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税函[2020]48号)有关容缺办理资料补正及失信惩戒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以下简称为“《7号公告》”)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7号公告》第三条调整为:未按承诺时限报送资料的纳税人,将撤销其申请容缺办理的业务事项,并将其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在失信年度内不再为其提供容缺服务,并在评定其年度纳税信用级别时,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一次5分。


  本公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落实到位,确保容缺办理服务相关规定与现行税收政策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相适应,切实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涉税事项“承诺制”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调整纳税人失信惩戒措施


  为规范“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流程,我局对未按承诺补充资料的纳税人予以信用扣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容缺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税函[2020]48号)关于失信惩戒指标的相关要求,我局将失信惩戒信用扣分指标调整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予以扣分(一次5分)。


  (二)明确公告规定适用时间


  本公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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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从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市(县)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也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5月2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发了《关于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通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由于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涉及事项多,部分企业长期从事跨区域经营,且项目多,时间跨度长,合同金额小,却仍需多次往返各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税务局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申报预缴、反馈、注销等业务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调整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


  二、《通告》有哪些变化?


  从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且经营项目合同小于500万(不含)的:


  一是可不需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二是不需在经营地办理跨区域涉税管理事项的报告、报验、延期、反馈等相关事宜;


  三是不需在经营地进行税款预缴,全部税款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


  四是纳税人因税务机关以外的部门要求或其他原因,确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事宜的,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三、《通告》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加强后续管理


  税务机关将通过纳税申报数据分析、定期比对、利用第三方数据等方式,强化税收风险分析,加强我省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措施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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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卫健委、医保局,洋浦财政局、社会发展局、社保局,省直各医院:


  为加快推进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提高医疗票据使用便捷度,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根据财政部2018年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和2019年财政部、卫健委、医保局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6月29日


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监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 电子票据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


  第四条 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生成开具的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健康、医保、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与纸质财政票据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在全面施行财政票据无纸化前,医疗机构应提供电子票据换开纸质票据的服务,实行按需取票(包括窗口取票、自助取票)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电子票据的制样、赋码、监制签章 、存储、查验、核销、归档等工作。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电子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电子票据各项工作。


  第二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要素和样式


  第七条 电子票据名称为《海南省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列入海南省财政票据票种目录,其可视化样式分为门诊和住院两种(附件1、附件2)


  第八条 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收款项目、收款金额、收款单位(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人)、开票日期、收款(开票)单位电子签名、财政部门电子签名等。


  第三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第九条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由省本级和设区市为单位负责统一建设,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设财政端和用户服务端。各相关单位要协同做好系统开发和服务器、网络等硬件建设,协调做好与医疗机构业务系统融合对接。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省、县(市、区)二级管理体系。


  省级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制样管理;负责全省年度电子票据号段分配管理;负责全省电子票据归档备份和提供跨区域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负责省本级医疗机构电子票据领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县(市、区)按照县级分配号段,负责本县(市、区)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号段分发管理;负责编制本县(市、区)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核销表归档并上传省级平台;负责本级医疗机构收费电子票据领用情况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强化技术标准规范,电子票据传输、存储、归档等采用的技术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电子票据签名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编制的《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接口规范》,建立海南省电子票据数据接口标准和信息共享,确保财政、卫生健康、医保、医疗机构、交款人(报销单位)之间在线互联互认。预留与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和上级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融合接口。


  第十二条 各市、县在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建设基本完成后,及时向省财政票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财政票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估验证,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同意系统上线运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也应组织对本级医疗机构电子票据使用情况进行评估验证。


  第四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电子票据基于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并融合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财政部门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制作电子票据可视化模板文件;医疗机构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用户服务端开具生成电子票据;医疗机构、交款人(报销单位)使用真实有效的电子票据进行入账处理。


  第十四条 制样。省级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按照电子票据的可视化样式,制作形成电子票据模板文件,下发各市、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


  第十五条 编码规则和号段分配。全省电子票据编码由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分组成。票据代码设计为8位,由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财政票据种类编码、票据使用年度编码3部分组成。票据号码设计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电子票据赋码顺序。


  第十六条 赋码。由财政部门向医疗机构发放电子票据号码,确保唯一性。财政部门向医疗机构可以预发电子票据号码段;或者医疗机构生成电子票据时按照财政部门设定规则自动分配电子票据号码。


  第十七条 生成。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办理医疗收费结算后,同步制作包含医疗机构电子签名的电子票据信息,上传到财政端。财政端验证电子票据号码唯一性、医疗机构电子签名有效性后,追加财政监制电子签名,生成完整的电子票据。


  第十八条 传输。医疗机构将电子票据信息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发送给交款人,交款人(报销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获取电子票据版式文件。


  第十九条 查验。交款人(报销单位)可通过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查验电子票据真伪。


  第二十条 入账。医疗机构和交款人(报销单位)可凭据电子票据入账处理。财政部门可提供支持电子票据入账接口,方便相关单位获取、查验电子票据,以及生成记账凭证。


  第二十一条 作废。医疗机构发生填写错误等情形,对电子票据须做作废操作,操作后电子票据可视化样式票面应有“已作废”字样标识,严禁私自删除;已换开纸质票据的电子票据作废操作前,必须先将已换开的纸质票据收回作废。


  第二十二条 核销。医疗机构应按照票据管理规定定期对已使用的电子票据进行核销申请,上传财政管理端审核。


  第二十三条 归档。经核销后的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各自按照要求归档备查。


  第五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制度建设。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和海南省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标准,建设符合第三等级要求的电子票据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制度。从系统、数据、管理等多个维度构建安全体系,消除安全漏洞,杜绝安全隐患,确保电子票据在生成、传输、储存等过程中,始终保持真实、完整、唯一、未被更改。


  第二十五条 系统建设。做好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通信完整和保密性等方面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


  第二十六条 数据管理。通过电子签名技术增强电子票据防伪功能,使用多点备份、异地备份等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存储安全。


  第二十七条 操作管理。财政部门和用票据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数字证书的发放、保管、使用等方面监管,防范人为数据泄漏风险。


  第六章 换开纸质票据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为交款人提供换开的纸质票据名称为《海南省医疗收费票据》,设置为单联票(收据联)列入海南省财政票据票种目录,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具体样式详见附件3-5,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第二十九条 换开的纸质票据打印信息必须与电子票据内容保持一致。换开纸质票据后,电子票据应标注“已打印”标识,确保票据唯一性。


  第三十条 因卡纸毁损、模糊不清等原因需要补开的,医疗机构应收回原票据作废,并规范办理补开手续。纸质票据的印制、申领、使用、保管、作废、核销等,按照财政部、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医疗收费票据领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卫生健康、医保、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海南省财政厅 2020-09-30


  一、《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制定背景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及《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琼财票[2018]174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卫康委、省医保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于2020年6月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琼财票规[2020]7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共八章三十六条,明确符合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生成开具的电子票据与纸质财政票据有同等效力。在全面推行财政票据无纸化前,医疗机构应提供电子票据换开纸质票据的服务,实行按需取票(包括窗口取票、自助取票)。


  《办法》对海南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要素、特征、样式、管理流程以及相关纸质票据样式等作出规定,并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三、什么是财政电子票据?


  答: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运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凭证。其基本特征是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传输流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载体进行存储保管。其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缴款人、收款项目、标准、收款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签章、财政部门监制签章。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生成的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四、财政电子票据有哪些?


  答:目前我省使用到的财政电子票据包括:海南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海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票据(电子)、海南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电子)、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海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海南省医疗互助活动保障资金专用票据(电子)、海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


  五、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有哪些?


  答: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海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


  六、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优点有哪些?


  答:1.减轻工作量,提升管理效率,规范财务管理,降低管理成本。2.同步缴费自动开具,随时随地便捷取票,减少窗口往返排队,提高就诊体验;3. 方便存储、不丢失,数据实时查询;4.降低纸张消耗,绿色环保;5.从根本上杜绝假票;6.开启了从“群众跑腿”到“数据跑路”的服务管理新模式,实现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


  七、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推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2019年7月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 2019 〕 29号】文件。文件要求全面推行医疗电子票据改革,并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样式,规范医疗电子收费票据报销入账及归档。


  八、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是什么样子的?


  答:


  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



  海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



  九、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遵循怎么样的编码规则?


  答:财政电子票据代码设计为8位,由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财政电子票据分类编码、财政电子票据种类编码、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4部分组成。例:2020年海南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票据代码为:46060120.


  十、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需要盖手工章吗?


  答: 不需要,财政电子票据借助安全支撑体系,实现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管理等,所有的数字证书都在财政部门统一备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财政电子票据开具完成即完成财政电子签章和单位电子签章。


  十一、如何获取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答:只需搜索“电子票夹”微信小程序或者扫描下方微信二维码,进行实名验证后,,打开票据详情,点击“查看电子票”就能成功查看电子发票,自助下载打印,同时还能发送到邮箱,避免票据丢失。


  十二、什么是电子会计凭证?


  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十三、财政电子票据能否作为报销凭证?


  答:可以,2020年3月23国家档案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财会〔2020〕6 号《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规定: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会计凭证的获取、报销、入账、归档等均可实现电子化管理。单位可作为正式的会计凭证入账,消费者可仅以电子形式对发票进行归档保存。(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十四、财政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如何查验真伪?


  答:缴款人可登录海南省财政公共服务平台:http://36.101.208.203:18080/billcheck,录入相关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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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9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经营主体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精神,有序引入适度竞争,提高离岛免税经营服务质量,现公告如下:


  在海南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规划指导下,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根据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429号)等相关规定,按照经营品牌、品种、价格和国际三同步的原则,采用招标等市场化竞争方式选择并确定新增加的海南离岛免税购物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提出设立离岛免税店的申请,将依规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商务部审核后按程序批准。


  未得到国家相关部门和海南省批准,任何企业不得擅自发布在海南设立离岛免税购物店开展免税品经营的相关信息。违反规定的,海南省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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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0
文号: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人社发[2020]134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制定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实施办法。


  一、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12月;对大型企业及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6月。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二、我省从2020年8月1日起恢复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业务。2020年1月至7月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在8月底前办理。企业在8月底前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从2020年8月起申请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我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其中,中小微企业包含按照企业费率缴费的我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性质的用人单位是指《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中的用人单位。新开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六、2020年5月和6月已全额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抵。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我省贯彻国家部署要求,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缴费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责任担当,加强沟通配合,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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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03
文号:琼人社发[2020]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公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为持之以恒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开展税务人员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如您发现税务人员存在以下违规违纪行为,请及时向我们反映,我们将认真核实您提供的线索,严肃处理相关问题。


  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行为: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收受下属单位的礼品礼金;向上级单位(领导)或利害关系单位(个人)赠送礼品礼金;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借节假日或办理婚丧喜庆等事宜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收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的行为;其他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行为。礼品礼金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私车公养行为:使用公务加油卡为私车加油,使用公务加油卡用于购物或其他个人消费,单位为个人发放燃油补助;在公务用车费用中列支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单位报销私车维修费、保养费、装饰费、洗车费、路桥费、违章罚款等,个人侵占公务用车车辆备品;假借私车公用之名,报销相关费用;其他私车公养的情形。


  举报受理或来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纪律检查组


  邮政编码:570125


  举报电话:0898-66509310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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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7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结合本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本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海口市、三亚市,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二)万宁市、五指山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八元;


  (三)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东方市、临高县、屯昌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四元;


  (四)澄迈县、定安县、昌江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每平方米二十元。


  二、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降低百分之二十执行。


  三、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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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29
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发[2020]6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第8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现就海南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等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海南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海南惠饮优选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分公司、鼎诚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等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按照《公告》的规定,采用收入比例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及其他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3.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三)


  4.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四)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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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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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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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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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29
文号:琼税发[2020]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款规定所称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二)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三)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一)通知第二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二)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问题


  (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


  (二)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三)企业购置的无形资产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方法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


  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五)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的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发本《公告》,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保证政策有效贯彻落实。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关于享受优惠的主体。享受优惠的主体是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包括设立在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2.关于总、分支机构企业享受优惠的判断原则。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自贸港以外分支机构因素;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3.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二)三大产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关于“新增”投资时间的确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


  2.关于境外直接投资的形式。《公告》列举了4种形式:一是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二是境外投资新设企业;三是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四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3.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1.关于资产“购置”的形式。企业取得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自行开发、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多种形式。《公告》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


  2.关于资产购置时点的确定。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据资产的购置时点确定其是否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公告》明确,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其他的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执行。


  3.关于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扣除时间


  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摊销政策,是无形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间应与无形资产计算摊销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明确,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一次性扣除或开始加速摊销。

  4.关于资产的加速折旧和摊销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方法的,对其新购置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摊销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5.设立在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


  6.明确了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执行。由于政策发布较晚,存在企业在前面月(季)度预缴申报时未能及时享受优惠的情况。为此,本《公告》明确,企业之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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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人社发[2020]143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海南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一)定额调整


  201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已核定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3元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元退职生活费。


  (二)挂钩调整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月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1.7%的比例,增加本人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此外,退休(职)人员再按照每缴费1年(含视同缴费的实际工作年限,不含按从事特殊工种规定折算的工龄,缴费不满1年算1年)增加1.5元的标准,增加本人的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


  (三)倾斜调整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元;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6元。


  二、资金渠道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财政根据缺口情况予以补助;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组织实施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把好事办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各项工作,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提前筹备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准相关数据、及时完善信息系统,确保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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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18
文号:琼人社发[2020]1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现将海南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和二级(含)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之前的未处理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7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转变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省内跨市县经营的建筑企业,其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施行之前,省内跨市县经营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尚未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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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线的通告

为规范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促进税务执法更加公正、公平和公开,不断优化自贸港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于2020年5月31日上线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登录地址:


  https://zzs.hainan.chinatax.gov.cn:2030/sword?ctrl=XzzfgsptHomeCtrl_index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了与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税务服务信息化媒介的互联互通。


  登录方式如下:


  (一)登陆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在海南省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公众服务”进入公众服务页面,可在公众服务页面实现登录。如下图:

image.png

  (二)登陆进入海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在门户网站首页找到信息公开栏目下,如下图所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图标,点击即可进入公示平台。如下图:

image.png


  三、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66525517进行咨询及反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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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8月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加强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现就《资源税法》授权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本省相关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具体按照《海南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税目实行从量计征,砂石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并入资源税。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按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应纳的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共生矿,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共生矿减征10%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减征50%资源税;


  (五)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等应税矿产品的认定情况以及与减免税相关的其他信息,有关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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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04
文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办函[2020]20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雄安新区等46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20]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6号)精神,全面推进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三亚综试区)建设,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发展,制定本方案。


  —、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紧紧围绕“三区一中心”战略定位,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为着力点,逐步形成一套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标准,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与服务体系,探索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三亚模式,为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提供可借鉴的制度和经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原则。


  发挥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制度创新优势,按照全方位开放的要求,以国际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和服务贸易为重点,坚持WTO(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原则,对标WTO/TBT-SPS(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规则和UN/CEFACT(联合国/贸易便利化与电子业务中心)贸易便利化建议书等公约、法规、标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坚持创新发展和有序规范原则。


  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为三亚综试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3.坚持协同共享原则。


  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加强部门间协同、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推动监管与服务、线上与线下、政府与市场的有机融合。通过综合改革、集成创新,推动“关”“税”“汇”“商”“物”“融”一体化发展,形成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服务模式和制度体系。注重跨境电子商务与服务贸易、现代服务业、国际投资合作协调发展,不断夯实货物贸易产业基础,扩大服务贸易空间,实现跨境电子商务和服务贸易突破性发展。


  4.坚持市场主体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和能动性,强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在制度创新、政策制定、营商环境、公共服务、行业引导方面的作用。


  (三)发展定位。


  充分发挥制度创新、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打造标杆的要求,将三亚综试区打造成为全球供应链采购中心、现代化经济发展引擎和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全球供应链采购中心。通过三亚综试区建设,发挥自由贸易港政策优势,推进跨境采购向全球采购发展,铺就“买全球、卖全球”跨境电子商务通道,建立完善的供应链服务体系,打造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跨境贸易仓储中心。


  现代化经济发展引擎。通过三亚综试区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跨境贸易”的思维,大力推进跨境贸易方式和政府管理创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深海科技、南繁科技、热带农业等深度融合发展。实施优进优出战略,彰显三亚市后发优势。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通过三亚综试区建设,充分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政策优势和三亚市的区位优势,打造面向东南亚、南亚和非洲等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和区域总部基地,吸引跨境数字化国际营销、物流、仓储、电商运营培训、直播等优质服务商入驻,吸引更多外国客户来三亚市实地看货体验,形成完善的看货、展示、交易、交付等方面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圈与产业链,同时促进三亚市服务贸易的发展。


  (四)目标定位。


  1.总体目标。争取用3至5年时间,基本建立一套与自由贸易港接轨的跨境电商制度体系;建成布局合理、制度完善、便利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网络,形成以“三亚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保税物流中心+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N网点”为纽带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设施体系;基本建成以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设备为支撑,涵盖电子商务综合服务、海关监管、跨境物流、智慧供应链、交易支付、信用风险管理的生态服务圈;基本建立以全球供应链管理为重点,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融合发展的跨境电子商务全产业链体系;基本建成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标准化和协调发展的管理体系,成为全球电子商务投资合作便利、营商环境排在世界前列的国家物流枢纽。


  2.量化目标。力争到2022年,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50亿元。到2025年,跨境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到100亿元,培育15家跨境电子商务重点企业、1个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基地、1个离境(岛)购物载体、5个离境(岛)购物中心,总体发展水平位于国内前列。


  二、总体布局


  依据《三亚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大三亚”旅游经济圈的重点城市发展定位和产业布局,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合理布局协同推进,打造“一区、两园、两中心、大通道”的产业布局。


  (一)一区。


  以三亚南山港为依托,申请设立“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电商”1210(保税备货)业务,建立支撑跨境电子商务和免税品仓储、配送的保税物流体系。除具备保税物流中心的功能外,大力拓展保税维修、保税研发、保税展示交易、特殊商品加工制造等功能。以深海和南繁科研设备的保税研发和维修业务为核心,先行先试,拓展服务空间,积极对接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和文昌国际航天城,开展医疗科研设备和航天设备的保税研发和维修业务。


  (二)两园。


  1.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产业园。在三亚崖州湾科技城设立重点面向东南亚、南亚和非洲等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跨境电子商务展示展销中心、服务中心和区域总部基地。鼓励采购、第三方平台、代运营、创意、摄影、推广、培训、邮政快递等相关专业配套服务发展,形成集孵化、研发、运营、客服、设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载体。


  2.三亚跨境物流产业园。发挥三亚跨境物流产业园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优势,重点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国际物流供应链。建设集国际物流、仓储、分拨、转运、金融服务与创业孵化为一体的服务基地。


  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各具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形成良性竞争、错位发展的格局。


  (三)两中心。


  1.三亚保税物流中心(B型)。依托空港建设三亚保税物流中心(B型),主要为跨境电子商务、国际贸易提供免税、保税商品仓储和包括普通货物、冷链物流、危险品物流(消费品)等多种形式的国际物流配送服务,打造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


  2.三亚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依托三亚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线上和线下平台,继续扩大免税购物品种范围,提升全球采购能力,增强三亚市免税购物国际市场竞争力,塑造三亚免税购物品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跨境电子商务新业务。


  (四)大通道。


  加快推进三亚新机场建设。利用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的航空航线资源优势,打造国际航空枢纽。积极争取三亚南山港申报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完善进境指定口岸功能。依托西部陆海新通道国际航运枢纽的航线和长三角—海南(海口)全境火车货运班列资源,构建便捷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通道和国际贸易大通道,支撑三亚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营造便利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环境。


  1.建设国家跨境电子商务仓储基地。


  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建设。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基本信息备案管理标准及管理办法,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以及国际贸易大宗贸易进境备案制。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市场采购和国内消费市场开拓。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企业利用零关税和保税免税政策,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备货仓储,开展B2B(企业-企业)、B2C(企业-消费者)、B2B2C(企业-企业-消费者)等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促进“电子商务”9610(集货报关)和“保税电商”1210(保税备货)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创新和延展,建设国际跨境电子商务区域仓储基地。支持三亚综试区与各省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合作,实现设施、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2.创新便捷高效海关监管流程。


  推进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全程无纸化管理,促进B2B合同、运单、支付凭证和发票电子化。支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存储、通关及退换货业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实施批量转关操作,降低管理和运输成本。对不涉证、不涉税的出口商品,实行HS(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商品编码前四位统一归类申报。探索对销贸易监管流程,简化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流程,拓宽跨境贸易物流通道,支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快件从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南山港进境,或从省内其它海运口岸进境转关至三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实施事先备案、直接入区、事后监管模式,优化保税备货进境流程。利用科技手段,探索对生鲜类产品建立更为便利的进口检验检疫措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积极推进生物医药、种质跨境研发便利化,探索适应跨境研发的海关特殊监管模式。在检验检疫领域,探索进出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正面清单制度。


  3.完善进境指定口岸服务功能。


  加快推进进境整车、肉类、水果、药品、冰鲜水产品等进境指定监管场地建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跨境电子商务食用水生动物、水果、鱼肉类产品、植物、药品等进口物品,实行检验检测互认,简化检验检疫流程,提高口岸服务效率,提升跨境电子商务便利化水平。加强国际快件监管中心建设,重点辐射东南亚、南亚、大洋洲等国家和地区。


  (二)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共享平台。


  1.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基础设施。


  重点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和三亚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和完善三亚海棠湾免税购物中心以及三亚凤凰岛国际邮轮港、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等海关监管网络,形成布局合理、安全便捷、运行高效、资源聚集的跨境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体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运营模式。按照跨境电子商务运作、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监管和服务需求,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服务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企业提供主体设立登记、政策咨询、事项办理等一站式服务。探索保税监管场所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纳入跨境电子商务通关与物流节点统一管理,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进出口业务融合发展。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培训、物流配送、金融结算和产业孵化等增值服务。加强与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联动,促进省内园区间设施联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错位发展,共同打造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集群,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资源要素高度聚集。


  2.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建设三亚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依托电子口岸,按照“一点接入”原则,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认证体系,为在三亚综试区开展业务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支付企业、跨境物流企业等主体提供“关”“税”“汇”“商”“物”“融”一站式服务。对接海关、商务、交通、税务、外汇、市场监管、居民身份核验等部门的数据服务平台,实现监管部门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完善信息共享、智能物流、金融服务等服务功能,探索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全程在线数字化服务。


  3.推进线上线下互动融合发展。


  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和传统批发、零售主体在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开设线下展示店、体验店以及完税商品销售店,结合互联网营销手段提供多样化的零售服务。支持鼓励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入住园区,开展“互联网+物流”配送服务。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其他经允许的固定场所开展“线下展示+线上交易”业务。鼓励将电子合同、电子发票应用于跨境电子商务B2B出口环节,探索跨境电子商务更加便利的线上交易、支付和结算。积极引导全球优质产品在三亚综试区内全年展示。


  (三)优化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生态圈。


  1.创新跨境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合作和金融产品创新。


  积极推进三亚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为跨境电子商务资金结算提供支持。培育本地支付机构或者争取境内外支付机构落地成立分支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小额、快捷、便利的支付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开展规范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办理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支持银行金融机构与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为外贸企业和个人跨境交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信用等级高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金融服务。


  2.实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对三亚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三亚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简化免税凭证,提供更为高效的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免税服务。


  3.构建智能物流服务体系。


  (1)建设智能化物流运输服务体系。


  基于新一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契合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特色的交通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衔接,与各大快递公司实现系统对接,实时掌握物流运输节点变化更新和快递投递状态,拓展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市场空间和服务空间。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以及北斗导航、GIS(地理信息系统)、RFID(射频识别)等技术,建设适应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智能物流信息系统和智能云仓储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信息系统,衔接销售B(企业)端、C(消费者)端和M(工厂)端,实现物流供应链物联网。


  (2)建立国际化物流服务规范体系。


  对标国际运输标准、规范、流程和编码规则,研究制定与国际规则并轨的运输管理制度体系,建立国际化、标准化、规范化的高质量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体系。增开国际航空航线、加密现有国际航班,适时开通货运航班,增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货物吞吐能力。争取国家批准三亚南山港口岸对外开放,开辟国际国内集装箱班轮航线。


  充分利用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后发优势,根据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配送网络,重点建立智能化全岛供应链物流配送服务体系。


  4.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体系。


  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其他综合服务企业基础数据信用信息数据库。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标准、跨境电子商务评价体系和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对跨境电子商务“分类监管、部门共享、有序公开”的信用管理体制和机制。


  5.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数据监测,建立三亚综试区数据监测制度。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研究跨境电子商务B2B的统计标准、口径和方法,进一步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的统计工作,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6.建立跨境电子商务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以流程和节点为重点的风险预防、识别、评估和处置等防控机制,有效防控虚假贸易、走私、洗钱等经济风险和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等技术风险,以及产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等相关的交易风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作用,建立企业主体、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参与的质量安全治理体制和跨境电子商务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探索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监管服务系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四)推进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


  1.促进全球采购适应市场需求。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B2B企业,依托全球采购网络和物流供应链网络,与具有全球供给能力的企业合作,开展全球优质商品供应链采购。充分利用大数据,精准分析跨境电子商务消费特征和规模,开展供应链准时配送采购,满足备货与跨境电子贸易市场的要求。结合对销贸易需求,积极探索易货贸易、抵销贸易、互购贸易、回购贸易等贸易形式。支持对销贸易商品实现B2B、B2C跨境电子商务交易。


  2.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模式。


  深入挖掘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资源,顺应世界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两大发展趋势,加快融入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推动新型产业和流通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和高度聚集。制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政策,促进电子商务供应链发展。鼓励有资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或者收购并购、租赁海外仓、保税功能仓和集散中心,延伸供应服务链条,为境外采购仓储和本地产品走出去提供物流支撑。探索海外仓建设的融资、风险保障机制。鼓励发展全程B2B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模式,整合本地出口产品资源,融合贸易、通关、金融、外汇、销售、物流等环节,结合海外仓和海外营销网络,为企业提供全球营销、出口代理、物流运输、落地配送等服务。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塑造自主出口品牌,进一步优化通关(含检验检疫)、退税、结汇等操作流程,促进经营主体积极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推进热带农产品生产M2B2C(制造商—企业—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分销创新模式,依托B2C卖家分销渠道,拓展海外终端网络。支持服务贸易企业整合资源,积极探索开展医疗保健、职业教育、农业种植等服务贸易,提升三亚国际竞争力。


  3.推动跨境电子商务与供应链协同管理。


  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化供应链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企业建设电子供应链系统与企业资源系统、企业门户系统融合发展,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供应链信息集成。利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供应链企业充分整合境外海外仓、境内保税功能仓等储资源,实现供应商管理库存、准时配送供应链上自动生成。通过跨境供应链协同管理,促进物流运输航线、运力资源共享,降低物流成本,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五)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集群。


  优化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布局,制定政策引导跨境电子商务进园区,引导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服务业态在园区聚集,支持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三亚跨境物流产业园等产业园区建设,构建具有国际特色、功能完备、产业集聚、富有活力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形成跨境电子商务集群。鼓励国内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设立全球名优产品展示、展销及代购服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与免税购物平台、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农业种植基地、海上牧场和会展企业合作,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与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建立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争取国家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政策落地,建立特色服务出口基地。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促进本土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创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配套衍生服务,完善产业链、价值链,形成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生态链。


  (六)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主体。


  引进国内外龙头电子商务企业,重点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国际贸易50强中对外贸易或者电子商务企业在三亚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区域性、功能性总部。加强与国内较大型国际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大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品牌培育,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配套产业链。引导现有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支持建设产业互联网C2M(消费者-工厂)电子商务平台或者C2M电子商务平台落地发展。


  (七)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主体认证体系。


  加快建设和完善以社会信用代码及银行账户为主要身份验证信息的国际通行认证方式。以企业商事登记注册信息数据库为基础,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验证等基础信息管理规范及办法,建设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备案及查验管理系统,为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供交易安全保障服务。加快建设居民身份证、人脸识别、身份信息查验管理系统,为跨境电子商务验证通关,提供便利条件。


  (八)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发展机制。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政府、高校与企业合作,建立一批服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急需的创业型和实用技能型人才培训基地,形成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定制化培养的校企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专业和课程。研究制定政策支持各院校、培训机构开设英语、俄语、日语、韩语以及东南亚小语种课程和培训。强化进出口议价人才培养。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培训基地,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培训示范基地(中心)建设,服务产业发展。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三亚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中国(三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三亚综试区建设有关工作。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细案,突出重点、先行先试,结合自由贸易港建设制度创新,形成制度创新清单,推动创新政策措施落地。明确建设项目,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确保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三亚综试区建设。


  (二)完善扶持政策。


  三亚市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政策,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落地三亚开展业务。


  (三)营造良好环境。


  各相关单位要发扬特区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试验风险,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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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琼府办函[20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税发[202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南鑫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2016年第8号公告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18年第5号公告修订,以下简称《公告》)等规定,现就海南鑫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企业省内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8月1日起,海南鑫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南贵协美贸易有限公司、海南金土牧业有限公司等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见附件)按照《公告》的规定,采用收入比例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增值税条例及其他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一)


  2.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二)


  3.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单(三)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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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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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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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2
文号:琼税发[2020]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深化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现将《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工作规则(试行)


  为了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升“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水平,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 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不动产(房屋)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工作实际,现就继续深化推进全省不动产(房屋)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化推进不动产交易、税务征缴、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大力拓展“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业务范围,推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再提速、再增效,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体验感、获得感,打造对标世界一流、适应自贸港建设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职责


  (一)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改造升级各自业务信息系统,做到综合受理信息平台与房管、税务、不动产的审批业务有效衔接,实现实时推送、信息共享,保障“一窗受理”业务顺利开展。


  (二)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税务、住建(房管)(以下简称房管)部门必须安排人员进驻“一窗受理”窗口,接受集中式统一管理,确保人员到窗口、审批权限到窗口。


  (三)市县不动产登记、税务、房管部门,应协调指导窗口人员办理业务,必要时需确保本单位与窗口做好工作衔接,避免窗口成为“业务孤岛”。


  (四)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牵头编制综合受理流程和“一窗受理”综合受理材料清单。材料清单应有法可依、简洁明了,且不含兜底和模糊内容。市县房管部门、税务部门应协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做好流程和材料清单的更新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材料清单收取材料,按照办理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二、业务办理


  (一)业务范围。


  受理范围为未设定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涉税转移登记业务,不含以司法裁决办理转移登记和非公证继承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有条件市县可以将抵押权的设立、注销业务与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二)业务流程。


  1.收件和受理。


  (1)材料收取和受理。窗口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统一收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收件后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对企业提交的批量件在出具受理通知的同时收取电子格式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窗口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待申请人按补正要求完成补正后立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


  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列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


  (2)分发。应在受理后0.5个工作日(4个工时)内完成材料扫描录入,并通过综合受理信息平台同步推送市县房管部门、市县税务部门,市县房管部门、市县税务部门应在收到信息后及时处理。


  2.审查和决定。


  (1)审查内容。市县房管部门负责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买卖、互换、赠与审查核实工作并出具办理结果;市县税务部门负责不动产核税工作并出具核税结果;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房管、税务部门审查结果对申请转移不动产进行产权登记。


  (2)审查时限(已将分发时间计入)。本窗口从受理到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市县房管部门、税务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收到申请信息后,并行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查,在各自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推送共享至其他部门。房管部门应按照审查内容要求在1.5个工作日(12个工时)内完成审查。税务部门应在2.5个工作日(20个工时)内完成审查。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24个工时)完成审核工作,并与税务部门同步完成不动产登记缴交税费审核工作。各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超出各自限定的审查时限,需通知其他部门,确保本窗口办结时间不超时。


  (3)办结和决定。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且审查过程未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属实的,应在审查期限内做出决定。窗口同时以微信、短信、电话或当面、书面告知等多种方式通知缴纳税费,缴纳通知发出即视为办结(各市县可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开展网上缴交税费)。


  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决定的书面通知,并书面告知法定权利。


  申请人承诺情况不属实的或因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需要更正内容或存量房评估系统房产数据缺失无法核税等复杂情形无法继续办理不动产“一窗受理”窗口业务的,相关部门应立即终止业务流程,同时告知窗口其他部门停止办理,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申请人到窗口办理退件手续。因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需要更正内容或存量房评估系统房产数据缺失等复杂情形无法办理不动产“一窗受理”窗口业务的还需通知申请人到其他专门业务窗口办理业务。


  (4)出件。申请人缴纳税费之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当即登簿并生成不动产权属证书,同时将结果实时推送给房管、税务部门。


  各市县可根据申请人的需要提供证书邮寄服务。


  3.即办件业务流程。


  有条件地区可以采取1小时办结制。窗口受理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材料扫描、录入推送给市县房管部门、税务部门,各部门均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税费缴纳、登簿、制证、出件工作。


  (三)档案管理。


  窗口业务完成出件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当日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要求完成纸质档案归档工作,其他纸质档案材料由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按照各自档案管理要求存档。电子档案材料由综合受理平台在出件时自动生成,并在部门间实现实时共享共用。


  四、保障机制


  (一)综合协调机制。


  建立“人事分离、从上至下,纵横联动”的沟通协调机制,涉及到一窗受理工作中出现的业务和信息技术问题,市县各部门应建立“一窗受理”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进行沟通解决。市县各部门和省级部门之间应建立沟通响应机制,存在问题及时上报。省级部门对信息技术问题实时响应解决,对业务问题及时进行指导。省级部门之间应根据“一事一议”原则,对综合受理平台和各自信息平台出现的问题进行实时沟通解决,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涉及到一窗受理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不履职等问题,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实处理,情形严重的应移交有权部门。


  (二)“互联网+政务运行”机制。


  升级改造一窗受理信息平台,实现并确保“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平台运作顺畅、数据实时互通共享。依托海南省政务数据交换平台,依据《关于印发海南省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打通各部门政务数据共享渠道,实现跨部门数据的共享利用和信息查验,减少企业、群众办事自证内容,减轻部门审查压力。升级“海南省不动产”APP,更新APP一窗受理业务办理范围,改造并加强功能模块运用,提升用户体验感。依托银联线上支付、支付宝、微信网上支付平台,实现网上缴纳税费,提高办事效率。


  (三)集中式标准化管理机制。


  我省一窗受理采取两种集中式标准管理模式,即政务集中标准化管理模式和省级一窗受理工作小组(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牵头建立,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小组成员)集中标准化管理模式。已进驻政务大厅的一窗受理窗口,根据我省政务中心窗口设立标准进行建设,纳入政务大厅管理范畴进行集中式、标准化管理,优化空间、设备、资源、服务,规范咨询服务台、自主填单区的设置,执行统一的礼仪接待规范。未进驻政务大厅的市县一窗受理窗口,由省级一窗受理工作小组参照我省政务大厅管理要求、标准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市县各部门根据省级政务管理标准,明确综合材料清单、申请表单、材料样本等,并建立表单动态管理机制,一窗受理材料清单、材料样本等内容发生变化时,由市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四)监督通报机制。


  依托集中式标准管理模式,对各部门的制度落实、人员进驻率、人员出勤率、收件标准化、业务办理流程和效率、群众满意度等内容进行统一的管理监督。同时依托全省12345热线平台,对相关的投诉和曝光予以记录,市县各部门根据集中管理单位或部门的反馈和12345热线投诉曝光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对落实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予以通报。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申请表


  2.告知承诺书


  3.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窗口业务材料清单


  4.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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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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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从事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规划调整、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超过两年的土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过错的;


  (四)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


  (五)海南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所称“重大损失”是指:


  (一)当年新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二)非当年开业的大中小企业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营业收入(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下同)的20%;上年无营业收入的,损失金额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20%;


  (三)微型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自然人纳税人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贴等补偿款项后,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


  本条所称“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四部委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执行。


  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称“鼓励类产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非营利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所称“严重亏损”是指申请困难减免税所属年度的亏损额(以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亏损额为准)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30%。


  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人闲置房产或土地的,闲置部分不予减免税。


  四、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所称“经营困难”是指:


  (一)当年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期间月营业收入低于10万元;


  (二)非当年开业的纳税人在突发性事件发生期间营业收入低于上年同期营业收入的50%。


  五、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减免的税额不得超过困难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或亏损金额,依次减免困难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9月30日止。


  七、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及以下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


  (一)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应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或上年度的个人收入证明以及重大损失证明资料;


  (二)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应提供从事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证明资料、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以及年度利润表;


  (三)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四)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应提供当期及上年同期利润表;


  (五)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应提供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性文件。


  八、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下放至市、县级税务机关。


  九、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困难减免税条件的,按年核准。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困难减免税条件的,按照规定的减免期限一次性核准。


  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核准应于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一、市、县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做好核准工作。同时要加强后续管理,对经核准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跟踪评估。对情形发生变化的,要重新进行核准;对骗取减免税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2014年,我省出台《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申请期限、申请资料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当前,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该公告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另外,房产税困难减免相关事项我省一直未出台文件明确。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放管服”改革需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严重影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鉴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上存在类比性,现制定《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同时废止《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公告》规定,纳税人可申请享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有5类,分别是: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2.从事鼓励类产业或公益事业的纳税人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的;


  3.因政府规划调整、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超过两年的土地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过错的;


  4.因突发性的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因素导致纳税人阶段性经营困难的;


  5.海南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明确困难减免税的限额及顺序。纳税人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减免条件的,减免的税款不得超过困难年度发生的实际损失或亏损金额。以实际损失或亏损金额为限,依次减免困难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损失或亏损超过限额部分不再减免。


  (三)明确困难减免税申请期限。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申请期限为符合减免税条件之日起至减免税所属年度次年9月30日止。


  (四)明确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需要提供的资料。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及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申请困难减免税,应提交的重大损失证明资料包括内部证据或外部证据。内部证据有:损失资产的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和相关说明;企业内部技术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损失认定证明资料;清理或处置损失资产的会计处理凭证等。外部证据有:保险公司理赔证明资料、专业鉴证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等)出具的鉴证资料或房屋毁损专业认定资料等。


  (五)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时限。核准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实施时间及文件衔接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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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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