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8-03-01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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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我省地税系统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由税务机关采集、查验、记录其身份信息。


二、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员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以下统称“实名事项”)包括: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代开、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供


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明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四、办税人员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统称“登记证件”)和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五、身份证件类型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六、办税人员实名信息的采集内容包括: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身份证件影像件、授权委托书影像件、联系电话等。


七、同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至国税、地税机关任一方采集即可,无需重复采集。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到地税机关维护办税人员信息。


九、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实名事项时,应首先完成查验认证。通过查验认证的办税人员,不再出示身份证明材料、登记证件等;未通过的,先采集身份信息。


十、查验认证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的排号系统或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办税服务厅未使用排号系统、自助办税终端的,通过办税窗口进行办理。查验认证方式包括身份证件、手机信息验证等。


本公告施行时间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日



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局制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及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简化资料报送,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我局制定《公告》。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由税务机关采集、查验、记录其身份信息。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办税人员范围、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实名办税采集查验流程、应当提交的材料、查验方式等内容进行规定。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还明确通过国、地税数据共享,实现一次性采集,即同一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至国税、地税机关任一方采集即可,在另一方办理相关涉税业务时,该办税人员信息无需重复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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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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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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