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皖财会[2021]99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8号)精神,积极改革会计行业行政审批方式,不断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3月1日起,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实行范围和职责划分
(一) 实行范围。本通知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以下统称申请机构)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行政审批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申请机构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或代理记账资格,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行政许可。
(二) 职责划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行业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改革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工作,并负责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及后续核查监督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告知承诺审批事项及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办理流程
省级财政部门在门户网站、安徽政务服务网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行政审批的告知(附件1)。市、县财政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同级政务服务网公布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告知(附件3),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 签署告知承诺书。申请机构根据意愿签署《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2)或《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4)。
(二) 网上提交申请。申请机构登录网上审批系统上传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
(三) 审核审批。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于10个工作日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发执业许可证书。
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鼓励申请机构主动公开承诺内容。
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 实行承诺公示。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同时,在门户网站对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 开展承诺核查。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后,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结论。
(三) 严格行政处罚。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代理记账机构,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四) 加强信用监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且该申请机构今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五) 实施综合监督。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受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移交线索、群众举报等实施重点监管,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四、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
(一) 精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由法定5项减少到1项:将原申请材料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项合并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删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二) 精简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法定6项减少到3项:将原申请材料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项合并至“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中,保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书面决议”“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删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三) 精简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由法定4项减少到2项:将原申请材料中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与“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合并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的书面承诺”(附件5),保留“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删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验。
(四) 压缩审批时限。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时限由法定3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法定3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五、工作要求
(一) 提高思想认识。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决策部署要求,持续深化会计行业“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激发会计行业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
(二) 抓好执行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扩大政策的知晓度。要按照改革总体部署要求,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及时修改完善审批服务指南,调整优化审批业务流程,确保改革任务按时间节点高质量落地。
(三) 加强监管协调。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管理职能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以日常核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模式,按照系统集成、协调高效的要求,建立与相关部门协调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率,形成聚合效应。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的告知.doc
安徽省财政厅
2021年2月20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期的通告
为确保及时确认灵活人员当月缴费记录,切实保障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规范管理的要求,现就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期调整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调整内容
从2021年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当月社保费的征收期调整为当月1日至27日,当季度的社会保险费可于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27日前缴纳,全国或我省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接受纳税人邮寄申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工作,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申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且根据上述公告第九条规定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税务机关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
二、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让胡路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受理邮寄申报税务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三、邮寄申报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下载中心-表单文本下载”栏目下载。
(二)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涉及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涉及补税的,纳税人应及时缴纳税款。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可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载,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六、注意事项
(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对通过邮寄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服务,感谢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个人所得税邮寄申报受理机关.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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