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1994]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本文自2007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严格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印发给所辖地区的所有商业零售企业,并按照“通告”中的要求和有关法规严格进行管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抄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内贸易部。

  附件:                           


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现对商业零售企业销售商品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法规如下:

  一、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零售企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但企业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只能向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开具专用发票,索取专用发票的购货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商业零售企业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将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开。

  四、商业零售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中的单价和销售价,必须是含税价格,不能将价税分别填开。

  五、违反以上法规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法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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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3-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4]190号 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失效提示:依据国税发[199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确保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和有利于计算机的开发应用,现就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制定,统一税务代码的编制和分配,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现行各省的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分配,并将分配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备案.'

  (二)税务登记管理权限按以下标准划分:

  1.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2.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3.集中缴库单位的税务登记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

  (三)两套机构分设后,现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应按第(二)条的法规进行划分,并由主管的税务局复制一份送对方备查.鉴于1994年上半年刚刚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为了避免加重纳税人负担,今年不再重新办理换证.

  (四)机构分设后新开业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按第(二)条的法规办理.两家税务机关在新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时,应将税务登记表互送对方备查.

  (五)税务登记证的更换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税务登记证的查验,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一般每年查验一次.

  (六)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依照上述权限划分,由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后,应及时通知对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仍按现行法规执行.

  二、关于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印制,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发放和管理.

  (二)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商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发票的管理按流转税的归属划分.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所需使用的普通发票,由地方税务局印制,发放和管理.

  (四)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和发票防伪措施的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五)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式样另行通知.

  三、关于税务稽查

  (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各自所管税收的税务稽查工作.

  (二)对于存在交叉管理的纳税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其进行检查.

  (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税收问题时,应当互相通报,分别查处.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税务稽查处理中,就同一税收问题存在不同意见时,先按负责此项税收的税务局的意见执行.如一方有意见可呈报负责此项税收的上级税务局裁定,以裁定的意见为准.

  四、关于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

  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交纳的各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的有关法规执行.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涉外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外合作石油企业及其雇员的税务登记,帐簿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等税收征管事项,统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款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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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4-20
文号:国税发[1994]19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4]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本文自200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法规》试行以来存在的问题,我局子2月14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35号)。据了解,目前专用发票使用中突出的问题,是商业零售企业开具专用发票的随意性较大,票面填写的差错较多。为此,1994年2月25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39号明传电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商业零售伞业销售商品凡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按照国税明电[1994]35号的法规,即购买方必须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提供证件的,销货方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商业零售企业及其他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法规将全部联次一次性逐项如实填开。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记帐联如有应填而未填或填写不实、填写差错的,属于未按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法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购买方(一般纳税人)向商业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对取得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不符合开具要求的,购买方有权拒收或退回,销货方应重新按要求开具,否则,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四、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式样和监制的专用发票(包括电子计算机机外发票),对未经税务机关允许,擅自设计和印制专用发票并已开具使用的,一律无效,查实后,依法从重处理。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搞好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的宣传、辅导工作,要大力组织人员深入企业进行详细的讲解和示范,及时解决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经常开展专用发票的专项检查,对违反专用发票使用法规,不按要求填开专用发票,弄虚作假导致本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处理;对其中典型的案例应随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国税明电[1994]39号明传电报有与本文不符的地方,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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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3-15
文号:国税发[1994]5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1994]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失效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本文自200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法规,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此项法规的目的,是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偷税漏洞。但是,由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法抵进项税额,此项法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产生了一定影响。鉴于这种影响主要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为了既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1994年1月20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23号明传电报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登记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小规模企业健全会计核算,在限期内会计核算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的法规计算交纳增值税;达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的法规计算增值税,但不再代开专用发票。

  二、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三、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具体办法,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制定并报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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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4-03-15
文号:国税发[1994]5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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