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20]1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17
文号:厦府办[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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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有序复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精神,支持我市旅游企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加快拨付奖补资金。对符合《厦门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促进邮轮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关于加快促进国际航线发展扶持意见》奖补条件且信用良好的企业,按照“容缺受理”原则,2020年3月底前完成2019年度奖补拨付。(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厦门港口管理局)


  二、缓缴减免税费。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旅游企业,可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旅游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补贴包机损失。针对疫情期间旅行社因组织境外旅游包机承担的空载损失,依据实际损失,给予30%的损失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招徕游客。对于我市旅行社(含福建省在厦门设立的旅行社分社)组织境外游客来厦,在厦门住宿1晚(含)以上的,以其银行结汇数据为依据,旅行社取得的外联创汇旅游收入,每结汇1美元,奖励0.5元人民币。对于我市旅行社组织省外游客来厦旅游,在厦门住宿两晚(含)以上,当年入厦游客接待总量超过20000人次的给予奖励,每团奖励金额最高为60元/人:入厦游客接待总量为20001-40000人次,自第20001人次开始每晚奖励6元/人;入厦游客接待总量超过40000人次的,自第40001人次开始每晚奖励10元/人。(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稳岗扶持。按照厦府规[2020]3号文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部分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初次就业的劳动力,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对雇佣外语导游的旅行社,疫情结束后外语导游人员继续在岗带团的,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旅行社发放用工奖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六、加大金融支持。按照厦府办[2020]4号文规定,加大旅游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应对短期流动性困难。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旅游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对列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名单的小微旅游企业,在原有贷款基础上利率水平下浮10%以上,市财政安排适当的贴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旅游小微企业,政府性担保公司应积极做好担保服务,担保费不得高于原正常收取担保费的70%。(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


  七、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及时落实文旅部通知要求,于2020年3月5日前,由旅行社申请,对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已交纳保证金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八、缓缴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旅游企业,2020年1月、2月抄表决算的电费可延期到2020年2月28日前缴纳;同时,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也可向市水务集团、华润燃气提出申请并办理延期缓缴手续,即2020年2月、3月发生的自来水和燃气费统一在2020年4月30日前缴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旅局、市市政园林局、国网厦门公司、市政集团)


  九、加强行业队伍建设。不断丰富线上培训内容,面向全行业免费开放,鼓励旅游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疫情期间,发动旅游企业及旅游院校参加厦门旅游人才网(www.xmthr.com)的线上招聘和应聘活动。疫情结束后,适时组织专场旅游人才校企对接会,缓解企业人才需求。(责任单位:市文旅局)


  十、提供法律援助。组建“旅游行业法律援助团”,针对疫情期间产生的合同纠纷问题,为旅游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我市旅游企业解决违约金、恶意拖欠、境外企业退费等问题。(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文旅局)


  本实施方案所指旅游企业系在我市注册的旅行社、景区景点、饭店宾馆和旅游教育培训机构等企业。本实施方案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家、省、市、区另有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操作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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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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