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宁财(综)发[2019]420号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民办学校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教育局、民政局,各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8号),为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理顺民办教育收费票据管理,现将我区民办学校收费票据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区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和培训机构)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时,对方需要凭据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免税项目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鼓励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使用财政票据。


  二、民办学校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应按照财政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原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团体收费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综发[2016]821号)的规定,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管理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后,要全面清理各民办学校的财政票据,做好财政票据的核销、收回工作。


  四、各级税务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后,要做好民办学校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工作,确保发票及时供应,并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各级教育部门在本《通知》下发之后,要积极对接税务部门,协调做好民办学校增值税发票的申领工作,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平稳过渡。


  六、各级民政社会组织管理部门要做好民办学校分类注册登记和管理工作,确保注册登记与税务部门纳税管理衔接。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确保收费标准与税务部门纳税管理衔接。


  八、各民办学校在本《通知》下发之后,要积极对接财政部门缴销财政票据,并对接税务部门领用增值税发票。


  九、原《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宁财综发[2003]455号)相关条款同时作废。


  十、本通知发布之后,以前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相关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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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03
文号:宁财(综)发[2019]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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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宁财(综)发[2019]5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面推进区教育收费及继续教育收费统一支付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高校、学校(学院):


  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要举措。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稳步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宁财综发[2017]834号)和《关于稳步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建设方案》(宁财办发[2018]320号),为确保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财政电子票据信息数据共享相关工作,贯彻“互联网+教育”理念,落实“互联网+收费”相关措施,提高教育收费收缴便捷度,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效能,决定自2019年1月31日起全面推进我区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统一支付和财政电子管理改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范围


  全区学前教育(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自学、成人继续教育,以及民办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学校,函授、夜大、党校等继续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学校,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使用财政票据的学校或单位。


  二、改革目标


  1.规范管理,统一应用。适应大数据集中处理、云计算综合应用要求,保证数据标准的统一性,统一使用财政部开发建设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使用统一的数据规范和数据接口规范,实现我区财政电子票据在全国范围内的通用、查询。收费收缴统一使用宁夏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统一收款渠道。


  2.数据共建,资源共享。依托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和宁夏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收集到的标准化数据信息,建设财政大数据应用平台。财政电子票据资源需要财政部门与各业务部门共建,财务核算实现财政电子票据的全流程衔接,最终达到财务软件核算的电子应用。


  三、具体措施


  全区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全部通过“宁夏统一公共支


  付平台”或宁夏统一公共支付平台APP“宁财缴费”进行支付缴费。


  全区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纸质票据和电子


  票据)全部通过“宁夏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申请、领用、发放、使用和核销。


  通过宁夏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完成支付后,自动推送财


  政电子票据到缴费人。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系统手工开具财政电子票据。


  缴费人如需报销,凭财政电子票据到具体缴费单位换


  开纸质机打票据。


  5.现金缴费的,直接通过财政票据系统开具纸质机打票据。


  6.财政电子票据样式及纸质机打票据样式暂按《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执行。待条件成熟后,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文件规定统一改版。


  四、相关要求


  1.加强宣传,确保改革到位。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和宁夏统一公共支付的宣传,确保此次改革顺利落地,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2.加强服务,确保改革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要重点加强对基层学校的服务,针对相关问题要主动作为,及时沟通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3.加强应用,确保改革成果。各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要在宣传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和宁夏统一公共支付的基础上,重点宣传“宁财缴费”APP,让更多家长关注和应用,确保改革有成果。


  4.加强监管,确保监督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票据的监管,确保票据使用合法合规。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管,尤其是对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的监管,确保不出现乱收费行为。


  五、其它事项


  1.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财政票据核销工作,收回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并在1月31日后,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系统申请、领用、发放新的财政票据(电子、机打票据),确保各学校(学院)票据的正常领用发放和使用。


  2.各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单位(学校)要在2019年1月25日前,将本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做好已使用票据的登记,空白票据的缴销。并按照当地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财政票据核销和空白票据的上缴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本地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际出发,会同教育部门合理确定本地区教育和继续教育收费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方式,并将收缴管理方式以正式文件于2019年1月25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4、对于个别学生或学生家长仍通过传统缴费方式使用现金缴费的,各级学校不得拒收。


  六、登陆地址及应用下载


  1.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单位用户使用互联网登陆http://dzpj.nxcz.gov.cn;财政用户使用内网宁夏财政门户登陆。


  2.宁财缴费APP应用下载地址:各手机应用市场。


  七、业务指导及技术支持联系电话


  1.财政业务:自治区财政厅咸永刚0951-5069396


  李冠艳0951-5069307


  2.技术支持:财政业务运维0951-6822222


  博思软件


  袁飞18995387796(吴忠市)


  柳紫洋13469698683(银川市)


  徐盼17711802117(固原市)


  张凤顺15352294200(石嘴山市)


  田瑞15379667465(中卫市)


  3.“宁财缴费”APP客服热线:400-055-8832


  技术支持:游世静13272727333


  陈劼15207001257


  附件:全区财政收缴方式信息收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19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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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5
文号:宁财(综)发[201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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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终止部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现终止银川红玛瑙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5月企业名称变更为宁夏红玛瑙枸杞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5670403650K,登记地址为银川市西夏区新小公路北侧)、宁夏有礼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0317856704U,登记地址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269号银川文化城二期二区3栋营业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并将当前有效备案的退税商店名单予以公布:


  1.百瑞源枸杞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0750807460F,登记地址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成路1-1;


  2.宁夏林业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000454003564H,登记地址为银川市胜利街1059号;


  3.银川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0MA75WATHXW,登记地址为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与玉皇阁南街交汇处西北角建发东方红广场;


  4.宁夏国芳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07999355197,登记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新华商城;


  5.宁夏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0002276835984,登记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鼓楼南街99号;


  6.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000227693286K,登记地址为宁夏银川市新华街97号新华百货;


  7.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银川兴庆商场,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0005853568022,登记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北街1号中国穆斯林国际商贸城1号楼D029;


  8.银川新华百货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0715046539P,登记地址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2号7-703室。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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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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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宁税函[2019]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宁夏区税务局检视整合有关纳税人、缴费人涉税费办理事项,从落实减税降费、提升办税体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方面推出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以全面整改落实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


  一、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


  不定期公布税收优惠事项清单,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电子税务局自动甄别小型微利企业身份,自动计算税收优惠金额。


  二、按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增值税发票供应量


  实现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马上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当日办结。对增值税发票发放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纳税人信用等级合法合规满足纳税人的购票需求。


  三、打造“一网融合”全功能电子税务局


  整合地方特色软件,对接国家税务总局统推系统,电子涉税事项种类从23种增加至46种,实现“一网办”“全程办”和“小微业务打包办”。提炼“减税降费业务功能包”,提供业务办理“向导式服务”,引导纳税人精准办理涉税业务。


  四、倡导“智慧填报”压缩办税时间


  减少纳税人信息采集和报告事项填报,整合减少报送资料,尤其是涉及纳税申报表中的附列资料,实现发票数据“一键获取”、申报数据“一键预填”、附征税(费)申报“自动跳转”的复合申报模式,确保90%的填报内容实现免填和自动计算,提升数据填报准确率,降低误操作率。


  五、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


  持续对涉及信息报告、纳税申报、优惠办理等事项的办税流程优化再造,进一步拓宽“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清单内容,保障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实现“最多跑一次”事项达到70%以上。


  六、重塑企业注销流程


  优化“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功能,提供“清税注销套餐”服务。对纳税信用为A、B级等符合注销即办条件的5类纳税人,税务注销实现当场即办。对符合即办条件,但资料不全的税务注销纳税人,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办结税务注销。


  七、有效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费体验


  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在全区范围内增设100台自助办税终端设备,分步建成辐射全区的“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试点上线“互联网预约静默叫号”系统,同步配套办税流量动态提醒和导航服务,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合理调节安排办税费时间。发放“二次办理优先卡”,节省纳税人办理复杂业务时间。


  八、持续提速出口退税办理


  推进无纸化申报企业扩围,实现市级局和二类以上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两个全覆盖”,出口企业达到申报、审核到退库的全流程网上无纸化。在没有疑点的前提下,全区二类以上出口企业正常退税平均办退时间,由原来9.6个工作日压缩到7个工作日以内。


  九、发挥税收职能服务重点群体


  联合军地有关部门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个性化服务,共同支持和促进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积极落实《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税收服务实施细则》和《服务指南》。充分发挥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专窗或绿色通道、减税降费服务咨询专窗(岗)功能,优先办理国家、自治区明确的重点群体涉税(费)业务,提供专业税收政策咨询辅导。


  十、推行“跨界联办”共享外部信息


  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联合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系统建设,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税务“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在车辆管理部门的相关业务大厅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延伸点,探索推行车辆登记、转籍、优惠办理等服务“一条龙”模式。


  根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部署,各单位(部门)要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把检视问题、整改问题作为着力点,切实解决纳税人和缴费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涉税业务办理突出问题,主动担当作为,以全面落实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为抓手,为纳税人和缴费人提供更及时、更便利、更优质的服务,不断增强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确保“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与税收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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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19
文号:宁税函[2019]1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税收执法环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9月1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宁夏区税务局重新制定了《宁夏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2017年8月开始实施,实施两年多来对规范各级税务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部分规定与现行管理制度、税收征管制度已不相适应。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税收执法环境,在深入基层广泛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公告》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制定本《基准》的首要基本原则。《基准》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幅度范围内确定裁量标准。


  (二)公平公正原则。回应解决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制定本《基准》的重要目的。制定本《基准》时,对收集的意见建议逐条考虑解决途径,力争最大限度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税务执法公平公正。


  (三)目标导向原则。制定本《基准》以符合基层实际需要为主要目标,确保裁量基准发布后税务干部和纳税人易理解、能掌握,实际执行起来无障碍。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共9个方面51项,本《基准》修订了48项,删除了1项,合并1项,新增了3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是覆盖了全部税务行政处罚。《基准》对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违反税务检查、偷逃抗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他等9类51项违法行为确定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违法情形和量罚标准,覆盖了目前税务机关实施的全部行政处罚。


  二是贯彻了“首违不罚”原则。按照《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确定的“首违不罚”原则,《基准》对24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轻微”裁量阶次,明确了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


  三是采取了定额和幅度结合处罚。针对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不一致和由此带来的税收争议,《基准》规范了税务行政处罚裁量阶次,采取定额处罚和幅度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频率、时间、金额、社会危害程度及行政相对人的客观条件等情节,设定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裁量阶次。其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设定为“轻微”;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设定为“严重”,其他为“一般”。具体对不同违法行为,根据其处罚依据,在三个阶次中进行了选择划分,并在“一般”裁量阶次内,细分具体违法情形,确定相应的处罚额度或幅度。


  四是回应了基层和纳税人诉求。考虑到我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实践中税收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准》对基层和纳税人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回应,重点解决对税收执法中个体工商户处罚较重、逾期申报天数时间幅度过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未区别处罚等问题进行完善修订。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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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用户体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0时开始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的业务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29日24时,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一)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纳税人基础信息变更(含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跨区迁移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归类登记(含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归类、成品油纳税人归类等)。


  (二)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含变更领票人、份数调整、最高开票限额调整)、领用、冲红、验旧、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代开作废、退回、缴销、认证、勾选、查验。


  (三)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


  (四)申报征收类:增值税、消费税申报(含逾期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申报、成品油库存管理、海关完税证明信息采集。


  (五)宁夏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纳税人端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0日0时起,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恢复业务办理。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注意事项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相关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及时做好发票使用相关准备工作。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纳税人有票开并且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停办业务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并于2019年10月24日24时前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完成税控设备信息同步,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宁夏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宁夏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纳税人培训,帮助纳税人掌握相关系统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宁夏税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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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告2019年第8号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xls


  2.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xls


  3.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xls


  4.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xls


  5.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xls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9年11月1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资源税由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取用水量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宁夏区税务局决定。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 纳税人取用水属于下列情形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六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地热和矿泉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七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力发电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九条 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累进计征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出计划(定额)20%以下的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计征;


  (二)对取用水量超出计划(定额)20%(含20%)不足40%的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2倍计征;


  (三)对取用水量超出计划(定额)40%及以上的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计征。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规定税额标准加3倍计征。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纳税人取用水计划信息以纸质形式签章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针对年度中间新增用水户下达的用水计划或变更调整的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用水计划信息以纸质形式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纳税人取用水计划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取用水超规定限额标准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具备条件的取用水户应当逐步安装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


  取用水户应当在纳税期期满后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宁夏)水资源税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取用水量,提供能够证明纳税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取水设施24小时连续最大取水量为标准核定取水量:


  (一)取用水户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二)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取用水属于下列情形的,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的纳税人实行按年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其他水资源税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用水量、超计划(定额)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用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1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照改革试点要求,2017年12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宁政发[2017]217号),原宁夏国家税务局、宁夏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水利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实施日期截至2019年11月30日。由于水资源税改革仍在进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对征收水资源税进行了规定,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行,也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资源税征收服务管理有效衔接,根据(财税[2017]80号)及(宁政办发[2017]217号)文件要求,宁夏区税务局、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新《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删除了原《办法》的附件六《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以下简称《税额表》)。


  因《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7号)已经将《税额表》作为附件形式公布,新《办法》不需另行公布。


  (二)删除了原《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因《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二十四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明确,新《办法》中不再赘述。


  (三)增加了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具备条件的取用水户应当逐步安装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


  取用水户应当在纳税期期满后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宁夏)水资源税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取用水量,提供能够证明纳税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图片、视频等资料”。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要求,水利部对“双控行动”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6]1号),提出了“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强化取用水计量监控,完善取用水计量体系”指导意见。为推进宁夏水资源监控管理工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检测体系,健全监测制度”,我区逐步推行对取水许可发证取用水户进行取水在线监测管理,要求具备条件的取用水户应当逐步安装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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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6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包括非税收入)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通告如下: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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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企业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着力优化宁夏地区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决定在宁夏范围内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向境外单位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备案人”)。


  二、备案方式


  备案人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宁夏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证明开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模块,完整填写并提交备案信息,凭电子税务局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在付汇银行办理对外付汇业务。


  付汇银行可根据备案人提供的备案表编号通过“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区块链平台”)对税务备案信息进行核验,并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其他资料后为备案人办理对外付汇业务。付汇银行也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宁夏电子税务局,选择“公众服务”模块,根据备案人提供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对税务备案信息进行核验,并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核其他资料后为备案人办理对外付汇业务。


  除上述网上办理方式外,境内机构和个人仍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或现场咨询业务。


  三、实施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四、注意事项


  (一)备案人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备案信息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在金税三期系统确认。


  (二)备案人完成网上备案后,在主管税务机关未确认前,如因自身原因需对已备案事项进行修改或撤销的,可在电子税务局系统内进行撤销后重新备案。


  (三)备案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并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备案表》,以及在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备案表》,未通过核验被银行退回或在付汇前发现存在差错需要更改的,备案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情况说明,办理作废手续后,重新备案。


  (四)备案人备案后需在宁夏范围外支付的,外省付汇银行仍可通过互联网登陆宁夏电子税务局或区块链平台实现核验备案表。


  (五)付汇银行在使用区块链平台核验备案表并完成对外支付后,应及时在区块链平台登记相关付汇信息。


  (六)各级税务局和外汇局将按照40号公告和有关规定,加强后续管理。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当地税务局和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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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政办发[2019]34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总体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总体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各项工作部署,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使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1.加强学习贯彻。各地各部门要将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减税降费工作精神作为重要学习内容,学深悟透,入心入脑,准确把握减税降费工作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抓紧抓好。(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2.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减税降费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调联动,确保减税降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有效实施。(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切实落实各项政策。


  1.落实中央统一减税政策。准确把握普惠性减税和结构性减税相结合的政策内涵,积极落实好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增值税制度改革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等政策,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着力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负,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2.落实授权地方减税降费政策。迅速研究制定中央授权地方的减税降费政策,按规定程序迅即出台政策文件,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尽快享受政策红利。(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3.落实社保费降费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严格落实“两个不得”,切实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口径,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宁夏税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4.落实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严格贯彻落实中央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动态清单管理,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项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5.落实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经营服务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合理调整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动态清单管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厅;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6.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继续落实近年来出台且依然有效的税收政策,特别是惠及民生、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三农产业的相关税收政策,用好用足各类科技型企业、双创平台、研发设计及技术转让等税收优惠政策,推进新旧政策同时加力。(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切实保障财政运行。


  1.做好财力保障。认真测算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切实做到心中有数。顶住压力,攻坚克难,制定保收增收方案,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对减税降费政策的分析研判,准确把握收入变化趋势,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坚决杜绝收过头税、乱收费和虚收空转等行为。多渠道筹集资金,做好债券发行和管理,努力盘活存量资金资产,加大向中央争取资金力度,积极弥补实施减税降费政策形成的减收。(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


  2.优化支出结构。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制定均衡支出方案。打好“铁算盘”,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严控“三公”经费,集中财力保基本、保重点,着重做好“三保”支出和“三大攻坚战”“三大战略”、重点民生建设等资金保障。硬化预算执行约束,除应急救灾等支出外,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再追加预算。加大对下转移支付力度,增强财政困难地区托底能力。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突出绩效结果在资金分配中的充分应用,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


  3.着力防范风险。加强财政运行监控分析,针对薄弱环节提早制定应急预案,实时掌握财政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和报告财政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防范政府债务风险、金融风险、社保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


  三、工作措施


  (一)实行清单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减税降费政策清单、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对减税降费工作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对标对表,逐项紧盯,研判政策预期,硬化工作措施,跟踪跟进问效。


  (二)加大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工作实际,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确保企业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加强对纳税缴费人和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让企业掌握政策更精准、享受优惠更彻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减税降费的重大舆情,要密切关注、快速反应、及时妥善处置,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地各部门要统筹整合、协调联动,开展督查工作,不给企业增添负担。各级纪委监委、督查、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地要将减税降费纳入效能考核,发挥绩效管理作用,督促压实责任。


  (四)积极走访调研。各地各部门要聚焦企业和百姓关切,通过调研走访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查找工作落实盲点,及时解决政策落地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完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刻认识做好减税降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从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落实好减税降费措施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攥实工作合力。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工作沟通协调,明确内部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衔接,适时召开任务推进会,沟通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推进减税降费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把减税降费作为政治责任、领导责任、工作责任来严格贯彻落实,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严明工作要求,扛牢压实责任,对工作落实中有重大疏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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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4
文号:宁政办发[2019]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0年第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号)规定,现就我区企业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在疫情期间,可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二、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按照宁政办规发[2020]2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


  三、企业申报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符合条件需要办理延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可自行确认后,通过宁夏区税务局“获得”综合服务平台下载社会保险费缓缴申报表,由企业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后将申报表照片上传主管税务部门办理。


  宁夏区税务局“获得”综合服务平台的安装注册使用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


  对申报办理延期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企业,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采取延期缴费等措施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0]14号)执行,申报流程比照本通告办理。


  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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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工作的公告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一、准备工作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准备工作


  1.根据安全代理接口规范做好开发工作;


  2.准备用于部署安全代理的机器;


  3.准备测试用税控服务器;


  4.准备测试用签章服务器。


  (二)税控服务器厂商准备工作


  1.准备两套厂商初始密钥(正式设备厂商保护公钥,测试设备厂商保护公钥),一套用于正式设备,一套用于长期测试设备,并提交到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2.准备测试税控服务器(应灌入测试密钥、写入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


  二、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原则


  (一)非接触式原则。税务机关搭建互联网端测试环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可通过公开的测试环境地址,远程登录并开展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申请下载、发票开具、文件传输等工作,实现远程非接触式验证。


  (二)主动申请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系统改造优化后,主动向指定邮箱发送相关准备资料和验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提交验证申请信息的先后顺序组织开展验证实施工作。


  (三)充分准备原则。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要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按照税务机关下发的验证方法和工具,完成自验后再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验证,验证不通过的,1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验证。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接入验证流程


  (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验证申请信息,包括平台名称、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安全管理保证书扫描件(模板见附件)、测试税控服务器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用于接收安全代理软件的邮箱、用于接收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的收件地址,并发送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二)税务机关审核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提交的验证申请信息,将测试用平台UKey和测试用税务UKey邮寄至平台方提供的收件地址,将验证方法和工具发送到平台方指定邮箱。


  (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访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测试环境,完成税控服务器发行、税控服务器设备证书制证、发票监制章获取等平台所需初始化操作。


  (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税务UKey操作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虚拟UKey申请”功能,模拟纳税人将测试用户托管至所需验证的服务平台上,完成纳税人虚拟税务UKey托管申请,同时申领测试所需发票。


  (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使用测试用平台UKey,通过税控服务器安全代理,完成发票开具、发票上传操作,并将上传的发票生成版式文件。


  (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将待验证信息(包括:已上传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以及本张发票对应的版式文件)提交至邮箱(地址:dzfptax@163.com)。


  (七)税务机关对上报资料进行验证,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厂商反馈验证情况,并做好记录。验证通过的,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生产环境正式接入(地址:https://61.133.192.42:6001)。


  附件:增值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保证书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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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人社发[2020]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起,免征全区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总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在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退休人员待遇领取等各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四、对于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的应减免社会保险费,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征收部门做退费处理,确保各类企业充分享受到社保费减免政策。


  五、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划定的大、中、小微企业名单执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得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六、各市、县(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并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度基金收入预算。


  阶段性减免、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做出的重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市、县(区)要精心组织实施,尽快兑现减免缓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具体经办问题,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缓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按时足额支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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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宁人社发[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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