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预征率
非普通住宅是指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但不包括别墅。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项目(如商铺、别墅、车库、写字楼等,下同)。纳税人既建造保障性住房、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按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转让项目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
二、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9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法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我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公告如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统一调整为0.5%(包括个体工商户在纳税服务厅换开发票部分)。
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原《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青地税发[2011]9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法规青财税字[2016]1150号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园区、景区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党政机关及所属参公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收入,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全额扣除,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相关税收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精神和具体改革事项的推进情况,另行下文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8日
法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收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的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申报缴纳的个体工商户,由国税机关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代地税机关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代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3.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doc【附加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5日
法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要求,扎实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有效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对我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即办范围予以明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含本数)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国税机关应当当场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法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现将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调整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分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由1%调整为3%。
二、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2月26日
法规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鉴于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因购销新能源电力产品导致增值税税负下降及目前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现状,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分公司供电环节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由1.6%调整为1%。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青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分公司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青国税函[2011]3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2日
法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青海地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税总发[2018]26号)的总体安排,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青海省地方税务局整理了《青海地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地税机关跑一次。
二、《清单》共有报告类、发票类、申报类、备案类、证明类、规费类6大类60个办税事项。
三、纳税人可通过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qhds.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税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办税事项范围,并将在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动态更新。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青海地税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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