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20]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15
文号:粤府[2020]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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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国发[2020]14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上市一批、提升一批、纾困一批、重组一批”,在完善上市公司生态环境、优化上市资源配置、压降上市公司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等方面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为推动广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运行、促进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完善协调机制,强化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粤办函[2020]69号)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门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各地要与证券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推进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强化监管合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要进一步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判我省上市公司发展形势,协调解决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中的重大问题,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三、立足增量优化,大力推动优质企业改制上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全面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为契机,加大上市资源培育力度。完善上市奖励扶持政策措施,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建立健全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重点加强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的上市培育和辅导,及时帮助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改制运行和申报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优质企业到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发行A股上市,或通过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培育后转板上市,加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科技创新专板”等板块中小企业培育孵化,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四、促进提质增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本市场融资政策宣传推广,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规范利用各类股债融资工具和分拆上市政策,扩大直接融资,推进重点项目投资,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稳链”“强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积极支持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实施产业化并购重组,引入境内外合格战略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和产业整合。制定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三年行动计划,推动、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集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托上市平台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吸收合并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更好地激发企业活力。


  五、防范化解风险,着力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有关部署要求,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深入推进股票质押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督促金融证券机构严格执行场内外一致性监管标准,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推动纾困基金、国有资本、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股票质押纾困,尽早将高风险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质押比例压降至80%以下。加大上市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排查化解力度,协调金融机构为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但主业竞争性优势突出、经营情况正常的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鼓励公司与投资者协商达成债券展期等安排,帮助公司度过困难期。推动支持绩差高风险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实现风险出清。落实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原则,扎实开展清欠解保工作,严厉查处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地和省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于2021年1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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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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