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黑龙江省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21年3月6日前,自行下载填写《征求意见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84271779@qq.com。


  附件


  1.《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5日



关于黑龙江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授权规定,现就本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以及有关免征或者减征的具体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在《契税法》规定的幅度内,本省除住房税率为百分之三外,其他房屋和土地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且重新购置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缴纳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不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按照超出部分的价值征税。


  国家对上述情形减征、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18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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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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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浙注协[2021]5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要点》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1月18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2020年工作总结和2021年工作要点


  2020年,在省财政厅党组和协会理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支持指导下,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转变工作方式方法,同心同德,齐心协力,较好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有力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2020年工作总结


  (一)重服务


  1.助力行业复工复产。新冠疫情发生后,协会第一时间向全行业发出紧急通知,加强人员追踪管理,实行疫情防控一日一报制度,全面排查行业从业人员行程及健康状况。及时下发《关于做好全省执业机构复工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推出“抗击疫情三服务”专栏,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发布的75个疫情防控财税惠企相关政策和文件进行了汇编,并逐步推出15个专家视频辅导课程,为全省中小企业、纳税人做好涉税服务保障。推行“不见面”服务,降低交叉感染风险,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做到日常的会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助力行业复工复产。


  2.精心组织两大考试。坚持以“考生友好型”为导向,积极做好疫情防控下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两大类考试,协同各市考办打赢“战疫”,顺利完成全省10万余考生的考试组织工作。结合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考前与省大数据局对接,获取考生健康码数据,向无浙江省健康码的相关考生群发短信,提醒及时获取健康码以顺利参加考试。开展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考务费电子化票据接口开发和考务平台建设,报名交费考生实现在线获取电子票据,全省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工作实现全程电子化。


  2020年,全省共计95512人、266190科次报考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考试,3403人报考综合阶段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报名人数和科次分别比上年增长4.99%和6.65%。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省市两级考办主动作为,积极协调财政、教育、疾控部门,最终确定了综合阶段考试6个考点、105个考场,专业阶段考试58个考点、712个考场,顺利完成全省的考点落实工作。全省考试具体实考情况:(1)综合阶段考试: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一)实考2845人,实考率为83.60%;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二)实考2840人,实考率为83.46%。(2)专业阶段考试:会计实考22590人,实考率为31.10%;税法实考18886人,实考率为36.76%;经济法实考17385人,实考率为35.90%;审计实考11606人,实考率为43.09%;财务成本管理实考13874人,实考率为36.62%;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实考11688人,实考率为40.63%。


  2020年,全省资产评估师考试报名人数共计3535人,报考科次9272科次,与上年相比基本持平。考试期间,全省共设6个考点42个考场,考生平均出考率为50.21%。


  3.创新开展线上培训。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深入开展继续教育线上培训方式,恢复开通我省行业网络培训平台,满足会员及从业人员在家办公期间参加网络培训的需求。有序组织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开展以网络培训为主要形式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继续教育培训,持续提升全省行业继续教育工作质量。截至2020年12月23日,全省注册会计师网络继续教育平台累计登陆15608人次,听课256040学时,6401人己完成2020年网络培训40学时并测试合格。


  4.不断完善执业保障。根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同时考虑疫情防控的要求,2020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采取委托各市注协属地检查方式进行。全省共有434家会计师事务所的6663注册会计师参加年检,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6457名,68名注册会计师因未参加继续教育、事务所内部纠纷未解决等原因暂缓通过年检,138名注册会计师因自行停止执业满一年或未专职从事执业、自愿退出和死亡等原因办理注销手续。全年共批准764位注册会计师注册,撤销注册336人,办理非执业会员入会1279人。截至目前,我省共有会计师事务所461家(含省内分所),注册会计师7069人,非执业会员10401人。


  根据《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办法(试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开展年度资产评估师年检工作。2020年,全省225家资产评估机构共计1971名资产评估师通过年检。全省共批准执业会员208人,办理转所204人,注销登记67人;登记非执业会员17人。截至目前,我省共有执业机构会员269家,执业资产评估师2255人,非执业会员106人。


  5.广泛开展增值服务。积极搭建行业人才供需平台,在浙江财经大学举办行业2020年专场校园招聘会,72家执业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2800个岗位,吸引更多优秀毕业生加盟我省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组织会员开展两期疗休养活动,并与“红色引擎促发展”专题活动相结合,组织会员就近参观红色教育基地,接受爱国主义教育。举办茶文化品鉴课堂,感受茶文化魅力,丰富会员的文化生活。为行业因病困难人员发放关爱基金,切实解决行业会员实际困难。慰问33名“抗疫”一线会员家属,表达协会对行业会员直系亲属奋战防控一线的关切之情。


  (二)促发展


  1.强化技术支撑,助推专业能力。一是组建“政府购买服务业务专家委员会”,制定三年行动计划,率先发布全国首个《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指引(试行)》,全面指导和规范行业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强化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业务操作规范,助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二是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十问十答”》,切实解决行业执业中的热难点问题,指导行业从事高新企业的认定实务。三是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的风险提示》,提醒从业人员防范审计风险,提升高新专项审计质量,为高新技术企业保驾护航。四是研究发布《函证相关问题的关注》,列举实施函证程序中的常见问题,提出应对措施,进一步指导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开展年报审计工作,提醒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提升专项审计质量。


  2.开展案例评优,示范引领提升。编印《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破产管理人业务典型案例汇编》,总结近五年来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经验,为全行业发展提供“思路、方案、样板、示范”,提升破产管理人整体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首次开展优秀专项审计案例评选活动,总结专项审计经验,通过示范引领推进专项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更好地指导专项审计业务的实践。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课题研究,借助注册会计师的专业优势与实践优势,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积极为财政改革建言献策。


  3.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共度难关。鉴于疫情对行业的影响,为进一步扶持行业发展,切实减轻行业负担,帮助执业机构攻克难关,第一时间响应国家减税降费号召,免收2020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省本级单位和个人会员会费共计2968万元,成为全国首个出台会费免费政策的省份。


  4.注重人才培养,积蓄发展后劲。首次开展第一期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管理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行业内50名优秀中青年骨干合伙人进行为期两年的跟踪培养,为行业发展积蓄中坚力量。积极搭建全省执业机构负责人学习提升、沟通交流、凝聚共识平台,组织召开全省主任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专项培养,精心遴选课程师资,邀请专家学者,重点解读讲解五中全会精神、新《证券法》下的资本市场注册制、中介机构备案制改革及其法律责任等内容,提示风险,明确要求,培训取得较好效果。


  5.强化行业宣传,筑牢舆情阵地。不断加强会刊编印工作,丰富和完善网站、微信公众号建设,加强《浙江注册会计师》期刊编印工作,进一步提升期刊质量。积极利用网站和公众号等互联网“窗口”,宣传行业形象,展示行业风采,提升行业影响力。及时公布2019年度业务收入前50家会计师事务所、年度业务收入前30家资产评估专业类别机构、业务收入前10家其他评估专业类别机构的信息,进一步提升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影响力。我省10家会计师事务所入选2019年度全国综合评价百强,其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位列全国内资所第一。


  (三)严监管


  1.严格执业监管,净化执业环境。围绕加强财会监督工作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融合、协同推进,与省财政厅监督局、会计处联合组织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完善执业机构分层次监管体系,优化轮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机制,重点加强机构规模小、质控体系弱、执业质量不高的执业机构监管。2020年共对71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对20家存在相应质量问题的事务所作复核和处理;开展全省33家资产评估机构自律检查,对其中6家存在质量问题的机构予以行业惩戒或约谈。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全年共处理注册会计师行业投诉举报9起,资产评估行业投诉举报3起。


  2.上门技术帮扶,巩固检查成效。组织专家对2019年检查发现执业质量存在相关问题的部分事务所,进行整改巡回检查和上门技术帮扶,走访7个地区16家事务所。主动对相关事务所进行技术帮扶,帮助事务所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完善业务管理操作规程,为执业人员传授业务知识、答疑解惑,提升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注册会计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本领,体现自律监管特色。


  3.形成监管合力,优化执业环境。首次与浙江证监局签署合作监管协议,建立“信息共享、沟通协调、专业合作”三大机制,增强监管合力,及时查处辖区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辖区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稳步提升,营造良好的审计执业生态。向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倡议诚信执业。向辖区内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倡议合理选聘审计机构,助力辖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联合召开全省证券服务执业机构座谈会,统一认识,提升资本市场审计质量。组织召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评估和分级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专题研讨会,倾听行业声音,广泛收集整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意见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报送中注协。针对机构入围入库问题,对接省国资委相关处室,就省属企业评估机构备选库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沟通协调。


  (四)强党建


  1.全面从严治党,夯实政治保障。对标对表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时提出的“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以“抓基层、强基础、树榜样”为工作重点,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财政厅党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进行业党建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组织对各市行业党委考核评价工作。


  2.持续加强学习,深化理论武装。健全完善学习制度机制,推动红色引擎网络学院向学习强国融合式转能,起草《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党员学习教育考评办法》,通过建立党员学习教育考评制度,将党员学习教育经常化、系统化、制度化,解决行业党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党员整体素质,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举办全省党务工作者培训,对2021年拟实施的相关制度进行讨论和解读,实地参观考察党建服务中心,同时进行公文和写作能力的培训,切实提高市级行业党组织党务工作者的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


  3.推行规范标准,打造统战亮点。积极探索五星党支部建设,制定《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基层党组织星级评定办法》,合理量化考核指标,把竞争、激励机制科学地引入支部管理中来,使党支部工作有方向,争创有依据,评分有标准。进一步推动落实省财政厅领导与党外人士列名联系制度;组织起草《加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统战工作的指导意见》,强化党外专业人才思想政治引导,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外专业人才作用。


  (五)建堡垒


  1.同步谋划党建,构筑坚强堡垒。同步谋划省会计事务服务中心(省注协秘书处)党支部党建工作,为协会顺利运行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党支部开展多形式的主题党日等活动,党建与团建相结合,加快人员融合。与长兴县财政局第三党支部开展共建,服务基层。开展身边人身边事警示教育活动,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党风廉政警示会,将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核,增强协会工作人员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以协会自身正气带动行业健康发展。


  2.梳理内部制度,抓好队伍建设。落实职责分工,对协会的部门设置和人员配备进行了整合,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各部门工作职责》,使各部室的职能更加明确,责任更加清晰。出台《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请假制度》等五个制度,保障协会科学运转。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和好干部标准,大力提拔使用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选拔中层干部6名,干部结构进一步优化,干事热情进一步激发,工作效能进一步提升,队伍面貌焕然一新。


  二、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之年,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聚焦“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中注协“品牌建设年”活动为抓手,改革创新,提升行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动行业做大做强做优。重点做好“五个抓”。


  (一)抓发展强基


  一是积极谋划行业发展新布局。梳理和总结“十三五”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分析行业未来发展的趋势和问题,积极谋划行业未来发展思路和战略部署,编制好行业“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引导行业在服务经济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深入落实改革创新举措。2021年,集中力量,落实列入省财政厅20项财政领域改革创新举措。在已经出台的《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操作指引》框架下,进一步深入细化,从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等方面,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加强服务全省财政绩效管理的专业深度;从收费公路、农林水利、城市污水、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城市停车场等5个方面,研究制定政府专项债财务评价分类操作规范,指导行业提升政府专项债务评价服务水平。


  继续以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为主体、专家委员会为抓手,推进破产管理人业务、高新专项审计和并购重组专家委员会工作,出台研究成果,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强化行业人才培养选拔。启动全省资产评估行业后备管理层培养项目,推进实施第一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后备管理层培养项目。紧紧围绕服务财政改革和行业发展新需求,分层次、有重点开展好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坚持安全平稳,继续做好年度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二)抓正面引导


  一是评价引领做优。修订完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重点把专项审计案例评比和执业质量检查结果进行细化赋分,纳入综合评价体系加、减分项,发布综合评价分值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供社会选聘参照,引导机构做强做优。根据中评协修订后的综合评价办法,及时修订我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二是弘扬职业精神。贯彻落实中注协“品牌建设年”实施方案,制定我省方案,选树我省一批做强做优和做精做专的会计师事务所。倡导工匠精神,开展首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百名“审计工匠”“评估工匠”评选活动。结合理事会换届,组织开展全省优秀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评选工作。


  三是提升内部治理。结合备案制改革,探索行业执业责任保险集中投保工作。适时研究出台以质量为导向的执业机构内部薪酬分配指导意见,提供参照模板,引导全省执业机构高质量发展。


  (三)抓质量治理


  一是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建立省市注协联动评价和投诉举报机制,推动各市建立和完善地区自律守则,对经常性低价恶性竞争的执业机构进行重点监管和专项检查。谋划智慧监管和整体智治,开发审计业务报备与质量监控平台,提升监管工作效率和能力。按照财政部、中评协要求,积极探索做好资产评估行业联合检查工作,加大对房地产评估兼营资产评估机构的检查和监管力度。


  二是稳步开展证券服务业务监管。按照中注协、中评协的委托授权,有序开展证券服务业务和机构自律检查。落实“三大机制”,通过与浙江证监局联合召开新备案执业机构座谈会、专题培训、课题研究等形式,推动证券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开展业务,督促履行好“看门人”职责,维护我省资本市场审计执业环境。


  三是加大技术帮扶力度。针对当前新设小微型执业机构较多,且执业经验普遍不足、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的现状,开展一次对新设所“技术帮扶专项行动”。持续梳理存在质量短板的执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巡回帮扶。


  四是加强审计和评估业务指导。配合新审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修订新版审计工作底稿,完成优秀审计案例集编写,推动全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规范执业。针对中小型资产评估机构现状,适时组织行业专家编制适合小型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框架。按照中评协的要求,稳步推进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四)抓党建引领


  一是抓党建工作责任落实。贯彻财政部党组《关于进一步落实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党建工作责任的通知》精神,强化对各市行业党委指导和考核,压实党建工作责任。


  二是抓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扎实推进“3+2”行业党建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党员学习教育考评,加强对统战工作的指导,稳步推进星级党支部评选,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


  三是开展深化“红色引擎促发展”系列活动。庆祝建党100周年,开展“红色教育月”活动,组织以“党在我心中”主题演讲比赛等。落实“助企八条”,组织执业机构进园区、走企业,开展“助企服务月”活动。结合年度质量检查,发挥执业机构党组织监督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开展自查自纠,提升诚信水平,组织“质量提升月”活动。


  (五)抓协会建设


  一是加强理事会建设。提前谋划,精心准备,做好协会理事会换届工作,按照新时代要求修订协会章程,进一步完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人选、架构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激活专业委员会功能活力,发挥好自律服务作用。


  二是抓好秘书处建设。提高政治站位,抓好支部党建。持续完善内部架构和内部管理,防风险、提质量。创新工作业绩考核机制,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营造注重专业、争先创优、干事创业良好氛围,进一步提升服务会员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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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18
文号:浙注协[202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人社关[2021]44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5日



上海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


  共享用工是企业之间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的重要方式。为进一步支持共享用工,解决本市企业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稳定就业岗位,现就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中相关问题指引如下:


  一、关于共享用工企业和劳动者法律关系的问题


  劳动力富余企业(以下简称“原企业”)与劳动者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将劳动者安排到劳动力短缺企业(以下简称“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非由其用人单位安排而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不属于本指引所指共享用工情形。企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借出员工,不得以共享用工的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二、关于共享用工协议签订的问题


  共享用工协议是原企业和缺工企业之间确立共享用工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共享用工期间,原企业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缺工企业有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及时足额结算相关费用等义务。双方应当签订共享用工协议,妥善约定被调剂劳动者的人员数量、共享用工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劳动保护条件、相关费用的结算周期及支付方式、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等涉及被调剂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相关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共享用工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协议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原企业和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的问题


  原企业在安排劳动者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应当告知劳动者缺工企业具体情况和所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内容,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双方可以在依法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缺工企业、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应当遵守缺工企业规章制度的义务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原企业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四、关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


  原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缺工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与原企业结算劳动报酬等相关费用,完善对劳动者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企业与缺工企业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五、关于共享用工企业和劳动者用工自主权的问题


  原企业、缺工企业和劳动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事先约定退回劳动者的具体情形。劳动者符合相关情形,或者事后达成合意的,缺工企业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原企业。共享用工期满,劳动者回原企业工作的,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要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的,原企业、缺工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协商延长共享用工期限,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应回原企业或者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关于加强对共享用工就业和培训服务的问题


  (一)搭建企业间共享用工对接平台


  做好企业间共享用工对接服务,依托有关部门及时了解共享用工企业信息,依托‘乐业上海’微信公众号等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免费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用工信息发布渠道。及时采集用工余缺信息,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供需双方的对接,按需组织专场线下对接活动,为企业间提供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在开展进企业、进园区普法宣传活动中对共享用工企业有所侧重。


  (二)加强共享用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服务


  深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共享用工从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按本市各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关规定,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共享用工从业人员有培训需求的,可由原企业会同缺工企业制定培训方案,通过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向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提出培训申请,经认定后组织开展培训。对共享用工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后评价合格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经费拨付至原企业或为企业提供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疫情影响期间,鼓励企业依托互联网组织共享用工从业人员开展线上培训,按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培训补贴的相关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七、关于共享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处理的问题


  建立健全共享用工企业的内部劳动纠纷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依法自主协商化解劳动纠纷能力,审慎处理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注意区分共享用工、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的差别,共享用工期间劳动者与原企业仍作为单一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共享用工劳动争议时,可以将缺工企业列为第三人,以便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大对此类案件的调解力度,尽可能通过柔性方式解决争议。用好仲裁建议书,对处理争议中发现的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帮助企业防范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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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文号:沪人社关[2021]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豫人社办[2021]8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按照相关规定正常征收。


  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三、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全省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4925元/月,下限为2745元/月,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分别为2657元/月、2693元/月和2555元/月。2021缴费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原则上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本省规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费。对在2020年7至12月份自愿缓缴的月度可于2021年12月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按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2021年新参保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补缴2020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得以事后补缴2020年以前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五、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由个人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保费征收机构要提高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参保的合法权益。


  六、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时,在确定其应缴费额时,可根据费款所属月份、单位类型等具体情况,按照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执行。各地要督促缓缴单位做好缓缴期满后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工作。缓缴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从缓缴期满次月起,纳入正常的欠费管理。因调整参保单位划型类型对其单位缴费部分予以补收的,不计征滞纳金。


  七、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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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文号:豫人社办[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人社规[2021]1号 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2日



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


  为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逐步扩大的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


  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以下情形的,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各类情形中起始补缴时间为最早时间,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迟于最早时间的,以用人单位成立后招录用的职工起薪时间为准。


  (一)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固定工本人不需补缴费。


  (二)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除第(三)项规定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的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未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乡镇企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6年3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的,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其在原安排的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缴费办法及标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补缴。


  (十)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招录为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从事轮换工的工作时间,可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办法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补缴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1998年8月31日前存在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形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照上述办法补缴。


  二、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本人1995年12月31日前历年的缴费工资,原固定工单位按20%、原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单位按18%、个人按补缴所属期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金和利息(按历年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 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本人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本人补缴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同上述规定进行补缴,不再加收利息和滞纳金,对应年度的实际缴费指数均按0.6计算,并据此倒推历年缴费工资基数。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补缴1996年1月1日(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历年的缴费工资,按省政府规定的相应年度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并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人历年缴费工资难以确定的,可按补缴所属期当年度用于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标准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补缴。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一)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工,其在当地实行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不得补缴和计算缴费年限。


  (三)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且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按本规定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间,其补缴后相应时段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未补缴的相应时段不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省和各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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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2
文号:苏人社规[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2月社保费缴费时间安排的通知

尊敬的缴费人:


  为做好春节期间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现将2021年2月缴费时间安排通知如下:


  一、企业


  (一)委托划款业务


  2月8日至25日,每日17:00进行委托划款业务处理(2月20日及节假日除外)。


  (二)支票业务


  税务部门受理支票背书及银行受理支票时间: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高新区截至2月24日;其他区市县截至2月23日。每日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三)电汇业务


  银行受理电汇时间截至2月25日(节假日除外)。


  (四)现金及POS机业务


  大连银行窗口、社保办事大厅POS机缴费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2月26日,每日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二、机关事业单位


  (一)五险


  支票业务和电汇业务到账时间截至2月26日11:30。


  (二)职业年金


  支票业务和电汇业务到账时间截至2月20日(暂定),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三、灵活就业人员


  (一)批扣业务


  报盘时间为2月20日、2月26日16:00。


  (二)窗口业务


  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2月26日,每日8:30-11:30,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四、城乡居民


  (一)窗口业务


  窗口受理缴费时间截至2月26日,每日8:3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


  (二)微信缴费


  截至2月28日23:30。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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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人社办发[2021]8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做好春节期间失业保险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失业保险保障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号),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春节期间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将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2月份周转金拨付时间提前至月初,各区务必于春节前发放到位。同时,做好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二、提高失业保险服务效能


  结合疫情防控要求,确保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线下“畅通领、安全办”,引导失业人员通过手机APP申领。主动适应春节期间待遇申领相对集中的实际情况,线下增设“潮汐”窗口,确保工作不断档、申领不扎堆。全面落实好取消证明材料、捆绑条件、附加义务、申领期限等要求,优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申领便捷度。


  直接服务参保职工、企业的单位和岗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值班值守。失业保险待遇实现社保卡发放前,要积极与失业保险待遇代发金融机构对接,继续做好为申领人员代办银行卡、存折工作。


  三、工作要求


  做好春节期间失业保险保障工作,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树牢底线思维,确保失业人员度过一个温馨祥和的春节。要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强化资金管理,支付信息报出前要经过两人交叉核对,并经分管领导审核;要建立健全动账提醒机制,基金支付必须经过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等手续。遇有特殊情况,请及时与市人社局失业保险处沟通。


天津市人社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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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文号:津人社办发[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云科联发[2021]2号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工作精神,为做好我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条件,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1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证书有效期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附件4),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时间


  2021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集中受理一批的方式进行,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请各州(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尽早做好企业申报和推荐工作。


  三、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已经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网”注册过的企业,账号和密码与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保持一致,如果发现登录不上,说明已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过账号,请用原科技部服务平台账号登录(所有企业均需要重新注册,关联信息后可以自动获取高新技术企业旧平台内容)。


  (二)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1.企业首先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16.52.249.142/egrantweb/)进行单位注册(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过程如下:在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单位注册”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并完成三级认证,再次进入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省政务网登录”(不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修改密码并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下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州(市)科技局。


  2.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在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拥有账户和密码的企业,请阅读附件5,进行用户转移和关联),企业进入账户后,在“高企认定申报”界面下,逐项填写申请材料,注意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缺项,并及时保存。附件材料需扫描上传。


  注: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同时完成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部政务平台网络申报,否则不予推荐。


  3.企业需提交一式3份申请材料(按附件1要求备齐所需附件,编制统一的目录和页码),报送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局,其中1套申报书的申请书、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为原件,用于存档(请在封面和书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申报书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所有提交的材料正反双面打印(复印)。所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


  (三)审查推荐


  1.各州(市)科技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必要时通过现场核查、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同时,加强与当地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2.审查推荐工作由申请认定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各州(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一式1份《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附件2)、《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3)。请各州(市)科技局将《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推荐企业汇总表》以及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3份,单本装订)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高新处,同时将企业上报的认定申请纸质材料存档一份备查;推荐汇总表连同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请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积极配合并高度重视,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疫情防控与申报工作“两不误、双推进”。重点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二)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与各州(市)科技局共同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辅导工作,各州(市)辅导安排时间报省科技厅高新处统筹安排。


  (三)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出具专项报告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中介机构的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由云南省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发生名称变更的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更名申请,同时将在线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一式3份交至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办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六)涉密企业申报前,须将申报认定材料作脱密处理,并向认定办提供保密承诺书。


  (七)昆明市辖区内、滇中新区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市科技局;昆明高新区内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


  (八)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2019年《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精神,督促并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和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企业自我评价报告中,须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产品(服务)的关联性进行详细说明;企业总收入中有投资收入的,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企业自我评价报告电子版申报时发至邮箱:568948158@qq.com。


  (二)申请认定材料及上传附件时若遇到问题,可通过“云南省高新技术管理群”(QQ群号:703411934)进行咨询,申请加入群时须注明企业全称、真实姓名。


  六、联系方式


  (一)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


  联系人:包雨鑫、姚广博、邢学东


  联系电话:18788519025、15687792686、13658897926


  (二)云南省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吴菲、魏金亚、左琳昆


  联系电话:0871-63160665(兼传真)


  通信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大楼502室邮编:650051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目录(点击下载).docx


  2.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点击下载).docx


  3.推荐企业汇总表(点击下载).xlsx


  4.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所需材料(点击下载).zip


  5.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点击下载).docx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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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7
文号:云科联发[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科字[2021]15号 山东省科技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山东省科技技术厅

2021年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切实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


  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制度,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最高6%给予补助。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且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6%(含)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可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最高6%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大力开展工业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培育工作,推动工业企业不断提高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级创新平台、省级科技人才项目,应建有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在项目完成时研发投入强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22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占比达到35%左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机构的占比达到20%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壮大规模以上企业群体。按1.2倍比例调整补充全省“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实施激励引导、融资支持、“一对一”精准服务,推动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力争每年4000家企业升规纳统。(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4.优化规模以上企业群体结构。将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给予重点培育,为其提供选派特派员、政策辅导、高层次人才引进、科技金融等方面的精准服务,大幅提高规模以上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5.鼓励国有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建立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刚性增长机制,到2022年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不低于10%。建立健全省属重点工业企业科技投入通报制度。落实和完善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的考核措施。鼓励国有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实现国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6.加强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支持政策。对研发支出强度大的企业,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无研发经费支出或强度较低的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点对点指导;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等,开展重点服务,加速提质升级。(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稳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


  7.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研发投入、创新绩效等作为“双一流”建设高校、重点建设大学、省属科研院所创新资源配置、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的重要指标。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基础研究投入,到2022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R&D经费支出占全社会R&D经费支出的比重达到10%,全省基础研究支出占研发支出的比重达到5.54%。(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8.加强产学研合作力度。建立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统筹协调和横向联动,系统整合技术、人才、平台、资金等资源要素,更好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人才培养良性互动。加快各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系列政策落实,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主动联合企业以企业投入为主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对单个横向科研项目到位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的,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库,对绩效考核优秀的入库机构,最高给予100万元后补助支持。支持企业面向全球发榜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海外高层次专家揭榜,以技术成果为核心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实施项目的,试点允许新型研发机构将项目资金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跨境使用,促进全球创新资源集聚。鼓励欠发达市、县(市、区),在济南、青岛、烟台等创新资源聚集区创建科创飞地,在科创飞地内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获批省级平台的,按所在地与派出地分别计算省级研发平台数量。(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10.完善政府研发投入机制。各级政府将科技创新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统筹各类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11.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牵头承担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自筹资金与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配比,原则上按不低于申报支持额度4倍的比例配套自筹资金。加大科技股权投资改革力度,拓宽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共同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提升激励服务水平


  12.突出区域评价。将研发投入作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评价重要指标,研发投入视同亩均税收。指导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将研发投入高的重大项目优先纳入各类重点项目库,优先安排贷款、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等。将研发投入强度纳入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各县加强以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


  13.发挥创新型城市示范引领作用。各市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综合运用政策宣讲、跟踪服务、考核激励等方式,确保各市全社会研发投入保持正增长。已获批开展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市研发投入强度应保持全省前列,对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下降的创新型城市进行约谈。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市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应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4.规范研发投入会计核算。针对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跟踪服务,指导企业做好研发会计科目或辅助账等基础性工作,实现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全面反映企业研发投入情况。(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5.提高研发投入统计服务水平。按照研发统计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研发投入统计专项培训。推广企业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帮助企业完善研发投入会计制度,提高研发投入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企业会计核算,做到账表“应建尽建”、费用“应提尽提”、数据“应统尽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统计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两年,我省研发投入连续出现下滑。2019年,我省研发经费支出1494.7亿元,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为2.10%。为尽快扭转我省研发投入下滑的不利局面,形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政府共同推动的工作合力,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统计局等10部门共同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的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包括4个部分,共15条具体措施。


  (一)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重点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壮大规模以上企业群体、优化规模以上企业群体结构、鼓励国有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加强政策落实和跟踪服务等6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


  (二)稳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发投入。主要从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力度、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等3个方面提出政策措施。


  (三)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重点从完善政府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等2个方面提出措施。


  (四)提升激励服务水平。主要从突出区域评价、发挥创新型城市示范引领作用、规范研发投入会计核算、提高研发投入统计服务水平等4个方面提出具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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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7
文号:鲁科字[202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冀市监规[2021]1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复同意,省局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时限压缩的要求,进一步放宽企业简易注销适用主体、优化公告异议流程、压缩公告公示时间,提高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效率。


  (二)公开透明。依法制定并公示公开企业简易注销的适用主体、申请条件、流程环节、业务进度等信息,增强结果可预期性和流程可跟踪性,保障各类市场经济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三)控制风险。强化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简易注销制度设计,防范恶意注销和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交易对象等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自主自愿。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由企业自主选择采用简易注销程序或一般注销程序。


  (五)数据共享。有效运用信息化手段、“互联网+”等手段,加强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服务功能建设,推进部门间数据互联共享。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适用范围。允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压缩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个自然日压缩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向社会公示20个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或指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须经过本公告程序。


  (三)建立容错机制。除“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外,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因企业存在异常状态而被终止简易注销,待异常情形、不适用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四)简化注销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只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发起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的,提交《分公司、分支机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需要公告,不再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等材料。


  (五)强化业务协同。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系统同步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推送至同级外资主管部门,实行各部门简易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强化各部门业务协同,强化控制风险。(六)明确救济途径。登记机关接受税务、企业债权人等有关第三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登记的异议,应将有关情况记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进行警示。对被异议企业的简易注销申请,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企业在简易注销申请过程中证明已将涉及异议的债权债务(如完成税务清税等)处理完毕,可继续申请简易注销。对于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可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决定,并将该情况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启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进行信用惩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是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资源再利用的重要举措。各级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积极对接协调税务、人力社保、商务、法院等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沟通,按照统一标准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广泛开展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和登记窗口、政府网站、企业信息公示平台等途径,做好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提高开展简易注销工作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引导强化企业对注销前纳税和债务等责任的承担意识,及时解答和回应各方面的关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试点过程中,各地要及时主动了解一线登记注册情况,注意收集汇总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为下一步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打好基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的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有限、公告时间过长、登记流程容错率低等问题,经我局积极争取,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同意扩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地域范围批复》(国市监注函[2020]513号),同意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为指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我局制定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包括“基本原则”“主要措施”“工作要求”三部分。


  第一部分


  基本原则从“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自主自愿”“数据共享”五个方面出发,进一步明确做好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主要措施从“扩大适用范围”“压缩公告时间”“建立容错机制”“简化注销材料”“强化业务协同”“明确救济途径”六个方面制定改革措施,创新登记方式,优化登记流程,提高注销登记效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同时,坚持诚信推定、背信严惩,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防范企业恶意利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逃避债务,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第三部分


  工作要求从“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宣传,做好政策解读”“主动了解一线,及时总结经验”三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指导各级企业登记机关扎实做好改革试点工作。三、特色亮点《实施方案》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在切实保障交易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


  (一)扩大适用范围。允许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也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二)压缩公告时间。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个自然日压缩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上向社会公示20个自然日。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无须经过本公告程序。


  (三)建立容错机制。除特殊情形外,对“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因企业存在异常状态而被终止简易注销,待异常情形、不适用状态消失后,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四)简化注销材料。进一步简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分支机构申请简易注销的登记材料。


  (五)明确救济途径。明确“登记机关接受税务、企业债权人等有关第三人对企业以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理由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申请登记的异议”“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救济途径和方法,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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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7
文号:冀市监规[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政办发[2021]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断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实施部分减费举措


  (一)持续降低企业用电价格。平均降低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5.2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持续减免车辆通行费。延续省属及市、县(市)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继续实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6.5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保留部分涉企收费减免政策。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执行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省药监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持续落实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四)持续返还、缓减工会经费。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五)持续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持续引进商业保险机制,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完善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功能,建立省工程担保信息系统,加大电子保单、保函推广力度。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引领作用,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筑、交通、水利等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替代全覆盖,进一步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经信厅、省建设厅)


  二、持续实施精准减税


  (六)持续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具体政策细则另行明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七)持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三、持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


  (八)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大中型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加大对民营企业、涉农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在浙江落地,促进降低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九)持续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到期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按照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由银行和企业自主协商确定,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持续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将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新发放且期限不短于6个月的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人民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的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深入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推广小微企业“贷款码”,持续开展首贷户拓展专项行动,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十一)持续优化续贷服务。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增量扩面,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稳定企业融资预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十二)持续深化“双保”应急融资支持机制试点。依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建立“4222”(市县担保机构承担40%,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各承担20%)风险分担模式,针对因缺少抵质押物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采取高效精准的“总对总”批量担保模式,常态化发放应急贷款。(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四、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


  (十三)加大对文化旅游业恢复发展的支持力度。继续用好对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领取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按照现有交纳数额的80%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政策。各地继续整合现有资金渠道,加大对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公共服务、消费惠民、宣传推广等。(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十四)加大对物流业创新发展的要素支持。合理确定冷链物流用地出让底价、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控制指标,支持重大冷链新建项目。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利用原有土地建设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的企业,在办理规划条件、规划许可等方面予以支持。对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扩建生产用房用于建设与自身产业相配套的冷链物流设施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针对乡村物流设施补短板项目,建立多元化财政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符合条件的农产品仓储、分拣等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十五)创新稳外贸支持方式。持续推动企业参与网上国际性展会,鼓励举办浙江出口网上国际性展会。制定2021年展会目录,鼓励各地对出口网上国际性展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五、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的支持


  (十六)加强对企业技术研发的支持。坚持集中力量办大事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机结合,强化对企业技术攻关支持,加大省重大科技专项对关键核心技术替代应急攻关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补。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实施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工程,推进重点技术改造项目5000项,全年完成技改投资1500亿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十七)加大对“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的支持。统筹财政、税收、金融等资源,切实加大对新产业平台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新产业平台优先纳入下一轮国土空间规划。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产业项目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允许提前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新产业平台能源、水利、内部主干道及对外交通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符合条件的省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十八)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持续加大高校和大型国有企业开放实验室的力度,为企业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质量检验、研发测试、标准验证等活动创造条件,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国资委)


  (十九)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六、进一步深化优化涉企服务


  (二十)深化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深入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亲清”营商专区、省企业服务综合平台迭代升级,加强全省涉企服务信息系统综合集成,提升涉企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一站办体验。(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十一)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优化完善法律顾问普惠服务,推进市场主体法律顾问服务网格化全覆盖,为市场主体提供网格化、普惠性的法律顾问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实施“三服务”2.0版,助力企业解难题、稳发展。(责任单位:省级有关单位)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深化细化措施,确保各项惠企政策落实落地。已有政策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pdf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惠企政策促进经济稳中求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我省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惠企纾困政策,对确保“两手硬、两战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我国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今年宏观政策要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不折不扣执行好中央出台的惠企政策。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和政策落实,提升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断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制定《若干意见》。


  二、政策措施


  《若干意见》统筹考虑宏观经济形势、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实际需求,提出6部分共21条政策措施,为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第一部分是“持续实施部分减费举措”,从降低企业用电价格、减免车辆通行费、减免部分涉企收费、返还和缓减工会经费、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等5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第二部分是“持续实施精准减税”,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等2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第三部分是“持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从降低融资成本、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提升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优化续贷服务、深化“双保”应急融资支持机制试点等5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第四部分是“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从加大对文化旅游业恢复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物流业创新发展的要素支持、创新稳外贸支持方式等3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第五部分是“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产业升级的支持”,从加强对企业技术研发的支持、加大对“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的支持、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加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支持等4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第六部分是“进一步深化优化涉企服务”,从深化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持续深化“三服务”活动等2个方面提出政策举措。


  三、主要特点


  《若干意见》具体政策举措体现“稳、进”两字。“稳”的方面,明确保留或延续部分的降本减负政策,主要集中在收费减免、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方面,为经济恢复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突出对恢复相对缓慢的文化旅游产业、不确定性较大的外贸行业的支持,提升政策的精准性。“进”的方面,着眼长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科技创新、培育新动能的政策支持,如实施新一轮企业技术改造工程、鼓励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等。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浙江省发展改革委,解读人:陈登杰


  联系电话:8705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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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7
文号:浙政办发[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有关规定,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信息透明,理性交易,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在调查分析基础上,形成全市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定期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等网络平台发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2月8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的主要目的?


  建立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发布机制,是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二手住房市场信息透明,理性交易的重要举措。


  二、如何发布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


  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由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定期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等网络平台发布。


  三、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是如何形成的?


  深圳市房地产和城市建设发展研究中心在调查分析基础上,以二手住房网签价格为基础,参考周边一手住房价格,综合形成全市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并按照市域全覆盖、区域网格化原则,以住宅小区为区域网格单元,发布全市3595个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


  四、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有什么作用?


  发布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有利于加大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力度,引导市场理性交易,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合理发布挂牌价格,引导商业银行合理发放二手住房贷款,防控个人住房信贷风险,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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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吉政办明电[2021]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文旅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统筹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进一步支持我省文旅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发挥对全省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扶持文旅企业渡过难关


  (一)对旅游滑雪场给予补助。对2020-2021年雪季运营的旅游滑雪场,按营业收入金额给予补助。截至2021年1月21日,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营业收入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之间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二)对冰雪旅游景区给予补助。对2020-2021年雪季开始至2021年1月21日运营(含受疫情影响暂时停业)的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不包括开放式城市不收费公园类型景区)给予定额补助。其中,对5A级景区一次性补助60万元,4A级景区一次性补助4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三)对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水电气运营成本给予补助。对2020-2021年雪季开始至2021年1月21日运营的4A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给予补助。其中,5A级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4A级的一次性补助8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四)继续执行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在2022年2月5日前,继续执行“暂退所有已依法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政策。(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五)对旅行社给予补助。对全省规模较大、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旅行社,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在职职工人数规模给予补助。其中,对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职工人数30-49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职工人数10-29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六)免除参加省级营销推广活动相关费用。对参加省级营销推广活动的省内相关文旅企业人员,在活动期间内给予交通、食宿免费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七)减免网吧互联网专线使用费。互联网上网经营场所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期限关停的,对关停期间发生的网络租赁费予以减免。(责任单位:中国联通吉林省分公司、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八)指导落实已出台的公共服务政策。对已经出台的涉及文旅企业的公共服务政策进行梳理、宣传和解读,指导文旅企业享受普惠性减免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适度减免租金、延期缴纳水电气费和相关金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相关政策制定部门)


  二、综合施策,推动文旅企业恢复发展


  (九)加大项目服务力度。


  1.发挥重大项目推进专班作用,在项目建设、投资审批、政策指导等方面加强服务,加快推进全省冰雪和文旅重大项目建设。


  2.严格执行《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吉林省冰雪项目和冰雪旅游场所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落实冰雪运动、冰雪旅游场所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的政策。


  3.实施计划指标保障和供地政策,冰雪和避暑产业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跟随项目走,优先安排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前,冰雪场地等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镇和村庄建设用地指标以外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后,按相关要求执行。


  4.对重点文旅项目、重点新业态项目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各地区政府)


  (十)提升金融赋能水平。


  1.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对文旅企业信贷审批流程,加大对我省文旅产业消费信贷投放力度。


  2.在2020年单独调配20亿元再贷款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亿元再贷款额度,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全省文旅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延续“文旅企业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优惠措施,在2020年20亿元再贴现专用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10亿元再贴现额度,优先支持文旅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原则上不对票据类型、单张票面金额设置限定条件,做到应办多办、应办快办。(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十一)加大对旅游企业的奖补力度。


  1.对2020年评定为5A级和4A级的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


  2.对2020年评定为吉林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单位,一次性奖补5万元。


  3.对2020年评定为3星级的旅游民宿,一次性奖补10万元。


  4.对2020年评定为4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奖补10万元。


  5.对2020年评定为金叶、银叶级的绿色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6.对2020年评定为5星级、4星级的温泉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7.对新评定为5C级、4C级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8.对有建设室外独立旅游厕所(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需求的4A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9.对获得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运营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补2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十二)完善冰雪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重点支持具有吉林地域文化和冰雪特色旅游产品的相关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动冰雪装备及休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高性能材料及产品研发,加强与冰雪装备制造企业的科研合作;加快建设冰雪产业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研发平台,组建科研团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十三)强化交通保障。依托沈白、敦白高铁建设,推进通化、白山和长白山综合客运枢纽建设,推动公铁“零换乘”。推动具备条件的客运场站拓展旅游集散功能,鼓励客运运输企业开发客运旅游专线、公交旅游专线、冰雪直通车、定制公交等客运新模式,提高游客公路交通周转能力。推进景区标识导引系统建设,推动高速公路沿线4A级及以上景区、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等重点景区(点)标识导引系统的完善和提升。(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四)强化体育推动。


  1.举办冰雪竞赛活动。推动落实“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分级分类组织开展系列青少年冰雪培训、冰雪冬令营活动;支持冰雪体育企业申办、承办各类冰雪体育赛事和活动,组织举办“健康吉林·乐动冰雪”系列赛事活动和吉林国际高山/单板滑雪挑战赛等国际国内赛事,打造冰雪体育运动品牌活动。


  2.推进冰雪场地建设。加快落实《吉林省滑雪场建设布局规划(2020-2025年)》(吉体联[2020]9号),推进新建、改造一批国际标准冰雪体育场地设施,推进打造一批集竞技比赛、运动休闲和康养度假于一体的中高端滑雪运动休闲度假区;提高运动训练基础设施水平,推动冰雪体育骨干企业扩容升级,提质增效。(责任单位:省体育局)


  (十五)强化文旅人才培训。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实施吉林省冰雪文化和旅游技能人才培训专项计划;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工作培训、导游人员业务培训、非遗传承人群培训、博物馆创新发展和策展能力培训、冰雪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全省中小学冰雪项目体育师资培训等项目,在行业人才培养上持续发力,为文旅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


  三、畅通循环,持续促进冰雪消费和文旅消费


  (十六)推行冰雪消费优惠券。开展“冰雪季·惠职工”活动,与滑雪场、冰雪乐园、温泉、景区等定点服务单位签订打折优惠承诺,向工会会员发放1000万元电子优惠券,撬动省内冰雪消费。(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七)用足用好文旅消费券。全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文旅消费券。2021年3月31日前,实施“冰雪令”消费补贴;2021年5月至10月,实施夏秋季消费补贴;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实施新雪季消费补贴。以产品质量和产品优惠相结合的套餐形式,对景区酒店产品、门票产品、度假线路产品等给予消费补贴。(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十八)持续激发文旅消费潜力。


  1.“就地过年”激活本地消费。开展“吉地过年”文旅促消费专项行动,激活各地、各文旅企业本地市场资源,让省内人民体验家门口的“诗和远方”。


  2.雪季末引导消费。举办“长白春雪”封板体验活动,开展全国滑雪场联盟年会,整合推出“长白春雪”系列套餐产品,做好消费引导。


  3.避暑季促进消费。适时启动“雪后阳春”系列活动,有效整合资源,精准推广产品;推进“坐着高铁游吉林”“吉行天下”对外营销活动,搭建周边省份、远程客源省份合作交流平台;以“消夏季”为引领,指导各市(州)谋划一批务实高效的节事活动,开展“吉”字号网红打卡地全民推选活动。


  4.“金九银十”刺激消费。通过政策资金引领、宣传推广引爆、安全服务引客,开展文旅促消费主题活动。


  5.新雪季扩大消费。提前启动“冬奥在北京·体验在吉林”“浪花爱上雪花”等主题文旅营销推广活动,推出升级产品,扩大新雪季市场份额;开展“雪博会三部曲”活动,立体化推进新雪季市场热度,扩大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九)拓宽平台消费渠道。开拓旅游商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打造“互联网+礼遇吉林”旅游商品销售平台。依托互联网销售平台,对具有吉林地域特色的“名、特、优”商品以及文化创意产品进行品牌授权、包装和宣传,提升特色商品知名度,持续打造“礼遇吉林”旅游商品品牌。(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


  (二十)搭建全省文旅宣传平台。


  1.积极协调省内外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对全省冰雪、生态、乡村、红色等相关文旅企业和优质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推广网红产品,打造消费热点。


  2.积极对接国内头部新媒体平台,通过账号诊断、中远期规划、业务培训和流量扶持等方式,加快培育一批优质新媒体账号,培养一批优质内容创作者,提升整体宣传能力。


  3.加强品牌活动引进,通过专题采风、特色评选等活动,实现跨行业、跨圈层的纵深参与,提高曝光度和影响力。(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广播电视台、吉林日报社、中国吉林网)


  本通知涉及资金支持补贴、减免的相关措施,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遵照执行。各市(州)政府要参照本通知提出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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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吉政办明电[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为做好“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企业应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以下简称


  进口企业)。


  二、进口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申报流程详见用户手册(附件)。


  三、进口企业申报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其中航空运营人还应提供民航业有关经营许可证件。


  进口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四、进口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审核状态。


  五、进口企业需在申报时承诺已阅读并知悉《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同时承诺进口的“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将严格遵守以上三个文件的各项要求。


  六、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定在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登记注册、使用和运营等方面有具体要求的,按适用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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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行政主管部门,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国网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和售电企业:


  为了做好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综[2008]107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75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6部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渝财综[2020]7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我市征收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包括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其中: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向我市行政辖区内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上有发电收入的水库和水电站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对全市行政辖区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纳入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含川东公司)销售给终端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含川东公司)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


  (三)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增量配电网销售给终端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征收标准


  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根据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机组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由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按照0.5厘/千瓦时的标准,随电费一并代收。


  三、划转征收方式


  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税务征收系统和税收征管票据。


  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应缴纳该项基金的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由电网企业代收后,自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缴。缴费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或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申报以上两项基金,申报时均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在计算应代缴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时,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代缴金额应包含向地方电网趸售电量时代收的该项基金金额;地方电网企业代缴金额应扣除向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购买电量时支付电费中已包含的此项基金金额。


  四、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收支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其中,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预算收入级次和分配比例为“市级100%”,收入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第103类01款50项02目“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预算科目代码为“103015002”。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预算收入级次和分配比例为“市级100%”,收入填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第103类01款57项“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收入”,预算科目代码为“1030157”。


  五、其他事项


  以前年度由税务部门代征和由电网企业代收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财政部门不再安排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经费。其他相关事宜,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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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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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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