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现将我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时,调查户数为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10%。


  二、我省的定额执行期为一年。


  三、定期定额户纳税期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272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6]346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同时废止。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应按新公布的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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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实名办税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实名办税工作要求,规范和推进全省实名办税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指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将其办税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提交税务机关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二、办税相关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需验证实名信息的涉税事项(以下简称“实名事项”)包括:确认、变更纳税人登记信息,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登记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相关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四、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其办税相关人员应将本人实名信息提交税务机关进行采集。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相关人员,应在本公告下发后尽快向税务机关提交实名信息进行补充采集。


  五、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动电话号码等。身份证件中人像信息无法采集的,单独采集实时人像信息。


  六、身份证件类型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七、办税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采集时,应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和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1.办税相关人员是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相关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相关人员是税务代理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八、办税相关人员在办理实名事项时进行实名信息验证,验证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供当场查验。验证通过后,不再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登记证件等资料。


  具备条件的税务机关可采取人像识别等方式进行验证。


  九、办税相关人员实名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实名信息变更。


  十、税务机关积极推动网上采集和验证实名信息,待信息系统改造升级后另将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告。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并承担保密义务。


  十二、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4号)同时废止。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应按新公布的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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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场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部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由四川省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可在四川省税务局授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详见四川省税务局官网。


  三、纳税人可选择本公告授权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业务,办税服务厅范围详见四川省税务局官网。


  四、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涉税事项过程中,其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


  五、省内通办事项受理,应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各级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内通办业务范围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内通办”办税服务厅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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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缴业务办理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扣缴义务人涉税风险、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省推广使用免费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客户端软件。请扣缴义务人自行下载软件及操作说明(下载路径:四川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下载专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相关业务暂统一由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客户端软件办理,其它在线渠道暂停使用。


  扣缴义务人有个性化需求的,可以按照税务机关公布的扣缴客户端业务标准、接口标准自行开发实现,经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通过后使用,并按征管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


  二、为避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税务机关的安排对不符合要求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及时进行更正、补充和完善。


  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18年7月至9月组织对该软件操作使用的免费培训,请扣缴义务人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培训。


  特此通告。


  1.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客户端,下载地址:


  http://12366.sc-n-tax.gov.cn:7001/fileUpload?busiId=8fd828dbfeaa49069f9b034cf15a9a6f


  2.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申报业务和技术标准V1.1,下载地址:


  http://12366.sc-n-tax.gov.cn:7001/fileUpload?busiId=112ec9f5e1044d099c48e470e6761094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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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税务系统启用新版税收业务专用章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厅启用新版税收业务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收业务专用章使用范围


  税收业务专用章是办税服务厅办理即时办结涉税业务时,确认资料或出具文书使用的专用公章。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即办事项提交的相应资料的确认,如《纳税申报表》《减免税备案表》等。


  (二)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即办事项需出具文书的,如《税务事项通知书》等。


  (三)依照职责办理税务违法行为简易处罚事项需出具文书的。


  纳税人申请办理的即办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如:纳税证明等,使用单位行政公章。“XX市(州)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继续使用。


  二、税收业务专用章样式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规格为圆周直径40毫米,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字体为三号中宋。一个部门需要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部门。


  三、税收业务专用章规格


  1.形状为圆形,尺寸为40×40(mm);


  2.边宽1mm;


  3.中间为五角星,高12mm、宽12mm;


  4.上方环排税务机关名称(字体为三号宋体)文字高为7.5mm,环排角度(夹角)210-220度,字与边线内侧的距离0.5mm;


  5.下横排“税收业务专用章”(字体为三号中宋)文字字高8mm、字宽3.3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字顶端距离5mm;


  6.横排号码为阿拉伯数字(字体为Arial),字高2.4mm、字宽1.7mm,延章中心线到下横排号码顶端距离10mm,不需编号时可省去此横排号码。


  四、税收业务专用章启用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于挂牌当日启用新版税收业务专用章,原税收业务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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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6月15日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为确保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税务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新立案的案件均以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为执法主体。


  三、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承担的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对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四、税务稽查未结案件处理。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分别对同一被查对象立案检查且均未送达决定性文书的,由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进行案件合并及后续办理。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自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不重新检查,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要一并处理。


  五、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8-07-11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已完成挂牌工作。为确保挂牌后税务稽查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后的执法主体、承继关系、争议处理、税务检查证件的使用等事项。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为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在挂牌前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公告自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稽查局挂牌之日(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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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省税务系统涉企软件清单的公告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对全省税务系统涉企软件进行了清理,现发布全省税务系统涉企软件清单,并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中的涉企软件是指纳税人使用单机或者通过互联网登录,与税收应用系统有业务和数据交换的软件,包括数字证书(第三方CA数字证书或税务总局IA数字证书)、申报软件、开票软件、网上办税系统等。


  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建立涉企软件清单管理制度。从2018年7月10日起,建立和公布全省《涉企免费软件清单》和《涉企收费软件清单》(见附件),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涉企软件的合并、变更、退出等情况及时更新。


  三、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将于2018年7月20日前按规定公布相关涉企软件接口标准或接口规范。有个性化需求的纳税人可应用税务机关提供的接口标准或接口规范,开发自行使用的软件。所开发的软件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具备国家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检测,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报备后投入使用。


  四、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建设推广的IA数字证书及技术服务,同时支持纳税人办税中已在用的第三方CA数字证书。


  五、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严禁下列违规行为:


  (一)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求或建议纳税人使用未纳入清单的涉企软件;


  (二)列入《涉企收费软件清单》中的软件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三)列入《涉企免费软件清单》中的软件搭车收费、捆绑销售、借提供增值服务为名乱收费等变相收费;


  (四)涉企软件仅提供收费数字证书一种身份认证方式;


  (五)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求或建议纳税人使用收费第三方CA数字证书;


  (六)其他违反涉企软件规范管理的行为。


  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涉企软件收费举报电话:028-12366,邮箱:scsw12366 sina.com。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涉企免费软件清单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涉企收费软件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省税务系统涉企软件清单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对全省税务涉企软件进行了清理,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省税务系统涉企软件清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涉企软件管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本《公告》明确全省税务涉企软件清单和有关事宜,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解释了涉企软件的含义,对下列事项进行了明确和说明:


  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建立涉企软件清单管理制度,从2018年7月10日起建立和公布全省《涉企免费软件清单》和《涉企收费软件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


  2.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将于2018年7月20日前公布相关软件接口标准或接口规范,有个性化需求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和要求自行开发使用软件。


  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建设推广的IA数字证书及技术服务,同时支持纳税人办税中已在用的第三方CA数字证书。


  4.列举涉企软件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以便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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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的印制衔接工作,现将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公告如下:


  一、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四川省税务局”字样。


  二、我省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作。


  三、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我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四、《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刻制和使用,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模


image.png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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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州)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纳税人在省内同一市(州)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市(州)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纳税人省内跨市(州)经营,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


  三、纳税人跨市(州)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纳税人省内跨市(州)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反馈。


  五、纳税人省内跨市(州)经营的,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上办税渠道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实行实名办税。


  六、省内跨市(州)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七、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组织实施税收管理。


  八、本公告自2018年7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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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为做好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普通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下同)的印制、使用衔接工作,现将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四川省普通发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普通发票票种目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对现行普通发票票种进行了清理,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全省保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银行代收费、旅客运输)、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企业冠名机打平推式发票、企业冠名卷式发票、冠名旅客运输机打发票、冠名定额发票、冠名客运定额发票等票种。普通发票票种目录、普通发票式样见附件。


  取消通用类客运定额发票后,部分客运行业纳税人需要定额发票又确实不能印制使用冠名客运定额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对应面额的二联通用定额发票。


  二、普通发票联次增减


  纳税人提出增减普通发票联次的,应向所属县级税务机关提交普通发票联次增减申请,由县级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至省税务机关审核。


  三、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标准


  我省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小额或零星标准为:对同一付款人单次收款金额低于或等于50元。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


  四、丢失发票作废申明


  我省税务机关管辖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必须选择在市(州)级(含)以上正式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并于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提供已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等资料。


  五、提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别


  单位或个人取得我省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依法提请税务机关鉴别发票真伪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待鉴别发票原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鉴别同一发票票种和代码的发票原件在20份(含)以上的,申请人可以在该类发票中选择提供部分原件。除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外,单位或个人申请发票鉴别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住所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做出鉴别后,向申请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六、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普通发票票种目录


  2.普通发票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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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财税[2018]11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2018年我省将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本次退税工作将采取企业自主申报退税金额、主管税务机关初核、省级财税部门统筹确定全省退税企业、退还比例及具体退税金额的方式开展。为稳妥有序推进政策落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企业范围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具体范围如下:


  (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包括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18个大类行业,详见《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附件1)。


  (二)电网企业


  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


  二、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条件


  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三、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2018年6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具体如下:


  (一)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2018年6月份的期末留抵税额×退还比例


  退还比例按下列方法计算:


  1.2014年12月31日前(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个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2015年1月1日后(含)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退还比例为实际经营期间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二)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不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当可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超过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


  四、申报资料及申报时间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财税[2018]70号文件的要求,如实填报《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申请表》(见附件2),加盖本企业公章后于2018年8月10日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逾期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退税权利。电网企业(输电类、供电类)除填写上表外,还需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纳税人在申请过程中不需要提供上述要求以外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应当将与本次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相关的申报表、属于优先退税范围的证明资料、扣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将适时开展抽查工作。对于通过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增进项税额等手段骗取退税的,一经发现,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列入税收失信名单。


  五、实施退税


  省级财税部门将按照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确定的四川省2018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规模,顺应国家宏观政策导向,优先选择《中国制造2025》明确的10个重点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纳税人,确定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对电网企业(输电类、供电类)申请的符合条件的应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据实退还。


  我省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后,将由财政厅、省税务局于2018年9月初予以公布。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厅、省税务局公布的名单、金额和退税程序,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税。


  附件:1.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行业目录


  2.2018年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申请表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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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27
文号:川财税[2018]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关于市内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内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成都市内跨区(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


  二、纳税人市内跨区(市)县经营,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


  三、纳税人市内跨区(市)县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纳税人市内跨区(市)县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反馈。


  五、纳税人市内跨区(市)县经营的,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网上办税渠道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实行实名办税。


  六、市内跨区(市)县报验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传递,实时共享。


  七、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组织实施税收管理。


  八、本公告自2018年8月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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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工商发[2018]51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则[暂行] 》的通知

各市(州)工商局、省局相关处室(单位):


  为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则(暂行)》,于2018年第6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9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信用约束,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全国范围内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其登记的企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且属于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本规则不适用于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按照“谁列入、谁移出”和登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第五条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制度,以及全省范围内的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级登记注册的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局企业监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企业注册登记部门负责将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相关信息,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进行归集。


  案件承办部门负责将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至(八)项、第(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相关信息,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进行归集;异地行政处罚案件,在案件录入过程中,应标明该案件是否属于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公示不准确的行政处罚信息,导致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过案件系统推送至企业监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查。


  商标部门负责将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相关信息,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进行归集。


  信息中心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加快实现智慧工商业务系统中案件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相关业务工作的对接,实现数据无障碍及时交换,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对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含异地行政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中的处罚案件)情形的自动识别、自动推送至企业监管部门,形成待办事项。建设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操作流程,提供便捷的审核、查询、提示、统计、分析功能。


  第七条 (一)适用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列入流程:


  1.起算时间。自《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日期起算。


  2.提示公告。公告期为60日,自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发布提示公告。


  3.拟办初审。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工作人员根据系统自动生成的名单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4.审核决定。审核人员审核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5.信息公示。自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并予以公示。


  (二)适用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列入流程:


  1.起算时间。自《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2016年4月1日)近两年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出首次行政处罚、撤销登记及其他行政决定的日期起算。


  2.线索汇集。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汇集相关信息(含异地处罚信息交换系统中的案件),自动生成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3.拟办初审。系统将自动生成的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推送至负责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形成待办事项,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4.审核决定。审核人员审核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5.信息公示。自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并予以公示。


  因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又出现该条规定的其他情形,满足列入条件的,有管辖权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分别作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移出时间以最后一次列入的日期为基准计算,列入期限届满时统一作出一次移出决定。


  第八条 因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5年的,需经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主动申请后方可移出,企业未申请移出的,应保留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内,不得自行作出移出决定。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5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一)适用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移出流程:


  1.接收企业申请。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由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需由当地登记机关出具核查后的相关证明。


  2.拟办初审。工作人员对形式要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3.审核决定。审核人员审核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4.信息公示。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予以公示。


  (二)适用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十)项和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移出规程:


  1.线索汇集。由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系统汇集相关信息,自动生成拟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拟办初审。系统将拟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推送至负责此项工作的相关人员形成待办事项,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


  3.审核决定。审核人员审核后,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


  4.信息公示。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予以公示。


  列入期限届满时,因企业住所变更等原因导致登记管辖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负责登记机关作出移出决定。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按照如下工作流程操作:


  1.接收企业申请。企业需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3.初审与审核:受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申请后,工作人员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详细记录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核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审核后,制作《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核实结果告知书》。


  4.告知。工作人员自受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异议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企业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依法撤销的,作出列入、移出决定的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自查或者经异议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下列管理:


  (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


  (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依照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请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要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实现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的自动拦截,自动弹出警示窗口,提示限制原因,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告知单。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相关清理规范工作。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专项整治、大数据分析、投诉举报以及其他部门或上级部门转办交办获得的信息中,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适格的,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责令有关企业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依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予以处罚。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等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期限届满前完成注销程序的,自注销之日起终止公示,其相关严重违法失信信息记录至列入期限届满之日。同时,因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自注销之日起对其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相关限制性措施不再执行。


  第十三条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应当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规范文书,产生的决定文书应一户一号。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行政决定及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统一公示并记于企业名下。


  第十四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未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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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29
文号:川工商发[2018]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办发[2018]6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3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提高企业开办效率,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全面提升营商环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落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和“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要求,2018年9月底前全省企业开办必备流程环节精简至4个(工商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社会保险登记),2018年年底全省范围内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5个工作日,实现企业办照零跑路、工商登记事项办理只跑一次、3个工作日办照、1个工作日刻章、1个工作日办理税务发票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届满无异议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简易注销决定。


  二、实施审批流程再造


  (一)一单受理。由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企业开办综合窗口,涉及企业开办事项一窗受理,实现“只进一门,只对一窗”。将企业开办所需提交表单进行整合、简化,实行企业开办“一表登记、一套材料”,通过“一表申请”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齐、后续反复使用,申请人只需要填写一次、提交一套材料就能全流程办理企业开办有关事项。积极推进企业开办综合窗口标准化建设,提供企业开办服务指南,提升窗口人员服务能力,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实现“一窗受理,后台流转;一次申报,全程办结”。政务服务中心以购买服务方式,增加行政辅助人员,实现“一站式服务”。(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一网通办。依托省政府“一体化”平台,按照“一数一源、信息共享、协同办理”的原则统一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标准,通过数据交换协同平台、省直部门间数据联网对接接口等方式实现工商(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间企业开办数据共享交换,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全省网上政务服务统一实名身份认证,让企业和群众网上办事“一次认证、全省漫游”。切实提高企业开办事项网上办理比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密等外,原则上均应纳入省政府“一体化”平台办理。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为企业开办提供多样性、多渠道、便利化服务。(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公安厅、四川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三)一次办理。将企业开办的必备流程“工商登记、刻制公章、申领发票、社会保险登记”纳入“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单位梳理编制并发布本系统(省市县三级)本单位企业开办“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全程网办事项清单。各地按照省统一模板制定本级企业开办“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事项目录,报经同级政府审定并向社会统一公布、接受监督。实现企业开办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时,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办理决定的全过程只需跑一次或零跑路。(省工商局、公安厅、四川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四)一口办理。实行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省工商局修改完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开发建设“多证合一”信息采集平台,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信息填报功能,实现申请人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单一窗口”系统辅助下填报“一套表格”,同步完成工商登记和商务备案信息采集,并适时将符合商务部技术参数和内容需求标准的有关企业信息和备案信息推送至商务厅。商务厅加快外资企业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与数据交换协同平台对接,及时接收、导入省工商局推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和备案信息。(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工商局、商务厅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9月1日前)


  (五)一点多办。落实“就近办”要求,延伸政务服务触角,将企业办照窗口从政务服务大厅延伸至银行、便民服务中心,设置“办照自助服务终端”,开发企业网上登记、营业执照打印等功能,网点可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网上申请,企业也可在网点领取营业执照。(省工商局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三、压缩各环节办理时间


  (一)优化工商登记程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核准或者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以外,企业名称可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通过后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度。深化“互联网+工商登记”,优化系统操作流程,提高企业登记无纸化智能化水平,强化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客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帮助办”“指导办”服务水平,全面实现企业登记的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网上预约、网上登记等功能,推动内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业务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改进线上办理的用户体验。同时在身份认证核查、移动端登记和电子签名应用、电子档案管理、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企业开办全过程电子化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对无前置审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设立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3个工作日。(省工商局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二)提高公章制作效率。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取消3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7]24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并将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事项目录,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推送至四川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公布公章刻制企业名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刻制企业。公章制作单位应在1天内完成印章刻制,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严禁指定公章制作单位,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公安厅牵头,省工商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三)提高办税效率。进一步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92号),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取消企业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补录,改为部分信息由税务部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自动生成,部分信息合并至实名办税、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环节采集。落实开办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即时办结,进一步压缩数据传递时间,实现与工商登记数据实时共享,确保企业开办涉税事宜1天内完成。(四川省税务局牵头,省工商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四)提高参保登记服务效率。强化巩固“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效,完成各地社会保险业务系统接口改造,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时,实时调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的工商登记基础信息,缩短办事时间。推动实施减证便民工作措施,梳理各类事项清单、证明材料、办事流程,进一步简化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实现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即时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工商局配合,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五)做好企业简易注销工作。认真落实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相关要求,进一步放宽异议条件和异议时间,扩大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范围。对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经企业补正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工商(市场监管)和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对账机制,方便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各级税务部门按规定提出异议,对符合申请清税申报或注销税务登记条件的企业应自其提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清税手续。(省工商局、四川省税务局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


  (六)切实提高外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技术参数和内容需求参数,加强商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程序,减少办理时间,降低企业成本,在全省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加强部门间业务联动协作,积极指导帮助申请人网上填报,实现“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切实增强外商投资企业获得感。(商务厅、省工商局牵头,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实现时限:2018年9月1日前)


  四、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压缩企业登记办理时间,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规范压缩公章办理时间,税务部门负责压缩新办企业申领发票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各部门要依法明确统一的工作要求和规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于企业开办前后需要办理有关行政审批的,各部门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快解决“准入不准营”的问题。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理顺工作机制,实施流程再造,统筹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完成工作目标。


  (二)建立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要依据全国统一标准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健全我省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建立常态化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效能。及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确保各项工作依法合规推进。


  (三)强化实施保障。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窗口队伍建设,督促各单位配足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和资源,保障窗口服务顺利高效运行。对优化企业开办事项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工作人员能力和水平。通过提供网上智能咨询、热线电话咨询或设置专门咨询区域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设立自助服务区,提供网上办事设施和现场指导。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对改革政策进行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形成推动改革落地见效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做好跟踪督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省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和激励,对落实不力、延误改革进程的严肃问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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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24
文号:川办发[2018]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8年8月15日挂牌。为确保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挂牌后相关税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职责为: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省局确定的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的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千户集团”企业名册管理、数据管理、风险分析和应对、个性化服务、税源监控等事项;组织实施省局确定的大企业名册管理、数据管理、风险分析和应对、个性化服务、税源监控等事项;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及与国外、省外同类型企业的比较分析;指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行政相对人对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本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8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已完成挂牌工作。为确保挂牌后相关税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挂牌后的主要职责、执法主体、争议处理等事项。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为确保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挂牌后工作平稳有序运行,公告自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挂牌之日(2018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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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调整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全面推广时间的通告

为有力支撑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释放改革红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安排部署和最新要求,我省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以下简称“扣缴客户端”)全面推广时间调整为2018年9月。自9月5日起,全省将统一使用扣缴客户端,关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业务其他客户端、网页版及自助终端申报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软件下载。未使用扣缴客户端的单位,可自行下载软件。路径:四川省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专区。专区设有操作手册、操作视频及热点问题。如有问题,可通过“个税服务中心”进行在线咨询。“个税服务中心”随扣缴客户端软件下发安装包,已安装扣缴客户端的升级即可使用。扣缴义务人也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参加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现场滚动培训辅导或拨打4001007815热线咨询。


  二、延长申报期。为确保全省扣缴义务人顺利上线或升级软件,我省已将9月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期延长至9月30日,请尽早下载并熟练使用扣缴客户端,避免因系统集中切换影响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三、税款缴纳。扣缴客户端对已签订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三方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可实现在线扣款功能,未签订三方协议的,按原缴税渠道办理。


  四、关注信息。请关注“四川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微博获取更多资讯。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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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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