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2号——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的考虑

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2020年伊始,新冠病毒疫情在中国大地突发,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中对有些企业的影响可能是可控的,而对有些企业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甚至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也可能极少数行业或企业不受影响。注册会计师对2019年度报表的审计,必须充分考虑新冠病毒疫情对被审计单位重大合同履行及注册会计师2019年年报审计工作和审计报告的影响,评估并判断其是否存在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不再持续经营的未来事项或情况。现就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的审计风险提示如下:


  风险提示一:必须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签订的重大合同情况,评估因新冠病毒疫情对合同履行及经营情况的影响


  1.所谓重大合同,是指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在法律法规上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模式、业务性质、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进行判断识别。它一般包括①买卖、建设工程、设计、委托加工合同;②涉及并购、资产置换、合资合作等合同;③借款合同;④为其它公司提供担保的合同;⑤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变动的合同;⑥被审计单位认为重大的其他合同。对于被审计单位是上市公司的,重大合同范围可以参照《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8年3月27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等规范中关于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借款、担保、租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标准来进行认定。


  2.评估因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的影响。通过对重大合同的审查,评估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的影响,了解重大合同中是否有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及违约责任的有关约定,对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造成履行不能所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主要有三种情况①基本不构成影响,正常继续履行合同,承担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②有影响,可以克服但显失公平,构成“情势变更”。该种情况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更”,受影响方可以通过与相对方协商或法院裁判,延期履行、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解除合同等措施。③有影响同时不能克服,构成“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甚至合同解除,但要经法定程序。


  3.对重大合同的影响,如被审计单位主张新冠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取得相应的审计证据。


  如果此次新冠病毒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对企业来说主要是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因为新冠病毒疫情防控而采取的各种相关措施(如交通封锁、停工停产、停止营业等)的影响,因此应根据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新冠病毒疫情防控采取措施和解除的时间来确定不可抗力发生和消除的时间。


  由于各地区采取的措施在时间及程度上具有差异性,因此各企业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遇到的情况和受到的阻碍也各不相同,故各企业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起始及结束时间根据客观情况也不尽相同。如果企业作为主张遭受不可抗力而减免责任的一方,在被合同相对方要求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及消除时间时,应向相对方提供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通知、公告、文件等证明文件来答复所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消除时间。


  注册会计师应注意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收集和保留因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不能按时履行等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①省政府宣布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文件,除此以外,市级政府、区政府、街道办发布的命令通知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②政府各部门针对新冠病毒疫情的行政管理措施,如交通管控、延长假期及复工时间等相关的文件,如收集的证据不能明确证明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在必要的时候,可通过书面函件、电子邮件、网络咨询、微信等方式询问政府是否可以生产经营并请求相应的回复。


  ③关于疫情对于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情况证明,如买卖合同原材料上涨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显失公平的证明;合同主体因确诊新冠病毒疫情或疑似病例,就医或隔离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④在国际贸易中,外贸公司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线上认证平台或与当地贸促会联系,开具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从维护交易稳定、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企业可以首先考虑通过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的方式变更或解除合同,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如无法协商一致,企业是否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通知,将此次新冠病毒疫情情况以及对合同履行情况的影响告知合同相对方;如果双方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企业是否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4.对于被审计单位以公司股权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的情况,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后,应当了解被担保人是否因股权价值下跌要求增加担保物或担保方式,了解是否对被审计单位后续经营产生影响,并取得相应的审计证据。


  股权担保属于权利质押,质权人相对于一般债权人有权就股权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股权的价值对质权人具有重大影响。新冠病毒疫情的发生虽然属于各方均不能预见的客观情况,各方均没有过错,但是,如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发生导致公司股权价值显著减少,严重影响到质权人质权的实现,除出质人与质权人有明确的约定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增加质押物,或者增加抵押、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以保证被担保人权利的实现。


  风险提示二: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等有关规定,在充分了解重大合同,取得相关审计证据的基础上,评估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的履行是否产生重大损失,并判断是否构成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不再持续经营的未来事项或情况。


  1.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管理层是否已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如果管理层已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进行讨论,并确定管理层是否已识别出包括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而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如果管理层已识别出这些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其讨论应对计划。


  2.如果管理层未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注册会计师应当与管理层讨论其拟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询问管理层是否存在包括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而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3.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是否存在因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可能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且这些事项或情况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


  4.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鉴于重大合同履行不能造成的损失存在不确定性,其潜在影响的重要程度和发生的可能性,为了使财务报表实现公允反映,管理层有必要适当披露该不确定性的性质和影响,则表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如果认为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适合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但存在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导致的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已充分描述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层针对这些事项或情况的应对计划;财务报表是否已清楚披露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由此导致被审计单位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和清偿债务。


  ①如果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以“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为标题的单独部分,内容包括:第一、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中关于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影响导致的重大不确定性所述事项的披露;第二、说明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并说明该事项并不影响发表的审计意见。


  ②如果财务报表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意见基础部分,说明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的影响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但财务报表未充分披露该事项。


  6.如果财务报表已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但根据判断认为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适当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风险提示三: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利用法律专家的工作


  如果注册会计师对新冠病毒疫情对重大合同履行的影响,包括合同正常履行的重大风险、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适应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无法作出职业判断和评估,可以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规定,考虑是否利用法律专家的工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实现审计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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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0
文号: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府规[2020]5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积极缓解疫情对经济运行的影响,进一步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恢复发展,努力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制定以下八条措施:


  一、扶持困难行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行业的企业,按2020年2月至3月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予以全额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残联)


  三、阶段性免收企业污水处理费。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免收2020年2月至3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政集团)


  四、给予市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支持。对市级医用物品、生活物资等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在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政策实施期内发生的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专项用于企业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生产活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五、给予困难行业小微企业贴息支持。对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会展和住宿餐饮、批发零售、外贸等行业小微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发生的30万元及以上新增(含展期)银行贷款,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降低工商业用水用气价格。


  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0年2月至3月的用水,在其它行业用水价格基础上给予0.8元/吨的优惠(优惠后按1.8元/吨收取),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政集团)


  对工业和一般商业企业2020年2月13日至4月12日的用气,给予0.2元/立方米的优惠,减收金额的50%由市财政承担。其中,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至3月12日期间的用气,按照全省政策给予0.3元/立方米的优惠。(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华润燃气)


  七、运用纾困发展基金帮扶重点企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纾困发展基金投资范围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扩大到非上市重点企业,通过股权、债券投资等方式支持重点企业化解经营危机,为尽责自救后仍无法解决危机的企业提供帮助。(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金圆集团)


  八、扩大应急还贷资金服务范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应急还贷服务合作机构从商业银行扩大至经认可的厦门域内证券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市、区(管委会)财政与银行等贷款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厦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其中:贷款机构出资比例不低于20%,其余部分由市和各区、管委会按比例出资),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金圆集团)


  以上政策如国家和省里另有新的规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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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6
文号:厦府规[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2号)和《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厦医保[2020]33号)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1.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交部分。


  2.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所属期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交部分。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020年2月至6月,企业为本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按4%、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生育保险费率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三)注意事项


  1.本次阶段性减免执行起始月份均为2020年2月(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或预缴不在本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期间的社保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收。


  2.企业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社保登记信息”栏目查询“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类型,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进行划型及对应享受减免政策”等有关信息,如有疑问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税务部门将按照政策规定主动调整社保费应缴数据,企业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即可在申报缴纳时直接享受本次阶段性社保费减免政策。


  二、关于2月社会保险费的处理问题


  (一)已申报缴费的。2月已缴纳社保费且符合享受减免政策的企业,其减征部分的费款,税务部门将按规定联合人社、医保部门直接批量办理退费,无需企业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退费成功后,税务部门将通过短信告知。企业也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进行查询。


  (二)未申报缴费的。对于2月份未申报缴费的企业,税务部门已按照减免政策重新调整当期社保费应缴数据,企业核对后可直接申报缴纳。


  三、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衔接问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后,仍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当期社会保险费的,可继续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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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人社发[2020]2号 福建省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5日


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其中: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责任单位: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人社厅、财政厅)


  二、减免期间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减免政策执行期为三项社会保险费所属期。对中小微企业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其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三、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四、优化减免企业对象认定流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我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等统计情况确定大型企业,其他企业原则上确定为中小微企业。对暂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人社、工信、统计、发改、财政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税务、统计、工信、人社等部门要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责任单位: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省工信厅、人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五、切实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各地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在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工作中,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在征收环节,税务部门按减免规定核定企业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数额,企业申报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费率不做调减。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六、落实资金保障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同时,要切实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并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收入预算。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人社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二)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后,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由全省历年结余基金弥补。省级暂存在厦门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结余,2020年到期的定期存款应按照规定将每笔定存资金本息于到期次日上缴省级财政专户。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厦门市人民政府)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后,各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由本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历年结余基金弥补。如当地工伤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不足弥补的,可申请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省级按规定调剂补助后,各地要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


  七、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统筹做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确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级人社、税务、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风险防控和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效应分析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制定依据和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企业、稳就业具有重要作用。


  二、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要点是什么?


  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要点可以简要概括为三点:


  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是减。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中小微企业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尊重其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会不会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的是企业单位缴费部分,重点是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职工个人权益不会因此受影响。我省实施办法重申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要求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


  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会不会影响相关社会保险待遇发放?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虽然会对今年三项社会保险保险基金收支产生影响,但是可以通过使用历年结余、省级调剂等办法来保持基金正常运行。对于可能出现的当期基金收支缺口,我省实施办法已经明确了弥补办法,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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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5
文号:闽人社发[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医保[2020]33号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经营困难期,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及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阶段性减征


  2020年2月至6月,企业为本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按4%、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生育保险费率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二、继续执行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导致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继续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参保人待遇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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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厦医保[2020]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会[2020]2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会计核算指导,促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社会捐赠管理,提升捐赠业务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制度规定,现就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和捐赠业务会计核算通知如下:


  一、强化捐贈资产內控管理


  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后要根据捐赠文件、物资接收清单、资金到账凭据等及时登记造册,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真实的收据。对捐赠资金要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及时入账;对捐赠物资要明确仓库或指定地点存放,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好签收手续,并做好出入库明细台账登记。


  二、把握捐赠会计确认原则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确认捐赠收入:(1)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下情形中,不确认捐赠收入:(1)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此种情形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2)对于口头承诺捐赠款物但未实际履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不确认捐赠收入,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三、做好捐赠业务会计核算


  (一)捐赠款物的会计计量


  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受赠资产如为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二)捐贈款物主要账务处理


  1.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捐赠收入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捐赠收入ー一限定性收入”或“捐赠收入一一非限定性收入”。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浄资产”和“非限定性浄资产”,借记“捐赠收入一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限定性浄资产”科目;借记“捐赠收入ー非限定性收入”科目,贷记“非限定性浄资产”科目。


  2.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确认为受托代理资产(负债)的,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借记“现金一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一一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转赠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转出受托代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借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现金一一受托代理资产”“银行存款一一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科目。


  四、保障会计制度实施质量


  接受疫情防控社会捐赠的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组织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公立医院、红十字会等预算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一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登记及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各市县财政部门和有关省直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会计核算工作指导,保障会计制度实施质量。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管职责,有效发挥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内部监督的各自优势,切实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管,指导、督促《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得到有效落实。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捐赠等相关业务会计核算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实务操作案例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附件


接受捐赠资产会计实务操作案例


  案例1:某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202X年2月1日接受甲企业捐款100,000元,已存入银行,并指定用于新冠肺炎防控购置口罩和隔离防护服。2月5日接受乙企业捐赠医用一次性口罩一批,有商场采购发票和明细物资请单,含税金额50,000元,用于防控疫情。基金会应当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并登记入账。


  (1)202X年2月1日,接受甲企业捐赠款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00,000


  (2)202X年2月2日,该基金会决定将所收甲企业捐款中的80,000元采购医用防护服,20,000元采购N95标准口罩,当日送达某疫情防控定点医院,账务处理:


  借:存货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100,000


  贷:存货  100,000


  (3)202X年2月5日,收到乙企业捐赠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于当日送达若干隔离医学观察点,账务处理:


  借:存货  50,000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50,000


  借:业务活动成本  50,000


  贷:存货  50,000


  (4)202X年2月末,将捐赠收入费用结转净资产,账务处理: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150,000


  贷:限定性净资产  150,000


  借:限定性净资产  150,000


  贷:业务活动成本  150,000


  案例2:某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202X年2月3日收到丙企业委托转赠给某防疫定点医院的呼吸机一批,无采购发票,有物资清单,市场价格为500,000。


  (1)202X年2月3日,收到丙企业委托转赠的物资,当场验收入库,账务处理:


  借:受托代理资产  500,000


  贷:受托代理负债  500,000


  (2)202X年2月4日,该基金会将受托转赠的呼吸机送达指定医院,账务处理:


  借:受托代理负债  500,000


  贷:受托代理资产  500,000


  案例3:某公立医院(事业单位)202X年2月1日接受丁企业捐款200,000元,用于本次疫情防控专门购置防疫用品,已存入银行。2月3日接受戊企业捐赠口罩和防护服一批,用于医护人员使用,有商场采购发票和明细物资清单,含税金额100,000元。2月5日收到主管部门调拨的一批社会捐赠保障性物资,调拨清单注明价值100,000元。


  (1)202X年2月1日,接受丁企业捐赠款。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捐赠收入  200,000


  【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00,000


  贷: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  200,000


  (2)202X年2月3日,接受戊企业实物捐赠。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库存物品  100,000


  贷:捐赠收入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3)202X年2月5日,收到主管部门调拨物资。


  【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借:库存物品  100,000


  贷:无偿调拨净资产  100,000


  【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4)202X年2月末,结转财务会计中捐赠收入,


  借:捐赠收入  300,000


  贷:本期盈余  300,000


  财务会计“无偿调拨净资产”、预算会计中“其他预算收入——捐赠收入”于202X年末按制度要求结转。


疫情防控期间接受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及会计核算操作问答


  为指导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好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省财政厅印发通知,对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的管理及会计核算处理实务操作相关问题给予解答。


  01、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如基金会、慈善协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是否要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答:是的。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如基金会、慈善协会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均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内控管理及会计核算的通知》做好捐赠款物管理和会计核算。


  02、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是否也要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答:不是。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均属于预算单位,在进行捐赠款物内控管理的时候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试行)》进行规范,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关于捐赠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


  03、我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捐赠,包括资金、物品以及一些单位作出的捐赠承诺,上述是否都能按捐赠收入处理?


  答:捐赠是指一个实体自愿无偿向另一实体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捐赠收入,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确认捐赠收入:


  (1)与捐赠相关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捐赠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以下情形不确认捐赠收入:


  (1)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款物,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款物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无权改变上述款物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进行处理,会计核算时应当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2)捐赠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等被称之为捐赠承诺。捐赠承诺不满足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捐赠承诺,不应予以确认,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3)对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4)如果款物提供者提出捐赠时要求非营利组织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款物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04、捐赠有哪些类型?


  答:捐赠按照使用是否受到限定分为: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


  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属于限定性捐赠;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没有设置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属于非限定性捐赠。捐赠按照物品种类分为:资金捐赠;物资、设备、房产等实物资产捐赠;劳务捐赠等。


  05、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如何进行内控管理?


  答:接受新冠肺炎捐赠的公益、慈善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应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工作程序,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等有关制度,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管理。捐赠款物应按规定区分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进行管理。


  06、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当确认收入?应如何确定入账价值?


  答: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予以确认为一项收入:


  (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受赠资产如为现金、银行存款等资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①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②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3)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07、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一批口罩、防护服等实物物资的捐赠,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存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或非限定性收入)


  对于接受的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如因无法满足捐赠所附条件而必须将部分捐赠款退还给捐赠人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2)期末,将“捐赠收入”科目各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会计分录如下:


  借: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贷:限定性净资产


  借:捐赠收入-非限定性收入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08、限定性净资产能转换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吗?


  答:可以。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解除,应对净资产进行重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化为非限定性净资产。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条件已经解除的3种情况:


  ①所限定净资产的限制时间已经到期;


  ②所限定净资产规定的用途已经实现或目的已经达到;


  ③资产提供者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撤销了所设置的限制。


  如果限定性净资产受到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限制,则应当在最后一项限制解除时,才能认为该项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解除。


  09、我基金会(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到捐赠形成的收入是否需要交税及会计核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八十五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捐赠收入不缴纳所得税,无需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


  注:非营利组织需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相关规定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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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7
文号:闽财会[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的部署,现就疫情期间不动产出租方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租金,帮助其渡过疫情难关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至少一个月租金,指出租方按月减免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或通过定额或比例等方式减免租金,按照疫情期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的减免租金额度,相当于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


  二、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三、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


  四、出租方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减免税申请报告;


  (三)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如不动产租赁合同及减租补充合同);


  (四)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五、出租方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选择登陆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提交减免申请。


  六、出租方以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如有延期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疫情期间因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相应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对个体工商户加大扶持、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的部署,鼓励不动产出租方在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适用对象。通过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含)以上租金,帮助其度过疫情难关的不动产出租方,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规定减免税额上限。减免税额不超过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总额且不超过三个月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1.减免租金总额指出租方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至少一个月(含)以上的租金合计。对减免同一个体工商户未达一个月或减免企业的租金,不计入减免租金总额。


  2.三个月应纳税额为以2020年2月按出租方所有房产及土地减免租金前的自用和出租情况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基数乘以3个月计算。


  (三)明确不能重复享受。出租方因疫情已享受困难中小企业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不再重复享受。在计算减免税额时应扣除已享受的减免税额。


  (四)规定减免税申请的途径及所需资料。出租方可以通过福建省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或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减免申请。所需提交的四种申请材料中,证明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相关资料、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房产(土地)的材料及复印件可容缺,待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交。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日常征管,要求出租方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税务部门将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告知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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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现就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企业的条件


  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物流信息全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对实际承运驾驶员和车辆的运输轨迹实时展示,并记录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运输轨迹数据。


  (三)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实现有效对接,按照要求完成数据上传。


  (四)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


  (五)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将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层报省税务局确定列为试点企业。


  二、试点内容


  经省税务局批准,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二)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三)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四)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见附件1)。


  (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四、涉税事项办理及相关要求


  (一)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二)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见附件2)。


  (三)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试点企业及实际承运者均应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税款义务,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税务部门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1.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协议.doc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对《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进行修订,明确相关事项。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试点企业申请流程。


  (二)明确了代开对象专用发票开具事项,特别制发了《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代缴税款协议》。


  (三)规定了涉税事项办理,明确了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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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不含厦门,下同)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应当登录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https://fpdk.fujian.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


  二、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及发票需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加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涉税风险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办理发票“增版”“增量”。


  三、纳税人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应按卷(一卷100份)申领,主管税务机关按卷发放。


  四、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除另有规定外,仅限于福建省范围内使用。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此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布福建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二)对发票使用范围进行调整,发票不再仅限于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内使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使用。


  (三)明确纳税人申请“增版”“增量”事宜。


  (四)明确纳税人按卷申请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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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弘扬“爱心厦门”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助力慈善,更好地落实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现将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整理如下(文件发布时间截至2020年2月),请周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不得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福建省登记管理:


  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5]42号)


  2.《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6]41号)


  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7]51号)


  4.《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8]21号)


  5.《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闽财税[2019]30号)


  厦门市登记管理:


  1.《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5年第一批)的通知》(厦财预[2015]10号)


  2.《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5年第二批)的通知》(厦财税[2015]3号)


  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5年第三批)的通知》(厦财税[2015]5号)


  4.《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6年第一批)的通知》(厦财税[2016]7号)


  5.《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6年第二批)的通知》(厦财税[2016]10号)


  6.《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6年第三批)的通知》(厦财税[2016]25号)


  7.《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7年第一批)的通知》(厦财税[2017]13号)


  8.《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7年第二批)的通知》(厦财税[2017]22号)


  9.《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8年)的通知》(厦财预[2018]61号)


  10.《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的通知》(厦财税[2019]7号)


  11.《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第二批)的通知》(厦财税[2019]8号)


  12.《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第三批)的通知》(厦财税[2019]10号)


  13.《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第四批)的通知》(厦财税[2019]14号)


  厦门市各区登记管理:


  1.《厦门市海沧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海沧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厦海财[2019]73号)


  2.《厦门市同安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的通知》(同财[2019]128号)


  3.《厦门市翔安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翔安区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的通知》(翔财预[2019]52号)


  4.《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集美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19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厦集财[2019]44号)


  5.《厦门市湖里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湖里区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2019年)的通知》(厦湖财[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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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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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2020年第3号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第一批)名单:


  厦门市慈善总会


  厦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厦门南普陀慈善会


  厦门市鸿山慈善会


  厦门市思明区慈善会


  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


  厦门市湖里区老年福利协会


  厦门市集美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沧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沧区石室禅院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区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区同心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梵天厚学慈善会


  厦门市翔安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丝慈善会


  厦门市捌玖家政人员关爱基金会


  厦门市百江慈善基金会


  厦门大博医疗慈善基金会


  厦门市第九中学教育基金会


  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厦门广济慈善基金会


  厦门海峡研究院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海峡文化艺术品保护基金会


  厦门莲花爱心基金会


  厦门市圆梦扶贫基金会


  厦门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泉水慈善基金会


  厦门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


  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


  厦门市海峡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厦门仁爱医疗基金会


  厦门市致诚信用大数据基金会


  厦门市禹洲公益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9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9年度纳税申报表。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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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0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加快茶产业发展步伐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第170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省税务局未发布行业税负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为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因此,增值税不是按照税负率征收,省税务局也没有发布任何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


  二、税负预警指标不同于税负率


  经与领衔代表雷金梅所在地的宁德市税务局联系,原宁德市国税局分别于2011年7月25日和2012年9月26日,发布《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11年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行业税负预警值的通知》(宁国税函[2011]71号)、《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2012年增值税行业税负预警指标的通知》(宁国税函[2012]74号),对茶叶生产等部分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税负率预警。据宁德市税务局反馈,增值税税负预警指标是纳税评估的指标之一,不等同于征收率,不是作为征收税款的依据。


  2019年1月3日,宁德市税务局已废止了上述文件,未再下发茶叶生产等行业的税负预警指标。


  三、税务部门大力推行核定扣除,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为减轻茶叶生产企业的税收负担,2015年10月1日起,原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将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茶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核定扣除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调整为产成品的适用税率,增加了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2019年度,我省674户茶叶生产企业纳入核定扣除的试点范围,降低税收负担6959.7万元。


  四、进一步做好与领衔代表雷金梅的沟通联系


  2020年3月12日,我局货物和劳务税处电话联系领衔代表雷金梅,已就相关情况进行沟通反馈。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林茂椿


  联系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09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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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税函[2020]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明确以下事项,请遵照执行:


  一、确定试点企业


  申请试点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附件1)、经营资质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相关线上服务能力说明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实后报厦门市税务局确认。


  二、专用发票开具和涉税事项办理


  为会员通过该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前,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附件2)。


  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三、试点企业管理


  试点企业如需取消试点资格,或因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试点条件的,应于发生变化的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上报厦门市税务局后,取消其试点资格。


  厦门市税务局将在官方网站公示确定或取消试点企业名单。


  四、工作要求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按照纳税人自愿的原则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应加强对试点企业的培训辅导和管理,发现试点企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上报厦门市税务局,取消其试点资格并依法处理。


  附件:


  1.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申请(取消)受理单.doc


  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doc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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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厦税函[2020]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疫情防控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税务总局决定2020年以“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为主题,连续第7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支持抗击疫情和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根据税务总局的整体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厦门实际,现就我市税务系统开展2020年“春风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四力”要求,扎实开展“春风行动”,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支持全面做好“六稳”工作,努力实现厦门市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为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确保“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税务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行动内容


  (一)支持疫情防控帮扶企业纾困解难


  1.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大数据和第三方数据的应用,精准定位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主动以短信、微信等方式给予温馨提示。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使各项优惠政策尽快落实到位。持续发布政策热点问题解答。切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评。针对企业合理诉求,加强政策研究储备,在权限范围内研究完善政策或积极向税务总局反映。


  2.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落实省、市政府相关减免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对缴费人的宣传辅导,做好政策解读、操作讲解、疑问回答等工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加强部门信息共享,简化操作流程,方便参保单位准确办理。对2月份已经缴纳有关费款的参保单位,无需申请及提交资料,由税务机关依职权主动发起退费。


  3.大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比例提升到80%。落实好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要求,不断优化和拓展“非接触式”出口退(免)税服务。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使各项政策易于知晓。


  4.不断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办税服务厅清洁消毒等安全防护,对确需到现场办理税费事项的纳税人、缴费人,加强导税服务,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推行预约办、错峰办、容缺办、自助办,营造安全放心、便捷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


  5.切实落实延期申报、延期缴税和发票保障措施。对受疫情影响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缴税有特殊困难的,依法及时为其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在2020年2月份申报期内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二)积极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6.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参加当地政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工作,结合税务部门职能提出意见建议,按要求做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从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


  7.加强协同凝聚合力。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财政、人社、医保、交通、农业等部门的对接,根据其需求主动提供税收数据等方面服务,并结合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和情况,积极采取税收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发展。


  8.加强帮扶精准纾困。提高支持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发挥税收数据搭桥作用,对上下游衔接不畅的企业,加强税收数据分析助力企业实现供需对接。对重点企业推行“一企一策”“一对一”“点对点”帮扶等服务措施。做好在建和新开工重大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


  9.着力支持小微企业。在不折不扣落实好小微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可根据疫情情况,合理调整疫情期间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优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方式,在税务网站建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畅通小微企业诉求线上直联互通渠道,推行小微企业跨区迁移线上办理,切实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10.深化“银税互动”助力解决融资难题。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数量扩大一倍,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实现小微企业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11.积极促进稳就业。落实好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或吸纳特殊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税收数据分析企业用工数量变化,为稳就业提供参考。


  (三)全力服务国家发展战略


  12.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继续落实好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按照《支持脱贫攻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相关优惠政策,抓好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等政策落实,跟踪执行情况,开展效应分析。扎实做好对口扶贫工作。进一步健全绿色税制体系,完善节能、治污设施、监测设备、第三方防治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好环境保护税法,按照总局部署,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13.支持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研究和落实全面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的税收服务举措。进一步提出和完善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厦门片区税收创新改革措施。


  14.更好服务共建“一带一路”。积极配合总局,更新我局对口国家(地区)投资税收指南,支持企业“走出去”。


  15.大力支持外贸出口。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允许已放弃退税权的企业选择恢复退税权。积极推动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19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积极推行离境退税便捷支付、“即买即退”等便利化措施。


  16.积极服务外资发展。落实好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非居民企业享受协定待遇资料备案改备查办法,增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便利度,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鼓励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建设。利用税收大数据,跟踪分析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利润分配等情况,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17.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巩固抓落实的力度、巩固抓落实的质量、巩固抓落实的格局,拓展政策宣传效应、拓展便利服务举措、拓展听取意见建议完善政策的渠道,以更实举措、下更大气力进一步抓好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落细。继续落实好降低增值税税率、留抵退税等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新动能成长。继续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


  (四)切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18.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做好迎接国家发改委2020年中国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确保《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纳税服务规范》落地,持续提高办税缴费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建立和实施税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纳税人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扎实开展好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19.提高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实现企业开办涉税事项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加强重大涉税政策辅导,依托我局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强化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和重组事项协调。


  20.全面推进网上办税缴费。认真落实《电子税务局规范》,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5%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加强与自然资源、住建、民政等部门合作,推动实现网签合同备案、婚姻登记等信息共享,便利办税缴费。


  21.优化发票服务。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拓展升级,力争年底前在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上取得实质性明显进展。在部分地区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对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推进解决税控设备第三方收费问题。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允许纳税人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方便纳税人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自2020年3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2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注重多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案头风险分析,不准搞大面积、重复性直接下户现场调研;注重多运用风险导向下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差异化管理,不准搞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无差别稽查;注重多运用兼顾法理情的审慎包容监管,不准搞简单粗暴、选择性、一刀切的随意执法。全面梳理进户检查事项,制定并公布进户检查事项清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3.优化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咨询、投诉、举报等涉税涉费诉求的多渠道接收、快速转办、限时响应、结果回访、跟踪监督、绩效考评机制。


  24.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落实税务总局新修订的《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在认定非正常户时取消实地核查要求,并将未申报时间统一延长为3个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由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明确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收“过头税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提升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春风行动”作为支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认真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突出特色广泛宣传。要认真总结“春风行动”亮点工作经验,主动地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推送;要主动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互动,依托各类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各项便民服务举措,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


  (四)切实加强跟踪问效。针对“春风行动”重点举措实施和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项工作任务牵头部门都要建立台账、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加强跟踪指导和检查督促,及时反映活动开展情况,认真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便民办税措施真正落地、落细、落实。善于总结经验,把一些好的政策和做法规范化、制度化,形成长效机制。对于“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局(纳税服务处)报告。


  附件: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任务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xls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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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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