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税协发[2020]26号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03
文号:津税协发[2020]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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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师事务所:


  经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现将《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1.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专家人才推荐表


  2.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专家人才活动情况表


天津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8月3日



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业人才在税务师行业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业务研究,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业务培训、辅导活动的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是按照专业精湛、职业道德良好、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结构优化的标准,选聘相关业务方面的人才,组成专家队伍,为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人才库入选人员,按照专业特长,分为行业专家、税务专家、业务专家三个类别。


  第三条 入选条件


  (一)行业专家。税务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高层管理人员或业务经理、业务骨干。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爱岗敬业,勤奋好学,诚实守信,本职工作业绩突出。没有违规执业和失信不良记录。


  2.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实践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税务师职业资质或注册会计师、律师资质,并从事税务师行业工作3年以上。


  4.业绩突出,具有专业特长、业务授课或课题研究能力。


  5.关心、支持税务师行业的发展,热心税务师行业的集体活动。


  (二)税务专家。税务机关相关业务方面的领导及业务骨干。


  (三)业务专家。在职或从事过财政、财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与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相关工作的专家型人才。


  第四条 选聘方式


  (一)行业专家。按照事务所推荐、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办公会审批、颁发聘书的程序进行。


  1.事务所推荐。按照上述条件,由事务所选择、推荐本所内1至3名专业人才,填制《天津市税务师行业业内专业人才推荐表》报市税协;


  2.协会秘书处审核。对事务所上报的推荐材料,由秘书处进行审核,根据总体推荐情况和专业类别,提出审核意见;


  3.会长办公会审定。根据秘书处审核意见,会长办公会进行综合评议,研究确定入选人员;


  4.颁发行业专家聘书。


  (二)税务专家。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税协与市税务局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颁发税务专家聘书。


  (三)业务专家。根据工作需要,由市税协与有关机关、行业协会沟通协商,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颁发业务专家聘书。


  第五条 库内人才工作任务


  (一)行业专家


  1.承担或参与专项课题调研、项目开发,参与有关业务咨询、指导活动;


  2.参与行业自律检查、执业质量评价等专项工作;


  3.担任市税协安排的业务培训、专题辅导的师资;


  4.按照市税协安排,参加中税协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专题或师资培训。


  (二)税务专家


  1.参与税收政策的解读、宣传、培训辅导活动;


  2.落实三方沟通机制,参与税务机关与税务师行业沟通协调和专题研讨;


  3.参与研究、解决税务师行业在涉税服务中的疑点、难点、争议问题。


  (三)业务专家


  1.为涉税专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供相关政策业务服务和专业指导;


  2.参与或指导税务师行业的课题调研、项目开发、培训辅导、业务检查等专项工作;


  3.参与研究、解决税务师行业在涉税服务中的疑点、重点、争议问题。


  第六条 工作报酬


  (一)按照市税协安排,参加师资培训、相关业务培训的,培训费据实报销;


  (二)担任市税协安排的业务培训、专题业务辅导任课师资的,参照相关讲课费标准支付讲课费;


  (三)承担专项课题调研、项目开发工作任务,其成果通过评审的,参照稿费、讲课费标准支付;


  (四)在担任业务培训师资,开展课题调研、项目开发,参与行业自律检查等专项工作做出贡献,或取得的成果在国家税务总局、中税协报刊等刊物登载或在税务师行业内采纳推广的,参照市税协特殊奖励办法给予特殊贡献奖。


  第七条库内人才聘任期为2年。符合聘任条件,经审核审批,可连聘连任。


  对无故不参加相关活动,不完成市税协委托或安排的有关工作的库内人才,报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解除聘任,收回(注销)聘书。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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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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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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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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