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征管信息系统停机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月21日0时进行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升级工作。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21日0:00至2019年1月31日24:00,全省各类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等办税服务场所暂停办理涉税业务;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等暂停服务。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9年1月31日24:00起,全省各类办税服务场所正常对外办理业务,自助办税终端以及电子税务局等同步对外开放。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纳税人提前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发票代开、房产交易、社保费缴纳、车辆购置税申报、私房出租缴税等涉税事项,避免系统停机升级造成影响。


  (二)系统升级完成初期,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集中,可能会出现涉税(费)事项办理不畅、等候时间增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错峰办理涉税(费)事项。


  (三)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警惕不法分子编造散布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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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19年1月1日起,青海省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后,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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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2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青海省辖区内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个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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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商备案情况的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将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备案,可在全省范围内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名称等信息通告如下:


  1.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51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2.百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百旺云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3.北京盟度知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盟度电子发票平台


  4.北京合力中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力中税电子发票云服务平台


  5.北京中科云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科云链电子发票云服务平台


  6.北京票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票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7.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国保信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8.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联商票据务发票服务云服务平台


  9.国信电子票据平台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通电子发票平台


  10.浙江诺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诺诺发票平台


  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以上十家已经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基础服务。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方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或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等情况的,可拨打12366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专席举报。除十家已经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以外,其他未按规定在我省备案的第三方平台服务商不得从事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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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第二批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商备案情况的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现将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已备案,可在全省范围内提供电子发票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名称等信息通告如下:


  1.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用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2.上海云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票易通供应链协同平台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已通告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或自建平台。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服务平台。


  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服务商应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基础服务。纳税人在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方服务平台违规收取基础服务费用,或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搭售任何设备、软件等情况的,可拨打12366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投诉专席举报。对未按规定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服务商,不得为纳税人提供与电子发票相关的任何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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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2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保障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调整我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


  三、本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全文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8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保障广大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执行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高了经营所得扣除费用标准,同时调整了税率级距。为了确保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工作要求,结合青海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实际情况,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了调整,确保广大纳税人切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改革红利。


  二、《公告》主要内容


  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4%。


  三、执行时间


  为更好的保护纳税人权利和利益,调整后的核定征收率自8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全文废止,《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一条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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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会字[2019]1159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青各单位,各社会团体组织,省级相关企业,中介机构: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已印发,为切实加强我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2019年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要按照《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青财会字[2019]1001号)相关要求,积极组织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并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文件精神,我省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纳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请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在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亦须将《会计人员基本职业道德》纳入到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内。


  三、我省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平台2019年度的培训课程已开通,课程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60学分,全年完成继续教育所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学分。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http:/www.qhkjw.gov.cn:8080/qhcms/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一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


  四、今年,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已全面开展,我厅已发布公告,要求省内所有会计人员进行重新采集信息。未进行信息采集的人员,将无法登录“网络培训平台”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也无法办理其他继续教育事项的登记。请各地区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督促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信息采集。


  联系单位: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李波


  联系电话:0971-6130145


青海省财政厅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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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5
文号:青财会字[2019]11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7月31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授权地方的事项,《青海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生态和地方经济发展、健全地方税体系、方便纳税征管的原则,综合考虑我省各地人均耕地面积、人均生产总值、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税收政策连续性等因素,规定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如下:


  (一)耕地税额标准


  将现行水浇地、山旱地的分类税额标准统一为耕地的税额标准,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分别确定: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2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20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15元/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税额标准为10元/平方米(详见附表)。


  (二)耕地税额加征比例


  对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西宁市下辖四区,果洛州各县,玉树州、黄南州、海西州部分市县,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的40%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其他农用地税额标准


  根据我省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面积情况,并考虑到我省牧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对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照当地耕地税额标准降低47%-50%征收耕地占用税(详见附表)。


  这是《耕地占用税法》自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后,我省落实税法授权通过的地方适用税额标准方案。与现行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相比,《方案》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税额标准的调整有增有减;二是统一耕地、各区县税额标准,方便纳税征管;三是统筹考虑了保护耕地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做好信息资料对接,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确保《耕地占用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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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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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门源回族自治县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门源回族自治县税务局全面推广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税务分局,各股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总体要求,县局制定全面推广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县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电子税务局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和征管体制改革任务要求,牢固树立信息化纳税服务理念,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明确重点任务,依据工作时间表有序推进,加强内外部门协作配合,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推广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底数,全面推广。对辖区纳税户进行分析梳理,确定推广户数并形成清册,对还未注册电子税务局的纳税户要积极宣传动员,让纳税人主动运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


  牵头部门:征收管理股、纳税服务股


  配合部门:各分局、税源管理股


  完成时间:2019年8月25日前


  (二)明确事项,全面运用。征收管理股、纳税服务股、税政管理股、各分局、税源管理股应及时梳理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可办理涉税业务事项,形成任务事项清册,明确电子税务局纳税人自主办税事项。


  牵头部门:征收管理股


  配合部门:各分局、纳税服务股、税源管理股、税政管理股


  完成时间:8月20日前


  (三)自主办理,逐项推进。


  1.在原有自主办税服务区的基础上设置“自助办税体验区”,配备熟练掌握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办税、新办纳税人套餐及网申发票业务流程的工作人员,在“自助办税体验区”向纳税人宣传辅导及推广相关涉税业务,让纳税人充分体验到网上办税的便捷性,提高“不见面”服务率。


  2.加强“自助办税体验区”软硬件维护,确保配置的电脑、打印机及各类涉税程序软件正常运行。


  3.已开通电子税务局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已实现自行办理的业务,办税大厅原则上不再受理和办理,应由相关人员引导和辅导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体验区”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自行办理,逐步扩大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各项功能的使用范围。


  牵头部门:纳税服务股(“自助办税体验区”的设立工作)


  征收管理股(电子税务局业务推行工作)


  配合部门:各分局、税源管理股、信息中心、税政股


  完成时间:“自助办税体验区”设立工作于8月20日前完成,


  自主办理推行工作应持续推进。


  (四)强化宣传,着力辅导。积极拓展宣传方式,利用不同渠道的各自优势和受众群体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有侧重点的宣传辅导。通过放置宣传手册、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微信公众号、税企微信群、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电子税务局应用功能和办税的优势,实现宣传全覆盖,扩大社会影响。同时,尽快部署“电子税务局”体验区,安排专人“面对面”辅导,“手把手”指导,对于不明白功能、业务、流程的纳税人,要耐心讲解,让更多的纳税人体验到网上办税的“快捷、高效”。


  牵头部门:纳税服务股


  配合部门:征收管理股、各分局、税源管理股、税政股


  三、推广时间及步骤


  (一)电子税务局推广时间及步骤。按照省、州局安排部署,按月逐步推行。积极引导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已达起征点的个体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涉税业务,提高网上涉税事项覆盖面,具体推行时间为:


  第一阶段(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31日):实现对45%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二阶段(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实现对50%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三阶段(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1日):实现对55%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四阶段(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实现对60%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五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1日):实现对65%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第六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实现对70%的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


  (二)移动办税平台推广时间及步骤。此项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北藏族自治州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转发<关于积极推广青海税务移动办税的通知>的通知》(北税征便函〔2019〕4号)确定的推广范围、任务及时间表按期全面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县范围内推广电子税务局涉税事项办理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全面实现线上办税渠道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办税服务新业态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县局统一部署,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实施推广。


  (二)加强培训学习,合力推广。要结合《青海省电子税务局操作手册》所列明的涉税办理功能清单,认真梳理业务流程,熟练掌握办理操作步骤,确保税务干部个个知晓、人人会用,并以优质的辅导及服务,增强纳税人对青海省电子税务局的认同和信任,提升纳税人用户的满意度和体验感。


  (三)畅通反馈渠道。在体验区公示服务电话及服务人员联系方式。通过电话反馈、现场反馈、税企微信群反馈等途径,收集纳税人关于电子税务局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促进电子税务局的顺利推广应用。各部门及时将收集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向征收管理股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门源回族自治县税务局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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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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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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