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通告
为规范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促进税收执法公平和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对清单中列举的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税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1日
法规苏人社函[2021]50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1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办理一次性补缴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现就规范补缴业务的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不超过3年申请补缴的,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生成补缴计划(含滞纳金,下同),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含3年,下同)申请补缴的,需凭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文书核定生成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在我省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申请补缴,因故不能提供上述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且其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的,可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年龄)的前1年内,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待遇领取地确认补缴手续齐全后应予接收。
四、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1995年底(原行业统筹单位为1997年底)前在我省存在应缴未缴情形申请补缴的,其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或补缴年限不超过3年的,由应缴未缴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原行业统筹单位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档案认定其应缴未缴年限并出具补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凭补缴通知书、工资发放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计划(滞纳金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加收,最早不早于1992年1月1日)核定,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其待遇领取地不在我省且一次性补缴年限超过3年的,凭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工资发放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参保人员在应缴未缴地从未办理参保信息登记的,仍由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稽核检查或依据投诉、举报,依法查实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缴费的,对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应当及时核定应补缴数额,按规定下达责令补缴通知书,并制定单独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办理补缴业务中出现的问题。要按照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标准版V2.0)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补缴信息共享和比对,全面准确做好补缴统计工作。
七、按本通知要求和程序办理的补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的申请材料均应为原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对相应的申请材料和同意补缴文书要按件整理建档。在省内跨地区转移时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手续齐全后应直接接续,遇有异议的对口提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处室、经办机构裁定。
附件:
1.1995年底前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审核表.docx
2.1996年后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1年2月9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税务处罚裁量权行使,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切实推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理念方式手段创新,打造“法治良好”税收营商环境,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3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点击“提出意见”进行反馈。
2.登录辽宁省司法厅网站,进入首页“政务公开—公告” 系统提出意见,网址:http://sft.ln.gov.cn/zwgk/gg/。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110001 ,并在信封上注明“税务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_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_的公告(征求意见稿).zip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_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_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x【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0日
法规湘税发[2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更大力度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将2021年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十项措施通知如下,请切实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
(一)让企业开办更加提速。大力推进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次办”,落实“企业开办平台”线上“一网通办”、政务服务中心线下“一窗通办”要求,将企业开办时需办理的涉税事项精简为“领用发票”和“不领用发票”两类事项,进一步压缩涉税办理时间;将企业开办时需采集的涉税材料整合为“企业注册登记”一套表单材料,取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重复提交企业开办涉税材料。企业开办时需申领发票的企业可直接在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企业开办服务专窗”一窗领取发票实物(含税务Ukey),也可预约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领取发票实物(含税务Ukey)。
(二)让税务注销更加便利。制定出台《湖南省税务注销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压缩税务注销办理时限,明确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即办范围,严格“异常户”“问题户”税务注销监管,持续提升税务注销便利度。积极推动企业注销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起流程,部门间联动办理,持续深化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改革。
二、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三)让纳税申报更加简化。根据税务总局纳税申报改革进展,落实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以及整合简并财产行为税和资源环境税纳税申报表。简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的资料报送内容,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实现相应困难减免申请业务全程网上办。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提供小规模纳税人线上增值税申报辅助服务,实现销售收入自动汇总、免税收入自动统计、差额扣除自动计算、申报疑点自动监控、申报表格自动填报,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准备时间。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实现大企业集团综合办税、特定类型退税申请等线上办税业务功能。加快推进“互联网+不动产交易纳税平台”建设、推广和应用,全面深化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
(四)让沟通联系更加顺畅。建立网格化、点对点征纳联系交流信息化渠道,实现税务人员与办税人员日常联系交流、政策消息及涉税费提醒精准推送、纳税人涉税诉求及意见收集、纳税人满意度日常测评统计等功能。逐步将征纳联系交流、税费业务政策宣传、纳税人学堂培训视频宣传、税费在线咨询、7×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等功能,以链接、对接等方式统一整合至湖南税务服务平台,持续优化完善相应业务功能。
(五)让办税距离更近一步。制定省内通办、同城通办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清单所列服务事项实行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限时反馈,方便纳税人就近申请办理涉税业务。
(六)让办税服务更加便捷。进一步拓展和优化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移动端办税功能,持续提升办税体验。梳理纳税人线上自助办理、即时办结的涉税费服务事项清单,扩大线上自助即时办结涉税费事项范围,在各类办税服务场所加强操作辅导,逐步引导纳税人形成“自助办”办税缴费习惯。
(七)让线上办税更加高效。建立“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后台快速处理机制,由县市区局成立在线审核处理中心,对线上提交的办税事项进行即时受理和快速办结。
(八)让发票领用更加省心。在做好新办纳税人发票电子化基础上,稳妥有序、积极引导存量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提升我省发票电子化率。推行发票票种核定、领用、验旧、缴销全程网上办,实现纳税人发票业务“零见面”办理。
三、持续改进税收执法
(九)让行政处罚更加透明。修订《湖南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明确更详细的处罚标准、更确切的处罚数额,进一步压缩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确保执法公平。
(十)让监管执法更有温度。将税务机关发现的低等级税收风险,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湖南税务服务平台点对点向纳税人发送提示提醒函,引导纳税人自我纠正、自查反馈。经纳税人自查自纠后疑点消除的,税务机关不再采取约谈、实地核查等税收风险应对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对照具体任务倒排时间表,明确工作责任,逐项按期落实改革任务。要做好“放管服”改革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引导广大纳税人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避免因改革实施过程中工作衔接不到位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报告省局相关职能部门。
附件:湖南省税务局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任务清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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