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通告
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和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对清单中列举的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税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1日
法规苏人社函[2021]5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办理一次性补缴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现就规范补缴业务的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不超过3年申请补缴的,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生成补缴计划(含滞纳金,下同),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含3年,下同)申请补缴的,需凭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文书核定生成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在我省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申请补缴,因故不能提供上述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且其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的,可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年龄)的前1年内,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待遇领取地确认补缴手续齐全后应予接收。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1995年底(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7年底)前在我省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申请补缴的,其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或补缴年限不超过3年的,由应缴未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行业统筹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档案认定其应缴未缴年限并出具补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凭补缴通知书、工资发放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计划(滞纳金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加收,最早不早于1992年1月1日)核定,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其待遇领取地不在我省且一次性补缴年限超过3年的,凭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工资发放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参保人员在应缴未缴地从未办理参保信息登记的,仍由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稽核检查或依据投诉、举报,依法查实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的,对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当及时核定应补缴数额,按规定下达责令补缴通知书,并制定单独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办理补缴业务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标准版V2.0)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补缴信息共享和比对,全面准确做好补缴统计工作。
七、按本通知要求和程序办理的补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的申请材料均应为原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对相应的申请材料和同意补缴文书要按件整理建档。在省内跨地区转移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手续齐全后应直接接续,遇有异议的对口提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室、经办机构裁定。
附件:
1.1995年底前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核表.docx
2.1996年后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2月9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处罚裁量权行使,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切实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方式手段创新,打造“法治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3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点击“提出意见”进行反馈。
2.登录辽宁省司法厅网站,进入首页“政务公开—公告” 系统提出意见,网址:http://sft.ln.gov.cn/zwgk/gg/。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110001 ,并在信封上注明“税务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_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_的公告(征求意见稿).zip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_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_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0日
法规湘税发[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更大力度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2021年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十项措施通知如下,请切实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
(一)让企业开办更加提速。大力推进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次办”,落实“企业开办平台”线上“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中心线下“一窗通办”要求,将企业开办时需办理的涉税事项精简为“领用发票”和“不领用发票”两类事项,进一步压缩涉税办理时间;将企业开办时需采集的涉税材料整合为“企业注册登记”一套表单材料,取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重复提交企业开办涉税材料。企业开办时需申领发票的企业可直接在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企业开办服务专窗”一窗领取发票实物(含税务Ukey),也可预约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领取发票实物(含税务Ukey)。
(二)让税务注销更加便利。制定出台《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压缩税务注销办理时限,明确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即办范围,严格“异常户”“问题户”税务注销监管,持续提升税务注销便利度。积极推动企业注销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起流程,部门间联动办理,持续深化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改革。
二、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三)让纳税申报更加简化。根据税务总局纳税申报改革进展,落实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以及整合简并财产行为税和资源环境税纳税申报表。简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资料报送内容,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实现相应困难减免申请业务全程网上办。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小规模纳税人线上增值税申报辅助服务,实现销售收入自动汇总、免税收入自动统计、差额扣除自动计算、申报疑点自动监控、申报表格自动填报,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准备时间。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实现大企业集团综合办税、特定类型退税申请等线上办税业务功能。加快推进“互联网+不动产交易纳税平台”建设、推广和应用,全面深化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
(四)让沟通联系更加顺畅。建立网格化、点对点征纳联系交流信息化渠道,实现税务人员与办税人员日常联系交流、政策消息及涉税费提醒精准推送、纳税人涉税诉求及意见收集、纳税人满意度日常测评统计等功能。逐步将征纳联系交流、税费业务政策宣传、纳税人学堂培训视频宣传、税费在线咨询、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等功能,以链接、对接等方式统一整合至湖南税务服务平台,持续优化完善相应业务功能。
(五)让办税距离更近一步。制定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清单所列服务事项实行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限时反馈,方便纳税人就近申请办理涉税业务。
(六)让办税服务更加便捷。进一步拓展和优化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移动端办税功能,持续提升办税体验。梳理纳税人线上自助办理、即时办结的涉税费服务事项清单,扩大线上自助即时办结涉税费事项范围,在各类办税服务场所加强操作辅导,逐步引导纳税人形成“自助办”办税缴费习惯。
(七)让线上办税更加高效。建立“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后台快速处理机制,由县市区局成立在线审核处理中心,对线上提交的办税事项进行即时受理和快速办结。
(八)让发票领用更加省心。在做好新办纳税人发票电子化基础上,稳妥有序、积极引导存量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提升我省发票电子化率。推行发票票种核定、领用、验旧、缴销全程网上办,实现纳税人发票业务“零见面”办理。
三、持续改进税收执法
(九)让行政处罚更加透明。修订《湖南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明确更详细的处罚标准、更确切的处罚数额,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确保执法公平。
(十)让监管执法更有温度。将税务机关发现的低等级税收风险,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湖南税务服务平台点对点向纳税人发送提示提醒函,引导纳税人自我纠正、自查反馈。经纳税人自查自纠后疑点消除的,税务机关不再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税收风险应对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对照具体任务倒排时间表,明确工作责任,逐项按期落实改革任务。要做好“放管服”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广大纳税人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避免因改革实施过程中工作衔接不到位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报告省局相关职能部门。
附件:湖南省税务局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任务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0日
法规皖财会[2021]99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精神,积极改革会计行业行政审批方式,不断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3月1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实行范围和职责划分
(一) 实行范围。本通知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以下统称申请机构)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行政审批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申请机构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或代理记账资格,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二) 职责划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改革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并负责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及后续核查监督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及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办理流程
省级财政部门在门户网站、安徽政务服务网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的告知(附件1)。市、县财政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同级政务服务网公布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附件3),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 签署告知承诺书。申请机构根据意愿签署《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2)或《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4)。
(二) 网上提交申请。申请机构登录网上审批系统上传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三) 审核审批。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于10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发执业许可证书。
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 实行承诺公示。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同时,在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 开展承诺核查。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后,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结论。
(三) 严格行政处罚。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代理记账机构,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 加强信用监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且该申请机构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五) 实施综合监督。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受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四、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 精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由法定5项减少到1项:将原申请材料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项合并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删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二) 精简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法定6项减少到3项:将原申请材料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项合并至“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保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删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三) 精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法定4项减少到2项:将原申请材料中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与“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合并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附件5),保留“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删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四) 压缩审批时限。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时限由法定3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法定3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五、工作要求
(一) 提高思想认识。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决策部署要求,持续深化会计行业“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激发会计行业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
(二) 抓好执行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扩大政策的知晓度。要按照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及时修改完善审批服务指南,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确保改革任务按时间节点高质量落地。
(三) 加强监管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管理职能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日常核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模式,按照系统集成、协调高效的要求,建立与相关部门协调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形成聚合效应。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告知.doc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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