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精神,统一规范全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区税收执法工作实际,新疆国税局、新疆地税局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doc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3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内全面推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票样和编码规则的电子发票为本通告所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编码规则及票样)
二、取得和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全国的电子发票信息,网址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询新疆范围内开具的电子发票信息可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网址为:http://www.xj-n-tax.gov.cn/zxbs/sscx/fpzwch/.
四、本次推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包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等电信运营商,下一步将在金融、保险、电商、快递、餐饮、商业零售、公用事业等行业推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续推行工作不再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编码规则及票样.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5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重新修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104号)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疆范围内推行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通办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所辖纳税人,可以在全疆范围内自由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1)办理有关通办业务事项。
二、全区通办的办税事项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等4大类15个通办业务事项(详见附件2)。
三、办理通办业务事项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新国税公告[2016]15号)的要求,实行实名办税。
四、纳税人到本公告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事项时,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交资料,由受理通办业务的国税机关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列名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全区通办业务事项后,应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受理国税机关业务印章。
六、凡纳税人办理的全区通办业务事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或纳税人属非正常户的,应到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不能办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上述情形后,方可办理全区通办业务。
七、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授权办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doc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通办业务范围.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废止《新疆国税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征期申报工作的公告》的公告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国税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征期申报工作的公告》(新疆国税局公告2015年第5号),因部分条款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不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2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汇总核算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6]29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金融企业汇总核算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总核算范围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跨县、市、区经营的金融企业,要求汇总核算增值税的,经自治区国税局审批同意(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在同一地、州、市范围内,由总机构汇总核算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按期结清税款。
二、汇总核算方式
总机构汇总核算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分支机构应税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重,确定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税款。
1.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分支机构当期预缴增值税=当期应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企业当期全部应税销售收入)
3.总机构应纳增值税=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全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当期应纳增值税为零时,不再计算当期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预缴)增值税。
三、增值税申报方式
汇总核算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总机构汇总全部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相应栏次,《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作为分支机构主管税务征收税款的依据。各分支机构按照《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分配表》分配的税款向主管国税机关就地缴纳税款。
四、税收管理
各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发行、发票领用、报税、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进行管理。
总、分支机构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统一领用发票、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
汇总核算增值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由总机构抵扣并保管原件,分支机构将其取得的各类发票复印件按月装订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五、本公告未明确的金融企业汇总核算增值税相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汇总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6]29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金融业汇总纳税名单.xls【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2日
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6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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