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的公告[条款修改]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条款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要求,现就我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报送渠道公告如下:


  一、网络报送渠道及受理范围


  按照“一方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修改为:“按照‘一方一次采集,双方共享共用’的原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统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我要办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纸质资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其中,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原则上应当通过网络渠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应当通过网络渠道报送。


  二、实体报送渠道及受理范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络渠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的,可填写相关纸质表单并加盖公章,在非征期内到属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实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修改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网络渠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的,可填写相关纸质表单并加盖公章,在非征期内到属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实体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


  三、其他事宜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3-15
文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公告2021第10号 江西省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1.江西省慈善总会


  2.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


  3.江西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4.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


  5.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6.江西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7.南昌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江西财经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江西省上栗县长平人民教育基金会


  10.江西省老区建设促进会


  11.江西省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2.赣州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3.江西省萍乡城北地产教育基金会


  14.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江西曹洞慈善基金会


  16.江西庆金慈善基金会


  17.江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华东交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南昌航空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 0.江西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21.赣州市红十字博爱基金会


  2 2.江西省庐山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


  2 3.东华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 4.江西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2 5.江西泰豪教育基金会


  2 6.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2 7.江西省南丰县教育基金会


  2 8.江西省民建同心扶贫基金会


  2 9.江西省李渡教育基金会


  30.江西慈爱公益基金会


  31.江西省凯旋基金会


  32.赣州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33.江西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4.南昌慈善总会


  35.九江市慈善总会


  36.永修县慈善会


  37.湖口县慈善会


  38.彭泽慈善会


  39.九江市漉溪区慈善会


  40.江西省都昌县慈善总会


  41.瑞昌市慈善会


  42.都昌县都阳湖儿童慈善救助协会


  43.景德镇市慈善总会


  44.萍乡市慈善会


  45.新余市慈善总会


  46.新余市扶贫慈善基金会


  47.吉安市慈善总会


  48.永丰县慈善会


  49.上饶市慈善总会


  50.上饶市教育基金会


  51.上饶市青苗慈善基金会


  52.上饶饶商关爱基金会


  53.玉山县慈善总会


  54.婪源县慈善会


  55.万年县慈善总会


  56.抚州市慈善总会


  57.抚州市教育发展促进会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公告

2021年2月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08
文号: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民政厅公告2021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青岛市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


  受理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年度汇算组)


  邮寄地址:青岛市高新区静园路8号


  邮政编码:266000


  联系电话:0532-66966630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1.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2.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3.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4.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5.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6.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7.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1.纳税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http://qingdao.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栏目下载;


  2.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image.png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四)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程的通告

为进一步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对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程进行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优化流程


  自2021年3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直接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自行选择缴费档次,按月、按季或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往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缴费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核定应缴费额并推送税务部门后,缴费人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收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渠道


  (一)网上缴费渠道


  “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光大银行“社保云缴费”微信小程序,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手机银行APP,以及光大银行“云缴费”APP和贵州银行个人网银。


  (二)实体缴费渠道


  税务机关各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征收窗口,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贵阳银行、贵州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以及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各营业网点的自助柜员机。


  建设银行在各地村(居)便利店、餐饮店、卫生室等部署的“裕农通”服务点。


  (三)委托银行代扣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商业银行继续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流程和操作指南详见附件1至附件3,“裕农通”服务点地址详见《建设银行“裕农通”服务点地址清册》附件4。


  三、咨询办理


  (一)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二)缴费人通过网上申报缴费遇到的系统故障、报错提示等问题,可以通过拨打以下软件开发商服务热线、经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咨询解决:

image.png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24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政办发[2021]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25日



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十一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本市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审批服务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提高审批效率,在巩固深化本市前两轮改革的基础上,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改革,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项目前期服务


  (一)推行“用地清单制”。在土地出让前,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普查土地现状,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地震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评估评价关键指标要素;需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特殊情况除外)、水土保持方案的,由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受让单位无需再进行相关评估评价。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依据土地普查现状和评估评价指标,分别提出技术设计要点,由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形成清单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土地受让单位根据清单即可开展工程方案设计。(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全面实行区域评估。将区域评估的实施范围,扩展至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自贸试验区(片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属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后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评估。在土地供应前,编制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等区域评估报告并进行区域评估评审,评估评审结果提供给企业共享,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评估和审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项目策划生成服务。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各审批部门明确项目应当申报的审批服务事项,由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并提供给建设单位。(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精简审批环节


  (四)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时间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五)简化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环节。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实施在线自动备案。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在首次进入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联审系统”)申报审批事项时自动完成项目备案,并生成工程建设项目代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七)推行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市政公用服务设施报装办理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对于地块红线外接入的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临时占掘路、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同步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安交管、城市管理部门,实行临时占掘路(含内部征询公安交管部门意见)、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等事项并联办理、信息共享的审批机制。(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城市管理委、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水务局、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能源集团、水务集团;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八)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务服务办;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九)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在试点改革的基础上,将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由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扩大至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进一步精简环节、压缩时限,审批时间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登记不超过14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深化施工图审查改革。对新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不再强制实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可自愿选择对施工图设计质量实行告知承诺制,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简易低风险项目无需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单位可一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无需办理相关评估评价。简易低风险项目无需开展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地震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简易低风险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供的局部管线接驳服务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事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用事业局;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信息共享功能。实现规划验收意见与消防验收意见通过“联审系统”自动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业部门验收意见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建设单位可凭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联合验收意见书》等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将所有竣工资料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人防办;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全面实行“一网通办”


  (十六)推行电子证照。依托“联审系统”,对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在线申请和提交电子资料,办理部门在线受理审核后,核发电子证照。企业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现场办理或网上下载打印使用。(牵头单位:市网信办、市政务服务办、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全面推行网上办理、“不见面”审批。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批复,企业要求获得纸质批复文件的,采用邮寄方式,不收取费用。(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系统建设。制定“联审系统”管理办法。继续优化跟踪督办、结果共享、统计分析功能,强化与各审批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系统互联互通和协同办理,完善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网信办;配合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九)加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监管。建立预警防控机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方式审批的事项,实行全覆盖监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并实施诚信惩戒。(牵头单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信用管理。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健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信用修复机制,促使企业主动纠错、纠偏,激发守信意愿,引导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六、其他


  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不包括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国家安全事项的项目,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轨道交通保护区、历史风貌建筑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的建设项目。


《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天津市作为首批改革试点城市,2018年启动试点改革以来,我市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要求,先后出台了《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政发〔2018〕22号)、《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19〕25号)、《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津住建政务〔2020〕16号),累计出台改革措施103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断提质、提效、提速。据统计,2020年上半年,一般社会投资建设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取得施工许可由改革前的平均用时390天压缩至不超过63.5天。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2019年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第三方评估中,我市与福建、上海、北京并列进入第一梯队行列。


  三年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取得很大成就,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与北京、上海等国内先进城市相比还有差距,仍有不小改革潜力。为此,在巩固深化我市前两轮改革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改革,加大改革力度,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审批服务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


  二、新一轮改革的目标任务


  以“建设单位办事便利”为核心,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在总结我市前两轮改革的基础上,对标世界银行评价标准,认真学习借鉴北京、上海等地区先进做法,聚焦建设项目审批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研究制定分级分类、精准化的改革措施。通过改革,将实现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低风险建设项目范围由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扩大到10000平方米以下,从获得土地到完成不动产权登记审批时间不超过14个工作日,全面提升审批服务便捷度和企业满意度。


  三、新一轮改革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从优化项目前期服务、精简审批环节、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提高审批效率、全面实行“一网通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5个方面,提出20条改革措施。


  (一)优化项目前期服务


  重点解决建设单位在获得土地后,需要开展的项目评估评价环节手续多、时间长、成本高的问题,并帮助建设单位了解需办理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


  一是推行“用地清单制”。在土地出让前,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由规划资源部门统一组织普查土地现状与实施相关评估评价,形成技术设计要点清单一并发放给土地受让单位。


  二是全面实行区域评估。拓展区域评估实施范围至全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自贸试验区(片区)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属地区政府确定后并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评估。


  三是优化项目策划生成服务。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明确项目的审批服务事项由规划资源部门汇总并提供给建设单位。


  (二)精简审批环节


  主要是通过简化审批申请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推行并联审批服务等措施提升审批效率。


  一是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备案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的审批时间压缩至15个工作日以内。


  二是简化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环节。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直接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是实施在线自动备案。社会投资备案类建设项目无需单独办理项目备案,通过申报审批事项时自动完成项目备案。


  四是推行市政公共服务设施接入工程并联审批。对于地块红线外接入的市政公用服务设施项目通过并联办理、信息共享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


  五是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制定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告知承诺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


  (三)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重点在我市“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让更多项目能够享受改革政策、分享改革“红利”。


  一是扩大简易低风险项目范围由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至不大于10000平方米。


  二是建设单位可根据自愿选择对施工图设计质量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是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四是无需办理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


  五是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六是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供的局部管线接驳服务无需办理相关手续。


  七是强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信息共享功能。


  (四)全面实行“一网通办”


  解决我市审批结果电子证照应用比例不高的问题。通过加强系统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推行网上“不见面”审批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一是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现场办理或网上下载打印使用电子证照。


  二是通过网上申报、网上审查、网上批复、邮寄办理结果实现建设单位零跑路。


  三是制定联审系统管理办法,强化效能监督能力,优化系统功能,完善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主要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通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一是对实行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后补方式审批的事项,实行全覆盖监管,强化对承诺人的检查监督与对未履行承诺行为的惩戒。


  二是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与信用修复机制。


  四、关键词诠释


  “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不含地下工程)、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厂房、普通仓库。不包括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特殊建设工程、国家安全事项的项目,以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环境敏感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轨道交通保护区、风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的建设项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5
文号:津政办发[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合理有序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制度,现就2020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云南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具体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园路346号昆明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邮编:650000


  收件人:夏永坤,0871-64117090


  (二)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红塔区税务局税政一股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康井路8号


  邮编:653100


  收件人:谢鸿喜,0877-6650034、6650039


  (三)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榆华路21号


  邮编:671000


  收件人:章施雨婷,0872-2331097


  三、 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1.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2.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3.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4.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5.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6.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二)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1.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栏目/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下载,网址:https://yunnan.chinatax.gov.cn。


  2.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 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image.png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关于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备案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西安海关决定在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西安航空基地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试点区域”)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税务、海关两部门应加强部门间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确保试点工作稳妥开展。


  四、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

2021年2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关于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关于在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为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2019年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第29号),我省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西安航空基地综合保税区按照相关要求于2020年正式向三部委递交了试点申请,并于2021年2月1日通过三部委备案后正式成为“试点区域”。因此,我局联合陕西省财政厅、西安海关发布公告,就我省在西安综合保税区、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西安航空基地综合保税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有关事项进行明确。


  二、公告规定了哪些具体事项?


  公告明确了以下内容:试点区域范围、试点企业的申请方式、适用政策等。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财政厅 西安海关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对落实契税法授权事项拟订我省契税税率及特定情形减免税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契税法立法要求,吉林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对落实契税法授权事项拟定我省契税税率及特定情形减免税(征求意见稿)》,拟订了我省契税适用税率及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拟调整为:全省个人住房3%税率不变,将土地和其他房屋税率由5%降至3%。


  二、我省契税两项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为保持政策连贯性,本次拟继续对以上两种特定情形予以免税,在征管中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执行口径。


  如有意见,请于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电子邮箱:913777878@qq.com


  电话(传真)0431-80500135


  通讯地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契税法授权事项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现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其他类型纳税人包括: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企业性单位。


  二、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三、自开展2020年度评价时起,调整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采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评价指标得分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因直接判级评为D级的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四、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五、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4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六、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布)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背景


  202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的评价范围、评价指标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为与《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衔接,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体系,优化服务举措,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公告》,调整了适用范围、起评分规则、D级评价保留规则及M级评价结果应用措施,增加了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通过以上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优化营商环境。


  二、关于《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


  《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明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评价范围。自2020年度评价开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适用《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布),不再纳入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其他类型纳税人包括: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个人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关于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原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定是: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纳税人没有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等记录。为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公告》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纳税人数量。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四、关于调整纳税信用D级评价保留规则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公告》适当放宽D级评价保留两年的信用管理措施: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两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直接判级是指发生《浙江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发布)第十八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


  按照上述调整,第一年因指标得分较低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若次年遵从状况改善,纳税信用将不再被评为D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五、关于M级纳税人评价结果应用


  201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因此,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六、关于指标评价情况复核


  为优化纳税服务举措,在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复评的基础上,《公告》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4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将在6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邮寄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青岛市,下同),且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如无法或者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的,可以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邮寄申报相关信息为:


  收件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组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西路268号


  联系电话:0631-5620061


  邮政编码:264209


  三、邮寄申报需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简易版或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需通过年度汇算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需通过年度汇算享受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需通过年度汇算享受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手机号码等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四、申报资料的获取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及办税指南:


  (一)自行到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网址为: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21/2/25/art_1013_263500.html


  (二)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可在“办税地图”查找附近办税服务厅后到厅领取。


  五、申报时间


  邮寄申报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六、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后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网上办理渠道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网址为: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个人所得税APP


  可以从官网下载或者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image.png


  七、注意事项


  (一)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二)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八、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1年2月8日制定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公告明确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的,需将申报表寄送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为依法稳妥有序做好相关工作,保障纳税人快捷、便利履行汇算申报义务,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公告,对邮寄申报适用范围、接收机关、申报时间等事宜向全社会予以公开。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一是邮寄申报适用范围。从是否具备纳税义务以及纳税义务发生地原则明确可适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范围。


  二是邮寄申报接收机关。为方便纳税人咨询沟通和高效办理,明确我省(不含青岛,下同)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并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


  三是邮寄申报需报送的资料及报送时间。明确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简易版或问答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及其他相关表单;明确邮寄申报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三、其他有关事项


  明确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后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指定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地址的通告

为便利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预填和申报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选择邮寄方式申报的,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我省指定的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受理点,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67号税务大厦2413室,联系人:熊怡,联系电话:0851-86979816。


  为避免信息填报有误或寄送地址不清,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任职受雇单位(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我省管辖范围的可将申报表寄至指定地点。


  二、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三、纳税人请务必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尤其是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邮寄申报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按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告知。


  四、涉及年度汇算清缴退税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五、涉及年度汇算清缴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方式缴纳。


  六、纳税人请在信封上标注“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字样,便于您的邮寄申报能更准确地投递。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四川省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我省指定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成华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


  邮寄收件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55号307办公室


  邮寄收件人: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工作组


  邮政编码:610051


  联系电话:02860226133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七)纳税人有按规定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sichuan.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专区表单下载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简称邮政EMS)邮寄给本通告第二条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妥善保存邮件号以备查询,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以上网址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image.png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手写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互动交流栏目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2020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境外所得申报已经开通WEB端申报方式。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受理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负责接收本市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燕山地区税务局(邮寄收件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8号,邮政编码:102500,联系电话:010-80341973)。


  三、办理程序


  (一)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一式二份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居民个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打印后签字确认。


  (二)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公司寄递。


  (三)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将申报信息录入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在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后,一份回寄纳税人、一份留存归档。


  (四)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四、邮资


  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收费标准依据邮政公司EMS收费标准确定。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通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接受纳税人邮寄申报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工作,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申报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且根据上述公告第九条规定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税务机关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


  二、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指定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南岗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让胡路区税务局负责受理全省年度汇算邮寄申报业务。受理邮寄申报税务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三、邮寄申报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选择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进入“下载中心-表单文本下载”栏目下载。


  (二)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退税或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涉及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按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税款退库;涉及补税的,纳税人应及时缴纳税款。


  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可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载,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六、注意事项


  (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对通过邮寄方式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服务,感谢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本通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个人所得税邮寄申报受理机关.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为辽宁省邮寄申报受理中心。


  一、邮寄申报的接收


  收件人员: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一楼吕丹(收)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电话:024-24897549


  二、邮寄申报的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首次申报或者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以上资料可以点击相应链接下载,也可以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表单。


  三、邮寄申报的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本通告第一条所列税务机关。


  纳税人邮寄申报填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个人所得税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渠道:IOS端手机打开App Store搜索,安卓端手机使用应用市场(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WEB端首页“扫码登录”中点击“手机端下载”后扫码下载。


  五、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重新填报,或者采用其他渠道办理。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邮寄申报受理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号


  邮政编码:361001


  联系电话:0592-2111297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办理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办税指南和申报表单:


  (一)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image.png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厦门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相关事项的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相关规定,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的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办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宁波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我市邮寄申报统一接收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鄞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纳税人应将申报资料寄送到该邮寄申报受理机关(详见附件)。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填写其本人联系电话并签名确认。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二)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三)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六)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七)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


  (一)宁波市税务局门户网站资料下载-表格下载-申报纳税/信息报告栏目下载。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20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妥善保管该特快专递的寄件凭据,以备核查。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image.png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二)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接收回寄资料的收件人、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及相关资料,沟通纳税申报事宜。未注明的,视同相关信息与邮寄申报时的寄件信息一致。


  (三)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税务机关将及时受理、办结申报,并对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一份回寄纳税人。


  (四)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齐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逻辑错误,或者选择寄送的税务机关有误的,税务机关将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需要补正的资料,连同一份申报表回寄给纳税人。


  (五)邮寄过程中遗失遗漏资料或提交的资料属于不予受理情形又无法联系的,纳税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0574-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邮寄申报受理税务机关.xls【附件请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2月26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索取发票意识,规范发票开具行为,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2021年度“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开奖规则


  (一)一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参与一次开奖的发票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购买商品或服务(购买不动产、自来水、电、燃气、电信服务、保险服务除外)所取得的票面金额在100元以上(含)的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开票日期距一次开奖不超过180日;


  (3)必须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进行查验,且查验结果相符;


  (4)不属于以下情形:红字发票及其对应的蓝字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作废发票;“税率”栏次为“免税”、“不征税”字样的发票(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开具的“免税”字样发票除外);税率为零的发票。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一次开奖每日一期,每期设3个等次奖项,中奖名额7100名,分别为:


  (1)一等奖1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0元;


  (2)二等奖1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元;


  (3)三等奖6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5元。


  3.参与方式


  (1)消费者关注“湖南税务”“湖南财政”微信公众号或“湖南税务”支付宝生活号,进入公众号页面后点击下方“有奖发票”按钮,即可进入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通过“发票信息录入”模块,选择扫描二维码或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发票查验。发票查验结果相符且符合参与条件可点击结果界面下方“摇奖”按钮进行开奖。


  (2)已收藏在支付宝“发票管家”的发票可直接点击发票页面下方“开发票中大奖”图标参与一次开奖。


  4.中奖机制


  参与一次开奖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单张发票单次开奖最多中奖一个,奖项从高。


  5.开奖方式


  一次开奖为即时开奖,消费者在参与摇奖后,可当场获得中奖结果。中奖奖金以微信红包或支付宝转账形式即时发放,微信红包发放至参奖者“湖南税务”公众号页面,需要在24小时内领取。


  (二)二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参与二次开奖的发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二次开奖前1个自然季度内成功参与过一次开奖且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2)发票注明的购买方名称与消费者真实姓名一致,且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已采集消费者个人真实信息。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二次开奖每季一期,每期设中奖名额100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2000元(含税)。


  二次开奖中因违反发票管理相关规定、消费者弃奖而作废的奖项和奖金,自动累积到下一期的奖池中,增加下一期奖项数量和奖金总额。


  3.参与方式


  消费者参与一次开奖后,可以通过一次开奖结果页面,选择参与二次开奖并录入个人信息;或在参与一次开奖后,通过湖南税务有奖发票系统主界面“个人信息录入”模块录入个人信息并参与二次开奖。


  4.中奖机制


  参与二次开奖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每张发票只能中一次奖。每个自然人每期二次开奖最多中奖一个。


  5.开奖方式


  二次开奖采取现场开奖方式,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第2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举办。


  现场开奖活动全程录像并由公证处公证。同时通过网络媒体、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湖南财政”“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公布中奖结果。


  6.兑奖流程及规范


  (1)具体流程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以及银行账户信息前往省内任一县级税务局的征管部门兑奖。


  中奖者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银行账户信息,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兑奖税务机关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奖者无法前往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兑奖的,可作出书面说明并授权委托经办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奖者授权委托书(含不能自行兑奖说明)、中奖者身份证原件及其他兑奖所需资料办理。


  中奖者发票联原件丢失的,可凭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发票相应的电子交易记录、发票开具证明、购买方为本人的佐证资料和不作为单位报销入账承诺书,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办理兑奖。


  (2)下列情形不予兑奖


  ①超过兑奖期限的;


  ②兑奖人不能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由于玷污、损坏、涂改等原因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无法提供其他兑奖所需资料的;


  ③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的;


  ④兑奖人提供的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不一致的;


  ⑤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的;


  ⑥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除外);


  ⑦发票已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如已在发票上签署有关报销审批意见等)的;


  ⑧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三)三次开奖规则


  1.参与条件


  三次开奖前1个自然年内成功参与过二次开奖且未作废、未冲红的发票。


  2.奖项及奖金设置


  三次开奖设一期,设中奖名额10名,单个奖金人民币10万元(含税)。


  3.参与方式


  消费者成功参与二次开奖后,即自动参与三次开奖。


  4.中奖机制


  参与三次开奖发票票面金额每增加100元,即增加一次摇奖机会,发票票面金额越大,摇奖机会越多,每张发票只能中一次奖。每个自然人三次开奖最多中奖一个。


  5.开奖方式


  三次开奖采取现场开奖方式,于2022年1季度举办。现场开奖活动全程录像并由公证处公证,中奖结果发布方式同二次开奖。


  6.兑奖流程及规范


  中奖者应在开奖之日起6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携带本人身份证、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电子普通发票需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打印件),以及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如三次中奖发票已于二次开奖时中奖并已向税务机关成功兑奖,则由二次开奖兑奖税务机关提供发票联复印件和相关情况说明),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征管部门兑奖。


  对提供身份信息、发票信息与开奖信息一致,且符合兑奖情形的中奖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通过中奖者提供的银行账户,在2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方式兑付奖金,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奖者无法前往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兑奖、发票联原件丢失以及不予兑奖情形,参照二次开奖兑奖规范予以兑奖。


  二、注意事项


  (一)2021年1月1日-2021年2月28日期间个人消费者取得发票参与一次开奖,按照《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湖南省“互联网+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2021年3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参与一次开奖,按本规则执行。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取得发票参与二次、三次开奖活动,按本规则执行。


  (二)消费者发现商家拒开发票、使用假发票等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66热线举报投诉,税务机关将依法查处。


  (三)利用或套取他人发票(含发票信息)参与“发票有奖”活动的,取消其参与“发票有奖”活动资格;已兑奖金的,追缴其已兑奖奖金。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2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21-02-28
文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69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 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