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川注协[2019]38号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9号)规定,协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5月13日


  附件: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9号)


  二、申请注册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经依法认定或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申请注册须提交材料及要求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附表1)


  注册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出具的符合注册条件的承诺;申请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在该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业的承诺。


  事务所分所的申请人,既要有分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分所公章,同时还要有总所负责人签字及加盖总所公章,总所已授权的除外(授权文件应报省注协备案,授权文件需注明授权内容、授权期限及授权双方信息等必备要素)。


  注册申请表内容应填报完整,要件齐全;正反面打印或盖骑缝章。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附表2)


  注册备案表填报信息应与注册申请表相关信息一致。因信息不一致导致备案退回或被财政部要求撤销注册的,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自行承担责任。


  (三)截至申报日期满两年的有效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可验证)。由注师个人缴纳社保的,还应提供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及事务所报销相关费用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退休人员应提交退休证复印件,或成都市企业退(离)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表(可验证),或社保部门盖章的养老待遇审核表复印件;内退人员提交原单位出具的内退证明及原单位内退相关文件复印件(退休证明及相关退休证明应距申报日期满2年)。


  申请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当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信息或者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信息。


  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和签证信息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信息。


  (四)申请人原为非执业会员的,须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为外省非执业会员的,应先将非执业关系转至我会后,才可申报执业注册。


  五、注册程序及期限


  (一)网上申报


  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前,须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填报申请注册注师信息。填报信息须准确无误。


  网上申报具体操作: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点击左上方“用户登录”→输入会计师事务所用户名、密码→点击“注册管理”下的“注册审批”→点击“新增”,录入新注册人员相关信息→对所填报内容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


  (二)提交资料


  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事务所向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纸质资料。并将EXCEL版本的附表1和附表2发送至注册部邮箱sczc321 163.com,邮件主题为“20××年注册-××事务所”。


  受理注册时间:每双月1日-15日(节假日及年检期间除外)。


  (三)形式审查及受理


  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受理其注册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注册申请,省注协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注册办结


  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省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在省注协官网公告;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注协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注册的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七、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必须符合本指南第二条规定的注册条件,并且没有第三条规定的不予注册所列情形。


  八、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


  (一)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二)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


  九、省注协将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后的专职从业检查,包括现场实地核查、年度任职资格检查重点关注等。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省注协对该注册会计师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申请材料的,由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向社会公告。


  附表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附表2: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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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3
文号:川注协[2019]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80号)。


  二、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办发[2006]4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5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以下简称2018年第65号公告),取消了20项税务证明事项。为落实2018年第65号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对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主要内容


  经过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其中有2份税收规范性文件涉及2018年第65号公告中取消“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办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时,需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事项,现决定废止。


  (一)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函[2004]180号)。


  (二)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川国税办发[2006]4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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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部分业务暂停办理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6月21日开始进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扣缴类业务上云切换升级工作。届时,ITS扣缴客户端和税务大厅端部分业务将暂停对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


  2019年6月21日20时至2019年6月25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渠道


  全省使用ITS税务大厅端、扣缴客户端的渠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服务场所,以及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缴客户端。


  (三)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扣缴客户端将暂停办理所有业务,税务大厅端将暂停办理以下业务:


  1、自然人信息采集


  2、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含新增、修改、作废业务)


  3、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含新增、修改、作废业务)


  4、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含新增、修改、作废业务)


  5、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含新增、修改、作废业务)


  6、个税扣缴义务人申请汇总申报


  7、个税扣缴义务人申请多部门申报


  二、可正常办理的其他ITS渠道及业务


  (一)APP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二)WEB端所有功能均可正常使用。


  三、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6月25日8时,以上暂停业务恢复办理。系统恢复后,首次启动扣缴客户端时将提示软件升级,请按照提示进行升级,否则将导致软件无法使用。


  四、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妥善安排时间,提前办理系统切换期间停办的涉税事项,避免因系统切换造成影响。


  (二)系统切换完成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因大厅拥堵导致办税时间延长。


  (三)系统切换期间,请广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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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稻谷、肉制品、调味品加工等七个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省税务局、财政厅决定在我省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等七个行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将从事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应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稻谷、魔芋、皮蛋加工行业按照投入产出法适用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食用菌、肉制品、调味品、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业按照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耗用率(详见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2019年7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详见附件2)。


  六、按照投入产出法适用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生产过程中采用混合农产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应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不同农产品的比例,计算当期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不同农产品对应产品的销售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生产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八、对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次年1月31日前,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同时将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上报省税务局备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稻谷、肉制品、调味品加工等

七个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将从事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的农产品应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稻谷、魔芋、皮蛋加工行业按照投入产出法适用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食用菌、肉制品、调味品、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业按照成本法核定农产品耗用率(详见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2019年7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详见附件2)。


  (六)按照投入产出法适用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生产过程中采用混合农产品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应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不同农产品的比例,计算当期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不同农产品对应产品的销售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生产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八)对适用成本法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次年1月31日前,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度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同时将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上报省税务局备查。


  三、施行时间


  尽快在稻谷、肉制品、食用菌、调味品、魔芋、皮蛋和动物皮毛(羽绒和猪鬃)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利于遏制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行为,加强增值税征管,促进相关行业纳税人持续健康发展,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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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财税[2019]4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获得2018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精神,现将经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定的获得2018年度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第二批)公布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


  1.广元市教育基金会


  2.洪雅县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四川省抗癌协会


  5.四川省城市商业银行协会


  6.四川省宠物协会


  7.四川省钒钛钢铁产业协会


  8.四川省扶贫基金会


  9.四川省红十字基金会


  10.四川省护理学会


  11.四川省民营文化企业协会


  12.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3.四川省社区卫生协会


  14.四川省索玛慈善基金会


  15.四川省文化产业商会


  16.四川省五粮液慈善基金会


  17.四川省现代物流发展促进会


  18.四川省循环经济协会


  19.四川省医师协会


  20.四川省医学会


  21.四川桃花源生态保护基金会


  22.四川天泽慈善基金会


  以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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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31
文号:川财税[201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精神,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加快建筑劳务企业转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拟印发《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7个工作日。欢迎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可在征求意见期间提交书面材料,企业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锴


  联系电话:85520120;电子邮箱:931970833 qq.com


  附件:《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5日


  附件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创新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9号)精神,现就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绵阳、泸州、内江、宜宾、巴中


  二、试点工作内容


  (一)暂停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自2019年9月1日起,试点地区停止受理新办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已经取得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可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延期等事项。取消建筑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限制,试点地区内依法分包建筑劳务作业,应从目前的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建筑工人与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过渡,施工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建筑劳务作业再分包给专业作业企业。引导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发展,实行建筑工人既是劳动者,又是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出资人,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劳务分包公司。


  (二)发展专业作业合伙企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与施工作业业绩的班组长与建筑工人或者不同工种建筑工人合伙出资依法设立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登记设立的规定。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建筑相关专业执业注册人员或取得职业技能资格的持证专业技术工人担任。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为依据申请登记专业作业范围,无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劳动经营合法载体,应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等工作,依法为建筑工人提供相关社会保障。


  (三)专业作业企业类别设置。根据建筑业实际用工需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分类,暂设立7个专业:砌筑、混凝土、钢筋、木工、防水、水电、其他专业作业。每个专业作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人,且经考核(培训)合格的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50%。每个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原则上不得同时申请2个以上专业。专业作业企业需按登记的作业范围与持证人员技能工种岗位从事建筑劳务作业。


  (四)实行专业作业企业信息报送制度。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向注册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本企业基本资料申请登记,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scjst.sc.gov.cn),进入“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在“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中填报并上传营业执照、作业类别、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证书、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即可在全省建筑市场承接建筑劳务作业。


  (五)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完善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全省在建项目应通过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动态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情况、技能等级情况、从业记录、诚信信息以及工资发放情况,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专业作业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的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报送项目承包企业备案、核实。


  (六)提升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立以专业作业企业为主体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制,引导企业采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新型学徒等多种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充分利用施工现场资源,实现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改革工资分配制度,鼓励专业作业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等级与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挂钩制度,调动建筑工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是深化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打通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通道,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地区要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沟通,建立联动协调机制,规范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市场行为,强化专业作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对存在报送虚假备案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人证分离、违规从事建筑劳务作业、不执行实名制管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专业作业企业及时进行查处,记入不良行为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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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8日


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办法,并监督指导全省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规划、管理和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财政厅负责组织建立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每一个学习周期下达。专业科目由财政厅在每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中发布。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


  (四)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当年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 参加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学分所属年度以公布考试成绩的时间或录取文件时间为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90学分;


  (八)完成当年度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的,折算为90学分;


  (九)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等,考试或考核合格的,1学时折算为3学分。


  第五章 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属地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财政厅门户网站“四川会计服务”栏目为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指定网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及时到指定网站进行个人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以及会计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申请等。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录指定网站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地财政部门现场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四)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同时在该证书上进行学分登记。


       第六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面授教育机构应当将具体的教学计划、师资课件、时间地点、授课对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在实施5日前报送所属地财政部门。网络教育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将资料报送财政厅。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参照上述要求报送具体教学计划。


  第二十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首次向财政部门报送教学计划时,应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五款明确的相关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用人单位首次向所属地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证明材料。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上述材料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重新报送。


  第二十一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属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四)泄露学员个人信息;


  (五)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登记事项时弄虚作假;


  (六)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承担以后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行为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记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规组织或报送虚假资料的,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受理其继续教育登记事项,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概念解释


  (一)本办法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包括县级及以上。


  (二)本办法中“会计相关考试”包含注册会计师考试、资产评估师考试、税务师考试等。


  (三)本办法中“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会议”指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政策师资培训会议、会计政策、准则、制度宣传培训会议等。


  (四)本办法中“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指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财政局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细则,报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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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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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代开发票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超过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需要代开发票的,统一按照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三、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纳税人兼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按其各项目收入之和加总计算,按其主营项目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


  纳税人办理首次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根据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主营项目。在实际经营活动中,纳税人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变更,可根据一个纳税年度中发生的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占比最大的项目确定,在次年的首个征期内调整。


  五、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原则上按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


  六、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在代开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应在经营管理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办理。


  七、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开具发票时税务机关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的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依法扣缴”。


  八、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发[1997]359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8年第2号公告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等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释放改革红利,增进民生福祉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一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税制改革。我省各市、州税务局相继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负。为规范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代开发票环节预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采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征收方式。


  (一)明确两项政策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季度销售额(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季度销售额(营业额)超过9万元的,以销售额(营业额)全额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代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规范核定征收管理


  1.关于征收方式问题。税务机关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依职权确定一种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在实际征管中,纳税人确实需要或应当转换征收方式的(包括:核定征收方式之间转换、核定征收转查账征收和查账征收转核定征收),原则上应当在纳税年度当年末结清税款,在次年首个征期办理征收方式转换。


  增值税为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增值税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当实行查账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人所得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如兼营多个项目的增值税纳税人,无论纳税人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按其各项目收入之和加总计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根据主营项目行业门类确定。


  纳税人办理首次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根据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主营项目。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如果纳税人主要经营活动发生变更,税务机关也可根据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销售额(营业额)收入总额占比最大的项目确定,在次年的首个征期内调整主营项目。


  3.关于纳税期限问题。取得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原则上按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


  (三)调整代开发票环节预征规定


  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放管服”的要求,“还权还责”于纳税人。


  1.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按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在代开的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在经营管理地自行申报”。


  2.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税务机关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2%预征个人所得税。


  3.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落实法定扣缴义务,对取得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税务机关应当在代开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依法扣缴”。


  三、施行时间


  为及时落实国家“放管服”要求,让纳税人办税更便捷,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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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实名办税监控工作要求,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加强信用管理,规范和推进我省实名办税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二、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税人员应进行实名采集。办税人员可以是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负责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含发票领购人)、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法定代表人应进行实名采集: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或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非正常户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时,应采集其法定代表人。


  三、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以下简称“实名事项”)包括:确认纳税人登记信息、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四、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其办税人员应将本人实名信息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采集。已办理过涉税事项但未完成实名办税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应在本公告下发后尽快向税务机关提交实名信息进行补充采集。


  五、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实时人像信息等。


  六、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七、实名信息采集方式分为现场采集和互联网采集。办税人员可优先采用互联网进行实名信息采集,税务机关无特殊理由不得在某个办税环节强制要求办税人员到现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方便办理。


  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办税人员需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的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还需出示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员的,还需出示税务代理合同原件。


  八、办税人员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进行实名信息验证。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委托授权关系的证明材料。


  九、实名信息验证方式分为现场验证和互联网验证。办税人员办理实名信息验证时,现场验证通过采集设备进行实时人像验证比对,互联网验证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实时人像验证比对。


  十、已采集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实名信息变更处理。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十二、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稳步推进实名办税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办税负担、加强信用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有关规定,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定义、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办税人员范围、实名信息采集内容、实名信息采集应当提交的材料、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验证时应提供的资料以及实名信息的变更等内容进行规定。


  《公告》提出的实名信息采集验证,优先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也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验证。


  《公告》提出纳税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实名信息变更。


  《公告》规定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管理实名信息,同时负有保密义务。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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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公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从2019年9月1日起,将进入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现将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2020年我市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


  二、缴费时间


  集中缴费时间从2019年9月1日开始,2019年12月25日截止。请务必在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缴费,逾期缴费将给您医保待遇享受带来影响。


  三、参保登记


  (一)首次参保人员需先到户籍所在地(或长期暂住地)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


  (二)一般人员跨县区参保,需先到新参保地的劳动保障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缴费方式


  (一)协议代缴。城乡居民缴费人到税务部门委托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绵商银行等商业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实行银行代扣。原已采用协议代缴方式的缴费人,税务机关将继续按原协议委托银行扣款(如原扣款账户非缴费人本人的,需到银行重新签订本人账户的扣款协议方可扣款)。


  (二)银行代收。城乡居民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邮储银行、绵商银行的网点办理参保缴费,也可以通过以上银行的网银、手机银行APP、银行自助终端等办理参保缴费。


  (三)税务征收。城乡居民缴费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非接触缴费方式(含电子税务局、“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等)办理社保费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当地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征收窗口缴纳。


  (四)学校代收。在学校统一参保的学生由学校代收。


  一般人员正常续保缴费,按本通告的缴费方式办理。


  五、困难、特殊人群参保缴费


  困难、特殊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税务部门征收。


  广大缴费人如需咨询相关医疗保险政策,请致电当地医疗保险部门;如遇相关缴费问题,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


  (一)利州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利州区税务局:0839—6150851


  利州区医疗保障局:0839—6183035


  (二)昭化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昭化区税务局:0839—8724341


  昭化区医疗保障局:0839—8722077


  (三)朝天区: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朝天区税务局:0839—8680901


  朝天区医疗保障局:0839—8625801


  (四)苍溪县:


  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0839—5222363


  苍溪县医疗保障局:0839—5233055


  (五)旺苍县:


  国家税务总局旺苍县税务局:0839—6211907


  旺苍县医疗保障局:0839—4222136


  (六)剑阁县:


  国家税务总局剑阁县税务局:0839—6602089


  剑阁县医疗保障局:0839—6600429


  (七)青川县:


  国家税务总局青川县税务局:0839—7807513


  青川县医疗保障局:0839—7205791


国家税务总局广元市税务局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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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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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暂停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的预告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19年9月29日四川省将正式上线运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以下简称发票系统2.0版)。


  发票系统2.0版将对现有的发票系统进行整合升级,为保证数据迁移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省将于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8日暂停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


  逾期未抄报税将导致税控设备被锁死,无法正常开票。


  为不影响您正常开票及办理其它业务,请您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完成增值税抄报税和纳税申报等工作。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9年8月30日


逾期抄报税热点问题解答


  1、什么是抄报税?


  抄报税是指使用税控设备(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的纳税人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将上月税控设备的使用情况联网汇总上报的操作。无论上月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都需进行抄报税操作。


  2、如何抄报税?


  见2019年8月29日推送的《关于及时抄报税的温馨提示》。


  3、什么是逾期抄报税?有什么影响?


  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未进行抄报税操作的,即为逾期未抄报税。逾期未抄报税会导致税控设备被锁死,无法正常开票。锁死后纳税人需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即进行税控设备使用情况联网汇总上报和清卡、解锁,下同)后,方可正常开票。


  4、本次暂停逾期抄报税的影响是什么?


  因逾期未抄报税造成税控设备已被锁死的,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28日无法到税务局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不能恢复开票。


  5、暂停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对本月申报有什么影响?


  税控设备已被锁死的,需要在2019年9月6日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逾期抄报税业务之后,再进行正常申报。税控设备状态正常的,对本月申报无影响,但纳税人需在本月正常抄报税截止时间2019年9月18日之前完成抄报税,以免在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8日无法开票。


  6、2019年9月6日暂停办理逾期抄报税对勾选发票有什么影响?


  无影响。


  7、系统升级期间可以开票和认证发票吗?


  我省将自2019年9月20日0时至2019年9月28日24时对现有发票系统停机升级,停机升级期间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委托代征代开发票、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业务均可正常办理;发票勾选确认、发票申领等业务暂无法办理。详见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2019年8月30日推送的《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8、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每月抄报税?


  是,所有使用税控设备的纳税人都需要按月抄报税,与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优惠无关。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季中每月也需要抄报税。


  9、有主盘和分机盘(副盘)的,怎么抄报税?


  分机盘(副盘)先抄报税,主盘再抄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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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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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

为持续巩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取得的良好成果,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办理涉税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省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部分办税事项全市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市通办”是指由南充市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在南充市范围内任一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全市通办”的业务范围详见附件1。


  三、纳税人在办理“全市通办”涉税事项过程中,其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


  四、“全市通办”事项受理,应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五、本公告自2019年9月5日起施行。


  附件:


  1.“全市通办”业务范围


  2.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2019年9月5日




关于对《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事项“全市通办”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持续巩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取得的良好成果,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南充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部分办税事项市内通办。


  二、适用纳税人范围


  南充市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公告。


  三、适用业务范围


  按照总局、省局要求,充分考虑当前法律法规、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程度等综合因素,并结合我市的具体实际,南充市税务局决定将实行“全市通办”的涉税事项对外公告。


  四、政策咨询


  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全市通办”相关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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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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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办税要求,统一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成都市范围内房产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相一致,房产税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1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9年9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发布了《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以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办税要求,更好服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其中,要求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按照现行规定,为落实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相一致的要求,《公告》将成都市范围内房产税纳税期限相应明确为当年的5月1日至5月20日、11月1日至11月20日。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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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府发[2019]2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二、对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来源于受灾地区的所得在受灾后三年内(含受灾当年)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为:第一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90%,第二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70%,第三年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50%。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四川省税务局会同财政厅制定。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至本通知公布之日期间的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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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1
文号:川府发[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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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税发[1993]14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州房产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二、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阿坝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2.阿坝州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及政策解读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

2019年9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优化我州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提供政策依据,从政策层面上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实现便民办税缴费,切实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体验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五条举措的通知》(川税函[2019]198号)的工作要求,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是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的重要举措。统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是为了进一步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解决长期以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不一致的问题,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和办税成本,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范围为在阿坝州内实行按年征收的房产税纳税人。


  三、主要内容


  房产税按年计算,分两次缴纳(当年5月1次,11月1次)。具体纳税期限分别为当年的5月20日以前和11月20日以前。


  四、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所属期为2019年10月1日以前的税款,仍按照原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执行。对所属期为2019年10月1日起及以后的税款,按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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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建行规[2019]7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


  为推进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创新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精神,现就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在成都、泸州、绵阳、内江、巴中五市开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试点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暂停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批。自2019年10月12日起,试点地区停止受理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申请。已经取得施工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可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延期等事项。取消建筑劳务作业应当分包给施工劳务分包企业的限制,试点地区内依法分包建筑劳务作业,应从目前的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建筑工人与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过渡,施工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建筑劳务作业再分包给专业作业企业。引导施工劳务分包企业向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发展,实行建筑工人既是劳动者,又是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出资人,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施工劳务分包企业。


  (二)发展专业作业合伙企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与施工作业业绩的班组长与建筑工人合伙出资依法设立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建筑专业作业企业设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登记设立的规定。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建筑相关专业执业注册人员或取得职业技能资格的技术工人担任。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为依据申请专业作业范围,无需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作为建筑工人的劳动经营合法载体,应当遵守“合伙企业”的法律规定,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等工作,依法为建筑工人提供相关社会保障。


  (三)专业作业企业类别设置。根据建筑业实际用工需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以建筑工人取得的技能工种分类,暂设立8个专业:砌筑、混凝土、钢筋、架子、木工、防水、电工、其他专业作业。每个专业作业企业技能工人原则上不少于3人,且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50%.建筑专业作业企业需按申请的作业范围与建筑工人技能工种承揽建筑劳务作业。


  (四)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登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jst.sc.gov.cn),进入“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申请用户注册信息,通过“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填报营业执照、作业类别、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证书、法人身份证明等相关信息,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外公布,可在全省建筑市场承接建筑劳务作业。省外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入川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将本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四川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并对外公布。


  (五)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推行和应用,全省在建工程项目应通过建筑工人管理服务平台,动态记录建筑工人身份信息、教育培训信息、技能等级信息、从业记录信息、诚信信息以及工资发放情况等,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应及时对本企业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报送项目承包企业备案、核实。


  (六)提升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支持试点地区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建立以建筑专业作业企业为主体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机制,引导企业采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新型学徒制等多种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等级与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挂钩制度,调动建筑工人参与培训的积极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展建筑专业作业企业是深化劳务用工组织模式改革,打通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通道,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重要内容。各试点地区要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形成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努力打造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专业作业品牌。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建立联动机制,规范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市场行为,强化专业作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对存在报送虚假信息、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人证分离、违规从事建筑劳务作业、不执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及时查处,记入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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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11
文号:川建行规[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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