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确保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保障纳税人正常用票和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宁夏区税务局”)现将新版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版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名称


  (一)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


  宁夏区税务局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字样。(具体章样见附件)


  (二)新版发票名称


  由宁夏区税务局印制的新版普通发票名称统一调整为“宁夏通用机打发票”“宁夏通用手工发票”“宁夏通用定额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宁夏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宁夏通用手工发票统一使用专用防伪无碳复写纸。


  发票联采用隐变图案无碳复写压感纸,背面有税徽及“宁夏税务”的桃红色温变字,加热至40℃以上,桃红色消失,降温后恢复。


  (二)宁夏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宁夏通用定额发票、宁夏客运限额发票、宁夏客运机打发票统一使用专用防伪双胶纸。


  发票联采用隐变图案双胶纸,背面有税徽及“宁夏税务”的桃红色温变字,加热至40℃以上,桃红色消失,降温后恢复。发票联印有用银浆覆盖喷印防伪密码,实行密码防伪。


  (三)宁夏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宁夏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宁夏通用手工发票、宁夏通用定额发票、宁夏客运限额发票、宁夏客运机打发票的发票联左上角印有防伪西夏文字“宁夏税务”并套印磁性油墨,可通过专用语音识读笔进行真伪鉴定。


  (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背涂黑色的干式复写纸;各联均使用PANTONG墨色。第一联发票联,棕色油墨印框;第二联抵扣联,绿色油墨印框;第三联报税联,紫色油墨印框;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蓝色油墨印框;第五联记账联,红色油墨印框;第六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


  (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背涂紫色的干式复写纸;各联均使用PANTONG墨色。第一联发票联,棕色油墨印框;第二联转移登记联,蓝色油墨印框;第三联出入库联,紫色油墨印框;第四联记账联,红色油墨印框;第五联存根联,黑色油墨印框。


  三、其他事项


  (一)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由宁夏区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可通过宁夏区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61.133.192.35:8006/fpcx/initView)进行真伪查询。


  (二)“宁夏通用机打发票”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通用机打发票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三)对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同时启用宁夏区税务局新版发票监制章进行监制。


  (四)宁夏区税务局新版普通发票票样可通过宁夏区税务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目进行查阅。


  (五)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监制并印制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使用。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宁夏区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式样.doc


  2.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普通发票票样.pdf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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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税发[2018]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清税证明免办服务措施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凡符合总局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无需出具清税证明,也无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清税证明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二、税务注销即办服务程序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对通过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信息登记评价结果”功能模块查询上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为A级的M 级纳税人、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均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结注销;


  (二)对自治区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自治区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申请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凭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认定资料为依据进行确认办理;


  (三)一个纳税年度,或连续经营期在12个月以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四)纳税人补齐资料的承诺期限为一个月,未按期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可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管理。


  三、注销窗口设置及流程


  各地要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岗责配置,赋予前台人员对应权限,确保由办税服务窗口集中受理与纳税人注销清税有关的依申请事项。


  (一)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场所设置“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并摆放专窗标识;对业务办理量和窗口数量较少的办税场所,可在综合窗口摆放专窗标识。要及时升级排队叫号系统,增设清税注销业务排队功能,并根据业务办理量和办税服务场所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和灵活调配专窗数量,避免纳税人长时间排队等候。


  (二)一窗整合办理。将纳税人税款和滞纳金及罚款缴纳、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缴销、涉税资料提交等事项,一并移至前台办理,实行“套餐式”服务模式,在一个窗口办结。


  (三)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等涉税业务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问清情况,一次性将办理条件、所需资料、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等注意事项告知纳税人,帮助或有效引导纳税人完成涉税事项办理。


  (四)统一流程设置。统一优化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的工作流程及职责:


  1.对即办事项,实行“受理审核—发放文书”一次办结工作流程,即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审核后,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结,并发放税务文书。


  2.对限办事项,实行“受理审核—调查核实—文书发放”的联动办理工作流程,通过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完成。即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后,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推送至税源管理部门(或注销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查,调查核查未发现问题的推送至办税服务厅受理岗进行文书发放,并及时通知纳税人。对于调查核查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等问题的,按照规定时限限期进行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任务落实。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认真抓落实,征管部门负责跟踪督导。纳税服务部门要做好窗口设置、政策宣传和工作衔接。税种管理等部门要做好政策落实和协调配合工作,共同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工作任务顺利落地。


  (二)强化培训宣传。10月1日前,各级税务机关要迅速组织窗口人员开展操作培训、上机演练,确保窗口人员熟练掌握注销套餐业务的系统操作流程、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区局纳税服中心要及时更新税务网站办税指南等相关内容,制作宣传手册、“二维码”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及时完成全区税务注销办税指南的更新并及时下发窗口单位使用,并将规范流程录入12366知识库,通过税务网站、热点咨询平台、微信微博等多渠道开展宣传辅导工作。


  (三)强化督导考核。区局将通过走访调研、明察暗访、信息系统检查等方式对企业税务注销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应适时安排企业税务注销等办税难点堵点问题的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上报区局(征管科技处)。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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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26
文号:宁税发[2018]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财规发[2018]35号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18]13号)有关要求,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管理,保障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18]1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负责本级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工作。经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所在市财政局、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所在县(区、市)财政局、税务局进行资格认定。


  第四条 经认定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五条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六条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2);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专项报告,包括报告内容应涵盖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见附件3);


  (五)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七)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 经自治区级(含自治区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受理、初审。初审合格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将相关材料移交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审核通过的,自治区财政厅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联合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市级税务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初审合格的,市级税务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的,市财政局与市级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经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的申请材料由县级税务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初审合格的,县级税务主管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县(市、区)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的,县(市、区)财政局与县级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各级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存档。


  第八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材料。


  第九条 财政、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联合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予以公布;市、县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公布文件须报自治区级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可按照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部门应当予以追缴。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部门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非营利组织的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已认定的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认定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免税资格。


  第十二条 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已认定的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检查和税务检查力度,在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免税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第十三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自申请年度起计算。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宁财(税)发〔2017〕358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件3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


  附件4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联合认定(复审)意见单


  附件5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意见单


  附件6宁夏回族自治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满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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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26
文号:宁财规发[2018]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升级维护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19年2月1日实施原国税、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整合,实现金税三期系统的新旧版本切换。为确保系统顺利切换上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进行系统切换上线,在此期间各办税服务厅(含行政服务中心等办税窗口)、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全部暂停办理涉税业务。


  但下列业务仍可以正常办理:


  (一)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等)的抄(报)税;


  (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专用发票认证);


  (三)纳税人端增值税发票系统;


  (四)全区各邮政网点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


  (五)涉税咨询业务(包括网上、前台、电话等方式)。


  另外,2019年1月23日20时起暂停办理税库银(TIPS)、POS机、银行端查询缴费等缴款退库业务和所有现金业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自2019年2月1日8:30起,全区各办税服务厅(含行政服务中心等办税窗口)全面恢复对外业务办理,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同步对外开放,正常受理各项涉税(费)业务。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根据本通告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尽早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特别是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车购税办理、房产交易、社保费缴纳、税款退抵、跨区域经营税款预缴等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切换对办理涉税(费)业务带来的影响。


  (二)系统切换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出现因业务集中受理,造成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过长、部分涉税(费)业务办理不畅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合理安排涉税(费)办理时间或错峰办理业务。


  (三)系统停机期间,请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不法分子借机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对非税务机关发布的各类涉税(费)虚假办理信息,切勿相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感谢广大纳税人(缴费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对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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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37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包括非税收入)2019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一、1月、3月、4月、5月、7月、11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4日-10日春节放假调休,共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6月5日-6日开斋节放假、6月7日端午节放假,共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1日。


  四、8月12-13日古尔邦节放假,共2天,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9日。


  五、9月13日中秋节放假连休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18日。


  六、10月1日-7日国庆节放假调休,共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


  七、12月15日为星期天,1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2月16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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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效率,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税收票证业务支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3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552号)等文件精神,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部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调整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一是对《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不再印刷纸质税票(以下统称“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由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等(以下统称“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字号统一使用系统税票号码(式样见附件);二是代征人仍向税务机关领用印刷制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原有管理方式不变;三是《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按纳税服务类文书由纳税服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二)印刷税收票证调整内容


  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印发)第二十三条规定准备印制的税收票证,删除税收票证各联次右上角字号上方的“国”“地”(圆圈内印“国”字、方框内印“地”字)机构标记;税收票证字号中的“国”“地”字统一调整为“税”字,即:宁夏自治区税务机关2019年按新式样印制的第1版《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字号为“(191)宁税银********”。


  二、票证开具


  (一)非印刷制式《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只能在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既可以通过税务机关开具,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开具,套打电子征税专用章。


  (二)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由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内容包括原印刷税票版式及税收票证监制章,以及各项填写内容。打印机性能造成色差问题,不影响使用效力。纸张统一使用A4横向打印。


  (三)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开具人员通过税收征管系统输出打印的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应手工加盖征税专用章,交纳税人作为完税凭证。


  (四)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遗失补开时,应调用原税收票证再次打印,并由税收征管系统自动注明打印次数,不再开具新号码的税收票证,不需要纳税人履行登报声明遗失、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等程序。再次打印时,征税专用章仍根据开具渠道,分别由电子税务局加载输出或税收票证开具人员手工加盖。


  三、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式样、尺寸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一致,具有同等效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提供完税证明的查验渠道,对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采用加载二维码方式强化唯一性标识,受票方可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查验,方便真实性验证。


  如有疑问和咨询事项,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附件:两类非印刷税收票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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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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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上线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62号)中关于纳税申报方式的规定,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将正式开放。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上线时间


  ITS将于2018年12月29日开展预约办税,于2018年12月31日正式开放。


  二、上线渠道


  2018年12月31日正式上线的ITS,将开放面向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网页端及手机端的四个渠道,业务范围涉及登记(采集)、申报、优惠、征收、证明、会统核算、查询统计。每个渠道获取地址和办理内容如下:


  (一)税务大厅端


  ITS税务大厅端是镶嵌于金税三期系统中、通过税务机关内网办理的渠道,税务人员可通过税务大厅端处理依申报的办税业务和依职权的日常管理业务。无法通过远程办税端办理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个税业务。


  (二)为实现办税便利化,建议有网络和信息化条件的纳税人选择以下三种远程办税渠道:


  1.扣缴客户端


  ITS扣缴客户端是为扣缴单位办税人员提供远程业务办理的渠道,扣缴单位办税人员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nxgs.gov.cn/)“纳税服务/软件下载”栏目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nxdzswj.nxds.gov.cn/)首页上方“下载/个人所得税申报端下载”栏目获取软件和相关资料,用于办理办税人员实名、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


  2.网页端


  ITS网页端是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网页版远程办税渠道,正式上线的ITS网页端地址为:http://its.nxds.gov.cn/。自然人纳税人可直接登录网页端办理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


  3.手机端


  ITS手机端是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的掌上远程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应用市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或登录ITS网页端(http://its.nxds.gov.cn/)通过首页二维码扫码下载,用于办理个人实名注册、个税预扣预缴申报和缴税业务。


  三、特别提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系统并库统一安排,2019年1月23日20时至2019年1月31日24时将进行金税三期系统并库停机,期间个税相关业务暂停办理,请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前妥善安排好业务办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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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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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停机期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业务办理时间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并库的统一安排,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1月23日—31日对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并库,在此期间暂停对外办理涉税业务。为最大程度方便纳税人,1月25日—31日期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系统)白天手机端、网页端和扣缴客户端正常运行,纳税人可照常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晚间23时至次日7时暂停服务。


  为保证在2月份征期顺利办理预扣预缴税款和专项附加扣除业务,请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有关ITS系统配套并库的服务安排,抓紧并错峰完成纳税人专项附加信息的填报,扣缴义务人上传前期收集的本单位职工电子模板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下载本单位职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和网页)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扣缴客户端重新提交基础信息A表工作。


  感谢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局将尽最大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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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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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宁财规发[2019]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税额的50%予以减征。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实施,迅速让政策落地生根。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反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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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27
文号:宁财规发[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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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涉及多缴税款退税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宁财规发[2019]2号)文件规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为了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征优惠,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以依法申请退税。现将有关退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值税退税


  1.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但2019年1月1日至普惠性政策出台前已预缴的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4.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因申报错误,应享未享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在完成更正申报后,其多缴的增值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还。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办理增值税退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一并办理退税。


  二、地方税费退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已缴纳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未享受50%减征优惠政策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税款。


  三、办理退税所需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到各办税服务厅可领取);


  2.完税证明复印件;


  3.退税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本人银行卡原件。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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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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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了落实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改革精神,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我区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发生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个人所得并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自然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属于《自然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列表》(见本公告附表)各项情形的,受理税务机关在开票同时按照以下方法即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依据税法有关规定,该项个人所得能够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二)不能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征收率是指本公告附表所列事项对应的征收率。


  三、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外,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受理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受理税务机关应在该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代扣代缴”字样。


  四、代开发票金额未达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且属于本公告中需要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


  五、对符合国家个人所得税免税政策的代开发票申请,纳税人应当对该免税事项提供有效证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税务机关委托提供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的受托代征单位,依据本公告规定履行受托责任。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生效期间,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已征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所得项目的,可以申请将开票时已征的税款作为预征税款,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多退少补;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申请代开的所有不属于综合所得的项目,已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受本公告追溯调整。


  附件:自然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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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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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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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宁人社发[2019]4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降低自治区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区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继续保持1%,工伤保险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三、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低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为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其中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四、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在巩固和完善我区已有的“制度统一、待遇统一、基金使用统一、基金预算统一和经办管理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基金收缴、统一基金支付、统一基金管理,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在2019年9月30日前实现全区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2019年,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金上解比例提高至3.5%。


  六、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


  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自治区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各市、县(区)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以及征收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工作衔接,提出具体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八、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降低社保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区)要精心组织实施。一是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基金征缴工作平稳有序。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收支管理,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按时足额支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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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8
文号:宁人社发[201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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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现将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困难情形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严重自然灾害(风、火、水、地震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国家、自治区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的;


  (三)因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闲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


  (四)全面停产、停业(因违反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闲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改制清算程序,闲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


  本条第(一)项中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占其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25%以上(含本数)。


  本条第(二)项中所称“鼓励和扶持产业”,是指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鼓励类项目,且申请减免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其营业收入总额的70%以上(含本数)。


  本条第(二)项中所称“严重亏损”是指经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原则上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0%以上(含本数)。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报送资料,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为准。


  三、核准权限


  (一)宁夏区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核准;


  (二)宁夏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核准;


  (三)市级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核准;


  (四)县(市、区)级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核准。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5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的背景


  为了确保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困难情形把握规范、统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授权,宁夏区税务局经研究决定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重要手段。通过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可以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增强困难性减免工作办理的透明度,确保全区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工作开展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情形予以明确:


  一是因严重自然灾害(风、火、水、地震等)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二是从事国家、自治区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的;三是因国家、自治区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闲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四是全面停产、停业(因违反规定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闲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五是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改制清算程序,闲置1年以上(含1年)的土地。


  (二)对纳税人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所需提供的资料予以明确:相关资料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明确的资料为准。


  (三)对各级税务机关的核准权限进行了明确:宁夏区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核准;宁夏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核准;市级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核准;县(市、区)级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申请年度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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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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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宁财[税]发[2019]38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延续执行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办,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为了支持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扣减税额标准上浮20%,即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我区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的,税收定额标准上浮30%,即按每人每年78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对我区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定额标准上浮50%,即按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范围、享受方式等相关内容按照财税[2019]21号和财税[2019]22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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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7
文号:宁财[税]发[2019]3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财(综)发[2019]420号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民办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教育局、民政局,各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为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理顺民办教育收费票据管理,现将我区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区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时,对方需要凭据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免税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鼓励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使用财政票据。


  二、民办学校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应按照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原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团体收费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综发[2016]821号)的规定,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管理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后,要全面清理各民办学校的财政票据,做好财政票据的核销、收回工作。


  四、各级税务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后,要做好民办学校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工作,确保发票及时供应,并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各级教育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后,要积极对接税务部门,协调做好民办学校增值税发票的申领工作,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平稳过渡。


  六、各级民政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要做好民办学校分类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确保注册登记与税务部门纳税管理衔接。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确保收费标准与税务部门纳税管理衔接。


  八、各民办学校在本《通知》下发之后,要积极对接财政部门缴销财政票据,并对接税务部门领用增值税发票。


  九、原《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宁财综发[2003]455号)相关条款同时作废。


  十、本通知发布之后,以前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相关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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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3
文号:宁财(综)发[2019]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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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规范经营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我区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在我区境内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户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积极规范收支核算,建立健全经营账册,客观反映经营成果,配合税务机关实行查账征收,据实申报纳税。纳税人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直接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鉴证类中介机构;


  (二)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三)其他以规范的财务核算为其基本经营要素的纳税人;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直接以核定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


  三、对其他暂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应税收入是指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应税所得率分行业标准执行: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饮食服务业5%;娱乐业15%;其他行业7%。国家税务总局对行业应税所得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对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且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生产经营收入(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生产经营收入未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8%。


  五、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依据相关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取得的税款所属期在2019年7月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本公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批复的通知》(宁地税发[2015]9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7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国家“减税降费”精神,规范我区取得经营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一是下调了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即利润率,将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从5%下调为3%;将建筑业、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从7%下调为5%;将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从20%下调为15%;其他行业从10%下调为7%。国家税务总局对个别行业应税所得率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二是下调了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率,结合分段计算的规则调整,对生产经营收入未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为0%;超过9万元/季(3万元/月)的部分,征收率从1%下调为0.8%。


  三、公告对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不得直接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二是继续将定期定额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范围控制在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且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业户中,符合对纳税人分类管理的要求。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


  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保证税款征收的连续性,税款所属期在2019年7月、实际申报期在2019年8月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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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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