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云科联发[2021]2号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云南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工作精神,为做好我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条件,在云南省内注册成立1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凡证书有效期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三)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附件4),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时间
2021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集中受理一批的方式进行,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请各州(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尽早做好企业申报和推荐工作。
三、申报流程及材料要求
(一)企业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已经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网”注册过的企业,账号和密码与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保持一致,如果发现登录不上,说明已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过账号,请用原科技部服务平台账号登录(所有企业均需要重新注册,关联信息后可以自动获取高新技术企业旧平台内容)。
(二)提交认定申请材料
1.企业首先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116.52.249.142/egrantweb/)进行单位注册(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过程如下:在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单位注册”进入云南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并完成三级认证,再次进入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省政务网登录”(不需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在云南政务服务网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修改密码并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在“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下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州(市)科技局。
2.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authentication/sso/login)统一注册登录(在火炬中心单点登录平台拥有账户和密码的企业,请阅读附件5,进行用户转移和关联),企业进入账户后,在“高企认定申报”界面下,逐项填写申请材料,注意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完整,不得缺项,并及时保存。附件材料需扫描上传。
注: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同时完成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家科技部政务平台网络申报,否则不予推荐。
3.企业需提交一式3份申请材料(按附件1要求备齐所需附件,编制统一的目录和页码),报送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局,其中1套申报书的申请书、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为原件,用于存档(请在封面和书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申报书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所有提交的材料正反双面打印(复印)。所提交材料一律不退还,请自备存档。
(三)审查推荐
1.各州(市)科技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必要时通过现场核查、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核实。同时,加强与当地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保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审核把关。
2.审查推荐工作由申请认定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各州(市)科技局须正式行文出具一式1份《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附件2)、《推荐企业汇总表》(附件3)。请各州(市)科技局将《推荐企业2020年社会责任情况表》、《推荐企业汇总表》以及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一式3份,单本装订)按受理时间节点统一报送至省科技厅高新处,同时将企业上报的认定申请纸质材料存档一份备查;推荐汇总表连同各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四、有关要求
(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请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积极配合并高度重视,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疫情防控与申报工作“两不误、双推进”。重点加强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辅导,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的有机衔接,进一步提高申报质量。
(二)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将与各州(市)科技局共同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相关辅导工作,各州(市)辅导安排时间报省科技厅高新处统筹安排。
(三)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出具专项报告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对中介机构的规定条件,中介机构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相关规定,由云南省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四)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不要轻信各种社会中介的许诺,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认定机构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请相关企业在发生名称变更的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更名申请,同时将在线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与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一式3份交至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认定办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办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六)涉密企业申报前,须将申报认定材料作脱密处理,并向认定办提供保密承诺书。
(七)昆明市辖区内、滇中新区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市科技局;昆明高新区内注册企业,申请材料交昆明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
(八)各州(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按照2019年《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署发布2018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精神,督促并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和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企业自我评价报告中,须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主营产品(服务)的关联性进行详细说明;企业总收入中有投资收入的,须对所投资项目进行详细说明。企业自我评价报告电子版申报时发至邮箱:568948158@qq.com。
(二)申请认定材料及上传附件时若遇到问题,可通过“云南省高新技术管理群”(QQ群号:703411934)进行咨询,申请加入群时须注明企业全称、真实姓名。
六、联系方式
(一)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会
联系人:包雨鑫、姚广博、邢学东
联系电话:18788519025、15687792686、13658897926
(二)云南省科技厅高新处
联系人:吴菲、魏金亚、左琳昆
联系电话:0871-63160665(兼传真)
通信地址:昆明市北京路542号云南省科技大楼502室邮编:650051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5.科技部火炬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用户转移到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使用说明(点击下载).docx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7日
法规皖财税法[2021]77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县(区)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现将经确认后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安徽省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安徽省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xls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
2021年2月8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通告
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和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对清单中列举的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税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1日
法规苏人社函[2021]5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办理一次性补缴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现就规范补缴业务的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不超过3年申请补缴的,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生成补缴计划(含滞纳金,下同),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含3年,下同)申请补缴的,需凭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文书核定生成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在我省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申请补缴,因故不能提供上述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且其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的,可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年龄)的前1年内,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待遇领取地确认补缴手续齐全后应予接收。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1995年底(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7年底)前在我省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申请补缴的,其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或补缴年限不超过3年的,由应缴未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行业统筹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档案认定其应缴未缴年限并出具补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凭补缴通知书、工资发放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计划(滞纳金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加收,最早不早于1992年1月1日)核定,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其待遇领取地不在我省且一次性补缴年限超过3年的,凭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工资发放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参保人员在应缴未缴地从未办理参保信息登记的,仍由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稽核检查或依据投诉、举报,依法查实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的,对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当及时核定应补缴数额,按规定下达责令补缴通知书,并制定单独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办理补缴业务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标准版V2.0)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补缴信息共享和比对,全面准确做好补缴统计工作。
七、按本通知要求和程序办理的补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的申请材料均应为原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对相应的申请材料和同意补缴文书要按件整理建档。在省内跨地区转移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手续齐全后应直接接续,遇有异议的对口提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室、经办机构裁定。
附件:
1.1995年底前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核表.docx
2.1996年后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2月9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处罚裁量权行使,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切实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方式手段创新,打造“法治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3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点击“提出意见”进行反馈。
2.登录辽宁省司法厅网站,进入首页“政务公开—公告” 系统提出意见,网址:http://sft.ln.gov.cn/zwgk/gg/。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110001 ,并在信封上注明“税务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_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_的公告(征求意见稿).zip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_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_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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