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扶持个体工商户、帮助缓解疫情影响纾困解难的精神,鼓励出租方进一步降低房屋租金,以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纾困加快复工复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我市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情形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房产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承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对该出租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予以免征相应月份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述所称“正常月租金水平”按下列顺序计算确定:


  1.按照该房产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内最近一个出租月份的应收租金。


  2.参照该纳税人同类房产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内最近一个出租月份的租金水平换算。


  3.参照我市同类纳税人同类房产2020年1月的租金水平换算。


  上述所称“月减免租金”为“正常月租金水平”与减租后当月实际应收租金的差额。


  二、申请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上述政策时,需报送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并做好相应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维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2020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积极发挥税收调节手段,引导出租方进一步降低房屋租金,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纾困,加速实体经济和市场复苏,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的框架下制订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执行时间


  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执行时间为税款所属期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若当月符合条件,则当月享受免征;若当月不符合条件,则当月不享受免征。


  (二)确定适用情形


  1.该政策适用于出租给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房产所实际占用的土地。对出租给其他类型承租方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不适用该政策。


  2.该政策适用于出租方月减免租金达到或超过该房产正常月租金水平20%的情形。“正常月租金水平”、“月减免租金”按公告中确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三)简化申请资料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理时效,确保应享快享,与一般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相比,精简了部分申请材料,纳税人不需再提供《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如财务报表)。


  (四)税源维护要求


  1.适用该政策的纳税人,其土地税源关联的从租计征房产税源中,必须同时录入承租方(个体工商户)“承租方纳税人识别号”、“承租方名称”。


  2.该政策适用的减免税性质代码为“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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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通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继续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模式方便纳税人,我局于2020年3月19日上线“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申请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现将有关事项如下:


  一、系统主要功能


  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将发送短信提醒,纳税人可通过线上缴纳(支持银联在线支付、云闪付APP、支付宝小程序-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相关税费,并通过邮寄或办税点自取的方式获取发票。


  二、系统登录路径


  访问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点击首页“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选择“我要办税”,以自然人身份登录,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代开—发票代开预录—代开不动产租赁增值税普通发票”模块办理。


  三、有关要求


  申请人填写并提交代开发票信息,并上传本人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信息,首次办理房源登记或租赁合同变更时还应上传出租方合法身份证件(正、反面)、不动产权属资料、租赁合同等信息。申请人对发生应税行为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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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人社文[2020]36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根据《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闽人社发[2020]2号)和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为确保全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减免政策适用对象


  (一)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对象,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四)比照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原有规定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除上述类型单位外,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一)根据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按照统计等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及其分支机构认定大型企业,其他参保企业原则上认定为中小微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划型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致。


  (二)对未列入统计部门大中小微企业划分统计的金融业和铁路运输业企业,根据《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名单,按照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由税务部门牵头,会同人社、财政等部门确认划型。


  (三)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的企业,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总机构情况等信息并提交《企业划型承诺函》(见附件)作出划型承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对象适用规则和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四)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参保单位对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所属独立法人单位的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重新确定政策适用类别。其中涉及大型企业变更为其他减免类别的,须报送省税务局审核,会同人社、统计、财政等部门确认后执行。


  三、关于减免流程


  税务部门优化申报项目,增加必要的校验,方便参保单位按照减免政策准确申报缴费。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免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


  四、关于2月份已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的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将核验后的退费信息(单位名称、单位编号、险种、开户名、开户银行、账号、已缴款金额、费款属期、入库时间、退费金额、减免方式等)加盖公章后,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费。


  对实行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2020年2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按上述规定办理退费;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企业意愿和选择,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五、关于缓缴处理


  (一)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是指申请缓缴前连续三个月亏损且发不出工资的参保单位。


  (二)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闽人社发〔2020〕2号文件规定的减免政策。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减免政策执行期应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2020年12月21日以后进行补缴的,不再享受减免政策。


  (三)参保单位申请缓缴原则上为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企业缓缴期间,个人部分正常缴费的,缓缴期间个人帐户按规定计息。参保单位若需同时申请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须与职工协商一致。


  (四)本文印发前省级和各地原有因疫情出台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措施,统一为按国家部署的“缓缴”政策执行。本文印发前按原有规定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减免的部分应在5月31日前缴纳。


  (五)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供连续三个月亏损财务报表和工资发放等相关材料;经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最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在省社会保险中心参保的单位,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提出缓缴申请,经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通知。


  (六)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缓缴的单位,应与当地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缓缴审批从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当月起开始生效。


  (七)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统筹外转移等业务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费款属期在缓缴期的,参保单位应及时缴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六、关于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由税务部门在征收环节直接减免。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原则上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无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可依据《工程招标中标标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核定;非公开招标的工程,可依据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文件或项目立项许可材料、工程造价预算书等材料核定。


  七、关于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省本级)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20年4月底测算,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地区,在现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20%;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的地区,执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可支付18个月的,次月1日起,停止下调,并执行省定行业基准费率,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对适用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参保单位,其减免额应在阶段性降低参保单位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后的应缴额基础上予以计算。


  八、关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费款属期为减免政策执行期内,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缴费部份仍应按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12%进行转移。


  九、关于减免期间的风险防控工作


  各地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切实防范经办风险。要通过适当方式,对企业划型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面向社会征集参保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减免资质等问题线索。要加大查处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并及时报告。


  十、关于减免政策效果统计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情况的统计和效应分析,联合审定社会保险费减免和缓缴情况。具体统计工作按照人社部社保中心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印发的相关通知办理。


  十一、关于减免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各地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重点解读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具体内容,详细介绍相关业务操作流程,提升广大参保单位对政策的知晓度。要深入了解政策执行中参保单位及个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解答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工作进展及成效,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企业划型承诺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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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3
文号:闽人社文[2020]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财税[2020]6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免征部分行业2020年度车船税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银保监分局、财险公司福建分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要求,对保障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物流、快递、环卫行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保障疫情防控的上述行业纳税人名单,由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应急指挥部或当地牵头负责应对疫情工作后勤保障的部门提供税务部门。列入名单的纳税人,免征其名下所有车辆2020年度车船税。


  二、列入名单的纳税人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原则上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如车辆因报废、转让等特殊原因,下一年度无需再缴纳车船税或所缴车船税不足抵减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三、此项优惠类型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或自主申报车船税的,减免代码为“12011601”。


  四、各地财政、税务、银保监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对纳税人和相关保险机构的宣传辅导,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主动对接有关部门,主动获取免税名单,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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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2
文号:闽财税[202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要求,现将《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领导批示精神,加大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力度,打通降电价环节的“最后一公里”,将降价的政策红利传递给终端用户,进一步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转供电主体将我省2018年以来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用电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用户临时调增低谷时段时长和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减收非高耗能行业工商业用户电费5%的政策红利全部传递到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准确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不乱加价乱收费。推动具备条件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终端用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2020年以后新增接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终端用户实现用电“一户一表”,现有转供电主体“一户一表”改造或供电企业抄表管理改造200户。


  二、工作内容


  (一)切实摸清转供电主体底数。各地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对转供电主体再进行细致排查,依托电网企业建立和完善转供电环节收费管理信息系统,为每个转供电主体建立台帐,准确掌握转供电主体的基本信息、转供电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转供电主体数量增减变化情况。


  (二)多渠道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各地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再集中开展转供电价格政策的宣传,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主动上门、印制宣传单以及在电网企业营业场所公示政策、在给转供电主体的电费通知单上提示政策等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对转供电主体的政策宣传和提醒告诫,实现全部覆盖、无一遗漏。让他们了解、熟悉相关价格政策规定。


  (三)转供电主体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转供电主体应在各地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的指导下,检查是否按照国家转供电价格政策规定的方式结算电费,是否及时将2018年以来先后8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是否在转供电环节存在乱加价、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非法谋利行为,对存在的问题主动整改,及时纠正违法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应准确统计终端用户情况、每户电量和收取电费的构成,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发改、市场监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建档备查。


  (四)开展专项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合理加价行为,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加价行为,予以公开曝光。福州、厦门市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其它地区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检查中发现转供电主体未按照规定的方式结算电费的,可从是否及时将2018年以来国家历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加以认定。发改部门、电网企业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沟通,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持续推动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终端用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电网企业要对具备条件的新增接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按“一户一表”要求建设。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加大对转供电主体的转改直工作力度,对具备条件的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实现电网企业“一户一表”直供到终端用户,确保转供电主体数量逐步下降。鼓励和支持电网企业集中抄表后向转供电主体提供总分表电量抄表数据。


  三、时间安排


  (一)3月15日至4月15日,开展转供电主体摸排、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调查和督导工作。


  (二)4月16日至5月15日,部署转供电主体开展转供电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


  (三)5月16日-7月15日,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


  (四)电网企业持续推进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终端用户用电实行“一户一表”。


  四、工作分工


  发改部门牵头负责转供电价格政策制定、宣传解释和调查督导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转供电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电网企业负责转供电主体“一户一表”改造工作,转供电环节收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周密部署,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扎实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降价政策效果的,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肃问责有关责任人。


  (二)建立工作情况月度报送制度。各设区市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转供电环节收费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从5月份起,每月10日前会同电网企业按月报送上月辖区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内容要具体翔实,可溯源。


  (三)疏通终端用户维权渠道。清理规范工作要向终端用户延伸,充分利用电网企业渠道优势,向广大终端用户广泛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投诉举报途径,鼓励终端用户向政府部门反映转供电环节收费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线索。


  (四)加强转供电主体的供电服务。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指导转供电主体规范内部计量方式、电费结算方式,协助转供电主体准确厘清终端用户电费。定期对转供电主体的电工开展培训,提高转供电主体内部用电管理水平。推广能源托管服务,为有意愿的转供电主体提供终端用户自动抄表采集延伸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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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规定,除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外,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凡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式。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的其他个人,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征收率征收。


  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的标准如下:


  二、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一)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二)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当月累计收入额超过800元,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住房租赁收入按不含税收入额的0.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住房租赁收入外的其他财产租赁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对零散纳税人(个人)代开经营所得项目增值税发票代征个人所得税的,以其收入额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对应行业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收入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税公告[2018]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辖区内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减税降费重大战略决策部署以来,陆续推出一系列减税措施。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我市以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实施为契机,本着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税负的原则,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1、《公告》对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和方式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取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式,其中: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适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核定的标准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分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幅度的低限;对依法无需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但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核定征收率征收。


  2、《公告》取消了原对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情形的建安企业,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果存在个人承包经营,由承包经营者个人按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除经营所得外,建安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所得,须按税法规定扣缴,并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二)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


  1、《公告》增加了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应税所得项目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开票时不预缴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预扣预缴义务,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2、《公告》维持了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公告》明确了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当月累计收入额超过800元,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涉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住房租赁收入按不含税收入额的0.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住房租赁收入外的其他财产租赁按不含税收入额的1%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公告》修改了各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对零散纳税人(个人)代开经营所得项目增值税发票代征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标准,以其收入额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对应行业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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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依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决定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8号)。


  二、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26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我局根据立法变化以及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清理,及时发布清理结果。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清理,本次共废止以下二份公告:


  1.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8号)。废止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按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施行。


  2.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18年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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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注会协[2020]21号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会协[2020]5号)要求,为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全面推进行业财务与会计信息水平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事务所财务报告报备工作


  (一)填报对象


  凡2019年12月31日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省外会计师事务所设在福建省境内的分所(以下通称“事务所”),均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中注协的有关要求,编制和报送2019年度财务报告。


  (二)填报内容


  事务所除报备经其他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外,还应同时报备以下财务信息:报表封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收入表、主营业务成本表、管理费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事务所基础信息表、2019年度缴纳各税款情况表、事务所主要指标变动情况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具体见附件2)。


  (三)填报要求


  1.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含省内分支机构)分别向中注协、省注协上报年度财务报告报备信息和相关财务信息。同时,集团事务所负责向省注协提供经审计的汇总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信息,统一经营的其他专业机构不列入汇总财务报告机构。


  2.事务所应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财务报告须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不得交叉互审。


  3.事务所用户登录名为“事务所证书编号_cw”(例如:11000001_cw),初始密码是事务所证书编号(总所8位,分所12位),首次登陆成功后须及时修改密码,也可通过填报人手机认证重置密码或联系省注协协助重置密码。


  需要省注协协助重置密码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首先填写《事务所登录密码重置申请单》(附件1),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后,扫描电子版发送至cw fjicpa.org.cn。省注协收到申请单后,在工作时间内对密码进行初始化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事务所。


  4.事务所用户登录后,需按照提示信息前往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更新基本信息和股东合伙人信息,方可开始报备。点击首页填报说明可下载用户手册。


  5.所有报表期初数均根据2018年度报表期末报备情况自动提取。


  6.事务所基础信息表第3行为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若第2栏次第2行和第3行人数不符,需在第2行备注栏写明原因。


  7.业务收入表第15行和第16行大于0时,需说明具体构成。


  8.事务所主要指标变动情况表由系统自动生成,表内指标增减幅度超过30%时,应说明原因。


  9.2019年度事务所财务报告采取网络报备和纸质报告报送两种方式,纸质报告应与系统网络报备数据一致。


  (四)报送时间


  事务所财务报告系统网络报送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31日,纸质报告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0日(纸质报告以当地邮戳为准)。


  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纸质报表一律通过邮寄方式报送。报告封面经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连同审计报告原件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装订成册并通过邮寄方式上报送省注协。纸质材料寄送地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37号财政办公大楼602室


  邮编:350001


  联系人:李月芳


  联系电话:(0591)87097013


  二、系统登录


  使用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时,建议使用IE8以上版本或360浏览器。如果浏览器是IE7版本,且暂未升级至更高版本的,建议单独安装360浏览器。


  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访问地址和登录方式:


  1.http://cmispub.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二期)官方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可直接在页面左上方的“用户登录”区域点击下面的“财务报表管理系统”大图标,访问该地址后,可在页面中间位置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验证通过后进入系统。


  2.www.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单击页面右侧中下位置的“财务报表管理系统”即可访问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


  3.http://cwbb.cicpa.org.cn,该地址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表系统网址。用户访问该地址后,即可访问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


  三、其他事项


  (一)中注协会费收缴工作因疫情防控延迟开展,请事务所暂时不要缴纳会费,具体启动时间另行通知。


  (二)如有财务报告报备方面的问题,请咨询省注协综合部,联系人:李月芳、吴健豪,联系电话:0591-87097013、87097011。


  (三)如有中注协财务报表系统操作方面的问题,请咨询久其公司技术服务人员,联系人:朱梵、马彦龙,联系电话:(010)88250337、88250338。


  (四)厦门市辖区内事务所向省注协上报财务报表等数据同时抄报厦门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会计师事务所登录密码重置申请单


  2.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表及审核公式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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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文号:闽注会协[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注考办[2020]1号 福建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福建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了《福建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予印发,请组织做好本地区考试报名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福建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将福建省202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3.已经取得全科合格者。


  二、报名程序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http://cpaexam.cicpa.org.cn,简称网报系统)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报名。报名分为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一)注册并填写报名信息


  报名人员应当于2020年4月1-30日(每天8:00—20:00,4月4-6日清明节假期除外),点击进入网报系统,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首次报名人员需进行注册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白底证件照片,照片将作为准考证、考试合格证照片;老考生以往年度已审核通过的非白底照片无需更换,可正常参加考试。非首次报名人员的相关信息如发生变动,应当重新填写。


  鉴于目前仍处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请无法上传照片的报名人员提前电话预约,于4月27-30日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报名所在设区市考办指定地点(详见附表)进行现场采集,前往时务必佩戴口罩,积极配合所在办公楼体温检测、来访登记等防控措施。


  符合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条件,但不能进行报名的人员,可向福州市考办查询办理。


  (二)资格审核


  1.首次报名人员的学历信息认证,原则上由网报系统根据身份证件信息链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持国(境)外学历的报名人员(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填报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省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的学历信息认证,将由中注协于8月14日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持国(境)外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应当于8月3-14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补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省注协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进行认证。


  2.持非居民身份证(如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者以军校毕业学历、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报名条件的首次报名人员,或者网报系统无法认证学历的首次报名人员,应当按要求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电话预约,携带本人签名的报名信息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于4月27-30日到报名所在设区市考办指定地点进行审核。


  3.未通过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报名资格不予通过。


  (三)交费


  1.完成报名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以及无需进行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在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通过网上支付交纳考试报名费。交费完成视为报名程序完成。


  2.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定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8]44号)规定,专业阶段考试报名费每科75元,综合阶段考试报名费120元。


  3.交费截止时间为4月30日20:00。交费手续完成后,所报考科目及相关信息不能更改,报名费不予退还。


  4.报名人员(不含应届毕业生)完成交费手续后,可在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于8月17日后可登录网报系统查询个人报名状态。


  5.因目前票打系统升级改造中,请完成交费手续且需领取发票的报名人员,于9月30日前联系各设区市考办,预约登记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等);发票领取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考试科目和考试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员可以同时报考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0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0年)》确定的考试范围。


  四、考试方式


  考试采用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即,在计算机终端获取试题、作答并提交答题结果。


  考生可选择使用仅限于考试系统支持的输入法及其功能,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微软拼音输入法、谷歌拼音输入法、搜狗拼音输入法、极品五笔输入法、万能五笔输入法。


  另外,微软新仓颉输入法、速成输入法和新注音输入法仅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使用。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一)考试时间


  综合阶段考试:


  2020年10月11日8:30-12:0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14:00-17:3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专业阶段考试:


  2020年10月11日(适用部分考区)


  8:30-11:30  会计(第一场)


  13:00-15:00  税法(第一场)


  16:30-18:30  经济法(第一场)


  2020年10月17日(适用全省)


  8:30-11:30  会计(第二场)


  13:00-15:00  税法(第二场)


  17:00-19:00  经济法(第二场)


  2020年10月18日(适用全省)


  8:30-11:00  审计


  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


  17:00-19:0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二)考试地点


  综合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福州市。


  专业阶段考试地点安排在福建省各设区市。


  (三)关于在福州、厦门、泉州等考区实施会计、税法和经济法三个科目两场考试


  考虑到我省部分考区参加会计、税法、经济法的考生人数较多,考点和机位紧张,为优化考区有关科目考点和机位资源,特在福州、厦门、泉州等考区实施会计、税法和经济法三个科目两场考试,第一场考试时间定于2020年10月11日,具体安排另行公告。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报名及机位准备情况统筹安排考生参加相关场次的考试,每位考生只允许参加一场考试,请考生务必按照准考证上载明的时间参加考试。


  六、准考证的下载打印


  考生应当于9月15-30日、10月9-10日(每天8:00-20:00),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或未交费的报名人员,不能下载打印准考证和参加考试。


  七、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


  (一)考生答卷由中注协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认定后发布。考生可于12月下旬登录网报系统查询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单。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由考生自行登录网报系统下载打印。


  (四)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考生,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在成绩发布之日起45个工作日后到综合阶段考试报考所在地方考办申领。


  八、考试辅导教材


  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2020年)》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综合阶段考试(2020年)》,组织编写专业阶段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试题汇编,以及经济法规汇编,由中国财经出版传媒集团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当地书店、出版社指定的网上书店自愿购买。


  九、专业阶段考试免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免试管理办法》规定,请申请免试的考生提前预约,于4月30日前向当地考办提交审验免试申请材料(省直单位考生请联系省考办)。


  十、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名人员(特别是首次报名)要合理安排时间,尽量错开报名高峰期(即开始的前3天和临近结束的3天),在信息提交需要延时等待时,请保持耐心,避免重复缴费等现象发生(重复缴费的报名人员,请于报名期间致电报名所在设区市考办登记,待报名结束后统一安排退费)。


  (二)报名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注协官网“CPA考试”专栏查阅),报名完成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


  (三)考生下载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考场守则》和有关考试信息,并按要求和准考证载明的考试时间参加考试。


  (四)中注协开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机考练习网站(http://cpademo.cicpa.org.cn)。报名人员可登录练习,熟悉机考环境和电子化试题形式。具体开通时间另行公告。


  (五)考生需要对考试成绩复核的,可在成绩发布后第5个工作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报系统,提出成绩复核申请,中注协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复核办法》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六)中注协将通过网报系统(http://cpaexam.cicpa.org.cn)及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考试相关通知,请报名人员随时关注。


  (七)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考试政策相关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中注协设立的考试专用邮箱:cpaks@cicpa.org.cn。


  如果报名人员咨询与网报系统相关的技术问题,请拨打中注协电话010-88250110和010-88250119(工作日8:00-11:30,13:00-17:00),或咨询省注协(0591-87097003)、各设区市考办(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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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文号:闽注考办[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2020医保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以下简称“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1号)、《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82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07]45号)、《厦门市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办法》(厦府办[2009]176号)、《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登记时间


  年度集中参保登记时间为2019年3月26日至5月31日。


  日常参保登记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


  (二)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


  2.在本市居住、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人员。


  3.在本市随父或母居住,其父或母在本市用人单位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


  4.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的在册学生及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班)、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包括以上高校中的侨、港、澳、台大学生和外籍学生)。


  (三)参保受理


  在校学生通过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申请,其他城乡居民通过户籍(暂住地)所在地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申请。学校或居(村)委会接到城乡居民申请、进行参保信息采集后,统一向税务机关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未停保且人员身份未变化的,无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只需在缴费期内缴纳医保费款。


  二、缴费标准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厦门市政府公布为准。


  三、缴费


  (一)缴费时间


  年度集中缴费时间为2020年6月4日至25日。


  日常参保的缴费时间为参保次月4日至25日。


  (二)缴费方式


  1.个人自缴:参保人可使用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医保健康账户代缴、银联在线缴费等方式进行缴费。参保人于2020年5月31日前已办理有健康账户代缴登记或一卡通委托代扣的,税务部门将于集中缴费期内从其相关健康账户或银行一卡通委托代扣账户扣缴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对日常参保人员,税务部门于其参保次月4日至25日从个人委托扣款账户扣缴相应年度城乡医疗保险费。


  2.学校或居(村)委会代缴:学校或居(村)委会在上述缴费时间期限内统一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参保人于集中缴费期内完成缴费,方能确保自2020年7月1日起即享受2020年度城乡医保待遇。


  四、其他事项


  (一)补参保。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参保的城乡居民,可在集中参保登记时间段内通过居(村)委会或者学校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错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登记时间的,可在每月4日至月底通过居(村)委会或者学校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参保登记手续。


  (二)补缴费。采用“个人自缴”方式缴费的参保人,因代扣费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而未能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厦门税务”或厦门税务网站,使用“社保缴费及查询”进行补缴,也可到税务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采用居(村)委会或者学校代缴方式缴费的,由居(村)委会或学校统一代缴。


  (三)在居(村)委会参保的年满18周岁人员被系统停保后的续保。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以2020年6月30日为计算截止时点)的原身份为“未成年人”的参保人,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将停止其2020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此类人员如需以其他身份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通过居(村)委会重新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四)参保信息变更与停保。参保人需办理参保信息变更或停保的,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通过居(村)委会或学校办理变更或停保手续。


  (五)学校对毕业生参停保的处理。对已毕业离校学生(不含尚未离校的应届毕业生),学校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办理好停保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具体流程详见附件参保缴费指南。


  (六)办理渠道。疫情期间“非接触式”办税需要,城乡医保参保和缴费工作仍按原规定由村居或学校统一受理后登录厦门市税务局网站办理,缴费人无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集中办理期限仍按原规定执行,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我局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村)委会]参保缴费指南(2020医保年度)


  2.厦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学生]参保缴费指南(2020医保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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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纳税申报事项的温馨提示

各相关纳税人:


  4月份为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疫情防控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首个申报期,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帮助纳税人根据优惠政策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现将申报表填报主要变化和填报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申报表填报主要变化


  (一)按照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公告规定,适用疫情防控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二)按照税务总局2020年第5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一)销售额的计算。纳税人发生应征3%征收率销售额的,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纳税人发生应征1%征收率销售额的,例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二)差额征税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的归集。为帮助差额征税纳税人分别按照3%、1%征收率,分类归集销售额、扣除额等申报数据,网报系统新增填报弹窗,纳税人按照弹窗提示填报后,系统将自动将合计数生成至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中。


  (三)“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的选择。请纳税人务必准确选择“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为方便纳税人,网报系统新增“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关键字模糊搜索功能。纳税人只要在“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次输入关键字,比如:输入“疫情”,即可快速搜索出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最新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再比如:输入“2020”,即可快速搜索出“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中包含“2020”的字段。


  (四)免税销售额的申报。如果纳税人既符合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或季度)销售额未达10万元(或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又符合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请将销售额填报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则填报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中,不填报在主表第12栏“其他免税销售额”,也无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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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3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规定,现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和部分后续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一)主营业务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资料。


  (二)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有关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资料文件。税务机关对于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企业需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相关文件。


  二、后续管理要求


  税务机关要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相关文件。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按照此公告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关于《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的通知》(财税[2017]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制定的内容


  (一)明确了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在《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闽财税[2014]13号)规定的备案资料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3号公告有关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规定,以及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要求,精简为3项留存备查资料。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我省规定,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授权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有关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文件,增列为享受优惠留存备查资料。


  (二)明确了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后续管理要求。


  税务机关要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难以界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出具的相关文件。


  三、《公告》执行期限


  本公告适用于2019-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按照此公告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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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相关事项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近期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已经升级改造完成,现将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部分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于扣缴申报


  现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申报均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该表适用于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的扣缴义务人,以及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情况下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电子税务局操作的路径为: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扣缴申报时如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还应在线填报扣缴表附表《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同时,在同一份合同款项首次扣缴申报时应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纸质原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二、关于季度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规定,非居民企业应于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时开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其附表为《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电子税务局操作的路径为: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三、关于年度汇缴


  今年非居民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应采用2015版年度申报表进行申报,年度申报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操作的路径为:厦门市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非居民企业(据实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由于近期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更新以及电子税务局升级完善,相关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务必根据相关文件选择正确的申报表进行申报,以便能够正常申报企业所得税及顺利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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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财建[2020]1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砂石料列入厦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可调整价差的主要建筑材料类别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我市实际,经研究,自2018年1月23日起开展招投标且未完成结算(未出具审核结论书)的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中的砂、石料列入可调整价差的主要建筑材料类别,具体调整原则和办法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厦财建[2018]9号,详见附件1)规定执行。属于《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海砂价格波动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建科[2018]73号,详见附件2)适用范围的项目,海砂价差调整仍按厦建科[2018]73号文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


  1.《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厦门市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通知》(厦财建〔2018〕9号)


  2.《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海砂价格波动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建科〔2018〕73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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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16
文号:厦财建[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财企[2020]2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的通知

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19年度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11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2019年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由封面、主表和补充指标表组成,适用于境内、境外所有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


  二、上报内容


  决算报表报送主体为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决算上报单位)。区属国有企业由各区(管委会)财政局负责汇总上报我局,市属国有企业由企业集团本部负责汇总上报我局。


  (一)各区(管委会)财政局报送内容包括:1.本地区2019年度汇总的决算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工作总结,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汇总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本区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以及本区工作总结电子文档。


  (二)各市属国有企业报送内容包括:1.2019年度合并的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工作总结,并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编排目录和页码、装订成册后加盖本单位印章;2.合并和全部单户企业电子数据,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情况说明书电子文档、集团公司工作总结电子文档;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需同时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账务调整意见或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三、编制要求


  1.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以真实的交易事项、完整的账簿记录为依据,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及依法进行年终审计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2019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并认真组织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和完整。


  2.各决算上报单位应认真按照有关法规制度以及本通知要求,明确组织分工,加强审核,于2020年4月10日前全面完成决算各项任务并将决算报表与相关资料上交我局。


  3.我局将于4月下旬组织集中验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届时需提交应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我局将对各单位决算工作进行总结考评并通报。


  四、网上培训


  鉴于目前的疫情形势,采取网上培训。请登陆http://183.253.55.40:9797/,右上角点击系统切换,进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系统,在首页—下载中心,查看相关内容。请注意报表填报金额单位。


  五、联系方式


  (一)久其软件技术服务电话:0592-2685009、0592-2685010


  (二)月报服务电话:0592-5116871分机号582、583、587、586.


  (三)市财政局联系电话:0592-2858248,传真:0592-2858250,邮箱:YOUPEIHUA 126.COM。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117号)


厦门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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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7
文号:厦财企[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财行[2019]19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等《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要求,现就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出差期间的伙食费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其余用餐所发生的费用应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用餐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


  一天内由两家不同接待单位按照规定各安排一次工作餐的,出差人员当天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二、关于出差期间的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三、关于协助接待对象安排用餐或用车的费用收取标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市公车信息化管理平台派车或租赁社会车辆为接待对象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收取标准见附件。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接待对象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机关食堂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自办食堂用餐的,早餐每人收取5元,午、晚餐每人收取15元。委托企业经营的食堂参照执行。安排接待对象在入住酒店用餐的,由接待单位协调所在酒店在接待对象伙食补助标准限额内保障用餐。


  四、关于收交费用的票据管理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或用车的,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者其他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提倡、鼓励出差人员自行用餐或用车。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来厦人员相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同时,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市公车信息化管理平台派车为接待对象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由各单位代收,并出具相关收款凭证,每年年底以转账方式统一缴交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租赁社会车辆为接待对象提供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由各单位收取。


  五、关于内控管理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六、其他事项


  1.出差人员到北京、福州出差,由驻京办、驻榕办协助安排用餐或用车的,按照驻京办、驻榕办的收费标准交纳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


  2.各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也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厦门市市直机关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有关问题的解答》(厦财行[2018]13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市内交通费收费标准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内交通费收取标准


  一、通过公车信息化管理平台派车为接待对象提供交通工具的收费标准。

image.png

  二、各接待单位租赁社会车辆为接待对象提供交通工具的收费标准参照第一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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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5
文号:厦财行[2019]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第二批)名单:


  厦门市慈善总会


  厦门市思明区慈善会


  厦门市湖里区慈善会


  厦门市湖里区老年福利协会


  厦门市集美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沧区石室禅院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区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区同心慈善会


  厦门市同安梵天厚学慈善会


  厦门市翔安区慈善会


  厦门市海沧区慈善会


  厦门鸿山慈善会


  厦门市爱一家慈善基金会


  厦门市捌玖家政人员关爱基金会


  厦门市百江慈善基金会


  厦门恩斯特慈善基金会


  厦门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海峡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海峡文化艺术品保护基金会


  厦门海峡研究院发展基金会


  厦门市鹭海英烈慈善基金会


  厦门市泉水慈善基金会


  厦门仁爱医疗基金会


  厦门外国语学校教育基金会


  厦门市翔业爱心基金会


  厦门市禹洲公益基金会


  厦门市圆梦扶贫基金会


  厦门市致诚信用大数据基金会


  厦门广济慈善基金会


  厦门市春水爱心慈善基金会


  厦门大博医疗慈善基金会


  厦门市第九中学教育基金会


  二、纳税人2018年度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未在税前扣除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相应调整2018年度纳税申报表。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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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6
文号: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民政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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