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苏政办发[2021]13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进一步强化“十四五”期间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创业补贴、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进一步降低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成本,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机会。鼓励发展各类小型微型网络经济体,积极支持个体文化创意经济、网红经济、直播经济等新经济形态发展。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开发更多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积极建设扶贫车间、扶贫工厂,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居家就业。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探索完善与个人职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教育等行业多点执业新模式。(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推动智慧健康养老服务、智慧交通、智慧教育、网络零售、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强化健康服务和养老资源有效整合,促进基层社区“互联网+健康养老服务”。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加强对互联网平台服务协议的监管与指导,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培育互联网初创企业、成长企业,重点促进龙头企业、平台型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网约车发展,鼓励巡游车和网约车合作,加快出租汽车“巡约一体”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新建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和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规划设置相对固定的临时摊点经营场所,引导个体商贩在指定区域内有序经营。〔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互联网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推进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量扩面,加大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征信等数据共享力度,促进银行机构优化风险评估机制,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推广使用应收账款平台,鼓励商业银行依托平台优化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发挥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作用,推广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政银合作产品,重点支持首贷户和信用贷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严格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全面清理缩小保障范围、提高政策门槛等违规行为。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推广大数据比对、符合即享受等有效做法,确保补贴政策“应知尽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审批管理服务。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线上推广应用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省政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支持高校、医院、科研院所柔性引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离岗创办企业。把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或线上零工市场,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承诺制,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后,无需再次提供就业证明材料。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新职业发布应用和统计监测。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引导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引导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积极参与新职业标准制定工作,开发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新职业培训课程。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建立新业态灵活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劳动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纳入城镇新增就业统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开展针对性培训。完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有创业意愿的纳入创业培训范围。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上述培训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推动建筑装修行业提质扩容和产业工人技能提升,鼓励依托大中型项目现场开展技能评价。建设省级创业培训项目库,将引进实施的省库项目纳入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保障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制定互联网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探索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完善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健全新业态行业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引导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保障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畅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渠道。我省户籍和在我省就业并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登记地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外省户籍的,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可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手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我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帮扶困难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因缴费困难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推进落实。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资金,加强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确保支持灵活就业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典型做法,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省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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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8
文号:苏政办发[202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现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上海市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一地点邮寄,具体地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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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以通过上海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地址: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xzzx/)、就近的办税服务厅下载或领取相关申报表单。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由于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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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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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天津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事项


  (一)对在本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对自然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四)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


  对跨省建筑安装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一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0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规范了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以征收率预征与汇算清缴退补税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完善税收链条式管理的同时,合理减轻纳税人税负,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税红利,营造良好、规范的营商环境;二是明确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衔接;三是规范跨省建筑安装业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自然人临时代开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自然人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发票


  明确了在天津市范围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的不适用本公告。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已预征的个人所得税。


  2.自然人取得其他所得代开发票


  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单位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或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属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地进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12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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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税函[202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精心组织科学部署


  聚焦变化,落实责任担当。各区(分)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聚焦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修订版报表对内、对外的培训辅导;依照市局相关部署,充分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同时,根据市局工作部署持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优化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服务,切实加强纳税人办税安全防护和干部自我防护,确保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序、稳步开展。


  细化分工,建立机制保障。为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各区(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数据风险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20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各区(分)局应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将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上报市局。


  二、创新思路,强化培训优化辅导


  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养。各区(分)局应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组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部门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内容、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等内容,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落实到位。


  创新方式,优化宣传辅导。在巩固2020年“非接触式”培训辅导成果的基础上,各区(分)局应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深化拓展“非接触式”培训辅导的范围和渠道;同时,创新优化现场培训辅导及办税服务方式,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此外,针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要健全快速沟通和解决机制,分类分级研究,并通过电话、微信、视频、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及时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帮助纳税人自核自缴,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细致落实,优化申报提高质量


  关注优惠,确保应享尽享。各区(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各区(分)局要加强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辅导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同时,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利用信息手段加强对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平均从业人数等指标的比对分析,避免出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享未享、不应享享受的情况。


  规范管理,确保申报准确。各区(分)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于次季度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同时,市局将继续结合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各区(分)局在掌握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指标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


  四、部门协同,加强联动提升质效


  内部协同,优化反馈机制。各区(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传互动平台,由市局统一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外部联动,畅通沟通渠道。汇算清缴期间,各区(分)局要继续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现有良好的沟通机制、管理信息和服务功能,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软件集成电路、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落实上,畅通渠道,实现多部门联动服务共治的机制,提升汇算清缴的工作质效。


  五、强化排摸,确保应报清理应退


  明确对象,实现应报尽报。各区(分)局应及时梳理2020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实现100%。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


  及时排摸,清理应补应退。各区(分)局对纳税人申报年度的预缴税款少于或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退税手续。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持续简化优化汇算清缴退税办理流程。各区(分)局应向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积极推广以电子退税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事宜。


  六、总结梳理,深挖数据助力后续


  回顾梳理,及时总结报告。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深入分析,助力后续管理。各区(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保证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1年3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0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以及报送资料等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0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0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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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六)《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税收优惠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汇算清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还将继续联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运用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对存在争议的研发项目,企业可以提请税务部门帮助转请科技部门判断。


  (二)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在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就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推出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服务。该项服务的具体实现方式是在网上申报系统的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


  (四)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方式进行更正申报。


  (五)涉税事项咨询


  为防控疫情传播,纳税人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的,建议最大限度地通过“非接触式”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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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1
文号:沪税函[2021]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湘市监注[2021]17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放权赋权简化审批的通知

省药品监管局,长沙、岳阳、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


  为把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打造成内陆改革开放新高地,按照省政府《关于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放权赋权极简审批的通知》(湘政发[2021]4号)部署,现就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放权赋权简化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梳理放权赋权事项,尊重和保障自贸试验区涉企事项自主权。按照《赋予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涉及省市场监管局放权赋权事项11项,省药品监管局放权赋权事项2项。具体事项见《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放权赋权事项清单》(附件)。


  片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包括长沙、岳阳、郴州三市市场监管局和片区所在地县、区、园区市场监管局)要在职责范围内通过直接下放或委托下放进一步在自贸试验区放权赋权。要建立市场监管部门放权赋权清单,并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完善放权事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上、管得好。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促进市场主体投资与贸易便利。片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审批服务标准化便民化的要求,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简化放权赋权事项审批流程。通过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方式,推进场景再造、业务再造、流程再造。对企业开办与注销、“证照分离”“一业一证”“多证合一”改革等跨部门事项要推行集成式服务,深化部门间“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实现“一事项一标准、一流程一规范、一审批一指南”,确保市场主体投资与贸易便利。要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制度创新和容错机制,强化风险分类监管和联合惩戒,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三、进一步加强工作对接,推进放权赋权极简审批工作落地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区域间协同配合,推动构建长江经济带和粤港澳大湾区沿线自贸试验区材料互认、数据共享、执法互动、结果互用,推进“一件事一次办”跨省通办。


  省局各相关处室要加强对放权赋权事项的工作指导。各市市场监管局在实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督局对口处室对接、沟通。片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片区管委会的沟通,保障放权赋权事极简审批工作落地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好自贸试验区。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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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2
文号:湘市监注[202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会[2021]1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企业会计准则知识竞赛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深入宣传企业会计准则,全面提升会计队伍素质,特组织开展上海市企业会计准则知识竞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赛对象


  参加本次竞赛活动的对象为完成会计人员信息登记的本市会计人员和会计管理人员。


  二、竞赛内容


  竞赛内容为《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重点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9)、《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应用案例”和“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以及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会计准则实务问答”等,也属于本次竞赛内容。


  三、赛程安排


  1.网络竞赛(2021年4月-5月)。各单位组织发动广大会计人员和会计管理人员参加“上海市企业会计准则百题知识竞赛”。比赛形式为网络在线答题,赛题类型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各单位组织参赛人数不得少于100人。


  2.选拔赛(2021年6月)。各单位推荐本辖区会计人员或会计管理人员,以组队形式(每队6人)参加选拔赛。比赛形式为现场笔试,赛题类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案例分析题。成绩排名前六的参赛队进入决赛。


  3.决赛(2021年8月)。通过选拔赛获得决赛资格的6个参赛队(每队3名选手)参加决赛。比赛形式为现场竞答,赛题类型包括必答题、抢答题、风险题和加赛题等。


  各赛程的具体时间和竞赛规则,另行通知。


  四、奖项设置


  本次竞赛活动设个人优胜奖、团体奖和组织奖。


  1.个人优胜奖。按比赛成绩高低排序,网络竞赛成绩前100名和选拔赛前10名为个人优胜者。


  2.团体奖。按决赛参赛队成绩高低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


  3.组织奖。对组织开展竞赛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6个区财政局或市财政监督局颁发组织奖。


  竞赛结束后,市局会计处制发竞赛结果通报。个人优胜者和团体奖参赛队员视同完成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五、工作要求


  1.广泛宣传和组织发动。各单位要广泛宣传和组织发动本辖区会计人员和会计管理人员参赛,积极开展赛前宣传培训,通过层层选拔方式推荐优秀会计人员报名参赛,确保参赛的覆盖面和竞赛质量。


  2.营造良好氛围。各单位要以此次竞赛活动为契机,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线上线下培训、征文比赛等方式,深入宣传企业会计准则,全面提升会计队伍素质,为规范实施新准则营造良好的氛围。


  3.通过多种方式激励会计人员积极参赛。各单位应根据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对成绩优异、积极参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切实调动会计人员参赛积极性。


  特此通知。


  联系人:林菊红(54679568-17042)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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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2
文号:沪财会[2021]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建房管联[2021]129号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沪建房管联[2021]48号),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和商品住房市场管理,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确保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宅用地供应管理。及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和存量住宅用地信息。加大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力度,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压实各区主体责任,量化地价调控目标,合理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稳定市场预期,严防高溢价,坚决遏制非理性拿地。


  二、深化完善房价地价联动机制。在房价地价联动的基础上,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实行限价竞价。竞买人在参与商品住宅用地竞拍前,应签署知晓出让地块房地联动房价查询结果以及理性竞价的承诺书,承诺书纳入土地出让合同。对非理性竞价的企业,规划资源、房屋管理等部门联合约谈警示,后续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金融信贷、税收、房屋销售等监管。


  三、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各区应切实承担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管理的主体责任,指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定价过高的项目,坚决予以调整。市房管部门进一步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备案复核,坚决防止上市销售项目备案价格过高。


  四、强化商品住房交易管理。进一步优化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制度,拓宽网签备案数据应用范围。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筛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税收征管、购房资金核查和新购住房抵押监管的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持续整顿规范房地产中介经营行为,着力加强房地产信息服务平台监管。规范二手住房价格等信息发布行为,严格房源核验,未经核验不得发布房源挂牌信息。严肃查处诱导虚高价格挂牌、哄抬房价、借机炒作、扰乱市场等行为。


  六、严格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全面执行关于规范企业购买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严格审核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的年限限制。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盘销售时,居民选房购房优先于企业。


  七、实施住房限售。对按照优先购房政策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满5年后方可转让。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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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3
文号:沪建房管联[2021]1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

为进一步便利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及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21年3月6日起,税务部门拓宽了“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现将我省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办事指南等告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


  (一)线上渠道缴纳


  1.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的相关入口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2)。


  2.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缴纳社会保险费。操作流程:微信搜索并关注“海南税务”公众号,依次点击“微办税-电子税务局-点击进入-我(首次办理需进行授权登录、输入身份信息并进行人脸认证)-办税选项-网上办税-灵活就业社保”,输入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后,查询核实应缴信息并进行缴费。


  3.可通过各商业银行线上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海南省农信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APP(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


  (二)线下渠道缴纳


  1.可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纳社会保险费,可选择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邮储银行等。


  2.可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


  (三)委托银行代扣缴纳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原与商业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继续有效。请缴费人于每月15日前将费款及时、足额存入签约账户。


  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主要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缴纳,原线上、线下渠道保持不变。自3月6日起,用人单位也可下载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缴纳社会保险费(下载路径:海南省税务局官网-资料下载-软件下载-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视频见附件4)。


  三、其他事项


  (一)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通过商业银行渠道办理申报缴费遇到的系统故障等问题,可以拨打经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咨询解决。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二)已通过线上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如需获取完税证明,可在两个工作日后前往所在地办税服务大厅自助终端打印。


  特此通告。


  附件: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微信缴纳操作指南.xls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支付宝缴纳操作指南.xls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银行渠道缴纳操作指南.xls


  4.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视频.rar【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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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事项,方便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现就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且根据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指定以下2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收件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0楼1003室(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20-38855299。


  邮政编码:510620。


  (二)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收件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组。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46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20-83637400。


  邮政编码:510030。


  广东省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将申报资料寄送至以上税务机关之一。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本通告指定的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后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方网站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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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纳税人服务,感谢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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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4号 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现将纳税人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且选择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作为汇算清缴地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网上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


  二、受理机关


  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受理的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兴宁区税务局(邮寄收件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济南路120号,邮编:530001,联系电话:0771-3171116)。


  三、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网站下载或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具体资料清单如下: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的减免税事项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三、办理程序


  (一)填报申报表和准备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二)邮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式两份)邮寄给受理机关。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因申报信息有误或者资料不全,受理机关要求重新补正资料的,以重新补正后收寄时间为准。


  (三)邮寄申报受理和反馈


  1.受理机关对邮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2.受理机关在邮寄申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等形式告知纳税人受理情况,并提醒纳税人按时缴税或关注退税进度。在邮寄申报受理后,纳税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方式查询受理情况。


  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手机应用商城下载、或者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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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此外,在邮寄申报过程中,邮寄、拆封、核对和录入需要时间,通过该方式申报并申请退税的,退税周期比网络申报长。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请纳税人务必要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等关键信息。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如有疑问需要进一步咨询,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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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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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现将我省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指定以下单位为邮寄申报定点接收单位,集中受理浙江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


  (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邮寄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580号钱塘春晓大厦1楼纳税服务科,邮政编码:310051,联系电话:0571-86623801。


  (二)国家税务总局义乌市税务局,邮寄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369号629办公室,邮编:322000,联系电话:0579-85359565。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或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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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网址: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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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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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提示

尊敬的非居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网上申报或大厅申报),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


  (一)年度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版)》进行年度申报。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非居民纳税人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


  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且预缴申报时未报送该表的);


  5.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6.其他有关资料。


  非居民企业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可以不重复提供纸质资料。


  (三)申报流程


  非居民企业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在贵州省电子税务局进行年度申报,网上申报的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输入企业账号、密码、验证码—登录—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新)—企业所得税年报(非居民)(2019版)—填写申报表。


  非居民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其他相关事项


  其他相关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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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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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皖注协[2021]10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省注协七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的说明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3月5日



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优做强、做精做专,持续全面提升行业能力,更好服务国家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公布前50家事务所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我省设立的分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最近两个年度内,受到暂停业务处罚或与其他处罚并处的;


  (三)最近两个年度内,所属注册会计师因违规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未按时填报综合评价信息的;


  (六)上年度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的。


  第五条 事务所涉及合并、分立情形的,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和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执业证书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省注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事务所上报的综合评价资料进行审查,统计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对得分前50家事务所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后将得分前50家事务所有关信息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在省注协网站上公布综合评价排名前50家事务所相关信息。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信息不予公布。


  公布后如发现事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失实,将取消该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的惩戒,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50家排名指标分为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税收贡献指标、加分项指标和减分项指标等五大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事务所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税收贡献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省注协的缴纳税款情况表反映的上一年度纳税额。


  (四)加分项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在党建工作、行业荣誉、社会责任、人才建设、加快行业发展、支持行业工作、行业宣传等类情况。


  (五)减分项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行业惩戒和除暂停执业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八条 事务所排名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税收贡献指标得分+加分项指标应加分值-减分项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全部参评事务所业务收入的中位数×60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部参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的中位数×25


  (三)税收贡献指标得分=事务所纳税额÷全部参评事务所纳税额的中位数×15


  (四)加分项指标应加分值=Σ[具体加分项目(次数)×相关分值]


  总加分上限为30分,具体按照下列情况加分:


  1.事务所成立党组织及群团组织(得分可累计):成立党组织的加5分,成立团组织、工会或妇联的加3分;


  2.事务所、党团组织或注师获得荣誉称号或受表彰情况(年度加分,得分可累计):全国性表彰的,加5分;省部级表彰或中注协表彰的,加3分;市厅级或省注协表彰的,加1分;


  3.事务所提供就业服务,被评为全国或全省注师行业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被人社部门评为高校毕业生省级/市级/县级就业见习基地:全国的加5分,省级的加3分,市县级的加1分,按最高分赋分一次;


  4.事务所开展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次数(含在安徽境内院校设立奖学金、慈善捐款、义务献血、捐资助学及以专业特长志愿服务社会等,年度加分):每次加1分,最高限加3分;


  5.事务所评价年度注册会计师综合阶段考试合格人数,或参加会计专业硕士及其他在职学习并获得国家承认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注师人数(按存量加分):每人加1分,最高限加3分;


  6.事务所上年度担任省注协继续教育培训班授课教师人次:每人次加1分;


  7.事务所上年度参加中注协、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及省注协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人数:每人加1分;


  8.事务所参加新业务拓展评比等业务竞赛活动,获得上年度省注协奖励:每个奖项加1分,最高限加3分;


  9.事务所在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条数(年度加分,不含招聘信息):每条0.5分,最高限加3分;


  10.注师担任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情况: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5分;担任省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3分;担任市、县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1分;


  11.注师担任中注协、省注协常务理事、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情况:担任中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或专门委员会委员的,每人加3分;担任省注协常务理事、监事会成员、专门委员会委员或省行业党委委员的,每人加1分;


  12.注师被评为行业资深会员、全国及省级行业领军人才情况(按存量加分):每人加1分,最高限加3分;


  13.注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财经报》、《中国会计报》等财经报刊杂志发表行业相关研究文章(年度加分):每篇加1分,最高限加3分。


  (五)减分项指标应减分值=Σ[具体减分项目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具体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是否完成党建工作要求情况:未完成党建入章工作的,减3分;建立党组织但未设立纪检委员或未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的,减2分。


  2.事务所近两年度受到惩戒处罚等情况:事务所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8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向省注协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一次减1分。


  3.注册会计师近两年度受到惩罚等情况: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一人次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一人次减2分;向省注协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一次减1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皖注协[202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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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5
文号:皖注协[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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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行动方案

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持续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整体提升上海营商环境的国际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上海市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制订本行动方案。


  一、持续优化便捷高效的政务环境


  (一)提升线上服务友好度、智能化水平。加强系统集成、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提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用户满意度。具体措施:


  1.进一步加强系统集成、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政务服务可网办能力达到95%以上。


  2.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等技术,实现企业高频事项(年度企业办事频次前20%的事项)全覆盖。


  3.完善企业专属网页功能,推进一批(不少于100项)基于企业专属网页的精准化服务应用场景。


  4.针对部分高频事项,实行“无人干预自动审批”。


  (二)强化线下综合服务和自助服务。全面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统一窗口出件”。继续扩大“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覆盖面,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下沉,推广自助服务。具体措施:


  1.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比例提升到80%以上。


  2.发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规范》,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和管理。


  3.对现场检测查验事项全面推行预约服务。


  4.发布实施市、区两级企业“高效办成一件事”清单。


  5.探索建立“窗口事务官”制度。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提升窗口业务办理服务能级,授权窗口直接完成业务办理。不适宜直接向窗口授权的,可通过在线审批或向政务服务中心派驻具有审批权限的工作人员等方式,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当场办结。


  6.持续推进综合类自助终端建设,推动自助终端进楼宇、社区、居村和银行网点。


  (三)推广电子印章应用。加大电子印章公共平台建设力度,为政务服务全程电子化办理提供有效支撑,逐步实现电子印章在政府服务和商务活动中的普遍应用。具体措施:


  1.梳理完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应用的制度体系。


  2.修订《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电子印章地方标准。扩大电子印章在政务系统、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商事领域、跨境贸易中的应用。


  3.逐步扩大电子印章在长三角区域跨省市应用,实现跨地互认。


  (四)深化政务服务满意度评价。完善政务服务反馈机制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加强“差评”问题整改,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具体措施:


  1.完善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推进评价和回复公开,健全“差评”问题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


  2.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评价方式,全面推行以离场评价和线上评价为主的评价方式,方便服务对象进行评价。


  3.建立前台与后台、大厅窗口(含园区)与职能部门“差评”问题整改确责机制,强化职能部门对基层一线的服务支持和保障。


  二、全面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


  (一)企业开办和注销。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和企业注销“一窗通”平台,优化办事流程,力争打造企业开办和企业注销最佳服务链。具体措施:


  1.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力争实现具备条件的各类企业均可使用无纸全程电子化方式办理设立登记。进一步简化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和材料,加强跨部门业务协同,提供“套餐式”企业注销服务。


  2.完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商业银行和金融、网上平台、网络交易等领域应用。


  3.在全市推广实施企业名称告知承诺和住所、经营范围自主申报,持续提高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信息自动识别和智能筛查精准度,大幅减少人工干预,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登记“即报即办”。


  4.加强企业开办服务与银行开户之间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经企业授权,可实现企业开办相关信息与企业银行账户信息互通共享。


  5.优化企业开办“一表申请”和“一窗发放”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倡导企业在“一窗通”系统上通过“一表申请”完成所有开办企业事项,并办理企业开办所需发票、就业参保、公积金等事项。


  6.进一步优化企业注销“一窗通”平台,实现企业注销申请跨部门预检、清税证明实时传送等功能。


  7.探索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适用范围,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办理时间。


  (二)办理建筑许可。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扩大低风险产业项目政策覆盖面,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具体措施:


  1.进一步扩大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矩阵应用场景和范围,将风险矩阵应用范围由现场质量监管扩展至综合竣工验收。


  2.建设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版,统一入口、统一申报、流程分类、统一出件,实现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全覆盖、审批全流程、数据全归集。


  3.各区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实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府委托)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纳入审批审查中心一口收发和协调服务。


  4.逐步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办理事项范围由社会投资项目拓展至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


  5.深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革,发布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类型清单。


  6.将“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适用范围拓展至除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安全环保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涉及风貌保护、轨道交通等特定区域的项目之外的全部社会投资项目。


  7.将“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范围拓展至各类投资性质的建筑工程。


  8.强化“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在验收、登记阶段各部门共享和应用,避免重复测绘。


  9.将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事项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制定中介服务清单并进行综合监管、评价考核。


  10.推动在各级产业园区实施区域综合评估,市场主体在已完成综合评估的区域建设项目,无需再进行相应的评估评审。


  11.拓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范围,完善行政审批程序、政府监督管理和项目管理体系,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进建立以执业人员为主体的工程责任保险体系。


  12.进一步推行并完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对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商品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由保险公司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建设实施管理,完善建设工程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质量。


  13.扩大“一站式”办理的范围,线上依托审批管理系统,线下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研究实行“一站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同步调整四个审批阶段的申请表单和办事指南,确保一表申请、一口受理,最终实现四个审批阶段“一站式”办理。


  14.完善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仲裁机制,强化专家库和仲裁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领域纠纷仲裁的处理能力、公信力和效率。


  15.巩固低风险产业项目“一站式”办理施工许可措施,强化合并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16.巩固低风险产业项目“一站式”办理综合竣工验收及不动产首次登记措施。制定操作流程细则,确保实现验收事项一次办完、一次发证。


  17.巩固低风险产业类项目“一站式”联合监督检查措施,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审查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只实行一次联合检查。


  18.巩固低风险产业类项目“验登合一”改革措施,不动产首次登记与“一站式”综合竣工验收事项合并,企业可一次性获得竣工规划资源验收合格证、质量监督报告、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和不动产权证电子证书。


  19.理顺职能关系和操作规范,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消防验收事项完全并入综合验收事项。


  (三)办理财产登记。完善财产登记“全网通”改革,拓展“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办理覆盖面,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具体措施:


  1.优化房地产交易业务联办,将企业间存量房转让除契税外的其他税种征缴后置于登记环节,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纳税人现场只收契税,其他税款由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完清。


  2.针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进一步优化企业网上缴税服务,打破本区注册企业只能缴纳买卖本区房产发生税款的限制;优化个人在线缴纳房地产交易税费服务,提升纳税人体验度。


  3.“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由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扩展到所有不动产转移登记。继续巩固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一个环节、90分钟”办结改革成果,登记部门提供现场缴契税即发证服务。网上缴税业务开通后,因企业自身原因不能立即缴款的,以及非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可选择网上缴税后产证快递送达,无需再次到登记大厅现场取证。


  4.推动不动产登记电子权证的协同互认,扩大电子权证应用场景,引导企业、市民申领电子权证替代纸质权证,并提供自助打证机打印服务。


  5.建立单一入口的综合性信息查询系统,除不动产登记权利信息、抵押查封等产权负担信息外,分阶段整合加入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企业经营状况信息、完税信息、公共事业缴费信息等,免费提供尽职调查所涉及的全部信息。


  6.巩固和优化地籍测绘独立投诉机制,优化投诉受理网站功能,制定公布投诉流程,并公示处理结果。


  7.优化制定地籍图更新政策,公开地籍测绘机构承诺更新地籍图的工作时限并加强宣传,提高知晓度。


  8.优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支持应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材料,强化身份核验,简化提交材料,实现在线领取电子完税证明和电子票据。


  9.在银行推广应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和电子印章,扩大抵押登记“不见面办理”合作银行名单。


  10.探索“受理下放、审核集中”管理模式,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全市通办”。


  11.将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联动过户业务范围扩展到全市,增加不动产登记与有线电视联动过户。


  (四)获得用电用气用水。推广获得电力改革经验,进一步优化公用事业接入服务办理方式,实现接入办理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具体措施:


  1.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联动推送开办企业、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信息,电力公司主动与用户联系,前移服务关口。


  2.试点开展供电、供水企业在工程建设期间提前提供接电、接水预装服务,企业提出开户申请后即可“一键接入”。


  3.将低压小微企业办电的创新机制延伸至10千伏高压供电客户,接电时间压缩20%、环节压缩至2个(申请和接电环节)。


  4.在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试行非居民用户供水、供电、供气配套工程免费机制。


  5.修订我市停电财务遏制措施相关细则,增加供电可靠性财务遏制条款。


  6.供气、供水、网络等市政接入推行全过程“一门式”集成服务和帮办服务,实现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上办理。推进排水接入全流程主动服务,推广帮办服务。


  7.对低压电力市政接入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路政许可、占掘路许可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推行接入工程告知承诺制。


  8.鼓励公用事业单位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和设备销售、安装、租赁、维护保养以及升级更新等高品质延伸服务,提供资金解决方案,减少用户一次性投入成本。


  9.持续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推广转供电终端用户改为直供电,强化多部门协同,加大检查执法力度,研究建立转供电主体信用惩戒、违规曝光等长效管理制度。


  (五)办理税费缴纳。深化税费缴纳综合申报改革,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持续推进办理税费缴纳便利化,巩固减税降费政策效果。具体措施:


  1.在五税种综合申报基础上,进一步研究扩大税费缴纳综合申报范围,简并申报表,减轻税费缴纳负担。


  2.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2021年基本实现企业所有办税缴费事项网上办。


  3.推行我市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扩大将涉税资料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的实施范围。


  4.加快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2021年基本实现所有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5.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应享尽享”。


  6.综合运用税收大数据,向纳税人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提示提醒,帮助纳税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


  7.优化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辅助功能,实现除存在未开票收入等特殊情况外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零材料”。


  (六)办理跨境贸易。持续推进通关提速改革,扩围实施各类便利通关政策措施,推动实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全面提升通关服务效能。具体措施:


  1.大力推行“提前申报”,优化进口“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完善“两段准入”。


  2.大力推广各类海关业务网上办理、无陪同查验和在线稽核查。


  3.推广关税保证保险、自报自缴、汇总征税和电子支付。发挥第三方采信在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中的作用,通过制度建设逐步规范采信行为。


  4.海关2021年第一季度公布2020年度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


  5.完善上海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创新监管服务模式,最大限度实现守法企业货物“无干预通关”,向对接平台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化海关管理措施。


  6.完善跨境贸易问题收集解决反馈机制,发挥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和关企协调员作用,针对进出口企业需求和实际困难给予定点帮扶。


  7.提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线上公开、在线查询,实现查验通知信息与港口信息双向交互、出口退税在线办理。


  8.完善海运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清单外无收费”。


  9.积极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关于调降、简并部分港口收费的政策。


  10.出台管理办法,规范港外集装箱堆场事中事后监管。


  11.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


  (七)办理金融服务。加强政策引导和考核评估,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和大数据在普惠金融领域的应用,持续推进普惠金融服务,推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体措施:


  1.健全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扩大担保放大倍数。


  2.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开展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实施信贷风险补偿和信贷奖励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


  3.优化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信易贷)、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推动财政、税务、海关、用电用气用水等公共数据及各类信用信息依法合规向金融机构开放,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贷审批流程,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效率和覆盖面。


  4.支持商业银行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管控模型,优化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审批流程和模式,推行线上服务、“不见面”审批等便捷信贷服务。


  5.继续清理政府部门、中介机构等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环节不合理和违规收费,建立健全银行业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


  6.研究小微企业银行账户服务方案,优化企业开户服务。


  7.推广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共享应用,探索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全流程“无纸化”。


  8.配合做好全国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工作。


  9.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一起“走出去”,合理拓宽担保基金服务企业的地域范围,为供应链金融、联合贷款、银团贷款、集团融资、异地贷款、票据融资等提供配套担保服务。


  (八)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推进知识产权申请便利化,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提升知识产权融资效益,健全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体系,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和快保护体系。具体措施:


  1.推动商业银行在产业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集中授信业务,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2.建设涵盖专利、商标和集成电路的全门类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大厅,将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和专利费用减缴备案审批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


  3.在中小企业集聚的园区实施3至5个知识产权托管项目,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专业化服务。


  4.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指引,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5.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集中处理平台,实现“一门式”受理专利、商标等侵权举报投诉和“一站式”解决纠纷。


  6.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工作,建立行政裁决案件分级办理机制。


  7.落实专利、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加快在专利等领域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


  8.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接,持续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2021年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较上一年度增长20%。


  (九)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服务。完善就业信息监测机制,健全劳动力市场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预警处置机制,提升劳动力市场监管服务水平。具体措施:


  1.进一步加强就业监测平台建设,依据大数据监测促进实现更加充分的就业。


  2.健全劳动力市场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通过调解组织协助申请和送达、一次性告知、仲裁机构就近就地开庭等措施简化流程和缩短处理期限。


  3.在每个区选择1至2家劳动争议多发的街镇或园区,建设较为完备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探索设立劳动仲裁派出庭。


  4.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预警处置机制,强化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综合治理,推进精准监察和预防化解。


  5.把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岗位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对设立劳务市场、零工市场或在各类招聘会开设灵活就业专区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6.简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


  (十)创新创业服务。推进创新创业载体体系化建设,引导各类载体向“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实施新一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进一步优化人才服务。具体措施:


  1.着力打造一批大学科技示范园,辐射带动在高校周边区域形成若干创新创业集聚区,完善“众创—孵化—加速—产业化”全链条孵化服务链。


  2.研究制订新一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深化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改革。


  3.推动建立研究机构、高校等开放科技成果信息的平台或渠道,便利企业获取各类创新资源。


  4.在张江科学城、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和浦东新区、松江区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市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下放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核权。


  5.进一步扩大“外籍高层次人才资格认定”适用范围,支持科研团队的外籍科研人员及相关重点学科的外籍博士毕业生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对最长10年有效的外国人才(R字)签证申请人,其随行家属也可申请相同期限的签证。


  6.大力引进外国科技人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自主权,推行外国科技人才无犯罪记录“告知+承诺”制。


  7.全面实施外国人才及团队成员在创业期内可通过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申办工作许可,为外国人才来沪创新创业提供稳定的工作预期。


  8.依托“留·在上海”留学人才服务平台,建立健全9个海外人才工作站与12个留学人员创业园联络对接机制,吸引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人员团队和青年人才来沪创新创业。


  (十一)执行合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提升司法审判效率,促进司法公开,进一步压减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全流程环节、时间和成本。具体措施:


  1.对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等商事案件,实行以网上立案为主、线下立案为辅的立案模式。


  2.推进随机自动分案系统与繁简分流、审判团队改革、审判专业化建设有机融合,进一步规范调整分案、指定分案规则。


  3.将律师电子执业证平台与“微法院”系统对接,进一步完善电子送达平台功能,提高电子送达应用率。


  4.研究制定司法鉴定诚信等级评估办法,严格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准入登记,完善司法鉴定机构诚信评价体系;修订《上海市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


  5.推进诉讼与公证全流程协同,在立案、调解、保全、送达、调查、评估、拍卖等环节开展审判执行辅助事务协作。


  6.依托科技手段,有效提升涉电商平台、科技金融、消费金融等新型群体性纠纷案件审判质效。


  7.完善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将企业登记的住所以默示方式承诺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提高法律文书送达效率。


  8.优化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延期开庭规则相关情况和宣传培训情况纳入日常评估考核。


  9.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体系,当事人在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已提交立案材料的,无需重复提交纸质版本。


  10.强化对民商事普通程序案件和动产执行的审判管理,进一步强化资源和制度供给,通过深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审判执行效率,压缩执行合同时间。


  11.加强宣传培训,确保律师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了解申请人无需预交申请费等诉讼费用减免及其他便利化措施。


  (十二)办理破产。加强涉破产事务办理程序规范性建设,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促进具有拯救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具体措施:


  1.健全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办理破产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完善破产事务办理工作规范,明确涉破产信息查询和财产接管、协查、处置等流程的办理程序。


  3.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统一破产企业土地、房产、车辆等处置规则,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4.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优化破产管理人选定机制,健全破产管理人业务暂停、限制、升降级和除名等配套工作机制。


  5.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经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可通过移动端查询相关权利主体的不动产登记簿、地籍图等不动产登记资料。


  6.进一步提升破产案件审结质效,强化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深度运用,加快审结一批典型案例。


  三、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市场准入。深入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坚持竞争中性原则,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体措施:


  1.在浦东新区对首批31个行业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基础上,将不涉及国家事权的成熟试点行业在更大区域范围推广实施。


  2.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及时清理涉及市场准入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文件。


  3.制定发布证明事项(含告知承诺制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含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建立告知承诺信息归集和推送工作机制,并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4.做好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强化竞争政策实施试点工作,推进试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创新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等11项重点任务。


  (二)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探索创新监管标准和模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着力推行柔性监管、智慧监管。具体措施:


  1.在水务、气象等领域制定出台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强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轻处罚相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3.探索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对采取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研究制定针对在线新经济以及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探索“包容期”“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监管创新。


  (三)信用监管。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体系,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在行政审批、企业办事等各方面对守信主体提供更便利的服务。具体措施:


  1.推动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公共信用信息评价基础上,结合行业管理数据,建立更加精准的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加强信用分类管理,推动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2.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嵌入业务系统和执法监管系统,构建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奖惩修复的监管体系。


  3.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清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惩戒措施。


  4.完善“信用长三角”平台功能,推进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奖惩。


  5.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标准、流程等要素,鼓励失信主体自我纠错。加快出台各领域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将失信信息修复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协同和监管数据归集。具体措施:


  1.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及时汇聚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数据,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适时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扩大跨部门联合抽查的领域范围,明确联合抽查操作流程,对同一检查对象实现“进一个门、查多项事”。


  3.加强重点监管领域数据归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


  4.完善市、区两级部门联合抽查联席会议制度,动态调整并发布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年度计划,确保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


  (五)综合执法。强化跨部门综合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具体措施:


  1.不断完善我市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系统,探索应用掌上执法系统。


  2.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抽查。


  3.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4.进一步完善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公开发布。


  (六)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对标国际最佳实践,建立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电子化水平,清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具体措施:


  1.深化公共资源“一网交易”改革,推进“一网三平台”建设,拓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完善公共资源远程异地评标功能。


  2.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动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3.扩大“一网交易”覆盖范围,推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逐步纳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4.调整完善公路养护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范,逐步扩大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改革措施覆盖面。


  5.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平台市级项目的对接,完善交易价款结算、手续费支付、电子发票开具等结算和支付功能。


  6.在市级公路养护项目实现授权支付的基础上,推动区级公路养护项目参照执行。


  7.在数据资源共享、电子认证、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协同合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公共资源跨域交易。


  8.建立拖欠账款行为约束惩戒机制,通过预算管理、绩效考核、审计监督等,防止和纠正拖欠市场主体账款问题。


  四、围绕安商稳商全方位强化企业服务


  (一)惠企政策服务。加大促进惠企政策落地实施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通达率,切实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难题。具体措施:


  1.加快市、区两级惠企政策“一窗通办”系统平台建设,市级平台2021年6月前上线运行,区级平台实现全覆盖。


  2.强化涉企政策统一发布,新出台涉企政策一个月内在企业服务云100%归集发布。


  3.完成对已出台涉企政策的集中梳理,形成市、区两级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公共服务清单,并集中发布。


  4.试点开展对现有惠企政策实行分类梳理和标签化管理,加强企业与政策匹配对应,依托企业专属网页、惠企政策专窗、企业服务云等,主动精准推送政策。


  5.鼓励推行惠企政策直达服务,对减税降费、资金扶持等惠企政策,试行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提示、智能办理。


  6.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惠企政策宣传活动。


  (二)帮办服务。设立帮办队伍,完善帮办服务体系,明确帮办职责、范围及流程,向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高效服务。具体措施:


  1.加强“店小二”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帮办服务规范。


  2.各区在政务服务中心建立帮办机制,提供政策咨询和帮办服务。


  3.建立企业需求与企业服务专员线上匹配制度,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立帮办服务平台,加强帮办服务平台与各行政审批平台系统对接,审批信息同步推送给企业和服务专员,支持企业服务专员及时协调帮办。


  4.各区推荐、全市集中公布一批以企业服务优秀个人或团队命名的企业服务工作组(站)。


  (三)园区服务。不断完善园区服务“软”环境,加强园区与行政管理部门联动,支持园区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招商安商稳商。具体措施:


  1.在园区全面推行帮办服务和企业网格化服务模式,各区在有条件的园区设置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点。


  2.鼓励园区针对重点产业制定专项服务清单和个性化服务清单,提供清单式服务。


  3.支持园区在融资、挂牌上市、企业招工、员工培训、员工住宿、企业交流、新技术场景应用、政策和资源对接等方面探索创新。


  4.各区建立健全园区与行政管理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支持园区在政策解读、业务培训、项目办理、政策兑现、诉求解决等方面更好地服务企业。


  (四)涉外服务。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涉外服务专窗,为外资企业和境外人士提供涉外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的中英文指引。具体措施:


  1.持续更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涉外服务专窗服务事项内容,整合涉外服务事项,加强多语种服务。


  2.加快建立中英文版服务事项清单、表单,丰富公共服务内容的中英文指引。


  3.完善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境外人士来沪管理机制,依法依规为重点外资企业境外人士来沪提供便利化服务。


  4.建立市重大外资项目清单,组建重大外资项目市级工作专班,市、区协同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


  5.在“随申办”移动端国际版中,提供住房租房、子女入学、就医社保等便利化服务。


  6.发挥海外人才居住证招商引资作用,强化权益集成载体功能。


  7.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支持我市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国际性、联盟性跨境法律服务协作,搭建全方位、多层次的涉外法律服务交流合作平台。


  (五)多元化纠纷化解。持续深化大调解格局建设,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商事纠纷非诉讼解决。加强投资者保护,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具体措施:


  1.鼓励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专业高效的商事调解服务。


  2.深化建设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积极推动各类调解组织及仲裁、行政复议等其他非诉争议解决机构规模化入驻。


  3.通过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风险隐患。


  4.深化诉调对接,提升调解服务便利性,提高案件调解启动率、成功率。


  5.探索建立民商事案件先行调解机制,完善小额速调和速裁工作机制。


  6.规范和细化操作流程,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的衔接机制。


  7.组建上海地区投资者保护联盟,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在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投资者教育、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纠纷多元化解等方面深化合作。


  8.组织开展涉企民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等矛盾调处、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工作,推动市场主体和投资者知调解、用调解。


  (六)政企沟通。畅通企业诉求渠道,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具体措施:


  1.充分利用网上政务平台、“两微一端”、民营企业发展论坛、外资企业圆桌论坛等政企沟通平台,健全畅通便捷的政企互动机制。


  2.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定点联系、定期走访、会议论坛、营商环境监督员、营商环境咨询专家等常态化制度化的政企沟通机制,推动营商环境改革精准施策。


  3.鼓励各区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弘扬企业家精神。


  4.制定出台规范政商交往行为、进一步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意见。


  (七)长三角营商环境整体提升。建立三省一市优化营商环境合作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持续提升长三角区域“一网通办”能力。具体措施:


  1.推动建立三省一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沟通机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选择若干领域共同研究突破。


  2.推进生产、施工许可准入等领域监管标准统一。


  3.加强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一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4.探索以跨省(域)办成“一件事”为目标的跨省(域)通办服务。


  5.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


  6.在交通、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推进符合联网通用标准的移动支付应用,实现互联互通。


  7.在长三角区域推动应收账款票据化,试点推广“贴现通”业务,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8.实施长三角区域统一的境内自然人与境外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办法,开展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互认试点。


  9.加强长三角区域计量技术规范共建互认工作,试点三省一市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和计量考评专家共享制度。


  10.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聚焦规划管理、生态保护、土地管理、项目管理、要素流动、财税分享、公共服务、公共信用等方面,率先开展制度创新突破。


  五、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保障


  (一)营商环境宣传。将加强营商环境宣传纳入工作重点,提升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的感知度和影响力。具体措施:


  1.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开设“优化营商环境”专栏,持续开展常态化营商环境宣传活动。


  2.及时宣传报道上海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和成效,加大对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


  3.组织开展政策进园区、进楼宇的宣传解读工作,通过微视频、专题片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培训。


  4.加强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政策宣传。


  (二)营商环境督查考核。加强营商环境工作督查,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建立常评常改、以评促优的常态化评价机制。具体措施:


  1.组织开展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合督查。


  2.以企业满意度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测评工作方案。


  3.加强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应用,分批开展对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特色做法和主要成效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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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注会协[2021]20号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省内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水平,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优、做精做专,根据《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办法》),现组织开展2021年会计师事务所省内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一)2020年1月1日前,经省级财政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准予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闽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具有《综合评价办法》第六条情形的除外。


  (二)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综合评价办法》第八条规定。


  二、填报要求


  (一)请会计师事务所指定专人负责,实事求是、及时、完整地填写综合评价申报资料(附件1、2)。填列的相关指标需附上佐证材料,否则视为该项指标信息无效。


  (二)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我会同时报送综合评价纸质版和电子版申报材料。其中:


  电子版申报资料发送到邮箱(zc@fjicpa.org.cn),邮件主题为“XX所2021年省内综合评价”,附件分别命名为“2021年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事务所代码+事务所名称”“2021年综合评价辅助表+事务所代码+事务所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可使用简称。


  纸质版申报资料(含佐证材料)均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并装订成册。


  三、注意事项


  (一)同一家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相关数据不得合并上报。本省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有分支机构的,汇总省内分支机构的相关数据由总所上报;在省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其省外分支机构的数据不得合并上报。


  (二)根据《综合评价办法》第九条规定,2021年综合评价表主要信息以2020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三)综合评价相关动态,请关注我会网站“专业标准—综合评价”栏目。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省注协标准及非执业会员部


  联系电话:0591-87097010、87097011


  通讯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35号省财政厅直属单位办公大楼605室


  附件:


  1.2021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xls


  2.2021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辅助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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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5
文号:闽注会协[2021]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关于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号)文件规定,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现就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年度汇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重庆市范围内的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不便通过以上途径办理的可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税年度汇缴,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邮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76号P1层重庆市江北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收,邮政编码:400023,联系电话:023-67872600。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为避免他人恶意冒用身份办理申报,需将纸质年度汇算申报表(一式两份)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并报送。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在“下载中心”—“表证单书”进行申报表下载。


  (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可在“办税地图”查阅附近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资料。


  四、填报要求


  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五、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六、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如果纳税人对于申报填写的内容有疑问,可以参考相关办税指引,咨询您的扣缴单位、专业人士,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二)相关网站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chongqing.chinatax.gov.cn/cqtax/;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仅限安卓系统):

image.png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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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5日


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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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后,原有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实工作需要。为更好发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聚焦重大疑难案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结合各地案件情况对全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二、主要内容


  调整后全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分三档,拟处罚金额500万元以上的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拟处罚金额300万元以上的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拟处罚金额50万元以上的为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县(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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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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