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工商发[2017]73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5-31
文号:川工商发[201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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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南充市、达州市、巴中市、阿坝州工商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7]68号)要求,省局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广元市、南充市、达州市、巴中市、阿坝州工商局9个市(州)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旨在通过试点地区的实践,创新个体工商户登记理念、降低群众从事个体经营的市场准入门槛,将试点工作与个体工商户“三证整合”工作有机结合,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切实改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在全省范围内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便捷高效。进一步精简填报材料,探索更为简便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登记内容和登记方式。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切实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行政成本,为群众从事个体经营提供优质服务。


  (二)做到积极稳妥。个体工商户面广量大,事关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各试点市(州)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积极开展试点,有力推动改革。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合理确定试点任务,把握试点进程,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突出问题导向。各试点市(州)要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出发,简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按照实事求是、高效便民的思路,紧密围绕登记便利化,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创新。


  三、工作任务


  (一)放宽登记条件,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各试点市(州)可以试行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自主申报。简化经营场所登记证明,实行名称自主选择、经营场所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自主决定。降低提交材料要求,精简填报事项,删减重复填报内容,制定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文书。在开展试点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禁限用规则和行之有效的监督纠正措施。各试点市(州)要明确申请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对其填报的数据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对申请行为、提交的数据材料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二)简化登记流程,创新登记方式。各试点市(州)要合理制定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流程,全面推行审核合一、当场登记、网上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推行仅需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签名确认的口头申报。


  (三)改革管理制度,减少登记限制。各试点市(州)可积极探索符合互联网网店经营特点的登记条件和登记方式,鼓励网店经营者申请登记;探索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变更经营者,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可以延续使用)、经营场所跨登记辖区迁移等制度创新的条件与路径;针对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开展的季节性、流动性个体经营行为,可颁发经营期限不超6个月的临时性营业执照。


  (四)完善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各试点市(州)要善于使用新的技术手段,通过互联网、移动端APP等方式,加强与省局信息中心的联系,建立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渠道,切实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五)探索个体经营免于登记的范围。各试点市(州)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从事某些行业和领域的个体经营豁免登记,以及对免于登记经营者的监管方式进行探索。


  四、工作要求


  各试点市(州)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定试点区域,自行选择全部或部分试点工作任务。


  (一)勇于解放思想。各试点市(州)要敢于打破惯性思维,面对新形势,研究新办法,拿出新举措。善于把握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的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将试点工作与个体工商户“三证整合”工作有机结合,根据快速发展的个体经济实际,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办法。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试点市(州)要密切关注试点进程,加强行政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工作人员深入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有关改革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工作流程,切实提高登记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试点市(州)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舆情引导,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宣传引导、沟通协调,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在各有关部门间互通互认、共享应用。


  (四)建立报告制度。各试点市(州)要建立健全报告制度,抓紧研究试点工作方案,并于6月15日前报送省局备案。各地要认真梳理、总结试点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思路与建议,及时上报省局。


  (五)加强跟踪监测。各试点市(州)要扎实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模式,针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对事中事后监管的影响开展跟踪监测,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流程,探索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方法,实现“放管服”有机融合。


  试点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省局,联系人:桂鹃;联系电话:86522780;邮箱:gsjgtc@163.com。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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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已接到信息报送通知,解读报送规定注意事项

编者按:《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自6月13日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及其解读,对报送规定中涉及的报送主体、报送信息等予以明确,15号文件所附申报表涵盖了相关企业后台需要填列的信息。近期,已有部分MCN机构或平台经营的专业服务商,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通过后台填报企业信息及签约或服务的网络主播、主播收入信息。以下结合810号、15号文件,对报送规定的核心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以飨读者。

  一、哪些企业需要报送:不仅限于平台,还包括MCN机构等

  根据2025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需要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除了传统意义上理解的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网络货运和灵活用工平台之外,还包括“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盈利性服务的平台”,该兜底条款,具体到征管实践中,主要指为达人提供各项经纪服务的MCN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要求MCN机构陆续填写提交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在15号文件附件1《互联网平台企业基本信息报送表》中包括的“相关运营主体”即包含MCN机构,或大型MCN机构指定的运营服务商。

  下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相关运营主体”表内的运营类别列,包括了“款项结算、推广运营、物流仓储”等运营类别,因此涉及到的应当报送经营者信息的主体广泛,不仅包括负责主播直播、演艺等事务的MCN机构,还包括机构指定的负责具体运维、款项结算等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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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报送哪些信息

  (一)平台自身的基本信息

  如一中列表,就狭义的平台经营者信息而言,包括经营者的主体信息、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此外主要信息还包括业务类型,涵盖网络直播、灵活用工、网络货运、社交娱乐、生活服务等多个方面,该类平台主要有抖音、小红书、快手、微信视频号、京东、淘宝等,此外值得关注的是,灵活用工平台和网络货运平台也涵盖其中。

  此外,细分领域的服务商包括结算端、物流端等机构也应填列相关内容。

  (二)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息

  根据15号文件附件2,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主要需要填列主体信息和结算信息,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店铺标识码、网址链接等主体信息;以及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此外,网络主播签约了专业服务机构的,还需要填写加入和退出直播服务机构的时间,以及直播人员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也需要填写。

  (三)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

  从收入类别来看,如果聚焦到网络主播,主要收入类型是销售货物取得的佣金分成收入,以及拍摄短视频取得的类广告收入,其他如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在该列表中,对拍摄短视频取得的收入,列示在“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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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文件规定的收入概念来看,收入总额是指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销售款项。有企业对该收入数据中是否应填列线下取得的坑位费产生疑惑,因坑位费一般由主播或所属公司直接与客户签约,并由客户线下支付至主播所属公司,该部分收入实际上并不在互联网平台上体现,笔者认为该部分收入不属于此处应当填列的“销售货物收入”,原因在于,平台企业主要的报送信息义务还是围绕“网络交易”,基于网络,在平台上体现收支的数据,如包含线下的坑位费,也应当单独列示表格单独填列,否则该表格中填列的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数据会与平台上留存的结算账户内的数据记录不一致,从而导致数据出现偏差,税务机关对电商交易的监管和风险推送会参考所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加重企业及税务机关的双向核对数据和解释负担。

  此外,为了保障线上销售、退货等的实现,对货物销售收入部分,基本上都会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留痕,填列留痕的销售收入、退款金额能够涵盖主要的电商收入。实践中部分行业线下坑位费根据双方约定的ROI指数也存在畸高情形,不填列该部分收入是否会导致线下收入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笔者认为,这部分交易实际上是双方达成的线下合作,平台无法监管,应由企业自负其责。当然,如果填列也应与直接反映的线上收入分别填列,便于税务机关后期风险模型设立时的取数等工作。

  (四)网络主播及合作方的涉税信息

  如果平台内经营者如主播,指定了关联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作为结算主体收入款项的,填列表7,列表7的主要内容相同,仅从结算方式这一源头上做区分,便于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信息报送分布实施

  根据15号文件,对信息报送的时间和方式上,税务机关采用分布方式,在2025年7月1至30日完成平台企业的信息报送,这也是近期部分机构已经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报送企业信息的依据。

  根据规定,在10月1日至31日,需要平台企业首次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收入信息。

  实践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先行先试,要求平台企业除报送自身信息外,尝试要求企业报送新规发布之前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收入信息。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810号第十二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在本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报送,也即在2025年6月13日前的信息都不需要报送。

  四、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税务协查配合义务

  根据新规,税务机关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外调、协查经营者信息时,凭借依法出具的税务执法文书,平台企业有协助提供资料义务。但也应当关注的是,部分地区税务机关由于对直播行业缺乏监管和查处经验,在对平台企业检查时,会超出检查范围要求企业提交资料,加重互联网平台企业负担,在此呼吁检查组成员应当提升执法水平,在充分了解网络主播涉及业态、收入等的基础上,开展外调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减少对被协查企业经营的影响。

  五、明确不配合报送的处罚责任、排除非平台原因的责任追究

  根据810号文件的第六条和第十条,对非平台企业责任导致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不追究平台责任,对未按规定报送、瞒报谎报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 及时防范化解涉税风险​——专家解读境外所得申报纳税有关规定

近期,陆续有纳税人接到税务部门的短信和电话,提醒其依法申报境外所得并缴纳税款。有的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存在疑问,比如:境外所得为什么要缴税,不申报有什么后果,境外炒股的亏损税务上怎么处理等。近日,相关专家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属于法定义务和国际通行规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李娜表示,按照现行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仅是我国自1980年正式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一直坚持的课税原则,也是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通行规范,体现了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管辖权。我国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依法依规申报境外所得,有助于加强跨境税收监管、防范跨国逃避税行为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取得境外所得应依法在次年自行申报纳税

  哪些境外所得应纳税?如何进行申报?对此,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0年专门制发《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文件,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相关申报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税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杨介绍,我国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例如: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从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转让境外的股票等财产取得的所得等,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一起申报纳税。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为了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理境外所得申报,税务部门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和个人所得税App开通了境外所得申报功能。纳税人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的,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对于纳税人非常关心的境外股票交易计税方式,何杨指出,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我国税务部门在征管操作中,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对于部分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提醒信息和短信,何杨表示,税务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线索后,一般会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开展应对,这体现了税务部门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

  纳税人接到提醒后应积极响应配合,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对近年来境内外取得收入和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梳理,并整理好相关佐证材料。发现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应及时办理申报;不存在未申报或少申报收入的,也应向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并根据税务部门要求提供佐证材料。这样才能避免因存在税收风险且拒不配合被立案稽查。

  不依法申报境外所得需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我国已参加国际间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制度(CRS),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对于有的纳税人存在“税务局不知道我的境外收入”“税务局不通知我就不用申报”“别人没缴我也不缴”等侥幸想法,张巍表示依法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否收到税务部门的提醒,纳税人都应该真实、准确进行纳税申报。今年3月底,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税务部门发布对境外收入未依法申报个人所得税被查处的案例,充分体现了境外所得税收合规问题的重要性。

  张巍提醒广大纳税人,既不要听信不法中介所谓的“避税秘笈”或者“税务部门发现不了”等歪招逃税,也要防范不法中介打着“帮忙节税”的幌子借机敛财,有问题可直接联系税务部门进行咨询。个人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境外所得,都是税收违法行为,除了被要求补缴税款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情形严重的还可能被稽查部门立案检查,将面临税务处罚。

  有关专家也提醒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虽然今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已结束,但纳税人如果发现自己此前申报存在问题,特别是少报、漏报境外所得的,要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