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2-23
文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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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23日


关于《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无法采用实际监测且不能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禽畜养殖业、医院、第三产业和小型企业等纳税人,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抽样测算方法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为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核定计算方法


  按照《环保税法》的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部分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在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情况下,按照本办法《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规定的污染当量值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无法提供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特征值系数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


  例:某医院,床位280张,每月按时消毒,无法计量月污水排放量,根据其污染当量值为0.14床,计算医院当月的水污染物当量数=280÷0.14=2000,当月医院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为2000×2.8元=5600元。


  (二)关于核定程序


  核定程序包括首次申请核定征收方式和调整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首次申请核定时,应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及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核实情况,确定纳税人核定征收的核定结果,并进行公示。纳税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将核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所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及其附表。


  (三)关于畜禽养殖业规模标准


  根据《环保税法》第十二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办法明确了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黔环通[2017]189号)的规定执行。即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00羽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存栏10000羽及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参照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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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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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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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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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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