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医保发[2020]53号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22
文号:鄂医保发[202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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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


  二、统筹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在保证参保群众大病保险待遇前提下,各地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全面落实鄂医保发[2019]44号文中关于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的规定。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4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考核机制,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效能。


  三、全力打赢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战


  确保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保障范围是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硬任务。各地要结合《省医疗保障局 省扶贫办关于开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查弱项补短板提质效专项行动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27号)要求,确保新增贫困人口及时参保,实现特殊群体参保情况“一人一档”,确保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和落细医保脱贫攻坚政策,动态监测医保脱贫攻坚进展,坚决纠正不切实际的过度保障。


  四、全面做实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9号)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由市(州)级调剂向统收统支过渡,确保2020年底全面实现市(州)级统收统支,统一基金核算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应对疫情影响,确保任务落实,重点做好困难群众、失业人员、应届毕业生、新冠肺炎患者等人群的相关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抓好居民医保待遇落实和经办管理服务,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做好居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有关政策调整、待遇支付应于2020年9月1日前调整到位。


  附件:《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4号)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2日



《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7月22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转发了《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要求。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立足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运行情况,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在保证参保群众大病保险待遇前提下,各地根据大病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统筹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筹资水平的稳步提升,筹资结构的逐步优化,可以推动实现居民医保筹资稳定可持续,为巩固待遇保障水平提供坚实基础。


  二、关于待遇保障的政策安排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城乡居民将更加公平享有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的提高,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完善,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的待遇保障水平。2020年,将从三个方面健全待遇保障机制,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一是发挥居民医保全面实现城乡统筹的制度红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总体保障水平达到70%,全面落实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等。二是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全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政策范围内,累计金额在1.2万元以上3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0%;3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三是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分类资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三、关于2020年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硬任务


  根据《关于坚决完成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硬任务的指导意见》和《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医疗保障脱贫攻坚硬任务,一是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扶贫办关于开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查弱项补短板提质效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确保新增贫困人口及时参保,实现特殊群体参保情况“一人一档”,确保贫困人口应保尽保。二是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确保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三是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待遇倾斜政策。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至5000元,政策范围内各段报销比例较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四是落实新冠肺炎救治费用医保报销和财政补助政策,及时将因疫致贫返贫的贫困人口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五是坚决纠正不切实际的过度保障,研究2020年底前过渡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范围,确保待遇平稳过渡。


  四、关于完善医保支付管理


  医保支付是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医药服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的关键机制,将从三个方面加强医保支付管理,一是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完善协议内容,丰富管理手段,实现协议管理硬约束。二是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继续推行实施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方式,扎实做好武汉市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完善医保总额预算管理。三是加强医保目录管理,逐步统一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建立谈判药品落实情况监测机制,在确保将国家重点监控品种剔除出目录并完成46%省级增补品种的消化的基础上,做好省级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


  五、关于加强基金监督管理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确保基金安全是医疗保障部门的首要任务。2020年我省将继续加强基金监督检查:一是建立全覆盖式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制度,全年组织开展两次医保基金监督检查。以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为重点,分类推进专项治理。二是推进基金监管规范年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推进规范执法。三是强化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以“两试点一示范”为抓手,健全监督举报、举报奖励、智能监管、综合监管、责任追究等措施,完善并落实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四是加强对承办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关于加强经办管理服务


  提升医保公共服务能力、加强经办管理服务,是实现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抓好经办服务工作。一是抓好参保缴费工作。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在各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参保征缴业务衔接协同,加强医保、税务部门间经办联系协作,提高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年度参保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二是推进一体化经办运行。加强市地范围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全面落实全国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完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机制。三是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大力推进服务下沉。四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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