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从2019年9月1日起,将进入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2020年我市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


  二、缴费时间


  集中缴费时间从2019年9月1日开始,2019年12月25日截止。请务必在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缴费,逾期缴费将给您医保待遇享受带来影响。


  三、参保登记


  (一)首次参保人员需先到户籍所在地(或长期暂住地)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


  (二)一般人员跨县区参保,需先到新参保地的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缴费方式


  (一)协议代缴。城乡居民缴费人到税务部门委托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绵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实行银行代扣。原已采用协议代缴方式的缴费人,税务机关将继续按原协议委托银行扣款(如原扣款账户非缴费人本人的,需到银行重新签订本人账户的扣款协议方可扣款)。


  (二)银行代收。城乡居民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绵商银行的网点办理参保缴费,也可以通过以上银行的网银、手机银行APP、银行自助终端等办理参保缴费。


  (三)税务征收。城乡居民缴费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非接触缴费方式(含电子税务局、“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办理社保费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当地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征收窗口缴纳。


  (四)学校代收。在学校统一参保的学生由学校代收。


  一般人员正常续保缴费,按本通告的缴费方式办理。


  五、困难、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困难、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税务部门征收。


  广大缴费人如需咨询相关医疗保险政策,请致电当地医疗保险部门;如遇相关缴费问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


  (一)利州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利州区税务局:0839—6150851


  利州区医疗保障局:0839—6183035


  (二)昭化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昭化区税务局:0839—8724341


  昭化区医疗保障局:0839—8722077


  (三)朝天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朝天区税务局:0839—8680901


  朝天区医疗保障局:0839—8625801


  (四)苍溪县:


  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0839—5222363


  苍溪县医疗保障局:0839—5233055


  (五)旺苍县:


  国家税务总局旺苍县税务局:0839—6211907


  旺苍县医疗保障局:0839—4222136


  (六)剑阁县:


  国家税务总局剑阁县税务局:0839—6602089


  剑阁县医疗保障局:0839—6600429


  (七)青川县:


  国家税务总局青川县税务局:0839—7807513


  青川县医疗保障局:0839—7205791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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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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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暂停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的预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19年9月29日四川省将正式上线运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以下简称发票系统2.0版)。


  发票系统2.0版将对现有的发票系统进行整合升级,为保证数据迁移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省将于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8日暂停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


  逾期未抄报税将导致税控设备被锁死,无法正常开票。


  为不影响您正常开票及办理其它业务,请您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完成增值税抄报税和纳税申报等工作。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


逾期抄报税热点问题解答


  1、什么是抄报税?


  抄报税是指使用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的纳税人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将上月税控设备的使用情况联网汇总上报的操作。无论上月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都需进行抄报税操作。


  2、如何抄报税?


  见2019年8月29日推送的《关于及时抄报税的温馨提示》。


  3、什么是逾期抄报税?有什么影响?


  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未进行抄报税操作的,即为逾期未抄报税。逾期未抄报税会导致税控设备被锁死,无法正常开票。锁死后纳税人需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即进行税控设备使用情况联网汇总上报和清卡、解锁,下同)后,方可正常开票。


  4、本次暂停逾期抄报税的影响是什么?


  因逾期未抄报税造成税控设备已被锁死的,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8日无法到税务局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不能恢复开票。


  5、暂停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对本月申报有什么影响?


  税控设备已被锁死的,需要在2019年9月6日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之后,再进行正常申报。税控设备状态正常的,对本月申报无影响,但纳税人需在本月正常抄报税截止时间2019年9月18日之前完成抄报税,以免在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8日无法开票。


  6、2019年9月6日暂停办理逾期抄报税对勾选发票有什么影响?


  无影响。


  7、系统升级期间可以开票和认证发票吗?


  我省将自2019年9月20日0时至2019年9月28日24时对现有发票系统停机升级,停机升级期间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委托代征代开发票、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业务均可正常办理;发票勾选确认、发票申领等业务暂无法办理。详见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2019年8月30日推送的《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8、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每月抄报税?


  是,所有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都需要按月抄报税,与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无关。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中每月也需要抄报税。


  9、有主盘和分机盘(副盘)的,怎么抄报税?


  分机盘(副盘)先抄报税,主盘再抄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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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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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为持续巩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取得的良好成果,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办理涉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省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部分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通办”是指由南充市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在南充市范围内任一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全市通办”的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


  三、纳税人在办理“全市通办”涉税事项过程中,其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


  四、“全市通办”事项受理,应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五、本公告自2019年9月5日起施行。


  附件:


  1.“全市通办”业务范围


  2.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2019年9月5日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持续巩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取得的良好成果,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南充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部分办税事项市内通办。


  二、适用纳税人范围


  南充市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公告。


  三、适用业务范围


  按照总局、省局要求,充分考虑当前法律法规、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程度等综合因素,并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南充市税务局决定将实行“全市通办”的涉税事项对外公告。


  四、政策咨询


  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市通办”相关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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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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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办税要求,统一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成都市范围内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相一致,房产税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1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以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办税要求,更好服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其中,要求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按照现行规定,为落实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相一致的要求,《公告》将成都市范围内房产税纳税期限相应明确为当年的5月1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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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府发[2019]2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二、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会同财政厅制定。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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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1
文号:川府发[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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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税发[1993]1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州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阿坝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阿坝州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及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9年9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优化我州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提供政策依据,从政策层面上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实现便民办税缴费,切实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体验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五条举措的通知》(川税函[2019]198号)的工作要求,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是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举措。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解决长期以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不一致的问题,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和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阿坝州内实行按年征收的房产税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四、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所属期为2019年10月1日以前的税款,仍按照原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执行。对所属期为2019年10月1日起及以后的税款,按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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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建行规[2019]7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创新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精神,现就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在成都、泸州、绵阳、内江、巴中五市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暂停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自2019年10月12日起,试点地区停止受理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已经取得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可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延期等事项。取消建筑劳务作业应当分包给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限制,试点地区内依法分包建筑劳务作业,应从目前的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建筑工人与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过渡,施工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建筑劳务作业再分包给专业作业企业。引导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发展,实行建筑工人既是劳动者,又是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出资人,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施工劳务分包企业。


  (二)发展专业作业合伙企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与施工作业业绩的班组长与建筑工人合伙出资依法设立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登记设立的规定。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建筑相关专业执业注册人员或取得职业技能资格的技术工人担任。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为依据申请专业作业范围,无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劳动经营合法载体,应当遵守“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等工作,依法为建筑工人提供相关社会保障。


  (三)专业作业企业类别设置。根据建筑业实际用工需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分类,暂设立8个专业:砌筑、混凝土、钢筋、架子、木工、防水、电工、其他专业作业。每个专业作业企业技能工人原则上不少于3人,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50%.建筑专业作业企业需按申请的作业范围与建筑工人技能工种承揽建筑劳务作业。


  (四)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jst.sc.gov.cn),进入“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申请用户注册信息,通过“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填报营业执照、作业类别、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证书、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可在全省建筑市场承接建筑劳务作业。省外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入川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将本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并对外公布。


  (五)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推行和应用,全省在建工程项目应通过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动态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教育培训信息、技能等级信息、从业记录信息、诚信信息以及工资发放情况等,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报送项目承包企业备案、核实。


  (六)提升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立以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为主体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制,引导企业采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新型学徒制等多种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等级与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挂钩制度,调动建筑工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是深化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打通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通道,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地区要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努力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专业作业品牌。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联动机制,规范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市场行为,强化专业作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人证分离、违规从事建筑劳务作业、不执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及时查处,记入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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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1
文号:川建行规[201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客观、科学反映与合理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我会在《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1月20日前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送我会。


  电话:028-85315722


  邮箱:sczc321@163.com


  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11月5日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客观、科学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综合实力,引导社会各界科学选聘事务所,促进事务所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以事务所填报的综合评价表为基础,结合协会日常工作中收集发现的相关信息,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级工作,公布事务所综合评级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级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综合评级的范围为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不含在外省的分支机构)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川设立的分支机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省内分支机构纳入总所进行综合评级。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级: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事务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综合评级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年度综合评级工作通知;


  (二)组织事务所填列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三)审核综合评价指标信息,开展综合评级;


  (四)公示并受理举报事项;


  (五)发布综合评级结果及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名事务所评分信息。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其他综合评价指标、贡献和奖励指标、惩罚和警示指标等五项指标。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经省注协财务部确认的事务所上一年度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其他综合评价指标,是指上报中注协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受奖励情况指标和受处罚情况指标以外的指标,主要涵盖事务所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信息技术和党群共建等相关信息。


  (四)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履行社会职责、行业职责、担任行业职务;以及记入会员诚信档案管理的其他相关信息等指标。


  (五)惩罚和警示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问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指标;以及记入会员诚信档案管理的其他相关信息等指标。


  第九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加分值-惩罚和警示指标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业务收入/参与评价的事务所收入平均值)×5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参与评价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事务所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之和/参与评价的事务所其他综合评价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0


  (四)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加分值=Σ[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社会贡献和奖励具体加分项目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五)惩罚和警示指标减分值=Σ[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受惩罚等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第十条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社会贡献和奖励指标加分项,按照下列不同情况加分:


  1.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担任国家级、省、市(州)、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分别按每人4分、3分、2分、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同一个人按单项加分高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2.担任监事、理事:根据担任注协监事、理事的人数,分别按监事、常务理事每人2分,理事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同一个人按单项加分高值计分,不重复计分)。


  3.担任专业(门)委员会委员:根据担任注协专业(门)委员会委员人数,分别按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同一个人不重复计分)。


  4.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讲师:根据担任省注协组织的上一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人(次)数,按每人0.5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单人讲课次数为2次及以上的,按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


  5.担任注协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根据担任注协组织的上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人员数,按每人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事务所有多人次的,最高加3分。


  6.行业高端人才:按照已取得高端人才培养工程证书的高端人才人数,分别给所在事务所每人加1分;按照正在培养期间的高端人才培养对象人数,分别给所在事务所每人加0.5分;行业高端人才有多人的,最高加3分。


  7.上一年度承担并完成省注协行业科研课题任务的主研人员(每个课题不超过5人)中,按照课题负责人和其他主研人员,分别按每人1.5分、1分给所在事务所加分。省注协组织的行业优秀科研成果评比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获得者;分别给予主要获奖作者(课题不超过5人,论文、专著不超过2人)所在事务所1分加分。


  8.省级行业岗位能手:根据省级行业岗位能手人数,按人次加1分;事务所有多人次的,最高加3分。


  9.对外提供慈善捐款与捐助,1万元-10万元的,加1分;大于10万元的,加2分。


  10.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对行业作出突出、重大贡献的,经省注协秘书处提议给予事务所加分,加分值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惩罚和警示指标减分项,按照记入诚信档案的不同种类减分:


  1.在行政处罚中,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


  2.在行业惩戒中,事务所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5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3分。


  3.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每人次减2分;注册会计师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每人次减1分。


  4.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执业问题受到刑事处罚的,减5分。


  5.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言行为给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省注协秘书处提议,给予事务所减分,减分值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开展事务所评级,将事务所分为A、B二类6级,其中A类事务所分为5A、4A\3A、2A、1A五个级别,B类事务所一个级别。


  第十三条 事务所按照综合评价得分和排名情况进行分级,排名全省前50名为5A级,51-100名为4A级, 101-200名为3A级,201-350名为2A级,350名以后为A级。不参加综合评级的事务所,直接定为B级。


  第十四条 事务所受到暂停执业、公开谴责、通报批评三种处罚或惩戒情形之一的,在评级中直接定为B级。


  第十五条 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因违反《四川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自律公约》受到降级处理的,事务所在评级中直接下调一个级次。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有加分项的,在原所按相关规定加分;注册会计师受处罚后转所的,在转入事务所按相关规定减分。


  第十七条 事务所在综合评级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直接定为B级。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级暂行办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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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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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川科规[2019]9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做好我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和《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科技厅、财政厅、民政厅、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四川省省属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实施细则


  2.科研院所单位免税资格核定信息表


  3.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4.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名单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民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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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6
文号:川科规[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现就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四)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即将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公告,对在成都市范围内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政策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继续维持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政策不变。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征率


  1.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3.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4.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3.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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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份疫情防控期间办税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保障纳税人、缴费人健康安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和南充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防控相关要求,现将2月份办税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月份办税缴费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止时间原定为2月29日,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请广大缴费人关注“南充税务”微信公众号)。


  二、遵循“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实行网上办理涉税(费)事项


  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人、缴费人集中办理税费业务的场所,也是疫情防范的重点区域。为保障公众健康,建议您在办理业务时,尽量选择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理途径,减少现场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


  1.常见税收业务网上办理。四川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可办理税收信息报告、申报缴税、发票等大部分涉税业务。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搜索栏录入或选择相关功能分类查找具体功能。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申请代开发票,请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后,尽量选择邮寄送达方式。


  2.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网上办理。如您是扣缴义务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相关业务,请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办理。如您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相关业务,请通过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办理,或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https://etax.chinatax.gov.cn/)在线办理。如您是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业务,可通过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或下载使用“个人所得税APP”(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时请认准国家税务总局标识)在线办理。


  3.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如果您购买了新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可以登录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4.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缴费。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可通过社保客户端办理;城乡居民办理社保缴费,请关注“南充税务”微信公众号左下方【社保缴费】功能及其链接的各商业银行代缴渠道,也可通过各商业银行手机APP,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人员请将保费存至银行账户等待批扣,即将到龄人员请及时通过网上缴费方式办理。


  5.线上办税缴费咨询。在办理纳税、缴费过程中,您可在四川省电子税务局下载查阅相关操作指引和问答。如果您需要咨询涉及纳税、缴费方面的问题,欢迎使用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在线咨询功能,或拨打四川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也可以在工作时间拨打各区县税务局对外公开的服务电话。服务电话可以在四川省税务局官网首页的“办税地图”中查询。


  三、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税(费)注意事项


  1.办税服务厅实行预约办理。对确需到大厅现场办理的事项,您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我要预约”功能,或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预约办税渠道进行预约,以便办税服务厅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为您错峰办理涉税业务。


  2.严格办税服务厅防疫管控。进入办税服务厅的各类人员,按照南充市防疫有关要求,必须佩戴口罩,实行一门进出,自觉接受身份核验、体温检测等疫情排查措施,配合完成防疫管控。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您对南充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各县(市、区)办税服务厅服务电话:


  经开区税务局:0817-2320825


  顺庆区税务局:0817-2242366


  高坪区税务局:0817-3338908


  嘉陵区税务局:0817-3631126


  阆中市税务局:0817-5124577


  南部县税务局:0817-5522554


  西充县税务局:0817-4222293


  营山县税务局:0817-8227167


  蓬安县税务局:0817-8622717


  仪陇县税务局:0817-7225630


  第二税务分局:0817-2392060(专司车辆购置税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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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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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 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将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减征对象的认定


  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人员。


  孤老人员是指年满60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


  烈属是指烈士遗属。享受政策的人群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为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是指因风、火、水、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


  二、关于优惠政策执行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选择其一适用优惠政策。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的税额以损失扣除财产残值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为限。


  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先按第一条规定减征税额,减征后的余额再按第二条规定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经营所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不适用《通知》的规定。


  三、关于办理程序


  (一)税收减免备案


  符合《通知》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也可提供相关资料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备案。当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即可作为其他税务机关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二)备案地点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连续性(连续3个月以上)劳务报酬所得的,向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向经营管理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两处以上经营所得的,选择其中一处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除上述情形外,在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向遭受自然灾害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汇算清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备案资料


  残疾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孤老人员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乡(镇)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烈属需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和国家有权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烈士证书中没有载明的人员,还需提供乡(镇)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应当在遭受自然灾害年度的次年3月31日前,具备居民身份证件、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重大损失的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等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四)减征税额办理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的,预扣预缴时备案即可减征税额。同时取得上述两项以上所得的,选择其中一项所得按规定备案办理减征税额事项。


  纳税人预扣预缴时没有享受或者没有足额享受的,可以在纳税年度当年追补减征,也可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


  取得其他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汇算清缴时办理。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在代开发票时或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政策享受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退税的,在汇算清缴或者年度汇总申报时办理。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受灾年度当年取得来源于灾区的应税所得在预缴和扣缴时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在受灾年度的次年经营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前办理。


  2019年1月1日前发生的尚未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到期为止。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及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1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授权,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了《通知》。为了规范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称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保护纳税人权益,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省税务局、省财政厅联合向公安、民政、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征求了意见,明确了减征对象的认定、优惠政策执行、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


  三、施行时间


  《公告》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通知》配套实施,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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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办发[2020]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省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商务厅、四川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承担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省调出任务的企业,所产生的物流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调入生活物资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给予物流费用补贴,省财政根据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度的35%给予补助。对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调入地政府对相应物流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三)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省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补助。对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费一律执行零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融资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开辟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审批、尽快发放。(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


  (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


  (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市(州)、县(市、区)政府给予损失分担,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鼓励市(州)、县(市、区)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省财政按地方政府承担损失额的50%给予补助。便利疫情防控跨境收支,对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结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责任单位: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八)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九)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十二)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医保局)


  (十三)发挥省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企业诉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


  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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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文号:川办发[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财税[2020]2号 关于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车船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关于“按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享受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对于列入名单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二、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三、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主申报车船税的,减免税代码为“5112129901”。


  四、各地财政、税务、银保监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纳税人和相关保险机构的宣传辅导力度,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并积极对接当地有关部门,主动获取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名单,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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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川财税[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服务 助力企业应对疫情困难十条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好省、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政策措施,强化税收支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顺利复工复产,尽快渡过疫情防控困难时期,现提出如下措施。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开展政策辅导,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全面精准落实好支持疫情防控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积极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企业名单未确定前,企业可自行判别、先申报享受、准备相关资料备查。暂缓开展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二、大力推行税收服务员制度。为所有纳税人配备税收服务员,“一对一”服务,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实现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应享快享,辅导其快捷便利办税缴费。


  三、依法延长申报纳税缴费期限。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及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暂延期至2020年3月31日。


  四、最大限度保障发票供应。2020年2月3日至3月31日,全市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全部实行免费邮政寄递上门。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可一次性领用3个月发票用量,B级可一次性领用2个月发票用量,最大可能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大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五、进一步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全面实行“非接触式”办税,“不见面、也能办”。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全程网上办”,主要税费业务全部实现“一次都不跑”。组建线上咨询辅导团队,通过12366服务热线、视频、语音、文字及远程协助等方式,帮助纳税人、缴费人解决疑难问题、便捷办税,避免人群聚集交叉感染。对必须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特殊业务的纳税人,实行预约服务,即来即办、即办即走。


  六、扩大容缺办理业务范围。疫情期间,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税费业务确需提交相关签章纸质资料的,可通过网络渠道提交影像文档,待疫情结束后再补交纸质资料。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费业务,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事后补交资料,最大限度提高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间。


  七、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坚决落实“无风险不检查、无批准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少或推迟直接入户检查,确需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原则上延至疫情得到控制或结束后办理。


  八、加强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九、升级纳税信用服务。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纳税人、缴费人,一律比照享受三年连续A级的办税缴费绿色通道服务,第一时间为其办理税费事宜。开通D级纳税人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发票服务,取消D级纳税人网上代开专用发票限制,开通相关在线办理功能。对D级纳税人及辅导期纳税人开通网上申领发票,并支持在线预缴税款。


  十、深化银税互动融资服务。针对疫情期间新申请建设银行“减税云贷”的纳税小微企业,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下降0.5个百分点,贷款年利率低至4.5%。进入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即可办理贷款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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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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