路试点工程(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加快货物管理、运输服务、场站设施等数字化升级。积极发展机械化、智能化立体仓库,加快普及“信息系统+货架、托盘、叉车”的仓库基本技术配置,推动平层仓储设施向立体化网格结构升级。推广应用智能快(邮)件箱,开展智能快(邮)件箱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专项行动。(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邮政管理局负责)


  (五)积极发展绿色物流。推进货物包装和物流器具绿色化、减量化,推广使用绿色包材和可循环包装,发展绿色供应链。支持物流园区、大型仓储设施应用绿色建筑材料、节能技术与装备以及能源合同管理等节能管理模式。鼓励企业使用低碳环保配送车型。支持寄递企业使用低重高强包装箱,全面推广应用“瘦身胶带”,试点应用免胶带纸箱,减少邮件快件包装用量。(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邮政管理局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降低物流成本典型经验做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河南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降低我省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文件涉及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社会物流成本水平是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的集中体现,降低物流成本对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经济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进一步推动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国务院办公厅今年6月份印发《意见》,对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又作出具体部署。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物流降本增效工作推进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社会物流总费用占GDP比率连续7年下降,成功获批全国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改革试点省,但同时存在物流基础设施有效供给和衔接不足、物流整体运行效率不高、政策环境不完善等突出问题。《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在贯彻落实国家提出的各项任务举措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一系列接地气、易操作、好落实的真招实招。


  二、主要特点


  《方案》起草重点把握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直面问题,力求实效。聚焦制约物流降成本的“老大难”问题,创新思路和政策手段,在降低制度、要素、税费、综合成本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政策举措。二是远近结合,协调推进。既聚焦行业反映集中、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物流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着眼于加强不同领域、不同物流环节的衔接转换,推动以压缩绝对成本支出为导向的“数量型降成本”向以完善物流运行体系为导向的“效率型降成本”转变。三是强化统筹,狠抓落实。针对该工作领域广、条线多,涉及多个部门职责,需要协调联动、共同发力,《方案》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省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着力降低物流制度成本。提出完善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科学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停靠管理、推进通关便利化、深化铁路市场化改革等六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二部分,加着力降低物流要素成本。提出保障物流用地需求、提高物流用地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等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三部分,着力降低物流税费成本。提出落实物流领域税费优惠政策、降低公路通行成本、降低铁路航空货运收费、规范口岸收费、加强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监管、推动物流信息开放共享、降低货车定位信息成本、破除多式联运“中梗阻”、完善物流标准规范体系等九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第四部分,着力降低物流综合成本。提出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培育骨干物流企业、提高现代供应链发展水平、加快发展智慧物流、积极发展绿色物流等五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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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4
文号:豫政办[2020]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黑政办发[2020]2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范围包括哈尔滨片区、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设立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下设深化体制改革、商事改革、财税改革、金融创新、经贸促进五个专项工作推进组,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建设工作。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设在商务厅,承担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拟订自贸试验区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协调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自贸试验区事务;


  (四)研究、推动出台自贸试验区综合改革、投资、贸易、金融、人才等政策并指导实施;


  (五)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制度创新、改革经验和智库建设工作;


  (六)组织推进各片区贯彻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试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七)指导各片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工作;


  (八)负责自贸试验区对外宣传交流;


  (九)制定自贸试验区统计制度,统计发布自贸试验区公共信息;


  (十)及时总结督促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试点任务工作进展情况及制度创新、复制推广经验工作成果情况;


  (十一)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中省直各部门是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落实,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加大制度创新力度。要进一步细化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集中力量加以推进,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全面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


  根据自贸试验区改革发展需要,依法向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权限,完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内容和方式,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的协调和指导。涉及中央事权试点内容积极向对应国家部委争取政策。


  海关、海事、边检、金融、税务、公安等驻片区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加强先行先试的政策支持。


  第六条 三个片区所在地政府是各片区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出台支持片区建设发展、解决片区实际问题的实用政策,调动所辖各部门提出改革试点经验,形成多批次、高质量的创新实践案例。


  第七条 设立自贸试验区哈尔滨、黑河、绥芬河片区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派出机构,由片区所在地市政府代管(其中绥芬河片区管委会由牡丹江市政府代管),负责片区具体事务,在业务上接受省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的指导,承担其交办的任务。各片区之间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实现协同发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政府、自贸试验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措施及有关决定;


  (二)组织实施片区承接的各项试点任务;


  (三)研究和解决片区改革创新中的难点和问题,总结片区深化改革创新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四)制定片区发展规划,统筹片区产业布局;


  (五)负责片区宣传、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工作;


  (六)制定实施片区行政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片区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共服务等行政事务;


  (七)组织实施片区综合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八)负责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定期梳理市场主体需求,并及时根据相关企业诉求提出创新举措;


  (九)根据改革需要,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法按程序办理,协调有关部门在片区内的行政工作;


  (十)建立综合统计制度,及时统计相关数据,分析预测区内经济社会的运行情况,及时上报自贸试验区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为社会提供咨询和服务;


  (十一)依法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片区所在地市政府有关部门、片区管委会对自贸试验区工作要按任务责任分工,设置台账,跟踪管理。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行政咨询机制,为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引进、重大创新措施和方案的制定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区域产业布局


  第十条 哈尔滨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金融、文化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和寒地冰雪经济,建设对俄罗斯及东北亚全面合作的承载高地和联通国内、辐射欧亚的国家物流枢纽,打造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增长极和示范区。


  黑河片区重点发展跨境能源资源综合加工利用、绿色食品、商贸物流、旅游、健康、沿边金融等产业,建设跨境产业集聚区和边境城市合作示范区,打造沿边口岸物流枢纽和中俄交流合作重要基地。


  绥芬河片区重点发展木材、粮食、清洁能源等进口加工业和商贸金融、现代物流等服务业,建设商品进出口储运加工集散中心和面向国际陆海通道的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打造中俄战略合作及东北亚开放合作的重要平台。


  建立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合作联动机制,发展优势产业,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相互借鉴、协同开放。


  第四章 营商环境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深入推进营商环境改革,对标对表世界银行10项一级指标和45项二级指标,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第十二条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四种方式实行改革,持续推进“照后减证”。


  第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清晰、权责一致的原则,编制权责清单,简化权力运行流程,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建立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


  第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建立便捷的税收服务体系。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参考国际通行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建立同国际投资和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构建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报关报检、检验检测、认证、评估、公证、仲裁、司法鉴定、信用服务等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相关机关、事业单位经贸、科技人员可通过审批审核机关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机构申办因公出国多次往返签证。


  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认定办法及人才引进、使用、服务、激励等相关配套措施,对有重大贡献的人才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


  为人才签证、停居留、技术移民、项目与奖励申报、执业、创新创业、购买或者租赁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一条 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实现区域稳定安全高效运行,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立检疫、原产地、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跨境资金等特殊领域风险精准监测机制,实现全流程风险实时监测和动态预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高标准智能化监管基础设施,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认共享,加强出入境安全管理,优化货物出入境监管模式。


  第六章 激励和容错机制


  第二十四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探索制度创新,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主动进行压力测试,充分激发创新活力,营造自主改革、积极创新的环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对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力争形成更多高质量制度创新成果。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对干部在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错误,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视情况纳入容错免责范围:属于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没有明令禁止的;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独断专行的;处置突发事件临时决断,总体效果好的;出于担当尽责,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由于不可抗力或难以预见因素,不是主观故意的;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七章 法治保障


  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坚持运用法治方式在行政体制、管理机制、投资、贸易、金融等领域推动改革创新。依法保护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保障其在区内监管、税收和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享有公平待遇。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借鉴在市场运行规则、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二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依法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全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体系,通过集中片区全部行政许可事项,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第二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应当依法建立集中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


  第三十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反垄断工作机制。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平台,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第三十二条 配合国家做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数据共享,推广信用信息应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与负面清单管理方式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自贸试验区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提示清单、经营行为法律责任清单发布制度,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第三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和标准,建立出口产品低碳认证、企业环境保护承诺、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第三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内的市场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开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工作,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自贸试验区内应当完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鼓励仲裁机构加强国际商事仲裁交流合作,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水平,鼓励境内外高端人才在自贸试验区依法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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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5
文号:黑政办发[2020]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税[2020]27号 上海市关于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抵免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产教融合型企业的建设和培育,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下称“46号文”)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抵免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企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确认纳入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下称“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46号文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根据4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三、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试点企业根据46号文以及《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填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按规定享受相关抵免优惠政策,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相关公示确认信息;


  2.产教融合相关协议合同、章程;


  3.年度财务报表;


  4.支付办学投资与支出费用所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记账凭证;


  5.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若属于集团公司下属成员单位申报抵免的,包括本市单位以及外地集团公司的在沪成员单位,在上述资料以外,还需留存或提供集团公司与下属成员单位的关系证明材料。


  五、市财政局负责试点企业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免政策的总体推进实施。市税务局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受理抵免申报和开展相关后续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负责及时将试点企业名单以及相关材料函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六、上述抵免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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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5
文号:沪财税[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优化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的意见

为了规范和完善破产办理机制,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优化办理方式)办理破产案件,应当通过程序简化和归并、破产事务集约办理、加强破产信息化建设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成本。


  第二条 (繁简分类管理)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在破产案件办理系统中作“快”字标识。


  破产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一)债务人存在未结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的;


  (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可能困难较大或者期限较长,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的;


  (三)债务人系上市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


  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中予以告知,并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一并公告。


  第三条 (加强审限管理)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其他破产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二年内审结,因案情疑难复杂等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的除外。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法院应当向管理人送达转换审理方式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原已进行的破产程序继续有效。管理人应当将审理方式的转换及时通知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


  第四条 (集约选任管理人)管理人可以采取摇珠方式随机选定,也可以采取竞争方式选定。经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通过主要债权人共同推荐或者债务人、债权人协商一致等方式选定。


  下列破产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一)预重整期间已经指定临时管理人的案件,可以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为管理人;


  (二)强制清算转换为破产清算的案件,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三)实施实质合并破产和协调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四)因节约成本需要等进行集约审理的案件,可以指定同一管理人。


  第五条 (管理人的及时指定)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可以同步开展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因案情重大需要指定一级管理人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除外。


  第六条 (公告通知方式的规范)对于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公告的事项,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破产程序中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深圳法院破产案件办理平台、“i深圳”商事主体电子送达系统、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方式进行通知或者告知。


  第七条 (送达方式的规范)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相应法律后果。


  依照本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通知或者告知,且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已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相应法律后果的,为有效送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义务人配合清算的通知)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的同时,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一并发布《告知债务人义务通知书》,告知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配合清算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管理人工作的同步推进)管理人应当及时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需要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财产提前处置的,应当同步开展工作。


  除存在资产状况复杂等客观原因外,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完成债务人接管、财产状况调查、工商信息查询、已知债权人通知、债权审查认定等工作,并向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做阶段性工作报告。


  第十条 (调查成本的节约)除存在资产状况复杂等客观原因外,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指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调查报告。法院通过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深圳法院鹰眼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应当提供给管理人。


  第十一条 (补充申报的安排)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为审查、确认和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


  第十二条 (未确定债权的审查)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诉讼或者仲裁,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审结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出具审查意见。诉讼或者仲裁所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被裁定确认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债权表提交审理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第十三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按照受理破产申请公告和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召开。公告和通知中未载明会议时间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用现场方式、网络在线视频方式或者书面方式召开。仅一名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可以以任何该名债权人确认的方式直接向该名债权人报告有关事项,无需另行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十四条 (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除财产管理方案和变价方案外,管理人可以将财产提前处置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内容包含补充分配方案、追加分配方案)等其他需要表决的方案一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


  债务人财产需要补充分配或者追加分配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计算具体分配数额,向债权人告知后进行分配,无需再行表决。管理人将财产分配完毕后,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


  第十五条 【债务人财产的处置】管理人应当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网络拍卖财产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置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具备下列情形的,管理人可以分别情形予以处置:


  (一)属于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易损易贬值,或者保管费过高物品的,及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处置,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处置的,经法院同意后及时处置;


  (二)属于数额较少的银行存款、财富通、余额宝等账户余额,且不足以支付处置成本的,可以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放弃处置;


  (三)属于权利凭证缺失或者已经失效的无形资产、未实际接管的车辆的,可以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变价方案放弃处置;


  (四)属于已过诉讼时效或者缺乏证据支持的对外应收账款,且经追收无果的,可以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放弃追收;


  (五)属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下落不明的对外股权投资,且经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的,可以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放弃处置。


  第十六条 【定价依据的确定】变价出售财产时,可以采取以下列方式作为定价依据:


  (一)沿用执行程序中的定价依据;


  (二)通过“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询价;


  (三)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四)管理人决定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的沿用】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清算前六个月内自行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管理人经审查认定审计报告符合破产清算审计要求的,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管理人可以直接沿用审计结论,不再另行委托审计。


  第十八条 【委托审计的决定】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接管到的债务人财务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形决定是否审计:


  (一)债务人财务账册不完整、重要财务资料严重缺失,明显不具备委托审计条件的,可以决定不委托审计;


  (二)债务人财务账册完整,或者虽不完整但具备委托审计条件的,应当委托审计,但符合本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 【无审计费用的处理】符合本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委托审计情形,但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股东及其他配合清算义务人垫付审计费用。配合清算义务人均不垫付审计费用的,管理人可以决定不委托审计,但确有审计必要的除外。


  管理人决定不委托审计的,应当在三日内通报全体债权人。债权人要求管理人委托审计的,应当垫付审计费用。


  债务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支付审计费用,且无人垫付的,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第二十条 【垫付审计费用的承担】对于垫付的审计费用,管理人追收到债务人财产的,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清偿;管理人未追收到债务人财产的,由垫付人自行承担。


  虽无人垫付审计费用,但法院认为确有审计必要的,由管理人委托审计,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申请援助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尽职调查义务的履行】符合本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决定不委托审计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网络查控、函询等方式全面、尽职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包括经营情况、股东出资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所涉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等,并制作财务调查报告,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聘请】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管理人应当在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中自行公开聘请。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或者案件有特别需要的除外。


  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平台发布公告。


  第二十三条 【委托审计评估协议的签订】中介机构的监督工作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人应当与选任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事项的完成时限及违约责任。审计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评估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违约责任应当包括中介机构无故超期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协议并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多个重整申请的审查】破产宣告前,相关权利人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会议,同时告知债务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其他相关权利人也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应当自法院收到首个重整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审查。


  第二十五条 【招募信息的提前发布】破产宣告前,相关权利人申请债务人重整,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提前招募意向投资人的,经法院同意,可以在全国破产企业重整信息平台、移动微法院、区块链破产事务办理平台、微信小程序等信息化平台发布公告,公开债务人资产负债信息,招募意向投资人。管理人招募的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审查重整可行性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 【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及表决期限】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确有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重整程序中,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表决组进行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进行表决:


  (一)第一次表决后超过三个月未申请再次表决,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通过表决组为债权组的,该组过半数债权人明确拒绝再次表决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超过该组债权总额三分之一的;未通过表决组为出资人组的,超过三分之一表决权的出资人明确拒绝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再次表决;


  (三)协商后达成的重整计划草案损害已通过表决组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安排】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债务人的出资人权益调整的,管理人或者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应当与出资人、股权质押权人、股权冻结申请人进行充分协商,对债务人的股权先行处置或者作出其他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重整计划的最长执行期限】重整计划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由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无正当事由,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的提交及表决期限】债务人直接申请和解或者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申请和解的,应当同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进入和解程序的三个月内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宣告破产的及时提请】破产清算程序中,无相关权利人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审计结论或者财务调查报告作出后五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强制清算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可以沿用清算组的债权审核、财务审计和资产处置结果,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五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十一条 【无法清算责任的解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前,管理人应当依据接管和调查情况,对债务人的股东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清算义务,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是否违反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提出意见,并报告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经审查认为符合主张清算责任条件,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的要求提起诉讼或者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主张赔偿。债权人会议要求管理人提起诉讼,但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的,要求提起诉讼的债权人应当垫付诉讼费用。管理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主张清算责任条件,或者经债权人会议同意不主张赔偿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将获得的赔偿归入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二条 【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终结程序的申请:


  (一)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自财务调查报告或者审计结论出具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有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自财产基本分配完毕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第三人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或者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的,管理人应当自到期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或者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三)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的,管理人应当在裁定认可三日内提请法院终止和解程序,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和解案件可作结案处理;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管理人应当自协议达成之日起三日内提请法院认可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


  (四)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的,管理人应当在裁定批准三日内提请法院终止重整程序;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重整案件可作结案处理。


  因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等未决事项造成破产案件可能超期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将上述事项作为遗留事项处理,但未决事项对于破产案件的进展有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跨境司法协助申请的提出】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在境外有财产或者案件存在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向境外司法机关申请司法协助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具协助函。法院经审查同意出具协助函的,管理人持协助函、申请书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向境外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协助申请。


  第三十四条 【境外司法协助申请的审查】境外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承认境外破产程序的,应当提交承认与协助境外破产程序申请书、境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破产受理法律文书、有权机关委任破产管理人的生效文书、被申请人在境内已知债权人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在深圳有财产或者财产联系的证明文件等材料。本院应当对境外司法协助申请依法予以审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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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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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全面贯彻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并依据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纳税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出租经批准的“商改租”“工改租”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个人支付的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按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四、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以下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五、个人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其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020年10月至2022年12月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收,综合征收率为0。


  六、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经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


  八、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0年10月1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公告》。《公告》通过规范住房租赁当事人行为和加强租赁合同备案管理、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保障租赁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构建经营规范、平稳健康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落实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作出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征收管理予以明确。《公告》中的特定主体和特定房屋类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租赁企业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将自有房屋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的他人房屋提供给承租人居住,并与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企业。


  (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持有或经营租赁住房不低于1000套(间)或者建筑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的住房租赁企业。企业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套(间)数或者面积,根据企业在政府租赁平台登记备案的上一季度的平均值确定。


  (三)“商改租”住房


  “商改租”住房,是指将已建成、未销售的商办用房按规定改建成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四)“工改租”住房


  “工改租”住房,是指园区内产业用地上的厂房、办公楼等既有建筑按规定改建成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20年10月1日前签订并通过政府租赁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按照税款申报所属期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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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19
文号: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郴州市城区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公平,防止税收流失,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29号)等规定,现将郴州市城区范围内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30日起,将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以下简称“纳税评估系统”)管理,由“纳税评估系统”评估计税价格。


  二、存量房交易纳税义务人在申报办理纳税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存量房交易合同,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如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高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征税。


  三、对纳入“纳税评估系统”处理前发生的非住宅类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应在2020年11月29日前按原处理办法履行完纳税义务,否则将按照“纳税评估系统”对存量房交易进行纳税评估。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湖南省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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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发[2020]1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建设东部沿海重要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一)高标准建设科教产融合园区。依托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及蓝谷、国际院士港等创新资源集聚地,建设创新能力突出、产业特色鲜明、人才保障完善的一流科技产业园区。支持园区推进科教产资源集聚和深度融合,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打造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技术链“四链合一”的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和强大科技产业集群。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综合奖补。


  (二)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支持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面向海洋强国战略重大需求,汇聚全球海洋科技人才,实施透明海洋与环境保障、蓝色生命与生物资源开发、海洋高端智能装备与工程技术等重大任务,突破重大前沿科学问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全球海洋科技创新高地。积极争取国家、省继续给予实验室支持,推动早日入列。


  (三)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海洋生态系统智能模拟研究设施、吸气式发动机热物理试验装置等列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推进超级计算中心、海洋科学考察船队等设施建设。鼓励高校院所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我市布局,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四)建设高端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国家高速列车技术创新中心、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山东能源研究院、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前瞻性谋划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新获批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推进青岛新能源山东省实验室建设。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医疗机构建设省创新创业共同体、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评估优秀的给予补助。建设市创新创业共同体,最高给予2000万元补助;建设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企业在青设立以产业技术研发为主的新型研发机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新型研发机构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市属科研机构相关政策。市属新型研发机构进口仪器设备,可按相关进口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税。


  (五)积极承担重大科技任务。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单位深入对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优先保障项目开展所需资源条件,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在青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金额的3-5%给予项目团队人员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单个承担单位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六)深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聚焦中日、中韩、中德、中以、青岛上合等五大“国际客厅”建设,以市场化机制加快建设中日科学城、天安中韩科技园和中以跨境双核创新孵化器等重大项目,支持建设中德青年科学院、中德工业大学等高端创新平台。支持开展国际科技项目联合研发,鼓励我市单位与海外研发机构、科学家联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国(境)外知名高校院所、企业等在青设立研发或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和通过科技部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评估优秀的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高校院所、头部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被科技部认定为“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的,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支持。


  争取科技部外国人来青管理工作试点。对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证书的外国专业人才来青工作,放宽年龄、学历要求,对急需紧缺的外国人才“一事一议”。允许持非工作类签证或居留许可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直接在我市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允许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来青工作。外国高端人才可申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3个工作日内办结,持确认函可办理最长10年有效期、180天停留期的人才(R)签证,入境后免办工作许可。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的外国专家,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3个工作日内办结,持邀请函可办理访问(F)签证。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高层次外籍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的外籍人才购买任期内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补充。


  二、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七)强化产业技术攻关。聚焦现代海洋、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以及工业互联网、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装备等重点领域,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引领技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赋能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优化项目组织机制和管理方式,对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重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一事一议”。


  (八)打造专业孵化平台。实施打造标杆孵化器专项行动,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孵化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头部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融通发展,3年内打造10家国内一流水平的标杆孵化器,以奖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鼓励开展离岸孵化。引导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积极运用市场资源,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重大活动“一事一议”。


  (九)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等普惠性政策。建立我市首购创新产品目录,通过首购、订购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推广实施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服务,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并按其认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企业研发奖励和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1次;对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引进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支持基金招商,为我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纳入基金返投统计范围。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成长科技型企业,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青岛赛区获奖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家大赛获奖企业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对获奖外地企业在青落户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行动,建立上市培育库,支持入库企业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并给予20万元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入库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同时,在推荐国家和省科研立项、科技奖励、平台建设、人才政策和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入库企业大力支持。


  三、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十二)持续提高财政科技投入。将财政科技投入纳入各级财政重点保障范围,加大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科研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促进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


  (十三)深化科技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常年公开征集项目指南建议并定期发布项目指南。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建立科技攻关应急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对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等应急类项目,可采取专项组织、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建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引导国内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参与我市战略规划、科技改革等重大研究任务,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开展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前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减少检查频次,在完成约束性指标基础上,预期性指标完成度达到80%,视为验收通过。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逐步以绩效评价代替项目验收。


  建立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任务的,经专家认定可给予结题,不影响其后续项目申请。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


  (十四)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发挥科创母基金和其他各类基金作用,聚焦重点产业,助力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探索科技信贷综合风险补偿新模式,建立科技信贷“白名单”,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白名单”企业产生的“首贷”“增贷”等业务按一定比例计提建立风险准备金池,对发生的信贷损失给予试点金融机构补助。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大力推广“投(保)贷”等各类科技金融产品。


  (十五)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力度,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实施青岛领军人才计划,根据项目认定层次给予一定资助。对创办科技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2000万元以上股权类现金融资的人才,择优纳入领军人才计划。试行“以赛选才”,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且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落地的人才,经审核认定,直接纳入领军人才计划。


  (十六)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驻青高校院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均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鼓励高校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建设独立法人的技术转移转化基地,开展概念验证和科技成果中试熟化,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综合奖补。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展技术转移相关学科建设和学历教育,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职业技术经理人队伍。


  推进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技术合同服务点深化产学研对接服务,按其上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完善市场化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推广技术成熟度评价。


  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市科技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文件并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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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1
文号:青政办发[202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商务秩序发[2020]286号 甘肃省关于开展202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交通运输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广电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中级人民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甘肃省林区中级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兰州新区商文旅局、经发局,兰州海关各隶属关、外汇管理局省内各市州中心支局、各市州贸促会、各市州消费者协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和诚信营商环境,根据商务部、中央宣传部等19部门和单位印发的《关于开展202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商建函[2020]453号)要求,我省15个部门决定,今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1个月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按照《通知》要求,我省范围开展202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主题为:“诚实经营、守信服务”。


  二、宣传重点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


  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宣传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全体会议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宣传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法规制度文件。


  (二)宣传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宣传商务部门实施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修复的经验及做法。推广“信用中国(甘肃)”、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各类信用信息系统,鼓励企业和个人维护自身信用。宣传家政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家政信用查”手机应用。


  (三)培育“重信守诺”的诚信文化


  继承发扬重信守诺的传统美德,弘扬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理念、诚信文化、契约精神,推动各行业各领域制定诚信公约。强化对重点民生领域的服务,大力发掘市场主体通过诚信经营扩大销售、提高效益、赢得竞争优势的经验做法。宣传商务领域的诚信典型企业及个人,褒扬守信精神。


  三、活动安排


  (一)“强化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集中开展促消费稳增长”主题活动。市州商务部门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强对《关于深入推进商务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的宣传解读。切实发挥商务部门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开展消费领域专项整治,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利用“产销对接”、“农超对接”,以及“促消费扩内需稳增长”等专项系列活动,集中开展促消费稳增长活动,提振消费信心,多措并举加快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对县域和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宣传活动,有效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活动。集中报道一批商务领域的“匠心老店”;讲好商贸流通企业诚信故事,重塑“诚实经营、守信服务”的商贸流通新精神。


  (二)“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活动。各市州委宣传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增强社会诚信意识,保障诚信建设的推进发挥积极作用。发布宣传“诚信之星”的先进事迹,以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激励人们诚实守信,营造信用为本、履约践诺的社会风尚。指导本地推进诚信建设,贯彻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快建设个人诚信、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组织本地主要新闻媒体,通过理论阐释解读、典型经验推介、公益广告发布等,宣传推广本地好经验好做法,深入推广诚信的价值理念,推进全社会诚信自觉。


  (三)组织“诚信兴商宣传月”线上宣传活动。各市州委网信办结合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线上宣传工作,协调中央在甘、属地网络媒体开展线上宣传,发挥新媒体渠道作用,加大融合传播力度,在主要新闻客户端、手机浏览器等移动端平台及时推送宣传月活动动态。


  (四)“共建质量诚信体系,共享满意消费环境”主题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质量信用承诺、质量信用评价、用户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展示质量信用建设中的最佳实践。引导企业履行质量主体责任,树立“质量诚信、用户满意”的经营理念,从产品质量和市场需求出发,积极参与质量信用建设,营造诚信兴商的良好氛围。


  (五)“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宣传活动。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全省法院收集整理消费领域的典型审判执行案例,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在“智慧执行”手机应用、“中国执行”公众号等自有媒体平台,发表评论文章、编发典型案例,宣传诚实守信商家,普及诚信相关的政策法规,报道由省级多部门参与完善的失信惩戒系统的进展,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六)“信用交通”主题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要开展“信用交通”宣传活动,在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信用交通甘肃”专栏,以及政务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和车船路港站场开展“信用交通”宣传活动,报道诚信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案例,宣传“信用交通”惠民便企兴市,提升行业的法治意识、契约精神和守约观念。


  (七)“诚信经营、促进文旅消费”主题宣传活动。文化和旅游部门通过宣传教育,推动各地文化和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文化和旅游企业诚信经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文旅消费提质增效。


  (八)“着力构建安全、诚信的进出口营商环境”主题宣传活动。海关部门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等信用管理制度为重点,举办政策宣讲会、印发宣传手册、召开重点企业座谈会,加大政策宣传,解答企业疑问。宣传介绍海关国际AEO互认情况和相关便利措施,指导全国海关开展对进出口企业的信用培育,提升进出口企业的信用状况;宣传介绍海关参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情况;宣传介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海关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安排;宣传介绍其他有助于企业规范守法经营的相关内容。利用海关门户网站以及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海关12360热线、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活动实效。


  (九)“依法诚信纳税”主题宣传活动。税务部门通过税务网站、报刊、办税服务场所、纳税人学堂、微信、微博等渠道,宣传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评价标准、激励惩戒措施和典型案例;宣传打击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和骗取疫情防控税费优惠的“假申报”等典型案例。提升纳税人守信、增信意识,促进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十)开展“认证在身边”宣传活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认证在身边”宣传活动,以“质量认证、传递信息、服务发展”为主题,组织质量认证科普短视频征集展示活动、制作质量认证系列科普短视频,并在网站、新媒体平台推送播放,邀请质量认证专家面向消费者开展质量认证指导消费的宣讲咨询服务,向消费者免费发放认证与放心消费读物。加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认证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流和互信,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强化全面质量管理,推动国家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加强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法活动,提升消费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经营者增强主体意识,诚信守法经营。


  (十一)“诚信兴商宣传月”的宣传活动。广电部门通过全省广播电视系统宣传工作提示传达“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要求,配合部署,指导协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配合宣传,营造舆论氛围。鼓励广播电视媒体通过纪录片、动画片、文艺节目等形式,传播诚信价值理念,推动诚信文化建设,引导公众树立诚信意识,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


  (十二)“诚信经营保稳定,合规用汇促发展”的主题宣传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结合现场宣讲、典型案例通报、宣传页(册)印发、易拉宝摆放、外汇局官网、微信等多种方式,宣传收支、经常、资本等外汇管理项下相关政策法规,普及个人用汇常识,提醒公众选择正规渠道投资理财,引导个人通过合规途径使用外汇,提升外汇市场主体合法合规用汇意识,营造外汇市场诚信营商氛围,提升诚信经营水平。主动走进银行、企业等用汇主体开展调研,了解企业需求,宣传疫情防控期间开辟的绿色通道业务流程,引导用汇主体合理运用避险工具,支持外汇市场主体复工复产,鼓励企业有效参与外汇市场。走近普通民众,宣传近年来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网络炒汇、非法跨境赌博的工作成果,宣传与警示相结合,增强外汇管理威慑力,提示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和危害,鼓励诚信办理外汇业务,增强合法合规意识。


  (十三)“诚信赢未来”主题宣传活动。贸促会甘肃省分会总结企业诚信经营案例,提炼经验汇编成册,通过中国贸促会官网、中国贸易报和有关平台网站传播和推广。组织企业开展诚信品牌故事交流活动,宣传诚信理念对于品牌培育以及实现品牌全球化的重要价值。通过培训,宣传共享经济、人力资本服务、电子商务、数字贸易、会议展览、文化创意等服务贸易新兴领域的服务标准,倡导诚信服务,加强诚信自律。


  (十四)“凝聚你我力量让消费更温暖”公益活动。消费者协会携手各地消协组织和主要媒体单位,发起“凝聚你我力量让消费更温暖”公益活动,动员经营者和消费者践行社会责任,在特殊时期引领形成换位思考、互相尊重、互谅互让、温暖和谐的消费氛围,提振消费信心,以消费增长促经济向好发展。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州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强活动的统筹协调,明确部门任务分工,为宣传月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按照“方案统一、标识统一、主题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有效整合宣传资源,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二)广泛动员参与。各市州相关部门要广泛动员线上线下媒体、行业商协会、市场主体、消费者等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宣传月相关活动,形成协同效应,共同营造诚信经营的浓厚氛围。


  (三)落实防疫要求。各市州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举办线下活动时,应科学制定防疫方案,抓细抓实防疫措施,做到防疫和宣传“两不误、两促进”。


  (四)及时总结工作。各部门、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月活动的成效和经验,总结报告及电子版请于11月10日前反馈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史建奎


  电话:0931-8637346


  传真:0931-8634759


  邮箱:gansuzgb 163.com


  附件:202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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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商务厅

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中共甘肃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兰州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广播电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甘肃省委员会

甘肃省消费者协会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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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1
文号:甘商务秩序发[2020]2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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