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的通告(2021年)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有关工作部署,我市于2021年1月1日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系统上线后,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将有所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业务办理


  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核定险种和金额、登记扣费银行账户、变更信息、停保等业务,统一由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一)以个人(灵活就业人员除外)或家庭户形式参保的缴费人请到我市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经联社、经济合作社、村(居)委会、学校、福利院、敬老院等参保单位,为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村(居)民、大中专学生及其他城乡居民办理上述业务的,不再通过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改为在“医保公共服务单位网厅”(网址: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账号与密码另行通知,切勿自行注册)网上办理或到我市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办理。


  二、缴费事宜


  (一)批量扣费。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核定金额数据由医保经办机构传送到税务机关,再由税务机关划扣征收。


  税务机关于每月26日对当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进行最后一次批量扣费。为保障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缴费人或参保单位应确保扣费银行账户在25日有足够金额,以备税务机关划扣征收。如因缴费人或参保单位扣费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账户被冻结等问题导致未能成功扣费的,税务机关不再补扣,缴费人或参保单位可于月底前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办理缴费。


  上线首月(1月),为做好相关工作,保障缴费人医保权益,税务机关将在1月26日、29日进行两次批量划扣,以确保有关款项到账。


  (二)委托扣费协议。新办登记的缴费人或参保单位,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同时,登记扣费银行账户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在网上发起缴费人、税务机关、银行三方扣费协议的签订,委托银行划扣费款到税务机关。缴费人或参保单位无需另行签订三方扣费协议。


  原已委托医保经办机构扣费的个人或家庭户,以及原已和税务机关、银行签订三方扣费协议的经联社、经济合作社、村(居)委会、学校、福利院、敬老院等参保单位,无需重新签订扣费协议,由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通过后台批量处理。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调整后,不影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


  四、本通告由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各镇街医保经办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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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经办地点可能会因机构改革与职能变更而改变,各参保人前往办理业务前请先致电确认。市医保中心也会根据具体改革进度实时公布经办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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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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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全文废止《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改)。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日常清理。经清理,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根据立法变化和税务工作实际需要,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日常清理,并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有关要求,发布公告公布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共公布全文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1份,即公布全文废止《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免税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公告》(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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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21]4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条件


  申请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需填报《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附件1)(以下简称《扣除资格情况表》),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三、申报程序


  申请单位可以选择“现场报送和邮寄”等方式提交资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可通过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官网下载《扣除资格情况表》,据实填报,将加盖公章的《扣除资格情况表》一式二份和申报资料一份报送市红十字会等市级业务主管部门;


  (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收集到的《扣除资格情况表》进行汇总,填制《XX年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连同收集到的申报资料,一并转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联合市税务局依据124号文进行审核,同意后,联合发文公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在各自官网发布。


  四、时间安排


  材料受理截止时间:次年4月底前。


  名单公告时间:次年5月底前。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随时办理。


  五、其他要求


  各区(市)财政、税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机制;要加强后续管理,及时了解公益性群众团体活动开展情况,支持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对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由确认机关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公益性群众团体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要求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及时公开捐赠收入和支出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doc


  2.XX年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汇总表.doc


  联系电话:青岛市财政局85855902


  青岛市税务局83931927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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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0
文号:青财税[2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


  2021年1月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注:含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下同),截止日期另行明确。同时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及情况,结合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已商内蒙古税务局同意,拟在征求意见基础上履行法定报批程序实施。


  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下载和查阅,于2021年3月27日(周六)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赵 刚


  联系电话:(0471)4192726


  传真电话:(0471)4193116


  电子邮箱:2374836370@qq.com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


  邮政编码:01009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3月9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调整建议(征求意见稿)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区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适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2]41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我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计费依据并分两步降低缴费人费率,具体内容: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以缴费人实际缴纳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之和的1%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2023年1月1日起,以缴费人实际缴纳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之和的0.5%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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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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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进一步提升审计意见有用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审计报告中的非无保留意见》。我会结合证券审计业务特点及资本市场监管需求,就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作出以下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其他证券服务业务中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可参照本指引。


  一、错报与受限


  (一)准则规定


  当存在下列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一是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以下简称“错报”);二是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以下简称“受限”)。


  (二)执业问题


  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以“受限”代替“错报”。注册会计师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对应识别的财务报表整体重大错报不予识别,规避作出恰当的职业判断,从而发表“受限”而非“错报”类型的审计意见。特别是在涉及专业判断、会计估计的领域,如合并范围、资产减值(尤其是商誉减值)、预计负债、款项可收回性等,存在较多以“受限”代替“错报”类型审计意见的情形。


  二是“受限”并非真正受限。注册会计师在能够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仍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由,发表“受限”类型的审计意见,其“受限”理由并不成立。


  (三)监管要求


  一是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依据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和监管规则,恰当运用职业判断,对财务报表特别是涉及会计估计、专业判断的领域,准确识别和应对重大错报风险。如发现财务报表整体存在重大错报,应发表恰当的“错报”类型审计意见,不得以“受限”为由进行替代。


  二是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应对措施,必要时扩大审计范围、增强审计程序的替代性和不可预见性,在此基础上准确认定是否真正“受限”,如确认存在“受限”应当就此事项与治理层沟通。当注册会计师发表无法表示意见时,仍需要对审计范围没有受到限制的方面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并完成审计工作。


  二、重大性


  (一)准则规定


  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考虑已发现未更正和因“受限”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是否重大。定量标准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直接相关,定性标准与注册会计师评估的错报性质是否严重、是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有关。


  (二)执业问题


  注册会计师未将错报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直接相关。例如,某上市公司存在巨额违规担保已被提起诉讼,且在审计过程中已获悉上市公司一审败诉的情况,有关律师作出上市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根据事件进展及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计提预计负债,且计提的金额将远超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上市公司以上述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无法准确判断预计负债的具体金额为由没有计提负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已获悉上述情况,对于明显超出重要性水平的错报没有恰当识别,涉嫌以无保留意见代替非无保留意见。


  (三)监管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重要性水平评价错报是否重大。对于已发现的错报,如错报金额超过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表明错报具有重大性,除非基于特定情况认为不重大(例如某些重分类错报);如错报金额低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需要考虑错报的性质以及错报发生的特定环境。对于因“受限”未发现的错报,注册会计师也应合理估计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错报,判断是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经济决策。


  三、广泛性


  (一)准则规定


  广泛性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二是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者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者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三是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二)执业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判断广泛性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审慎评价多个重大事项汇总起来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例如,个别上市公司同时存在违规担保、应收款坏账准备、其他流动资产减值、商誉减值、不明资金转入转出等事项,涉及多个报表项目,但注册会计师仍认为上述事项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合理性存疑。


  二是未审慎评价单个重大事项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例如,有的上市公司保留意见虽仅涉及商誉减值或应收账款减值等单个事项,但这些事项均对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形成重大影响,注册会计师仍认为上述事项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合理性存疑。


  三是未审慎评价未更正和未发现的错报可能影响退市指标、风险警示指标、盈亏性质变化、持续经营等重要指标时,是否具有广泛性。例如,个别上市公司虽然某一错报涉及的财务报表项目较为有限,但导致净资产为负,可能影响其退市,但注册会计师仍认为上述事项的影响不具有广泛性,合理性存疑。


  (三)监管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审慎评价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如无明显相反证据,以下情形表明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具有广泛性:包括存在多个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重大事项;单个事项对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形成较大影响;可能影响退市指标、风险警示指标、盈亏性质变化、持续经营等。注册会计师若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认为错报对财务报表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应当发表否定意见。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四、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一)准则规定


  注册会计师在评估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假设时应考虑两种情形:一是持续经营假设是否恰当;二是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相关事项。


  如果财务报表已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但注册会计师认为财务报表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不恰当的,应当发表否定意见;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恰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区分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是否作出充分披露,如是则应当发表无保留意见,并在审计报告中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段落,否则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二)执业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形成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审计结论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识别出可能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包括存在重大偿债压力、重大经营亏损、重大流动性风险、关键管理人员离职且长期无人替代等;


  二是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未对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


  三是财务报表未对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进行充分披露,但注册会计师仅增加了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未按照准则要求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四是未审慎评估财务报表未充分披露持续经营相关信息的影响程度,导致未恰当区分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五是将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列示于强调事项段,未按照准则要求增加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


  (三)监管要求


  当公司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应对以下事项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一是管理层是否已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初步评估;二是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三是财务报表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作出充分披露;四是评估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事项的性质和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五、信息披露


  (一)准则规定


  如果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应在审计报告中对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进行描述。如果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具体金额相关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并量化该错报的财务影响。如果无法量化财务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该部分说明这一情况。如果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导致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部分说明无法获取审计证据的原因。


  (二)执业问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14号编报规则),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披露上市公司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以下简称非标事项)信息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按照要求披露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具有广泛性的原因;


  二是未按照要求披露考虑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相关影响金额后,公司盈亏性质是否发生变化;


  三是未按照要求披露非标事项对财务报表的量化影响;


  四是未按照要求披露“受限”的具体原因;


  五是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的结论不恰当。


  (三)监管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和14号编报规则,并根据以下要求进一步规范非标准审计意见有关信息披露,具体包括:


  一是“错报”。注册会计师认定财务报表存在“错报”的情况下,应在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详细说明重大错报的相关信息,包括错报项目及金额、导致错报的原因、违反的会计准则等。


  二是“受限”。注册会计师存在“受限”的情况下,应在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充分披露以下信息:“受限”事项的形成过程及原因;“受限”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如不可行应解释不可行的原因;“受限”事项未能获取的审计证据内容,即应获取何种审计证据方可解决“受限”。


  三是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披露使用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包括选取基准及百分比、计算结果、选取依据。若本期重要性水平内容较上期发生变化,应披露变化原因。


  四是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时,应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充分披露广泛性的判断过程:相关事项是否影响公司盈亏等重要指标;汇总各个事项的量化影响和无法量化的事项影响后,发表非标事项是否具有广泛性的结论。


  五是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如本期为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需额外出具专项说明,披露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内容、消除上期非标事项的具体措施;如本期为非标准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中,披露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的判断过程及结论,评价相关事项对本期期初数和当期审计意见的影响。


  本指引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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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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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中评协办[2021]12号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业务报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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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2
文号:中评协办[202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科教[2016]36号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2月6日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公办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计算公式为:


  某省份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该省份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免学费补助测算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免学费补助资金预计数。省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免学费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一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地方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免学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免学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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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06
文号:财科教[2016]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启用部分办税渠道实名验证功能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税务总局实名办税有关工作要求,自2021年1月21日起,分阶段启用自助办税终端、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税平台实名验证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启用实名验证时间


  (一)桂林市、钦州市、玉林市自助办税终端自2021年1月21日起启用实名验证功能,广西其他地区自2021年1月28日起启用。


  (二)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税平台自2021年1月21日起启用实名验证功能。


  二、实名验证事项范围


  办税人员在自助办税终端、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税平台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代开发票作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等风险实名事项前,应先通过实名验证,验证不通过的,暂不予办理。为不影响涉税事项办理,请及时做好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领票人等办税人员的信息维护。


  三、实名信息采集


  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风险实名事项前未采集实名信息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各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实名信息采集(自助办税终端、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税平台实名验证操作手册详见附件)。


  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自助办税终端实名采集、验证操作手册 (1).docx


  2.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办税平台实名采集、验证操作手册.docx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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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皖政[2021]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现就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涉企(含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逐步构建明规矩于前、寓监管于中、施重处于后和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严惩戒的审批监管机制,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新动力、添加新活力。


  (二) 实施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及赋予省级政府的自主改革权限,决定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对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决定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事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外的地区不享受自贸试验区政策;对中央层面设定、国家部委实施的事项暂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执行,省级各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将改革试点政策覆盖全省范围;对中央层面设定、省级及以下层面实施的事项,改革试点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增加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对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暂时无法直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的,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并采取边实施边改革的原则,适时实现“清零”目标。


  二、改革任务


  (一) 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结合中央、地方两个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形成《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调整更新并同步向社会公布。


  (二) 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对直接取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同步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政府权责清单,不得继续实施审批,但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负有监管职责。省市场监管局要及时将企业信息通过省政务资源信息共享平台或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共享给对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备案事项,主管部门应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强化信息共享、简化手续,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便利化网上备案渠道,实行当场办结。企业备案后,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有效实施监管。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应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但不得以备案情况为依据限制或处罚企业经营活动。严禁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3﹒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主管部门应平等对待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承诺内容应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


  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并进行相应的联合惩戒。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因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申请人)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对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对由自贸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有效承接的事项,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能放尽放原则,将审批权下放或委托自贸试验区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对国家部委审批的事项,省级有关部门要主动对接,积极争取试点,通过先行先试将更多事项审批权限下放我省。要进一步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三、配套措施


  (一) 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省市场监管局要梳理经营范围标准表述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明确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引导和服务企业使用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办理登记。2021年4月1日起,在全省推行企业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进一步理清“证照”对应关系,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主管部门之间涉企经营许可信息双向精准推送机制,实现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办理信息互通共享。


  (二) 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省数据资源局、省市场监管局要强化统筹协调和技术支撑,保障省级有关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江淮大数据中心和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实现涉企经营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集中共享。大力推进数据共享、数据归集和数据成果应用,为“证照分离”改革提供数据支撑,有效保障涉企信息的相互推送反馈,以及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归集。


  (三) 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快构建“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加强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与“互联网+监管”系统深度对接,利用大数据加强风险预警处置反馈,积极探索移动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切实提升监管效能,着力打造“互联网+监管+信用”的综合监管闭环。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等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


  (四) 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能。依托“皖事通办”平台,在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的基础上,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工作理念,将企业开办与审批服务事项有效整合,推进涉企证照“1+N”办理,实行一网申请、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结果互认、统一出件,提供全流程“一门、一网、一次”服务。充分发挥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作用,持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实现“皖(万)事如意”。


  (五) 强化法治保障。按照标准先定、规则公平、合理预期、自负其责、事后追惩的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目录》的要求,对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省有关部门和合肥市人民政府要加快推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清零”改革目标。


  四、工作要求


  (一)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负责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省商务厅负责指导自贸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省有关部门要加强上下对接和业务指导,制定、完善告知承诺办法、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细。合肥、芜湖、蚌埠市政府要统筹负责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先行先试作用;其他市、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压实部门监管责任,高质量推进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二) 强化统筹协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一业一证”“一照通”“多证合一”等改革试点,更好发挥“证照分离”改革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中的牵头引领作用。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注重改革力量的有效整合、协同发力,加强上下衔接、左右配合、内外联动,形成聚合效应,推动各地、各部门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创新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最大程度释放改革红利,创优“四最”营商环境。


  (三) 强化执行落实。将“证照分离”改革纳入省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政策体系。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对改革政策的业务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省级牵头责任单位要按照“局部试点+总结提炼+复制推广”的模式,鼓励和支持市、县(市、区)推出一批原创性改革措施,及时总结评估,完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省相关部门要对照事项逐一制定具体的改革落实措施和事中事后监管举措,于2021年2月10日前报省市场监管局备案。


  附件: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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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2
文号:皖政[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1]134号 北京市关于转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试点政策是“两区”建设方案的重要内容,本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深刻认识试点政策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重大意义。抓住机遇,主动担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试点取得显著成效。


  二、职责分工


  成立试点政策落实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税务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政策落实,统筹推进试点政策实施,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政策评估,研判政策实施效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主管处级领导作为联络员。


  中关村管委会要牵头组织对创投机构的宣传培训工作,具体联系对接示范区内相关创投机构,会同相关单位为创投机构提供服务指导,通过信息发布、政策宣讲、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培训,挖掘典型案例。


  北京市税务局要协助中关村管委会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共享数据信息。


  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要配合相关单位工作,做好数据、信息、案例共享,共同推进政策实施。


  有关各区要严格按照工作小组的要求,制定各区政策落实方案,确保政策落地落细。


  三、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反馈政策执行效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组织开展调研,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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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2
文号:京财税[2021]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2021版)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2021年版)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2月2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jsswzkc@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苏省南京市浦江路30号1522室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邮编210036)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2021版)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普通发票(2021版)(除增值税普通发票外的)公告如下:


  普通发票目录

image.png


新版普通发票使用材料


  多联发票使用普通无碳复写纸印制。


  单联发票使用普通双胶纸印制。


  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防伪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


  原版普通发票使用期限


  原版普通发票继续有效,使用期截止2022年3月31日。


  2022年3月31日之后开具的原版普通发票一律无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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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2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深建规[2021]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有关政策以及《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购房意向登记管理


  (一)启用“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需登录“购房意向登记系统”进行购房意向登记,所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与认购环节提供的书面材料一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冻结进入公证摇号控制范围购房人的认筹金,且认筹金必须冻结在购房人的本人账户内。未成功选房的,认筹金须在三个工作日内解冻。


  (三)修改并发布《认购书》示范文本。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示范文本对本企业使用的《认购书》进行修改完善,可将违反诚信原则、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弄虚作假等行为列为违约事项;属于违法行为的,由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严格审查购房人资格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会同有关商业银行对下列购房资格信息进行严格核查:


  1.购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婚姻状况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2.购房人的社会保险或个税清单材料;


  3.购房人的收入证明、征信报告、购房款来源以及近一年及以上的银行流水单。


  对偿债收入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合理评估风险,采取劝退等方式处理。对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的购房人,应当拒绝接受其购房申请,并及时报告辖区住房建设部门。


  三、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在销售现场及经营场所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及时向购房人履行告知义务,解答居民家庭对购房资格提出的政策疑问。


  四、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六)购房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及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购房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申购商品住房。


  (七)对于违反本通知第(六)项规定的购房人或者相关责任人,住房建设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停止相关人员使用我市“购房意向登记系统”以及合同网签系统三年。


  2.停止相关人员在我市购买、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资格三年;已在公共住房轮候名单内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3.停止相关人员在我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三年。


  4.将相关失信行为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5.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教唆、诱导、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购房资格,或者为违规申请购买住房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和便利。违反前述规定的,由住房建设等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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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3
文号:深建规[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20年度税务稽查通告

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以及艰巨繁重的税收发展改革任务,全省税务系统在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和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税务监管体系要求,深入推进税务稽查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提升社会满意度,为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贡献力量。


  一、切实强化精确执法,维护经济税收秩序


  持续深化稽查体制机制改革,优化稽查执法方式,稽查管理链条缩短、执法层级提升,避免了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增进执法统一。强化稽查制度建设,制定了查处虚开骗税运行机制、发票协查、稽查文书应用指南等文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稽查内控机制,完善内控制度和岗责,开展重大执法事项和关键环节稽查风险识别、排查和整改,以稽查内部运转的规范促进外部执法的公正,促进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


  二、不断践行精细服务,提升社会满意度


  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部署,不断完善全省税务稽查系统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十项措施”,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理念,主动推行稽查纳税人满意度调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小程序、邮政快递、座谈会等形式发放调查问卷近万份,最大限度地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期待和诉求。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认真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案件446件,同比减少56.1%,依法查处368件,查补税款0.69亿元,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促进社会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科学实施精准监管,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科学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基本监管模式,做到“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和“无审批不入户、无风险不检查”相结合,组织自查、立案检查企业5649户,查补入库总额40.23亿元,比去年增长94.35%,维护了国家税收安全。聚焦“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假申报”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违法行为靶向整治,检查企业5900户,查处虚开发票金额255.01亿元,挽损入库税款4.91亿元。成功破获了5起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为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贡献了力量。


  四、深入推进精诚共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省税务、公安、海关、人行和税务总局驻北京特派办协作机制不断深化,挂牌成立了河北省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数据化合成作战指挥中心、石家庄市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数据化合成作战中心,形成“四部门五单位”部门人员合成、数据资源合成、分析研判合成、打击防范合成的实体化、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长效常治的工作格局。自四部门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以来,捣毁虚开骗税团伙158个,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2031人,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740人,抓捕人数和投案自首人数名列全国前列。税收违法“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威力持续增强,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635户,同比增长90%,为推进我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贡献了力量。


  百舸争流奋楫者先,千帆竞发勇进者胜。2021年,河北省税务系统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方式手段变革,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再作新贡献,以优异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1日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区别


  什么是税务稽查?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有啥区别?对于很少接触涉税实务的人来说,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到底有何区别恐怕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主要在主体、对象、程序以及目的四个方面存在差异,一起来阅读下面的信息。


  一、 什么是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一般是指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处理的活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原征收管理司编著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的解释,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的专业检查。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


  二、 什么是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状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


  三、 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的区别


  税务检查相对税务稽查范畴较大。 首先,从字面来理解,“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虽说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但是对这种税务检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语: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 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可见,税务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确,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检查。


  其次,从目前税务机关的实际操作来看,有些税务检查也不是税务稽查。 比如:管理分局对税务登记证所进行的检查、对停歇业户所进行的检查、 对注销税务登记所进行的结算检查。因为这些检查都不是通过选案产生的,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须进行的管理性检查工作。


  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的主要区别有四个方面:


  第一,主体不同。税务稽查的主体是税务专业稽查机构,税收检查的主体可以是各类税务机关,只不过征收、管理机构所从事的税收检查活动实际上是其管理活动的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种手段。那种认为管理机构不能进 行税收检查的认识是片面的。


  第二,对象不同。税收检查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即可对其纳税和扣缴情况进行核查;而税务稽查的对象是依据举报或科学选案而确定的有涉嫌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三,程序不同。税收检查的程序相对简单,而税务稽查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经过选案、实施、审理、执行4个环节。


  第四,目的不同。税收检查往往是由于某种管理上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某一税种、某一纳税事项或某一时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而税务稽查一般是为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纳税人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以震慑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可以看出,过去我们讲的管理性检查实际上属于税收检查的范畴,而执法性检查才是真正的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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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办[2021]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我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施一批突破性、引领性改革创新举措,全力解决“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至2022年,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更加活跃,发展动力更加强劲,企业群众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全省营商环境水平位居全国先进行列。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提升投资服务水平


  1.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将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打包,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改进投资项目“一窗通办”服务机制,细化服务标准,优化业务流程,加快项目落地。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实现投资项目审批线上线下办理全省统一标准、统一平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审批。优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省发改委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2.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等简易工程项目,推进“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推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在前置审批意见出具前,可提前受理,开展审查,前置部门作出审批意见后,符合条件的即予以审批,同步推进审批审查事项办理。精简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和条件,规范评估评审、勘探测绘、技术审查等中介服务事项,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取消或简化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和特殊环节,2021年3月底前公布保留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实现全流程在线审批与监管,将审批涉及的行政许可、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纳入线上平台。2021年底前,建成审批电子可信文件库,推行审批电子档案。2022年底前,办理建筑许可审批环节减至15个内,审批时间减至50个工作日内。


  推进“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证合一”,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2021年6月底前,实现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环节测绘成果共享互认。(省住建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发改委、数字办、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等负责)


  (二)降低市场准入和创业就业门槛


  3.放宽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落实“非禁即入”。海事部门直接受理申请、开展检查和签发海事劳工证书,不再要求企业为此接受船检机构检查,根据国家部署,停止收取企业办证费用。在福州、厦门市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通过在线审批等方式简化跨地区巡回演出审批程序,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审批压缩至7个工作日。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清单之外给予内外资企业平等待遇。取消对台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要求台资投资比例超过50%等限制。(省发改委牵头,省商务厅、文旅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住建厅,福建海事局等负责)


  4.健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机制。提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功能,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2021年底前实现远程电子开标,异地电子评审和在线信用评价。建立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实现住建、水利、交通、工业、渔港、信息化等领域项目全部进驻招投标交易平台。统一工程领域招投标行业交易规则,统一开展交易平台升级改造,统一进行线上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统一线上监管,统一建设招投标市场主体信用库,统一CA互认和电子签名。2021年底前,上线运行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省财政厅、发改委负责)


  5.营造创新创业创造环境。实施优质创新企业培育行动,每年遴选一批创新龙头企业和“独角兽”“瞪羚”企业,省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要在项目安排、政策扶持、要素保障、跟踪服务等方面对入选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对加大研发经费、购买重大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补助。鼓励科技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人才实训基地,培养创新创造应用人才。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支持力度,对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省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数字办、工信厅、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等负责)


  6.优化部分行业从业条件。清理对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培训类民办学校在管理人员从业经验、培训工种数量等方面设定的不合理要求。完善台湾地区医师、导游等9类职业资格直接采认工作,直接开展相应业务,享受对应职业资格同等待遇。落实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改革,简化从业资格证申领手续。推动取消执业兽医注册,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备案即可执业。(省人社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等负责)


  7.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2021年6月底前,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全省范围内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加强用工余缺信息归集与共享,引导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实现失业人员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可向办理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一地办理”,业务网上可办率100%。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明确“摊规点”准入要求,引导从业人员进摊入点、规范经营。(省人社厅牵头,省科技厅、住建厅等负责)


  (三)简化企业办事审批手续


  8.提升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改革,推广“自助查重、自助登记、自助打照”等全自助模式。实现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员工参保登记可在线“一表填报”申请办理。2021年6月底前,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2021年底前,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分类改革。探索开展“一业一证”改革。(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司法厅、发改委、公安厅、人社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等负责)


  9.优化供电供水供气服务。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用电报装各环节合计时间压缩40%以上;2022年底前,“三零”低压非居民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压减至15个工作日内;福州和厦门市区、城镇用户年均停电时间分别减至2个和5个小时内,其他地市市区、城镇分别减至5个和9个小时内。优化用水、用气报装流程,申请材料不超过2份,环节不超过2个,不得收取申请费、手续费等未提供实质服务内容的费用。(省住建厅、福建能源监管办牵头,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10.优化不动产登记。不动产交易、登记、缴税实现一次申请一次办理完成,与水电气变更联动办理。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间2021年底前地市一级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2022年底前全省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推行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协同互认。优化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将登记服务窗口延伸至商业银行网点。推行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管理信息互联互通。(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住建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负责)


  11.推进通关便利化。推广“提前申报”,实施“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推进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口岸作业无纸化,海运提单电子化。推行预约查验、下厂查验、入库查验等灵活查验方式,减少货物搬倒和企业查验等待时间。提升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应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拓展“单一窗口+”模式,推进关、港、贸、税、金一体化运作。(省商务厅牵头,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海事局等负责)


  12.提升纳税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底前,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基本实现办税缴费事项企业可网上办理、个人可掌上办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减至7个工作日内。2022年底前,纳税缴费时间减至100小时以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牵头,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负责)


  (四)减轻企业生产经营压力


  13.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在确保食品安全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合理放宽对连锁便利店制售食品在食品处理区面积等方面的审批要求,探索将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改为备案。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税务Ukey,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领用方式。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2021年3月底前,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清理、退还违法违规所得等情况进行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工信厅、财政厅、住建厅、民政厅、发改委,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等负责)


  14.优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加强水电气、纳税、社保、司法等领域信用信息在“信易贷”“金服云”等平台共享应用,为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提供数据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推广外贸企业“信保+担保”融资模式。在银担合作“总对总”批量业务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等,免除反担保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省金融监管局牵头,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人社厅、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等负责)


  (五)提升智慧政务服务效率


  15.提升“一网通办”水平。开展网上办事大厅“开卷式”审批,推进共享云表单系统建设,除涉密及不宜对外公开事项外,实现全省依申请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可办。2021年底前,将“一趟不用跑”事项比例提高到70%以上。深化“八闽健康码”与民生服务融合应用,打造“一码通行”服务超市专区。推广厦门“e政务”服务模式,构建“15分钟便民利企服务圈”。


  全面清理“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实现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有效数据超100亿条,推进政务数据在政务服务事项中共享应用。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加快向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实时汇聚业务数据,国家部委对数据管理有特殊规定的,制定具体数据汇聚方案,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同时满足“一网通办”要求。(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16.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电子化。在税务、社保、公积金、信贷等领域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电子证照应用,列入“全省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的,在审批受理时不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证照。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增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72项事项异地办理,2021年后实现新生儿入户等8项事项异地办理。在厦漳泉都市圈开展一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试点,逐步在全省推广。完善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和授权平台功能,引入一键登录、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等第三方登录方式。(省发改委、数字办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人社厅、住建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等负责)


  17.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供给。围绕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健康医疗、民生服务等重点领域,征集需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5G、工业互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技术解决的应用场景建设需求,推动一批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落地。建立健全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规则,编制实施开放数据质量评价规范,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平台。(省数字办牵头,省工信厅、卫健委等负责)


  (六)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障


  18.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推动监管理念从“严进宽管”转为“宽进严管”,加强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将精简的证明材料涉及事项、当事人承诺事项等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运用信用评价结果,推进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研究制定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清单。对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清理不合理监管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推动建设无人驾驶测试路段。(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改委、司法厅、数字办、工信厅、交通运输厅、卫健委、医保局等负责)


  1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2021年底前,建立省级知识产权运营保护中心,升级建设全省知识产权保护智慧案管平台及大数据中心。在全国率先探索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建立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挥“知创中国”“知创福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综合效应,加快实施产业自主知识产权竞争力提升领航计划,推广“最多跑一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创新范式。(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公安厅,省法院、检察院等负责)


  20.健全办理破产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启动与审理程序,建立健全重整识别、预重整和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2022年底前将简易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控制在180天内。落实“府院联动”处置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建立全省法院智慧破产审理系统。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和考核制度,实行管理人分类、破产案件分级管理。(省法院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安排实施进度,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强化指导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任务。


  (二)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能力,当好“服务员”,严肃整治“庸、懒、散”“推、拖、拒”问题,切实高质量、高效率地服务企业、服务社会。


  (三)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多渠道听取企业家意见和诉求,及时受理、核实,构筑企业直通政府的快捷通道。推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主动上门等方式,充分了解企业政策需求,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四)强化惠企政策兑现。完善省、市、县“政企直通车”和各地惠企政策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政策兑现指南,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县级政府出台惠企政策时,要公布相关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实行政策兑现“落实到人”。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对确需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要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建立帮办代办机制,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开设惠企“政策兑现”代办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政策兑现“一门式”办理服务。


  (五)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和办事体验。以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作为评判标准,开展营商环境评估,将各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办事体验,亲身体验自建的政务服务系统和制定的服务流程、设计的办事环节,发现问题立行立改。加强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集中力量解决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复制推广,强化示范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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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4
文号:闽政办[20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资[2021]6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国有经济运行动态监测,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以下称月报)的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1年度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20]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编报范围,统一填报口径


  我市月报编报范围为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包括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市委办局所办所属国有企业和各区国有企业。市属集团控股公司、市委办局和各区财政局(以下统称各单位)作为所属企业月报汇总编报单位,要认真核定所属编报企业户数。将境内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面纳入统计和报送范围,按产权关系报送汇总数据和各级次企业分户数据,做到应报尽报,不丢不落任何单位。如遇所办所属企业新增、破产、关闭、重组、财务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调整月报树形结构,向市财政局征收局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属集团控股公司权属或管理级次发生变化的,应与市国资委月度统计变化同步。各单位自2021年1月起,于每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报送时点,下同)统一向市财政局征收局申请调整下月树形结构。除以上情况外,月报的上报户数不得随意变更,已列入树形结构内的企业均应按要求做好填报工作。


  二、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及时上报材料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统一的报表封面,经济效益、现金流量主要指标表,资产负债主要指标表,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和编制说明(详见附件)进行报送。加强对所属企业财务信息的审核,实施对数据质量的全程监控,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自2021年2月起,各单位对所办所属企业数据汇总审核无误后,于每月6日前通过http://60.30.25.49:81/将上月月报数据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征收局。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报送信息密级。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联系市财政局征收局使用特定渠道进行报送。


  三、建立动态监测机制,加强风险预警


  各单位要加强动态信息监测,随月报报送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反映当月本单位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基本情况、主要变动情况及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对数据变化较大的应据实做出说明。加强对报送范围内企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带息负债、现金流量等变化情况的跟踪分析,对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引发债务危机,资金链断裂的情况,要及时反映并以适当方式提示有关企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数据质量


  各单位及所办所属企业应明确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月报报送工作。各单位要依据财务和产权关系做好月报组织实施工作,优化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审核力度、提高数据质量,不得漏填、错填,要确保月报数据的真实性、连续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报送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征收局联系。对于虚报、瞒报、篡改数据等行为以及出现重大数据事故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2021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报表.rar


  2.21年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编制说明.doc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1月25日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征收局,23379821-205/208/209;市财政局资产处,23205519、2320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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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5
文号:津财资[2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州市住保房管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决抑制投机炒房,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住房限购


  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1套住房。


  将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赠与他人的,赠与人须满3年方可购买限购范围内住房;受赠人家庭须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含遗赠)。


  二、进一步加强住房限售


  本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公证摇号公开销售中签率小于或等于10%的,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以优先购买方式取得的热点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


  三、进一步加强税收调节


  本市限购范围内,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为5年。


  四、完善无房家庭认定标准


  2018年4月4日后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可认定为无房家庭。


  五、完善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政策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高层次人才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须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方可享受高层次人才优先购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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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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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芜工[2021]9号 芜湖市总工会关于对小微企业实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通知

芜湖市各小微企业:


  为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及操作指南,现就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返还期限


  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以工会经费缴交日期为准。


  二、返还对象


  全市市区(不含湾沚区、繁昌区)范围内,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附件1)且工会经费通过税务代扣缴交至芜湖市总工会的小微企业。


  三、返还流程


  1.申报时间


  符合工会经费返还条件的小微企业分别于2021年2月1日—3月31日、2022年2月1日—3月31日,提出本年度返还申请,一年一申请。


  2.申报方式


  (1)企业申报


  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总工会办事项”,点击“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专栏,网上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不支持线下申报。


  (2)工会审核


  市总工会在接受申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小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经费返还


  市总工会分别于2021年和2022年4月底前全额返还小微企业缴交的工会经费。


  四、需提供的材料


  (1)芜湖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末资产负债表;


  (4)企业上年度末利润表;


  (5)企业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从业人员人数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


  五、政策咨询电话


  市总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联系人:章玲莉、高文玮


  联系电话:0553-3877591 3873750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各行业小微企业划型标准.pdf


  2、芜湖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pdf


芜湖市总工会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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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5
文号:芜工[202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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