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工商发[2017]98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6-30
文号:川工商发[2017]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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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商局、省局相关处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2.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助推自贸区建设改革任务及责任分工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7]20号)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服务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四川自贸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一)调整四川自贸区管理权限。成都、泸州市工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调整下放四川自贸区登记管理权限。对住所在自贸区的内资企业,全部委托片区登记管辖;对住所在自贸区的外资企业,实行工商总局授权登记制度,支持片区工商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善条件争取工商总局授权,暂未取得授权的,由省、市工商局实行委托登记。


  (二)委托下放省级登记事权。省工商局将四川自贸区内的企业(集团)冠省行政区划的名称核准登记的权限委托给四川自贸区三个片区工商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四川自贸区内依法应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内外资企业,委托自贸区工商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辖。


  (三)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完善四川省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及监管平台,加快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双告知制度,深化“成都信用网”和“泸州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建设,推动政府部门间信用信息归集、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二、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四)推行“互联网+工商登记”服务。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要求,积极推进四川自贸区工商注册事务由实体政务大厅办理向网上办理延伸,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逐步实现企业登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发照、网上公示、网上归档的全程电子化,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全省电子证照库的归集、共享和应用,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五)放宽企业名称表述限制。支持四川自贸区内企业在名称中申请冠用“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四川自贸区(天府新区、青白江铁路港和川南临港)片区”字样;对自贸区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统一在住所(经营场所)前加载“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字样。


  (六)推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名称比对系统,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情形外,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试行企业名称自主查询、自主申报、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合并办理;优化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系统,通过互联网、微信和手机app等平台实现企业名称多渠道自主申报、网上核准;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置机制。


  (七)深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支持四川自贸区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加负面清单管理”登记模式,规范住改商登记,建立虚假申报联动监管与联合惩戒机制。支持自贸区各片区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分类型分业态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等便利化措施,探索以邮政通信地址作为企业住所的登记方式,释放住所资源。


  (八)深化“多证合一”改革。积极支持四川自贸区各片区在“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涉企报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等证照,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互认。


  (九)继续深化“先照后证”改革。支持四川自贸区各片区学习借鉴上海、广东自贸区经验,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探索“证照分离”改革。


  三、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产业发展


  (十)实施自贸区品牌升级行动。搭建便利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业。支持和鼓励商标品牌服务机构在品牌设计、价值评估、注册代理、法律服务等方面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和四川省著名商标,打造相对集中的区域性品牌集群。引导出口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争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品牌。


  (十一)促进四川自贸区广告业发展。鼓励在四川自贸区设立广告孵化基地、广告人才培训基地和广告创作基地。鼓励省内外广告企业与四川自贸区企业建立品牌创建协作机制,支持四川自贸区企业在全省广告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广告宣传。


  四、进一步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十二)支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建设。探索“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指导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实施意见》。


  (十三)建立企业网上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社会共治试点,开展企业“百千万”企业信息诚信公示工作,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和企业网上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信息公示和预警制度;建设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


  (十四)规范开放征信服务。支持在四川自贸区设立征信机构,支持征信机构实现全市企业、个人信用数据的汇集,建立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搭建全市统一的企业、个人信用服务平台,为公民、企业、社会组织、司法部门、政府机构提供信用查询等服务。


  (十五)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并完善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健全“一公开”工作平台和公开平台。授权四川自贸区工商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全省“双随机”抽查工作平台自行组织包括信用公示信息在内的各种定向、不定向抽查,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示。


  (十六)构建“三段式”监管方式。创新分类监管模式,综合运用行政管理手段,推动事前提醒告知、轻微违法约谈与告诫、严重违法依法处置的“三段式”监管方式落地。


  (十七)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坚持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全省一体化,依托四川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四川自贸区部门之间涉企信息及时归集和共享使用。向四川自贸区开放全省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数据,为自贸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支撑。


  (十八)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充分发挥竞争政策的基础性作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自贸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制止和查处垄断、限制竞争、侵害商业秘密、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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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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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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