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移动端上线的通告(2021年)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为持续升级“快·易·点”网上办税服务,进一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渠道,我局决定启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为确保您方便、快捷使用“掌上办税”,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上线时间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于2021年1月25日24:00正式上线。2021年1月25日24:00起,您可通过下载手机APP应用(安卓版)或进入支付宝“市民中心”、“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访问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二、系统功能简介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是在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基础上,为满足纳税人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办税需求开发建设的移动端综合办税平台,主要包含“用户中心、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五大功能类别,划分为“首页”“办税”“服务”“我的”四大版块,可提供申报缴税、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证明开具等40项常见涉税、缴费业务的网上办理。


  (一)“首页”版块


  您可通过本版块快捷使用信息查询、待办查看、快捷申报等常用功能。同时支持自主添加常用模块,方便您登录后使用个性化常用办税功能。


  (二)“办税”版块


  您可通过本版块操作“我要办税”功能类别,发起基础涉税业务的办理,包括发票使用、申报缴税(费)、证明开具等相关涉税事项。


  (三)“服务”版块


  您可通过本版块操作“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三大功能类别。


  “我要查询”支持对办税进度及结果、发票使用情况、申报情况、纳税信用状态等涉税信息的查询;


  “互动中心”包括我的消息、我的待办等功能,支持获取系统主动推送或定制的各类消息,以及涉及风险、信用、待办事项等方面的提醒信息;


  “公众服务”无需登录即可提供咨询辅导、公众服务等便民服务,包括办税日历、通知公告、发票辨伪查询、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查验等功能。


  (四)“我的”版块


  您可通过本版块操作“用户中心”功能类别,支持对自身基本信息、平台信息管理和查看,包括纳税人信息、用户授权、常用功能、用户信息、修改密码等功能。


  三、使用路径


  (一)手机APP应用(当前暂只支持安卓系统)


  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手机APP(安卓版)已经上线,欢迎您使用体验,您可通过以下方式下载使用:


  1.使用安卓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后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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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进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hunan.chinatax.gov.cn),点击“湖南税务(湖南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下载安装包保存到安卓手机上安装。


  3.安卓手机用户在市场应用中搜索“湖南税务”进行下载安装。


  (二)支付宝“市民中心”


  为进一步方便您“掌上办税”,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已经与支付宝“市民中心”完成技术对接,您可通过以下路径访问和使用电子税务局移动端:


  1.打开手机支付宝软件,点击左上方“扫一扫”,扫描下方二维码,页面自动跳转至“电子税务局”小程序,进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支付宝版)首页。

image.png


  2.打开手机支付宝软件,依次点击“市民中心”-“税务”-“电子税务局”,或者直接在支付宝软件首页搜索栏中搜索“湖南省电子税务局”,进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支付宝版)首页。


  (三)微信公众号“湖南税务”


  您可以打开手机微信软件,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公众号“办税服务”-“电子税务局”,进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微信版)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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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意见反馈


  为帮助您尽快熟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在本通告附件和移动端“服务-咨询辅导-操作规程”路径中提供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操作手册》,供您查阅了解。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移动端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建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湖南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反馈。


  感谢您对湖南税务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附件: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移动端操作手册.pdf【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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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财税发[2021]1号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湖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鄂财税发[2018]21号)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现将202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自认定年度起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湖北省202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湖北省202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1.湖北省女企业家协会


  2.湖北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湖北省钱币学会


  4.湖北省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5.湖北省消防协会


  6.湖北省董必武思想研究会


  7.湖北省志愿者协会


  8.湖北省硬笔书法家协会


  9.湖北省建筑节能协会


  10.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协会


  11.湖北省输血协会


  12.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


  13.湖北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4.湖北省执业药师协会


  15.湖北省医师协会


  16.湖北省护理学会


  17.湖北省农民体育协会


  18.湖北省关爱退役军人协会


  19.湖北省宁夏商会


  20.湖北省机械行业联合会


  21.湖北省乳腺甲状腺学会


  22.湖北长江爱乐乐团


  23.湖北省楚商联合会


  24.湖北省风景园林学会


  25.湖北省招标投标协会


  26.湖北省出版物发行业协会


  27.武汉大学韩德培法学基金会


  28.湖北省医药行业协会


  29.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


  30.湖北省女摄影家协会


  31.湖北省农村电子商务协会


  32.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湖北省中山医院)


  33.湖北省脑血管病防治学会


  34.湖北崇仁路(游泳)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35.湖北省标识行业协会


  36.湖北一丹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7.湖北省建筑劳务协会


  38.湖北省棉花协会


  39.湖北省工程机械商会


  40.湖北省社会工作联合会


  41.湖北省章开沅文化交流基金会


  42.湖北创意天地合美术馆


  43.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44.湖北省自强教育基金会


  45.湖北省抗癌协会


  46.华中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7.武汉理工大学


  48.湖北省现代服务业联合会


  49.湖北省荣军医院


  50.湖北省内蒙古商会


  51.湖北水象公益慈善基金会


  52.武汉城市圈荆州商会.


  53.湖北省盛帆公益基金会


  54.湖北省帕金森病与运动障碍病学会


  55.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


  56.湖北省通信行业协会


  57.湖北省盐业协会


  58.湖北省观赏石协会


  59.湖北省江西商会


  60.湖北省交通会计学会


  61.武汉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62.湖北省交通造价研究会


  63.湖北省中医师协会.


  64.湖北省神经电生理与调控学会


  65.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


  66.湖北省物流协会


  67.武汉工程科技学院


  68.武汉设计工程学院


  69.武汉传媒学院


  70.湖北开放职业学院


  71.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72.武昌首义学院


  73.武汉工商学院


  74.武汉工商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75.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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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5
文号:鄂财税发[202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西省关于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群参保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大缴费人:


  按照《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要求,我省城乡居民个人集中缴费期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特殊人群医保参保缴费的通知》(陕税发[2021]3号)规定,现将2021年度特殊人群的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人群范围


  (一)贫困人口


  在2020年8月31日前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贫困人口,尚未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


  (二)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故发生中断且退出停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错缴异地人员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人员。


  (四)新生儿


  2020年年底出生,且出生日期距2021年3月31日在90天内的新生儿。


  (五)其他特殊人员


  2021年1月1日起年度内退役士兵、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特殊人群。


  二、参保缴费标准


  按照《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及“政策解读”规定的范围、时间和缴费标准执行。


  三、业务办理流程


  1.特殊人群2021年缴费时,符合条件的需参保人员应先到居住证地或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做身份认定和参保登记,再传递给税务部门进行办理后续业务。医保经办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同级税务部门的信息传递。


  2.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传递的人员身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认定、信息确认和维护。


  3.登记信息核实无误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合作的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各类缴费渠道和银联云闪付、支付宝等方式、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4.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按照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参保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或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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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陕税发[20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特殊人群医保参保缴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各市(区)医疗保障局:


  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要求,我省城乡居民个人集中缴费期已于2020年12月31日结束,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特殊人群的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人群范围


  (一)贫困人口


  在2020年8月31日前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贫困人口,尚未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


  (二)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因故发生中断且退出停保后,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错缴异地人员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人员。


  (四)新生儿


  2020年年底出生,且出生日期距2021年3月31日在90天内的新生儿。


  (五)其他特殊人员


  2021年1月1日起年度内退役士兵、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特殊人群。


  二、参保缴费标准


  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48号)及“政策解读”规定的范围、时间和缴费标准执行。


  三、业务办理流程


  (一)系统配置


  省税务局根据文件要求,做好特殊人群2021年度缴费的相关系统维护和参数配置。


  (二)征收流程


  1.特殊人群2021年缴费时,符合条件的需参保人员应先到居住证地或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做身份认定和参保登记,再传递给税务部门进行办理后续业务。医保经办机构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向同级税务部门的信息传递。


  2.税务部门根据医保部门传递的人员身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认定、信息确认和维护。


  3.登记信息核实无误后,缴费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合作的各商业银行提供的各类缴费渠道和银联云闪付、支付宝等方式、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4.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按照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参保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或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错缴异地人员在提出退费申请时,医保、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原缴费地和拟参保地要明确办理流程,向缴费人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确保缴费人少跑路。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关系到广大参保群众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特殊人群能够及时参保缴费。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


  各级税务、医保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沟通,共同做好缴费人费款征缴入库、权益记录等工作。


  (三)把握政策,首问负责


  做好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合理引导预期。对缴费人咨询的问题,要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问题记录,做好风险应对,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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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5
文号:陕税发[20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1]13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项的复函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立项的函》(京应急函[2021]2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考务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财税函[2020]236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所属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在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时收取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费”(收费编码111001002),变更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费”(收费编码111001002)。变更后,考务费、考试费收入应按规定分别足额上缴中央及市级国库。考试费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入国库的应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科目编码103041850),考务费收入上缴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取消“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费”(收费编码111001001)。


  二、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你局及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院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文件依据等,接受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市财政局、原市物价局《关于批准市经济委员会培训收费的函》(京财综[2002]2099号)同时废止。


  六、本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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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6
文号:京财税[2021]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建房管联[2021]18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十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房屋管理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市司法局

市网信办

市城管执法局

上海银保监局

2021年1月27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进一步维护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房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


  (一)严格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过本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


  (二)严格开业报告和备案管理。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开业报告(信息记载);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通过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等渠道公示。机构注销,取消“住房租赁”或“房地产经纪”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等重要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相应信息变更手续。房屋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督促相关机构及时办理开业报告(信息记载)或备案手续。


  (三)严格从业人员管理。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加强对雇(聘)用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培训。推行从业人员实名信息卡制度,由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向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发放实名信息卡,并由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等渠道公示。从业人员提供居间代理、房源收储、客户接待、业务咨询和合同签约备案等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主动出示实名信息卡。


  二、加强租赁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一)真实发布房源信息。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注明所在机构、门店以及维护责任人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符合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二)推行房源信息核验。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分散式代理经租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通过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取得房源核验码。未取得房源核验码,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分散式代理经租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稳步推进集中式代理经租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的房源信息核验工作。


  (三)落实网络平台责任。在本市开展房源信息发布业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并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认真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已成交或30日内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核验:


  1.不得允许未办理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实名信息卡的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2.不得允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机构发布房源信息;


  3.不得允许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发布机构出租或受托出租的房源信息;


  4.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应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或累计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


  5.不得发布未按规定获得房源核验码的房源信息,房源核验码应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标识。


  (四)动态监管房源发布。房屋管理、市场监管、网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信息平台房源信息发布行为的动态监测,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房屋管理、市场监管、网信部门有权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对不具备发布资格或多次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发布主体,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房屋管理部门依法暂停其房源核验、网签备案等服务。对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络信息平台,网信部门可根据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三、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一)强化合同网签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活动,均应按规定进行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主动办理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用户认证,取得租赁平台用户操作权限,并按规定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合同网签备案服务。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将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信息,推送至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备案后,方可申请房源信息核验。


  (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网签备案应当使用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适时修改完善合同示范文本,并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引导住房租赁当事人规范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从事分散式代理经租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在与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中,应当载明合同的到期期限、租金及押金支付方式。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合同中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向市场监管、房屋管理部门报备。


  (三)提高网签备案效率。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其业务系统,与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联网对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引导住房租赁当事人通过本市“一网通办”、“随申办”等多种渠道,在线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实现“零材料”、“零跑动”。


  四、加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管理


  (一)规范租赁服务收费。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时,除冲抵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在30日内退还承租人。


  (二)规范租金支付周期。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三个月的长周期租金。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特别告知内容,提示承租人一次性支付长周期租金,可能产生租金损失风险。


  (三)规范机构业务合作。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储房源、介绍客户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收费方式。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各自的线上、线下经营场所等渠道,公开合作机构名单。房地产经纪机构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合作的,应当通过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查验租赁机构的经营资格,并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提示租赁机构按规定分别为出租人、承租人办理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得通过私下向个人付费的方式,利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收储房源、获取客户。


  五、加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


  (一)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本市注册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且原则上不得变更。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取租金和押金,应当由承租人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所收储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应当通过监管账户支付。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在本市设立子公司的,母子公司均应单独开立监管账户。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法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租金和押金可不纳入资金监管。


  (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应当明确监管内容、方式、流程,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将监管账户信息,在其经营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租赁合同中明示。探索建立住房租赁机构资金风险预警机制。


  (三)严格资金收付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租金应当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不超过三个月的,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承办银行约定按月或按季划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收储房源的出租人支付租金和押金,由承办银行按照机构与出租人的合同约定划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收取承租人的押金,只能用于支付收储房源的应付押金。积极推进承办银行与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联网对接,共享网签备案的合同信息。


  (四)严控租金贷款业务。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对于新发生的个人“租金贷”业务,金融机构经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


  六、加强租赁房屋安全管理


  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及配置的设施设备,确保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并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设施设备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在住房租赁合同中,与承租人约定出租期间查验房屋使用情况的条款,并督促承租人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的,应当取得房屋权利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各区政府要守住安全底线,加强组织,全面排摸辖区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转化租赁住房项目,推进合规改建、转化工作,督促未合规纳管项目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逐步实现对改建和转化项目的全覆盖、全过程监管。


  七、加强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加快对接“一网通办”,发挥平台服务作用。按照建设本市“一网通办”总门户的要求,加快对接“一网通办”,推动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政务服务升级。全面推进线上线下租赁服务流程再造、数据共享、企业对接、业务协同,为群众和企业提供主体认证、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信息查询等线上一站式服务,方便承租人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构建完善本市“一网受理、协同办理”的住房租赁服务体系。


  (二)加快融入“一网统管”,发挥平台监管作用。针对住房租赁活动全过程,强化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赋能和实战应用。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包括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建立租赁房源数据库,建立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系统。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权限,依托住房租赁平台开展日常监管、监测分析等工作。对标本市“一网统管”建设的统一规范和标准,逐步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各区和街镇的信息联动和管理协作,构建完善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监测监管应用场景。


  (三)加快促进“社会共享”,发挥平台公示作用。依托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按照“能公开、尽公开”的原则,逐步归集并向社会公示以下信息:


  1.国家和本市有关住房租赁的政策规定、合同示范文本等信息;


  2.已报告开业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已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办理实名信息卡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


  3.已报备开展房源信息发布的网络信息平台;


  4.住房租赁风险提示、纠纷警示等信息;


  5.房源核验码的验证信息;


  6.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采用的合同格式条款信息;


  7.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业务合作信息;


  8.住房租赁经营机构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账户监管协议标准文本;


  9.其他有利于建设规范、透明的住房租赁市场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信息。


  八、严厉打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


  (一)建立完善市场乱象发现机制。本市依托“12345”热线,及时受理住房租赁各类投诉举报。发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作用,积极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发挥属地街镇和社区网格的作用,落实网格监督员、社区综合协管员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巡查要求,及时发现并上报涉及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网络信息平台的违规行为。房屋管理、公安人口管理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衔接,以租房居住的实有人口信息为抓手,建立“人房共管”长效机制,切实掌握各类市场主体的房源出租情况。


  (二)建立完善行业纠纷调处机制。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投诉处理机制,在经营场所、房源信息展示页面、租赁合同中明示投诉渠道信息,担起矛盾纠纷化解的首要主体责任。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要联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建立住房租赁纠纷调处专业性平台,督促机构妥善处理与住房租赁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


  (三)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针对住房租赁投诉举报的不同情形,按照“法定、商定、指定”原则,分别派单至市区相应管理部门或房屋所在地的街镇处置。有关部门、单位或街镇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涉嫌违反其他部门管理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制作线索信息移送相应管理部门。发生管辖争议的,涉及同一区域不同职能部门,由区信访办指定管辖;涉及不同区域同一职能部门,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四)建立完善属地矛盾化解机制。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指导属地街镇,整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调解的作用,构建住房租赁矛盾化解的多元共治格局。住房租赁经营机构不当经营引发社会风险的,机构注册所在区要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涉事机构及主要人员的监管,督促涉事机构履行主体责任。涉事机构收储房源所在街镇要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承租人的合法居住权益,维护收储房源出租人的正当权益,引导租赁当事人理性协商、依法维权,维护社会稳定。


  (五)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各区要集中组织力量,通过联合执法与专业执法相结合,查处曝光一批侵害租房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涉及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管理法规、规章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规发放个人“租金贷”、违规建立资金池等影响金融秩序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广告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反治安管理、人口管理规定以及涉嫌合同诈骗等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建立完善行业信用监管机制。市房屋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制订本市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委托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具体实施。对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实行计分评价制度,根据其信用分数评定信用等级,对信用不良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房屋管理部门可采取约谈告诫、依法暂停房源核验、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取消房源核验、网签备案等相应资格。


  (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相关部门和各区要充分运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宣传报道,营造住房租赁市场良好舆论环境。发挥正反典型的导向作用,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发布风险提示,加强对租赁当事人的警示教育,引导租赁当事人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正规企业租赁住房,逐步形成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理性租房的市场环境。


  九、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制度保障


  (一)强化体制保障。依托本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房屋管理、城管执法、网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住房租赁市场形势,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要加强住房租赁管理部门设置和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工作力量承担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的具体职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住房租赁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推进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用,组织开展住房租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加强住房租赁行业自律。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内的住房租赁行政执法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涉及住房租赁的价格违法、广告违法、反不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工作,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住房租赁社会服务工作。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住房租赁金融业务、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网信部门督促网络信息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审核管理网络信息,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及住房租赁的治安管理、人口管理等工作,依法打击在住房租赁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发展改革部门通过“信用中国(上海)”网站等渠道,将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公示,指导协助房屋管理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三)落实属地责任。各区要参照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住房租赁工作协调机制,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社区网格化管理,统筹、整合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镇等各方力量,立足区域实际,推进“一网统管”,构建完善住房租赁综合管理机制。各街镇要以社区党建为引领,协调和处理辖区内住房租赁事务和纠纷,做好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群租”综合治理、租赁房屋安全检查、住房租赁纠纷调解、住房租赁政策宣传等工作。


  (四)强化行业自律。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住房租赁相关业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加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协会应当制定执业规范、自律公约、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处理规则,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继续教育,发放从业人员实名信息卡,制作发布违规公示名单和风险提示、纠纷警示,配合市房屋管理部门开展行业信用信息档案建立、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等具体工作。协会应当引导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公开实缴资本、房源规模、从业人员数量、财务状况、合作单位等有利于消费者选择、树立社会对行业信心和规范行业发展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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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7
文号:沪建房管联[202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管理,明确管理模式和岗位职责,规范操作程序,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商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西安海关,现就陕西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试区内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的管理。


  二、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陕西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通过国内各设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三、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退(免)税计算方法为免税。


  四、对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零售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第18栏相应位置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将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出口免税”项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填报上述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五、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分别进行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


  六、本公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综试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免税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执行。我省尚未获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市、区,在获得正式批准后,按本公告相关内容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中国(西安)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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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现将四川省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办理方式。


  二、市(州)、县(市、区)税务局在后续管理中,根据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先自行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不能准确判定的,应形成书面处理意见,附相关留存备查资料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应将相关资料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结合企业具体情况,必要时会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结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3号)。该公告授权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制定“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的具体处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公告》再次强调了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税收优惠办理方式,并明确了相关工作流程。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前尚未处理完结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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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7
文号: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佛山市顺德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上级工作安排,现开展佛山市顺德区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时间


  2021年2月26日前


  二、办理要求


  对于申请2020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资料:


  1.佛山市非营利组织 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详见附件2);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4.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5.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6.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9.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5项、第6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7项、第8项规定的材料。


  三、主管税务分局(所)工作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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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评协[2021]15号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20年度财务报表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报送2020年度行业财务报表及交纳2021年度会员会费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0]5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报送2020年度财务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务报表报送要求


  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财务状况,并按规定时间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管理平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汇总模块)上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评估机构应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财务报表报送内容


  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封面、编表说明、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会费情况汇总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自动生成),同时以PDF格式上传加盖公章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2020年度缴纳各种税款表(见附件1,需自行打印)。


  三、财务报表系统访问地址和登录方式


  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将继续通过网络,依托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完成。评估机构可登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www.cas.org.cn),点击左侧的“行业管理平台”链接,进入并使用财务报表汇总模块、查看相应使用说明书和讲解视频。


  登录财务报表汇总模块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IE9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其他浏览器存在兼容问题,可能导致操作无法成功。


  四、报送方式及时间


  财务报表采取网络报送和纸质报表报送两种形式。各评估机构应于2021年3月1日前完成网络报送工作。


  各评估机构待系统中数据审核通过后,再从财务报表汇总模块打印报表(A4纸),以保证纸质报表与网络报表数据一致,报表封面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纸质资料及附件1-3于2021年3月5日前通过邮政、顺丰快递寄送到我会财务部(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7层706室)。


  五、其他事项


  (一)2021年度会费收缴工作另行通知。


  (二)我会将继续发布2020年度业务收入排名前100家资产评估机构信息。信息发布由各评估机构自愿参加,评估机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见附件2)。为保证信息发布的真实准确,参加排名的评估机构必须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必要时我会将对部分评估机构的税控盘进行抽查。


  (三)如有系统使用方面的问题,请咨询软件公司的技术支持人员,联系人:初明明、邱凯旋、石如梁;联系电话13051653113、18515423171、13716265433。


  (四)如有财务报告报备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我会财务部,联系人:徐珂、董星辰;联系电话:88221112、88221198。


  QQ群号:710580808。


  附件:【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1.2020年度缴纳各种税款表.xls


  2.声明书-评估.docx


  3.执业评估师交费名单.xls


北京资产评估协会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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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7
文号:京评协[202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尹弘

2021年1月21日



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1989年6月20日豫政[1989]74号公布根据2007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改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征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开征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税。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


  (一)郑州、洛阳市:1.5元至30元;


  (二)开封、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南阳、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鹤壁、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信阳、周口、驻马店市和济源示范区:1.2元至24元;


  (四)县级市:0.9元至18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内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济落后地方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济发达地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按照法定程序批准。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确认的土地占用面积为依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占用土地面积,待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再根据证书确认的占用土地面积予以调整。


  第七条 下列土地按照国家规定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定期减免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土地出租的,可按次缴纳。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30日内,持土地权属、土地划拨、土地出让(转让、承租)等有关资料,将实际占用土地的权属、面积、位置、使用情况等据实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土地使用情况变动的,纳税人应当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信息变更。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使用土地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和拒绝。


  第十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大亮点!解读新《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20年12月30日,河南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作为规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的重要文件,新《实施办法》在税额标准、土地占用面积确认、开征范围等方面均平移了原《实施办法》(豫政〔1989〕74号)的规定,对稳定纳税人预期、实现政策顺利过渡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看到,新《实施办法》在征税范围确定、税额标准调整、免税范围规定、减免条件适用等四个方面亮点突出。可以说,本次修订是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立法道路上稳健的一步。


  一、征收范围认定更严格


  新《实施办法》删去关于授权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的规定,改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征收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二条的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因此,自2021年3月1日起,市、县(市)人民政府将不再拥有划定具体征收范围的权限,对市区(含郊区)、县政府所在的城镇和镇政府所在地征税范围的确认,将由省人民政府划定。这也意味着具体征收范围的认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审视。


  二、税额标准调整更规范


  对税额标准的调整,主要有两处:


  (一)上提税额标准确定权限


  新《实施办法》将税额标准调整权限上提至省人民政府,废除了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调整本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权限。


  自2021年3月1日起,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将不再有对本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调整权限,税额标准的调整将由省政府批准。此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仅有划分土地等级一项权限。


  (二)税额标准调整关联经济发展状况


  值得关注的是,新《实施办法》首次提出经济发达地可提高税额标准,但未明确调整上限。


  这意味着,对经济发达的市、县政府可以报请省政府提高适用税额标准,这对我省优先发展的地区预留了政策调整空间,有利于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立法意图。


  三、具体免税范围更统一


  原《实施办法》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免税规定基础上,自行增加了两项免税:一是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本身使用的土地;二是免税单位自用的宿舍用地。


  而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的减免应由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并未授权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对减免税事项进行设定。并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历经三次修订,均没有授予省级人民政府设立一般免税事项的权限,因此,我省原《实施办法》对上述两项事项免税的规定有越权立法之嫌。


  其实,关于教育、医疗用地的免税政策,在国家层面早有明确规定:


  一是财税〔2004〕39号文第二条明确,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财税字〔2000〕42号文第一条第五款明确,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本次新《实施办法》删除关于免税事项的规定,一方面是基于《征管法》关于税收减免设定权限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基于清理与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规定,统一执行口径,减少税企争议。


  四、困难性减免条件更宽松


  对困难性减免适用条件的规定,是新《实施办法》最大的亮点。


  新《实施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确有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支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其他情形。


  而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纳税人所处的行业及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纳税人生产经营困难,连续三年发生亏损,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失严重;


  (3)纳税人年度内发放职工工资比较困难,且纳税人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以上对困难性减免条件的修订,具有两方面的重大影响:


  (一)扩大免税范围


  新《实施办法》一是将原同时符合三个免税修改为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免税情形之一即可;二是顺应疫情影响,增加了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也可享受免税;三是增加了支持公益事业亏损也可享受免税。


  (二)放宽免税条件


  从实务操作上看,原《实施办法》对三年连续亏损和职工工资水平的限定,符合大众对困难企业的认识,但略显苛刻。而新《实施办法》规定的困难性减免条件比较宽泛,则更有助于发挥税收政策对经营困难企业纾困解难作用,有助于提高经营主体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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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1
文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鄂建设规[2021]2号 湖北省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城建)局、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精神,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改委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并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内容包括项目的功能要求、工程范围、工艺安排或要求、时间要求、技术要求、竣工试验、竣工验收、竣工后试验(如有)、文件要求、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等;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BIM技术、装配式技术、绿色建造技术等新技术、新工艺,建设单位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承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投标人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和责任,主要包括且不限于: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三)应当具有不低于发包工程等级和规模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不低于拟建项目等级和规模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执业信用不良记录或不良记录已修复。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为联合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担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保证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与合同文件约定的条件相当。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三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由建设单位依法自主选择。


  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标报价等应当控制在招标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范围内。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办法详细评审因素包括:承包人建议书、资信业绩、承包人实施方案、投标报价、其他评分因素等。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包括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含税金额和适用税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在保密、索赔、合同解除、提前预警、知识产权、设计责任、不可预见的困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不可抗力等方面设置双方对等权利与义务。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采用委托项目管理的,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并以合同方式赋予相应权利。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核准备案、施工图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代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工期管理、造价管理、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按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鼓励采用先进工程技术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优化设计,并依法应用于工程。优化设计产生的收益应当分配给相关参与单位,具体分配方式可在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甲乙双方协议中约定。鼓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促进设计与施工深度融合。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总承包义务,自行完成项目设计、施工或项目设计、采购、施工,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的认定,参照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九条 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分包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执行湖北省关于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统一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设计资质,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设计、施工单位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三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如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有部分施工业务需要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省住建厅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工程施工业务分包单位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规定分阶段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信用管理工作,及时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信用信息,按照相关规定记录并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建筑物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等相关许可和备案表格,以及需要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等栏目。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单位行业自律,发布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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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8
文号:鄂建设规[20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穗税函[202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各区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精简税费办理事项,提高税费办理便利度,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新一轮“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持续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


  (一)拓展税费综合申报范围。在主附税费合并申报、五税种综合申报(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合并申报的覆盖范围。


  二、拓展纳税(费)服务手段


  (二)丰富宣传辅导方式。通过线上线下的各种平台,运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学堂、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种渠道,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税收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依托“税惠通”,帮助纳税人和缴费人快速查找税费优惠政策。


  (三)优化智能咨询服务模式。依托智能咨询服务平台,以“智能+在线”咨询为支撑,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7×24小时“全天候、自动化、智能化”的便捷咨询服务。依托掌上税务局“视频连线”功能,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远程、实时视频咨询辅导服务。


  (四)主动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依托电子税务局、掌上税务局、税务企业号,利用大数据,分行业、分税费种,精准智能推送新政策、新指引,有效减少纳税人(缴费人)的新政学习时间。


  (五)推广“财税衔接”项目。继续推广“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对接转换”智能辅助申报项目,扩大使用覆盖面,帮助更多纳税人使用智能辅助申报系统将财务软件数据和购销发票数据“一键转换”生成和提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一步压缩纳税准备时间和申报时间。


  (六)有序推进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在全面推广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化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探索区块链电子发票应用场景。


  (七)探索推进发票“自主领票”。按广东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发票“自主领票”,为无风险、低风险线上申请发票的纳税人快速“按需”供应发票。


  (八)继续推广发票邮寄配送服务。纳税人在网上申领或代开发票后,可选择邮寄配送到家,“足不出户”即可领票。


  (九)实现发票代开全程线上办。纳税人代开发票从申请、缴税到开票均可“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进一步节省纳税人处理发票事宜的时间成本。


  三、优化办税体系


  (十)大力推进税费事项网上办掌上办。进一步巩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在所有税费种全流程电子化申报、主要涉税(费)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除个别特殊、复杂事项外,逐步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可网上办理,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可掌上办理。


  (十一)探索远程可视化网上办税新模式。依托“V-tax”小程序或客户端,继续探索推进真人实时辅导、线上提交资料、视频对话提交业务申请的网上办税新模式。


  (十二)探索自助办税新模式。与部分商业银行合作开展“银税互联自助办税”项目,在银行网点设置智慧柜员机设备。纳税人可在银行网点办理含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和完税证明、个人社保费完税证明等28项证明类、查询类的常用涉税费业务。与政务部门合作,进驻5G+VR政务“晓屋”,通过设在社区、商圈、产业园区的政务设施,以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办税实时辅导、业务实时咨询、资料实时传输等服务。


  (十三)推广“智能导办”服务模式。依托微信“粤税通”小程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预导税、预填单、预审核(办理)、预约”等智能化服务功能,减少“约错号”或“缺资料”导致的重复跑、多次跑。


  四、丰富缴税费渠道


  (十四)实现多元化缴税费方式。纳税人(缴费人)可选择三方协议、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宝和微信等多元化缴税费方式,所有税费种实现全流程网上申报即时支付。


  五、简化完善报税后流程


  (十五)提速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办理。依托“i惠退”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平台,提供申报后退税办理提醒精准推送、退税数据自动计算、自动填报、自动校验等功能,进一步优化退税办理,提高退税效率。


  (十六)优化完善税费更正申报。在全面实现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征期内及征期后网上更正申报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税费更正申报系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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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9
文号:穗税函[202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关于长沙市202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21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已办理参保登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含在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各区县市局征收的省本级单位)。


  下列两种情况退休人员需要申报,其他情况退休人员不需要申报。


  (一)省本级单位退休人员;


  (二)养老保险不在长沙市(含市本级和各区县市级)、医疗保险在长沙市的单位退休人员。


  二、申报时间


  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三、申报口径


  (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口径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0号)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应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口径,如实统计职工个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或2021年新进职工的实际月工资额(用工不足一个月的换算为一个整月的应付工资额申报),应列入和可不列入缴费工资的具体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自行申报。用人单位通过社保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客户端进行申报(申报后系统会提示需要审核,请关注年度工资申报查询,查看审核状态,即可知道是否通过)。


  1.申报信息通过系统校验的,可自行在社保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中打印《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


  2.申报信息未通过系统校验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对用人单位进行申报辅导。


  申报辅导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在岗职工上年度工资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在岗职工上年度工资发放流水的银行相关凭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辅导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流转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辅导其完成申报。对于缺漏和不符合条件的资料只补不退。


  (二)随机抽查。主管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行业工资标准,抽查部分行业中人数规模较大的单位,对工资申报明显低于行业标准的,进行申报辅导。


  (三)备查资料。用人单位在缴费工资申报完成后,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2021年度异动申报结束后,所有用人单位应于2022年1月31日前再次报送《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用于存档备查。备查资料报送至税管员。


  (四)事后管理。用人单位未在2021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的(因不可抗力等延缓申报的情形除外),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用人单位报送的附列资料与盖章确认的《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不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五、申报系统操作程序


  (一)下载(拷贝)并填写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资料。用人单位通过《湖南省社会保险费申报测算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客户端下载或到税务机关前台拷贝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填写。


  (二)缴费工资基数申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经职工签字或者公示确认后,用人单位将相关申报资料拷入系统。


  (三)缴费工资基数受理。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通过系统校验的,只需将经单位盖章及负责人签字的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系统不通过的,予以提示。参保单位可以修改缴费工资基数后,再次导入。若仍未通过的,参保单位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辅导。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用人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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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闽政办[202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全面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推动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为重点,加快构建现代养殖体系,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提升畜禽产品加工流通水平,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调控有效的高质量发展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


  按照市场主导、政策引导、防疫优先、绿色发展、融合发展的原则,稳定生猪产业、做大家禽产业、做优牛羊兔产业。到2025年,全省肉蛋奶产量达350万吨以上,其中肉类产量达270万吨、禽蛋产量达60万吨、奶产量达23万吨;生猪存栏保持在900万头以上,肉禽出栏达10亿羽,草食动物出栏达1500万头(只);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90%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3%以上。到2030年,畜牧业空间布局、生产结构、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明显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高,畜禽产品供应保障能力大幅提升,畜禽养殖规模化率和粪污综合利用率均达9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畜牧业发展布局。综合资源禀赋、生态环境、产业优势、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优化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支持发展生猪、肉禽、蛋禽产业集群。稳定生猪产能,动态调整各地生猪养殖指标,引导生猪养殖向环境承载能力大的区域转移,推动生猪产业全面升级发展和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做大南平、龙岩、漳州等家禽优势产区,重点引导白羽肉鸡、黄羽肉鸡、蛋鸡和水禽标准化规模发展,推进养殖模式转变;支持南平、三明、宁德等优势产区扩大优质奶畜和牛羊兔生产,提高生产水平。到2025年,猪肉保持基本自给、禽肉自给有余、禽蛋自给率达90%以上,奶和牛羊肉自给率明显提高,肉蛋奶结构进一步优化。[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以下均需各地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逐一列出)]


  (二)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加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力度,支持建设遗传资源基因库、保种场及其备份场、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推广基地、种公猪站,创建以种业为龙头的畜牧科技产业园。加强新品种(配套系)选育和扩繁,提升生猪、白羽肉鸡、高产蛋鸭等品种核心种源自给率。完善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和遗传评估体系,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到2025年,全省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率达95%以上、省级原种场达到40个以上,种畜禽群体规模达到70万头(只、羽)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


  (三)大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养殖。加快建设现代化养殖基地,重点支持发展规模养殖场,引导养殖场因地制宜改造提升,合理扩大养殖规模。推广“公司(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带动中小养殖场(户)专业化生产。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提升行动,深入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逐步构建以规模养殖场为主体的标准化生产体系。加强养殖全程机械化技术指导和新装备推广,推进养殖设施化、装备集成化,扩大对畜牧机械购置补贴范围。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应用,推进畜禽养殖档案电子化。到2025年,创建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基地)300个以上、全程机械化示范场50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科技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数字办)


  (四)推动优质饲料资源开发。大力发展饲料业,全面推行高效、环保、安全的饲料生产。引导饲料企业兼并重组、扩大规模,培育集团化领军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加快生物饲料开发应用,推广低氮、低磷和低矿物质饲料产品。调整优化饲料配方结构,促进玉米、豆粕减量替代。培育推广优质牧草新品种,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建立健全秸秆和饲草收购、加工、储运体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五)完善动物防疫体系。落实防疫属地政府管理责任,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实验室、检疫申报点、入闽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区域洗消中心等建设。鼓励建设第三方检测机构,督促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检能力建设。实施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推进动物疫病净化,建设一批以种畜禽和乳用动物为重点的净化场。支持建设无疫区和无疫小区。落实中南区联防联控措施,统筹做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强化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到2025年,建成重点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60个。(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省高速公路公司)


  (六)加快屠宰加工业提档升级。持续推进生猪屠宰厂标准化建设,提升屠宰行业整体水平。鼓励新改扩建大型屠宰自营企业,加快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关停并转。加快推进活禽集中屠宰,逐步取消地级城市的主城区活禽交易。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屠宰厂,开展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鼓励屠宰加工企业推进肉品精深加工,引导屠宰加工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推动畜禽就近就地屠宰。到2025年,新改建标准化畜禽屠宰加工企业25个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七)健全畜禽产品冷链配送体系。支持屠宰加工和物流配送企业建设低温仓储设施,配置冷链运输设备,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加快构建肉类全程冷链物流运输体系,逐步健全冷鲜肉流通和配送网络,做到设区市有肉类储备专库、县(市、区)屠宰加工企业有预冷场所和冷库、乡镇有冷藏配送点、零售网点有冷柜。规范活畜禽跨区域调运管理,完善“点对点”调运制度,坚持跨省调肉不调猪。加强畜禽产品安全健康消费宣传引导,提高冷鲜肉品消费比重。到2025年,全省城区以上市场冷鲜、冷冻畜禽产品供应占比达30%以上。(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


  (八)深化畜牧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通过自建、联建、订单、协议等方式,延伸产业链,建立稳定的产加销联结机制,推进一体化发展。推进畜禽产品加工工艺升级,提升精深加工比重。推动养殖基地与屠宰加工及商超对接销售,推广线上线下结合的销售模式。加强畜牧业对外交流和闽台合作,支持企业在国外布局养殖加工基地,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做大做强。实施品牌培育行动,推广畜牧业“三品一标”生产,打造一批知名企业品牌和特色产品品牌。到2025年,培育福建著名农业品牌20个以上,畜禽“三品一标”产品达700个以上,力争打造百亿级现代畜牧产业园(集群)2至3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九)推进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建立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的种养紧密对接机制。深入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升工程,进一步明确资源化利用方式和标准,推广畜禽粪肥还田利用、沼液智能化施用等技术模式。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养殖场实行登记管理,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推动符合入网标准的生物天然气接入城市燃气管网,落实沼气和生物天然气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符合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推进保险联动机制,支持龙岩、南平、漳州、三明等地建立大型工厂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推广水禽无水面饲养,严防生猪养殖污染问题反弹回潮,严厉打击违法养殖、非法买卖病死畜禽和污染环境行为。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鼓励各地出台有机肥施用补贴政策,增加有机肥施用。积极开展以种养结合为主要特征的“美丽牧场”创建活动,到2025年,创建“美丽牧场”200个。(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三、保障措施


  (十)压紧压实责任。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切实对本地区畜牧业发展、保障肉蛋奶市场供应负总责,全力抓好规划实施、任务落实、资金保障、监督考核等工作,有力有序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加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将肉蛋奶自给率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纳入乡村振兴考核范围。鼓励主销区探索通过资源环境补偿、跨区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支持主产区发展畜禽生产,推动形成销区补偿产区的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


  (十一)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支持解决畜禽养殖用地需求。养殖生产及畜禽粪污处理、检验检疫、清洗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须补划。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允许在Ⅲ、Ⅳ级保护的人工商品林地建设规模养殖设施,优先保障安排林地指标,对申请使用林地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涉及的进场、出场道路可结合乡村道路、林区便道等统筹规划建设。生猪养殖设施农用地在备案时,企业经营者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责任,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局)


  (十二)加强财政支持。优化财政供给结构,将畜牧业纳入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集群等创建扶持范围。持续落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动物防疫补助等扶持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畜禽产品初加工等环节用水、用电优惠政策,落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税收优惠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探索融资风险补偿等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动物防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十三)深化金融服务。推进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积极稳妥开展活体畜禽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开展存单质押贷款和订单、保单融资。各主要涉农金融机构要加大畜禽全产业链信贷资金投放。扩大现有生猪、奶牛中央政策性保险覆盖面,全面推进设施畜禽政策性保险,试点开展肉鸡、水禽等政策性保险,探索开展畜禽产品价格保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畜牧业产业投资基金和畜牧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农业农村厅,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十四)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加强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畜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和瓶颈问题协同攻关,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工艺、新设备的集成配套和示范推广,提升畜牧产业核心竞争力。组织农业高校、科研院所、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技术人员,深入一线开展产前、产中和产后技术指导服务。加强畜牧业科技创新平台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加大农业科研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育力度,培养一批引领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组建畜牧业研发中心和专家服务团队,提供“订单式”“菜单式”服务。加大国内外技术交流合作力度,加强先进设施装备、优良种质资源引进。(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教育厅、科技厅,省农科院、福建农林大学、龙岩学院等)


  (十五)创新体制机制。鼓励融合创新,引导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结机制。健全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动态监测机制,完善政府冻猪肉储备和投放长效机制。支持第三方社会化服务,发挥畜牧协会在行业自律、技术服务、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作用。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简化畜禽养殖用地取得程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种畜禽进出口等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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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1-24
文号:闽政办[202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财税[2021]151号 北京市关于转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试点政策是“两区”建设方案的重要内容,本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深刻认识试点政策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重大意义。抓住机遇,主动担当,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试点取得显著成效。


  二、职责分工


  成立试点政策落实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财政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北京市税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政策落实,统筹推进试点政策实施,督促检查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政策评估,研判政策实施效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主管处级领导作为联络员。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要牵头组织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具体联系对接示范区内相关企业,会同相关单位为企业提供服务指导,通过信息发布、政策宣讲、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政策宣传培训,挖掘典型案例。


  北京市税务局要协助中关村管委会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共享数据信息。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知识产权局要配合相关单位工作,做好数据、信息、案例共享,共同推进政策实施。


  有关各区要严格按照工作小组的要求,制定各区政策落实方案,确保政策落地落细。


  三、工作机制


  各有关部门每季度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反馈政策执行效果。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组织开展调研,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推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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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1
文号:京财税[2021]15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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