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发[2016]159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26
文号:黔国税发[2016]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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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国家税务局,贵安新区国家税务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税总发[2016]169号)要求,省局制定了《贵州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6日



贵州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实施方案


  为加快“十三五”时期税收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划》)(税总发[2016]169号)以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实施意见》(黔国税发[2015]7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促进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为实现税收现代化和我省同步小康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价值追求,以约束税务机关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为重点,坚持把法治作为税收工作的生命线和基本准则,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国税机关,基本形成完备的税收制度规范体系、高效的税收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税收法治监督体系和有力的税收法治保障体系。税收职能依法全面履行,税收行政行为更加规范,税收法治环境更加优化,税收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税务干部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法治能力明显提升。推进实现我省国税现代化和同步小康的税收法治保障更加有力,全省国税系统法治建设迈上更高层次更高水平。


  (三)基本原则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完善法治制度体系,增强税收制度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税收制度质量,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推动实现税收领域良法善治。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征纳双方法律面前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信赖合作。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精神意图和公平正义的法律理性。平等对待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公开政务信息,依法平等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遵循正当程序,合法合理行政,提高税收执法效能和执法公信力。


  ——坚持简政放权原则。坚持简政放权,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转变税收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将税收法治工作与纵合横通强党建、绩效管理抓班子、数字人事带队伍、培育人才提素质等特色工作深度融合,提升税收法治建设实效。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16—2017年)。系统谋划、细化任务、全速实施。市、县两级国税机根据《规划》和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落实措施,明确目标、统筹安排,按年度细化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形成项目化推进机制,全速实施。


  第二阶段(2018—2019年)。加速推进、全面攻坚、重点突破。制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每年着力打造1-2项法治精品工程。不断创新法治工作举措,找准抓手,攻坚克难,纵横联动、大胆试点,努力在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有新突破。


  第三阶段(2020年)抓好总结,宣传推广,持续改进。创新宣传举措,拓宽宣传渠道,积极展示本系统、本单位税收法治建设成果、特色和亮点。查缺补漏,及时整改,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十三五”目标任务,为“十四五”时期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奠定更加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严格依法征税。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收入。各级国税机关2017年底前要完善税收收入质量管理和评价的措施办法,定期开展税收收入质量分析,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管。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转引税款和虚收空转、摊派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提高税收征收率。


  2.依法发挥税收职能。贯彻新发展理念,依法推进税收改革,创新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健康、大数据、大扶贫、大旅游以及贵州生态文明建设试验区和内陆开放型经济区建设举措。推进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机制建设,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完善政策解读机制和税收政策的协调机制,落实好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主动服务决策。2018年构建税收政策全链条管理机制。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贯彻落实总局和省政府“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扎实开展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理,2016年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控新设行政许可。实行审批清单目录管理,杜绝清单外审批,严防超时限审批。规范和改进行政许可审批,推行网上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大据应用,加强风险管控,逐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措施。配合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以及“两证整合”工作,加强对“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纳税人的有效管理。


  4.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配合总局和地方政府做好税收法规规章的制定完善工作,把好涉税文件制定的合法“关口”。按照总局和省政府的部署,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严格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应免尽免、应减尽减、应退尽退,坚决遏制越权减免。完善税收减免核算管理制度机制。深入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强化非居民税收管理、协定执行和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推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安排,做好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助推企业“走出去”。


  5.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合法性审核和合规性评估,未经合法性审核,办公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咨询、意见采纳、协调、审议以及执行情况反馈等工作机制,提高公众参与度。从2017年起,凡涉及纳税人重大利益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广泛征求纳税人和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坚持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同步起草、同步报审、同步发布。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及时更新文件目录及文本,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严格备案审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税务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税收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告形式公布,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


  (二)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6.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2017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完善本机关工作规则和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或规则,把国税系统发展规划、税收改革及信息化建设、重要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纳税人切身权益和对税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纳入重大决策范围,明确决策的主体、权限、程序和责任。


  7.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各级国税机关要坚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特别是利害关系人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2018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律咨询制度机制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适时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加强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各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8.严格决策责任追究。自2017年起,各级国税机关每年至少选取2件重大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2018年底前,省市两级国税机关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程序和方式,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严格依法追究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9.推进国税机关及其部门职责规范化。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2018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要梳理完善本级机关岗责体系,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推进人力资源向执法征管一线倾斜,促进依法高效履职。


  10.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加快推进税收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公示和执法全过程记录“三项制度”,推行权责清单、执法流程、执法文书、执法裁量权、执法考核标准“五统一”,推进执法管理创新,力争2018年底前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实现“三项制度”和“五统一”全覆盖。2017年底前,省局要加强与省地税局联合,完善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基准。严格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及我省国税系统三级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进一步提升案审质量。深化公安派驻税务部门联络机制建设。2018年底前,各级国税稽查部门要建立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机制。


  11.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机制。2019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和推行重大税收执法说明理由制度。持续推进落实执法公示制度,做好税务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工作。2018年6月底前,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税务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积极探索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调解疏导、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促进征纳和谐。积极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助,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


  12.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建设电子税务局,2018年底前,基层国税机关基本实现网上办税全覆盖。加强信息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及时快速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运用好全国行政复议、应诉信息系统,推动复议、应诉工作信息化。完善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确保数据信息安全。


  13.推动行政复议应诉专业化建设。落实总局工作要求,加强复议工作力量配备,自2017年起,省局复议机构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市县两级复议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2016年底前制定我省国税系统行政应诉工作规范,建立健全税务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等制度,支持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尊重并执行生效裁判。2017年底前制定我省国税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规范,进一步增强税务行政复议、应诉的专业性、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应诉专项经费和装备保障,把行政复议、应诉经费列入预算。


  14.强化权利救济和权益保护。加强多元化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建设。2017年底前,各级国税经要建立健全纠纷预警、利益表达和协商沟通等工作机制,拓宽和畅通纳税人权益保障渠道,依法维护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进一步完善涉税信访办理、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等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落实纳税人和第三方对税收工作质量评价反馈制度机制,实行限时受理、处置和反馈,促进征纳和谐;完善税务行政和解调解制度机制,积极推进信访办理法治化、信息化建设。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15.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按照总局部署,做好我省国税系统执法权责清单编制和实施工作,有序编制和公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税收执法权责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推行负面清单相关工作。


  16.加强内部权力制约监督。各级国税机关党组应当切实履行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税务机关党风廉洁建设负总责。加强内控机制建设,2017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要完善税务廉政内控机制建设,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巡视、督察内审、监察等协调配合,加强对预算执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资金和重大项目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强化内部流程控制,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规范税收个案批复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督察,重点关注易发生执法问题的薄弱环节,推动决策部署和政策落实。严格执行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定期通报和曝光违法行政典型案例。


  17.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机制,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持续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依法接受人大、司法、审计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建立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建立完善应对工作预案。


  18.严格责任追究。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2018年底前完善纠错问责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纠正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科学确定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强化执法责任制考核。适时开展明察暗访,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和防范懒政、庸政、怠政,依法惩处失职、渎职。全面从严治党,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19.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依法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从2017年起,各级国税机关要着重做好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执法和纳税服务公开工作;推进机关自身建设公开,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当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公开。建立健全公开工作制度机制,从2017年起,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规范依申请公开,完善税务新闻发言人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机制。加强政务公开载体建设,推广大数据应用平台,升级行业信息网站和贵州税务12366税务服务热线,规范网站信息发布。


  (五)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20.提升国税机关领导干部法治理念。贯彻落实《贵州省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2017年,市县两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自2017年起,各级国税机关要按年制定和实施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推进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常态化、党组书记每年至少为机关干部讲1次法治课;各级国税机关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每年至少安排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省以下国税机关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讲座。2017年,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档案、情况通报等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把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21.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贯彻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税务干部学法用法制度》,2017年底前,市县两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和实施本系统税务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从2017年起,各级国税机关要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要完善税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省局统一安排的公务员初任培训,每个班次的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探索运用以案说法、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方式,提高学法热情,提升培训效果。


  22.增强大众税收法治意识。加强税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2018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要探索建立税收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全面实施“七五”普法,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国家宪法日、税收宣传月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税务报刊图书、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开展税法宣传。探索与学校合作,创建税收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扎实开展税收普法示范基地建设。


  23.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开展纳税信用评价,自2017年起,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A级和“黑名单”纳税人,对A级纳税人依法提供更多便利,对纳入“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积极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24.促进税收社会共治。推动形成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鼓励和支持市州级国税机关开展依法治税综合试点。推动以地方立法形式加强税收保障制度建设。推动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提升依法综合治税水平。依法实施涉税中介行业监管,引导行业协会自律,鼓励合法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


  (六)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25.加强法制机构人员配备。突出税收法制工作主业,强化法制机构人员保障,积极落实《规划》关于“省国税局应当配强专业力量、市国税局应当配足专职人员、县国税局应当设置法制机构、各级法制机构要有一定数量的法律专业人员”要求,优先安排公职律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以及法律人才库人员到法规部门工作。2017年底前,省市两级国税机关法规部门至少应有1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县区局至少应有2名专职法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人为法律专业人员。


  26.加强税收法治等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落实中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和总局要求,结合人力资源实际,提高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录用比例。完善鼓励税务干部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动态调整充实税收法律政策人才库人员,将公职律师与法律人才库人员进行资源整合,根据专业特长分类建立公职律师团队,抓好法律专业人才能力递进式提升培训,建立公职律师成长档案,不断提升公职律师综合素质和法律专业技能。2017年,市州国税机关要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制度机制,推行法律顾问意见书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搭建挂职锻炼、集中办公、参与或旁听庭审等实践平台,发挥公职律师在税收改革、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27.加强税收执法人员管理。落实总局要求,严格开展税收执法人员清理。2017年底前,各级国税机关要全面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发放税务检查证,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进一步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制定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实行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例会制度,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规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尽其职的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推进依法治税第一责任人职责,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1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依法行政相关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推进法治税务建设重点任务落实。落实依法治税工作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法治税务建设情况,报告应当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二)推进制度机制创新


  积极争取总局支持,选取部分市州开展省以下总法律顾问试点,巩固扩大我省国税系统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成果。从2016年起,各级国税机关应定期开展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法工作。鼓励主要负责人分管法治工作,从2017年起,全面推行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三)深化法治示范创建


  紧跟总局关于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部署,对照总局创建方案和考评标准,省市县三级联动,好中推优,高质量做好申报推荐参评全国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工作。深化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合作,把创建法治税务示范基地作为提升基层国税机关依法治税整体能力水平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加大创建力度,不断提升创建层次水平。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创建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要广泛宣传本系统、本单位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工作部署、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强化考评及结果运用


  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自2017年起,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改进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提高法治指标所占比重;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要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行政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予以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强化督促考核


  各市州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进度安排,并于2017年1月20日前形成正式文件,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备案。自2017年起,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依法治税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绩效管理,强化考评督查,确保依法治税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附件:


  贵州省国税系统贯彻落实《“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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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号文的规定看上去是比较简单明了的,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按照41号文第三条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注意这里是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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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明确,自然人以专利技术等投资 入股,属于技术转让的一种形式,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持技术入股的书面合同,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合同及审核意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但是目前营改增的文件已经失效。并且新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法定免税的范围,而且在本条最后明确的是“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而没有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新的免税项目。这个问题包括营改增附件4中大量跨境服务的免税项目在新的《增值税法》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中也没有出现。而销售跨境服务的单位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光此一点,原跨境服务享受免税的项目,其销售服务根据新的《增值税法》规定符合“境内”销售服务的认定。这跟技术转让等问题一样,面临新《增值税法》免税设定方式的大考。

  这个问题我们姑且不论,接着探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税款扣缴问题。

  支付单位对于股权支付的方式,是否就无法采取代扣代缴的方式?通常,被投资企业也可以对自然人投入企业的非货币形资产,依据自然人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或者双方协议中确认的自然人股权的价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来确定自然人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然后在代扣代缴基础上,将纳税人在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按双方确认的投资额,减去自然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来进行计算。在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上,做如下分录: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不动产)

  贷:实收资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这里被投资企业入账的实收资本金额,已经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双方确认的金额减去代扣代缴增值税款后的差额。被投资企业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大家还要注意,《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还留了这么句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我们也期望具体操作办法中能够考虑到类似非货币形式的价款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扣缴有一席解决之地。

  当然,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或不能按照《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因此如果对于技术转让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自然人应积极想办法解决其自行申报纳税问题。而不能因为这个扣缴义务是支付价款的单位履行的,自己没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毕竟税法上认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人,是取得支付价款的自然人。不过对于自然人纳税义务履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税法给予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履行纳税的期限。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确实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只是以前没有明确支付价款单位向自然人进行价款支付有扣缴义务。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直接就把这个问题挑明在大家眼前。所有在C2B背景下的增值税扣缴单位的扣缴义务的合规风险就非常强烈了。

  我们也期望对于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尤其以技术出资的增值税问题,能够给予延续既往的政策规定,包括大量既往跨境服务免税的项目,也需要有一个周圆的解决办法。

  此外,新《增值税法》下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扣缴业务中,如跨境电商平台向境内电商在境外电商平台上销售收取的佣金服务,境内单位如何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间、境外单位和单位间以及境外个人和个人间在境外转让中国境内单位发行的金融商品,如何进行增值税税款扣缴?增值税税款扣缴依然有很多敏感的难点需要去破解。

境外收入补税追溯至2017年?——“追溯期”还是“追征期”

  今天在飞机上,突然看到一则新闻,“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较此前拉长,最早可至2020年甚至2017年”。朋友圈里开始瞬间一堆的转发,标题都是严征管。然而,一句话新闻的可怕之处就是,非专业人士并不能准确解读背后的含义,也无法确定,这是个案信息还是普遍趋势,是实践操作还是法律规定。就如此前的追征30年一样。因此,仅以此篇短文再次普及一下税法有关追征期的规定,尽管追征期和追溯期并不相同。

  关于“追征期”

  “追征期”是征管法上的概念,指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为什么税法要有追征期?其实法律作为一个秩序管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时间性要求,因为,人们的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意义会改变,而要求法律追究很久以前的法律责任既不现实也不经济。因此,各种法律都会规定一个“追诉时效”(这与新闻中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概念,因为上面的新闻表达的不是这个意思),即便是刑法,也对犯罪行为规定了追诉时效,这并不是放纵犯罪,而是现实的秩序需要,因为如果一个盗窃行为刑期可能只有三年,刑法规定20年后还要继续追溯和惩罚,那么大量的案件就会成为拖垮公共资源的基础。因此,刑法规定的一般追溯时效是和犯罪的最高法定刑相关联的。同样的,在民事法律上,也有诉讼时效,因为“不能让原告躺在权利上睡觉”。

  需要说明的是,在税收程序法理论层面,“法律允许的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最长期间”其实是由“核定期间”和“征收期间”两个期间组成的——前者指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或已发生的纳税义务具体金额进行确认,它的意义更接近于前述其他法律上的追诉时效的概念(同样的,核定期间和上面新闻想表达的“追溯期”不是一个意思);后者指在确认具体纳税义务的行政法律行为作出后,法律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在特定期间内履行征收职责。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追征期”,实为这两个期间的混合体,在正在进行的征管法修订过程中会否进行调整和建立独立的核定期间、征收期间制度,目前尚不明朗,本文后续对“追征期”的讨论,暂以现行法为限。

  现行法层面,我国的税法和其他国家的税法一样,都明确规定了追征期,我们在这里就不作具体条文的引述了,一般理解,税法的追征期是这样规定的:1)因为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2)如果认定偷税,则追征期为无限期追征;3)反避税的追征期一般为10年;4)其他情形一般的追征期认为是5年。原则上,税务机关不能超出追征期的限制提出追溯补税的要求,也就是说,理论上,追溯期不能超过追征期。

  这个一般理解在实践中的确有不少的争议,例如,偷税可以无限期追征,而虽然认定偷税的条件比较复杂,不申报也不必然等于就属于偷税,但是不少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有纳税义务而不做申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属于偷税。这一观点是建立在有关刑事司法解释中所谓“进行了纳税登记就等同于通知申报”的逻辑上的,对此,即便2025年发布的总局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反映了这一观点以进一步扩大逃税的认定范围,但尚且还对自然人纳税人保留了别除条款(“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或者依法不需要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且应纳税额较大,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的”才构成逃税)。另有税务机关从文字解读上认为,其实除了计算错误以外,所有少缴的税款都可以无限期追征,虽然这个观点显然不合理并且和总局文件[1]【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给出过指导意见:“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冲突,但是仍然也有法院支持这一观点。

  再例如,对于追征期的计算,起点和终点分别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常常存在争议,有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发过提醒通知追征期的计算就开始了。更别提,不说法律的争议,在理论上,偷税的无限期追征比刑法的追溯时效都更长,其实并不合适,真的无限期追征事实上无法实现,而且也难以收集有效证据。这种种的争议在实践中制造出了各种不同理解和征管案件的差异。事实上,除了实际已经产生的欠税追缴没有期限以外,所有的少缴税款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期限。

  关于“追溯期”

  然后我们回来看这则新闻,新闻本身用了“追溯期”,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如果在这里要准确的理解新闻的含义,应该指的是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或者要求纳税人补税的期间。“追溯期”并不是上文讲的“追征期”,也因此并不能理解为税务总局有任何的规定或者明确的意见改变了法律规定确定的一般追征期规则。换言之,如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示其可能存在2017年度尚未申报的境外所得,纳税人未行使追征期抗辩,而是据此自查并补缴了2017年度的税款,税务机关的这一提示(并非追征税款的行政法律行为)和纳税人补税这一结果均不会违反任何法律规定。

  事实上,此前通知的2022到2024年的概念就是基于因为此前境外所得并没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管理,税务机关自我限缩了追征,采用了三年的短期限。这本身是更为合理的一个判断。然而实践中,每个个案不同,不同的税务机关的确可能有往前追溯的冲动,或者也许在个案中也有理由。因此,个案而言的追溯期可能和上述规定完全不同。

  个人理解,2017年的时间大致应该对应的是CRS的初始交换年限,是信息交换的源起之年,也是税务机关掌握信息的开始,这也许是部分税务机关能向纳税人最早“追溯”到2017年的原因。

  然而,如果不做专业的分析,这样的新闻和此前追征三十年的宣传造成的后果都是人们开始对法律溯及既往的能力产生担忧,纳税人对税法的理解可能出现误差,觉得中国税务机关正在不管不顾往前追征税款。从税法的角度,不是说2017年的境外所得不能征收,因为即使适用老的个人所得税法,征税在法律上在当时也有法律依据。然而,那个时候境外所得甚至没有年度汇缴主动申报一说,从现实的角度,做这样的追征在法律适用上有着很多的冲突需要解决,就比如如果追征,必然产生滞纳金,滞纳金应否缴纳?而在现行税法下,2017年的税款滞纳金必然超过本金,超过的部分应否征收?

  所以,作为税法从业的律师,还是有必要做个澄清,上述的追溯期应该只是个案下的个别处理,不能理解为普遍的态度和想法,也不会改变法律对追征期的规定。

  最后,税收合规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追征期不能成为逃避税收义务的天然庇护,同样的,在税收法治的概念之下,对追征期的普遍突破也不应该成为执法的正常现象。

       作者简介

  叶永青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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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一骁  合伙人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邮箱:wangyixiao@anli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